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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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课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 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法 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 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经理层
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执行机构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
06
CATALOGUE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 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组织。
非法人性
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组织性
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 内部规则。
民事活动能力
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 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
法定事实
法定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事实,如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等。这些 事实不需要当事人的意志表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04
CATALOGUE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2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
3
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 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民法总论课件第一课

试论先秦儒家义利观及其当代价值梁凤琴(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昆明650500)【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度云南大学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云南省与湄公河国家跨境民族的民心相通研究”(项目批准号:17YNUHSS01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梁凤琴(1996-),女,陕西汉中人,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摘要】先秦儒家义利观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和价值理念是中华文明延续的精神命脉。
辩证地看待和吸收先秦儒家义利观,从传统资源中汲取养分,有利于促进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创新。
挖掘先秦儒家义利观的当代价值,有助于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
【关键词】先秦;儒家义利观;新时代;当代价值【中图分类号】D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36(2020)06-0070-05义利观作为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其内容主要是伦理道德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而且还涉及到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
而这些问题是我们在处理社会关系中所不能回避的。
特别是从国际形势来看,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国内发展来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全局的历史性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1]14辩证地评价和吸收先秦儒家义利观,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为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和加快我国现代化发展,重新调整利益关系,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一、先秦儒家义利观的伦理内涵义利观是人们关于“何者为义、何者为利”的根本看法。
产生于先秦时期的“义利之辨”一直延续到今天,也依然是人们判断社会实践的价值标准之一。
“义”、“利”看似是一对相互对立的概念,实则却相互包容。
(一)“义”与“利”的本质内涵第一,从“义”的本质内涵来看。
民法总论课件

第四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商法,形式意义上,指民法典之外的商法 典 ;实质意义上,指一切调整商事行为的法 律规范。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于民法;(2)民法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商 法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2) 调整范围不同;(3)特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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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产生 (二)变更 (三)消灭 四、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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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念与特征 1,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2,主体意思的自主性。 3,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二、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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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设立的要件 (四)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成立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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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一、外国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二)英美法系 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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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和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法院依法宣告 (二)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消 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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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3,被宣告死亡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 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本质 (一)拟制说 (二)否定说 (三)实在说
民法总论

三、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四、 诉讼时效的分类
五、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五节 除斥期间
一、 除斥期间的概念
二、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三、 除斥期间的类型
四、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考虑到民法总论课堂内容繁复,体系庞杂,教学方式以课堂教学为主,采用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相结合等具体方式进行教学。
第八节 民法的解释
一、 法律解释的概念
二、 民法解释的种类
三、 民法解释的方法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4课时)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二节 法律事实
一、 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特征
二、 法律事实的类型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 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 民法的理念
第五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一、 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
二、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 权利神圣原则
2、 身份平等原则
3、 意思自治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一、 民法渊源的概念
二、 我国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规则
一、 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 民法的适用规则
一、 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 无效法律行为的原因
三、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
第六节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一、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原因
三、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追认
四、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第七节 可撤销法律行为
761民法学和商法学考试大纲(2021版)

761民法学和商法学考试大纲(2021版)一、考试组成:民法学和商法学各占50%,共150分。
二、民法学部分的考试大纲(一)参考书目1.《民法》,魏振英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
3.《民法》,王黎明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最新版。
(2)考试内容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掌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词源、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民法的特点。
理解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商法的关系。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能够展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秩序及良好习惯。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尤其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及其价值。
理解和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和分类。
掌握民事权利的本质与分类,分类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既得权与期待权以及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开始、终止,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掌握自然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以及自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监护掌握监护制度的性质、监护人的设置、监护人的职责和监护的终止。
第4节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掌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职责。
第六节个人合伙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合伙的债务承担、退伙和入伙、合伙的终止。
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掌握法人的概念、本质和分类。
第二节法人的设立掌握法人成立的条件和法人设立的程序、原则。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等与自然人的不同。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精品PPT课件

1、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性质
4、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5、民法的渊源
6、民法的基本原则 7、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章 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一、民法从法的整体到部门法的演变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中)民法(日)Burgerlyk Regt
(一)罗马法及其影响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1、罗马法的主要文献 优士丁尼 《国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新优士丁尼法典》
2、罗马法的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3、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12—16世 纪欧洲各国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 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它与宗教改革 (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并称欧洲 文化史上的“三R运动”。
Jusdinian(483-565)
查士丁尼一世非常重视法律文献的
整理和汇编。528年下令编纂法典, 组成以法学家 特里波尼安为首的法 典编纂委员会。收集历代罗马皇帝 的诏令和元老院的决议,529年编成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随后又收集历代法学家的论 著,533年辑成《法学汇纂》(又译《学说汇编》)共50卷; 以及《法学阶梯》(又译《法理概要》、《法学总论》), 简要阐明法学原理,作为讲授和学习罗马法的教材;565年 又把534年到查士丁尼一世逝世所颁布的法令,汇编成《新 律》(又译《法令新编》)。这4部法典统称《查士丁尼民 法大全》,对后世西方各国的法律有重大影响。
(四)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民法作为部门法,并非从来就有。
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最古的民法, 就是人类步入国家时代的法的整体,它是大树 的根。后来,各种各样的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首先是宪法,后是诉讼法,最后是刑法、行政 法等,最近,环境法也正在从民法的侵权行为 法中分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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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则
(一)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为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其在民事活 动中的意志自由(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 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二)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 2。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 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4。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受国家权力与其他民事主体 的非法干预。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 1.民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民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而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 会关系。 民事关系经由民法调整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公平原则
(一)含义 公平原则是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要 求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基本内容 1。要求民事主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民事主体的权 利、义务。 2。要求平衡民事主体利益或损害的分配。 3。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 要求。 •如〈〈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 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2.民事主体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 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 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 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 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 行为。
4.法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当 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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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旦)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简述民法的发展史:民法发展历史上的三个里程碑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
以社会历史形态来区分民法的历史类型,可考性不大。
注意名词解释:民法、市民法、万民法、罗马法二、民法的体系(论述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法律要求形成了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等,由此派生并形成了整个民法体系。
三、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模式即可作论述题,其中内容又可作简答题,反映了民法发展的趋势。
1、近代民法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自由平等的人格,即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具有平等的人格;(2)私的所有,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具有可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私法自治,包括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自由等下位原则,其中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4)自己责任,行为人只有在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2、现代民法的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具体的人格,社会的经济的强者对弱者的支配,动摇了民法的基础,导致抽象的法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即所有权附有义务;(3)受规制的竞争,即私法公法化,多方面对交易进行规制,造成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4)社会责任,过失责任、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此外还有受害补偿制度。
四、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问题民法典的指定是热点问题,今年将在人大讨论第一稿。
(见商法部分的分析)五、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人身关系;(2)身份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六、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民法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在民事主体间规定某种权利和义务并在权利被侵犯后使之承担民事责任,旨在构筑理想社会秩序的方法。
民法的调整方法根据其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两种。
事前调整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4)规定民事主体取得权利的行为方式;(5)规定补充性规范。
事后调整是指用救济方法即通过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使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以恢复到原先的状态。
民法的事后调整手段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制度,即通过使侵权人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来恢复受害人的权利。
民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方式和非财产责任方式等。
七、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宪法、民事法律、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司法解释、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地方法规和规章等。
八、民法的解释通常是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取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民事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概念、术语所作的说明。
九、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以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为依据,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准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非规范性,不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独立依据;(2)模糊性,授予司法机关以自由裁量权;(3)衡平性,法官可以背离民法的子面规定,根据民法的目的进行裁判;(4)强行性,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根本价值所在,当事人必须遵守,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效;(5)抽象补充性,无论民事主体是否约定,民法基本原则都当然成为改民事活动的内容。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立法的功能;(2)规范行为的功能,不仅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也规范法官的行为;(3)解释法律的功能;(4)授权裁判的功能。
3、民法基本的内容(1)平等原则,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受法律的平等保护;(2)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包括为或不为民事行为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以及选择行为内容和方式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帝王条款,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既要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又要维持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4)公共利益原则,本质上是对权利滥用的限制。
十、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本质主要是指民法的性质和理念。
1、民法的性质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存在方式。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依两种方式发生:一种是直接面对其他社会成员而发生,其有关内容取决于社会成员的地个人意志;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这一中间环节而发生,国家必须将其意志体现在其中。
由此,社会划分为两种,一种为纯粹由个人参与的社会,即所谓市民社会,另一种为国家参与的社会,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规范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就发展成为市民法,以保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
(2)民法是私法。
从根本上说,公法是关于政治权力的结构、行使、效力等的法,而私法就是关于市民权利的取得、行使、效力、保护等的法。
公私法的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民法属于私法。
(3)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的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本体性权利义务,而程序法是规定法律主体在诉讼中的程序权利义务。
民法的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市民社会交往中具体的人身与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民法属于实体法。
(4)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为社会分工、身份独立和交换自由。
民法的所有权制度就是私有制的法律反映;民法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确立市民社会主体平等的身份和独立的人格;民法的契约自由制度则体现了交换自由。
2、民法的理念主要有:(1)私权神圣。
即市民社会中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
私权神圣包含三层意义:一是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障私权为己任,即私权本位;二是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三是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圣的重点。
(2)私法自治。
即指私法领域,每个人得依其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之事务,形成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
私法自治的灵魂是意思自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分类1、定义:是指民法所确认的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一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分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主体及其特征1、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其具有以下特征: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主、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2、民事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两户一伙。
三、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含义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2民事权利的本质关于权利本质的几种学说:意思说、利益说、利益意志说、权力说、申诉说、权利否认说、法力说。
王的书认为是一种利益或者行为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和人身权,前者又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后者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3)绝对权和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6)既得权和期待权;4民事权利的保护(含义及方式)5民事权利的滥用及其构成要件所谓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之行使超过正当的界限。
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正当权利存在或者与权利之行使有关;(2)须行使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3)须有损害的故意。
但新近判例学说有否认此要件的趋势。
四、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其含义包括:(1)义务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范围内的义务;(3)民事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不履行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可分为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及其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特征为:(1)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和其他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2)以财产责任为主要内容;(3)以恢复、弥补被损害的民事利益为目的;(4)是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本质可从四个方面来理解:(1)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3)民事责任是连接民事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中介;(4)民事责任是一种特别债。
其特殊性在于:其一,该债的发生非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其二,必须以有效的法律义务为前提,无义务即无责任;其三,以义务的不履行为停止要件;其四,其内容与普通的债不同;其五,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实现。
3、民事责任的竞合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符合民法规定的数种责任要件的情形。
关于责任竞合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1)法条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首先在刑法理论上确立,后被民法理论所引用。
该说认为,侵权行为系对一般义务的违反,违约行为系对特别义务的违反。
二者中,债务不履行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要件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违约责任的规定,债权人不能依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该说将违约行为看作侵权行为的特殊形态,依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来处理责任竞合,与一般理论不合,且其排除债权人主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对债权人可能造成重大不了,特别在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尤为明显;(2)请求权竞合说。
该说认为,不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义务和合同上的特别义务,系两个独立的法律义务,故一个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要件时,可以发生两个并存的请求权。
该说又可分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前者认为,请求权可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达到目的而消灭时,另一个也随之消灭;但如果一个请求权因其他原因无法行使或消灭,另一个仍然存在,并且,两个请求权既然分别存在,故债权人不妨分别处分和让与。
后者认为,两个请求权有相互影响的作用,合同法上的规定可适用于侵权行为所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该说认为同一事实可发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债权人可择一行使,易于适用,但其可能会使法律特别减轻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和关于短期时效的规定的规定成为具文,且其认为债权人可任意处分两个请求权,可能会造成诉讼上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