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当解雇的法律责任

浅谈不当解雇的法律责任
浅谈不当解雇的法律责任

浅谈不当解雇的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解雇是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到雇主与雇员双方的利益,在对不当解雇原因及相关立法缺陷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合同中不当解雇的若干规制。总结了解雇与不当解雇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列举了用人单位不当解雇劳动的情形,并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违反公平原则三个方面来讨论不当解雇的责任形式,阐述了用人单位在不当解雇行为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的基本稳定。

关键词:不当解雇构成要件责任形式

解雇是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涉及到雇主与雇员双方的利益。现代劳动法在赋予雇主单方解雇权的同时,又对该权利的行使施加了诸多限制,因此就产生了不当解雇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解雇制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也还存在诸多缺陷,需要不断完善。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不当解雇,会直接威胁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一样用人单位会面临着一个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在这种的情况下,无法使企业求得稳定发展,故为各国劳动法所重视。大多数西方国家,公共部门的雇员享有稳定的工作保护权利,法律对解雇做了具体限制,明确规定要有"正当理由"才能解雇雇员。公共部门采用这种保护性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基于雇员所具有的忠实、正直、自律性,或者雇员为完成工作已经进行了相当的、特定的人力资本投入的事实。而在私营部门,工作保护的规定却相对较少,私营企业主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往往将一些已经不需要的职工通过各种借口解雇,如借口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技术不合格、企业改组等将职工解雇。对于不当解雇,我国现行的法律只笼统规定了某些特殊群体有权抵御某些类型的解雇,而没有对整个劳动者群体的权利做出规定。

解雇与不当解雇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解雇的内涵。解雇制度与劳动关系解除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解雇制度是雇主单方面对雇佣关系的终止行为,而劳动关系的解除包括劳资双方协议解除和劳资双方中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两种情形。因此,解雇属于劳动关系解除

情形之一,其内涵和外延均比后者要窄。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解雇指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

不当解雇的内涵。不当解雇是雇主(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在没有不』F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给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可见,不当解雇亦属解雇之一种,与』E当解雇相比较,不当解雇有以下特征:一、构成不当解雇的实质性要件是雇主的解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缺乏』E当理由。二、不当解雇是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就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权益,也是劳动者维持生计和自身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不当解雇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权,使本来可以维持的劳动关系戛然而止,从民法的角度而言,不当解雇属于侵权行为。三、不当解雇是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劳动者权益的受损,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基于民法上的损害补偿原则,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或补偿。

解雇自由与解雇权限制。从各国劳动法关于解雇的立法来看,有两种解雇的制度模式,即解雇自山和解雇权限制。所谓解雇自由是指雇主根据一方的自山意志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解雇自由原则的确立源于民商法中的私法自治理念,劳动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当事人双方既然有权根据意愿自山缔结劳动关系,当然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雇主的解除自山权属于雇主经营管理权的内容之一,也是雇主提高经营效率和维持企业秩序的重要手段。限制解雇权滥用是指雇主的单方解除权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亦即雇主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符合法律对解除权行使限制的规定,对于法律明文禁止解除的情形,雇主不得解除。

效率和公平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同理,自由解雇和解雇限制也不是根本冲突的,就如同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变迁的过程中,对契约自山原则的限制并不是彻底否定私法基本原则一样,强调对解雇的限制,不过是在传统的强调效率的基础上,开始关注公平价值。

不当解雇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当解雇是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无“无正当理由”,主观上有过错。用人单位合法解雇劳动者必须是基于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如经双方协商解除,符合径直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

相关规定的解除。不具备书面的形式,未遵守解除期限的,如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未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德国劳动法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都应遵守的解约期限,解约期限包括基本解约期限、延长了的解约期限和试用期的解约期限,如果不遵守解约期限的,解约无效。未尽说明义务,用人单位应将解雇的事由、解雇期限的起止时间、解雇引起的相关待遇的处理和经济补偿等事项明确告知劳动者,而未告知的。用人单位有违法、违反公共政策解除或违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解除行为。

不当解雇的原因。不当解雇普遍存在,总的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首先,我国的人口数量庞大,劳动力资源过剩,就业市场供求失衡,用人单位没有人力资源紧缺的后顾之忧。

其次,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雇权的制约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足。虽然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在原有《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但是,《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上,基本还是沿袭了旧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雇权的限制不到位,在客观上为用人单位不当解雇提供了可乘之机。

再次,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仍不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导致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操作现象难以有效遏制。

不当解雇的责任形式

(一)不当解雇的情形

除违反径直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等相关规定的不当解雇外,还包括违反限制解除规定的相关情形。对限制解除,我国《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作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预告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延续劳动合同到“四期”(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为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不当解雇还包括以下情形: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控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遭解雇的;因歧视而遭解雇的,如因性别、社会出身等而遭差别待遇解雇的;因结婚而遭解雇的: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员的解雇;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的解雇,但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并未公布、公开: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借口的解雇;没有任何理由对劳动者的解雇;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出于恶意签定短期劳动合同而随意对劳动者的解雇,等等。

(二)不当解雇的主体

不当解雇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有过错,因此,用人单位是承担不当解雇责任的主体。

1.解雇无效、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当解雇劳动者的,其解雇无效应继续履行。继续履行责任,是受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在责任制度上的体现。只要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和可能时,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劳动合同中,继续履行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而不能适用于劳动者,因为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如果强制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给付义务,势必会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与"不得强迫劳动"这一国际通行的劳动合同履行原则相违背。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继续履行是我国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工会法》第52条和《工会法解释》第6条规定,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实中,国外不少国家的劳动立法也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原则。如依据英国衡平法的规定,法院可颁发“履行令”,强制违约的雇主继续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

2,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违约金责任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是否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预先约定好的。一般认为,违约方只要有违反了合同的行为存在,且此行为不具有免责事由,而且双方有违约金的约定,则必须要承担违约金责任。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违约金的意义在于对履行利益的补偿。因此,本质意义上的违约金应当是补偿性的违约金。另外,在确定违约金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的同时,不排除当事人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约定适用惩罚性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惩罚性,表明了它与损害赔偿的基本区别。如果违约金只有补偿性而无惩罚性,则违约金的作用就基本上同于约定的损害赔偿,从而抹杀了违约金所固有的特点,而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充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在劳动合同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如服务期、保密条款),一般不得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3.经济补偿。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在一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2001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承担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的责任。赔偿责任作为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已经得到世界各国法律的确认。《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3条作了具体规定。

5.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不当解雇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对该用人单位或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般说来,在这五种责任形式当中,侵权型的不当解雇其责任形式主要以后三种为主,违约型的不当解雇主要以前三种责任为主,不公平解雇型的主要以1、3、4责任形式为主。其中,经济补偿金是不当解雇所产生的必然责任形式。

参考文献:

1.程延园.《英美解雇制度比较分析——兼论解雇中的法律和经济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2)

2.杜文雅杨善长《人民论坛学术》总第321期

3.张维权李振宇白小平.《劳动法理论与实务》.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和应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功能 在一个相对较长的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过相互的考察与投入而形成一种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对于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对用人单位而言,信赖关系的形成,劳动者更替减少,则用人单位招工成本会降低,工作磨合成本也会降低。而用人单位也不会吝啬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而劳动者的特定职业能力就成为用人单位企业资本的一部分。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一个长期的劳动合同,首先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减少劳动关系的短期化行为。其次,使劳动者的职业能力由于企业的持续投入而有持续提升的可能。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了多次博弈的可能。而多次博弈是信任产生的基础,而在信任基础上劳动关系才可能是稳定的。 在此基础上的劳动关系才有内在和谐的可能。而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这种信赖关系,如果没有合理的解约权规范,则可能异化为禁锢劳动者的封建式人身依附契约。而解约权制度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公平的赋予双方当事人并对其进行合理制限,以实现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基本宗旨——在公平与效率、稳定与自由之间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不仅是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现实需要,更是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立法的迫切要求。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和应对 (一)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1.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适用对象的定位

浅谈会计的法律责任 毕业设计(论文)定稿(可编辑)

浅谈会计的法律责任毕业设计 (论文)定稿 摘要:在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化时,我国传统的会计工作受到了方方面面的挑战,会计改革也就势在必行。在我国的会计改革中,不论是会计理论工作者,还是会计的主管部门,都对我国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以及相关的技术等作出了极为有益的探讨,并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改革措施,同时应更重视会计法律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会计法会计行为人

目录 引言 1 1.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以及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 2 1.1.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2 1.2.会计法律责任规定的特点 2 1.3.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 3 2.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5 2.1.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 5 2.2.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及责任承担着5 2.3.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 6 3.对会计法律责任的一些认识误区 7 3.1.单位负责人对其所负会计责任的认识误区7 3.2.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7 3.3.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7 3.4.会计人员法律意识的欠缺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7 4.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前提8 4.1.会计违法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8 4.2.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会计法律规定的行为8 4.3.违法行为是在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做出的 8 4.4.单位违法主体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8 5.会计法律责任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9 5.1.对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界定不严密9

5.2.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没有可操作的法律解释,不利于实务操作9 5.3.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成因界定不严密9 5.4.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缺少对民事责任的法律界定9 5.5.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的矛盾10 6.落实会计法律责任的建议10 6.1.制度完善10 6.2.立法完善10 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3 英文摘要14 引言 目前,世界各国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研究大多处于探索阶段,研究如何将会计法律责任相关理论与各国实际相结合,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企事业单位的相关经济部门和有关行为人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违法违纪,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资财流失,严重影响了投资人、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可能造成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势必会对企事业单位自身和外部相关利益人的经济安全和经济效益产生严重的损害。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可见,会计法制化已经成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化会计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课题,会计法律责任问题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不当解雇的法律实务.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不当解雇的法律实务分析 站点名称: 指导教师: 专业:法学 学号: 学生姓名: 年月日

不当解雇的法律实务分析 摘要 本文总结了不当解雇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列举了用人单位不当解雇劳动者的情形,并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违反公平原则三个方面来讨论不当解雇的责任形式,阐述了用人单位在不当解雇行为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就业权的基本稳定。 关键词:不当解雇构成要件责任形式

目录 摘要 (1) 1 不当解雇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6) 2 不当解雇的责任形式 (2) 2.1、不当解雇的情形 (3) 2.2、不当解雇的主体 (3) 3 结束语 (5) 参考文献 (5)

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不当解雇,会直接威胁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故为各国劳动法所重视。大多数西方国家,公共部门的雇员享有稳定的工作保护权利,法律对解雇做了具体限制,明确规定要有“正当理由”才能解雇雇员。公共部门采用这种保护性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基于雇员所具有的忠实、正直、自律性,或者雇员为完成工作已经进行了相当的、特定的人力资本投入的事实。而在私营部门,工作保护的规定却相对较少,私营企业主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往往将一些已经不需要的职工通过各种借口解雇,如借口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技术不合格、企业改组等将职工解雇。对于不当解雇,我国现行的法律只笼统规定了某些特殊群体有权抵御某些类型的解雇,而没有对整个劳动者群体的权利做出规定。 1、不当解雇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不当解雇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公共政策、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不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并给劳动者带来损害的行为。从不当解雇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不当解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不当解雇的起因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公共政策、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是以不正当理由作为解雇理由,这是不当解雇构成的实质要件;不当解雇是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其行为的性质可以是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也可以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所损害的劳动者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不当解雇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或补偿。 笔者认为不当解雇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当解雇是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无“正当理由”,主观上有过错。用人单位合法解雇劳动者必须是基于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如经双方协商解除,符合径直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相关规定的解除。不具备书面的形式,未遵守解除期限的,如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未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德国劳动法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都应遵守的解约期限,解约期限包括基本解约期限、延长了的解约期限和试用期的解约期限,如果不遵守解约期限的,解约无效。未尽说明义务,用人单位应将解雇的事由、解雇期限的起止时间、解雇引起的相关待遇的处理和经济补偿等事项明确告知劳动者,而未告知的。用人单位有违法、违反公共政策解除或违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解除行为。 2、不当解雇的责任形式

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 黄卉

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 黄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洪堡大学法学博士) https://www.360docs.net/doc/5c17955568.html,/new2004/index/..%5Cshtml%5C20090428-130312.ht m 一、解雇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概念辨析:解雇为“合同终止”之下位概念 本文所称的解雇,是指作为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一方,基于单方面意愿,通知雇员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理解德国解雇制度,先得了解德国法为合同当事人提供的通过单方面(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即能摆脱合同债务法锁的法律制度。这种能够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可以分为“Rücktritt”和“Kündigung”两种。前者主要由德国民法典第323条以下规定,针对买卖、贷款、承揽等为一次性给付的合同关系,此种意思表示导致溯及性的消灭合同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所谓合同自始无效。与之相反,“Kündigung” 适用于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租赁、合伙、银行结算(帐户)等继续性合同关系(Dauervertrag,Dauerschuldverh?ltnis),此种意思表示导致非溯及性的、“向后”的消灭合同债务关系之法律效力。换言之,合同关系的存续以“Kündigung”为临界点,之前的合同关系有效,之后的则不复存在[1]。 民国时期以及后来台湾的学者照搬了德国关于合同关系基于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而得以消灭的制度设计,将“Rücktritt”和“Kündigung”分别译为“(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以作区分[2]。大陆地区虽然继受了这项制度,但这两个概念的适用情况比较混乱,一部分学者[3]沿用民国时期和台湾翻译,通说[4]则倾向于将“终止”理解为合同关系的彻底结束,即等同于台湾地区的“合同终了”或“合同消灭”,从而(被迫)将“解除”作为上位概念,下分“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的意思表示”,即“Rücktritt”(台湾之“解除”),和“使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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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法律责任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 任何一个行业都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和约束,而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会计作为一个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岗位,对于法律责任的厘清非常重要。会计法律法规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任何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会计行业中法律问题的产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必然结果,这是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现象,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必然事实。研究会计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已经十分紧迫。本文首先详细的阐述了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然后具体的分析了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立法不足,最后提出了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法律问题

目录 摘要................................................................................................................................ I 一、引言 (1) 二、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类别 (1)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1)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区分 (1) 1、行政责任 (1) 2、刑事责任 (2) 3、民事责任 (2) 三、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现状 (2) (一)会计法律体系存在问题 (2) (二)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贯彻执行存在问题 (3) 四、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不足 (3) (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 (3) (二)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 (4)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不清晰 (4)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 (4) 五、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 (5) (一)内部原因——会计诚信缺失 (5) 1.会计政策法规不完善 (5) 2.会计人员缺乏独立地位 (5) (二)外部原因——会计工作监管不力 (5) 1.政府监管分散,职责不清 (5) 2.社会监管不力 (5) 六、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6) (一)进一步细化财务制度,依法规范会计行为 (6) (二)建立健全企业会计监督机制,确保会计法律责任落实到实处 (6)

企业员工辞退流程

企业员工辞退流程: 1、根据相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是公司能证明员 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其他符合辞退的,也可以辞退,不需要支付补偿。 2、部门经理发出《员工辞退通知书》,写明辞退的具体原因交至综合部;综合部写明意见后再交至总经理审批 3、部门经理对辞退员工进行面谈,说明辞退的具体原因(需注意辞退员工谈话的语言和技巧) 4、员工签字同意后,通知辞职员工依据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并填写 《离职手续表》 5、离职人员进行离职交接工作,离职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所在部门:工作、物品、文件、资料等交接 综合部:资产及其他物品等归还,收回人事手册及考勤卡 财务部:对离职员工借支及其它情况进行审核 以上手续办理完后由依次由经办人签名确认。 10、最后,上级领导,综合部,财务部,总经理依次签署意见,离 职员工:在《员工离职手续表》签名确认。 备注: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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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保护制度研究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是劳动者生存权和发展权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劳动者依赖劳动关系的存续赚取生活费用,并通过劳动关系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故而被解雇就意味着劳动者生活资料和自身尊严的丧失。因此,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置于脱离劳动关系的状态。解雇保护制度便是针对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劳动合同不当解除行为”进行的公法干预。 解雇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但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中,由于长久以来将“雇用”以及“解雇”等相关词语与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联系在一起,致使上述词语成为一种忌讳使用的术语。因此,本文首先对解雇的概念、类型以及解雇保护制度的特征进行阐释,并简要论述了伴随解雇实践而产生的解雇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尽管我国已存在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方式仍然是典型的私法范畴内的事后救济,属于事前救济的解雇保护的制度缺失难以使劳动者获得相应保护。本人认为劳资关系在实然上处于不平衡状态,而解雇保护制度正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途径。 基于此,本文通过对解雇保护法理的阐述,在比较分析、借鉴吸收英、法、德三国解雇保护制度理论与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解雇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文章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其一,我国应完善解雇预告期和合理适当的移植劳动保全机制,并提供了具体的设想;其二,我国解雇要件的法律规范不足,应对解雇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并针对实际情况,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雇保护制度,从而形成劳动合同法与解雇保护法相互配合的劳动法律制度, 使用人单位不当解雇行为的发生率降至最低,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稳定就业的作用。

浅谈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浅谈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及解决对策[论文关键词]责任原因对策 [论文摘要]师的法律责任影响整个的秩序,由此必须准确、全面地分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并研究解决对策,才能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建设。 探讨注册会计师的法津责任,历来是各国研究的重点,它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合法性,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一、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 过程中未能履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责任。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主要是指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审计人员未查出,给他人造成损失,可能遭到有关方面的控告。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一错误与舞弊》对错误与舞弊的概念进行了专门定义。所谓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即被审计单位由于疏忽、误解等原因,在

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产生了错报或漏报。所谓舞弊,是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即被审计单位故意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造成错报或漏报。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贿赂、不合法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等行为。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理应负直接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则只能负审计责任。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而可能出现的经营失败,比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之问意想不到的竞争等,而无力归还借款或达到人期望的收益。审计失败则是指审计人员由于没有遵守一般公认审计准则而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原因 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

会计毕业论文论会计法律法规

会计毕业论文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论文题目:论会计法律法规一、会计法立法宗旨? (一)会计行为 (二)会计资料及其质量特征 1.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2.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二、会计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 1.单位负责人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 (四)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五)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意义? (六)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 1.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区 2.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3.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4.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三、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现状? (一)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二)会计民事责任的法律真空带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四)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界限模糊 四、建议 (一)实现各种法律之间的对接? (二)完善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制度?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1.加大处罚力度 2.将民事赔偿责任写进法律? 五、会计法律责任的规避? (一)建立健全以《会计法》为主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常效学习机制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法律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是明确会计责任的最好办法 论会计法律责任 【摘要】会计信息失真造成经济秩序混乱,不但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且损害了国家和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大量事实表明,会计信息生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共21页word资料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在劳动合同相关立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解除条件。其中大多数国家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出解雇申明并遵守一定的预告期限即可;对于定期劳动合同则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解除。英国、法国规定当雇员犯有严重错误或企业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雇主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定期劳动合同。 同时,有些国家还规定了限制雇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利时雇用合同法规定,任何以工人结婚、怀孕、达到法定的领取退休金的年龄为由解除全同都属无效。 2.解除程序。法国规定,雇主解雇雇员,需要经过下列程序:(1)预先谈话:企业打算解雇某个雇员,必须以挂号信或亲手交付信件并签收发条的方式,通知雇员预先谈话。该通知中应当说明谈话的目的,谈话的时间和地点,并告知雇员,在企业内部没有员工代表的情况下,有权自愿选择一名顾问和他一起参加谈话,同时提供顾问名单。预先谈话只能在雇员收到通知5天后进行。谈话过程中,企业应当向雇员说明其解雇的理由,并听取雇员的解释。(2)辞退通知书:企业最早只能在预先谈话的一天之后发出辞退通知书。辞退通知书必须以带回执的挂号信方式发出,其内容必须详细列明辞退的理由。 3.违法解雇责任。德国解雇保护法规定,雇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雇员可以在解雇后3周内向地方劳动法院诉讼,申请解雇无效。如法院判

决解雇无效,雇员愿意回去继续工作,雇主应该继续安排其工作,如工人不愿意与雇主继续维持劳动关系,雇主应当支付适当的一次性补偿金。法国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雇程序,需要重新完成程序,并向雇员支付最多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偿还事业组织由此支付给雇员的失业救济金(以6个月为限)。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雇理由,法庭将建议恢复雇员工作,但企业和雇员都可以拒绝。在此情况下,企业应支付雇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补偿。 4.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条件。英国规定:(1)如果是不当解雇的情况,法院可判定雇主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分三部分:一是基本补偿金。其数额根据雇员的年龄和服务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最高可达6300英镑;二是赔偿性补偿金。根据雇员所遭受的损失确定补偿的金额,最高可达11300英镑;三是补充补偿金,如果产业法庭做出撤销不当解雇而重新雇用的命令,但雇主未执行,则雇员可以要求补充补偿金。补充补偿金可按13至26周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如果解雇属于歧视性的,则补偿金可按26至52周工资标准支付,但最高周工资额限于210英镑。(2)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后,雇员有权得到旨在补偿其不稳定状态的补贴。此项补贴依据雇员的报酬和合同期限来计算,比例由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确定;如果无此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则在征求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后,颁布法令确定(一般为劳动报酬的6%)。此外,在合同期间未能享受带薪休假的雇员,在合同终止时,还可以得到带薪休假的补贴(一般为全部劳动报酬的10%)。(3)对于终止不定期劳动合同,有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和约定的辞退补偿金。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只适用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

员工解雇制度模板

员工解雇制度模板

员工解雇 说明: 下列三种情况可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1.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间, 双方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 2. 合同期满时双方其中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由于上述第1条内容而产生中止劳动合同的,提出中止合同的一方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方式: 1.0 员工提出辞职, 需解除劳动合同: 1.1 直属主管于正式收到『员工辞职通知书』后,注明对该员工辞职的批复(包括同意离职的日期等)。并联同人力资源部安排与该员工面谈了解情况及员工对公司的意见。 1.2 由人力资源部安排辞职员工办理辞职手续。 1.3 由人力资源部到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且终止保险事项。 2.0 公司提出辞退员工, 需解除劳动合同: 2.1 辞退员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解除劳资关系之最终及迫不得已之措施, 若员工的违规行为经两次警告, 或其工作能力及表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者, 公司变更其工作岗位及职级而该员工不同意接受时, 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3.0 公司无论员工辞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部及部门经理应及时检讨有关人事策略, 并决定是否需要招聘或调升员工填补该空缺。 4.0 离职面谈: 4.1 离职面谈之目的乃收集及统计员工离职的原因及其它有关资料,以便公司

改善有关措施和制度。 4.2 离职面谈由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主管/经理主持, 并对该员工辞职作出批复。 4.3 离职面谈报告存放在离职员工之个人档案文件内, 每月离职人数、原因等有关资料将摘录于每月人事工作报告内。 4.4 离职员工可自愿填写『员工离职意见书』, 该意见书的内容由人力资源部处理并判断其准确合理性后交有关人员, 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及完善用人制度。 5.0 离职证明: 5.1 离职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 5.2 人事部发出之该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之受雇日期、职位及离职原因。 5.3 被开除的职工只获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可获发离职证明书。 6.0 离职时及最后工资结算要求: 离职员工于离开公司前必须将所有公司物品退还给公司, 并完成『员工离开公司退还公司物品报告表』。该报告表必须由直属上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签署证明已退还所有物品后, 财务部才为离职员工结算工资。 7.0 最后结算薪金包括以下项目: 7.1 计算至该员工上班最后一天之工资及补贴; 7.2 未休之有薪假期补偿金结算; 7.3 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需补/扣之代金额(例:保险金); 7.4 扣除向公司借款/赔偿之金额。 8.0 离职员工在当月连续出勤15天以上者(不包括15天), 方可享受当月奖金。计算奖金的方法是:按当月奖金额为单位, 按离职员工离职当月之实际出勤日数计发。 9.0 最后结算之款项于员工离公司后七天内清付给离职员工。

2016年最火的劳动争议:用菜盆洗经期内裤事件看解雇保护制度

2016年最火的劳动争议案件 从食堂员工用菜盆洗经期内裤事件看解雇保护制度 食堂员工肖某因被举报在公司用食堂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裤,被公司开除。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肖某违约赔偿金。公司不服,将肖某起诉至法院。 今天上午,此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肖某承认自己确实有用洗菜盆洗过内衣裤,但洗的并非经期的内衣裤。“我的行为的确是不好的事情,但并不算严重违纪。”肖某还主张,因为通州区的环评,并让各个企业外迁,公司已经把主体部分搬到江苏,并在大量裁员。“因为我是裁员范围,公司才把1月份的事件又翻出来,找理由把我开除。” 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是意料之外,已经超出了常人理解范围,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法记明该行为。“稍微有点生活常识的人都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特别是月经期内裤,其本人在家也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可想而知,肖某平时在食堂工作中的卫生情况。” 经调解,由原告方支付给被告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这则新闻刷爆了朋友圈。 劳动合同法出来后,争议就一直不断。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四年,劳务派遣修改。劳务派遣修改不到四年,官方抛出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信息。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不同,在于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干预劳资双方的合意。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保护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的解雇保护,是干预最明显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法取消了终止约定的规定,劳动合同不能约定终止的情形。《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劳动法第十九条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到了劳动合同法,终止是法定的,约定被取消了。 其次,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是严格的法定条件。除了协商解除外,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的空间太小了。对过错劳动者的解雇,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而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是个封闭性地条款,只有六项,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还有程序性限制。解除需要通知工会。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至少要在起诉前补正。也就是说,虽然不必事先通知工会,虽然不必理会工会意见,但是要走一个程序,表示对工会的尊重。 第四,处理的时效。员工就提出,为何半年前的行为翻旧帐?秋后算帐是个很可怕的行为。员工的违章你知道,但是你不处理,今后有矛盾再旧案重提。这就是权利滥用了。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是常见劳动争议纠纷之一。解除纠纷,常以用人单位败诉而告终。且不说败诉的法律后果是赔偿金或者可怕的继续履行,让我们来看看用人单位为何容易败诉。 解除无非就是两点,一是事实,二是法律。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从本案来看,食堂员工用菜盆洗经期内裤,用人单位得

浅谈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改进

浅谈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改进 摘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而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文章不仅提出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而且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看法。 1985年1月,我国制定了《会计法》,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会计法》至今已施行了20余年,在这期间又结合经济形势的需要,进行了两次修正和修订。20多年来,《会计法》在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各项相关的配套法规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各项监督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但是在这20多年里,尤其是近十年来的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中,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在建立、健全和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会计法律制度更新的滞后 历史表明,必须伴随着政治、经济环境乃至会计、审计环境的变化,适时修订已有的法律并相应地颁布新的法律制度,以充分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所以我们的会计法律制度应当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发展,而我们在法律方面对适时修订比较注重,而在法规方面则明显滞后。一部1987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在2005年才以一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替代,试想一部在计划经济末期制订的法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运用,其规范效果可想而知。类似的一些法规,现在尚无新法规替代的现象还仍有存在,诸如1988年国务院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会计法律制度建设中依然存在盲区 对于一项法律制度来说,它所规范约束的行为应是经济生活中共性的问题,但诸如对于“小金库”及“账外资金”这样普遍存在于经济生活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我们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至今仍没有一个法定的、公允的界定,只是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了一个处罚条款:“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在经济活动中就一个违纪违规问题也会有许多表现形式,究竟如何界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则没有一个公允的解释,致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这些问题的界定凭借自己对字面的理解,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介于此使得在执法过程中对一些没有法律界定行为的处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五花八门,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会计法律制度中的语言表达不可操作 我国的法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有的语言,那就是“情节严重的”、“情节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这些语言都给法律烙上了“人治”的印迹。因为只有通过执法人员的主观判定,才能确定什么是“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而每个执法人员判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各不相同,这其中没有任何客观量化指标可考,也给执法不严造成了可乘之机。 四、会计法律制度在制定中缺乏责任追究条款 在会计法律制度中,往往有很多规范性字眼,“要如何如何”,“不得如何如何”,而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了违反这些规范性的规定时,又找不到相关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只好将这些问题搁置起来,由于执法的无奈,从另一个侧面也纵容了违法单位和违法个人,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念及形成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如果我们要细分会计法律的责任,大致含有两种含义,分别是狭义和广义。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在制造和提供会计信息的时候违背了会计法律法规就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仅是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①在账簿设置、账目登记、凭证编制、会计政策的选择上、会计资料的保管、会计人员的聘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环节上存有的不规范行为。②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唆使、指示、强行命令会计人员从事上述行为。③相关财政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出卖国家机密给私人企业的行为。 (二)会计法律责任规定的特点 为了会计人员更加遵守《会计法》,《会计法》规定了违反《会计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以下特点:首先,具体定义了什么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便于确定侵权行为,以及违反后即时查处在。其次,是要增大惩罚对象的范围,主要是针对一些新的规定增加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使相关规定更加严格,更加完美。再者,对各种违法行为加重了罪行,特别是增加了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所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增大惩治力度,有助于确保一个真实的、完整的会计信息。最后增加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无论是直接负责人员还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必须受到适当的制裁。 (三)法律责任的形成 就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对会计法律责任规定来说,其构成主要囊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中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囊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从本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期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责罚为主的转变。在《会计法》领域,行政责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会计专

2017企业员工离职管理流程图

离职管理流程 一、目的 规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双方合法利益,减少因人员离职造成的损失,使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所依循。 二、围 适用公司所有离职员工。 三、离职类型 1、辞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 2、辞退(解雇)种类如下: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工作能力达不到本岗位工作要求,在公司部调整也没有合适岗位的。 (3)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5)严重渎职失职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6)因个人行为致使公司蒙受3千元以上损失的。 3、自动离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员工连续矿工两日以上或未经单位批准其它擅自离职的行为。 四、离职管理的流程 1、辞职流程 (1)辞职人员填写《辞职申请书》(附件一)报告所在部门。

(2)所在部门接到员工《辞职申请书》后,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应在三日之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批准后,将该员工的《辞职申请书》转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发放《部门工作及相关物品移交清单》(附件二)监督该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由监交人,接交人、移交人分别签字确认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 (4)办理社保、公积金停缴/转出事宜,发放养老保险手册及社保、公积金停缴、转移单。 (5)办理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如签订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限,辞职人员须按照相应条款支付相应费用。 2、辞退(解雇)流程 (1)用人部门负责人填写《辞退(解雇)审批表》(附件三),经分管副总签字确认后转行政人事部,由离职人员签字确认。 (2)行政人事部汇总相关资料报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批准后按照辞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司原因辞退(解雇)员工,按国家《劳动合同法》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自动离职流程 (1)自动离职人员,在个人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的情况下,由部门负责人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对该员工相关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材料证据、工资性收入、劳动保险关系等工资福利待遇进行核查、停发、封存、冻结等处理,做好原始记录的保留工作,并上报总经理。 (2)在个人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的情况下,人力资源部依法及时启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3)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书面的形式直接送达本人,本

论解雇保护制度设计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论解雇保护制度 学生姓名 学号 1151201213999 入学时间 2011年1月 专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试点单位 大 足 工 作 站 重 庆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3年1月15 日

材料目录 1.指导任务书.....................................................................(1 )2.指导记录表.....................................................................(2 )3.写作提纲........................................................................(3-4)4.论文提要........................................................................(5 )5.论文正文........................................................................(6-12 )6.参考文献 (13) 7.指导教师情况及评语…………………………………………………(14 )8.答辩记录表……………………………………………………………(15 )9.审查意见………………………………………………………………(16 )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任务书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试解雇保护制度 学生姓名张三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孙向东职称律师

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一)

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一) 美国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福勒在讨论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时提出了一时值得注意的范畴,即向往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他认为,向往的道德是我们应当追求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义务的道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向往的道德的标准。换用通俗的伦理学术语,福勒所说的“向往的道德”就是“道德理想”,“义务的道德”就是“道德义务”。对于一个社会职业而言,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此相适应,一套职业的行为标准实际上渊源于公众对其义务道德的合理预期,而不是任何出于减少风险或者保护其自身利益的行业考虑。同时,应当注意到,由于行业的特点以及社会作用的差异,每一社会职业的义务道德是有所区别的。值得关注的是这样一些职业,它们或者提供具有公共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不容忽视的公共影响。它们所承担的义务道德虽然也可以与社会常识相容,但其层次往往较其他职业高。注册会计师行业就当属其列。注册会计师是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所派生出来的公共代理性质的职业。它使公众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的技能和知识来参与经济活动,从而使他们从事经济决策活动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加强。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职业也是基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分工的必要而产生,它可弥补社会公众精力、知识的不足,拓展其活动空间,提高其办事效率,并且极大地降低其交易成本。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职业,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关。公众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来源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后才披露的财务信息。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期望较高的现象。可以说,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性质以及职业意义自然决定了其职业义务道德的较高水准,它并不是直接渊源于社会期望的压力。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义务的道德和法律最接近。义务的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一般说来就是法律所禁止或应当禁止的行为。因此,我们如果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客观的描述,首先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义务道德加以界定。为什么公众期待注册会计师发挥的作用(即义务道德)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业务”,而在一系列的国内外审计诉讼案例中,人们却仅仅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对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报告与真实状况不相符合,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令会计职业界深感不安的是,法官的观点几乎总是倾向于对受到伤害的公众投资者进行救济和补偿,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最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股东及其大众投资人的利益。法院认为,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本身就意味着与注册会计师的义务道德和公众期望发生了背离,法律有责任禁止这种行为的产生。同时,法院也应适当关注某些可以为人所理解或接受的情况,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一种理性的公平发展环境并适当保护其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坚决认为:在审计诉讼中,注册会计师所举列的必要而合理的证据是其得以免除法律责任的基础,而对于这些证据的有效性的认定权力只能归属于法院。另外,对于是非的裁定,法院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求助于原则,而并不拘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字面意义。脆弱的“保护伞”独立审计准则受到指责的注册会计师往往会以自己“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为由进行辩解,而会计职业界也强烈要求法院在审理有关审计诉讼时认真考虑独立审计准则的影响。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可用于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唯一现实的法律依据就只有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在使注册会计师解脱法律责任方面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成功地证明自己已经“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仍然极有可能被法院裁定有罪。问题出在何处?首先,法院冷漠地意识到“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这一表述的空洞性。由于不具备任何道德上的含义,它并不足以成为免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效根据。法院清楚,对于审计准则的遵守实际上包括了两重含义,即“程序性的遵守”和“实质性的遵守”两个层次。“程序性的遵守”在财政部颁布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第4条第2款中就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可以认为,

开除员工的程序

开除员工的程序 来源:作者:时间:2010/12/20 开除员工的程序 1、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只有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做出来的辞退决定,才可以成为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判案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起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 2、规章制度只有公示过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向劳动者告知的话,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辞退劳动者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将该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 3、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果单位没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就算是劳动者真的严重违纪,但是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不出来证据,就要败诉,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因此在员工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取证。实践中要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者解释、说明和承诺,留档备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4、履行通知工会和本人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以,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一定要通知工会。另外应该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后,还要将该决定送达劳动者,而这一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的时候,将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劳动仲裁失效无限延长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只有掌握好如上几条,才能在辞退严重违纪员工时,做到有备无患。在这里,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做出的辞退决定有瑕疵,您可以拒绝服从,并依法主张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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