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论复习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图1-1民事权利体系(五)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有权解释3、习惯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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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学总论一、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5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6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如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7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权利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 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6年。
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D )A. 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B. 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C•只能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但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宣告失踪并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管利害关系人是否曾经申请宣告失踪,都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2. 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担任调酒师工作的劳务出资。
2008年12月,酒吧欠某酒厂5万元货款。
后甲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于2009年2月退伙。
上述债务应当(D)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甲出国前嘱托乙将甲的手机卖掉。
数日后甲收到乙汇来的手机价款300元,并称手机已卖掉。
数月后,甲看望乙,看到乙所用的正是声称已卖掉的那部手机。
乙的行为属于(B)A. 越权代理 B. 自己代理C. 无权代理D. 双方代理★考核知识点: 代理权的行使考核知识点解释: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这种代理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是禁止的,但被代理人同意除外。
(二)判断题1. 我国民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x)★考核知识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总论复习题

民法总论复习题一、填空题1.罗马法中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为(),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的法为()。
2.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
3.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权、()权、()权三类。
4.自然人从()时起到()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5.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专属管辖。
6.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和()。
7.孳息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和()。
8.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
9.企业法人对于它的()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10.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1.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代理人应与本人负()。
12.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的成立须具备三要素()、()、(),其中以()为其本体。
13.无权代理是否能转变为有权代理,取决于()。
14.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开始计算。
按照日、月、年计算的,()不算入。
15.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学者谓之“帝王条款”。
16.法律从生效时起,凡以后所发生的事项均应适用,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项,当然不适用,这就是()原则。
17.民事法律、法规一般自()开始生效。
18.民事权利能力可分为()与()。
19.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有()他人使用姓名、()他人姓名、()他人姓名。
20.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须事先(),但在紧急情况下()转托他人的除外。
非在紧急情况下,未取得本人同意而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在事后(),如果本人不同意的,应由()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二、选择题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2. 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 )。
A .人的死亡 B.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C.甲与乙订立合同D.甲把乙打伤3. 以下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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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编民法导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民法通那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可自由协商、无强制性的主体关系。
发行国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成文法;英美法系或英国统治过的国家的民法为民法典判例法典。
例题:以下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AC。
此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那么》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围,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A中选。
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围,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不选。
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领域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XX公司、股份,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XX公司或股份。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XX公司或者股份。
〞C中选。
《民法通那么》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不选。
二、民法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规的具体形式分: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各种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包括成文民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形式民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那么〞命名的法律。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从具体层面看: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抽象层面看:民法调整对象为市民社会关系1财产关系:又称经济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应体现以下特点: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一般要求等价有偿。
民法中形成财产的条件:1具有使用价值2具有支配性3具有稀缺性4原则上存在于人体之外(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分类:1静态财产关系:财产的归属关系(财产的控制和支配)2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财产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和转移的事实)二者关系:静态财产关系是发生动态财产关系的基础和前提,而动态财产关系则是实现静态财产关系的方法,并最终归属于新的静态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内容:1人格关系: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身份关系:人们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特征:1与主人身体的不可分离性2非财产性(它所体现的不是主体的经济利益,而是主体的精神利益)人格的物质性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不变的客观要素精神性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内容,这些取决于社会生活条件身份是社会地位的标志它具有相对稳定性与相互依存性的特点。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但不调整全部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亦同。
注意: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区别:1一个涉及到财产利益另一个涉及到人身利益2财产关系中涉及的权利可以转让而人身关系涉及的权利则不可以转让3平等主体:主体的平等特点:1人格独立(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2意思自治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部门法(民法是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内容民法两大支柱:物权法和债权法(其它还包括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物权法: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私法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重点在于重新认识民法的私法属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民法学总论重点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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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复习
考点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156条,司法解释200条)
⑴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我国尚无
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固有性)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
﹑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人占有、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的交换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
3.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
①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采用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性质上属于公法;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横向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性质上属于私法。
()
②民法与劳动法: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平等性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隶属性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劳动组织内部劳动规则。
民法大多是任意性的,劳动法更多是强制性规范。
()③民法与行政法:行政法调整一定的行政关系,总是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
④民法与社会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法作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主要目标,性质上不是私法。
社会法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与义务。
考点2 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答)
•一、平等原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
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对权力
给予平等的保护)
•二、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
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
则。
)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功能
•(1)确立行为规则;(2)填补法律的漏洞;(3)衡•平的功能;(4)解释法律;(5)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益的功能.
•)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即公共秩序。
为维持某一国家及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良俗:即
善良风俗。
某一特定社会所应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5.民法的渊源:1宪法2民事法律3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5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6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二、民
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
具有的效力。
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
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
对人的适用范
围;
7、民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