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解雇的法律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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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不当解雇的法律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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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解雇的法律实务分析

摘要

本文总结了不当解雇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列举了用人单位不当解雇劳动者的情形,并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违反公平原则三个方面来讨论不当解雇的责任形式,阐述了用人单位在不当解雇行为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就业权的基本稳定。

关键词:不当解雇构成要件责任形式

目录

摘要 (1)

1 不当解雇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6)

2 不当解雇的责任形式 (2)

2.1、不当解雇的情形 (3)

2.2、不当解雇的主体 (3)

3 结束语 (5)

参考文献 (5)

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不当解雇,会直接威胁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故为各国劳动法所重视。大多数西方国家,公共部门的雇员享有稳定的工作保护权利,法律对解雇做了具体限制,明确规定要有“正当理由”才能解雇雇员。公共部门采用这种保护性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基于雇员所具有的忠实、正直、自律性,或者雇员为完成工作已经进行了相当的、特定的人力资本投入的事实。而在私营部门,工作保护的规定却相对较少,私营企业主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往往将一些已经不需要的职工通过各种借口解雇,如借口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技术不合格、企业改组等将职工解雇。对于不当解雇,我国现行的法律只笼统规定了某些特殊群体有权抵御某些类型的解雇,而没有对整个劳动者群体的权利做出规定。

1、不当解雇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不当解雇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公共政策、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不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并给劳动者带来损害的行为。从不当解雇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不当解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不当解雇的起因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公共政策、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是以不正当理由作为解雇理由,这是不当解雇构成的实质要件;不当解雇是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其行为的性质可以是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也可以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所损害的劳动者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不当解雇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或补偿。

笔者认为不当解雇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当解雇是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无“正当理由”,主观上有过错。用人单位合法解雇劳动者必须是基于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如经双方协商解除,符合径直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相关规定的解除。不具备书面的形式,未遵守解除期限的,如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未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德国劳动法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都应遵守的解约期限,解约期限包括基本解约期限、延长了的解约期限和试用期的解约期限,如果不遵守解约期限的,解约无效。未尽说明义务,用人单位应将解雇的事由、解雇期限的起止时间、解雇引起的相关待遇的处理和经济补偿等事项明确告知劳动者,而未告知的。用人单位有违法、违反公共政策解除或违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解除行为。

2、不当解雇的责任形式

2.1、不当解雇的情形。除违反径直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等相关规定的不当解雇外,还包括违反限制解除规定的相关情形。对限制解除,我国《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作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预告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延续劳动合同到“四期”(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为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笔者认为不当解雇还包括以下情形: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控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遭解雇的;因歧视而遭解雇的,如因性别、社会出身等而遭差别待遇解雇的;因结婚而遭解雇的;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员的解雇;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的解雇,但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并未公布、公开;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借口的解雇;没有任何理由对劳动者的解雇;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出于恶意签定短期劳动合同而随意对劳动者的解雇,等等。

2.2不当解雇的主体。不当解雇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有过错,因此,用人单位是承担不当解雇责任的主体。

2.2.1解雇无效、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当解雇劳动者的,其解雇无效应继续履行。继续履行责任,是受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在责任制度上的体现。只要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和可能时,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劳动合同中,继续履行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而不能适用于劳动者,因为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如果强制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给付义务,势必会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与“不得强迫劳动”这一国际通行的劳动合同履行原则相违背。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继续履行是我国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工会法》第52条和《工会法解释》第6条规定,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实中,国外不少国家的劳动立法也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原则。如依据英国衡平法的规定,法院可颁发“履行令”,强制违约的雇主继续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

2.2 .2 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违约金责任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是否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预先约定好的。一般认为,违约方只要有违反了合同的行为存在,且此行为不具有免责事由,而且双方有违约金的约定,则必须要承担违约金责任。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违约金的意义在于对履行利益的补偿。因此,本质意义上的违约金应当是补偿性的违约金。另外,在确定违约金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的同时,不排除当事人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约定适用惩罚性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惩罚性,表明了它与损害赔偿的基本区别。如果违约金只有补偿性而无惩罚性,则违约金的作用就基本上同于约定的损害赔偿,从而抹杀了违约金所固有的特点,而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充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在劳动合同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如服务期、保密条款),一般不得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2.2.3经济补偿。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在一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2001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2.4 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承担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的责任。赔偿责任作为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已经得到世界各国法律的确认。《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3条作了具体规定。

2.2.5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不当解雇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对该用人单位或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3、结束语:

一般说来,在这五种责任形式当中,侵权型的不当解雇其责任形式主要以后三种为主,违约型的不当解雇主要以前三种责任为主,不公平解雇型的主要以1、3、4责任形式为主

其中,经济补偿金是不当解雇所产生的必然责任形式。

参考文献

【1】程延园.英美解雇制度比较分析—兼论解雇中的法律和经济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白小平,李振宇,张维权.劳动法理论与实务.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

《律师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律师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格1分,共10分) 1、我国现行《律师法》经修正,于 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3、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我国《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的文件是ABCD 。 A.申请书 B.律师资格证明 C.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D.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下列有关律师执业说法不正确的是 BD 。 A.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B.张某辞职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执业律师。 C.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期间,仍然可以正常执业。 D.律师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域执业,应当经过执业地省级司法厅局的批准、备案 3、律师事务所成立时,对于事务所发起人的要求是 AD 。 A.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必须是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 B.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可以是专职律师,也可以是兼职律师 C.发起人必须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D.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英国最早的刑事法律援助是规定在 B 中。 A.1679年《人身保护法》 B.1903年《贫困被告人保护法》C.1949年《法律援助和咨询法案》 D.1974年《法律援助法案》 5、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ABD 。 A.提供法律咨询 B.代理申诉、控告 C.进行刑事辩护 D.申请取保候审 6、下列各项中,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情况是 BCD。 A.胡律师发现其委托人有意隐瞒案件事实,因而拒绝继续在某经济纠纷中担任其代理律师B.赵律师拒绝律师事务指派其担任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代理人 C.为提高工作效率,周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D.颜律师在与原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 CD 。 A.设立时间满5年 B.有执业律师20人以上 C.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未受惩戒处分 D.能熟练运用外语工作的律师不少于三人 8、下列关于美国律师管理体制,说法正确的是 ABCD 。 A.美联邦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并不进行管理 B.美国各州律师协会在组织上、业务管理上与美国律师协会均无隶属关系 C.美国的律师执照由法院颁发,对律师的惩戒也由法院进行 D.美国律师可以通过法院对律师协会进行反监督 9、我国律师收费的构成中不包括 C 。 A.翻译费、资料费 B.公证费、鉴定费 C.助理费、服装费 D.通讯费、复印费 10、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ABCD 。 A.原审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上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和应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功能 在一个相对较长的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过相互的考察与投入而形成一种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对于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对用人单位而言,信赖关系的形成,劳动者更替减少,则用人单位招工成本会降低,工作磨合成本也会降低。而用人单位也不会吝啬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而劳动者的特定职业能力就成为用人单位企业资本的一部分。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一个长期的劳动合同,首先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减少劳动关系的短期化行为。其次,使劳动者的职业能力由于企业的持续投入而有持续提升的可能。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了多次博弈的可能。而多次博弈是信任产生的基础,而在信任基础上劳动关系才可能是稳定的。 在此基础上的劳动关系才有内在和谐的可能。而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这种信赖关系,如果没有合理的解约权规范,则可能异化为禁锢劳动者的封建式人身依附契约。而解约权制度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公平的赋予双方当事人并对其进行合理制限,以实现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基本宗旨——在公平与效率、稳定与自由之间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不仅是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现实需要,更是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立法的迫切要求。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和应对 (一)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1.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适用对象的定位

不当解雇的法律实务.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不当解雇的法律实务分析 站点名称: 指导教师: 专业:法学 学号: 学生姓名: 年月日

不当解雇的法律实务分析 摘要 本文总结了不当解雇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列举了用人单位不当解雇劳动者的情形,并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违反公平原则三个方面来讨论不当解雇的责任形式,阐述了用人单位在不当解雇行为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就业权的基本稳定。 关键词:不当解雇构成要件责任形式

目录 摘要 (1) 1 不当解雇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6) 2 不当解雇的责任形式 (2) 2.1、不当解雇的情形 (3) 2.2、不当解雇的主体 (3) 3 结束语 (5) 参考文献 (5)

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不当解雇,会直接威胁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故为各国劳动法所重视。大多数西方国家,公共部门的雇员享有稳定的工作保护权利,法律对解雇做了具体限制,明确规定要有“正当理由”才能解雇雇员。公共部门采用这种保护性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基于雇员所具有的忠实、正直、自律性,或者雇员为完成工作已经进行了相当的、特定的人力资本投入的事实。而在私营部门,工作保护的规定却相对较少,私营企业主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往往将一些已经不需要的职工通过各种借口解雇,如借口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技术不合格、企业改组等将职工解雇。对于不当解雇,我国现行的法律只笼统规定了某些特殊群体有权抵御某些类型的解雇,而没有对整个劳动者群体的权利做出规定。 1、不当解雇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不当解雇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公共政策、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不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并给劳动者带来损害的行为。从不当解雇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不当解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不当解雇的起因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公共政策、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是以不正当理由作为解雇理由,这是不当解雇构成的实质要件;不当解雇是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其行为的性质可以是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也可以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所损害的劳动者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不当解雇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或补偿。 笔者认为不当解雇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当解雇是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无“正当理由”,主观上有过错。用人单位合法解雇劳动者必须是基于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如经双方协商解除,符合径直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相关规定的解除。不具备书面的形式,未遵守解除期限的,如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未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德国劳动法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都应遵守的解约期限,解约期限包括基本解约期限、延长了的解约期限和试用期的解约期限,如果不遵守解约期限的,解约无效。未尽说明义务,用人单位应将解雇的事由、解雇期限的起止时间、解雇引起的相关待遇的处理和经济补偿等事项明确告知劳动者,而未告知的。用人单位有违法、违反公共政策解除或违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解除行为。 2、不当解雇的责任形式

律师实务-公司并购相关法律实务讲解

公司并购相关法律实务 《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 一、并购业务对律师的要求,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包括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式?什么是并购?以及股权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及模式。企业并购中资产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的区别等。 二、并购的实质 三、律师在企业并购中所起的作用。 大家或许对律师行业多少有些了解,就律师行业而言,什么样的业务能带来高收入呢? 大宗诉讼案件、公司上市业务、公司并购业务、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融资等是我们律师行业高收入人群主要的经济来源。北京司法局公布:2005年度北京律师行业的营业收入突破60亿元,占到了全国律师行业的1/3以上。而在这60亿中,80%的收入来源于非诉业务,诉讼业务只占到总收入的20%。 我曾经在华润集团做过一些公司并购实务,我根据我在华润集团亲身经历过的一些比较重大的收购并购的项目,把自己的所经历的体会和感受及大家进行交流和探讨,对自己的收购并购工作做一初步的梳理和小结,由于我理论水平所限,错误及缺陷在所难免,请大家批评指正,以便共同提高。 第一篇讲课实体内容第一部分并购业务对律师的要求

1.熟悉企业并购的专门法律以及及此相关的法律知识; 2.管理、外语、文字功夫等方面要求; 对我们今后能够做并购律师业务的,首先主要是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学习企业、公司管理方面的知识,再次、就是外语、逻辑思维、文字处理能力等技能。 这里我重点强调一下外语。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企业并购行为也逐渐地更具有国际性。为谋求更大发展,占领国际市场,一国企业跨国从事并购也日益频繁。对于承办这类企业并购的律师来说,掌握必要的外语,就会如虎添翼,多了一分成功的把握。 当然,一个好律师,离不开较强的语言文字能力。不单是因为企业并购有许多针锋相对的谈判工作要做,有许多语言十分严谨的合同需要起草,而且是因为企业并购中,律师需要更加谨慎,要面对许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陷阱。所以,对承办企业并购的律师来说,较强的语言文字功夫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以上就是要想成为一名并购律师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大家要想在这个行业中崭露头脚,所需要的知识积累以及努力程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并购律师方面的内容,课下可以再和我联系,电话是:。 第二部分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电大专科法律实务答案1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a. 平等原则 b. 少数服从多数 c.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 集体行使职权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 a. 领导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b. 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c. 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d. 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 a.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b.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c.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d. 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b. 社会主义制度 c. 人民民主专政 d.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甲欲害死乙,将毒药放人乙的食物中,当甲看到乙吃下食物时,猛然醒悟,立即将乙送往医院,但经医生全力抢救,乙仍中毒死亡。甲的行为是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未遂

c. 犯罪既遂 d. 事实认识错误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中国公民有权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实施违宪审查。 选择一项: 对 错 王甲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因罪行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被人民法院处死刑,3月15日执行枪决。王甲因犯罪而最终遭到惩处最能体现法的特征是 a.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b.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c. 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d.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我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 a. 执行命令的行为 b. 正当防卫 c. 体育比赛 d. 紧急避险 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 各级国家审判机关 b.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c. 各级国家检察机关 d. 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条件是 a.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年

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 黄卉

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 黄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洪堡大学法学博士) https://www.360docs.net/doc/0915134170.html,/new2004/index/..%5Cshtml%5C20090428-130312.ht m 一、解雇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概念辨析:解雇为“合同终止”之下位概念 本文所称的解雇,是指作为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一方,基于单方面意愿,通知雇员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理解德国解雇制度,先得了解德国法为合同当事人提供的通过单方面(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即能摆脱合同债务法锁的法律制度。这种能够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可以分为“Rücktritt”和“Kündigung”两种。前者主要由德国民法典第323条以下规定,针对买卖、贷款、承揽等为一次性给付的合同关系,此种意思表示导致溯及性的消灭合同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所谓合同自始无效。与之相反,“Kündigung” 适用于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租赁、合伙、银行结算(帐户)等继续性合同关系(Dauervertrag,Dauerschuldverh?ltnis),此种意思表示导致非溯及性的、“向后”的消灭合同债务关系之法律效力。换言之,合同关系的存续以“Kündigung”为临界点,之前的合同关系有效,之后的则不复存在[1]。 民国时期以及后来台湾的学者照搬了德国关于合同关系基于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而得以消灭的制度设计,将“Rücktritt”和“Kündigung”分别译为“(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以作区分[2]。大陆地区虽然继受了这项制度,但这两个概念的适用情况比较混乱,一部分学者[3]沿用民国时期和台湾翻译,通说[4]则倾向于将“终止”理解为合同关系的彻底结束,即等同于台湾地区的“合同终了”或“合同消灭”,从而(被迫)将“解除”作为上位概念,下分“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的意思表示”,即“Rücktritt”(台湾之“解除”),和“使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的意思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实务(业主经营人员培训版)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实务(业主经营人员培训版)

目录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2) 二、合同履行中的价款、工期和工程质量 (10) (一)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 (10) (二)关于工期问题 (13) (三)关于工程质量问题 (14)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19)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27) 五、违约责任 (30) 六、业主指定分包 (33) 七、争议的解决 (35) 八、案例 (40)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实务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1、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只能是法人,不能是自然人,而对于发包人或者建设单位来说,则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针对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我们都知道,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不但要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如具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围从事活动。因此,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一定是法人,不可能是自然人。 2、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方也只能是法人,不能是自然人 (1)相关规定 1)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这里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因此,自然人是不能成为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的。 2)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2005)规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2)公司未定稿的合同模板中关于保障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的约定 1)附件三“合同价款及支付”第三条第5.2 项“申请付款的条件”约定,“……D)90%的劳务人员必须办理银行工资卡,并提供劳务工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凭单及对应劳务人员签字工资单。并且提供乙方按当地政府要求上缴的农民工保证金缴款凭证。”

律师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律师执业证(A)注册一次。 A.每年度B.每二年 C.每三年D.每五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C)通过。 A.1995年1月15日B.1995年5月15日 C、1996年5月15日D.1996年10月15日 3、《律师法》明确规定,我国律师协会的性质是(A) A.社团法人B.事业法人 C.机关法人D.企业法人 4、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后,经历了发展阶段依时间先后顺序可表示为(A)。 A.慈善事业——个人权利——国家福利 B.个人权利——国家福利——慈善事业 C.国家福利——个人权利——慈善事业 D.国家福利——慈善事业——个人权利 5、下列有关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A.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B.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 C.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合同法》和《劳动法》 D.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决制 6、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享有(A)。 A.上诉权B.反诉权 C.和解权D.起诉权 7、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执业律师(C)人以上。 A.20 B.3 C.10 D.5 8、下列有关律师执业制度说法正确的是(D)。 A.律师最多只能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B.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兼任执业律师 C.曾担任法院的律师,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执业律师 D.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B)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A.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B.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 C.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日D.人民法院受案审判之日 10、下列有关律师会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A.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B.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C.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持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等证件 D.律师会见被告人,人民法院应派员在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要求赔偿时,可通过(ABCD )等途径获得救济。 A.直接向律师索赔B.向律师事务所索赔 C.向律师协会申诉D.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BC )。 A.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B.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

解雇保护制度研究

解雇保护制度研究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是劳动者生存权和发展权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劳动者依赖劳动关系的存续赚取生活费用,并通过劳动关系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故而被解雇就意味着劳动者生活资料和自身尊严的丧失。因此,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置于脱离劳动关系的状态。解雇保护制度便是针对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劳动合同不当解除行为”进行的公法干预。 解雇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但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中,由于长久以来将“雇用”以及“解雇”等相关词语与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联系在一起,致使上述词语成为一种忌讳使用的术语。因此,本文首先对解雇的概念、类型以及解雇保护制度的特征进行阐释,并简要论述了伴随解雇实践而产生的解雇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尽管我国已存在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方式仍然是典型的私法范畴内的事后救济,属于事前救济的解雇保护的制度缺失难以使劳动者获得相应保护。本人认为劳资关系在实然上处于不平衡状态,而解雇保护制度正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途径。 基于此,本文通过对解雇保护法理的阐述,在比较分析、借鉴吸收英、法、德三国解雇保护制度理论与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解雇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文章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其一,我国应完善解雇预告期和合理适当的移植劳动保全机制,并提供了具体的设想;其二,我国解雇要件的法律规范不足,应对解雇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并针对实际情况,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雇保护制度,从而形成劳动合同法与解雇保护法相互配合的劳动法律制度, 使用人单位不当解雇行为的发生率降至最低,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稳定就业的作用。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共21页word资料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在劳动合同相关立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解除条件。其中大多数国家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出解雇申明并遵守一定的预告期限即可;对于定期劳动合同则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解除。英国、法国规定当雇员犯有严重错误或企业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雇主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定期劳动合同。 同时,有些国家还规定了限制雇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利时雇用合同法规定,任何以工人结婚、怀孕、达到法定的领取退休金的年龄为由解除全同都属无效。 2.解除程序。法国规定,雇主解雇雇员,需要经过下列程序:(1)预先谈话:企业打算解雇某个雇员,必须以挂号信或亲手交付信件并签收发条的方式,通知雇员预先谈话。该通知中应当说明谈话的目的,谈话的时间和地点,并告知雇员,在企业内部没有员工代表的情况下,有权自愿选择一名顾问和他一起参加谈话,同时提供顾问名单。预先谈话只能在雇员收到通知5天后进行。谈话过程中,企业应当向雇员说明其解雇的理由,并听取雇员的解释。(2)辞退通知书:企业最早只能在预先谈话的一天之后发出辞退通知书。辞退通知书必须以带回执的挂号信方式发出,其内容必须详细列明辞退的理由。 3.违法解雇责任。德国解雇保护法规定,雇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雇员可以在解雇后3周内向地方劳动法院诉讼,申请解雇无效。如法院判

决解雇无效,雇员愿意回去继续工作,雇主应该继续安排其工作,如工人不愿意与雇主继续维持劳动关系,雇主应当支付适当的一次性补偿金。法国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雇程序,需要重新完成程序,并向雇员支付最多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偿还事业组织由此支付给雇员的失业救济金(以6个月为限)。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雇理由,法庭将建议恢复雇员工作,但企业和雇员都可以拒绝。在此情况下,企业应支付雇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补偿。 4.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条件。英国规定:(1)如果是不当解雇的情况,法院可判定雇主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分三部分:一是基本补偿金。其数额根据雇员的年龄和服务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最高可达6300英镑;二是赔偿性补偿金。根据雇员所遭受的损失确定补偿的金额,最高可达11300英镑;三是补充补偿金,如果产业法庭做出撤销不当解雇而重新雇用的命令,但雇主未执行,则雇员可以要求补充补偿金。补充补偿金可按13至26周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如果解雇属于歧视性的,则补偿金可按26至52周工资标准支付,但最高周工资额限于210英镑。(2)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后,雇员有权得到旨在补偿其不稳定状态的补贴。此项补贴依据雇员的报酬和合同期限来计算,比例由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确定;如果无此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则在征求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后,颁布法令确定(一般为劳动报酬的6%)。此外,在合同期间未能享受带薪休假的雇员,在合同终止时,还可以得到带薪休假的补贴(一般为全部劳动报酬的10%)。(3)对于终止不定期劳动合同,有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和约定的辞退补偿金。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只适用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

房地产行业并购律师实务

房地产行业并购律师实务 主讲人:杨坤 引言: 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沟通房地产并购的法律实务问题,我学识粗浅,经验也有限,只是跟大家交流,谈不上授课。 一、房地产并购概述 (一)并购的概念 房地产并购首先从并购说起,并购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现在法律把它拿来用了,其实也是似是而非的说法,最简明的定义是,公司收购通过购买一个股权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购并包括收购和兼并,什么叫公司的控制权?各个国家公司法也没有明确定义,但我看到英国、意大利公司的控制权情景,有10种、8种情景做了罗列,我们国家有一个金融学家叫朱翌锟给公司下了一个定义,公司控制权是指股东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事宜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说法都是似是而非的,我们认为控制权就是法律的支配权,但这个支配权是否有量的概念,现在我看的文件都没有非常详细的说法,为什么要讲这个?关于公司并购的概念,其它课程的律师、老师可能另外讲过,我就不做详细的探讨。我要强

调的是购并完全基于一个商业逻辑和商业目的而产生的市场行为,目标在于商业利益的地位最大化,因此手段也是五花八门的。比如我们通常说的基于控制权,大家知道我国对外资进入机构有比例上限,最高不能超过20%,完全就是一个小股东,最多派一个董事,控制权非常有限,但仍然愿意这么干,因此商业目的是多方的,我们平时讲购并是取得控制权,这是似是而非的说法。 学法律者有一个毛病,总是喜欢用法律逻辑来看待商业行为,动不动就说这个东西不合法,那个东西不合法,其实不是,我们做法律,如果不理解商业理念,这些法律就没有什么意义,做律师也这样,如果不懂得这些商业逻辑,不理解商业背后的背景,光抠几个条文,对客户的服务毫无价值,所以基于上述商业逻辑、商业目的的考量,基于丧失控制权的做法,也是并购的一种精神,世界上最牛的人不是取得控制权,为什么?因为收购一个公司,取得一个公司的控制权,某种意义上就取得了包裹,丧失控制权,把控制权拿出去,获得现金或者股票基于变现的东西,从利益链来讲,商业价值链来说,丧失控制权,把它卖掉取得现金才是最终的实现,取得控制权那是取得一个包裹,最牛的人是把它卖

精选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律基础与实务》辨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8)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律基础与实务》辨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8) 盗传必究 辨析题 1.无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都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自己进行民事法律活动。 判断:(x ) 理由: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才有资格行使委托代理权。无行为能力人因其认识、判断能力的限制,在法律上不具有实施该行为的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认识、判断能力相适应的行为和活动。 2o法人应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并且不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 判断:X 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财产责任为有限责任。首先,法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其次, 法人仅以白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3o王某(20周岁)同李某(15周岁)共同人户盗窃了价值5000元的私人财物,但他们不构成共同犯罪。 判断:V 理由: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在木案中,李某是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仅对法律规定的少数几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其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木案中,王某构成了单独犯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4.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执行程序。 判断:V 理由:执行程序不是民事审判程序后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正常地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就不会启动执行程序。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判断:X 理由: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6.王某翻墙来到邻居的阳台准备进入屋内偷窃,忽然听到屋里有响声,以为来了人,急忙逃走。实际上并没有人来,是风大引起的声音。可见,王某是自动中止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判断:X 理由:王某是盗窃罪的未遂形态。虽然表而上看,王某是自己停止了犯罪,但实际上他并非出于白愿。 王某停止犯罪是被迫的,没有自动性。因而,王某是盗窃罪的未遂形态,而不是中止形态。 7.依据刑法规定,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一律不得适用死刑。 判断:X

2016年最火的劳动争议:用菜盆洗经期内裤事件看解雇保护制度

2016年最火的劳动争议案件 从食堂员工用菜盆洗经期内裤事件看解雇保护制度 食堂员工肖某因被举报在公司用食堂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裤,被公司开除。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肖某违约赔偿金。公司不服,将肖某起诉至法院。 今天上午,此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肖某承认自己确实有用洗菜盆洗过内衣裤,但洗的并非经期的内衣裤。“我的行为的确是不好的事情,但并不算严重违纪。”肖某还主张,因为通州区的环评,并让各个企业外迁,公司已经把主体部分搬到江苏,并在大量裁员。“因为我是裁员范围,公司才把1月份的事件又翻出来,找理由把我开除。” 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是意料之外,已经超出了常人理解范围,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法记明该行为。“稍微有点生活常识的人都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特别是月经期内裤,其本人在家也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可想而知,肖某平时在食堂工作中的卫生情况。” 经调解,由原告方支付给被告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这则新闻刷爆了朋友圈。 劳动合同法出来后,争议就一直不断。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四年,劳务派遣修改。劳务派遣修改不到四年,官方抛出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信息。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不同,在于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干预劳资双方的合意。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保护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的解雇保护,是干预最明显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法取消了终止约定的规定,劳动合同不能约定终止的情形。《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劳动法第十九条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到了劳动合同法,终止是法定的,约定被取消了。 其次,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是严格的法定条件。除了协商解除外,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的空间太小了。对过错劳动者的解雇,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而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是个封闭性地条款,只有六项,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还有程序性限制。解除需要通知工会。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至少要在起诉前补正。也就是说,虽然不必事先通知工会,虽然不必理会工会意见,但是要走一个程序,表示对工会的尊重。 第四,处理的时效。员工就提出,为何半年前的行为翻旧帐?秋后算帐是个很可怕的行为。员工的违章你知道,但是你不处理,今后有矛盾再旧案重提。这就是权利滥用了。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是常见劳动争议纠纷之一。解除纠纷,常以用人单位败诉而告终。且不说败诉的法律后果是赔偿金或者可怕的继续履行,让我们来看看用人单位为何容易败诉。 解除无非就是两点,一是事实,二是法律。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从本案来看,食堂员工用菜盆洗经期内裤,用人单位得

建筑工程律师实务-发包人如何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施工,或者承包人非法转包,发包人如何与其结算工程款? 江苏高院意见:73p。实际施工人要求按承包人的资质等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案例】某法国公司兴建一座厂房,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黄某施工。在工程项目进行到大概70%的时候,黄某将建筑公司和法国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已完工程的工程款300万,并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要求建筑公司和法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安徽高院意见: 第十一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尚未结算,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承包人与发包人未结算尚在合理期限内的,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二)承包人已经开始与发包人结算、申请仲裁或者诉至人民法院的,中止审理。 (三)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江苏高院意见: 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对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部分进行抵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广东高院意见: 8t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应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 23.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进行,并符合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答(转包、分包篇)

建设工程系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答(转包、分包篇) 引言: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问题,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重点问题。虽然相关政府 部门目前针对这类违法行为,已推出一系列举 措予以着重打击,但基于工程领域人际资源关 系传统意识影响、工程施工垫资压力和市场逐 利导向的驱动,使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仍是 屡禁不绝。本篇将围绕建设工程转包和分包相 关问题,结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 解释等的规定,以问答的方式分析转包及分包 相关的概念定义及区别、特征、形式和转包、 违法分包行为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兹参 考。 1、什么是工程转包和分包?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结合《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或按合同约定,将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性、非关键性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住建部《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性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除在分包主体资质要求、分包内容存在不同外,在分包条件方面也有不同,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而劳务分包无需经发包人事先同意。另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也有所不同,专业分包人须接受总包管理,并须与总承包人对分包项目及分包项目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人只需对其合同相对方:总包或专业工程分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2、合法的工程分包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1)分包的主体是工程施工总承包人,而非建设单位;(2)分包的标的只能是总包合同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3)专业工程的分包需在总承包合同的有在先的约定,或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认可后,才可进行专业工程分包;(4)分包人需具备与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相应等级及范围的资质;(5)分包人

法律实务形考答案

法律实务形考答案 形考任务一 题目1 【判断题】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答案是“对”。 题目2 【判断题】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答案是“对”。 题目3 【判断题】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案是“错”。 题目4 【判断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故意犯罪。 答案是“错”。 题目5 【判断题】正当防卫即使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是“错”。 题目6 【判断题】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答案是“错”。 题目7 【判断题】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答案是“对”。 题目8 【判断题】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 答案是“对”。 题目9 【判断题】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答案是“对”。 题目10 【判断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是“对”。 题目11 【判断题】自然人不得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是“错”。 题目12 【判断题】消费者是指为生产、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答案是“错”。

题目13 【判断题】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是“错”。 题目14 【判断题】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答案是“对”。 题目15 【判断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答案是“对”。 题目16 【单项选择题】下列规范性文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 答案是:法律 题目17 【单项选择题】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设定。 答案是:法律 题目18 【单项选择题】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答案是:犯罪未遂 题目19 【单项选择题】下列人员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答案是:丁,17岁,某饭店服务员,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题目20 【单项选择题】《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 答案是:3年 题目21 【单项选择题】下列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答案是:子女 题目22 【单项选择题】公司的权力机构是()。 答案是:股东会 题目23 【单项选择题】股东大会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 答案是:2/3 题目24 【单项选择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是:不动产所在地 题目25 【单项选择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以内进行讯问。 答案是:24小时 题目26 【多项选择题】下列属于法律关系要素的有()。

论解雇保护制度设计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论解雇保护制度 学生姓名 学号 1151201213999 入学时间 2011年1月 专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试点单位 大 足 工 作 站 重 庆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3年1月15 日

材料目录 1.指导任务书.....................................................................(1 )2.指导记录表.....................................................................(2 )3.写作提纲........................................................................(3-4)4.论文提要........................................................................(5 )5.论文正文........................................................................(6-12 )6.参考文献 (13) 7.指导教师情况及评语…………………………………………………(14 )8.答辩记录表……………………………………………………………(15 )9.审查意见………………………………………………………………(16 )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任务书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试解雇保护制度 学生姓名张三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孙向东职称律师

企业改制与并购律师实务点睛网

企业改制与并购律师实务 主要问题: (一)当前社会转型与经济发展对改制与并购的影响; (二)改制与并购的基本法律问题以及律师的服务方式; (三)改制与并购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 一、当前社会转型与经济发展对改制与并购的影响 当今世界,社会转型的速度非常之快,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们的政治制度、经济结构、经济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速度与欧美国家相比,我们的二三年,就相当于别人的三四百年,可以说我们现在社会转型的速度非常之快。 这种转型经济的结构变迁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影响?我觉得认识当今中国的大趋势,最重要的一个关键词就是“转型经济”。所谓转型经济,是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这种转型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这种过程受制于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方面的影响,使得转制的进程并不是很顺利,

甚至是很曲折的,有时候还可能有一些倒退,总得趋势是不断往前发展的。 中国经济大势的核心特征就是转型加转轨背景 下整个结构变迁的经济,这种商业事件对于企业家来说、对于商家来说、对于我们律师来说,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势,给我们提出了什么样的机会和挑战?它的关键命题就在于结构的变迁、格局的动荡下如何维持当前格局下的生存,同时又占领未来格局的先机。因为我们律师是感知社会变革最前沿的,“春江水暖鸭先知”,律师在感知这种社会变革的过程中,他能够深切地感觉到这种变化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和冲击。 对于中国转型经济的特征,对于企业来说,它面临着什么?它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中国呈现出一种商业景象——“跑马圈地,逐鹿中原”。各类人马、各类组合、各类商家要在这种市场的变迁过程中,在这种市场份额的角逐过程中各显神通,通过占有各种市场的资源,去实现它自身的价值。这是第一个特征。 第二个特征,对于经营商家来说,他们的命运在转型经济的变迁过程中,决定中国大多数厂商的命运是结构的变迁和资源的占有。也就是说,你这个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实务(业主经营人员培训版)

目录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2) 二、合同履行中的价款、工期和工程质量 (10) (一)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 (10) (二)关于工期问题 (14) (三)关于工程质量问题 (16)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20)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29) 五、违约责任 (32) 六、业主指定分包 (36) 七、争议的解决 (38) 八、案例 (43)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实务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1、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只能是法人,不能是自然人,而对于发包人或者建设单位来说,则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针对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我们都知道,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不但要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如具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因此,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一定是法人,不可能是自然人。 2、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方也只能是法人,不能是自然人 (1)相关规定 1)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这里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 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因此,自然人是不能成为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的。 2)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2005)规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 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2)公司未定稿的合同模板中关于保障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的约定 1)附件三“合同价款及支付”第三条第5.2 项“申请付款的条件”约定, “……D)90%的劳务人员必须办理银行工资卡,并提供劳务工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凭单及对应劳务人员签字工资单。并且提供乙方按当地政府要求上缴的农民工保证金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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