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与执行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与执行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本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案件排定、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是本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案件流程实行由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案件排定、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审限监督、案件移送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庭审笔录制作、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法庭负责。

送达和材料收转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

先予执行、各类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由刑庭负责。

法庭的先予执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送达、材料收转、执行工作自行负责。

第二节立案管理

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申诉和申请再审、司法赔偿申请以及诉前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审查立案时,必须从以下六方面严格审查:

(1)当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被告及被告准确、详细的通讯地址;

(3)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4)当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

(5)当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6)当是否具备主要证据材料。

第六条审查立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1)当收到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2)当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七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日内立案;

(3)当收到自诉人自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4)当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

(5)当发回重申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七日内立案;

(6)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二日内立案。

经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劝其撤回起诉材料;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公诉案件,应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

第七条决定立案的,应要求原告或申请人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预留联系电话,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立案的,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材料副本。立案法官应按照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规定录入案件信息,进行立案登记,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编案号,载明立案的时间。

第八条执行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编立执登字号,由立案法官向申请人发放《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对当事人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案件,编立执查案号,按案件的性质排定执行法官,于立案后二日内交执行局。

第三节收费管理

第九条案件移交审判庭前,案件受理费及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核算、预收,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负责办理。

案件移交审判庭或执行局后,反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的核算和预收,由案件的承办法官审查后开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交跟案书记员办理。

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范围适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业务庭的内勤每月应将当月结案的诉讼费用进行统计并报办公室,办公室开具案件诉讼费结算收据交回业务庭,诉讼费的结算收据应附卷。

第十条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条件》规定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缓交或者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案件在移交审判庭前,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办理报批手续;案件移交审判庭后,由案件承办法官或执行法官签署意见,跟案书记员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准许当事人缓交或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在向当事人送达缓交或减交、免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庭审理,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各业务庭内勤应每月统计批准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的数额,报立案庭备案。

第十二条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发回重审案件及再审案件的诉讼收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五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排案管理

第十三条所有案件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确定办理案件的业务庭。

第十四条立案法官应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除下列民事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外,其他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当法律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纠纷;

(2)当一方当事人在50人以上的集团诉讼纠纷;

(3)当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当人格权纠纷;

(5)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6)当产品责任纠纷;

(7)当需要审计或评估的个人合伙纠纷;

(8)当需要鉴定或评估的相邻关系纠纷;

(9)当涉及妇女儿童的严重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

(10)当复杂的继承纠纷或遗产在300万元以上的继承纠纷;

(11)当复杂的析产纠纷或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析产纠纷;

(12)当需要审计或评估的联营合同纠纷;

(13)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4)当需要审计或评估的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5)当未决算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16)当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的合同纠纷;

(17)当股东权益纠纷;

(18)当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9)当股票侵权纠纷;

(20)当票据纠纷;

(21)当信用证纠纷;

(22)当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3)当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24)当按揭回购纠纷;

(25)当合作建房纠纷;

(26)当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需要评估的房屋租赁纠纷;

(27)当需要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的纠纷;

(28)当涉军纠纷;

(29)当新类型案件;

(30)当其它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的纠纷。

第十五条立案法官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之日起二日内进行案件排定,排定承办法官或合议

庭成员、排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时间、排定开庭地点。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行政案件还应排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条立案法官按照审判庭承办法官的存案数及排案顺序依序排定的原则进行,由《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自动分案及排期。个别大案、要案报庭长和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在上述系统内进行手动排定。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遇有依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岗位调整及较长时间暂离工作岗位等原因需要变更案件排定的,由审判庭庭长签发变更通知书,跟案书记员应及时通知立案庭,由排案法官对相关案件重新进行四排定。

本条规定的大案、要案,是指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等。

执行案件承办人的排定由执行局内勤排定。

第十七条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抗诉民事、行政案件(再审裁定书由审判监督庭制作后交立案庭)当、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后于二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在收到书记员室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后二日内移送审判监督庭内勤:

第十八条司法赔偿申请,于立案后二日内移交审判监督庭处理。

第十九条首次开庭日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①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

②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庭;

(2)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①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开庭;

②民事、行政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开庭,公告案件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四十日内开庭;

③涉外民事、涉外行政案件开庭的时间可以比照前项规定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立案后九十日,特殊情况除外;

④(申诉)当申请再审须听证的应在受理(申诉)当申请后的三个月内举行;

⑤各类再审案件的开庭排定适用同类案件的排定方法。

第二十条开庭日期确定后二日内,立案法官应打印须送达的诉讼文书,连同诉状及证据材

料移交书记员室。立案法官在收到送达最后一名诉讼参加人的送达回证后二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的内勤。

第二十一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信息,在案件排定时已自动生成开庭公告,跟案书记员应在开庭三日前检查公告内容,需修改的及时告知排案法官进行修改。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庭公告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日期的,承办法官应在本庭庭长批准后,二日内确定重新开庭的日期,并及时通知立案庭立案法官,跟案书记员应将变更情况告知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延期开庭的统一安排在每周五,承办法官按己分配到本庭的法庭确定开庭地点,跟案书记员应在确定开庭后次日内报立案庭备案,由立案法官录入信息,进行开庭公告。

延期开庭的日期应按下列时间作出安排:

(1)当刑事案件因法定事由延期审理的,在法定事由消失后十日内开庭;

(2)当需要调查证据而休庭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开庭;

(3)当因被告方提出反诉或者需要追加当事人的,在受理反诉或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日起三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4)当因鉴定、勘验、审计、评估、中止诉讼等延期开庭审理的,在收到有关机构的报告或者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十日内开庭;

(5)当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在安排的时间内未能结束庭审的,在首次开庭时间后十日内开庭。

第五节送达管理

第二十四条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书记员室在收到立案法官或跟案书记员交来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证据材料后,刑事案件在二日内、其他案件在五日内送达,在送达工作完成后的次日,将送达回证退回排案法官或跟案书记员。未能依时送达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原因,交业务庭附卷。

第二十六条送达诉讼文书,可通知当事人到本院领取,或直接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到法院但拒绝领取诉讼文书的,由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即视为送达。

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无人居住或办公,或当事人拒绝接收诉

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事由和日期并签名后,将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拒不提供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按其户籍地址或身份证记载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其注册地址为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的,由书记员室办理。

诉讼文书采用司法专邮等邮寄送达方式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日期不能确定的,以收件邮局加盖邮戳上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书记员室应在送达当事人或公告刊登的次日将送达回证或公告原件(刊登公告的报纸)当交回立案庭排期法官。

第二十八条案件性质敏感或影响大、当事人人数众多、当事人情绪不稳定、在送达时有可能引发事端的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书记员室送达诉讼文书时,由法警负责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

第六节保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诉前财产保全和仲裁财产保全,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对符合保全条件的,由立案庭调查保全组作出裁定并执行。

第三十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的,由审判庭的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保全的裁定,制作裁定书及办理有关手续后交由立案庭调查保全组执行。当事人对不服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由案件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处理。

第三十一条调查保全组应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市内保全三日内、省内保全五日内、省外保全或清点财产保全十日内实施保全措施,在完成保全工作后二日内将有关保全的材料交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在收到材料后二日内将保全结果通知申请人。

到市外保全的,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因财产保全而查封、扣押的物品,由调查保全组保管,在处理时移交给业务庭。证据保全的物品由跟案书记员保管。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由审判庭的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审查,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制作裁定书后交立案庭登记后转执行局实施先予执行措施。

第七节调查管理

第三十四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由案件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应列出调查提纲,提交《申请调查函》,由立案庭调查保全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五条案件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认为需要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必须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列出调查提纲,写明调查取证的目的、线索、事项要求,交由立案庭调查保全组进行调查。

刑事案件的调查,经刑庭庭长批准后可以由承办法官进行。

第三十六条调查保全法官应依调查提纲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取证,本市调查的应在五日内完成,省内调查的应在七日内完成,省外调查的在十日内完成(到市外调查的,承办法官可以参加,予以协助)当;对无法调查的,应写出书面报告,连同调查提纲退回审判庭。

调查保全法官经审查认为调查提纲的内容超出调查取证的有关规定的,应写出书面意见,连同调查函及调查提纲退回审判庭。承办法官提出异议的,由本庭庭长与立案庭庭长协调解决。

需要到市外调查的,需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涉及需要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审计、评估的案件,按本院的《司法鉴定工作规则》处理。

第八节审限管理

第三十八条审限管理是指立案庭依据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期限进行审限跟踪监控、督办的管理活动。

审限管理由立案庭负责,审判庭、法庭、执行局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九条独任法官、合议庭承办法官、执行法官及跟案书记员应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将案件的批准延长审限、评议、宣判、送达、中止、公告、保全、执行、归档的日期等有关审限的信息,于工作实施或完成当日输入审判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审限,书面说明理由,并拟定结案的时间,经批准延长审限后输入审判管理系统。

审限从《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原告或申请人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在审限届满前的相应时间内尚未审结的案件,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自动发出警示:

(1)简易程序刑事案件3日;

(2)简易程序民事案件5日;

(3)普通程序案件、执行案件10日。

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未能在审限内审结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在审限届满十五日前,经庭长同意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当无法在简易程序的审限内审结的;

(2)当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的;

(3)当已按简易程序开庭或已进行证据交换。

转为普通程序后,跟案书记员应将案件相关情况报告立案庭,由排案法官重新排定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再次开庭的时间、地点。跟案书记员应重新指定当事人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审结的,普通程序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当在审限届满前五日内,刑事、行政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当在审限届满前七日内办理延长审限手续。

超期转程序按本院《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立案庭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对上月超审限的情况向全院通报。

第四十四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案件审理、执行期限。

第九节庭前准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庭前准备管理是指一审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庭前证据展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理前,对与庭审内容有直接关系的诉讼请求和证据部分,确定请求、安排证据交换、核对证据等庭审准备活动所进行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立案庭的立案法官在受理案件时必须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确认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受理案件后向原告送达《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范围、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跟案书记员应向承办法官报告,是否准许,由承办法官决定。

第四十八条排案法官应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随起诉状副本一并交由书记员室送达被

告或第三人。被告或第三人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跟案书记员应将答辩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交由书记员室向原告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由承办法官决定。

刑事案件应依照刑诉法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四十九条民事、行政案件在开庭前,根据案情需要,可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确定,固定各方提交的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和争议的焦点,诉讼请求的固定和证据核对一般适用下列情形:

(1)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交缠不清;

(2)当事人答辩内容混乱、争议焦点不明确;

(3)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规范。

第五十条诉讼请求固定和证据核对,由跟案书记员主持,在审判庭内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到场。《诉讼请求固定和证据核对表》由当事人填写,明确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书记员对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资料进行整理后签字,并将全部资料随案交给承办法官。

诉讼请求固定和证据核对可在庭前交换证据时一并进行。

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请求固定和证据核对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的,由承办法官主持调解。

在起诉时双方当事人到场,己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法院进行调解的,以及在送达起诉状给被告时,被告提出调解请求的案件,由立案庭的法官进行调解。

第十节开庭与评议管理

第五十二条合议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应相对固定,审判庭应将合议庭成员名单通知立案庭。合议庭重新组合时,审判庭应及时通知立案庭。

第五十三条庭审活动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主持。

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由独任法官主持。独任法官应保证诉讼程序合法公正。

普通程序案件的庭审和合议庭评议活动由审判长组织和主持。审判长对本合议庭所审理的案件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必须参加。询问当事人、听证等审判活动可以

由案件的承办法官一人出席并主持,书记员做记录。

书记员不得单独主持前款所列任何审判活动。

第五十五条具备合议条件的案件,在开庭后五日内评议。承办法官应主动向审判长提出评议要求,审判长应及时安排。超过十日未提请合议的,承办法官应向审判长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案件评议时,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序陈述意见;审判长为承办法官的,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序发表评议意见。案件评议后,承办法官应在十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审判长按规定权限签发。案件需逐级呈送庭长、主管院长审核、签发的,每个审核和签发环节不得超过五日。

第五十七条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法官应于主管院长签署提请讨论意见之日起二日内,将经签署的报告报送审委会秘书安排讨论议程。

第十一节结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由合议庭直接裁判并由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应当在合议后十日内审结;合议庭作出裁判并由庭长或主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的,应当在合议后十五日内审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主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十五日内审结。

第五十九条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必须在宣判后的五日内向公诉机关、当事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其他案件应当在宣判时告知当事人于十日内领取裁判文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并记录在案。

第六十条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案件审结时间。

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的审结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1)当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案件审结时间;

(2)当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案件审结时间;

(3)当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收件日期为案件审结时间;

(4)当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审结时间。

第六十一条案件审结后,跟案书记员应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要求录入案件信息,制作结案卡,交承办法官签名后附卷。

第六十二条业务庭的内勤负责本庭的司法统计,研究室负责本院上报中级法院及本院内部通报的司法统计工作。

第十二节案卷归档管理

第六十三条跟案书记员应在案件审结后二十日内将案件装订并经承办法官检查签名确认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六十四条案件应自案件审结后一个月内归档,公告送达的案件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一个月内归档;

上诉、抗诉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立案庭收到上级法院退回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将案卷退回原承办庭进行重审、执行、移送档案室归档等相关事宜。对于发回重审、全部改判、部分改判的案件,立案庭应在三日内将相关资料送交审监庭。

第六十五条档案室对归档的案卷,应当在十日内验收完毕。验收不合格的案卷,退回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应当在五日内补正完毕并移交档案室。

第六十六条未审结的案件档案不得调取。对已审结但尚未归档,且未超过归档期限的案卷,上级法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需调取或借阅的,应直接到档案室办理调卷或借卷手续,由档案室向跟案书记员发出《归档通知书》,跟案书记员应在接到《归档通知书》后五日内归档。档案室收到案卷后,于三日内验收完毕,并提供给调卷的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的有关部门使用。

第十三节案件移送管理

第六十七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并已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抗诉、被告人上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上诉的,跟案书记员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五日内,将诉讼文书交由书记员室向当事人、公诉机关送达抗诉书或上诉状副本,并在上诉答辩期满后五日内(刑事案件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出上诉的,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案卷移交立案庭。

第六十八条上诉(抗诉)案件、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由立案庭移送及取回退卷。因管辖问题需移送其他法院的,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移交给立案庭移送。

第六十九条上诉(抗诉)案件移送立案庭前,跟案书记员应按照上级法院的规定填写案件移送函,将抗诉书、上诉状、答辩状等有关材料连同已装订成册的案卷一并移交。

第十四节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程超审限结案或超期办理其他事项的,应按本院《岗位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节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

当事人来访、来信、来电或递交有关诉讼资料以及有关部门对案件情况的反映等,由书记员

或信访接待员负责接收、接待和记录,涉及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收取的材料于次日内向承办法官报告和移交,由承办法官在《案卷材料移送登记表》上签名。涉及违法违纪审判的材料,报纪检监察室。

第七十二条群体性案件和有矛盾激化迹象的案件,当事人来访并需要紧急处理的,由相关业务庭庭长安排承办法官等二人以上接待当事人,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并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

第七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要求阅卷的,由跟案书记员负责安排接待、监督,阅卷必须在指定的场所进行。阅卷后,跟案书记员应当及时将案卷归还给承办法官。

第七十四条外地法院委托调查的,由立案庭负责办理。委托宣判、送达的,由书记员室负责办理。委托执行的,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局或法庭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程中所涉及的保全、送达,调查、开庭、宣判、公告等项工作,必要时法警大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节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程所称的调查、保全管理仅限于审判案件。

第七十七条本规程对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未尽部分,按本院《刑事审判规则》、《执行工作规则》办理。

第七十八条本规程所规定的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七十九条本规程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八十条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与执行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与执行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本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案件排定、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是本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案件流程实行由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案件排定、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审限监督、案件移送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庭审笔录制作、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法庭负责。 送达和材料收转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 先予执行、各类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由刑庭负责。 法庭的先予执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送达、材料收转、执行工作自行负责。 第二节立案管理 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申诉和申请再审、司法赔偿申请以及诉前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审查立案时,必须从以下六方面严格审查: (1)当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被告及被告准确、详细的通讯地址; (3)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4)当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

法律事务处理中的案件管理流程

法律事务处理中的案件管理流程在法律事务处理中,案件管理流程是至关重要的。它涵盖了案件的 接收、分配、追踪和归档等各个环节,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高效、有 序地处理。本文将介绍法律事务处理中的案件管理流程,并探讨其中 的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案件接收 案件接收是案件管理流程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在接收 案件时,需要准确记录相关信息,包括案件类型、当事人信息、案情 描述等。这些信息需要详细、清晰地记录下来,以便后续的分析和处理。同时,还需要为每个案件指定一个唯一的案件编号,以便于案件 的追踪和查询。 二、案件分配 案件分配是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处理人员或团队。在进行案件分配时,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处理人员的专 业背景等因素进行考量和匹配。同时,还需要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分配,避免偏袒或滞后现象的发生。 三、案件追踪 案件追踪是案件管理流程的核心环节之一,它是保证案件得到高效 处理的关键。在案件追踪过程中,需要及时记录案件的进展情况,包 括与当事人的沟通、证据收集、法律分析、解决方案制定等。同时,

还需要设立相应的提醒和预警机制,以确保案件的进程和期限得到有 效控制。 四、案件归档 案件归档是案件管理流程的最后一步,也是对案件管理的一种总结 和回顾。在案件归档时,需要整理案件的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和标注。同时,还需要制作案件归档清单,记录下归档的案件数量、类型和日期等信息,以便于日后的查询和参考。 在法律事务处理中,案件管理流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信息安全:案件管理涉及大量涉密信息,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安 全措施,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2. 系统支持: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系统和软件工具,可以提高案件管 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失误和疏漏。 3. 团队协作:案件管理通常需要多个人员的协作和配合,因此需要 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处理。 4. 案件评估:对于一些复杂和重要的案件,可以进行案件评估,以 评估案件的风险和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策略和计划。 综上所述,法律事务处理中的案件管理流程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 过程。合理、高效的案件管理流程可以有效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通过合理规划和科学运作,一个循 序渐进的案件管理流程将帮助律师事务所或法律团队快速而准确地处 理各类案件,为客户争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案件管理中心执法管控流程图

案件管理中心执法管控流程图 1.案件登记 2.案件受理 接下来,案件管理中心对登记的案件进行受理,包括审核案件材料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分配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3.案件调查 在受理完案件后,案件管理中心会指派一组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 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当事人的讯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现场勘查等。调查 过程中需要保证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案件分析 案件调查完毕后,案件管理中心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对案件 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评估,并据此判断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方式。 5.案件处理 根据案件分析的结果,案件管理中心会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包括对 当事人的处罚措施、责令整改要求等。同时,还需要对案件的处理过程进 行监督和记录,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6.案件结案 当案件处理完毕后,案件管理中心会进行案件结案,包括对案件的归 档和结案报告的撰写。结案时需要对案件处理的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以 便后续的经验总结和改进工作。 7.案件监督

在案件结案后,案件管理中心还需要进行案件的监督工作,包括对案 件处理的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对处理不当的案件进行追责和纠正。 8.统计分析 最后,案件管理中心会对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对案件数量、类型、处理结果等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对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案件管理中心执法管控流程图的描述,具体的流程 和步骤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管理要求有所变化。但总体上,案件 管理中心执法管控流程图主要包括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分析、处理、 结案、监督和统计分析等环节,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2021年案件流程管理制度_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办法

The fewer management levels, the better.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案件流程管理制度_案件流程管理制 度办法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案件运行机制,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各类审判、执行工作特点以及本院审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本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和委托评估、拍卖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各程序性工作,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完成时限为依据,以计算机管理为手段,对案件在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院对案件流程实行制度管理和计算机系统管理双向管理。

第四条院长、主管院长、审判执行业务庭庭长、承办人、审判管理办公室分别在流程管理的程序中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协调完成整个案件的流程管理。 第五条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其它日常事务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各项工作制度的具体落实由相关审判执行业务庭负责。物质保障及技术服务由计财处、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 流程管理情况作为案件质量效率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通过对案件流程的管理,加强审理执行程序的管理与控制,立、审、执相分离,使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地进行。 第二章流程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分为分案、排期、审限、结案、质量五个管理阶段,25个节点,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诉前调解、立案、开庭审理、结案、上诉案件移送及归档等流程阶段进行监督控制。 其中分案管理划分为诉前调解、立案审批、分案指数设定、案件繁简分流、获取、变更主办人5个节点。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案件管理与归档流程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案件管理与归档流程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案件管理与归档流程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合理 高效的案件管理可以提升工作效率,确保案件的顺利处理;而规范有 效的归档流程则方便案件的查询与跟踪。下面将介绍一种常用的案件 管理与归档流程,并详细说明每个步骤的具体操作。 一、案件登记与分类 案件管理的第一步是进行案件登记与分类。当收到一起新的案件时,工作人员应按照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的规定填写案件登记表,并进 行分类归档。分类的标准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型、法律领域、案件状态 等因素进行划分,以方便后续的管理与查询。 二、案件分配与指派 在案件登记完成后,需要根据工作量、律师专长等因素进行案件的 分配与指派。通常情况下,律所或法律服务机构会有专门的负责人根 据相关规定进行分配,确保案件得到适当的处理。在指派时,应注明 负责人或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方便案件的协作与沟通。 三、案件处理与记录 案件管理中的核心环节是案件的处理与记录。负责人或律师应对案 件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与分析,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解 决方案。在处理过程中,应及时记录相关的信息、文件、证据等内容,以备后续使用。同时,也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向其反馈案件 进展情况。

四、案件评估与总结 在案件处理完成后,应进行案件评估与总结。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检 验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案件是否得到了妥善解决。通过总结,可 以对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反思,并提出改进意见。评估与总结的内 容应详细具体,以便提高后续案件管理的水平与效能。 五、案件归档与保管 案件处理结束后,需要进行案件的归档与保管工作。首先,应将案 件材料进行整理与整编,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接着,需为每 个案件建立相应的案卷,并在案卷上标注案件编号、名称、日期等重 要信息。最后,将案卷按照分类归档的原则,妥善保管在指定的地方,以备查询与跟踪。 综上所述,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案件管理与归档流程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合理规范的流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的顺利处理。每个 步骤的具体操作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案件管理与归档的准 确性与可追溯性。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一、概述 行政案件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非刑事案件的活动。行政案件 办理程序规定,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 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处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本文将介绍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行 政案件的分类、办案程序和资源利用。 二、行政案件分类 行政案件根据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行政纠纷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 1. 行政纠纷案件: 行政纠纷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引起 的不当利益纠纷。行政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咨询、申诉、调解、行政 裁决等环节,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权益与行政机关进行诉讼。 2. 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 提起的司法程序。行政复议案件的流程包括受理、审核、审理、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诉讼。 3. 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司 法程序,这种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治理、管理、监督职能的行动,比如颁布行政法规、规划、招标、拍卖、征收等。行政诉讼案件的流程可分为 受理、立案、审查、开庭、裁判、执行等环节。 三、办案程序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确保法律的 适用,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体办案程序如下: 1. 受理 由行政机关接收当事人提出的行政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调查等程序,以 确定是否受理案件。正式的受理程序包括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起诉等。 2. 立案 行政案件登记立案后,分配给相应的主审法官或管理员,并指定庭审日期。立案程序包括设置、编号、登记、通知等环节。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是为了规范和优化执行实施案件的办案流程,确保公正、高效地完成执行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下面将从细则内容、执行流程管理及优化方向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细则内容 1.立案及分案程序:要求对待执行案件依法进行立案登记,并根据案件类型和特点进行合理的分案。 2.执行程序:明确执行申请、执行裁定、执行通知书送达、查封、扣押、评估、变卖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3.执行费用及报销:规定执行费用的合理性及报销程序,并建立相应的审批和结算机制。 4.强制执行措施:明确可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范围和方法,并加强对其执行过程的监督。 5.执行情况记录:要求对执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送达、查封、扣押、评估、变卖等环节的时间、人员、物品等信息。 6.执行结果通报:规定执行结束后需向当事人通报执行结果,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7.异议和复议程序:明确当事人对执行过程中的异议和结果不满的申诉和复议程序,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8.行政执法协助: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作,提高执行效果,确保执行实施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执行流程管理 1.档案管理:完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案件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及时进行归档和整理。 2.时间节点管理:制定明确的办案时间节点和阶段目标,加强对案件进展的监控和督促,确保案件及时完成。 3.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化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便于对案件信息进行整理、检索和交流,并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4.办案人员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保证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资源配置优化:合理配置执行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执行实施案件的正常进行。 三、优化方向 1.信息共享和协作:推动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办案协作,提高办案效率和协同作战能力。 3.优化流程管理:对办案流程进行定期评估和优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4.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总结起来,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执行活动的公正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细则的内容、加强执行流程的管理和优化等措施,可以更好地实现执行活动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便利化,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监察案例全流程管理

监察案例全流程管理 监察案例全流程管理是指在监察案件中对整个流程进行管理和控制,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完成。以下是关于监察案例全流程管理的10个方面的介绍: 1. 案件登记:监察案例管理的第一步是对案件进行登记。在这个阶段,需要记录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类型、案件编号等。 2. 调查准备:在开始调查之前,需要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这包括确定调查的目的和范围,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方法和步骤等。 3.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监察案例管理的核心环节。在这个阶段,需要收集、保留和分析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调查结论的形成。 4. 问题分析: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需要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这包括分析问题的原因、性质和影响等,以便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5. 处理决策: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决策。这包括确定处理的方式、时间和责任人等,以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6. 处理执行:一旦处理决策确定,就需要对其进行执行。在这个阶段,需要监督和指导处理的实施过程,确保处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7. 结果评估:处理执行完成后,需要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这包括

评估处理效果、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等,以及对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和改进。 8. 案件归档:在监察案例管理的最后阶段,需要对案件进行归档。这包括整理和保存案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备将来查阅和参考。9. 经验总结:在监察案例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及时总结和分享经验。这包括总结案件处理的经验教训,提炼出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技巧,以指导未来的工作。 10. 风险管理:在监察案例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并及时应对相关风险。这包括预测和评估案件可能面临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通过对监察案例全流程进行管理,可以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可以积累宝贵的经验教训,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案件办理操作规程 说明

案件办理操作规程说明 案件办理操作规程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规定了案件办理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要求的文件。它是公安、司法、行政等机构或单位规范办案行为,保证办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一、案件受理阶段 1. 受理要求:接待案件报收时,应确认案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受理的合法性。要求报案人提供案发地、时间、案发经过等基本信息,并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2. 受理登记:按照统一的案件登记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并为案件分配唯一的案件编号。在案件登记表中记录案情基本情况,如案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 3. 受理告知:告知报案人案件受理结果和后续办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如配合调查取证、提供证据、主动反映情况等。 二、案件调查侦查阶段 1. 获取证据:根据案件类型,确定取证方法和侦查方向。采取现场勘查、提取物证、调取监控录像、询问笔录等方式获取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 犯罪嫌疑人审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讯问和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和嫌疑人的犯罪

行为及心理状态。在审讯过程中,要尊重嫌疑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 3. 取证分析:对获取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推理案件发生经过和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确保取证方法和分析过程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4. 调查报告:将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案件基本情况、取证情况、犯罪证据、分析研判、案情鉴定和出案意见等内容。报告应尽量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案情。 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 1. 审查材料准备:根据调查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案件审查和逐级审查。审查过程要求严密、细致,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合法合规。 2. 提起公诉:对通过审查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决定提起公诉,应向法院提起起诉书;如果决定不提起公诉,应向犯罪嫌疑人或案件当事人发出不起诉决定书。 3. 补充侦查:如果在审查中发现案件尚未查清或证据不足的情况,可决定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并根据结果再次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四、案件审判阶段 1. 庭前准备: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庭审计划、向辩护人提供案件相关材料、保证庭审的公开和公正等。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1.引言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是指法院内部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诉讼案件所 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流程。它涵盖了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决等 各个环节,旨在确保法院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诉讼案件,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解读,包括诉件的受理程序、庭审程序、裁决程序等内容,以期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指导。 2.立案程序 立案是指诉讼案件被法院正式受理并记录在案。立案程序通常包 括以下环节: 2.1 申请受理 当诉讼当事人准备提起诉讼时,需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或口头 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涉及的法律规 定判断是否受理,如符合受理条件,则正式受理案件。

2.2 确认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 在立案过程中,法院将审查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确认案件的 事实与争议焦点。此环节主要是为了确保受理的案件具备明确的争议 和法律关系。 2.3 确定管辖权 在立案程序中,法院还需确定自己是否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仅有特定的管辖区域和管辖范围,必须确认自己是否符合管辖要求。 2.4 确定案件的限制条件 诉讼案件立案还需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的诉讼时效和其他限制条件,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是否有其他相应的申请要求等。 3.庭审程序 庭审是指法院依法进行的对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辩论程序。庭审程 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3.1 传唤双方当事人 在庭审前,法院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享有辩论权利。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庭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确保双方当事人可在庭审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权益。 3.2 开庭审理 庭审开始后,法院将依次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据。法官还将对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确保庭审过程公正、公平。 3.3 辩论和质证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和质证等方式展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法院将认真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并有权对辩论和质证进行适当的限制,以确保庭审秩序和审理效果。 3.4 审理终结 庭审程序结束后,法院会对案件进行总结和归纳,并宣布将择期进行裁决。在宣判前,法院还有可能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公司案件管理制度

公司案件管理制度 概述 公司案件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涉及法律事务的案件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流程。该制度通过明确公司中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旨在保护公司利益,降低法律风险,并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 一、案件管理的流程与责任 1.案件申报与登记 公司员工发现与公司利益相关的案件或法律纠纷,应立即向公司法务部门进行申报,并填写案件登记表。法务部门负责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并根据案件性质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和优先级的确定。 2.案件调查与事实收集 公司法务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组织调查团队,对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和事实收集,并进行相关证据的保全工作。调查组应确保调查工作的客观、公正和保密,并提交调查报告给法务部门。 3.法律分析与评估 法务部门在收到调查报告后,进行法律分析与评估,确定案件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后果。根据评估结果,法务部门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决策选项。 4.案件处理与解决

公司管理层根据法务部门的建议和评估结果,决定如何处理和解决案件。处理方式可包括诉讼、仲裁、和解、调解等,法务部门负责具体的案件处理工作,并与相关的法律代理人或律师团队进行密切合作。 5.案件结果的监督与总结 案件处理结束后,法务部门对案件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确保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定期向公司管理层进行案件处理工作的情况和结果的报告,以便对公司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二、案件管理的原则与准则 1.法律合规原则 2.公平公正原则 3.效率与优先原则 三、案件管理的制度与措施 1.保密制度 2.冲突解决制度 3.风险防控制度 4.知识共享与学习制度 总结 公司案件管理制度是保护公司利益、降低法律风险、确保公平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公司应制定完善的案件管理流程和责任制,依法依规进行案件的处理和解决,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提高公司的法律风险管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案件管理流程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案件管理流程引言: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案件管理流程是指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对案件的管理流程进行规范和指导。良好的案件管理流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和纰漏,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和满意的结果。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案件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和步骤,并提供相关的操作指南。 一、案件受理阶段: 1. 案件登记:在受理案件前,需要进行案件登记,包括对案件的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分类和编号。同时,还需要留存相关的证据资料和证明文件。 2. 委托签约:在受理案件后,需要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费用支付方式、保密义务等。 3. 材料准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包括合同、证据清单、法律条文等。 4. 调查取证:在案件受理阶段,可能需要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资料等。 二、案件研究阶段:

1. 案情分析:在案件研究阶段,需要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查阅相关案例判例等。 2. 法律意见:在案情分析的基础上,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对案件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提供法律风险提示。 3. 解决方案:根据案情分析和法律意见,可以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三、案件办理阶段: 1. 起诉准备:在案件办理阶段,如果需要提起诉讼,需要准备相关的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相关的申报和登记。 2. 庭前准备: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准确掌握案件时间和地点、联系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等。 3. 庭审出庭:在庭审阶段,律师需出庭代理委托人,准备庭辩材料、提出辩护意见并进行相应的辩护陈述。 4. 资料整理:庭审结束后,需要对庭审过程和庭审材料进行整理,准备相关的庭审笔录、证据清单等。 四、案件结案阶段: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是指针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它的目的是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高效和有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下面是对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的阐述。 一、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法院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对案件进行登记、录入,并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和审查的过程。案件受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注册、立案条件审查、案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等。 在案件受理阶段,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对案件的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包括管辖权、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诉讼标的是否明确等方面的审查。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案件的权威性和可查性。 二、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案件审判的核心环节,也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和答辩的场所。在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并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需要,提供开庭准备材料。 在开庭审理中,法院应当确保双方当事人平等发言、充分陈述,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庭应当维持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审问和质证,查清事实、明确证据,并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进行合议,进行审判。 三、裁判文书的发表

裁判文书的发表是法院对案件审理结果的正式表达,也是当事人了解 法院裁决结果的渠道。法院应当根据审判结果,及时准确地撰写裁判文书,并予以发表。 裁判文书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法律法规的适用、判决结 果等内容,并应当合理、完备、逻辑严密,同时应当符合法律条文和裁判 规则的要求。在发表裁判文书时,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相关信息进行保护, 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 四、执行和监督 执行和监督是确保法院裁判结果得到及时实施的重要环节。在执行和 监督阶段,法院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出境、冻结资产等措施,并 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对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予以制裁。 同时,法院还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行人员的工作规范、 公正,并及时解决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同时,法院还应当 积极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五、评议和改进 为了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法院应当对案件审判流程进行评议和 改进。评议工作主要包括对审判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适用法律法规的 准确性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在评议的基础上,法院应当针对评议结果,对审判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进行改进和调整,包括对工作程序和制度的完善、对人员培训和素质的提 升等方面的措施,以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科学和高效。 总之,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高效的重要制度。法院应当依法合理地进行案件受理和审核、开庭审理、裁判文书的发表、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1.目标: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司法活动公正、公开、高效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减少司法错误和滥用司法权力的可能性。 2.原则: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正义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在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审判活动。 (2)公开透明原则: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高效快捷原则: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尽早解决纠纷和争议,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和成本。 (4)综合平衡原则:在尊重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综合平衡各种因素,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和效率。 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管理机构设置: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以及对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建立健全与审判流程管理相关的评估、考核和激励机制。 2.案件分流机制:根据不同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建立合理的案件分流机制,在合适的法院、庭审形式和审判程序下审理案件,以确保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案件的高效审理。

3.庭审管理制度:明确案件的立案、开庭、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规定庭审时间、庭审顺序、庭审记录等,确保庭审活动的有序进行。 4.证据管理制度:规定案件证据的认定、采信、排除等原则和方法,明确当事人和法庭的证据负担和举证责任,以及对证据的保全和调取等程序。 5.司法决定制度:明确裁判文书的形式和要求,规定裁判程序和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对判决结果的滥用和误解。 6.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辩权、质证权、辩护权等,规定必要的法律援助措施和保护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7.监督与评估制度:建立对审判流程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制度,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考核。同时,加强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参与,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 三、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实施 1.审判机关要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具体操作。 2.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审理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程度,以提高审判活动的效率和便捷性。 3.组织开展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定期进行对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评估和调研,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概述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案件处理过程,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定 程序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流程。本制度旨在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司法环境。 一、案件登记流程 1.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案件登记员应向其提供案件登记表。 2.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案件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案件登记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整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 4.案件登记员完成登记表的录入工作,并生成案件编号。 5.案件登记员将案件登记表、相关材料和案件编号归档,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的受理时间和法庭信息。 二、案件分配流程 1.案件登记员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负荷将案件进行分类。 2.案件管理员根据案件分类和人员负荷状况进行案件分配。 3.案件管理员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办案人员,并通知办案人员案件的相 关信息。 4.办案人员收到案件后,应及时查看案件材料并进行初步分析。 三、审理流程 1.办案人员在收案后进行案件审查和准备工作。 2.办案人员将审查结果提交给审判长,并提出审理建议。 3.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紧急性安排庭审日期。 4.庭审过程中,法官应确保当事人的诉求被充分听取,并确保质证和辩 论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5.审判长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裁决或判决,审判书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 发和送达。 四、执行流程 1.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应对申请进行核实和审查。如符合执行 条件,应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 2.被执行人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应采 取相应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3.执行法官应及时进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调查,并记录执行的相关情况。 4.执行完成后,执行法官应做好执行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案件结案流程 1.审判长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案件结案的判决或裁定,并填写结案报告。 2.结案报告应经相关人员审核,并送交上级法院审批。 3.审批通过后,结案报告应进行归档,并通知当事人案件的结案结果和 相关信息。 六、案件管理与统计流程 1.案件管理部门应对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掌握和反映案件办理的 情况。 2.案件统计报告应定期上报,并提交给相关领导进行审阅。 3.相关领导根据案件统计情况进行案件管理和工作调度。 七、监督与评估流程 1.监督部门应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监督员应进行案件督察和抽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3.对于案件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监督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 指导,并提出相关建议给上级管理部门。 结论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于规范案件办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 意义。各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案件流程管理,并不断完善和优化流程,提高司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公司案件管理制度

公司案件管理制度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的案件管理流程和制度。准确的案件管理制度是公司运营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确保公司能够高效地处理和解决各种案件,并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2. 目的和范围 2.1 目的 制定公司案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能够合法、规范和有效地处理和解决各类案件,保护公司的权益。 2.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与案件管理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务部门、管理层和员工。 3. 定义 3.1 案件 案件是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纠纷、诉讼、仲裁、投诉等事件。 3.2 案件管理 案件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登记、处理、跟进和结案等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4. 案件管理流程 4.1 案件登记 4.1.1 案件登记原则 案件登记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确保案件信息的可追踪和保密性。 4.1.2 案件登记内容 案件登记表应包含以下信息: - 案件名称 - 案件类型 - 案件编号 - 案件责任人 - 案件受理单位 - 案件受理时间 - 案件简要描述

4.2 案件处理 4.2.1 案件处理流程 •案件受理:案件责任人接收登记表,确认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并记录案件受理时间。 •案件调查:案件责任人进行案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案件分析:案件责任人对案件进行分析,并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 •案件解决方案确定:根据案件调查和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并报告给管理层。 •案件方案执行:执行制定的解决方案,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跟进。 •案件结案:确认案件已经解决,进行结案处理,并进行相应的总结和分析。 4.2.2 案件处理要求 •案件处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和政策。 •案件处理应确保及时、公正、客观、合法。 •案件处理过程应进行相应的记录和跟进。 4.3 案件跟进 4.3.1 案件跟进流程 •案件责任人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跟进,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责任人应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 •案件责任人应及时更新案件记录和案件状态。 4.3.2 案件跟进要求 •案件跟进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 •案件跟进应与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 4.4 案件结案和总结 4.4.1 案件结案原则 案件应在合法、规范和有效的前提下进行结案。结案后,应进行相应的总结和 评估。 4.4.2 案件结案程序 •案件责任人确认案件已解决,进行结案处理。 •案件责任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案件结案总结和评估。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 是指组织或部门为规范案件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和流程。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登记与分配:明确案件登记的要求和流程,确定案件分配的原则和方式,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够被有效地登记和分配给负责人去处理。 2.案件处理流程:明确案件处理的标准流程和步骤,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分析研判、决策与执行等环节,使案件处理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3.案件信息管理:确定案件信息的收集、存储和管理方式,包括建立案件信息数据库、制定案件信息的分类和归档标准等,以提高案件信息的可查找性和可利用性。 4.案件协作与沟通:建立案件协作与沟通机制,包括组织案件协作会议、制定沟通交流的规范、建立案件协作平台等,方便各个相关人员之间的协作与沟通,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5.案件审核和监督:建立案件审核和监督机制,包括案件审核的程序和方式、建立案件审核的岗位和职责等,以确保案件的合规性和质量。 6.案件处罚与纠偏:建立案件处罚与纠偏机制,包括制定案件违规处罚的标准和程序、建立案件纠偏的机制和渠道等,以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7.案件评估与反馈:建立案件评估与反馈机制,包括制定案件评估的指标和方法、开展案件反馈的形式和机制等,以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组织或部门的案件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案件处理工作的公正和公平,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案件管理工作,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案件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案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维护公司利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司案件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公正、公平、效率、便捷。 第五条公司案件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登记、备案、接受、调查、审理、执行等环节。 第六条公司案件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条公司案件管理工作应注重保护案件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公司法务案件管理工作流程图

****公司法务案件管理工作流程 为加强公司法务工作管理,完善法务案件管理流程,提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流程。 1、理顺法务案件管理工作流程 1.1法律工作特殊职能要求法律人员需要相对独立对外开展工作,团队应进行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日常经济合同审查以及合同的管理、公司对外行文把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公司涉讼案件处理、诉讼文书领取与提交、诉讼卷宗的整理与归档、外聘律师的联络与沟通等都要职责到人;合同审查做到严格把关,决不让风险出现在审查环节中,另外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2本流程所指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供法律咨询、出具催告函,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1.3本流程贯彻以公司利益为重、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的原则。 1.4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和所有项目部,其中案件产生的具体单位称为责任单位,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称为相关单位。 1.5公司法务部受总经理的委托,在****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法律事务的指导、决策、协调和服务工作。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分

公司及所有项目部的法律事务工作,必须在公司法务部的指导和决策下开展工作,所有的法律事务事宜,不论时间、地点,都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汇报和请示。 2、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1.1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的诉讼、非诉讼、仲裁争议的案件。 1.2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指纠纷产生后,公司采取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工作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发生之前的沟通、协调,诉讼或仲裁的开庭前庭审准备,审理中的证据补充,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到判(裁)决或调解后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案件总结。 1.3公司经理办公室和其他职能部门接到法院送达的案件诉讼材料后,立即转交公司法务部,由公司法务部进行统一安排,采取相应措施。 1.4公司法务部收到经济纠纷诉讼材料后填写《法律案件登记表》,立即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迅速接纳案件材料,并在接到案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将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公司法务部做出书面汇报,以便于尽快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经济纠纷方案。 1.5事实清楚、没有较大争议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纠纷案件,经公司法务部审核后,由责任单位自行处理,公司法务部为责任单位出具诉讼所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责任单位应在确保案件真实、帐目清楚的前提下,及时与原告及法院协商,公司法务部提供指导服务,争取和解,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减少诉讼费用和违约金等费用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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