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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薛伟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薛伟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薛伟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4【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40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蔚珏赵丽丹水天庆【审理法官】王蔚珏赵丽丹水天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薛伟群【当事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薛伟群【当事人-个人】薛伟群【当事人-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静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张炳东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孙鑫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静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张炳东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孙鑫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静张炳东孙鑫【代理律所】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薛伟群【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客观真实及借款主体?如真实,款项是否结清?一、本案借款的主体。

借款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是当事人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实际交付。

就本案而言,案涉款项虽支付至吴学良个人账户,但款项交付及欠条出具均系在吴学良担任广宇分公司负责人期间。

上诉人对欠条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案涉欠条亦载明了借款主体、借款用途等,结合吴学良在(2019)苏05民终4466号案件中陈述担任广宇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多次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广宇分公司的工程款等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借款的主体系广宇分公司。

周雨权与丁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雨权与丁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雨权与丁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8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雨权;丁士友【当事人】周雨权丁士友【当事人-个人】周雨权丁士友【代理律师/律所】张亚斌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王友林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钱凌斐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陆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亚斌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王友林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钱凌斐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陆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亚斌王友林钱凌斐陆建【代理律所】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周雨权【被告】丁士友【本院观点】丁士友提供周雨权出具的两份借条主张本案借款,并提供了从银行调取的两张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其中250万元借款的交付依据。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因贴现需付贴现息等原因致使汇票持有人持有汇票近两个月也属于正常情况。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09:38:49周雨权与丁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87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雨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斌,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林,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士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凌斐,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雨权因与被上诉人丁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朱海飞与付跃先、无锡拓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海飞与付跃先、无锡拓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海飞与付跃先、无锡拓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5【案件字号】(2019)苏02民终37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君贾建中龚甜【审理法官】沈君贾建中龚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海飞;付跃先;无锡拓海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朱海飞付跃先无锡拓海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海飞付跃先【当事人-公司】无锡拓海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晨明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王欣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朱佳祥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李梦媛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周庭芳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晨明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王欣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朱佳祥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李梦媛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周庭芳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晨明王欣朱佳祥李梦媛周庭芳【代理律所】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海飞【被告】付跃先;无锡拓海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付跃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跃先于2020年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

朱海飞、无锡拓海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付跃先的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付跃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570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付跃先撤回起诉。

殷俊、高洪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殷俊、高洪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殷俊、高洪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4【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29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严卫东钱晖朱希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殷俊;高洪炜;郭陈【当事人】殷俊高洪炜郭陈【当事人-个人】殷俊高洪炜郭陈【代理律师/律所】周家乐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家乐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家乐【代理律所】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殷俊【被告】高洪炜;郭陈【本院观点】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该条规定的“其他费用”主要涉及当事人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变相提高借款利率,而律师服务费属于权利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与该条规定的“其他费用”性质不同。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新证据财产保全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借贷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法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殷俊主张其质押车辆在出质期间被低价出售,对于其提出的抗辩,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已就是否主张损害赔偿向殷俊释明,并限期其提出书面意见。

(2021)苏02民终58号

(2021)苏02民终58号

(2021)苏02民终58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炜;周洁;胡仁其;蔡娟芬【当事人】曹炜周洁胡仁其蔡娟芬【当事人-个人】曹炜周洁胡仁其蔡娟芬【代理律师/律所】唐建永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吴朝阳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建永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吴朝阳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建永吴朝阳【代理律所】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曹炜【被告】周洁;胡仁其;蔡娟芬【本院观点】以遗产的价值为限清偿死者生前所负债务是继承法确定的规则之一。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以遗产的价值为限清偿死者生前所负债务是继承法确定的规则之一。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胡斌存在遗产,故应以胡斌的遗产清偿胡斌生前所负债务。

胡斌向曹炜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胡斌对曹炜负有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

因胡斌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故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以胡斌的遗产清偿胡斌的债务这一法律规定仍应得到执行。

因胡斌的继承人是最方便保管遗产的人,因此胡斌的继承人负有保管遗产,并协助法院执行遗产的义务。

综上所述,曹炜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41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胡斌结欠曹炜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款以胡斌遗产偿还。

张二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二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二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2【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50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利娜孙宏吴晓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二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大河传媒有限公司;中共黄冈市委政法委员会;汉中人民传媒有限公司;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经济报社;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浙江日报社)【当事人】张二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大河传媒有限公司中共黄冈市委政法委员会汉中人民传媒有限公司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经济报社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浙江日报社)【当事人-个人】张二建【当事人-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大河传媒有限公司中共黄冈市委政法委员会汉中人民传媒有限公司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经济报社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浙江日报社)【代理律师/律所】宋建君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王艺娟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高畅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严尚志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建君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王艺娟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高畅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严尚志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建君王艺娟高畅严尚志【代理律所】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二建【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大河传媒有限公司;中共黄冈市委政法委员会;汉中人民传媒有限公司;陕西省铜川【本院观点】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过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无锡二泉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被工商部门核准吊销,前法定代表人为张二建。

徐志群与尤夕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志群与尤夕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39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银芬时坚沈超彦【审理法官】李银芬时坚沈超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志群;尤夕妹【当事人】徐志群尤夕妹【当事人-个人】徐志群尤夕妹【代理律师/律所】舒赛君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夏志勇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舒赛君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夏志勇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舒赛君夏志勇【代理律所】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志群【被告】尤夕妹【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直接证据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徐志群提交三张增值税发票,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兑换外汇的事实关系。

尤夕妹对此质证认为:对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既不能证明徐志群所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换汇的事实,更不能证明尤夕妹欠付徐志群换汇款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在于徐志群收取尤夕妹500万元的款项性质认定。

陆利忠、姜小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利忠、姜小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4【案件字号】(2022)苏06民终16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凯顾华姜安安【审理法官】姜凯顾华姜安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利忠;姜小飞;南通佳明木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陆利忠姜小飞南通佳明木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陆利忠姜小飞【当事人-公司】南通佳明木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成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成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成陈涛涛【代理律所】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陆利忠【被告】姜小飞;南通佳明木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涉案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应否支付利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实际履行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涉案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应否支付利息。

关于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2020年8月20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经查,陆利忠2019年初出借的案涉200万元款项,来源于案外人黄卫花、秦红燕所贷房屋抵押贷款,对该款最初源于银行贷款,双方均不持异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200万元借款来源于银行贷款,有证据证实;另,双方对该借款,一笔约定为年息20%,一笔约定年息20万元,均明显高于银行房贷利息,因此,该借款应认定被用于高利转借;此外,根据一、二审中双方陈述,在出借案涉200万元时,姜小飞事先知道源于贷款。

沈洁与朱明锁、朱震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洁与朱明锁、朱震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19)苏02民终5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郭继光【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郭继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洁;朱明锁;朱震乾;华文兰;朱锦;胡瑜丹【当事人】沈洁朱明锁朱震乾华文兰朱锦胡瑜丹【当事人-个人】沈洁朱明锁朱震乾华文兰朱锦胡瑜丹【代理律师/律所】肖激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祁琦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激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祁琦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激祁琦【代理律所】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洁【被告】朱明锁;朱震乾;华文兰;朱锦;胡瑜丹【本院观点】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自认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强制执行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10-2017年间,朱明锁向涂某某、李玲俐、谭某某、毛某某、徐某某、余某某、杨某1、邓某某、宜兴市才福物资有限公司、邹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借款金额在十余万元至一百五十余万元不等,通常约定借款期内利息、展期利息、逾期利息,年利率从20%至73%不等,普遍存在预扣利息情形,并以借款人房屋、车辆进行质押或抵押担保,签订借款协议、汽车质押或抵押合同等相同格式合同,且均有对应收条,间或存在新条还旧条等情形。

上述案件中,被告无故缺席的共计5件;借款以现金交付且数额大于五万元的共计4件;到庭应诉的被告大多抗辩通过中间人还款,除其中一案朱明锁认可部分还款外,朱明锁均以其与中间人之间存在往来为由予以否认。

陈远国与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远国与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苏02行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萍彭国顺崔晓萌【审理法官】蔡萍彭国顺崔晓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远国;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陈远国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陈远国【当事人-公司】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丁爱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陆滢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神伟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爱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陆滢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神伟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爱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陆滢神伟【代理律所】丁爱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远国【被告】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证据确凿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惠山人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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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2020110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4月12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汾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莫林弟先生委托副董事长朱其珍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和召集人和召集人的资格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23034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30%。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2、《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3、《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4、《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99.85%通过。

5、《2010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6、《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0年度薪酬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99.85%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公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合有关法律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的人员人员资格资格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符合法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合法有效合法有效。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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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李国兴
原浩
负责人:朱伟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日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333号万盛大厦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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