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林内”仿冒“林内”厨具沪一企业被判罚8万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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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浙温知初字第171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浙温知初字第171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浙温知初字第171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Herzogenaurach)。
诉讼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 Dieter)。
诉讼代表人保尔·克劳斯(Bauer Klaus)。
诉讼代表人列德希格·约亨(Lederhilger Jochen)。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庆彪。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王庆彪(以下简称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X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X年5月31日、6月4日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1X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振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于1948年依据德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目前为全球最大的运动鞋、服饰及其用品制造商之一,在全球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庞大的销售网络,并通过赞助世界杯足球赛、借力奥运会等进行品牌宣传,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中国拥有1200多个专卖店等,拥有大量喜爱原告产品的消费者。
1991年,原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分别在第25类、第18类以及其他相关类别上大量注册包括“PUMA”、“跳豹图形”、“PUMA及图”等在内的系列商标。
深圳市西门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与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市西门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与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5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西门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西门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西门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弋冬冬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李文静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弋冬冬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李文静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弋冬冬李文静【代理律所】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深圳市西门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阶段,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其确认经续展,引证商标六专用期限至2030年1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工作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汤红燕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萧市监一处字〔2022〕9号)

汤红燕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萧市监一处字〔2022〕9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萧市监一处字〔2022〕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328268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328268490000【处罚日期】2022.01.04【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萧山区【处罚对象】汤红燕【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2:14处罚名称汤红燕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萧市监一处字〔2022〕9号被处罚对象汤红燕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萧市监一处字〔2022〕9号;案件名称:汤红燕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汤红燕;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他人处购入由宁波璐美燃气具阀门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JYT-0.6-F7型、生产批号为2020.12的璐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只,购入价格10元/只,共计货款50元,当事人将该生产批号为2020.12、规格型号为JYT-0.6-F7的璐美牌瓶装液化气调压器放于店内销售,2021年8月5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2021年萧山区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上述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8月20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11130827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上的结论为:对所抽样品的7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标志”(A类)、“使用说明书”(A类)、“结构”(A类)、“关闭压力”(A类)“出口压力”(A类)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于2021年11月9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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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84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84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84号原告上海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原告上海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袁真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系兴化市某某调味品厂业主),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所地(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被告徐某某之弟),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所地(略)。
被告浙江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罗秀路。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奚某某,女,被告浙江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员工。
案由: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原告上海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专业生产调味品的中外合资公司。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原告生产的系列调味品在消费者中拥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被评为知名商品、名牌产品等。
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两被告制售的“某某”牌系列调味品的外包装、装潢仿冒了原告的产品,极易使消费者从视觉上将被告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内在联系,从而导致误购。
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且损害了原告产品在消费者中拥有的声誉。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相关包装、装潢和相关材料;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3、被告徐某某在《扬子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液一液压件建设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原告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液一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第259号;; 原告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6885弄115号。
; 法定代表人叶海鸥,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孙逸成,男,汉族,1948年6月10日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3455弄8号102室。
; 委托代理人殷荣宝,上海市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上海液一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761弄188号。
; 法定代表人戴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钟金光,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液一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殷荣宝、孙逸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钟金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原为上海液压件一厂,后改制为上海液压件一厂有限公司。
1991年10月20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批准,获得了第568663号SY1 注册商标。
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7类的工程液压件元件。
2001年7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至2011年10月19日。
2005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安徽蚌埠、安庆、浙江永康、台州、余姚等地销售假冒SY1 注册商标的工程液压元件。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公司于2005年10月成立,其股东均为原告之前的员工,故被告有明显的侵权恶意。
原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被告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
;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第一组:商标注册证(第568663号)及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典型案例(2023.1-2024.2)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典型案例(2023.1-2024.2)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4.03.13 • 【分 类】其他
正文 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典型案例
(2023.1-2024.2) 目 录 案例一:以“业内惯例”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判决支持公益诉讼维权 案例二:制售不合格饮用水,支持公益诉讼判决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三: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损失,原料供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进口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应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案例五: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六:减肥产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以“业内惯例”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判决支持公益诉讼维权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平台销售某品牌电暖器,销售网页上使用“1度电全屋35℃”“200m3全屋循环暖风”“耗电量0.27千瓦/小时”“1分钟温度从15℃以下升至35℃”等宣传用语。原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电暖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被告对产品的宣传描述与实际检测结果严重不符,如在密闭无窗的16平方米实验箱内,电暖器开启后消耗1度电可以使房间平均温度由17.4℃升高至23.8℃,升高了6.4℃;电暖器开启1小时所消耗的电量为1.954度;电暖器开启1小时后室内平均温度由17.4℃升高至26.4℃,升高了9.0℃。原告认为被告不实宣传,导致不特定消费者接收到错误信息,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亦对行业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消保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提起公益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以及维权费用等。庭审中,被告表示这种宣传模式是行业内经营者为争取更多竞争机会而普遍采取的“惯例”做法。 【裁判结果】 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明知涉案电暖器不能达到宣传的相关功能,故意提供误导信息,使浏览网页的消费者产生该产品省电等性能上优于同类商品的错误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其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实宣传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予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综合考量被告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持续时间、获利情况、自行整改情况及产品销售等因素,判令被告承担20万元赔偿金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本市首例依法支持消保委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请求的典型案件。长期以来,网络上实施的不实宣传行为违法成本较低,助长了经营者为博取消费者关注而故意提供误导信息。本案中,被告在消费者最为关注的节电性能和升温速度等方面以明确的数据进行不实宣传,法院否定了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所谓“业内惯例”,判令经营者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引导经营者诚实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制售不合格饮用水,支持公益诉讼判决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著名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罪著名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商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著名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1. 2012年,广东某公司制造假冒的知名服装品牌注册商标,并将其标识添加到自己生产的衣服上进行销售。
该公司被发现后被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停止销售。
2. 2014年,北京一家餐馆使用了一家知名连锁餐厅的商标进行经营。
该连锁餐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餐馆被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停止使用该商标。
3. 2016年,上海某公司制造了一批假冒的奢侈品注册商标,并通过网络销售。
该公司被警方查获后,被定罪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商品被销毁,公司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4. 2018年,江苏某工厂使用了一家知名汽车品牌的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
该汽车品牌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工厂被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停止使用该商标。
5. 2020年,山东某公司制造了一批假冒的药品注册商标,并通过非法渠道销售。
该公司被卫生监督部门查获后,被定罪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药品被销毁,公司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6. 2013年,湖南某企业使用了一家知名酒品牌的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
该酒品牌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该企业被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停止使用该商标。
7. 2015年,广州某电子产品制造商制造了一批假冒的知名手机品牌注册商标,并通过线下渠道销售。
该制造商被警方查获后,被定罪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商品被销毁,公司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8. 2017年,福建某工厂使用了一家知名家具品牌的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
该家具品牌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工厂被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停止使用该商标。
9. 2019年,重庆某公司制造了一批假冒的化妆品注册商标,并通过网络销售。
该公司被警方查获后,被定罪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商品被销毁,公司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

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2021.7.2以下是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从中可以掌握上海法院认定侵权和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些标准和尺度。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44号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1501号。
法定代表人顾锦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倪晔,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仕日化,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开展村。
法定代表人顾仁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兴野,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联发街15号。
委托代理人任海勇,男,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南路531弄27号402室。
被告吴江市江南日用化学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联南村。
代表人张琮,厂长。
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与被告上海富仕日化〔以下简称富仕公司〕、吴江市江南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江南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原告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两被告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对被告富仕公司生产、销售的“华尔美〞洗、护发素产品予以证据保全。
同年9月2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东辉、被告富仕公司两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江南厂的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早在1986年已经开始生产、销售“蜂花〞洗发精、护发素产品,并屡次荣获奖励。
该产品属于知名商品。
该产品具有特有的包装容器和装潢,容器为圆筒形塑料瓶,容器下部为三排六边形凹陷蜂窝状图案,图案上方是凸起圆环。
容器上部设有凹陷圆环。
在凸起圆环和凹陷圆环之间贴有装潢标贴。
标贴底色为浅蓝色、浅红色或浅黄色。
标贴上方是英文商品名称,名称下方设有横线。
标贴中下部设有椭圆彩带图案。
图案下方是黑体中文字。
现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华尔美〞洗、护发产品使用了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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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林内”仿冒“林内”厨具沪一公司被判
罚8万元-
一家名为“上海好运达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仿冒“林内”牌煤气灶、油烟机等,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民事制裁决定,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8万元,并一审判令其停止侵权,销毁现存商品及侵权标识。
日本林内株式会社以生产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抽油烟机等而著名。
1987年开始,林内株式会社先后将“林内”“Rinnai”及“Linnei”在中国注册为商标,后又独家许可给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使用。
2004年9月,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查明,宁波市某厨具行购进标有“AS林内”商标的油烟机1台、煤气灶2台、保洁烘碗机1台,其生产单位为“上海好运达电器有限公司”,厨具行还将这些厨具在店内销售。
因涉及侵权,宁波工商部门对该商行作出了行政处罚。
据了解,上海市好运达电器有限公司设立于2004年5月,是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厨房设备等。
后来,林内株式会社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判令好运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所有标注侵权标识“AS林内”的侵权产品、包装及产品目录,并请求法院认定“林内”为中国驰名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好运达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造的抽油烟机、煤气灶、保洁烘碗机产品上和外包装上均使用“AS林内”标识,且“AS林内”标识中的字母“AS”明显小于中文“林内”,而且“AS林内”标识中的“林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林内”相同。
因此,以一般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认知,“AS林内”与“林内”两个标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两个不同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故好运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林内”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中,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但此案中,好运达公司侵权事实清楚,法院已认定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在原告权益能够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法院不需要对“林内”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判断和认定。
因此,对日本林内株式会社认定“林内”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上海好运达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事实,法院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上海好运达电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8万元。
新华网·卫建萍杨金志
常常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它们导致了许多老师都不愿意带领学生去做实验。
可是只要我们在计算机上安装了EWB 软件,并利用该软件去进行仿真实验,上述的种种问题也就随之解决了,我们可以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做仿真实验上面,而且无论学生怎样去做实验仿真,元器件库的任何元件、测试仪器都不会损坏或者丢失。
运用该软件做仿真实验不仅解决了上述问题,而且大大的加快了学生做实验的速度,学生在真正的实验室里花了四节课还没有完成的实验,在利用该软件重做这个实验时,大部分的学生仅仅用了一节课就完成了,原因在于利用软件去做仿真实验时,学生要做的工作仅仅是用鼠标去设计连接实验电路和思考分析问题,不必去应付除此以外的种种意外情况,做实验当然就得心应手了。
例如在做欧姆定律的验证时,(电路及表格分别如图1和表1表2所示)如果是在实验室里做实验,我们就必须在做实验前给学生准备好电压表(V)、电流表(A)、电源(Us)、各种不同阻值的电阻(R)以及连接导线,在连接好电路后还要老师检查了以后才能让学生进行测试,实验中还需更换不同的电源(Us)或电阻(R)以获取表1或者表2中的实验数据,所有的这些都是很繁琐的事情,它常常会令一些学生没有耐心。
然而如果换成是用“EWB”软件去仿真这个实验时,我们只要告诉学生按照图1去建立实验的仿真电路,并且按照表1、表2去更改电源(Us)或者电阻(R)的值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电流I(A)值,这样我们就节省了许多宝贵时间,把时间都用在分析思考解决问题上面,大大的提高了实验效率。
三.可以很方便地仿真实际中我们不能完成或者比较难完成的实验在我们的电工电子实验中,有时候我们会碰到一种情况就是由于实验器材出现故障而导致数据出现错误,又或者我们想分析某元器件出现故障时对电路产生什么影响,从理论上来说,我们是可以分析出这时候的数据结果。
例如电路的电阻或电容出现开路、短路、漏电时可能对电路造成什么影响,理论上我们是可以分析出来,但是就比较难用实验去模拟这些故障情况(如果要模拟就必须准备好相应的元器件)。
如果我们用EWB去做仿真实验时,我们只要改变一下元器件的参数就可以模拟出元器件出现故障时的情况,我们只要双击
电阻或电容,在弹出的图框中点击Fault选项,就会出现如图2所示的图框,在图框中我们就可以通过选取Leakage(漏电)、
Short(短路)、
Open(开路)、
None(正常)参数而模拟出这些元器件出现各种故障时的情况。
图
2
图
3
例如图4至图7就是利用EWB仿真出来的单相半波整流滤波电路(图3)中当滤波电容处于正常、漏电、短路、开路时负载R上的电压波形形状,在建立了仿真电路后,整个仿真过程不到一分钟就可以完成了。
图
4(None
)
图
5(Leakage)
图
6(Short)
图
7(Open)
四.弥补了实验室里面实验元器件的不足
大家都知道实验室里准备的实验元器件型号与数量都是非常有限的,它只能准备一些常用的元器件以供使用,有许多元器件的型号种类在实验室里是没有准备的,使用EWB我们就可以很好的弥补了这个不足。
因为EWB里面集成了成千上万的元器件,甚至可以这样说我们几乎可以在它里面找到现实中存在所有元器件,如果不能找到,我们还可以利用它本身附带的建库功能,按照元器件的各种参数去创建新器件并保存以供日后使用。
这样相当于我们拥有了最完整的实验素材库,从最大的程度上弥补了实验室里面实验元器件不足的缺点。
综上所述,使用EWB进行仿真实验可以帮助我们节省大量的时间,从而让我们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指导学生怎样进行实验以及分析处理数据,还可以模拟仿真一些在实际中难以进行的实验,从而让学生有机会去认识掌握更加多的知识。
学生进行了仿真实验后为提高操作技能应继续让学生进行实际的实验操作,由于对理论知识有了交深刻的理解,学生在实际的实验中也就可以做到得心应手,从而避免了出现部分学生因为做不出实验结果而失去了学习兴趣的情况,而我们的教学工作也就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了。
(责任编辑:刘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