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法与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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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1)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1)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1)(2003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因⽣命、⾝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是指因⾃⼰或者他⼈的侵权⾏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然⼈、法⼈或者⾮法⼈组织。

第⼆条赔偿权利⼈起诉部分共同侵权⼈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承担同等责任。

⼈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偿提供劳务的帮⼯⼈,在从事帮⼯活动中致⼈损害的,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帮⼯⼈追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被帮⼯⼈明确拒绝帮⼯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造成人身、财产
损害的要承当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当的某种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
偿。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财产损
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
方式计算。

二、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缺乏以同时支付时,先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当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当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缺乏以支付的,先承当侵权责任。


罚款是行政处分的一个处分种类;罚金是刑事处罚的一个处分种类。

违法主体违反本法规定,依法需要同时承当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的罚款、刑事责任的罚金,其财产缺乏以同时支付时,依法应领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优先救济民事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损失赔偿中的解释与法律解读

损失赔偿中的解释与法律解读

损失赔偿中的解释与法律解读损失赔偿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或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造成权益受到侵害,从而需要进行一定经济赔偿的行为。

在解释与法律解读损失赔偿的问题上,我们首先来了解损失赔偿的类型和原则。

一、损失赔偿的类型1. 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或过错行为而直接导致的损失,通常是可以明确计算出来的经济损失。

比如,因合同违约导致货物毁损,造成损失的货物价格就是直接损失。

2. 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或过错行为而间接导致的损失,通常是在一定推理和依据下判断出来的损失。

例如,因施工公司延期交付房屋导致业主无法按计划入住,从而导致租房费、行李存储费等费用的增加,这些费用可以被认定为间接损失。

3. 特殊损失:特殊损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非直接或非间接的损失,不属于常规类型的损失。

例如,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残疾,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金可以被认定为特殊损失。

二、损失赔偿的原则1. 合理预期原则:按照合理预期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失,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防范。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发生,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2. 直接因果关系原则:损失赔偿必须建立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之上。

即损失必须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或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而非其他因素引起的。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失,才能要求赔偿。

3. 损失减少原则:根据损失减少原则,受损害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赔偿金额。

例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应当及时进行治疗,以减少损失的程度。

三、法律对损失赔偿的规定与解读1. 民法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一编第一百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此条款明确了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但并未对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和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法条

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法条

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法条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法条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的有关规定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者,财产损失应依损失时之市价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百一十六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侵权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以给付金钱或者实物为内容。

侵权赔偿是一种非常常见和频繁的民事责任方式。

由于其内容复杂,可以说损害赔偿也是一项法律制度,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制度组成的制度体系。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全额赔偿的原则。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只有判令加害人全额赔偿加害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所谓全赔,指的是损害金额和赔偿金额。

这里所说的损害包括已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为直接损失,正损失)和未取得正常情况下实际可以取得的利益(称为间接损失,负损失)。

2.只赔偿人身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所以如果只有被害人受伤、致残、死亡,但没有被害人财产的损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的其他法律责任,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当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是侵犯人身权造成的,加害人也应全额赔偿。

3.考虑犯罪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资料来源:赵彩华律师,2020年3月8日,23056人观看为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对适用作如下说明。

法律:第一条第一条对生命、健康、人身侵权有权赔偿的人提起诉讼,被要求赔偿损失的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本条而言,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其受扶养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以及死者的近亲属。

华绿网本条所称赔偿责任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参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侵权人的责任是不赔偿侵权人的一般过失。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债务人责任时,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两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依照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分别采取多项行为间接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或者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因。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对若干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某些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责任范围难以确定,则假定每个共同侵权人应承担相同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般原则,结合审判实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年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年最新版]第一条赔偿权利人因侵害生命、健康和身体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起诉赔偿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原因直接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赡养义务的受扶养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本人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造成损害的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可以根据民法一般原则第131条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但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致死造成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如果受害人有过失致死,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其侵权行为与同一损害后果直接相结合,构成共同侵权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由于多人间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失的大小或者因果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共同危险行为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人。

赔偿权利人放弃诉讼中对某些共同侵权人的赔偿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不承担放弃赔偿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义务,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的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

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
罗结珍译本: 罗结珍译本 “一切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在债务人不履行 之场合,均引起损害赔偿。” 李浩培译本: 李浩培译本 “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 情形,转变为赔偿损害的责任。”
“责任”追究与请求权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 权责任。
责任方式与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 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
尚存疑惑: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例如“具有人格象征意义 的纪念物品”) §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10条 ) §震惊损害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
侵权责任法起草中的两个争论
1.作为绝对权请求权内容的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 消除危险是否应当作为侵权责任形式? 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是返还原物、妨害停止和 妨害预防(后两者相当于我国《物权法》中的排除 妨害和消除危险)。在起草中,对于返还原物、排 除妨害和消除危险是应当纳入绝对权请求权还是作 为侵权责任形式,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侵权责任吸收绝对权请求权说 (2)侵权责任与绝对权请求权区分说
主张侵权行为独立成编,理由并不是因为 损害赔偿不是债,而是因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不 限于损害赔偿。例如,学者在阐述其侵权行为 法独立成编的理由时即认为,侵权损害赔偿之 债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为侵权行为之 债无法囊括侵害人格权和知识产权所发生的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害等责任形式, 因为这些责任形式并不是债。 存有异议的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 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 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有的学者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正是认为这些责任形式性质上不属于债的关 系,从而主张侵权行为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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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法与损害赔偿
民事责任法是规范个人和法人在民事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而
损害赔偿则是民事责任法中重要的一部分,用于弥补由行为人的过错或违约行为造
成的损失。本文将讨论民事责任法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以及其在个人和社会中的重要
性。

首先,民事责任法是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
间的交往日益复杂,各种合同、协议和契约常常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当
一方违反了这些合同或者由于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时,民事责任法便提供
了合理而公正的解决途径。例如,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
以通过民事责任法追究其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这种机制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损害赔偿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通过
强调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法律迫使个人或法人在行为中更加谨慎,减少了
不负责任行为的发生。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法律将责任和赔偿联系在一起,使违
规行为者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为受害人提供一定的经济安慰。这种机制有效
地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整体交通秩序。

此外,民事责任法与损害赔偿还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
中,个人和法人之间的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然而,交易中难免会出现合同不履行、
商品质量问题以及其他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责任法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来
解决争端并追求公正。通过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民事责任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
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增强了经济交易的信心和预期。

然而,民事责任法与损害赔偿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对于一些特殊的损失类
型,评估和计算损害赔偿金额存在困难。在一些情况下,即便是对方承认了责任,
但恢复原状或者评估其价值是非常困难的,例如对于无形损失、精神损害或者生命
价值的评估。这需要法律界和社会学者进一步深入研究,以找到更完善的评估方法。
此外,一些个人或组织可能会滥用民事责任法和损害赔偿的机会,诉诸法律以
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有些人可能会故意引发纠纷或诬告他人,以寻求经济利
益。为了防止这种滥用,法律应当设立相应的制约措施,并加强对滥用者的惩罚力
度。

综上所述,民事责任法与损害赔偿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
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通过强调责任和赔偿的关系,民事责任法为个人和法人之间
的交往提供了公正的解决途径,并鼓励了大家在日常行为中的谨慎和负责任。然而,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改进,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
求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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