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解雇的含义及不当解雇责任的由来

不当解雇的含义及不当解雇责任的由来
不当解雇的含义及不当解雇责任的由来

一、不当解雇的含义及不当解雇责任的由来

论赔偿责任在雇主不当解雇雇员中的关系

【摘要】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雇主解雇雇员必须具备正当事由并遵守正当程序,雇主缺乏正当事由或违反正当程序将承担不当解雇的责任。雇主不当解雇雇员责任的确定需考虑雇员的工资收入、工龄、剩余工作年限、找到类似工作的可能性、寻找其他工作的费用等复杂因素。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过于简陋,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既具有可操作性又能反映雇员实际损失的赔偿规则。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法的重要问题。例如,在英国,劳动合同解除成为现代劳动法的核心问题。许多劳动法纠纷都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关。在我国,与劳动合同解除相关的案件数量亦不少。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主要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三类诉求为主,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9. 21%(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9年10月3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雇主不当解雇雇员的责任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研究雇主不当解雇雇员的责任意义重大。

一、不当解雇的含义及不当解雇责任的由来

尽管国际公约对正当解雇做了原则的规定,但各国不当解雇的具体标准以及赔偿责任并不相同。不当解雇的概念以及雇主不当解雇责任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过程。由于劳动合同乃从传统的雇佣契约发展而来,雇佣契约作为民事合同之一种,普通法或民法典对雇佣契约的解除主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并不要求雇主解除合同需具备正当事由。随着人们对雇佣关系认识的深入,为了实现劳工保护政策目标,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普通法或民法之外的劳动立法,要求雇主解雇雇员必须具备正当事由并遵守正当程序,雇主不当解雇的法律责任便逐渐从普通法或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劳动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英美法国家,普通法并不要求雇主在解雇雇员时需具备正当理由。252例如在英国,普通法对雇员在合同解除程序中的保护主要是预告制度,雇主在解雇

雇员时必须提前通知,否则构成非法解雇。251预告期间长短由合同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预告期低于法定的最低预告期,该约定的预告期无效,适用法定的最低预告期;约定的预告期长于法定的最低预告期时,适用约定的预告期。251在预告期间,雇主有义务继续支付工资。如果雇主违反预告制度,由于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法院通常不愿意发布禁令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除非雇主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程序,对于违反预告制度的非法解雇,雇员通常获得的救济是赔偿。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主要考虑合同中的预告期,而不考虑雇员由于失去工作在未来可能的失业期间的损失;而且也不考虑雇员由于被解雇可能遭受的痛苦或者名誉上的损失。但在固定期限合同场合,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解雇预告的规定,根据赔偿金应该体现实际损失的原则,赔偿金为合同剩余期间雇员在收入上的损失。256-257可见,普通法奉行合同的基本原则,除了预告之外,并没有对雇员提供过多的保护,雇主无需正当理由即可解雇雇员,赔偿金额也依据合同原理加以确定。

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将雇佣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类型,对雇佣合同解除的规制也主要体现在解除的预告制度上。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22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通知终止期间。劳动关系终止的基本预告期为4周。雇主解雇雇员的预告期和雇员的工作时间有关,雇员的工作时间越长,预告期越长。当然,法律允许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长于法定预告期的期间。26《德国民法典》在第626条规定了即时的通知终止,即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因重大原因而通知对方终止雇佣关系,无需遵守预告期的规定。可见,和普通法类似,《德国民法典》对解雇的规制主要限于预告制度,并没有要求解雇应具备实质性的理由或遵守特殊的程序。

普通法和民法典的预告制度对雇员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由于雇主解雇雇员无需正当事由,使雇员的工作处于无法预期的状态,而且,雇主无需理由便可解除合同,使雇主可以滥用该项权利,雇员经常受到不公正的解雇。为了实现“就业安全”的目标,加强对雇员的保护,一些国家开始制定有关解雇保护的法律,弥补普通法和民法典的不足。“就业安全”旨在保护雇员在雇主内部的地位,侧重于规制雇主相对于雇员的惩戒和管理的权力。换言之,“就业安全”的核心在于通过立法的规制保护雇员,防止雇主管理上的武断决策,387-388防止雇主滥用权利,使雇员可以稳定工作,不受雇主不正当解雇。

例如,英国1996年《劳动权利法案》规定雇主解雇雇员必须具备正当事由。根据该法,法定的解雇正当事由包括:第一,能力和资格。能力标准指雇员没有能力从事工作,即由于任何原因不能达到可接受的标准或者由于疾病或事故使雇员无法从事先前的工作。资格,指与工作相关的任何学位、学历或其他技术或专业资格。第二,行为。根据判例,如果雇员存在不当行为,例如严重的旷工和迟到、不忠诚、拒绝遵守雇主合法且合理的指示、不诚实、暴力或其他斗殴行为,雇主可以解雇雇员。第三,裁员。雇主也可以经济原因而将“裁员”作为解雇的正当事由。第四,法律的限制。例如,某一雇员的唯一或主要职责是驾驶汽车,如果不再具有驾驶汽车的法定资格,雇主可以正当地解雇他。第五,其他实质性的原因,包括“商业需要”以及“第三方的压力”。雇主解雇雇员时如果缺乏以上正当事由或者法院不认可雇主的理由或者雇主违反法定程序,将承担不当解雇

的责任。

由于工作是雇员生存的重要基础,雇员的工作以及与此相关的福利不应被随意剥夺,除了实现雇员保护的目标之外,要求雇主解雇雇员时必须具备正当事由的原则也受社会观念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德国1969年通过了《不公正解雇保护法》。它试图对构成雇员生存基础的劳动关系加以保护。 127该法第1条就规定,如解雇雇员不具社会正当性,那么在法律上无效。关于“社会正当性”,该法规定,一项解雇是“不具社会正当性”的,除非该解雇是基于与雇员的人身、行为有关的原因或者是经营上的需要。换言之,解雇被推定为是不正当而无效的,除非雇主具有正当事由。正当理由的要求和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原则类似。28可见,有关解雇的正当事由和正当程序规则也受到民法禁止权利滥用以及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影响,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劳动合同解除领域的具体化和体现,同时体现了劳动法强烈的社会政策色彩。相比《德国民法典》简单规定预告制度的作法,《不公正解雇保护法》对雇员的保护大大加强了。

根据《不公正解雇保护法》,雇主解雇雇员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理由。这些理由主要包括三种与人身相关的解雇主要适用于雇员由于生病而长期无法上班的场合。400与行为有关的解雇,主要指雇员的行为违反合同的义务而被雇主解雇的情形。雇员的行为包括未经允许离开工作场所、长期的迟到、或者其他使雇主认为雇员不能符合法定预期的情形。28与经营有关的解雇主要包括外部的经济危机以及雇主采取的措施,例如采用新技术。雇主必须证明由于经济原因,雇主留用雇员事实上变得不可能,例如,新的工作或生产方法的引入、工厂的关闭、外包以及工作地点的更换等等,将减少工作或人员数量。31可见,德国法律对正当事由的要求和英国大体相似。

解雇必须具备正当事由正逐渐成为大部分国家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使成文法没有明文规定,判例也认可这一原则。例如,日本在成文法中并没有对解雇的具体事由做出规定。日本长期以来,有关解雇的正当事由主要由判例法确立。二战后,日本经济萧条、食品短缺、工作岗位不足、劳动力剩余,解雇将严重影响雇员的生计,对劳动者的影响甚大。而且,劳动者在一家公司的资历并不必然带到别的公司。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有必要对雇主的任意解雇加以限制。为了达到该目的,法院引用民法典的权利滥用条款,认为如果解雇是客观上不合理或者是社会无法接受的,则解雇属于权利滥用。因此,尽管成文法没有规定解雇需具备正当事由,但实践中,雇主解雇雇员需要正当事由才能获得法院的认可。23-24《劳动基准法》规定,“如果解雇缺乏客观合理的理由,并且在社会整体条件下并不被认为是适当的,该解雇将被认为是权利滥用和无效的”

以上分析表明,不当解雇规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特别是考虑了社会的评价标准,并加以成文化和具体化,体现了很强的道德色彩。因此,缺乏正当事由的解雇被称为“不当解雇”是相当贴切的。从上述也可以看出,不当解雇的规则主要是在普通法或民法预告制度之外,通过单独的劳动法或者判例确立起来的规则,其核心是对雇主的解雇权利进行限制,保护雇员工作的稳定性,要求雇主在解雇雇员时必须具备正当事由并遵守正当程序。雇主解雇雇员如果缺乏正当事由或违反正当程序将承担不当解雇的法律责任(违反解雇的程序也构成不当解雇,本文主要讨论在雇主缺乏实质性正当事由时的责任,不探讨雇主违反法

定程序构成不当解雇的责任。此外,很多国家关于雇主不当解雇的责任都区分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由于这些国家把定期合同视为特殊合同,不定期合同是主流的合同形式,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不定期合同的不当解雇展开论述。)。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则的检讨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关于解雇条件的规定看,该法要求雇主解雇必须具有正当事由,这些事由与英国、德国的规定大致相同,也可概括为三种主要类型:雇员自身的身体或能力、雇员的行为以及雇主自身经营的需要。关于雇主不当解雇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概言之,如雇主解雇雇员具备正当事由,且雇员无过错的,雇主则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为雇员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雇主缺乏法定事由,即不当解雇,则必须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向雇员支付赔偿金。该规定虽简便易行,计算方法简单,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和机械,在法理上则存在缺陷。

首先,这种规定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在雇主合法解除合同场合,雇主需要支付的是经济补偿。从立法的规定看,经济补偿适用于雇主具备正当事由而解雇雇员的场合,由于此时雇主解雇雇员具有正当性,因此经济补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减缓雇员在失业期间的后果,而在于承认雇员对其工作的一种权益。因此,即使雇员在被解雇后立即获得了一份工作,雇员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而随着雇员工作时间的增加,雇员对工作的权益也增加,经济补偿应随着雇员年龄和工作时间的增加而增加。354因此,应根据雇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雇主合法解雇雇员时的经济补偿金额。但在雇主不具正当事由而违法解除合同场合,即不当解雇场合,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弥补劳动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损失和其它损失,二者的目的不同,两项制度的机理并不相同。因此,简单的适用双倍规则与法理并不吻合。

第二,依据该标准,在许多场合,赔偿金的数额并不合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将其赔偿数额固定为雇主依法解除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2倍,在许多情形下,会造成赔偿金额畸高或畸低。举例说明之,假设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一份5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工作1年后,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此时雇主的赔偿标准仅为2个月的工资(1月工资的2倍),劳动者可能损失的4年甚至更长的工资和其它损失都无法得到赔偿,此时的赔偿标准明显过低。而且,简单套用经济补偿的双倍计算违法解雇的赔偿金额容易鼓励用人单位尽早违法解除合同,因为劳动者已工作期间越短,雇主的赔偿金额越少。与此相反,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雇主责任的限制,在某些场合,雇员又可以获得高额的不合理赔偿。假设一名59岁的雇员,在某一单位已工作满40年,假设其工资并没有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如其在退休之前被雇主不当解雇了,根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及违法解雇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此时该雇员可以获得的赔偿为4年工资的双倍,也即8年的工资。雇员在其退休的前一年可以获得8年工资的赔偿金额,这显然极不合理!因此,现有规则的漏洞以及在许多情形下的不合理性非常明显。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当解雇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虽然简便易行,但却无法反映雇员在被不当解雇后的实际损失或者大体的损失,现行的不当解雇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过于僵化,与不当解雇中雇主承担责任的目的并不相符,容易使雇主承担过低或过高的不合理的赔偿责任。因此,必须根据不当解雇赔偿的目的,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改革现行的不当解雇责任规则。

四、雇主不当解雇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

从以上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可以看出,欧洲国家例如英国、德国和法国,在劳动成文法中对解雇保护有较为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对解雇的正当事由、不当解雇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由于美国和许多国家不同,其并无实质意义上的解雇保护法,因此,其主要通过合同法的原则确立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日本则主要通过民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来确立雇主不当解雇的责任基础。在不当解雇的救济中,尽管雇员有权利要求恢复工作,雇主也有义务继续雇用雇员,但劳动关系是雇主和雇员具有高度信任和合作的关系,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往往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不复存在,因此,尽管理论上,雇员可以要求恢复工作,但如上文所述,赔偿成为主要的救济方式。因此,在不当解雇救济中,赔偿责任的合理设臵至关重要。通过上文分析,本文认为雇主不当解雇责任特别是责任范围的设计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不当解雇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为雇员提供“就业安全”

在普通法和民法典之外通过特殊的劳动立法规定解雇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不当解雇的责任的基本目标在于实现“就业安全”。就业安全并不等于就业稳定,其意图不在于为雇员提供一种长期、稳定甚至终身的合同,限制人员的流动,而是使雇员处于一种可预期的状态。首先,雇员仅仅在雇主具备正当事由的情形下才能被解雇,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使雇员获得稳定的预期,从而激发雇员为雇主努力工作。因为,雇员如果表现良好就可以稳定地获得工作;如果表现不佳,则可能被雇主依法解雇。因此,雇员在受到解雇保护法保护的状态下有利于雇员和雇主建立彼此的信任和稳定的关系。如果雇员不受解雇保护法的保护,雇员随时可能被雇主解雇,则其将处于一种不可预期的状态。这不利于培养雇员对雇主的忠诚,也不利于鼓励雇员为了长期服务于雇主而对自身人力资源的投入,例如努力参加培训,提高自身技能。同时,如果没有解雇保护法,雇员随时可能被雇主无理由的解雇,也不利于雇员形成获得稳定工资收入的预期,从而可能抑制雇员的消费,不利于消费需求的增长。第二,解雇保护法也对雇员提供了一种保护。雇员在一家单位的资历并不必然带到别的单位,而且,工作对于雇员的重要性相比某一雇员对雇主的重要性通常要大,雇主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形下解雇雇员,不仅在观念上无法被社会接受,对雇员本身也是不公平的。第三,解雇保护法有利于克服雇员从属地位带来的不利影响。雇员由于其地位所决定,在工作中必须接受雇主的指挥和控制,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劳动法甚至被认为是“关于劳动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者(雇员)的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则(从属地位劳动者的特别法)的总和”。 1如果不对雇主的不当解雇进行规制,放任雇主随意解雇雇员或者以解雇

总之,由于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以及雇员被解雇后存在的诸多难以定量的因素,难以准确计算雇员的真实损失,且各国对雇主解雇的正当事由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解雇保护法本身也体现了一定的政策色彩。相应的,雇主的赔偿责任也体现了一国劳工保护的政策,难以寻求统一的标准,宜根据合同解除的基本原理,

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劳工保护状况、裁判机构的能力等因素,制定出既符合解雇保护法的原理,又能体现本国的劳工政策和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具有操作性和灵活性的不当解雇赔偿责任规则。

参考文献:张国文,《法律中的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戴建中.,《法律中的赔偿责任》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中华民族的起源

中华民族的起源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而中华帝国和其它古文明帝国一样,从小小的原始部落和小小的地区,不断的和其它的部落联合,融化和扩张,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帝国。当研究其它的古文明时,现代人一直不能解读他们祖先的文字,以致难以了解自己的文明之始末,而现代的中国人却能读通几千年前的文字,了解中华祖先的文化。因为我们中华文明是世上唯一的统一和连续的文明,中华文明的发展当然有受到外族的侵入,中国也曾经被外族统治过,但是,不是我们要被迫接受入侵者的语言,文明,相反的,中华文明是一种不具侵略性,而博大精深的文明,所以,入侵者自己总是迅速的完全的被我们所同化,融合,使我中华文明更趋先进,更具活力。以下,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我们的祖先吧。 自公元前三千至前二十一世纪,是中国文明初起的时代,有三皇五帝之说。三皇的说法不一,一般认为是伏羲,女娲,神农。传说伏羲氏教民结网,从事渔猎畜牧,致嫁娶,以丽皮为礼,创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而已考古发现中国最早的文字,就约在五千年前,因此,伏羲氏确实应该是中华文化最早的代表。女娲是在伏羲氏以后为天下共主,他作笙簧,是音乐的开始,传说她练石以补天,聚芦灰以止滔水。神农氏(炎帝)继女娲后为天下共主,传说他是农耕和医药的发明者,又创造了五弦琴,开始蜡祭和市场。看来,至他开始,中华民族开始进入农耕社会。『五帝』乃黄帝、颛顼、帝喾、唐尧、虞舜《史记.五帝本纪》 黄帝,姓姬(或云公孙),号轩辕氏、有熊氏,原居于西北,后迁徙至涿鹿(今河北涿鹿东南)一带。炎帝传为神农氏,姜姓,号烈山氏或厉山氏。时南方强悍的九黎族,在其首领蚩尤率领之下,和炎帝争夺黄河下游地区,炎帝失败,向北逃串,向黄帝求救,并结为联盟。黄帝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和应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功能 在一个相对较长的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过相互的考察与投入而形成一种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对于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对用人单位而言,信赖关系的形成,劳动者更替减少,则用人单位招工成本会降低,工作磨合成本也会降低。而用人单位也不会吝啬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而劳动者的特定职业能力就成为用人单位企业资本的一部分。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一个长期的劳动合同,首先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减少劳动关系的短期化行为。其次,使劳动者的职业能力由于企业的持续投入而有持续提升的可能。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了多次博弈的可能。而多次博弈是信任产生的基础,而在信任基础上劳动关系才可能是稳定的。 在此基础上的劳动关系才有内在和谐的可能。而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这种信赖关系,如果没有合理的解约权规范,则可能异化为禁锢劳动者的封建式人身依附契约。而解约权制度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公平的赋予双方当事人并对其进行合理制限,以实现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基本宗旨——在公平与效率、稳定与自由之间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不仅是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现实需要,更是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立法的迫切要求。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和应对 (一)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1.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适用对象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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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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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返还”。《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9条第4项规定:“为履行不存在的债而交付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请求返还财产的人知道债的 不存在,则该财产不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0条第3项规定:“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不得请求返还”。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仍为任意之给付,则因自己不合理之行为 而产生的损失,法律自无保护之必要。因此非债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给付人应消极地不知给付义务存在,亦即须基于错误而给付,其给付义务不存在之知与否,应以给付时为标准。在罗马法上错误之给付以非出于过失为要件。关于错误罗马法上区分事实上错误与法律上错误。按原则,仅以事实上的错误为限,至于法律上的错误, 如继承人因错误而未向受遗赠人扣足特留份,就不得作为无债清偿的根据。但对未满 25岁的未成年人、妇女和士兵则特予优待,可以因法律上的错误而构成无债清偿。史尚宽先生则认为错误基于过失与否,其为事实上之错误抑或为法律上之错误, 在所不问。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从而不得请求返还,该给付须为自愿。《瑞士债务法》第63条规定须自愿支付。《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 2165条亦规定为自愿清偿。虽然明知无给付义务,但非自愿而为给付,则可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143条第2款规定,除无行为能力人或因受胁迫为支付者外,付款方明知其无付款义务而为付款行为者,不得请求返还。对上述立法进行反面解释,即若给付人虽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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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 黄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洪堡大学法学博士) https://www.360docs.net/doc/6e4942474.html,/new2004/index/..%5Cshtml%5C20090428-130312.ht m 一、解雇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概念辨析:解雇为“合同终止”之下位概念 本文所称的解雇,是指作为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一方,基于单方面意愿,通知雇员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理解德国解雇制度,先得了解德国法为合同当事人提供的通过单方面(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即能摆脱合同债务法锁的法律制度。这种能够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可以分为“Rücktritt”和“Kündigung”两种。前者主要由德国民法典第323条以下规定,针对买卖、贷款、承揽等为一次性给付的合同关系,此种意思表示导致溯及性的消灭合同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所谓合同自始无效。与之相反,“Kündigung” 适用于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租赁、合伙、银行结算(帐户)等继续性合同关系(Dauervertrag,Dauerschuldverh?ltnis),此种意思表示导致非溯及性的、“向后”的消灭合同债务关系之法律效力。换言之,合同关系的存续以“Kündigung”为临界点,之前的合同关系有效,之后的则不复存在[1]。 民国时期以及后来台湾的学者照搬了德国关于合同关系基于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而得以消灭的制度设计,将“Rücktritt”和“Kündigung”分别译为“(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以作区分[2]。大陆地区虽然继受了这项制度,但这两个概念的适用情况比较混乱,一部分学者[3]沿用民国时期和台湾翻译,通说[4]则倾向于将“终止”理解为合同关系的彻底结束,即等同于台湾地区的“合同终了”或“合同消灭”,从而(被迫)将“解除”作为上位概念,下分“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的意思表示”,即“Rücktritt”(台湾之“解除”),和“使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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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辨析

作者简介:张江莉(1977-),女,汉族,重庆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亓培冰(1973-),男,汉族,山东莱芜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1 史德海:5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黄家伟与陈观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6,载5北京民事审判案例精析6,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654页。 o 洪学军:5不当得利制度研究6,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20页。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辨析 Anal ysis Abo utThe Testm i ony L i ability OfUnj ust Enric h me ntNot By Renderi ng 张江莉 亓培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 100022) 内容提要:诉讼中不当得利要件事实,尤其是受益人获益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务中多有争议。一般而言,该证明责任应当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人承担;在权益侵犯型不当得利中由受益人承担;而在一方主张为非给付、一方主张为给付的特殊不当得利案件中,仍应当由请求人提出初步证据,但可以适当降低其证明标准。 关键词: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特殊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证明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5民法通则6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0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0,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在诉讼中,如何证明获利/有0、/无0/法律上的原因0,是不当得利案件的核心。应由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人(受损方、诉讼中的原告)证明被请求人(获利方、诉讼中的被告)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0,还是由被请求人证明获利具有合法依据,会直接导致截然相反的诉讼后果。对此,学者多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该类诉讼的证明责任有特殊规定,而从/法律要件分类说0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来看,应由请求人即原告来承担不当得利构成的四要件成就的证明责任,其关键是/无法律上的原因0的证明责任。笔者亦基本认同这一观点,但认为此种证明责任主要适用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利益的变动是因受损方的给付行为引起的,受损方如欲回复到利益变动前的状态,应承担给付基础已不存在或丧失等证明责 任亦合情理。这一观点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有所体现。 1 但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中,如何配置举证责任,关键是如何配置获利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0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存在争议。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受损人给付行为以外事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些事由包括:受损人的行为,如误以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受益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如受益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的侵权或错误(即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自然事件,如他人之鱼跃入自己的鱼池;法律规定,如添附。o 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相比,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产生的事由复杂,类型多样,对其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更难统一,更值得研究和探讨。 本文现举一实例为引,借助其作为进一步说明的依托:原告与被告为干父子关系,关系较为密切,被告曾持有原告家的钥匙。原告声称部分字画丢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从被告家中搜出了原告所称丢失的字画,但最终以/不能认定被告具有盗窃事实0为由未予刑事立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原告承认系

企业员工辞退流程

企业员工辞退流程: 1、根据相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是公司能证明员 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其他符合辞退的,也可以辞退,不需要支付补偿。 2、部门经理发出《员工辞退通知书》,写明辞退的具体原因交至综合部;综合部写明意见后再交至总经理审批 3、部门经理对辞退员工进行面谈,说明辞退的具体原因(需注意辞退员工谈话的语言和技巧) 4、员工签字同意后,通知辞职员工依据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并填写 《离职手续表》 5、离职人员进行离职交接工作,离职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所在部门:工作、物品、文件、资料等交接 综合部:资产及其他物品等归还,收回人事手册及考勤卡 财务部:对离职员工借支及其它情况进行审核 以上手续办理完后由依次由经办人签名确认。 10、最后,上级领导,综合部,财务部,总经理依次签署意见,离 职员工:在《员工离职手续表》签名确认。 备注: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民族的象征

中华民族的象征──龙 “遥远的东方有一条龙,它的名字叫中国。”《龙的传人》这首歌曲,自诞生以来,一直吸引着众多的中国人,尤其是身在海外心向故乡的中国人。这是因为,漂泊海外的中国人,把中国传统文化中独有的龙,作为中华民族的象征,自认为是龙的传人。 中国是龙的故乡。中国文化中的龙,是一种身长、口大、大多数有角和足的动物,具有莫测变化的世间所没有的神性。在中华民族的文化中,龙的影子随处可见。在扑朔迷离的远古神话中,中华民族的神灵、祖先多带有龙的特征。秦汉以来,帝王们多以龙种自居。民间百姓则将龙当作喜庆吉祥的化身和耕云播雨的神灵。龙是十二生肖之一。龙是一种信仰观念。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龙的形象和含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变。那么,龙的起源是怎样的呢? 1988年,在属于仰韶文化早期的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的墓葬中,出土了用蚌壳摆塑的龙的图形。这是目前中华大地上龙的人工物象的最早考古发现,展示了龙的起源。在中国,龙的形象与龙的观念的起源是多元的。一般说来,是古人们把几种动物加工为龙,作为一种象征。龙字最早出现在中国目前所知最古老的文字──商代甲骨文和金文中,这说明龙至迟在商代就存在了。可以这么说,龙属于商代艺术家在多种动物艺术形象的基础上再创造的产物,因而,龙的实体本身就是一种艺术形象。 自商代出现龙以来,龙就成了商王朝及诸方国共同尊崇的通天神兽,成了人们心目中最有神通、最为聪慧的神兽。在中国传统观念中,龙一直是一种神异的吉祥瑞兽。后来,随着佛教、道教的广泛传播,人们受到启发,就将传统的神龙尊奉为龙王。于是中国大地上凡有水处都有龙王。百姓为了风调雨顺求助于龙神,帝王为了江山稳固也求助于龙神。二者合而为一,大大刺激了民间龙王庙的发展,而且出现了许多与龙有关的节日活动,如正月十五舞龙灯,五月端午赛龙舟。中南与西南地区的壮族、瑶族、哈尼族、崩龙族、普米族等也有祭龙节、祭龙王节、龙潭祭节、龙公龙母上天节等。各民族所尊崇的龙是同源的,其文化中的龙的含义都是一致的,即以龙为兴云布雨掌管福祸之神。龙为中国民俗节日增添了色彩,也给人们带来了希望与欢乐。 从龙的起源与发展历史看,龙不是中华民族的祖先。近年学术研究表明,龙也不是中华民族的图腾。“龙的传人”是近百年从海外传入大陆的一种说法,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崇龙观念的一种歧变。从前作为帝王象征的龙,现在变为大至中华民族小至每一个中国人的象征了。这其中有海外华人对祖国传统文化依恋于内、炫耀于外的心理在起作用。其实,中华民族的真正凝聚力是建立在祖国辽阔壮美的国土与悠久精深的文化传统之上的。

解雇保护制度研究

解雇保护制度研究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是劳动者生存权和发展权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劳动者依赖劳动关系的存续赚取生活费用,并通过劳动关系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故而被解雇就意味着劳动者生活资料和自身尊严的丧失。因此,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置于脱离劳动关系的状态。解雇保护制度便是针对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劳动合同不当解除行为”进行的公法干预。 解雇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但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中,由于长久以来将“雇用”以及“解雇”等相关词语与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联系在一起,致使上述词语成为一种忌讳使用的术语。因此,本文首先对解雇的概念、类型以及解雇保护制度的特征进行阐释,并简要论述了伴随解雇实践而产生的解雇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尽管我国已存在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方式仍然是典型的私法范畴内的事后救济,属于事前救济的解雇保护的制度缺失难以使劳动者获得相应保护。本人认为劳资关系在实然上处于不平衡状态,而解雇保护制度正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途径。 基于此,本文通过对解雇保护法理的阐述,在比较分析、借鉴吸收英、法、德三国解雇保护制度理论与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解雇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文章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其一,我国应完善解雇预告期和合理适当的移植劳动保全机制,并提供了具体的设想;其二,我国解雇要件的法律规范不足,应对解雇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并针对实际情况,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雇保护制度,从而形成劳动合同法与解雇保护法相互配合的劳动法律制度, 使用人单位不当解雇行为的发生率降至最低,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稳定就业的作用。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辨析(一)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辨析(一) 关键词: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特殊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 内容提要:诉讼中不当得利要件事实,尤其是受益人获益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务中多有争议。一般而言,该证明责任应当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人承担;在权益侵犯型不当得利中由受益人承担;而在一方主张为非给付、一方主张为给付的特殊不当得利案件中,仍应当由请求人提出初步证据,但可以适当降低其证明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在诉讼中,如何证明获利“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案件的核心。应由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人(受损方、诉讼中的原告)证明被请求人(获利方、诉讼中的被告)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还是由被请求人证明获利具有合法依据,会直接导致截然相反的诉讼后果。对此,学者多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该类诉讼的证明责任有特殊规定,而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来看,应由请求人即原告来承担不当得利构成的四要件成就的证明责任,其关键是“无法律上的原因”的证明责任。笔者亦基本认同这一观点,但认为此种证明责任主要适用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利益的变动是因受损方的给付行为引起的,受损方如欲回复到利益变动前的状态,应承担给付基础已不存在或丧失等证明责任亦合情理。这一观点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有所体现。【1】 但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中,如何配置举证责任,关键是如何配置获利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存在争议。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受损人给付行为以外事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些事由包括:受损人的行为,如误以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受益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如受益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的侵权或错误(即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自然事件,如他人之鱼跃入自己的鱼池;法律规定,如添附。【2】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相比,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产生的事由复杂,类型多样,对其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更难统一,更值得研究和探讨。 本文现举一实例为引,借助其作为进一步说明的依托:原告与被告为干父子关系,关系较为密切,被告曾持有原告家的钥匙。原告声称部分字画丢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从被告家中搜出了原告所称丢失的字画,但最终以“不能认定被告具有盗窃事实”为由未予刑事立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原告承认系争字画确属原告,但其获得均有正当来源,部分字画为原告即兴作画后赠与被告,部分为原告赠与被告的妻子和岳父,部分为原告赠与被告的朋友后存放在被告处,部分为以被告为原告购买家具、修缮房屋、交纳电话费等形式交换所得,被告并未偷过原告字画。双方互不认可对方的主张,也均未能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时,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决定了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即由何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3】 在这一案件中,按照原告的主张,本案属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即原告受到损害、被告获得利益是由被告的侵害行为造成的;而按照被告的主张,其持有字画有多种合法途径,部分为非给付来源(朋友寄存),部分为给付来源(原告赠与、价值交换)。本文论述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在双方均认可获利原因为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中,如何分配“法律上的原因”之“有”或“无”的证明责任;二是一方主张为非给付(如权益侵害)、另一方主张为给付(赠与)的不当得利中,应当由何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分类和证明责任的分担 《民法通则》并未将不当得利作实体法上的类型区分。民法理论上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给付”指有

员工解雇制度模板

员工解雇制度模板

员工解雇 说明: 下列三种情况可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1.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间, 双方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 2. 合同期满时双方其中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由于上述第1条内容而产生中止劳动合同的,提出中止合同的一方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方式: 1.0 员工提出辞职, 需解除劳动合同: 1.1 直属主管于正式收到『员工辞职通知书』后,注明对该员工辞职的批复(包括同意离职的日期等)。并联同人力资源部安排与该员工面谈了解情况及员工对公司的意见。 1.2 由人力资源部安排辞职员工办理辞职手续。 1.3 由人力资源部到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且终止保险事项。 2.0 公司提出辞退员工, 需解除劳动合同: 2.1 辞退员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解除劳资关系之最终及迫不得已之措施, 若员工的违规行为经两次警告, 或其工作能力及表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者, 公司变更其工作岗位及职级而该员工不同意接受时, 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3.0 公司无论员工辞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部及部门经理应及时检讨有关人事策略, 并决定是否需要招聘或调升员工填补该空缺。 4.0 离职面谈: 4.1 离职面谈之目的乃收集及统计员工离职的原因及其它有关资料,以便公司

改善有关措施和制度。 4.2 离职面谈由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主管/经理主持, 并对该员工辞职作出批复。 4.3 离职面谈报告存放在离职员工之个人档案文件内, 每月离职人数、原因等有关资料将摘录于每月人事工作报告内。 4.4 离职员工可自愿填写『员工离职意见书』, 该意见书的内容由人力资源部处理并判断其准确合理性后交有关人员, 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及完善用人制度。 5.0 离职证明: 5.1 离职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 5.2 人事部发出之该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之受雇日期、职位及离职原因。 5.3 被开除的职工只获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可获发离职证明书。 6.0 离职时及最后工资结算要求: 离职员工于离开公司前必须将所有公司物品退还给公司, 并完成『员工离开公司退还公司物品报告表』。该报告表必须由直属上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签署证明已退还所有物品后, 财务部才为离职员工结算工资。 7.0 最后结算薪金包括以下项目: 7.1 计算至该员工上班最后一天之工资及补贴; 7.2 未休之有薪假期补偿金结算; 7.3 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需补/扣之代金额(例:保险金); 7.4 扣除向公司借款/赔偿之金额。 8.0 离职员工在当月连续出勤15天以上者(不包括15天), 方可享受当月奖金。计算奖金的方法是:按当月奖金额为单位, 按离职员工离职当月之实际出勤日数计发。 9.0 最后结算之款项于员工离公司后七天内清付给离职员工。

国旗的来历和含义

国旗的来历和含义 国旗国徽国歌含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含义1949年6月10日,政协成立专门委员会研究新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方案,并于7月14日至8月15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征求设计方案。 最终,公元1949年9月27日,在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形成定案。 国旗:四颗小星代表中国四个主要的社会阶级士、农、工、商(后依据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将顺序改为工、农、士、商,再改为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其中城市小资产阶级相当于过去所称的士,民族资产阶级相当于过去所称的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另一方面,也隐喻以汉族为中心,其他满、蒙、回、藏等四族共同统一在中国之内的含义。 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说明: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国歌: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义勇军进行曲》新词。 改定国歌歌词后,各方面对此一直有不同意见,要求恢复国歌原

来的歌词。 直到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撤销1978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词,恢复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义勇军进行曲》诞生于中华民族生死存亡关头,凝聚着中华儿女不做亡国奴的怒吼。 一首表现中华民族的刚强性格,显示祖国尊严、充满同仇敌忾、团结御敌豪迈气概的革命战歌就这样诞生了。 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诞生于1935年,当时中华民族正处于生死存亡的关头。 这首在中华大地上歌唱了近70年的歌曲,像一支战斗的号角,鼓舞了中华民族儿女去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去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去建设社会主义。 对于中国人来说,《义勇军进行曲》最能唤起内心的强烈共鸣。 全国各族人民同唱这一首国歌,将不断激发出爱祖国、爱人民、一往无前、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加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自豪感,为中华民族的和平崛起而努力奋斗。 中国国旗的蕴含意义中国国旗的蕴含意义:中国国旗中的大五角

2016年最火的劳动争议:用菜盆洗经期内裤事件看解雇保护制度

2016年最火的劳动争议案件 从食堂员工用菜盆洗经期内裤事件看解雇保护制度 食堂员工肖某因被举报在公司用食堂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裤,被公司开除。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肖某违约赔偿金。公司不服,将肖某起诉至法院。 今天上午,此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肖某承认自己确实有用洗菜盆洗过内衣裤,但洗的并非经期的内衣裤。“我的行为的确是不好的事情,但并不算严重违纪。”肖某还主张,因为通州区的环评,并让各个企业外迁,公司已经把主体部分搬到江苏,并在大量裁员。“因为我是裁员范围,公司才把1月份的事件又翻出来,找理由把我开除。” 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是意料之外,已经超出了常人理解范围,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法记明该行为。“稍微有点生活常识的人都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特别是月经期内裤,其本人在家也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可想而知,肖某平时在食堂工作中的卫生情况。” 经调解,由原告方支付给被告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这则新闻刷爆了朋友圈。 劳动合同法出来后,争议就一直不断。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四年,劳务派遣修改。劳务派遣修改不到四年,官方抛出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信息。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不同,在于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干预劳资双方的合意。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保护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的解雇保护,是干预最明显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法取消了终止约定的规定,劳动合同不能约定终止的情形。《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劳动法第十九条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到了劳动合同法,终止是法定的,约定被取消了。 其次,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是严格的法定条件。除了协商解除外,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的空间太小了。对过错劳动者的解雇,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而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是个封闭性地条款,只有六项,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还有程序性限制。解除需要通知工会。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至少要在起诉前补正。也就是说,虽然不必事先通知工会,虽然不必理会工会意见,但是要走一个程序,表示对工会的尊重。 第四,处理的时效。员工就提出,为何半年前的行为翻旧帐?秋后算帐是个很可怕的行为。员工的违章你知道,但是你不处理,今后有矛盾再旧案重提。这就是权利滥用了。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是常见劳动争议纠纷之一。解除纠纷,常以用人单位败诉而告终。且不说败诉的法律后果是赔偿金或者可怕的继续履行,让我们来看看用人单位为何容易败诉。 解除无非就是两点,一是事实,二是法律。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从本案来看,食堂员工用菜盆洗经期内裤,用人单位得

电影结尾字幕电影职员表

职员表staff 领衔主演 Starring Xxx饰xxx Xxx饰xxx Xxx饰xxx Xxx饰xxx 特别演出(友情演出)Cameo 参加演出Actor 导演组 电影制片人(出品人) Producer 导演 Director 编剧 Screenwriter 制作人 Producer 执行制片人 Associate Producer 制片主任 Line Producer 副导演/助理导演Assistant Director 统筹Schedule Planner 场记Clapper 监制Executive Producer 选角导演Casting

艺术指导Production Designer 文学策划 Screenplay Coordinator 摄影组: 摄影指导 Director of Photography 摄影 Cinematographer 摄影助理 Assistant Camera 照明 Gaffer 照明助理 Gaffer Assistant 剧照 Still Photographer 录音组: 录音师 Sound Engineer 录音指导 Sound Supervisor 配音指导 ADR Supervisor 配音录音师 ADR Mixer 配音剪辑 ADR Editor 配音助理 ADR Assistant 配音演员 ADR V oice Casting 前期录音师 Location Sound Mixer 同期录音师 Location Recording Supervisor 拟音 Foley Recor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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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例

【案情简介】 雷某男与陶某女系朋友关系。1996年12月3日至1997年9月30日,雷某男分5次将资金共计38万元打入陶某女在某证券公司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2004年8月24日,雷某男一纸诉状将陶某女告上法庭,请求其返还借款38万元。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雷某男的诉讼请求。2005年4月21日,雷某男又以另一纸诉状将陶某女告上法庭,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38万元。在不当得利纠纷中,陶某女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本案焦点】 1.雷某男打入陶某女账户中的38万元对于陶某女来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雷某男两次起诉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3.雷某男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相关法律知识】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依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后因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该财产则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因好动跳进己家的池塘或者邻居的宠物狗因迷路跑进己家,则该鱼和狗也成为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受益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不当得利依据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二种。给付不当得利又可分为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的不当得利、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三种;非给付不当得利又可分为基于受益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五种。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根据其是善意还是恶意而有所不同,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非现有利益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受益人则负担较善意受益人更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无论原因如何,受益人均不能免除返还义务。此外,恶意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不足以弥补受损人的损失时,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接受陶某女的委托后,从事实与法律两方面认真地研究和分析了案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雷某男就同一事实提起两次诉讼,属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雷某男向陶某女账户转款是基于其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目的是为了向陶某女履行还款义务,故陶某女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利益问题,不成

2017企业员工离职管理流程图

离职管理流程 一、目的 规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双方合法利益,减少因人员离职造成的损失,使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所依循。 二、围 适用公司所有离职员工。 三、离职类型 1、辞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 2、辞退(解雇)种类如下: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工作能力达不到本岗位工作要求,在公司部调整也没有合适岗位的。 (3)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5)严重渎职失职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6)因个人行为致使公司蒙受3千元以上损失的。 3、自动离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员工连续矿工两日以上或未经单位批准其它擅自离职的行为。 四、离职管理的流程 1、辞职流程 (1)辞职人员填写《辞职申请书》(附件一)报告所在部门。

(2)所在部门接到员工《辞职申请书》后,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应在三日之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批准后,将该员工的《辞职申请书》转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发放《部门工作及相关物品移交清单》(附件二)监督该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由监交人,接交人、移交人分别签字确认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 (4)办理社保、公积金停缴/转出事宜,发放养老保险手册及社保、公积金停缴、转移单。 (5)办理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如签订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限,辞职人员须按照相应条款支付相应费用。 2、辞退(解雇)流程 (1)用人部门负责人填写《辞退(解雇)审批表》(附件三),经分管副总签字确认后转行政人事部,由离职人员签字确认。 (2)行政人事部汇总相关资料报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批准后按照辞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司原因辞退(解雇)员工,按国家《劳动合同法》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自动离职流程 (1)自动离职人员,在个人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的情况下,由部门负责人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对该员工相关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材料证据、工资性收入、劳动保险关系等工资福利待遇进行核查、停发、封存、冻结等处理,做好原始记录的保留工作,并上报总经理。 (2)在个人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的情况下,人力资源部依法及时启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3)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书面的形式直接送达本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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