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品买卖合同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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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凭样品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试述凭样品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送参考样品时要特别说明,参考样品在寄送时一定要注 明 “ 仅供参 考 ( o eee c l ”字样 ,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这种样 F r frn eOn R y)
品对 双 方均 无约 束力 。 5在 样 品买 卖 中 ,卖 方 同样也 要 承担 标 的物 的质 量 瑕疵 默示 担 . () 买 方 样 品买 卖 。 有 时 买方 为 了使 其 订 购 的 商 品符 合 自身 2凭 的要 求 ,也 会提 供样 品由卖 方依 样承 制 ,如 卖方 同意 按买 方所 提供 保 责任 。这 里 的瑕疵 ,即标 的物存 在不 符合 法律 规 定或 者通 用质 量 的样 品成 交 ,称 为 “ 买 方样 品成 交 ”。 凭 标 准 的内在 缺陷 ,或 者 影响使 用 方面 的情 况 。样 品中难 以发 现 的是 隐 () 对 等 样 品买 卖 。 在 凭 对等 样 品买 卖 时 .卖 方可 依 据 买 方 “ 蔽 瑕 疵 ” ,就 是 经 过 通 常 的检 查 不 易发 现 的 样 品 品质 缺 陷 。 3凭 合 提 供 的样 品 ,加 工复 制 出一 个类 似 的样 品交 买方 确认 ,这 种经 确 认 《 同法 》规定 凭样 品 买卖 的买 方不 知道 样 品有 隐蔽瑕 疵 的 ,即使 后 的样 品 ,称 为 “ 对等 样 品”或 “ 回样 ” 。当对 等样 品被 买 方确 认 交 付 的标 的物 与样 品相 同 ,出卖 人交 付 的标 的物仍 然应 当符 合 同种
3凭 样 品与凭 规格 、等级 、标准 等 表示 品质 的 方法 不 宜混合 使 . 国际 贸易 实务 中有 着广 泛 的应 用 ,特 别是 在有 些 商品很 难 以文 字来 说 明其品质 。用实物 表 示将是 一 种替 代 方法 。对 于像 服装 、土 特产 用 。凭 样 品买卖 继可 以是 明示 的 ,也可 以是 默 示 的 ,如 果卖 方在 规 定 用规 格表 示商 品 品质后 又寄 送样 品或 在 用其 它方 式表 示商 品 品质 品 、工艺 品、轻 工 品等 ,凭 样 品买 卖是 常用 的商 品品质 表示 方法 。 前 寄送 样 品 ,商 品 品质 即为双 重表 示 法 ,交付 的商 品必 须符 合 多种 凭样 品买卖概述 品质 和 规格 ,这 样在 产 生对 商品 品质 纠纷 时 ,对 出 I方 极 为不利 , Z I 样 品通 常是 从 - ̄ 商 品中抽 出来 的 或 由生产 ,使 用部 门设 计 , t L

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一致如何处理

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一致如何处理

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一致如何处理
一、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一致如何处理
1、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一致的处理方式: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违约责任无法确认的,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卖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二、卖方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扣价。

这是常见的处理质量索赔的方法之一,主要适用于交货质量虽然与合同不符,但产品的主要使用价值尚未受到重大影响,在买
方同意接受货物的条件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扣价协议,或者可按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差价,实行按比例扣价处理;。

第五章 国际贸易标的品质及条款 33

第五章  国际贸易标的品质及条款 33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 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 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 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 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 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你认为此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否有不妥 之处?为什么?





[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 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 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 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 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 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 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分析]: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 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 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 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 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 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 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 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 是合理的。
四、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实物表示
看货买卖
多用于寄售、拍卖和 展卖业务中。只要卖方 交付的是买方验看过的 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 质提出异议。
凭样品买卖
卖 方 样 品 买 方 样 品 对 等 样 品
凭样品买卖的基本要求:


(1)样品是作为交货品质的唯一依据; (2)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适用条件:只适用于一些尚不能使用科 学方法表示品质的商品 注意:对品质没有绝对把握时,在合同 中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似”。

采购合同标的的质量条款

采购合同标的的质量条款

篇一:在采购合同中如何写好质量相关条款在采购合同中如何写好质量相关条款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有关质量条款在采购合同中有着重要作用,它既是保障达到我们合同目的的基础又是标的物质量验收的依据。

合同标的的具体种类繁多,其质量要求也呈现千差万别之态,如果合同质量条款含糊不清,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与接受履行时,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而增加履行风险或者给对方留下设陷阱的余地。

作为购买方的我们可能花了钱又没法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如何才干保证卖方按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交货,同时这些货物又能符合我们生产的需要呢?下面就如何写好采购合同质量条款提出本人的肤浅看法:一、合同质量条款应明确具体在合同中对标的物规定品质条件时,不宜采用诸如“大约”“摆布”“合理误差”之类笼统、含糊的字眼。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表述,都应具体、明确,否则在交付标的物时就有可能浮现纠纷。

作为购买方我们所购买的货物必须适合我们矿山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和生产强度,要适合我们的生产条件如高酸碱度、高温、高粉尘、高生产强度等;如是配套设备、更换的零部件还需考虑和主设备和主机相配套。

对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设备、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如果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若在履行合同时对标的物产生了质量纠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所以应该尽可能在合同中写清晰我们购买标的物除符合有关标准外还应符合我们特定的生产目的,以保护我们的利益。

二、在合同中应明确合用的技术标准或者产品品质技术标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的统一规定,在合同中应该表述清晰采用的是何种标准,我国质量标准体系有四种,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产品如有国家或者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标的物质量不得低于该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贸易实务的吐血整理……第一篇合同的标的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由于商品本身的特点,难以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或出于市场习惯而采用的一种方法).实物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或者是由生产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原样(original sample)、标准样品(type sample):买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复样(duplicate sample)、留样(keep sample):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我国“来样成交”、“来样制作”)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回样(return sample):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接近的样品提交买方.(“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成“凭卖方样品买卖”)4.封样(sealed sample):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质量争议,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机构)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u 样品无论由谁提供,一经双方凭以成交便成为履行合同是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卖方承担交付的货物质量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strictly same as sample),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标准是指商品规格的标准化.商品的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商品交易所等规定并公布.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我国:有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从一定时期或季节、某地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抽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拌制,并由该机构封存保存,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质量的比较标准.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质量机动幅度条款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规定范围:极限:上下差异:质量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第二章商品的数量重量的计算方法:1.按毛重计: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tare),即商品连同包装的重量.2.按净重计:净重(net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包装)的重量. 1) 按实际皮重(real tare,or actual tare):将整批商品的包装逐一过秤,算出每一件包装的重量和总重量.2) 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从全部商品中抽取几件,称其包装的重量,除以抽取的件数,得出平均数,再以平均每件的皮重乘以总件数,算出全部包装重量.3) 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某些商品的包装比较规格化,并已经形成一定的标准,即可按公认的标准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得出全部包装重量.4) 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买卖双方以事先约定的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求得该批商品的总皮重.3.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1) 按公量计重(conditioned weight):在计算货物重量时,使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所含水分,再加标准水分重量,求得的重量成为公量.2) 按理论重量计重(theoretical weight):理论重量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固定体积的商品.3)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即为法定重量.净净重(net net weight):扣除这部分内包装的重量及其他包含杂物(如水分、尘芥)的重量,则为净净重.实际业务中,有许多商品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在交货时不易精确计算.为了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买卖双方通常都要在合同中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灵活掌握.买卖合同中的互谅机动幅度条款一般就是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也可称为增减条款(plus or minus clause),合同中有规定溢短装条款,具体伸缩量的掌握大都明确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但有时特别是在由买方派船装运时,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第三十九条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 a.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c.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上另有规定或除非已适用本条(b)款者,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以及当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而此单价又末降低的条件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如信和证已利用本条(a)款提到的词语,则本规定不适用.第三章商品的包装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及“唛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建议,运输标志应包括四项内容:1) 收货人或卖方的名称字母首或简称2) 参照号码3) 目的地4) 件数号码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商品条码(bar code for commodities)是一种代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标志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我国目前已启用的前缀码有5个:690-694(国别码)包装是主要交易条件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买卖双方必须认真洽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同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第二篇商品的价格和贸易术语第四章贸易术语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的主要义务:(1) 负责咋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买方的主要义务:(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买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卖方及时将货物装上船,是FOB术语的要素.其交货点为船舷.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的主要义务:(同上)(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费用;(4)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6)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买方的主要义务:(同上,去掉(2))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向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单据买卖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FR与CIF不同之处仅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由买方自理.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而买方须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就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后可能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保障.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FCAFREE CARRIER (…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的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如货运代理商(freight forwarder).如买方指定一个非承运人的人收取货物时,当货物被交给该人时,应认为卖方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获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未卸下——not unloaded),被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鉴于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cargo unitization),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pallets),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CPT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运费. 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在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物装运(货交承运人接受监管)后,失却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必须与有关货物的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发运地被交付给承运人时)起开始生效,直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地为止.区别:(1)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2) 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3) 装卸费用负担不同(4) 运输单据不同第五章第六章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凡价格中包含佣金的,称为“含佣价”(price including commission).“含佣价”可用文字表示,例如:每公吨335美元CIF纽约包含佣金2% 或每公吨335美元CIFC2%纽约USD(US$)335 per metric ton/board CIF New York/London including 2% commission按国际贸易习惯,佣金一般是按交易额(即发票金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第三篇货物的交付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ments),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卖方的机动余地很小,只要其中任何一期没有按时、按量装运,除非合同规定,每批构成一份单独的合同,就可作违反合同论.以后各期合同均无效.加入信用证也作相同规定,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均不得凭以装运支款.转运(transhipment)是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第八章运输方式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用构成.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basis)共有八种:(1) 按货物的毛重(2) 按货物的体积以上两种计算运费的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3) 按货物的价格计收(4) 按货物的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5) 按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一种最高的运费计收(6) 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7) 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8) 临时议定运价(open rate)如果是从价运费,则按规定的百分率乘FOB货值即可(见达后的运费).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 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2) 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就是货物的象征.(3) 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在国际航运上使用的主要为20英尺和40英尺两种,即1A型8'×8'×40',1AA 型'×8'×40';1C型8'×8'×20'.集装箱运输具备一系列传统运输不具备的优点:提高了货运速度,加快了运输工具、货物及资金的周转;减少了运输过程中的货差、货损,提高货运质量;节省货物包装费用,减少货物运杂费支出;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物运输.集装箱的包箱费率有三种规定方法:(1) FAK包箱费率(freight for all kinds),即不分货物种类,也不计货量,只规定统一的每个集装箱收取的费率.(2) FCS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即按不同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3) FCB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 & basis),即按不同货物等级或货物类别以及计算标准指定的费率.第九章货物运输保险海上损失1.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系指整批货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1)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2)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2.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即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1)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的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b) 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c) 所做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指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d) 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2)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1) 平安险(2) 水渍险(3) 一切险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1)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2) 串味险(taint of odour)(3)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5) 短量险(shortage)(6) 渗漏险(leakage)(7) 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8) 钩损险(hook damage)(9)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10) 锈损险(rust)(11) 包装破损险(breakage of packing)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系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CIF价格=发票金额凡按CIF或CIP条件达成的合同一般均规定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通常还须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所谓“保险加成”.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是: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CIF(或CIP)价=CFR(或CPT)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费率表)保险金额=FOB(或FCA)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第四篇货款的结算第十章票据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1)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2)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draft;usance draft)(3) 按照承兑人不同,汇票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draft)(4) 按照是否负有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clean draft)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汇票的使用:(1) 出票(to draw)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2) 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3) 承兑(acceptance)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4) 付款(payment)是指汇票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5) 背书(endorsement)是一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6) 拒付(dishonour)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追索(recourse)是当汇票被拒付,持票人除可向承兑人追偿外,还有权向其前手,包括所有的背书人和出票人行使该权利.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信用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又称信用状,是出证人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就广义而言,它是指由银行或其他人应客户请求作出的一项书面保证(written engagement),按此保证,出证人(the issuer)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兑付汇票或偿付其他付款要求(other demands for payment).第五篇争议的预防与处理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货物的检验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而且确属于卖方责任者,买方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予以损害补偿等补救措施,直至拒收货物.但是,必须指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表示对货物接受的前提条件,买方对收到的货物可以进行检验,也可以不进行检验,假如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他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如何保证买方的检验权第十七章索赔索赔(claim)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约定的索赔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则是指根据有关法律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期限.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之内.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也有称为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 clause),较多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或延期付款的场合,它的特点是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金的数额或罚金的百分率.第十八章不可抗力构成不可抗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时间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2) 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3) 时间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必须慎重,并与诸如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严格区别开来.第十九章仲裁仲裁(arbitration)是解决对外贸易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award),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由于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如果败诉方拒绝履行,胜诉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协议(submission agreement;arbitration agreement),它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提交仲裁的协议.此种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两种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篇出口交易磋商、合同订立和履行第二十章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发盘(offer)或发价:像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 表明订约意旨(2)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3) 内容十分确定(4) 传达到受盘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与品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与品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与品质条款[提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合同首先要对标的物的状况有一个科学和明确的描述。

因此,买卖双方在洽谈和订立合同时,必须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实际情况,订明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

若这些交易条件约定不明确,就会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相应的纠纷。

本文重点探讨合同中品名与品质条款的相关内容及订立时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品名条款;品质条款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就合同中的各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

贸易术语是签订合同的基础,而商品的名称与品质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品名或品质条款中有任何要素的缺少或不明确,都将会导致合同无法成立。

即便成立,也往往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在洽谈和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对于这些条款的订立要给予关注。

一、商品的品名条款品名是区别不同商品的一种称呼与概念,实务中用来表示商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用商品的原材料命名(如羊毛衫、羽绒服等);(2)用商品的主要用途命名(如洗手液、杀虫剂、洗衣机等);(3)用商品的外观造型命名(如喇叭裤、迷你织布机等);(4)用人物名字命名(如孔府家酒、王致和豆腐乳等);(5)用商品的褒意来命名(如青春宝、飘柔等);(6)用制作的工艺命名(如精制油等)。

品名条款的内容,一般取决于商品的品种与特征。

一般合同通常只规定具体名称即可,但有些商品,为了明确起见,也可将品种、商标、等级型号这些内容涵盖在品名条款中。

一次台湾出口苹果酒到中东地区,当时使用的商品名称就是“Apple Wine”,这批酒到了中东地区之后,海关就不准这批货物的进口。

该案例涉及的是商品品名在实务中体现出来的重要意义,如果品名不合适,会影响到交易的顺利进行。

中东地区对于“Wine”酒类产品是禁止进口的,如果把单词“Wine”换成“cider”苹果汁的话,这批货物是绝对可以进口的。

由此可见,商品品名在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意义。

国际贸易实务(四)

一、判断题1.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

(√)2. 凭文字说明买卖,又提供参考样品的,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既要完全符合文字说明,又要与样品完全一致。

(×)3. 接到国外买方来样后,我方根据来样复制相同品质的样品,寄交买方确认,该复制的样品称为复样。

(×)4. 用“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来说明商品品质的是商品的标准。

(√)5.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

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6. 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

(√)7. 某公司出口电扇1 000台,纸箱装,合同和信用证上都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装船时有40台包装破裂,风罩变形,不能出口。

发货人认为,根据《UCP600》中有关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只要货款不超过信用证上的总额,货物的数量亦允许有5%的增减。

据此装运960台也可照常办理议付。

(×)8. 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价,根据惯例,应按毛重计价。

(×)9. 珠宝和蚕豆出口均可以采用“gross for net”的方式计算。

(×)10.我方采用定牌或无牌出口商品时,一般都应在包装上注明“中国制造”字样。

( √ )11.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又称运输标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唛头”。

( × )12.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不宜笼统规定为“适合海运包装”。

( √ ) 二、思考题1.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在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答:(1)凭样品买卖。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方式,适合于难以用文字表示商品品质的商品。

凭样品买卖时要注意样品要具有代表性,并做好样品的留样、封样工作。

二章(一)商品品质条款


国际上两个常用的标准(B)


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指卖方只须保证 其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适合商品销售, 而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说明商品的具 体品质。 G.M.Q.标准通常适用于国际市场上的木 材和冷冻鱼虾泪水产品的买卖。我国很少 使用。

思考题: 案例分析:2009年广交会期间,我某公司同日本D产业株式会社
签订了一份出口羊毛衫的合同。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由我公司按 CFR横滨每件10美元卖给日本D产业株式会社羊绒衫一批,数量为 10000件,羊绒含量为100%;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以卖方 出具的发票、提单、品质检验证书为付款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抵 达目的港后予以复检,检验费由买方自理。 该批货物于2009年4月2日运出,4月6日抵达横滨港。日方 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日本某检验机构开箱检验。经检验,羊绒含量 为70%,于是日方即以货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同要求为由,向我方提 出异议。我方公司对日方的异议表示不予受理,理由是该笔交易是 在广交会上经买方当面看样成交的,并且是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签 约的,而实际交货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货物品质已符合双方 约定。 2009年9月,日方在争议不能得到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备函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仲裁申请书中,要求 赔偿其损失2万美元,以及公证费0.1万美元,两项合计2.1万美元。 最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从中协调,提出了解决问题的 建议。在双方相互谅解的情况下,我公司表示在品质表示法上处理 不当,该合同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但货物质量没有问题;D产业株式 会社也表示愿意放弃原来的赔偿金,从而使争议得以解决。 我们应当从本案例中吸取哪些教训?
凭样品买卖(C)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品质规格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约定就更加重要。

依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有关货物品质的说明是合同的要件,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易的品质依据的买卖。

这样的买卖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的规定,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

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卖方须承担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由于凭样品的买卖多属于品质难以规范化或标准化的货物,有时很难做到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相同,因此合同中也有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的情况。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规格指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重量、长短、大小、纯度、强度、拉力等。

等级指对同类商品进行的级别分类,如一级、二级、特级等。

标准是企业、行业、政府或国际组织对某类商品的规格和等级进行的规范化。

在进行此种确定品质的买卖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或标准相一致,否则,即属违约。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稳定并树立了良好信誉的商品,可以采用凭商标或牌名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一般来说,商标或牌名特别是良好信誉的商标或牌名代表了一定规格的商品品质,因此,此种买卖可以不再订明具体标准或提供样品。

但由于同一商标或牌名的产品可能在不同的国家生产,也会存在规格上的差异,因此,有些凭商标或牌名的买卖除规定了货物的牌名或商标外,也会对产品的具体规格进行规定。

(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商品的说明书是说明商品的性能、构造等的文字材料。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一些构造和性能复杂的设备时,有时须凭详细的说明书具体说明其构造、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买卖合同的考点总结

买卖合同的考点总结汉语拼音整理【考点】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指卖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该项财物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3、是诺成、双务和有偿的不要式合同。

三、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一般动产买卖和房屋买卖,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版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除外。

【考点】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2、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交付标的物。

3、瑕疵担保义务(法定义务):(1)、权利担保义务:A、权利暇疵指出卖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B、视为有权利暇疵的情况:第三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主张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租赁权等他物权,或者侵害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C、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权利暇疵的,出卖人免责。

D、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有权利暇疵的,可以中止制服价金,除非出卖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E、第三人基于相邻关系主张相邻权,不构成权利暇疵。

F、出卖人的暇疵担保责任: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2)、品质(质量)担保义务:A、质量暇疵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交付的标的物在指令上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法定质量要求。

B、质量暇疵分为表面暇疵和隐蔽暇疵(实质验货业务(要化验)减肥药不减肥肯定是隐敝暇疵。

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可以主张索赔。

如果约定保质期约定超过两年的,依照保质期的约定。

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

C、不符合质量要求指标的物应当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品质而不具备。

D、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负证明责任.E、买受人对标的物在风险转移时是否符存在暇疵负证明责任。

F、出卖人的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a、一般质量暇疵,出卖人负减价、修理、更换并承担费用的责任;b、有“三包"约定的,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出卖人应更换或退货;c、因暇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d、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标的物有暇疵的,出卖人可催告买受人于30日内解除合同,买受人逾期未做表示的,丧失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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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样品买卖合同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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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凭样品买
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
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本条是对凭样品买卖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
凭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
买卖,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当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相同的品
质。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买卖,其特殊性表现在以货物样品来
确定标的物。订货交易多采用凭样品买卖方式。
凭样品买卖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换句话说,标的
物的品质与货样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而不是以
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买卖生效的条件。凭样品买
卖要求有样品存在,而且样品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并且,
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者
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凭样品买卖的意思。如果出卖人先向买受
人提示样品,而后双方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表明进行的是凭样品买
卖,则双方不成立凭样品买卖。所以,按照商店中摆列商品购物
不属于货样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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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样品买卖的特点,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
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
与货样品质相同,通常采取封存货样的办法,以待验证。同时,
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
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是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承担的
基本义务。如果出卖未履行这项义务,买受人不但可以要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对买受人来说是严
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从而符合合同法总则所规定
的合同解除的条件,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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