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事故分类分级

一、生产平安事故类别分为〔集团公司〕:

〔一〕工业生产平安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

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

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以下三级:

1.一般事故 A 级,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 人以上轻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 B级,是指造成 3 人以下重伤,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轻伤,或者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 C级,是指造成 3 人以下轻伤,或者 1000 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其它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

1.涉险 10 人以上,或者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紧急疏散人员 500 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 20 人以上的事故。

2.危险化学品大量泄露,或者大面积停电,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平安的事故。

3.涉外事故,或者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公安部1991 年 12 月〕

1.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

故缺乏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缺乏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缺乏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缺乏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在事故统计中,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三、火灾事故分级

火灾事故分级与第一条“生产平安事故分类标准〞一致。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 :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

a.重大伤亡事故 :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 :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五、环境污染事件分类〔长城钻探公司〕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事件〔Ⅰ级〕、较大环境事

件〔Ⅱ级〕、一般环境事件A 级〔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B 级〔Ⅳ级〕。

1、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 10 人及以上死亡,或 50 人及以上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局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直接经

济损失在 5000 万元以上,疏散群众超过 1 万人;

(4〕Ⅰ、Ⅱ类放射源丧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

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 15 吨以上,以及在非环境

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 100吨的污染事件。

2、较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

件:

〔1〕发生 3-9 人死亡,或 10-50 人中毒〔重伤〕;

〔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5000 万元,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丧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 1-15 吨,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 15~100 吨的污染事件。

3、一般环境事件 A 级〔Ⅲ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 1-2 人死亡,或 3-9 人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1000 万元,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Ⅴ类放射源丧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 1 吨以下。

4、一般环境事件 B 级〔Ⅳ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B级:

(1〕发生 1-2 人中毒〔重伤〕,或 3-9 人轻微中毒〔轻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作业区域纠纷,经济损失在 10-100 万元左右;

〔3〕发生油品或钻井液泄漏量为 5 吨以下。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卫生部2002 年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

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 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或者死亡 5 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50 人以上或者死亡 5 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上的。

七、放射事故〔环保总局 2006 年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丧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 3 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丧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2 人以下〔含 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 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丧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9 人以下〔含 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丧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

肺炭疽疫情涉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

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

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丧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

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平安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6 天〕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涉及 2 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 ( 地) 行政区域内 ,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涉及 2 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涉及 2 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涉及 2 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 ( 市) 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 ( 市) 行政区域内 ,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涉及 2 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1 周内发病 10-29 例,或涉及 2 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响或不良反响。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人,或死亡 4 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腺鼠疫在一个县 ( 市) 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

例数未超过 10 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1 周内发病 9 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九、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类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平安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死亡

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

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在事故:

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最新资料推荐------------------------------------------------------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一、事故分类: 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 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 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 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 1 / 17

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 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①一次轻伤 1 至 2 人。 ②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2)一般事故: ①一次轻伤 3 至 10 人。 ②一次重伤 1 至 2 人。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至 30 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 ①一次轻伤 11 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②一次重伤 3至 10 人。 ③一次死亡 1 至 2 人。 ④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至 100 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 ①一次重伤 11 人以上。 ②一次死亡 3 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三、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集团公司):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以下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其它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事故。 2.危险化学品大量泄露,或者大面积停电,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3.涉外事故,或者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公安部1991年12月) 1.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一、事故分类: 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 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②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 (2)一般事故:①一次轻伤3至10人。②一次重伤1至2人。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①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②一次重伤3至10人。③一次死亡1至2人。④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①一次重伤11人以上。②一次死亡3人以上。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②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①一次重伤1至2人。②一次轻伤3人以上。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元至30000元。 (3)重大事故:①一次死亡1至2人。②一次重伤3至10人。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30000元至60000元。 (4)特大事故: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②一次重伤11人以上。③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④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⑤一次事故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 3、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 火灾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闷顶火灾、古建筑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仓库火灾、电缆涵洞火灾、矿井火灾和地下车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火灾、井喷火灾和油罐火灾等。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

事故分类分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集团公司):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以下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其它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事故。 2.危险化学品大量泄露,或者大面积停电,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3.涉外事故,或者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公安部1991年12月) 1.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最新各类事故分类分级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

事故分类分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集团公司):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以下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其它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事故。 2.危险化学品大量泄露,或者大面积停电,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3.涉外事故,或者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公安部1991年12月) 1.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最新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一、事故分类: 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 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②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 〔2〕一般事故:①一次轻伤3至10人。②一次重伤1至2人。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①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②一次重伤3至10人。③一次死亡1至2人。④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①一次重伤11人以上。②一次死亡3人以上。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②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缺乏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缺乏200元。 〔2〕一般事故:①一次重伤1至2人。②一次轻伤3人以上。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元至30000元。 〔3〕重大事故:①一次死亡1至2人。②一次重伤3至10人。③一次事

最新各类事故分类分级

最新各类事故分类分级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 事故分类分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集团公司):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以下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

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

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三、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

一、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 二、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1、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2、事故调查阶段 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成员如与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 (1)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集团公司):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以下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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