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与《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照分析表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周缘求律师冯石律师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分析与应对

职工代表人数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八条)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

(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五条、第九条)

依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六百人以下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相比这一规定,《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于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

因此,企业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结合两者规定确定职工代表的人数。

职工人数<100,代表人数≥30;

1000<职工人数≥100,代表人数40+7×(n-100)(n为职工人数,取100的整倍数)

职工人数≥1000,代表人数100+25×(n-1000)(n为职工人数,取1000的整倍数)

职工人数>5000,代表人数≥200

职工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第三款)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扩大了职工代表的范围,明确了劳动派遣职工也可参与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选举,并成为职工代表的权利。

集团公司职代会形式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明确了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形式。

但尚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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