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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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录

1、安全检查制度(1)

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2)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1)

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4)

5、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16)

6、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1)

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24)

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6)

9、安全会议制度(32)

10、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制度(32)

11、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36)

12、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9)

1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41)

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1)

15、提升钢丝绳管理制度(44)

16、消防管理制度(49)

1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52)

18、明火作业审批制度(53)

19、消防器材管理制度(53)

20、逐级防火检查制度(54)

2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54)

22、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55)

23、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55)

24、通风防尘管理制度(57)

25、粉尘测量管理制度(59)

26、环保工作管理制度(61)

27、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63)

28、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66)

2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71)

30、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79)

31、供电管理制度(80)

32、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84)

33、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6)

3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88)

一、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搞好安全生产检查,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强化事故隐患整改,结合车间的管理体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车间每年春、夏、冬季各组织一次全车间的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检查的重点主要包括“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由车间主任亲自主持并参加检查。

第三条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二次安全卫生大检查安全,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其他副职及班组长全部参加。

第四条管理人员或班组长,每班次必须进行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五条岗位工人要严格遵守安全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搞好交接班检查,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六条查思想:检查各级干部对安全卫生工作的认识,检查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情况。

第七条查管理和制度的执行:检查各级领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第八条查现场隐患:检查岗位工人执行操作规程情况,设备

安全情况,材料物品的摆放情况,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电气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的佩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隐患整改率是否达100%,作业环境的清洁是否符合现场管理规定等。

第九条查事故处理:检查生产单位的人身、设备、技术、质量等事故是否全部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检查处理结果记录、归档情况。

第十条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责任部门“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情况;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检查车间安全例会和班组安全活动的

制度化、经常化情况;检查考试成绩及各种记录情况。

第十一条除车间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外,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随时组织专业性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消防检查、专业检查由组织部门做好记录,并负责督促落实和整改复查。

第十三条每次检查汇总后,其它责任部门负责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整理、分类,分别用“专业检查”等形式分发班组、岗位,限期整改,做到查出的问题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第十四条凡是查出的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必须立即解决,防止事故发生。做到定措施、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

第十五条凡是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由于解决不及时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的情况应与评比奖励挂钩;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及时进行通报。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仓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仓上分矿域内的职业危害预

防活动。

本制度所称职业危害,是指本矿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和目录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仓上分矿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危害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矿部实行职业危害监督制度。

矿安环处统一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车间有专职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矿安环处统一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将其纳入经济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支持安环处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

护意识。

第十条有关防治职业危害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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