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与问答题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与问答题答案第一章名词解释:31.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几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32.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3.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34.依法行政:政府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35.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时,应使这种不利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使二者保持适当的比例。
四、简答题:36.行政国现象何以产生;(1)传统国家的职能比较简单,只有国防、治安、财税征收等有限的几个方面,小政府大社会。
2分(2)工业革命以后,出现了大量的新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具有持续出现的特点,为了解决这些新的社会问题,政府设立了与之相应的政府部门,几乎每类社会问题的产生都催生了新的政府部门;2分(3)现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生老病死都与政府行为有关,社会称此现象为“行政国”现象。
1分37.行政法从哪几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1分(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控制行政权行使的方式;2分(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2分。
38.行政征收的特征;强制性1分,无偿性1分,法定性1分,先定性1分和固定性1分39.行政行为撤消及其条件是在其具备可撤消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消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3分,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1分,行政行为不适当1分,40.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2分。
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3分五、论述题:4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为主体合法: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3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答: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远东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2、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答: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与刑法、民法并列为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
行政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主要有下述几种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
具体讲,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4、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答:1。
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5、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答:1。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简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答:在行政管理活动中:(1)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
(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3)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6、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答:(1)国家行政机关是肯干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硬骨头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进行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简答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1.简述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
答:公务员的行为首先可以划分为个人行为和机关行为。
但机关行为有两种可能: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出现时,公务员的行为属于机关民事行为;如果机关以公务机关身份出现,公务员行为则属于公务行为。
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1)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2.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
答: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枸束。
其中第1个特征,既是指原告的特征之一,也是对原告资格的规定。
26.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2)裁量性。
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
(3)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行政法简答及论述

历年简答题1.简述行政法的法源?答:行政法的法源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
2.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答:(1)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做出处罚的形式不同。
3.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与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4.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答:(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5.简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某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6.简述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
答:(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件;(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依法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7.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答:(1)具有国家强制性;(2)具有较强执行色彩;(3)按照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
8.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答:(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9.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简答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简述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
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1)诉讼的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
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复议机关。
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2)诉讼的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
(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
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26.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3分)(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分)(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4分)27.简述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参考答案:被委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有:(1)性质不同。
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4分)(2)产生的依据不同。
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
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
(3分)(3)行为的后果不同。
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组织。
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分)25.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参考答案:行政主体的特征是:(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3分)(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3分)(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分)26.简述行政诉讼的特征。
参考答案:我国的行政诉讼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2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3分)(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3分)(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2分)30.简述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参考答案: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包括:(1)提出申请的权利;(2分)(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2分)(3)听证的权利;(2分)(4)了解情况的权利;(1分)(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答: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远东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2、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答: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与刑法、民法并列为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
行政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主要有下述几种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
具体讲,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4、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答:1。
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5、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答:1。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简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答:在行政管理活动中:〔1〕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
〔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3〕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6、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答:〔1〕国家行政机关是肯干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硬骨头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进行活动。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行政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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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与各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5、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7、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只规定了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可以依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
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10、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1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2、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对人申请,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3、行政确认:指性质功能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4、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15、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6、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17、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不以设定或改变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18、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9、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0、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使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2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
22、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24、证据保全: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2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运用法律规则解决行政案件中权利义务争议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6、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7、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28、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二、简答题1、简述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是:(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2)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以后,事后如果发现违法,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或改变违法的行政行为,但对无过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给相对人带来损失的,要给予相应补偿。
2、简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有以下要求:(1)妥当性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是为了达到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才能实施;(2)必要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成本最小的、收益最大的、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3)比例原则或相称性原则。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先进行利弊衡量,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可能取得的公益价值大于可能损害的私益价值时,才能实施。
3、简述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行政职权来源不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2)组织性质不同。
被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而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3)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
被授权组织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授之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并且由委托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4、简述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5、简述执行罚的特点。
答:执行罚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罚一般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2)执行罚的标准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不能随意确定; (3)执行罚的数额从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计算,并可反复适用;(4)执行罚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6、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7、简述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8、简述行政复议调解适用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9、简述行政复议变更决定适用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10、简述可以一并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
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提出审查申请的的规定有:(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4)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11、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包括:(1)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居间行为;(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12、简述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包括三种情形:(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13、简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发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行政案件有法律上法律上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14、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答:(1)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4)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可以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也可以是主动申请参加诉讼。
15、简述鉴定结论应载明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1)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2)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5)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6)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16、简述现场笔录应载明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1)时间、地点和事项等内容;(2)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3)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4)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简述人民法院的取证。
答:(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18、简述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证据有:(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