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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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1.问:“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开发间接费中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酬,可计入开发间接费。

2.问: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由于此类代建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之间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

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

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一、土地增值税结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原则上以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确认清算单位。

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以企业自行确定的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但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因开发周期较长或其它特殊原因,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且各期的公共配套设施相对独立、齐全,其收入、成本、费用也能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企业的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分类(一)对于2022年1月1日以前启动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增值税的结算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所包含的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二)对2021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含的不同类型房产应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产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应交土地增值税。

开工建设时间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187号)第187号第2条清算条件”中所称的“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1、房地产开发部竣工证书已报房地产管理部备案;2.开发的产品已投入使用;3.开发的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书。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1?187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中所称的“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的情形。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187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中,“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后三年”是指清算单位最近一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已满三年并已完成验收的情况。

房地产项目清算与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项目清算与土地增值税清算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讲稿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涉税处理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基础知识第二部分清算收入的审核第三部分税前扣除原则第四部分转让税金的审核第五部分利息支出的审核第六部分期间费用的审核第七部分开发成本的审核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基础知识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概念二、增值额和扣除项目三、开发成本的口径四、税率的形式五、清算对象(重点)六、清算条件七、清算审核八、补缴土地增值税九、清算后再转让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概念2009国税发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二、增值额和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其中,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具体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的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价款和出让金、场地平整费用和契税等;2、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等;3、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不包括印花税金;4、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其中,上述(1)(2)项可以加计扣除20%,第(3)项据实扣除,第(4)项按照(1)(2)合计数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三、开发成本的口径会计口径:包括土地和资本化利息土地增值税法:不含土地、资本化利息加计扣除基数:会计口径-资本化利息2010国税函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四、税率的形式1、定额税率是指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纳税绝对额的税率形式,主要应用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在消费税和印花税也有部分应用。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的个人理解(一)》学习体会(一)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的个人理解(一)》学习体会(一)

学习gydspb《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的个人理解(一)》之学习体会(一)一、关于清算单位的确认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1、“五证”可能不一致房企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才可以开工。

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只能有一个,项目分期开发的,企业取得的则是分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才可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几证当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许可建设各类工程的法律凭证,具体明确了项目开发的建设项目名称和建设规模。

清算单位确定的依据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明确的建设项目名称。

2、何谓“分期”?分期不应指企业的自行安排开发,而应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3、不同物业类型清算不同物业类型清算各地执行不一,有要求严格按物业类型的收入、成本分别清算,不同物业类型间的增值额不得相互抵减;有要求按类物类型比例分配清算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文件),明确了普通标准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关于转让车库或停车位的处理车库或停车位的成本如何确定?这里涉及“可售面积”的概念,是否与国税发[2009]31号所说的一致?按国税发[2009]31号,不单独建造的车库或停车位作为公配,其成本由可售面积负担,出租时土增清算不能扣除其成本,则需剥离。

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车库(位)可以计算面积,该部分应作为可售面积,把其成本剥离;但利用小区其他公共部分形成的车位不构成建筑面积,无法计算其对应成本,因此,不存在能否扣除的问题。

案例解析:层高系数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应用

案例解析:层高系数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应用

案例解析:层高系数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应用一、什么是层高系数法?层高系数法本质上也是一种成本的分摊方法,就是在计算扣除时考虑到不同开发业态产品的层高情况而对其成本进行调整的方法。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住宅层高3米,商业层高4.5米,那么商业层高是住宅层高的1.5倍,这个层高系数就是1.5,在做成本分摊时,商业成本就应该在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做1.5倍的倍数分摊。

假设住宅面积2万平方,商业1万平方,成本1.5亿元,如果不考虑系数,住宅商业平均单方成本就是1.5/3万=5000元/平方。

如果考虑层高系数,住宅和商业分摊成本比例就发生变化:住宅应分摊比例为:2/(2+1*1.5)=57%住宅应分摊成本为:1.5亿*57%=8550万元住宅单方成本为:8550/2万=4275元/平方商业应分摊比例为:1.5/(2+1*1.5)=43%商业应分摊成本为:1.5亿*43%=6450万元商业单方成本为:6450/1万=6450元/平方可以非常明显的看到,层高系数法可以使得更多的成本分配到层高更高的商业产品中去。

而且可以看到,层高系数法本质上是建筑面积法的一种变化形式,是在原有建筑面积法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系数调整。

二、层高系数法是会计核算方法吗?作为一种特殊的成本分摊方法,层高系数法是一种会计核算认可的方法吗?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1、会计核算中的成本分摊方法《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中对于这个问题的表述如下: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这里列举了三种方法,也的确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方法,但这里并未提到层高系数法,实务中我们也认为会计处理通常不能使用层高系数法。

2、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成本分摊方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对于计税成本核算中的成本分摊方法有严格的界定,只列出了四类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实际成本法、预算造价法,而且明确规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土地成本只能使用占地面积法,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使用建筑面积法,利息只能使用实际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

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清算审核

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清算审核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 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 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 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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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2.合作建房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12
第二部分
有关事项 4.房地产交换 5.房地产抵押 6.出租 7.房地产评估增值 8.国家收回房地产权 9.转让、抵押、置换
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介绍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单位之间换房,征 2.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 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不征(无权属转移) 不征(无收入) 不征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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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法规体系
3、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 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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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介绍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 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土地增值税 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 让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 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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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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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房地产企业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清算项目中包括普通住宅、商铺、地下车库时,关于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税企意见分歧很大。

一、法规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 5 号)第三条: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4、其他地方规定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法。

如天津。

分两步分摊土地成本,第一步,先将占地相对独立(一般是指有道路、围墙等分隔)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按该类型房地产实际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第二步,对于剩余混建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首先确定混建房屋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混建房屋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混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如江苏。

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土地成本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分摊,其他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土-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土-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土-国税发[202x]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2x]91号成文日期:202x-05-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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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讲解》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省局将出台具体的结算办法,因该项工作任务重,结算工作较为复杂,税务干部必须熟练掌握土地增值税相关业务知识,才能更好完成该项工作任务,为此,市局决定就春训时机,对该项业务进行间要讲解。

(因省局细则未出台,相关程序、具体操作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本次讲解以土地增值税已明确的政策及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为主)。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要理解和掌握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内容,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土地增值和土地增值税。

所谓土地增值,是指某块土地因为周围环境的变化或者内在设施的完善,导致该土地在供求因素影响下,发生地价上涨而形成的升值,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凭借其政治上的强制权力,参与国有土地增值税收益的分配的一个税种.具体讲,土地增值税是一种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及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税种。

(二)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特点归纳起来四个方面:第一、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的转让环节征收,转让一次就征收一次.这一点与营业税有些类似。

第二、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要以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来计征。

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有类似地方。

第三、土地增值税在征管上采用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作为一种客观的标准或参照的标准。

这一点与财产税有一定的共性。

第四、土地增值税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出台的一个税种,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必要的调节,具有特定的开征目的。

因而这个税又是一个特定目的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房地产企业清算范围(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谓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必须征税的客观对象的具体内容。

《条例》的第二条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即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界定1、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这里主要搞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是不得自行转让的,只有国家征用以后变为国家所有的,才能进行转让。

2、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

这里要搞清两层含义:第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的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由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

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凡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未转让的(如房地产出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这里要注意两个方面情况:第一、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因其只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没有取得相应收入,属于无偿转让,不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但是,以继承、赠与之名,行出售或交换之实的行为除外。

第二、虽然无转让收入,但应视同销售,如: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国税发〔2006〕187文),征收土地增值税.三、今年开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范围及程序(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国税发〔2006〕187文)这强调一下普通住房的标准,根据宣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三个条件:第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

0以上;第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第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

2倍以下.凡同时达到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不能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为非普通住房,条件今年发生变化,市局及时通知各分局,以新条件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年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对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从今年2月1日起要全面开展清算。

对今后发生的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2、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以省局不发具体清算办法为准)。

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三)、清算应报送的资料目前我省的具体清算办法还未下发,最终以省局要求为准,但根据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下列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作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货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作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定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定报告》。

对符合要求的鉴定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各分局要广泛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宣传,对符合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告知纳税人主动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附件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制作资料清单,为税务机关实施结算,开展纳税评估、实施专项检查打下基础。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根据《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之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首先要确定增值额。

要确定增值额,必须把握两个关键要素。

第一要素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第二要素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1、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范围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是指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人。

将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而取得的货币形态、实物形态、其他形态等全部价款及相关的经济收益。

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全额收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商品房等的收入于销售实现时记入“经营收入"或“销售收入”科目,并按收入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而按照合同规定预收购房单位和个人的购房定金,则记入“预收帐款"科目。

2、确认收入时限。

(U盘资料)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的确定前面已讲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六种情况,在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的确定按下列方法和顺序:(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的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各扣除项目具体含义和规定如下: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如何确认地价款第一、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向国土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一级市场)。

第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为向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取得土地交纳费用如何规定。

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如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和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征用土地的征地费用,拆迁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费用,解决拆迁户住房和安置补拆迁者工作的安置及补偿费用等支出。

还应注意的是,如果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是由政府或他人承担的,这部分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在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不允许扣除.(2)、前期工程费,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造前可发生的一些费用。

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如果纳税人取得是已经进行土地开发的“熟地",已接好“三通一平”,则这部分前期工程费在纳税人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不允许扣除。

(3)、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

对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部分扣除。

(4)、基础设施费,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发生的支出,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5)、公共配套设施费,如小区内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下列原则处理:一是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权、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第二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第三、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的,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纳税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转房摊销等.纳税人行政管理部门(总部)发生的管理费用,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不应在此项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该项费用,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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