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论
第一编 民法学总论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人法
3.民法是权利法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1.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 横向联系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对 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之 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即发生与非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 2.民法与行政法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平等,即国家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学
河南警察学院
季兴彪
我国法律体系结构
宪 法
民 商 法
行 政 法
社 会 法
经 济 法
刑 法
诉 讼 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
立法模式:“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民事立法不发达,受我国古代礼法不分的影响
(二)近现代
• 1911年清朝《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 部民法典草案) • 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 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丈夫诉大夫应其妻请求实施终止妊 娠手术侵犯生育权案”
• 原告殷文辉与张女士于199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后办理了准生证,因夫
妻感情不和和家庭矛盾,张女士怀孕后要求引产,与1998年10月11日,张
女士到被告承包的门诊部要求引产,没有提供证明材料。被告的妻子李某 是助产士,在检查完后实施了引产手术,并收取200元。1998年10月23日,
1986年4月12日通过《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实施。 1999年3月15日通过《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2007年3月16日通过《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009年12月26日通过《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民法学总论重点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学总论完整版名词解释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2]: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
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大陆法系[3]: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
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4]: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
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5]: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6]: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7. 权利不得滥用[7]:又称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 民事法律事实[8]: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民法总论授课实录

民法总论授课实录
教师: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始授课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起点,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民法总论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学生1:老师,民法总论是什么意思啊?
教师:民法总论是指关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的总体性问题的学说。
它是研究民法的理论基础,对于理解和运用民法非常重要。
学生2:那民法总论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教师:民法总论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民事主体、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等。
这些内容构成了民法总论的基本框架。
学生3:民法总论和其他法学科有什么区别?
教师:民法总论是研究私法的基础学科,它注重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而其他法学科则更专注于具体的法律领域或问题,比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民法总论既是研究的对象,也是其他法学科的基础。
学生4:民法总论有哪些特点?
教师:民法总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理论性强,注重从理
念和原则上解释和分析民法问题;二是总体性强,它是对民法学科的整体性梳理和总结;三是灵活性强,它能够适应不同时期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无论是从学科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民法总论都是非常重要的。
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解决实际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逐个介绍民法总论的各个内容,大家要认真听讲并积极参与讨论。
民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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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功能
1. 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
2.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 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4. 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民 法 学
202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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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 •公平原则 法 •公序良俗原则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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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民 法
2.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 准则
学 3. 解释民法和民事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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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 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民 济特区的民事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 法 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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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自公布日后的一段时期届满生效或直接规 定特定日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民
1、新法明令废止旧法。
2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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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民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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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1、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 法,即民法典。
民法总论
民法学总论(全)

四、监护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诉讼终止
案例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条件和程序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程序: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宣告
3、法律后果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财产关系的发生居多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为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
二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 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的地位; •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 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对方;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 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 (二)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
平的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 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诚实信用原则
•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
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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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合法保护。
3.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决定范围内的广泛自由,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关系。
4.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该以公平的理念进行民事行为,司法机关依公平理念处理纠纷。
5.诚实守信原则:民事主体应该依诚实信用来设定,行使和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
6.公序良俗原则:它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须得道德。
7.民事法律关系:为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8.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9.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0.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意思自治11.绝对权:权利的实现无需义务人的积极协助12.相对权: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13.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控制、掌握权力客体,满足自己的需要14.请求权:权利人有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15.形成权: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16.抗辩权: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的权利17.既得权:法律上的所有条件都具备的权利18.期待权:法律上的某些条件尚未具备的权利19.民事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一定行为或不为行为的法律约束或手段。
20.民事责任: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1.民事法律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2.行为:与民事主体主观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3.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法律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4.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6.监护:为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设立保护的制度27.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8.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29.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30.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31.个人合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组织,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32.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34.法律民事责任能力: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35.法人机关:在法人成立时组建的对内管理法人事物,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和个人。
36.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37.物:独立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人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38.动产:可以移动且不改变其性质,降低其价值的物39.不动产:不能移动,且移动会改变其性质,降低其价值的物40.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41.意思表示:民事行为当事人将自己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得方式表达出来,让他人了解的行为4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作为条件决定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43.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已确定,但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所附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44.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45.无效民事行为:因欠缺有效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后果的行为4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撤销权利的行为47.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依行为人效果意思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待第三人意思表示补助后才能确立48.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背地阿里人承受的法律制度49.委托代理:依照代理人委托而进行的代理50.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51.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52.复代理:代理人将代理事项全部或者部分转托他人的代理53.代理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的资格54.代理权行使: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55.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权56.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以足够相信其有代理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57.时效: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持续经过一定法定时期便产生一定得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58.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及丧失保护权的制度二、简答题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式具体的经济关系○4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可与主体分离)2.平等原则的意义:体现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精神3.自愿原则的意义:奠定民法作为市民基本法的地位;~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现代民法的基石4.公平原则的意义:不仅是一般的道德准则,也是法律目的和评价标准;它是法官审理案件必须具备的起码理念;公平的内态是动态发展5.公序良俗原则的意义:弥补强行法的不足;对私法自治予以必要限制;弘扬道德稳定秩序;协调个人,社会,国家关系6.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2)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3)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4)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关系7.民事法律主体的特征(1)法律的平等性(2)意思的自主性(3)主体的广泛性(4)权利义务的统一性8.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2)一种以财产为主的法律责任(3)一种补偿责任(4)可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解决9.适用宣告制度的条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10.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0.监护终止的原因: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1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2年;有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12.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异同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都要求有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且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且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仍属于两中制度。
二者有以下主要区别(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期限不同(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申请人无顺序限制,且不仅限于自然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限制,且仅限于自然人。
(4)公告期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13.法人的基本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2)法人有自己的自治机构、活动场所和独立的财产或经费(3)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法人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14.法人成立的条件(一)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指按照法律规定而成立。
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次,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在我国,法人登记一般要经过一下步骤:(1)向登记的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法定材料(工商管理局/民政部门)(2)登记主管机关在接到申请文件之后,应进行审查,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主管机关经审查后,对符合法人成立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法人凭证。
(4)公告15.法人清算组的主要职责:了解现有业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进行注销登记16.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而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事实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而事实行为则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能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行为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事实行为的构成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7.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别:1)条件不同: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消行为为要件。
仅有可撤消的事由而无撤消行为时,其效力不消灭;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存在无效的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其无效,该行为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引起原因不同(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而对于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依法享有撤消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无效。
(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5)能否主动宣告不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主动宣告其无效;而对于可撤消的法律行为,必须享有撤消权的人提出了申请,才可对其予以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