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当解雇责任探究

雇主不当解雇责任探究
雇主不当解雇责任探究

雇主不当解雇责任探究

[摘要]雇主因缺乏正当事由或违反正当程序解雇雇员而承担不当解雇责任,已经为相关国际组织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确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关于雇主不当解雇责任亦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仍不足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文章在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和技术,为我国完善雇主不当解雇责任的规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不当解雇;雇主责任;解雇保护;赔偿金

一、雇主不当解雇与解雇责任概说

(一)法理基础——解雇正当事由说

在英美法系,解雇主要指雇主主动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情形。从社会的普遍观念来看,如果工人可以持续拥有工作,而不考虑其所工作的企业的经济或技术状况,竞争经济中的公共福利将会受到损害;在大陆法系,学者所赋予解雇的概念各有不同,日本菅野和夫教授认为,“解雇是指基于雇用者的劳动契约的解除”,我国学者林更盛教授则认为,“解雇在概念上乃雇方终止权——形成权的行使。亦即雇主透过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劳动契约向将来地失去效力”。

解雇正当事由说认为,如果没有正当的解雇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劳动者。采此说的国家通常通过立法明文规定解雇事由,除了法定的解雇事由之外,其他事由的解雇均属于非法解雇或不正当解雇。这一学说是对民法上契约自由原则的根本修正,劳动者有以生存权为核心的劳动权,当且仅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时,用人单位才可以通过解雇权的行使来剥夺或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

关于解雇正当事由说的性质,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解雇正当事由说是对解雇自由说的否定,但也有学者提出,解雇正当事由说只是对解雇自由权作了很大的限制,并没有完全否定。

(二)不当解雇与雇主责任的含义

一般认为,不当解雇是指雇主基于与员工的能力或行为以及雇主的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没有任何关联的理由进行的解雇,包括基于员工参与工会组织、参加罢工等产业行动以及基于性别、年龄等各方面歧视性原因所导致的解雇。

1982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第158号《雇主提出终止雇用公约》(第158号公约),该公约规定,雇主解雇雇员必须具备正当事由,即只有存在与工人能力或行为相关的理由或者由于经营上的需要时,雇主方可解雇雇员,否则构成不当解雇。

尽管国际公约早已对不当解雇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各国不当解雇的具体标准以及赔偿责任并不相同。随着人们对雇佣关系认识的深入和明确,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普通法或民法之外的劳动立法,要求雇主解雇雇员必须具备正当事由并遵守正当程序,雇主不当解雇的法律责任也逐渐从普通法或民法中的法律责任中独立出来,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我国雇主不当解雇责任现行立法规定及评述

(一)《劳动合同法》第87条及相关立法规定

我国的劳动法规没有使用解雇这个概念,而是使用了“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这两个概念。

我国《劳动法》中有关解雇的内容体现在第25条、26条、27条、28条、29条和98条,《劳动合同法》中第39条、40条、41条、42条、43条、46条、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和应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功能 在一个相对较长的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过相互的考察与投入而形成一种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对于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对用人单位而言,信赖关系的形成,劳动者更替减少,则用人单位招工成本会降低,工作磨合成本也会降低。而用人单位也不会吝啬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而劳动者的特定职业能力就成为用人单位企业资本的一部分。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一个长期的劳动合同,首先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减少劳动关系的短期化行为。其次,使劳动者的职业能力由于企业的持续投入而有持续提升的可能。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了多次博弈的可能。而多次博弈是信任产生的基础,而在信任基础上劳动关系才可能是稳定的。 在此基础上的劳动关系才有内在和谐的可能。而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这种信赖关系,如果没有合理的解约权规范,则可能异化为禁锢劳动者的封建式人身依附契约。而解约权制度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公平的赋予双方当事人并对其进行合理制限,以实现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基本宗旨——在公平与效率、稳定与自由之间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不仅是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现实需要,更是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立法的迫切要求。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和应对 (一)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1.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适用对象的定位

聘用与解聘管理制度

恒丰汇金投资 Sichuan HengfengHuijin Investment Co.,Ltd 恒丰汇金投资人事管理文件 编码: 聘用与解聘管理制度页6共文件名 HH-RSZD-201401A 审核批准制定 批准日期审核日期制定日期 生效日期颁发数量颁发部门 有效日期分发单位 目的 1. 切实提高招聘效率和质量,确定员工招聘入职标准及管理依据,解聘管理工作,为规公司员工聘用、 保证新入职员工的素质及员工解聘管理,组建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员工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围 2. 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包括试用期员工和正式

员工。 职责 3. 各部门经理:依据公司经营计划及部门合理人力需求,负责填报部门年度用人需求计划,由人事3.1 行政部报分管领导批准。 人事行政部:负责评估、汇总各部门人员需求计划,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各类渠道甄选及录用所需3.2 的各类优秀人才,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核心管理层:负责制定公司经营规划,为各部门人力需求计划提供制定依据;并负责批准需求计3.3 划。 招聘审批及任命权限:4. 副总经理级别的人选根据公司架构设置及公司发展需要由总经理提名,人事行政部配合总经理组 织实施,董事会及董事长决定聘用或任命;部门经理级别的人选根据公司架构设置及公司发展需要对外招聘,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实施,由

总经理决定聘用或任命; 部门经理级别以下人员的招聘工作根据公司架构设置及公司发展需要对外招聘,在总经理及分管 领导的领导下,由人事行政部配合该部门经理组织实施; 具体管理与流程: 5. 招聘组织管理:5.1 计划招聘:由人事行政部在公司核定的相关岗位编制依据各部门提交的需求制定公司年度5.1.1 用人计划,并负责拟定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提出人需求并参与招聘测评的技术设计和部 1 恒丰汇金投资 Sichuan HengfengHuijin Investment Co.,Ltd 分实施工作,公司相关领导进行复试或审批。 计划外招聘:5.1.2 ,并在临时招聘员工期望到岗各部门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招聘员工,应填写《用人需求申请表》 个月前按程序审批后向人力行政部报备。1时间前 ,由人力资源部对计划外招聘岗位的实计划外招聘审批流程:用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流程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 流程

XXXXXXX公司员工离职管理流程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规定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二章辞职程序 第三条:正式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向其部门主管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第四条:试用期员工辞职应提前7天向部门主管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后,部门主管应安排办理离职工作移交手续,对相关工作进行交接与清理,并详细填写<工作交接单>,离职资料包括:电子版资料、书面版资料、U盘、合同、方案、业务联系部门的联系方式与工作进展状况及待办事项等。 第六条:到相关部门办理离职物品移交手续,并详细填写<离职物品移交单>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价值在2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证、名片、钥匙、其它所有属于公司的财物。第七条:以上资料及物品交接完毕后,离职人员应到财务部进行在职期间的借款、还款等财务帐目清算,主要项目包括: 1.员工拖欠未报销或未还的公司借款或业务预付款;

2.员工应承担的赔偿金、抵押金或罚金; 3.其它未尽款项。 第八条:上述工作交接完毕后,请各部门主管在<离职审核表>上签字确认,行政部根据以上部门的清交记录状况,呈交总经办签字确认,由财务部做最后的薪金结算。 第三章解聘程序 第九条:因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解聘程度或者是试用期被解聘的员工,用人部门应向行政部提交<员工解聘申请表>,经过相关权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员离职,特殊情况经过权限主管审批后特殊对待。 第十条:被解聘人员的离职交接程序同辞职程序。 第四章其它离职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均应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主管答字确认后方可离职。 第十二条:员工离职工作应确保工作进展连贯、顺利。 第十三条:员工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没有按时交接的员工,收入扣除不再发放。 第十四条:员工离职前工作交接必须由员工的上级主管或上级主管指定人员监交,交接记录要求书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或为工作带来的不便,均由监交人和相应接收人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员工离职时,部门主管要及时通知该员工业务关联系统,

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 黄卉

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 黄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洪堡大学法学博士) https://www.360docs.net/doc/ba2336354.html,/new2004/index/..%5Cshtml%5C20090428-130312.ht m 一、解雇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概念辨析:解雇为“合同终止”之下位概念 本文所称的解雇,是指作为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一方,基于单方面意愿,通知雇员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理解德国解雇制度,先得了解德国法为合同当事人提供的通过单方面(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即能摆脱合同债务法锁的法律制度。这种能够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可以分为“Rücktritt”和“Kündigung”两种。前者主要由德国民法典第323条以下规定,针对买卖、贷款、承揽等为一次性给付的合同关系,此种意思表示导致溯及性的消灭合同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所谓合同自始无效。与之相反,“Kündigung” 适用于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租赁、合伙、银行结算(帐户)等继续性合同关系(Dauervertrag,Dauerschuldverh?ltnis),此种意思表示导致非溯及性的、“向后”的消灭合同债务关系之法律效力。换言之,合同关系的存续以“Kündigung”为临界点,之前的合同关系有效,之后的则不复存在[1]。 民国时期以及后来台湾的学者照搬了德国关于合同关系基于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而得以消灭的制度设计,将“Rücktritt”和“Kündigung”分别译为“(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以作区分[2]。大陆地区虽然继受了这项制度,但这两个概念的适用情况比较混乱,一部分学者[3]沿用民国时期和台湾翻译,通说[4]则倾向于将“终止”理解为合同关系的彻底结束,即等同于台湾地区的“合同终了”或“合同消灭”,从而(被迫)将“解除”作为上位概念,下分“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的意思表示”,即“Rücktritt”(台湾之“解除”),和“使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的意思

解聘辞聘制度[策划]

解聘辞聘制度[策划] 解聘、辞聘职工暂行规定 为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依法保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区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单位职工解聘、辞聘的暂行规定。 解聘规定 一、职工聘用期将满~单位希望如期与职工终止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将《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 二、单位希望与职工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将《解除聘用合同意向书》送交职工。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三、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注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理由、解除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书面通知职工。 四、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职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由于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将注明合同终止时间的《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职工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职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3、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 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不得解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辞聘规定 一、职工希望与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 十日以书面申请交所在部门; 所在部门领导根据实际工作安排情况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单位人事部门; 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后呈报所领导研究。经协商一致~方可解除聘用合同。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职工~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注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理由、解除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书面通知单位。 三、担任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专题或子专题)以及担任重要职务或在重要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暂无人员接手的~原则上不审批辞聘。 四、在服务期内的职工辞聘~必须赔偿损失费~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在单位期间参加的岗位培训学习,含攻读在职或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所花费的

企业员工辞退流程

企业员工辞退流程: 1、根据相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是公司能证明员 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其他符合辞退的,也可以辞退,不需要支付补偿。 2、部门经理发出《员工辞退通知书》,写明辞退的具体原因交至综合部;综合部写明意见后再交至总经理审批 3、部门经理对辞退员工进行面谈,说明辞退的具体原因(需注意辞退员工谈话的语言和技巧) 4、员工签字同意后,通知辞职员工依据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并填写 《离职手续表》 5、离职人员进行离职交接工作,离职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所在部门:工作、物品、文件、资料等交接 综合部:资产及其他物品等归还,收回人事手册及考勤卡 财务部:对离职员工借支及其它情况进行审核 以上手续办理完后由依次由经办人签名确认。 10、最后,上级领导,综合部,财务部,总经理依次签署意见,离 职员工:在《员工离职手续表》签名确认。 备注: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只眼看解雇保护制度

第三只眼看解雇保护制度 Maintenance(10分)申请者必须在自己的账户下存有至少800镑,并且在申请之日前的三个月内不得有任何时间账户余额低于 800镑—支持材料:存折(存单)、存款证明、历史明细账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800镑只适用于英国境内的申请者,如果是在中国国内申请签证,那么存款必须满足三个月内都不少于2800镑。) 朋友需要放在心上,忙了,一条短信,一个电话就方便着联络。手机可以动不动就换一款更潮流的,但朋友,那是一辈子的事情,祝国庆快乐! 「事件始末」 德国的一名普通超市收银员芭芭拉-艾米丽,因为涉嫌侵占超市一点三欧元被解雇诉至法院。去年八月被柏林地方劳动法院驳回后,随即又上诉到勃兰登堡州二级劳动法院。今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一事件迅速升级为全德国的焦点,甚至惊动了总理默克尔。 大部分人开具这个证明是为了买房、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有些时候是工作单位需要开具,当然涉外婚姻、出国、继承财产类活动也需要提供单身证明。 “五一”劳动节在即,本刊将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和董保华工作室共同举办一场“迎五一”公益劳动法律咨询活动,为广大读者免费排忧解难。 「多方声音」 芭芭拉-艾米丽——我多次参加要求提高待遇的罢工活动,这是雇主对我的报复。很多德国员工都有相似经历,因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失去工作。很多人都没有勇气反抗,但我不会放弃。我将继续上诉,如果联邦劳动法院的上诉再次失败,我将把官司打到欧洲人权法院。 凯泽斯连锁超市——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艾米丽偷窃,但她遭同事揭发后,我们曾给她坦白机会,但她却将“罪行”推给其他人,还指控超市因她参与工会活动而故意陷害。企业已对她的可信度失去信心。 主审法官雷贝尔——艾米丽的案子属于“过错性解雇”,作为收银员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诚信,即使数额再小的款项也要保持绝对诚实。

解雇保护制度研究

解雇保护制度研究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是劳动者生存权和发展权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劳动者依赖劳动关系的存续赚取生活费用,并通过劳动关系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故而被解雇就意味着劳动者生活资料和自身尊严的丧失。因此,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置于脱离劳动关系的状态。解雇保护制度便是针对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劳动合同不当解除行为”进行的公法干预。 解雇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但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中,由于长久以来将“雇用”以及“解雇”等相关词语与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联系在一起,致使上述词语成为一种忌讳使用的术语。因此,本文首先对解雇的概念、类型以及解雇保护制度的特征进行阐释,并简要论述了伴随解雇实践而产生的解雇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尽管我国已存在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方式仍然是典型的私法范畴内的事后救济,属于事前救济的解雇保护的制度缺失难以使劳动者获得相应保护。本人认为劳资关系在实然上处于不平衡状态,而解雇保护制度正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途径。 基于此,本文通过对解雇保护法理的阐述,在比较分析、借鉴吸收英、法、德三国解雇保护制度理论与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解雇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文章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其一,我国应完善解雇预告期和合理适当的移植劳动保全机制,并提供了具体的设想;其二,我国解雇要件的法律规范不足,应对解雇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并针对实际情况,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雇保护制度,从而形成劳动合同法与解雇保护法相互配合的劳动法律制度, 使用人单位不当解雇行为的发生率降至最低,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稳定就业的作用。

员工解雇制度模板

员工解雇制度模板

员工解雇 说明: 下列三种情况可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1.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间, 双方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 2. 合同期满时双方其中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由于上述第1条内容而产生中止劳动合同的,提出中止合同的一方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方式: 1.0 员工提出辞职, 需解除劳动合同: 1.1 直属主管于正式收到『员工辞职通知书』后,注明对该员工辞职的批复(包括同意离职的日期等)。并联同人力资源部安排与该员工面谈了解情况及员工对公司的意见。 1.2 由人力资源部安排辞职员工办理辞职手续。 1.3 由人力资源部到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且终止保险事项。 2.0 公司提出辞退员工, 需解除劳动合同: 2.1 辞退员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解除劳资关系之最终及迫不得已之措施, 若员工的违规行为经两次警告, 或其工作能力及表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者, 公司变更其工作岗位及职级而该员工不同意接受时, 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3.0 公司无论员工辞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部及部门经理应及时检讨有关人事策略, 并决定是否需要招聘或调升员工填补该空缺。 4.0 离职面谈: 4.1 离职面谈之目的乃收集及统计员工离职的原因及其它有关资料,以便公司

改善有关措施和制度。 4.2 离职面谈由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主管/经理主持, 并对该员工辞职作出批复。 4.3 离职面谈报告存放在离职员工之个人档案文件内, 每月离职人数、原因等有关资料将摘录于每月人事工作报告内。 4.4 离职员工可自愿填写『员工离职意见书』, 该意见书的内容由人力资源部处理并判断其准确合理性后交有关人员, 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及完善用人制度。 5.0 离职证明: 5.1 离职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 5.2 人事部发出之该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之受雇日期、职位及离职原因。 5.3 被开除的职工只获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可获发离职证明书。 6.0 离职时及最后工资结算要求: 离职员工于离开公司前必须将所有公司物品退还给公司, 并完成『员工离开公司退还公司物品报告表』。该报告表必须由直属上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签署证明已退还所有物品后, 财务部才为离职员工结算工资。 7.0 最后结算薪金包括以下项目: 7.1 计算至该员工上班最后一天之工资及补贴; 7.2 未休之有薪假期补偿金结算; 7.3 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需补/扣之代金额(例:保险金); 7.4 扣除向公司借款/赔偿之金额。 8.0 离职员工在当月连续出勤15天以上者(不包括15天), 方可享受当月奖金。计算奖金的方法是:按当月奖金额为单位, 按离职员工离职当月之实际出勤日数计发。 9.0 最后结算之款项于员工离公司后七天内清付给离职员工。

浅谈劳动合同法解雇保护制度的合理性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浅谈劳动合同法解雇保护制度的合理性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在劳动合同的终止上,劳动合同法取消了约定终止条件;签订两次合同后要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缩小了到期终止的适用范围。这些规定将我国解雇保护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似乎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然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稳定性固然会使员工增强归届感,但其过强的福利性也会使员工丧失动力,而使背上沉重的包袱。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福利性质与的非福利机构的特征是相抵触的, 所以我们的认识不应当仅停留在抽象的目标设定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复杂性 在于它要在旧的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新型关系。 一、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模式 就大部分国家而言,强调解雇保护,但仍在相当程度上保持解雇自 由。西方不定期劳动合同至少存在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劳动力市场完全开 放,虽主张不定期劳动合同,但可以自由解除没有限制,仍是雇佣自由的模式。末 位淘汰在美国是解雇自由的一种具体表现,完全合法;二是欧洲模式:劳动力市场 相当开放,主张不定期劳动合同,限制定期合同,但不定期劳动合同仍然可以解除 只是对解雇做了部分限制;三是日本模式:劳动力市场不够发达,对于部分员工主 张不定期劳动合同,但这种终身雇佣主要是通过信用来维持,而不是依赖国家强 制。我国劳动合同法所推行的也是一种终身雇佣,但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用工制度,这将是世界上力度最大的终身雇佣制。因为当劳动合同法将终止条件取消时,几乎等于将末位淘汰制度淘汰了。 二、美国通用电气与末位淘汰制度介绍 美国通用电气(GE)是末位淘汰制度的倡导者。前GE董事长杰克?韦尔奇认为,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是让能作出正确判断者使用其权利,他将此称 为活力曲线:任何公司或部门都有20%勺优秀员工,70%的中等员工和10咖被淘汰的员工。优秀的应奖励,中等的需帮助,落后的开除。活力曲线类似达尔文”进化论”的思想,残酷但现实。如果建立这样一个员工系统并花时间处理信息,那么员工都能明白自己所处的位置。确保公司不会失去前20%,看那些70%勺员工是否能进入前20%直接告诉对于最后10%,使其尽早做出去其他地方的选择。GE提倡”服务与客户”理念,即把上司看作客户,为上司提供好的服务跟为外界客户提供服务的方式应是一样的。这样的用人之道使GE成为世界500强前20位中唯一多元化经营的,它致力于解决最棘手的一些问题,许多公司都在学习GE的用人之道。然而,其所倡导的末位淘汰制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在我国却引起了争议。 我国几类人群对末位淘汰制度的观点: 工会。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强势的管理制度,若没有科学的实施标准和合法操作,对劳动者简单推行,会加重他们的心理负担;对排在末位就被”淘汰” 的职工来说,单位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员工的权益。

2016年最火的劳动争议:用菜盆洗经期内裤事件看解雇保护制度

2016年最火的劳动争议案件 从食堂员工用菜盆洗经期内裤事件看解雇保护制度 食堂员工肖某因被举报在公司用食堂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裤,被公司开除。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肖某违约赔偿金。公司不服,将肖某起诉至法院。 今天上午,此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肖某承认自己确实有用洗菜盆洗过内衣裤,但洗的并非经期的内衣裤。“我的行为的确是不好的事情,但并不算严重违纪。”肖某还主张,因为通州区的环评,并让各个企业外迁,公司已经把主体部分搬到江苏,并在大量裁员。“因为我是裁员范围,公司才把1月份的事件又翻出来,找理由把我开除。” 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是意料之外,已经超出了常人理解范围,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法记明该行为。“稍微有点生活常识的人都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特别是月经期内裤,其本人在家也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可想而知,肖某平时在食堂工作中的卫生情况。” 经调解,由原告方支付给被告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这则新闻刷爆了朋友圈。 劳动合同法出来后,争议就一直不断。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四年,劳务派遣修改。劳务派遣修改不到四年,官方抛出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信息。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不同,在于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干预劳资双方的合意。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保护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的解雇保护,是干预最明显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法取消了终止约定的规定,劳动合同不能约定终止的情形。《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劳动法第十九条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到了劳动合同法,终止是法定的,约定被取消了。 其次,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是严格的法定条件。除了协商解除外,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的空间太小了。对过错劳动者的解雇,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而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是个封闭性地条款,只有六项,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还有程序性限制。解除需要通知工会。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至少要在起诉前补正。也就是说,虽然不必事先通知工会,虽然不必理会工会意见,但是要走一个程序,表示对工会的尊重。 第四,处理的时效。员工就提出,为何半年前的行为翻旧帐?秋后算帐是个很可怕的行为。员工的违章你知道,但是你不处理,今后有矛盾再旧案重提。这就是权利滥用了。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是常见劳动争议纠纷之一。解除纠纷,常以用人单位败诉而告终。且不说败诉的法律后果是赔偿金或者可怕的继续履行,让我们来看看用人单位为何容易败诉。 解除无非就是两点,一是事实,二是法律。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从本案来看,食堂员工用菜盆洗经期内裤,用人单位得

2017企业员工离职管理流程图

离职管理流程 一、目的 规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双方合法利益,减少因人员离职造成的损失,使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所依循。 二、围 适用公司所有离职员工。 三、离职类型 1、辞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 2、辞退(解雇)种类如下: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工作能力达不到本岗位工作要求,在公司部调整也没有合适岗位的。 (3)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5)严重渎职失职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6)因个人行为致使公司蒙受3千元以上损失的。 3、自动离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员工连续矿工两日以上或未经单位批准其它擅自离职的行为。 四、离职管理的流程 1、辞职流程 (1)辞职人员填写《辞职申请书》(附件一)报告所在部门。

(2)所在部门接到员工《辞职申请书》后,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应在三日之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批准后,将该员工的《辞职申请书》转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发放《部门工作及相关物品移交清单》(附件二)监督该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由监交人,接交人、移交人分别签字确认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 (4)办理社保、公积金停缴/转出事宜,发放养老保险手册及社保、公积金停缴、转移单。 (5)办理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如签订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限,辞职人员须按照相应条款支付相应费用。 2、辞退(解雇)流程 (1)用人部门负责人填写《辞退(解雇)审批表》(附件三),经分管副总签字确认后转行政人事部,由离职人员签字确认。 (2)行政人事部汇总相关资料报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批准后按照辞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司原因辞退(解雇)员工,按国家《劳动合同法》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自动离职流程 (1)自动离职人员,在个人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的情况下,由部门负责人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对该员工相关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材料证据、工资性收入、劳动保险关系等工资福利待遇进行核查、停发、封存、冻结等处理,做好原始记录的保留工作,并上报总经理。 (2)在个人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的情况下,人力资源部依法及时启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3)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书面的形式直接送达本人,本

如何对公司员工进行解聘

员工解聘 1范围 公司内部由于战略发展需要和各部门职能的需求及变化以及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和工作表现所提出的员工解聘的管理工作 2控制目标 2.1确保解聘员工管理的合法性和慎重性,在解聘员工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护 2.2保证员工的合理流动 2.3在人员流动时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机密的安全 3主要控制点 3.1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法及配套政策法规审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申请表 3.2人力资源部经理和人事主管审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申请表 3.3人力资源部经理和人事主管审批与被解聘员工签订的各项协议 4特定政策 4.1部门经理级别的员工解聘手续由分管副总经理(由分管副总经理直接主管的 部门经理)或总经理(由总经理直接主管的部门经理)提出,交人力资源部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等有关手续 4.3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必须不违反《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之规定 4.4人力资源部经理应就解聘员工的问题征求工会意见 4.5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对技能和能力素质及其他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 工: -因病和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连续半年的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经企业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企业依法宣布解散或与第三方合营期满的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论解雇保护制度设计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论解雇保护制度 学生姓名 学号 1151201213999 入学时间 2011年1月 专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试点单位 大 足 工 作 站 重 庆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3年1月15 日

材料目录 1.指导任务书.....................................................................(1 )2.指导记录表.....................................................................(2 )3.写作提纲........................................................................(3-4)4.论文提要........................................................................(5 )5.论文正文........................................................................(6-12 )6.参考文献 (13) 7.指导教师情况及评语…………………………………………………(14 )8.答辩记录表……………………………………………………………(15 )9.审查意见………………………………………………………………(16 )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任务书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试解雇保护制度 学生姓名张三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孙向东职称律师

开除员工的程序

开除员工的程序 来源:作者:时间:2010/12/20 开除员工的程序 1、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只有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做出来的辞退决定,才可以成为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判案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起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 2、规章制度只有公示过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向劳动者告知的话,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辞退劳动者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将该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 3、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果单位没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就算是劳动者真的严重违纪,但是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不出来证据,就要败诉,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因此在员工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取证。实践中要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者解释、说明和承诺,留档备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4、履行通知工会和本人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以,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一定要通知工会。另外应该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后,还要将该决定送达劳动者,而这一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的时候,将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劳动仲裁失效无限延长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只有掌握好如上几条,才能在辞退严重违纪员工时,做到有备无患。在这里,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做出的辞退决定有瑕疵,您可以拒绝服从,并依法主张您的权益。

论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doc

论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

论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 ———以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为视角 一、基本概念 按消灭劳动关系动议提出方的不同,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大体上可以分为解雇与辞职两种,在西方国家解雇是指雇主主动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情形,解雇一词源自英文“dismissal”,指雇主根据自己的意愿向被雇佣的劳动者表示终止劳动契约①。 我国的劳动法规没有使用解雇这个概念,而是使用了“劳动合同解除”这个概念②。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后,全部履行完毕以前,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法定解除与协商解除两种。 显然在内容上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比解雇的概念外延要大,解雇在中国语境下也应该明确为用人单位单方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 解雇保护是对雇主解雇权的限制,通过立法明确各种情况下雇主行使解雇权的具体情形,借以限制雇主的解雇权,进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二、解雇保护的理论基础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部分,显然更多地具有了社会法的性质,与传统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民商法等私法具有诸多不同,无论在价值理念还是基本原则上都有较大的差异。当然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在价值追求、法的原则上也有较大的不同。 社会法的立法,在作者看来更多的是价值的选择,而在此基础之上的制度构建则是将已经确认的优先价值法律化。劳动立法就是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与用人单位经营效率的衡平,或是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倾斜保护。对于解雇问题的分析也因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也基本上形成了几种主要的观点。③ ①王益英黎建飞:《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474页。 ②有人认为我国语境下的解雇应该包括“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这两个概念,参见邓文娟《劳动关系中管制思考》载于《理论研究》2011年5月。作者认为从解雇的单方行为的性质出发解雇理应只限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③参见往皎皎:《解雇保护制度研究——以解雇要件为重心》

员工解聘管理规定

员工解聘管理规定 员工解聘分为辞职、辞退、解雇、终止劳动合同等四种。 一、凡员工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申请辞去本公司工作,离开本公司为辞职。 二、有下列行为的公司给予辞退: 1、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连续旷工三天;一个季度内累计旷工五天;半年内累计旷 工 七天;一年内累计旷工九天; 1、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它疾病有碍工作或公共卫生的; 2、行为不佳,在公司内产生不良影响; 3、作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业绩较差,或在工作中经常出现差错,工作效率低下,经 培 训、帮助确无进展,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一年内累计两次经考核为C等; 4、法制观念淡薄,屡次违反公司制度经批评教育、处罚无效者; 6、因业务上的变化,机构调整,需精简人员。 三、有下列行为的公司给予解雇: 1、违反国家法规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极坏影响; 2、偷盗公司财物; 3、盗取公司商业或技术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 4、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贪污、受贿; 5、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包括无形资产); 6、同时在同行业外单位兼职,与本公司有利益冲突; 7、其私人事业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8、《劳动法》或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予以解雇者。 五、因法定不可抗拒原因或员工个人与公司发生意见分歧,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六、解聘程序 1、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先填写《辞职申请表》,部门或公司主管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 中 心复核,总裁审批。 2、辞退员工由部门或公司填写《辞退员工审批表》,集团人力资源部复核,由集团总

裁 审批。 3、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根据辞职、辞退审批意见,办理离职手续。 (1)用人单位主管负责工作、技术文件资料、办公物品、门柜钥匙等移交; (2)总裁办负责收回办公用品; (3)信息中心负责电脑、网络设备及光盘、磁盘的收回; (4)财务中心负责帐务的清算; (5)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收回人事相关资料如工作卡、名片等,审核上述手续完备情况,通知财务中心; 以上手续全部办妥,财务中心进行薪资结算。 七、员工的解雇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会同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对照本规定商定意见,由总裁审 批。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辞职、辞退程序办理手续。 八、解释权归集团人资源中心。

解雇预告期制度之研究

解雇预告期制度之研究 摘要:在个人解雇保护立法中,我国关于解雇预告期的规定存在虚严实宽、灵 活性不足等缺点,借鉴国际立法例,根据我国国情,在考虑劳资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提高解雇预告期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并对具体制度做一改进建议。 关键字:解雇预告期;代预金;谋职假 解雇预告期是指用人单位通知员工解雇至解雇正式生效的期间。依照国际劳工组织 1982年158号《终止雇佣公约》第11条,“工人被解雇时,应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得到通知 或代替通知的补偿,除非他犯了严重的不当行为,即不当行为的性质在通知期内要求雇主继 续他的工作变得不合理”。[]可见解雇预告期制度是解雇保护制度中重要的环节,是解雇的一 般程序要件。 一、解雇预告期制度的价值 解雇预告期的设置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解雇预告期为劳动者创造了再就业准备期或谋职期,是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表现。第一,解雇预告使劳动者对失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以积极的心态为重新就业做准备。第二,解雇预告期赋予了劳动者带薪谋职的权利,对于被解雇者而言,寻找新的工作岗位需 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重新谋职的压力很大。在解雇预告 期间,被解雇者可以边寻找工作边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保障其就业联系性,有利于保护经 济弱者、维护社会稳定,体现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第三,在解雇预告期间内,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拟被解雇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相同的合法权益 及福利待遇。在解雇预告期内如发生禁止解雇的事由,如劳动者负工伤,则用人单位不能以“已发出解雇预告” 为由对其行使解雇权。第四,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雇行为不合法, 解雇预告期的设置有利于被解雇者寻找非法解雇的证据。 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来说,解雇预告期是岗位准备期或觅人期。对用人单位来说,既 需要一定的时间物色新的岗位接替人员,而新的岗位人员接替者也需要有充裕的时间与被解 雇劳动者交接工作。解雇预告期的设置能避免因在岗人员突然空缺而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 二、解雇预告期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一)法定解雇预告期限的规定 国际上比较常见的预告期限的确定办法与工作年限有关,也有一些国家与工种、解雇理 由等有关。 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解雇预告期长度 这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确定预告期限的办法,一般工作年限越长,解雇预告期也就越长。德国、英国、法国、瑞士、瑞典、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均采用此种模式,此方法实际上是以 被解雇者对雇主的贡献度来做为衡量标准。 德国对解雇预告期规定的比较详细,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雇员年资满2年的,解雇预告期为1个月;满5年的为2个月;满8年的为3个月;满10年的为4个月; 满12年的为5个月;满15年的为6个月;满20年的为7个月;集体合同可以约定延长成 文法中规定的通知期。同时,对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解雇也规定了两个星期的解雇预告期。 ② 法国《劳动法典》对解雇预告期的规定比较简单,分为三种:第一,在同一单位工作不 到 6 个月的,依《劳动法典》第 L122-5 条③确定解雇预告期限;第二,工作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的,预告期限为 1 个月;第三,工作 2 年以上的,预告期限至少 2 个月。在具体实践中,预告期限长短的依据集体劳动协议或协定、当地或行业惯例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等确定。同时 会给予拟被解雇的劳动者每日 2 个小时休息时间以寻找新的工作。 英国也是按工作年限确定了不同的预告期:工作年限在1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预告期不少 于l周, 2年以上12年以下的,每满1年通知期不少于1周(最长不超过12周), 12年以上的,通知期不少于12周。双方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延长。根据澳大利亚工作场所关系法,工 龄9个月的预告期为1个星期;4年的为3个星期;20年的为4个星期;连续服务2年以上、年龄超过45岁的雇员有权获得额外的1周预告期。瑞典《就业保护法中》也按照劳动者的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人事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驻外机构正式员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 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 对公司的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 工人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找不到适当工作的; 8. 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劳动力市场找不到适合工作的; 9. 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 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较差的; 11. 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2. 其他情形 第五条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辞退员工须按如下流程操作: 1. 部门主管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简称“报告单”); 2. 二级部门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一级部门管理部;

3. 一级部门管理部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拟辞退员工的思想反应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管理部负责人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有关部门主管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钟点工,应将一级部门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报告单”提请一级部门站长办公会议讨论,给出处理意见; 5.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报告单”送交人力资源部荣誉部。荣誉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总监核查,再报送总载(或其授权人)审批。如属不应辞退的,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主管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6. 总裁批准辞退建议的,则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总裁未批准辞退的,则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7. 对被辞退人员的处理结果要经人力资源部荣誉部备案; 8. 由部门主管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9. 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①二级部门经理收到“报告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②管理部和一级部门站长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相关人员联合签署意见后,将“报告单”送人力资源部荣誉部; ③荣誉部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确认; ④公司总裁签署意见后,人力资源部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10. 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第六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 如果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人力资源管理部查证后,提出对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 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管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附则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此前与此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失效。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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