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案件处理工作流程

烟草专卖案件处理工作流程

简易程序

1.1两名(含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

《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当场向违法当事人出示烟草

专卖执法检查证进行检查,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

书》和《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2两名(含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法人罚

款金额1000元以下和个体罚款50元以下的,开具《行

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宣读后交付违法当事人。

1.3同时告知违法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1.4案件管理员填写《结案报告表》,逐级上报本级行政

机关负责人审批。

1.5案件管理员对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一般程序

1.6两名(含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

《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向违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当场制作《勘验笔录》、《先

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交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拒签

的由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拒签原因。

1.7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

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并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字

或盖章,同时告知当事人其涉嫌违法的情况,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1.8案件管理员填写《立案报告表》,逐级上报行政机关

负责人审批。

1.9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案件涉案金额大小及社会影响

程度,指定案件具体承办部门、承办人员。

1.10案件管理员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及相关

调查记录。涉及对物证进行抽样取证时,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对封存及开箱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1.11调查终结,案件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

1.12案件管理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逐级上报行政

机关负责人审批。对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由与会参加人共同签字。

1.13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13.1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1.13.2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1.13.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1.14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案件管理员应填写《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拟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1.15案件主管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公开听证。

1.16案件管理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的权利及途径。宣读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

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7案件管理员填写《结案报告表》,逐级上报行政机关

负责人审批。

1.18案件管理员对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以上涉及表格记录见《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

烟草专卖案件处理工作流程

烟草专卖案件处理工作流程 简易程序 1.1两名(含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 《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当场向违法当事人出示烟草 专卖执法检查证进行检查,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 书》和《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2两名(含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法人罚 款金额1000元以下和个体罚款50元以下的,开具《行 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宣读后交付违法当事人。 1.3同时告知违法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1.4案件管理员填写《结案报告表》,逐级上报本级行政 机关负责人审批。 1.5案件管理员对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一般程序 1.6两名(含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 《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向违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当场制作《勘验笔录》、《先 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交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拒签 的由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拒签原因。 1.7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 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并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字

或盖章,同时告知当事人其涉嫌违法的情况,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1.8案件管理员填写《立案报告表》,逐级上报行政机关 负责人审批。 1.9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案件涉案金额大小及社会影响 程度,指定案件具体承办部门、承办人员。 1.10案件管理员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及相关 调查记录。涉及对物证进行抽样取证时,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对封存及开箱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1.11调查终结,案件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 1.12案件管理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逐级上报行政 机关负责人审批。对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由与会参加人共同签字。 1.13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13.1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1.13.2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1.13.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五章听证程序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

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撤销立案工作流程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撤销立案工作流程规范 一、工作说明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二、工作流程图 (见附图) 三、流程说明 1、案件管理内勤根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具备撤销案件条件的,填制《撤销立案报告表》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2、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撤销立案报告表》进行审核,如不同意则返回上一动作;如同意则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撤销立案报告表》进行审批,决定是否撤销立案,如不同意撤销立案,则返回上一动作;如同意撤销立案,则由专卖管理部门撤销案件,案件管理内勤将《撤销立案报告表》等相关材料存入案卷并存档。 四、工作文书 《撤销立案报告表》(见附件25) 五、工作职责 此项具体工作职责为: 1、案件管理内勤:填写撤销立案报告表等相关文书并存入案卷,依照案卷制作和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妥善保管案卷备查。

2、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撤销立案报告表等相关文书;根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负责案件的撤销工作。 3、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撤销立案报告表等相关文书进行审批。 六、工作操作规范 填写《撤销立案报告表》应注意: 1、“案情摘要”栏需简要地叙述初步掌握的案件情况。 2、“承办人意见”栏应把撤案的主要理由写清楚,撤销案件的主要情形有:(1)对于某些案件,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3)案件需要移送给其他机关的。(4)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的。在撤案的主要理由中应写清撤销案件属于哪一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写明相应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3、“部门意见”栏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作出是否同意撤案的意见。 4、“领导意见”栏应由烟草专卖局领导作出是否同意撤案及其它事项的意见。 5、“承办人意见”、“部门意见”和“领导意见”栏应当由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局领导分别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字日期。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

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

最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指引

一立案部分 1、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打电话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交当事人核对签字、对当事人涉嫌卷烟进行拍照取证。24小时内制作《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交分管领导签字。 《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可自行电脑打印或用制印文件填写。 2、卷烟入库。仓库保管员填写《先行登记保存卷烟入库单》。并由案件承办人员2名签字后交专卖办主任签字后入库。《先行登记保存卷烟入库单》一式三份,一份归案卷,一份归仓库保管员、一份归财务办。 3、七日内制作《立案报告表》,案件承办人员2名签字后交案件办理员审查通过后、交专卖办主任审核、再交分管领导审批并盖章。 4、七日内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盖章后送当事人签收。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仓库。 《送达回证》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二案件审批

1、立案后,制作《询问笔录》、收集案件违法卷烟图片资料、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烟草证复印件、并粘贴在《证据复制提取单》。 备注:1、证据是个人提供的,由提供人签名并注明提供时间,按手印;由单位(组织)提供的,应盖提供单位(组织)公章。对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应由当事人写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并签名(盖章)。 2、对证据的来源、出处及有关情况要予以说明。如粘贴照片等证据的,应予以说明并注明拍摄时间、地点等。 3、每一份证据要求当事人和两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签字确认,专卖执法人员需注明执法证件号。 4、证据复制(提取)单上应加盖单位公章。 2、对卷烟进行感观比对应制作《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与入库单编号品种一致。并交当事人及卷烟鉴定员2人以上签字。 3、卷烟送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时,必须制作《委托鉴定书》、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卷烟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提取样品时,当事人应到场并在清单上签字,标明年月日时分;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字,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并标明年月日时分;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委托鉴定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立案工作流程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立案工作流程规范 一、工作说明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二、工作流程图 (见附图) 三、流程说明 1、对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即符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案件管理内勤根据案件来源填制《立案报告表》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2、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立案报告表》,如不同意则返回上一动作;如同意则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报告表》,决定是否立案,如不同意立案,则返回上一动作;如同意立案,则转入案件管理内勤 4、案件管理内勤将《立案报告表》存档,转入调查取证流程。 四、工作文书 《立案报告表》(见附件23) 五、工作职责 此项具体工作职责为: 1、案件管理内勤:填写立案报告表等相关文书并存入案卷,依照案卷制作和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妥善保管案卷备查。 2、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立案报告表等相关文书;组织立案调查工作。

3、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立案报告表等相关文书进行审批。 六、工作操作规范 1、对于符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立案查处情形之一的,均应填写立案报告表,及时立案。 2、对于一般性的案件,填写立案报告表即可。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附上详细的案情报告。 3、在填制《立案报告表》时“案情摘要”栏需简要地叙述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并应写明该行为违反了哪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部门意见”栏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作出是否同意立案以及如何查处的意见。“领导意见”栏应由烟草专卖局领导提出是否同意立案及其它事项的意见。“承办人意见”、“部门意见”和“领导意见”栏应当由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局领导分别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字日期。

烟草专卖案件处理人员职责

烟草专卖案件处理人员职责 1.案件初查:烟草专卖案件处理人员要负责接收、审核和登记相关案件的举报、投诉和线索信息,查明案件性质和事实,判断案件处置程序,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他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规定,审查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确定案件是否符合执法条件,确保初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案件调查:一旦初查确认案件属实,烟草专卖案件处理人员将进行进一步调查。他们要收集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勘查、讯问疑犯、调查取证等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运用各种调查手段和技巧,如搜证、突击检查、通话录音等,确保案件证据充分、确凿,并尽量还原事实真相。 3.案件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烟草专卖案件处理人员将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定性,进行案件处理。他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取保候审等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规定对违法人员作出处罚。同时,他们还要对案件进行结案审批,制定相关处理意见和决定书,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4.案件督办: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烟草专卖案件处理人员还承担着对案件的督办工作。他们要确保案件办理进度,督促各执法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工作,并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及时结案。 5.案件记录和统计:烟草专卖案件处理人员还要负责案件记录和统计工作。他们要及时、准确地记录案件的相关信息,编制案件登记表、调查笔录和处罚决定等文件,以方便案件的查阅和备案。同时,他们还要将案件统计数据报送上级部门,用于研究分析和决策制定。

烟草专卖案件处理人员是维护烟草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力量。他们职责齐全,工作繁重,要求严格和注重细节。在执行工作中,他们要严格执法、公正行事,确保案件的迅速处理和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治环境的稳定。同时,他们还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专业知识的更新,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为烟草法律的有效实施做出贡献。

烟草物流查办流程清单

烟草物流查办流程清单 一、物流查办流程的概述 烟草物流查办流程是指对涉及烟草物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烟草物流查办是为了维护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打击非法烟草交易,保障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查办流程的准备工作 1.明确查办目标:根据举报或发现的线索,确定要查办的涉案物流企业或个人。 2.收集证据:收集有关烟草物流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包括交易记录、物流单据、监控录像等。 3.组织调查人员: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需要的专业技能,组织调查人员,包括警察、法医、会计师等。 4.制定调查计划: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查办流程的实施阶段 1.现场勘查:调查人员到达涉案企业或个人的物流中心,进行现场勘查,查看物流设施、存储条件和交易记录等。 2.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依据调查计划,对涉案物流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收集更多证据材料。

3.数据分析: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找出线索,确定涉案物流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 4.法律评估: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物流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评估,确定违法程度和罪责。 5.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根据法律规定,对涉案物流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维护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查办流程的结果处理 1.行政处罚:对涉案物流企业或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2.刑事追究:对涉案物流企业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拘留、刑事处罚等。 3.追缴违法所得:对涉案物流企业或个人追缴其非法获利或违法所得。 4.案件结案:根据查办结果,对案件进行结案处理,做好相关记录和归档工作。 五、查办流程的监督和总结 1.监督工作:建立监督机制,对查办流程进行监督,确保程序公正、行为合法。 2.总结经验:对查办流程进行总结和经验分享,提升物流查办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3.改进措施:根据总结和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优化物流查办流程,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询问工作流程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询问工作流程规范 一、工作说明 询问是指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询问当事人、嫌疑人、证人的方式了解事实,掌握证据的执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询问笔录是证据的一种。 二、工作流程图 (见附图) 三、流程说明 1、案件管理内勤根据案件调查的需要,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的对象可以是当事人、嫌疑人、证人。 2、由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询问通知书进行审批,如不同意则返回上一动作;如同意则签注意见并转入下一动作。 3、送达询问通知书,可以由案件管理内勤送达,也可以由专卖办案人员送达。 4、当事人在签收询问通知书后,由送达人员收回送达回证。 5、案件管理内勤将送达回证存入案卷,并将送达情况反馈给部门负责人。 6、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询问,指定专人做好询问笔录。 7、询问笔录交案件管理内勤存入案卷。 四、工作文书 《询问笔录》(见附件26) 五、工作职责

此项具体工作职责为: 1、案件管理内勤: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相关文书;送达询问通知书;将签字后的送达回证、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存入案卷,依照案卷制作和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妥善保管案卷备查。 2、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询问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组织人员进行询问工作。 六、工作操作规范 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时制作的书面记录。制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在进行询问之前,执法人员要明确询问的目的,认真熟悉案情和已掌握的材料,拟订好询问的提纲,力求全面准确、逻辑严密。 2、在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向被询问人出示证件,并向其讲明接受询问的法律义务和隐匿证据、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执法人员还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写清楚执法证件号码。 3、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被询问人一般包括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等。执法人员应将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被询问人是当事人还是证人必须记录清楚。 4、询问笔录最后应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发现笔录中有误记、漏记的,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或补充处按手印。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印章。若被询问人拒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最新修正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6-07-28 (2010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烟草行业管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程序规定

(烟草行业)烟草专卖行政 处程序规定

判断 1、调查、取证必须由三名之上的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给予加重处罚。× 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报请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 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7、《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壹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8、《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经初步审查,掌握了壹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能够立案查处。√9、《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10、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检查证件。× 1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7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2、证人的证言材料能够不经证人核对,但必须签字或者盖章。× 13、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 14、、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资料时,应当出示省级之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1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时应当由俩名之上(含俩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俩名之上(含俩名)见证人在场。√ 1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提取物证时应当开据物品清单,且由俩名之上(含俩名)办案人员和俩名之上(含俩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17、违法运营额在10万元之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18、违法运营额在100万元之上(含100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19、《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听证的条件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之上罚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轻微涉烟违法案件快速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轻微涉烟违法案件快速处 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2020.08.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轻微涉烟违法案件快速处理工作 程序的通知 市局所属各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轻微涉烟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理,市局制定了轻微涉烟违法案件快速处理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8月3日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轻微涉烟违法案件快速处理工作程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局有关“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改革和创新执法方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现制定轻微涉烟违法案件快速处理工作程序(以下简称本程序)。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改革为目标,通过优化轻微涉烟违法案件的处理流程,解决当前轻微涉烟违法案件处理周期较长、案卷文书较繁琐、行政效率较低、行政成本较高等问题,推动涉烟违法案件处理繁简分流,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率,进一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体系。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 本程序所称的轻微涉烟违法案件包括零盒涉烟违法案件和小微涉烟违法案件两种类型。轻微涉烟违法案件快速处理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的原则,将常用执法文书缩减至10份左右,办结时间压缩至7日左右,达到优化案件流程、整合案卷文书、缩短办案周期的目标。 三、零盒涉烟违法案件快速处理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1.持证零售户销售环节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一般程序卷烟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零盒涉烟违法案件快速处理程序: (1)涉案卷烟以零盒(桶、支)形式存在; (2)涉案卷烟单品规格数量在80支以内且总量在800支以内; (3)案件来源为市场检查类型案件; (4)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零盒涉烟违法案件快速处理程序: (1)案件已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2)涉案卷烟经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别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或伪劣卷烟; (3)涉案卷烟已销售; (4)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

烟草专卖案件管理员工作流程

县局案件管理员工作流程规范执行标准 涉及岗位:案件管理岗位、稽查大队内勤岗位 一、相关工作流程及职责 1、县级局专卖罚没票据管理工作流程规范 职责: (1)案件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到财政部门领取专卖行政执法中所需用的定额罚款收据、没收物品收据,并登记造册,根据办案部门的申领要求进行发放,及时收回存根,核实登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规定使用票据,按照规定到财政部门销票,并及时汇总整理指定银行开具的罚款收据,存档备案备查。 (2)根据管理所办案工作的需求,领取专卖行政执法中所需用的定额罚款收据、没收物品收据,发放到管理所,并负责使用后的及时收回。 2县级局烟草专卖办案文书管理工作流程规范 职责: (1)负责各种办案用文书的发放、使用和保管,收到管理所的文书领取申请时,及时按申请进行登记发放,对文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及时指出文书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文书的使用存根进行整理存档。 (2)申领相关办案文书,及时登记发放,并检查、指导管理所人员规范使用办案文书,并将有关文书的使用存根存

档备查。 3、县级局打假经费申领使用工作流程规范 职责: 坚持一案一结,及时整理案件卷宗,备齐相关费用开支的原始凭证,如实填报烟草打假经费申请单,报请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核后,及时将款项发放,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案。 4、县级局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工作流程规范 职责: 如实填写举报记录等相关文书;将举报记录表及案件查处有关材料存入案卷。 5、县级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案件处理工作流程规范 职责: (1)依照案卷制作和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妥善保管案卷备查 (2)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法律规定以及局领导的安排部署,做好每一项执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文书制作及案卷整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案卷。 6、县级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处理工作流程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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