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3088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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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关于印发新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建房[2004]4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物协[2004]1号)文精神,结合自治区物业管理发展的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或业主大会确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参考依据。

在试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13•【文号】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乌鲁木齐物业费标准

乌鲁木齐物业费标准

乌鲁木齐物业费标准乌鲁木齐作为新疆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其物业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其持有的房产面积或套数按月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保洁、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物业费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乌鲁木齐物业费标准的了解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乌鲁木齐物业费标准的制定是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统一规定的。

一般来说,乌鲁木齐的物业费标准会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公共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平方米或每套房屋面积来计算的,具体的收费标准会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乌鲁木齐物业费标准的具体数额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小区的地理位置和房屋品质,一般来说,位于市中心或者房屋品质较高的小区的物业费标准会相对较高;其次是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如果小区内有较为完善的公共设施和服务,那么相应的物业费标准也会相对较高;最后是小区的管理水平,如果小区的管理水平较高,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得当,那么业主需要缴纳的物业费也会相应增加。

另外,乌鲁木齐物业费标准的调整是需要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的。

一般来说,物业费的调整需要提前通知业主,并征求业主的意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此,业主在缴纳物业费时,应当保持关注物业费的调整情况,确保物业费的调整是合理合法的。

最后,作为业主,我们有责任关注乌鲁木齐物业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如果发现物业费的收取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与物业管理方进行沟通,要求其依法依规执行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乌鲁木齐物业费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物业费的监管,确保物业费的收取合法合规,为业主营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乌鲁木齐市收取物业费按什么标准

乌鲁木齐市收取物业费按什么标准

乌鲁木齐市收取物业费按什么标准,是按物业公司资质等级还是按服务质量等级,服务质量等级是哪里确认?一般是按照服务质量等级收取物业费的。

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提供一级服务标准,能不能按一级收费标准来收取物业费用??????具体怎么操作?高档小区、别墅区如何提高物业收费(目前处于前期物业,暂时没有业主),收费的具体标准是多少?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即便是提供了一级服务标准,也不能按一级收费标准来收取物业费用,特别是提问者注明的:高档小区、别墅区如何提高物业收费(目前处于前期物业,暂时没有业主)。

第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因此、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费标准应该是物价局批准的政府指导价,而不能单方面任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服务标准,特别是物业公司的3级资质决定了其收费标准的上限,如果物业公司可以自行确定收费标准,那还要物价局做什么,还从何谈起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呢。

第二,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与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部门有着重大差别。

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与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成立的条件相差甚远。

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规定:“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设施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执行机构第一节业主、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屋装修第三节改变用途第四节车库与车位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第一节物业管理服务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三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六章物业的保修与维护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二节物业的维护责任第三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明确物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改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活动,是指业主自己或者通过自治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司法、公安、消防、财政、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成立自治组织,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四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指导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扶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在制定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时,应考虑到区域气候特点、住宅业主的需求以及物业管理的规范性。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安全保障:物业公司应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包括出入口管理、安装监控设备、定期巡逻、维护围墙门窗等。

此外,物业应加强对小区内消防设备的维修和定期演练,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环境卫生:物业应定期清理住宅小区内的垃圾,保持道路、楼道、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

在特殊节假日或活动期间,物业应增加卫生人员,提供额外的清扫服务。

另外,小区植被的养护工作也应包括在物业服务范围内。

3. 设施维修:物业公司应确保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正常运行,例如电梯、供水供电设备、照明设备等。

物业应建立健全的维修保养制度,及时处理住户的报修请求。

对于常见故障,物业可以制定常规保养计划,预防性维修,以减少住户的不便和维修成本。

4. 社区管理: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业主权益的维护和协调社区内的纠纷。

物业人员应定期与住户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并及时反馈和解决。

物业还应督促住户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5. 便利服务:物业可以提供一些便利服务,例如物品配送、代收快递、管道疏通、定期修剪草坪等。

这些额外的服务可以更好地满足住户的需求,提高居民的满意度。

6. 活动组织:物业可以组织一些社区活动,如庆祝活动、健身活动、亲子活动等,以促进邻里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这些活动不仅可以增强社区的凝聚力,还可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7. 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可以设立监督机构,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

监督机构可以定期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和质量水平。

除了以上几点,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还应包括对物业公司人员的要求,如服务态度、专业技能、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规范。

此外,在服务标准中应明确物业公司与住户之间的权责关系,建立起健康、透明的沟通机制。

总之,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住户的需求,确保物业服务的规范性和质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Service Standard of Residential PropertyJ00000—2013XJJ056—2013主编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2013 乌鲁木齐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新建标函[2013]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兵团建工师、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下达2012年自治区第三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新建标函[2012]42号)要求,新疆建设标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经审查,现批准为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XJJ056-2013。

本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6日前言为了规范和指导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2年自治区第三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新建标函[2012]42号)的要求,由新疆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新疆建设标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其他地区地方标准文献,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在全疆范围内实施。

本标准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本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及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21号建设广场B座22层,电话:0991-8862783,邮政编码:830063,电子邮箱:xjbb78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乌市价房字[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的通知(乌市价房字[2002]9号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新疆广厦物业、广汇物业、国瑞物业、乌市金和物业:为规范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做到按质论价。

根据自治区计委、建设厅新计价房(2001)16号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等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新疆广厦物业泰僖小高层、广汇物业汇坤小高层、国瑞物业国鑫苑小高层、乌市金和物业天府花园小高层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进行了评定等级工作,经审核,并根据等级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凡达到国家级、自治区级或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的,可按新计价房(2001)16号文件规定适当上浮。

同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收文后,请来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以上收费为试行标准,试行期自2002年元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待试行期满后,我局将另行核定正式标准。

附件: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分等定级综合服务费试行标准。

附表: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分等定级综合服务费试行标准试行期:2002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名称地址所属物业公司收费等级收费标准(元/户/月)泰僖小高层新华南路98号广厦物业四级住宅1.00商业5.00办公或写字间3.50汇坤小高层经二路48号广汇物业五级住宅0.80商业4.00办公或写字间3.00国鑫苑小高层仓房沟路19号国瑞物业五级住宅0.80商业5.00办公或写字间3.00天府花园小高层碱泉街154号金和物业五级住宅0.80商业4.00办公或写字间3.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住宅小区及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住宅小区及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11.09
•【字号】新计价房[2001]1598号
•【施行日期】2001.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住宅小区及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1]1598号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
各有关物业管理公司: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做到按质论价,按照《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核定办法》及《乌鲁木齐市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等定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对乌鲁木齐地区部分普通住宅小区及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评等定级。

经审核,并根据等级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以上收费标准均已包括门前三包费、垃圾清运费,物业公司不得另行收取。

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凡达到国家级、自治区级或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的,可按新价房字(1998)11号及新计价房(2001)16号文件规定适当上浮。

同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自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止。

试行期满后,我委将根据服务质量及居民投诉情况另行核定正式标准。

物业公司收文后,应及时到我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附表一: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分等定级综合服务费试行标准(略)
附表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分等定级综合服务费试行标准(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市“金阳小区”分等定级物业综合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市“金阳小区”分等定级物业综合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12.18
•【字号】新计价房[2000]1529号
•【施行日期】2000.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市“金阳小区”分等定级物业综合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0]1529号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原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乌鲁木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新价房字(1998)11号)要求,经审核评定,你公司克拉玛依西路16号“金阳小区”分等定级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试行标准为每月每户22元,试行期自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后另行核定正式标准。

关于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内容及有关规定按新价非字(1996)10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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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取得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清除服务、公共区域维护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约定或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倡导业主(使用人)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定价原则,指导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调控本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制定本地、州、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管理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公平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构成因素为:(一)人员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公共用电(含楼道照明用电)所需的费用。

不包括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的维修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小区的水、电、暖二次供应费用应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另收。

采用中央空调(地源热泵、太阳能等)供暖(冷),其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清洁卫生费: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设备房(间)、环境卫生所需的工具购置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消毒及保洁防疫费用等。

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使用人)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四)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花草树木修剪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防治病虫害等费用。

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五)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

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监控设备和器材装备费用。

(六)办公经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正常的物业服务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他费用。

(七)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

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是指在物业服务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用为准。

(九)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其他费用:是指业主或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十)法定税费。

(十一)合理利润。

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部分公共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出租的、因房屋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

第九条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行业成本,在听取企业和业主(使用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物业服务等级分类制定、发布指导性收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协商确定。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但应规范其收费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及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使用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标准细则》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等级,并按照“分等定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其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幼儿园、诊所等)及改变用途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在统一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

原则上用于商业的加收不超过100%;用于办公的加收不超过50%,具体加价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改变住宅用途的,须经有关部门许可。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及车库内的车位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具体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及车库内车位的产权拥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提供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其产权拥有人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并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

场地占用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

场地占用费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原则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分配使用,也可以将收入的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质询。

业主(使用人)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看管责任、看管费用等。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

通过约定或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损坏公共财产的赔偿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装修管理费等任何名目的费用。

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服务的费用的义务。

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其向业主(使用人)收费,供水(排污)、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内的最终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代抄表)的,应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上述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小区内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了物业服务费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

双方发生的服务收费纠纷,可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时间,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法追缴。

第二十一条业主(使用人)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代收的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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