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01 世贸组织概况(3)WTO的基本原则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解读

三、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原则
• 市场准入原则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 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是国家 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 向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控制,体现一国 法律精神。此原则允许缔约方根据发展水 平,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开放市场,最 终实现贸易自由化。
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原则
透明度(Transparency)原则,是指WTO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对其 了解熟悉。
我国经济在竞的争中优获得惠了发展待,增遇长速不度居世得界之低最。于该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
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的标题即是“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惠待遇,即保证外国间的待遇平等。国民待遇强 74%的反倾销税,比起 企业最初要求的91%,中方可以说是大获全胜了。
• 该原则在GATT和WTO中具体通过最惠国待 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与联系
• 联系:二者都建立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且最 (2)有关对外贸易的中国法律和国务院法规以及各部委的规章均对外公布。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仍可在一定期间内实施“配额”和“进口许可”等数量限制措施。 具体体现为互惠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解读
一、非歧视原则
• 非歧视原则(Trade Without Discrimination), 是指一成员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 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
• 非歧视原则一直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柱, 《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条款就宣布 ,缔约方相互之间及国产商品与进口商品 之间的歧视性待遇是非法的。
石油歧视案
• 1991年, 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炼油商不同 的标准。他们认为国外炼油商(除了加拿大)缺乏1990 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只能通过 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量。而国内炼 油商可以通过3种可行方法制定“独立的底线”。这 一标准对大部分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 ,造成市场 竞争的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
wto规则

WTO主要规则简介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其运作以成员经济体之间达成的一系列有关贸易协议为基本原则。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若干附件是WTO各成员在制定国际贸易领域中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政策和做法时所必须遵循的一整套规则。
WTO的主要目标是为各成员之间的贸易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并为此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简称MFN)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保证各成员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而国民待遇则保证出口国的产品和进口国的产品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WTO有关条款规定,各成员间要对等的开放本国市场;各成员发展对外贸易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特别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产品;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要有透明度;这些就形成了WTO的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和透明度原则。
在货物贸易方面,WTO的主要规则为关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规则。
WTO就降低关税和承诺不同产品的关税上限制定了规则。
非关税措施不允许普遍使用。
例如,一成员一般不得禁止或限制货物的进口或出口。
实施此类非关税措施有明确的前提条件,而且只能通过规定的程序加以实施。
WTO规定了这些条件和程序。
例如,一成员可以提高产品的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激增的冲击。
若遇到国际收支困难,也可以采取措施减少进口。
同时,在有关协议中对采取上述行动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为确保竞争机会的连续性,WTO反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并提供了保护公平贸易的措施。
例如,若某成员对其出口或生产进行补贴,或某公司通过不合理地降低产品价格进行倾销,则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措施,抵销这些不公平贸易做法所带来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存在变相的贸易壁垒,比如对产品的质量或性能规定不必要的高标准,或者高估进口产品价值以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关税。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多边贸易体制,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最首要的原则是“非歧视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打个比方,如果 A 国给予 B 国某种产品降低关税的优惠,那么 A 国也必须立即且无条件地给予包括 C国在内的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同样的降低关税待遇。
这一原则确保了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不会受到歧视,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国民待遇原则则着重强调,成员方在本国市场上对来自其他成员方的进口货物、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货物、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比如说,在国内销售的外国产品在税收、销售条件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相同,不能对外国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
其次是“贸易自由化原则”。
这意味着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入。
简单来说,就是要让商品、服务和资本等在全球范围内更自由地流动。
但需要注意的是,贸易自由化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各成员方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
“透明度原则”也是关键的一项原则。
各成员方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这就好像在一个公开透明的舞台上进行贸易活动,大家都清楚规则和变化,避免了“暗箱操作”,增强了贸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公平竞争原则”旨在反对不公平贸易行为。
倾销和补贴被视为不公平的贸易手段,世界贸易组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措施。
第三讲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 ②关税减让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要逐步降低进口关税 的总体水平;
–(逐步减少各成员方的被允许的市场保护措施对全球资源
配置形成的扭曲作用)
–关税减让以互惠互利为基础,并作为实现非歧视、 互惠和透明度等原则的实际执行载体;
–二是WTO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经常性的审议, 即贸易政策评议。
第三讲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透明度(Transparency)原则涉及成员国的 贸易制度和政策规定公开化
•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所有法规只有在正式公布以后才可实施; • 法规文件必须易于获取; • 政府要建立咨询机构将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法规实
• 资料来源:关贸总协定 《乌拉圭回合结果:货物与服务市场准入》
第三讲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 为了保障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WTO 一般禁止实行数量限制;
–主要办法: –(1)要求通告所有已经实施的具有市场保护
作用的非关税措施;承诺不增加新的非关税 措施; –(2)对其削减做出时间安排;
第三讲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2、WTO协议的基本结构
• 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re the basis of the present WTO system.
• “The 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is
第三讲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 They are essentially contracts, binding governments to keep their trade policies within agreed limits.
【国际组织全说(二)】世界贸易组织概况

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2011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宣布批准俄罗斯成员身份。
发展历史世界贸易组织(5张)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
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
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产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世贸组织的第一任总干事是意大利前外贸部长雷纳托·鲁杰罗,第二任总干事是新西兰前总理麦克·穆尔,第三任总干事是泰国前副总理兼商业部长素帕猜,第四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谈判代表帕斯卡尔·拉米。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
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
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
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世贸组织原则

世贸组织原则:
非歧视原则、市场开发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
它是世贸组织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组成。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
“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世贸组织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业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第三方(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各成员方。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四个要点:(1)自动性。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
当一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超过其他缔约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这第三方可以是世贸组织成员也可以不是。
在新成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如果已有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中的一方,或两个新加入成员中的一方,宣布不与对方适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互不适用,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自动地享有另一方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
(2)同一性。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
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4)普遍性。
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体现(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贸易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世界贸易组织
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 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 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 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它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 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贸 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 期等。
在全面认真履行承诺的同时,中国也获得了更多更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机遇。五年间,中 国经济总量逐步超过英国和法国,由世界第六跃升至世界第四,并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 和第一大外汇储备国。出口产品在世界中的份额也从当初的3.9%上升至7.5%。中国为履 行人世承诺付出了巨大努力。中国的关税总水平由15.3%下降到9.9%,取消了非关税措 施,放开了贸易经营权,开放了服务贸易市场,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
欧盟委员会就中国皮鞋反倾销调查发布了第二个有关终裁的披露文件 :自2006年1 0月7日起的五年内,欧盟将对出口自中国皮鞋征收16.5%的反倾销税
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 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 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 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 商品或服务市场。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和机构 1、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
遇条款;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自 由贸易原则;互惠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 待遇原则。
世贸组织建立的原则及过程
世贸组织建立的原则及过程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关贸总协定50年来的实践表明,在各成员间或本国与外国产品间进行贸易的歧视性待遇是非法的。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第3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是非歧视性贸易原则的保证。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应该立即扩展到所有成员。
如果一方成员与另一方成员进行了贸易壁垒减让谈判,那么,谈判结果应适用于所有成员。
这是近代文明的体现,也是现实世界的准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保证各国间非歧视地开展贸易,从而实现世贸组织的宗旨。
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本国的产品、企业、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另一方成员。
具体说,即,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贸易等方面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的相同待遇。
例如,某成员对本国产葡萄酒征收5%的消费税,而对进口葡萄酒征收20%的消费税,这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开放贸易的具体体现,也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除体现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以外,还体现在其他一些协议条款中,如,原产地协议,装船前检查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
可见,它是一项基础广泛的贸易原则。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有一些例外,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的优惠规定,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沿河捕鱼和武器进口。
文化类产品的出口限制,等等,这些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再如,沿海航行和领海捕鱼,购买不动产,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针对特定国家的豁免,等等,这些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2)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通过多边贸易体系,各国政府可以给予投资者、雇主、雇员和消费者提供某种商业环境以鼓励贸易、投资和创造就业,为市场提供广泛的选择和低廉的价格。
这种环境需要稳定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当企业准备投资和开发时更是如此。
世贸组织
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贸组织总 部
总干事:雷纳托 鲁杰罗 意大利) 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 (意大利)(1995.5.1 -- )Director-General: Renato Ruggiero (Ita) 副总干事:沃伦·拉沃里尔 拉沃里尔Deputy Director-General: 副总干事:沃伦 拉沃里尔 Warren Lavorel Jesus Seade (reuter/hong kong 96.11.19) 吉吉) 金(吉吉)寿 (韩)(afp/tokyo 96.10.24)kim chul-su 安瓦尔·霍达 霍达(afp/jakarta 96.9.4)anwarul hoda 安瓦尔 霍达 主要机构: 主要机构: 部长会议 ministerial conference 总理事会主席: 总理事会主席: chairman of general council: 组织委员会主席: 组织委员会主席: chairman of the organizing committee: 解决争端机构主席:韦德·阿姆斯特朗 新西兰) 阿姆斯特朗( 解决争端机构主席:韦德 阿姆斯特朗(新西兰)(1997.2.8--) chairman of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 wade armstrong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主席:穆尼尔·阿克拉姆 巴基斯坦) 阿克拉姆(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主席:穆尼尔 阿克拉姆(巴基斯坦)(1997.2.8--) chairman of trade policy review body (tprb): munir akram 货物贸易理事会主席:泰耶·约翰内森 挪威) 约翰内森( 货物贸易理事会主席:泰耶 约翰内森(挪威)(1997.2.8--) chairman of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terje johannessen 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理事会主席:(韩国) :(韩国 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理事会主席:(韩国)(1997.2.8--) chairman of 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joun yung-sun 知识产权贸易相关问题理事会主席:卡门·卢斯 卢斯·瓜尔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智利 智利) 知识产权贸易相关问题理事会主席:卡门 卢斯 瓜尔达 (女)(智利) chairman of council for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pyright, patent): carmen luz guarda (1997.2.8--) 预算、财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卡迈勒·米尔詹 突尼斯) 预算、财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卡迈勒 米尔詹 (突尼斯)(1997.2.8--) chairman of budget, fi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kamel morja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