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限制临床医疗应用)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目录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2)

二、人员基本要求 (3)

(一)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医师。 (3)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4)

四、培训管理要求 (6)

(一)拟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 (7)

(二)培训基地要求。 (7)

为规范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应用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治疗血液系统疾病,其造血干细胞来源包括血缘(HLA全相合或者单倍型相合)和非血缘供者的骨髓、外周血或脐带血。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有合法的造血干细胞来源。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或儿科及相关专业诊疗科目。

(三)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的科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百级层流病房床位4张以上,配备患者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外周血干细胞采集机、流式细胞仪、电动吸引器或中心负压吸引系统、供氧设施。

2.成人血液内科开展儿童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还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本医疗机构儿科医师。

3.医疗机构应当在完成5例同胞全相合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方可开展非血缘、脐带血或者配型不合造血干细胞移植。

(四)其他相关科室。

1.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应当具有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措施的实验室或有固定协作关系的实验室,能够进行造血干细胞活性检测、有核细胞计数、CD34+细胞计数和HLA组织配型,具备免疫抑制剂的血药浓度监测能力。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

2.有微生物检测及相关诊断检验、血液学和病理学常规检测、细胞遗传学分析条件和能力,或与具备上述条件和能力的实验室有固定协作关系。

3.全身放射治疗(TBI)做预处理时,有放射治疗科或有固定协作关系的放射治疗科,能够实施分次或者单次全身放射治疗,能够实施放射剂量测量。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或儿科专业的本医疗机构在职医师。

2.有10年以上血液内科或儿科领域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参与造血干细胞移植工作5年以上,有造血干细胞移植合并症的诊断和处理能力。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工作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工作的医师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备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

4.小于10张百级层流病房床位的科室,应当配备3名以上经过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培训合格的执业医师,并按照护士与床位比2:1配备护士;大于等于10张百级层流病房床位的科室,应配备5名以上经过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培训合格的执业医师,并按照护士与床位比1.7:1配备护士。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满足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相关条件。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1.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适用于治疗以下血液系统疾病:

(1)恶性疾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及其他某些恶性肿瘤等。

(2)非恶性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放射病、重型地中海贫血等。

2.应用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治疗部分遗传病、先天性疾病及代谢性疾病参照本规定。

(二)实施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风险、注意事项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临床数据库及严格的术后随访制度,在完成每例次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移植相关信息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技术要求。

1.拟行骨髓或外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采集供者单个核细胞数应当达到以下标准:骨髓单个核细胞数≥3×108/Kg,CD34+细胞数≥2×106/Kg;外周血单个核细胞数≥5×

108/Kg,CD34+细胞数≥2×106/Kg。

2.拟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可采用单份或多份脐带血,单份脐带血单个核细胞数> 2×107 /Kg,CD34+细胞数>1×105/Kg。

3.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100天植入率≥80%。

4. Ⅲ-Ⅳ度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发生率<30%。

5.连续3年移植后1年存活率≥50%。

6.第一次缓解期的白血病患者移植后1年生存率>60%。

(五)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相关器材,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

2. 造血干细胞来源合法,供移植用非血缘骨髓造血干细胞应当由中华骨髓库提供,供移植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当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设置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提供。

3. 建立造血干细胞来源登记制度,保证造血干细胞来源可追溯。不得通过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

1.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加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诊疗工作2例,参与5例以上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适应证选择、供者选择、制定预处理方案、并发症处理、移植后管理和随访等,并考核合格。

3.在境外接受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4.本规范印发之日前,从事临床工作满15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3年独立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不少于50例,未发生二级及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与造血干细胞移植相关的医疗事故的,可免于培训。

(二)培训基地要求。

1.培训基地条件。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培训

基地。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符合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2)百级层流病房床位数不少于10张。

(3)近3年累计完成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不少于150例,每年完成各类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不少于50例。

(4)本医疗机构具有开展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相关实验室及检测条件。

(5)有至少4名具有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6)有与开展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7)近3年举办过全国性的与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者承担过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临床实践。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限制临床医疗应用)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目录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2) 二、人员基本要求 (3) (一)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医师。 (3)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4) 四、培训管理要求 (6) (一)拟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 (7) (二)培训基地要求。 (7)

为规范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应用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治疗血液系统疾病,其造血干细胞来源包括血缘(HLA全相合或者单倍型相合)和非血缘供者的骨髓、外周血或脐带血。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有合法的造血干细胞来源。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或儿科及相关专业诊疗科目。 (三)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的科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百级层流病房床位4张以上,配备患者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外周血干细胞采集机、流式细胞仪、电动吸引器或中心负压吸引系统、供氧设施。 2.成人血液内科开展儿童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还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本医疗机构儿科医师。 3.医疗机构应当在完成5例同胞全相合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方可开展非血缘、脐带血或者配型不合造血干细胞移植。 (四)其他相关科室。 1.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应当具有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措施的实验室或有固定协作关系的实验室,能够进行造血干细胞活性检测、有核细胞计数、CD34+细胞计数和HLA组织配型,具备免疫抑制剂的血药浓度监测能力。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 2.有微生物检测及相关诊断检验、血液学和病理学常规检测、细胞遗传学分析条件和能力,或与具备上述条件和能力的实验室有固定协作关系。 3.全身放射治疗(TBI)做预处理时,有放射治疗科或有固定协作关系的放射治疗科,能够实施分次或者单次全身放射治疗,能够实施放射剂量测量。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医师。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了加强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临床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受者和供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受者和供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的造血干细胞移植(以下简称造血干细胞移植)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本规范所指造血干细胞移植是指从外周血中采集造血干细胞进行体外分离、培养扩增后回输到受者体内的过程。本规范所指造血干细胞包括外周血中的造血干细胞和骨髓中的造血干细胞。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造血干细胞移植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造血干细胞移植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设立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国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临床应用重大问题的审查,对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相关技术进行审核和评估,协助制订有关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技术指南和标准。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省级造血干细胞移

植技术管理专家组,负责省级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确保受者与供者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第二章申请与登记第五条申请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三级甲等医院或者专科医院;(二)开展了造血干细胞移植; (三)开展了造血干细胞 移植手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时间超过一年。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 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治疗技术管理规范适用于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有合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来源。 (二)三级综合医院、血液病医院或儿童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或儿科专业诊疗科目。 1.三级综合医院血液内科开展成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 (2)有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3)开展儿童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儿科医师。 2.三级综合医院儿科开展儿童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0例以上。 (2)有2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3.血液病专科医院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 (2)有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4.儿童专科医院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 (2)有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三)其他相关科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修)订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技术的质量控制指标(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1月13日印发的《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5号)、《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6号)、《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7号)、《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8号)、《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9号)、《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0号)、《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1号)、《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2号)、《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3号)、《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4号)、《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5号)、《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6号)、《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7号)、《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8号)、《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2.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版) 3.同种胰岛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4.同种胰岛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版) 5.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6.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版) 7.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8.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版) 9.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10.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版) 11.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12.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版) 13.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14.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版) 15.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16.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版) 17.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89号,200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89号 (2009年1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治疗技术管理规范适用于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有合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来源。 (二)三级综合医院、血液病医院或儿童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或儿科专业诊疗科目。 1.三级综合医院血液内科开展成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 (2)有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3)开展儿童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儿科医师。 2.三级综合医院儿科开展儿童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0例以上。 (2)有2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3.血液病专科医院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一、目的 1.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患者的权益,保障血干细胞移植患者安全,确保血干细胞移植服务质量。 二、适用范围 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疾病采集、运输、移植技术及管理工作中应遵守的原则及流程要求。 三、安全管理 3.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及标准,建立”责任制”,确保血干细胞采集、运输和移植服务安全。 四、采集管理 4.完善采集管理体系,合理安排采集顺序,根据病历病理特征,调整安排采集病患的血干细胞。 5.实行严格的采集质量控制。医护人员必须获得必要的操作培训。采集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保采集数量满足移植要求,采集质量达标。 六、运输管理 6.对血干细胞运输前,必须进行取样检测,以确保质量达标。 7.在运输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适度的养护,及时完成运输任务,正确使用冷藏设备。 七、移植管理 8.在血样运送到移植中心之前,必须进行移植前质量检测,质检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方可对患者进行移植。 9.移植期间应加强护理,监测控制血液回路环境清洁度,持续监控外源性感染。 八、质量控制体系 10.建立严格的记录管理、审核机制,保证采集、运输、移植三个环节的质量标准。 11.规范相关人员注册、定期培训,对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及考核,并及时调整技术改进。

九、安全防护 12.严格检查采集、运输及移植设备,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并按照规定建立冷藏设备及消毒设备的定期检查,使用厂家规定的配套护理产品及针头。 13.严格控制采集室的检测环境,对相关人员志愿服务前应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保证工作者的安全。 十、监督与处理 14.对于质量及安全相关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排查及处理,并将排查结果记录到有关文件中,以备日后查验。 15.此外,本规范应当随时进行完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管理需求,以保证技术安全及运作质量。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3.11 •【字号】苏卫办医[2011]42号 •【施行日期】2011.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 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4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江苏省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指的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是经大剂量放化疗或其他免疫抑制剂预处

理,清除受体体内的肿瘤细胞和异常克隆细胞,然后把自体造血干细胞回输给受体,使受体重建正常造血和免疫功能,从而达到治疗目的的一种治疗手段,目前广泛应用于恶性血液病、非恶性难治性血液病、遗传性疾病和某些实体瘤治疗,并获得了较好的疗效。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血液病专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诊疗科目,有与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与设备。 (三)血液内科具备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四)其他相关科室 1、具备专用的干细胞采集室:有20m ²以上的造血干细胞采集工作区;有相应的造血干细胞采集设备,采集床/椅;具有应急处理区,有相应的抢救设备,能够进行急症处理。 2、具备干细胞采集、检测、保存的临床实验室或者有固定协作关系的临床实验室;有流式细胞仪检测CD34+;能够进行造血干/祖细胞检测、培养、采集、分离、程控冷冻、保存,能够进行有核细胞计数;有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措施。 3、有微生物检测及相关诊断检验、血液学和病理学常规检测、细胞遗传学分析条件和能力,或者与具备上述条件和能力的实验室有固定协作关系。 4、需要全身放射治疗(TBI)做预处理时,有放射治疗科或者有固定协作关系的放射治疗科,能够实施分次或者单次全身放射治疗,能够实施放射剂量测量。 (五)有4名以上符合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人员要求的执业医师,有经过造血干细胞移植培训的护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医院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9版)

医疗机构医院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临床应 用质量控制指标 (2019年版) 目录 一、造血干细胞移植适应证符合率 (2) 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植入率 (2) 三、重度(Ⅲ-Ⅳ度)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发生率 (2) 四、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发生率 (3) 五、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相关死亡率 (4) 六、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总体生存率 (4) 七、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无病生存率 (4) 八、平均住院日 (5) 九、平均住院费用 (5) 十、平均住院药费 (6)

一、造血干细胞移植适应证符合率 定义: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适应证选择正确的例数占同期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总例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造血干细胞移植适应证符合率=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适应证选择正确的例数 同期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总例数 ×100% 意义:体现医疗机构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时,严格掌握适应证的程度,是反映医疗机构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医疗质量的重要过程性指标之一。 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植入率 定义: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100天内,实现造血重建(患者外周血中性粒细胞>0.5×109/L与血小板>20×109/L)的患者例次数占同期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总例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植入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天内实现造血重建的患者例次数 同期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总例次数 ×100% 意义:反映医疗机构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重度(Ⅲ-Ⅳ度)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发生率 定义: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aGVHD),是指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100天内,由于移植物抗宿主反应而引起的免疫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健康,落实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安全和有效应用,保护患者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单位血液制品(包括血浆,血细胞)和血液制品产生的 相关准备、处理、检测、使用、及技术服务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由骨髓移植中心是负责血液制品、血液制品产生的相关准备、处理、检测、 使用及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并委任有关工作负责人;各临床专科按职责分类合理分配有关工 作人员,落实血液制品的使用及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技术要求 第五条我院血液制品的准备、处理、使用应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执行,由XX机构组织 对血液制品使用、护理提供技术支持,并监测护理结果,及时调整护理、技术服务管理措施。 第六条对血液制品准备、处理、检测、使用、护理及技术服务工作按照一般免疫学 原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血液制品准备、处理、使用应有明确的技术规范,血液制品应确保准确,质量 安全; (二)血液制品检测结果和使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护理要精细,操作规范,防止事故损伤; (四)完善血液制品的使用及技术服务管理的记录,并加以定期监测和评价; (五)应有血液制品护理方案,保证实施的合理性和灵活性; (七)血液制品使用及护理情况经X机构定期组织检查,及时识别问题,积极改进, 保证其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七条针对原材料和血液制品,我院实施一级质量控制,XX机构向血液制品提供和 采购活血小板凝集素、血清测定抗原和抗体,进行质量检测和管理。

第八条我院血液制品使用及技术服务管理过程中实行质量控制,按照国家规定对医 疗处置、使用及技术服务进行质量控制,形成质量控制系统及各项文件,以确保血液制品 的质量安全。 第九条我院定期组织血液制品使用及技术服务的实际检查,根据各项检查结果,对 短板和疑问地进行改进、完善,以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 第五章护理操作 第十条我院血液制品的使用及护理应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实施; (一)对血液制品的准备、处理、使用、护理、技术服务管理进行及时的记录和登记; (三)使用血液制品时,环境清洁,操作规范,照顾注意安全,减少事故损伤; (四)应安排XX机构对血液制品使用及护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章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主要技术、质量、安全责任人应负责血液制品的准备、处理、检测、使用 及技术服务管理相关活动的主要技术、质量、安全责任,并承担执行结果的责任。科室负 责人应负责血液制品的使用及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对原材料及血液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做好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我院负责血液制品护理的核心部门应负责我院血液制品的准备、处理、使用、护理、技术服务的统筹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血液制品护理工作负有职责;各科室应 按职责对血液制品的使用及护理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规范有效期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有待完善,根据我院实际情况, 可以适时修改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范解释权归XX机构所有。

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非血缘外周血造血干细胞(以下简称造血干细胞)移植。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有合法造血干细胞来源。 (一)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专业诊疗科目。 (二)三级甲等医院或者血液专科医院。 (三)血液内科专业具备下列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 2、有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四)其他相关科室 1、有临床实验室或者有固定协作关系的临床实验室,能够进行造血干/祖细胞检测、培养、采集、分离、冷冻,具备HLA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有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措施。造血干细胞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指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

2、有微生物检测及相关诊断检验、血液学和病理学常规检测、细胞遗传学分析条件和能力,或者与具备上述条件和能力的实验室有固定协作关系。 3、具备免疫抑制剂的血药浓度监测能力。 4、有病理科或者有固定协作关系的病理科。 5、需要全身放射治疗(TBI)做预处理时,有放射治疗科或者有固定协作关系的放射治疗科,能够实施分次或者单次全身放射治疗,能够实施放射剂量测量。 (五)有3名以上符合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人员要求的执业医师,有经过造血干细胞移植培训的护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儿科医师能够参加儿童造血干细胞移植。 (七)有固定、安全、合法的血液来源。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 2、经过卫生部认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负责造血干细胞移植工作的医师还应当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10年以上血液内科工作经验、参与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工作5年以上,有造血干细胞移植合并症的诊断和处理能力。

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附件 12 为规范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细胞移植治疗技术是指将人体器官、组织来源的具有正常生理功能的活细胞移植到人类移植受体,以达到治疗目的的技术。干细胞移植技术及基因修饰细胞移植技术不合用于本规范。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细胞移植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应用细胞移植治疗技术有关的诊疗科目,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相关专科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率先地位。 (三)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符合临床要求的 cGMP 标准的细胞中心以及相应的配套设备,具有血药浓度测量的相关仪器,具有细胞产品质量控制的相关设备。 (四)有 2 名具有细胞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

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细胞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细胞移植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细胞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专业。 2.有 10 年以上开展本技术临床应用相关专业临床诊疗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医院连续工作不少于 2 年。 3.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细胞制备实验室人员 1.细胞制备实验室至少有 1 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总体负责人,从事细胞制备的操作人员有细胞生物学背景和研究经历,有不少于 50 例实验性细胞制备经验,经过细胞制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从事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 本科及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禁止、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附件1 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医疗技术(如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问题(如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命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如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以及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如角膜放射性切开术)。医疗机构禁止使用。 涉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的医疗技术,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前,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未经临床研究论证,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原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中未列入“限制临床应用”清单的医疗技术(主要指自体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属于临床研究范畴,禁止开展临床应用,按照临床研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对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是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要求的医疗技术,如:造血干细胞(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质子、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包括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人工智能辅助诊疗、治疗技术等; 存在重大伦理风险,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如:同种胰岛移植治疗糖尿病技术,同种异体组织移植治疗技术(仅限于角膜、骨、软骨、皮肤移植治疗技术),性别重置技术等; 纳入原省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的技术,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心脏导管消融技术,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角膜移植技术,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腹膜透析技术,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医

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医发〔2006〕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经多年临床实践证明,造血干细胞移植是治疗白血病等疾病的有效手段。为了规范和加强造血干细胞移植和采集技术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造血干细胞移植临床疗效,我部组织制定了《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医疗机构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采集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造血干细胞移植、采集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准予造血干细胞移植、采集项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取得造血干细胞移植、采集项目登记的医疗机构方可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采集,并由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提供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检索。 二○○六年七月七日 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非血缘外周血造血干细胞(以下简称造血干细胞)的采集。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采集造血干细胞的医疗机构应当保证造血干细胞来源合法。 (一)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专业诊疗科目。 (二)三级甲等医院或者血液专科医院。 (三)采集条件 1. 采集室:有20m2以上的造血干细胞采集工作区;有相应的造血干细胞采集设备,采 集床/椅等。 2. 有动员剂注射室。 3. 能为捐献者提供常规体检服务。 4. 应急处理区:有相应的抢救设备,能够进行急症处理。 5. 有资料保存与传输设备。 6. 临床实验室有流式细胞仪检测CD34+;能够进行有核细胞计数。有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措施,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指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 (四)有2名以上符合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人员要求的执业医师,并有满足工作需要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 2. 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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