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复习重点

海关估价复习重点
海关估价复习重点

神奇复习法-海关估价

格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和其他目的,根据统一的价格准则,确定货物价值的过程。(2)海关估价的目的:征收关税、保证估价的公平性

(3)海关估价的依据:价格准则

(4)海关估价的对象:主要是有形的进口货物

(5)海关估价的主体:买卖双方和海关

海关估价是伴随着从价税的产生和发展

两者都是确定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过程。

2、区别:

(1)主体不同。

商业估价的主体是买卖双方;海关估价的主体除买卖双方外,还包括海关。(2)客体不同。

商业估价客体是买卖双方要进行交换的商品;海关估价客体是所有进出口商品,包括非交易的物品,如礼品,展览品等。(3)目的不同。

商业估价的目的是为了交换、买卖;海关估价的目的主要是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服务。(4)标准不同。

商业估价多样和灵活的标准;海关估价统一的估价标准。

不同等级货物的

从价税优于从量税的优点:

1、不同等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不同、税负

比较合理。

2、能够自发地随价格的波动而变化。

3、便于国际间关税比较,并为关税谈判

提供依据。

海关估价的作用×

一、海关估价是海关找谁工作的前提;最原始、最基本的作用。二、海关估价是执行关税政策的重要手段。

有利于防止偷漏税

是非关税壁垒:

1. 过高估价I. 税率不变时关税税额增加

II. 税率下降时关税税额下降减少

2. 复杂的估价程序

3. 价值定义不易理解

三、海关估价在贸易、统计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海关估价在行政、外汇管理等领域也起到一定作用。

许可证、配额、原产地(从价百分比)低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直接减少关税收入及进口环节其他税费。

2、对外贸管理的影响

可使进口商获得更多进口额度,进而影响该国的对外贸易管制。

3、对外资管理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剩余货款以股票结算,会为外国公司接管国内公司提供机会。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

1、对关税的影响

(1)对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无关紧要。

(2)对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减少关税收入,更重要的是影响设置出口关税的目的和作用,对该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会使出口商将其多收入的那部分外汇存入外国银行,构成逃汇,破坏外汇管制。

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可增加关税和其他间接税收入;但进口成本增加,也可能减少国家的所得税收入。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高估进口货物价格,会使进口商申请到比购买进口货物实际需要更多的外汇。这样就可将其多余的外汇存入外国银

行,构成逃汇、破坏外汇管制。

3、对外贸管理的影响

使进口商获得下一时期内更多的进口额度,因为分配进口额度一般是根据基础进口量分配的。

4、对国家物价管理的影响

可能会破坏国家对某种产品价格的管理5、对补贴或倾销的影响

高估进口货物价格,会对接受出口补贴的货物或倾销货物的低价产生“抬高”作用,隐瞒货物实际价格,从而逃避海关监管,逃漏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

高估出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一方面会增加出口关税收入,同时也可能造成骗取出口退税。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可能是把以前逃漏的外汇或更多的外汇入国内。热钱流入。

3、对外资管理的影响

国外进口商多付货款,则可能得到出口商国内的公司的股票作为补偿,能起到方便外国公司接管国内公司的作用。4、对外贸管理的影响

使出口商得到更多的下一期出口的配额,使出口商得到更多的奖金。

海关估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1)对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海关的权力义务的规范;

(2)估价准则、估价方法、海关对申报价格的审定等具体业务操作规程;(3)为保证估价工作顺利进行的各种管理措施。

核心问题:价格定义;核心内容:估

2、市场因素:供求关系

3、货币因素

4、政策因素

5、商业因素:时间、地点、数量、商业格。

1、集散地价格

2、主要出口国价格

3

二、复杂

(1)价值定义不易理解

(2)价格构成复杂

价格构成项目国际市场价格

三、海关关员本身限制

四、不断发展和完善

(1

(2)以国际贸易实际为基础的原则

统一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必要性

1、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2、关税减让谈判成果顺利实施的需要

3、解决海关估价争议的需要

4、正确估价的需要

(二)可能性

1、不少欧美国家,已存在实行多年的海关估价方法和程序,为建立统一国际海关估价制度奠定了基础。

2、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统一仅指这一制度及实施的统一性。不统一估定商品的价格、统一税率,从根本上避免了利益冲突。

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评价

GATT第七条在历史上第一次就海关估价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对海关估价制订了各缔约方必须遵守的一般原则,即实际价格原则。

不足之处:

1、尽管该条确立以“实际价格”作为海

关征税的主要依据,但对“实际价格”

的定义过于抽象,给实际操作带来困

难。

2、当实际价格难以确定时,该条未能进

一步规定可替代的价格标准和依据。

只要求“最接近实际价格的价格为依

据”故很难操作。

3、第七条的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

保障程序,且未设立相应专门管理监

督机构监督各项规定实施。

结论:第七条过于笼统和抽象,GATT试图在缔约方范围内建立一套统一的估价

制度的目标远远未能达到。

布鲁塞尔估价公约估价原则

1、核心:正常价格(抽象价格概念)

2、可操作估价制度,第一个具体的海关估价制度

3、不是统一的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美、加未参加

“正常价格”的基本要素

正常价格:进口货物纳税时,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在公开市场上都可能达成的销售价格。

正常价格是建立在正常销售基础上的。

小辰设计,必属精品)

时间:容许时限

地点:CIF

数量:实际数量

商业水平:实际商业水平

一、价格

1、正常价格应符合的三项先决条件(1)价格是唯一考虑的因素(sole consideration)。

(2)价格不受买卖双方之间特殊关系影响

(3)收益不能返回给卖方

即使满足以上3个条件,进行价格比较,仍不符合正常价格要求。可构成怀疑的理由但不能构成拒绝的理由。

2、价格比较

1)低于同一销售商出售相同货物价格;2)大大低于同一国家其他销售商出售相同货物价格;

3)大大低于同一销售商出售类似货物价格;

4)大大低于同一国家其他销售商出售类似货物价格;

5)大大低于其他国家销售商出售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

3、必要调整:最大限度的接受实付或应付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The price actuallypaid or payable)

观点:最大限度的接受实付或应付价格前提:1、销售是否真实销售

2、是够符合正常竞争价格条件

3、申报是否真实应注意:实付或应付价格可作为完税价格基础,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完税价格,海关还要根据规定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原因:

(1)、不是任何一个进口商为购得进口货物而实付或应付的价格都能被接受。只有设置在进口国境内的进口商的实付或应付价格才能作为完税价格的基础。(2)、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不是绝对的等于“正常价格”。如,FOB价格。

价格折扣

海关衡量价格折扣是否可被接受的标准1)必须符合正常价格和公开市场原则2)进口时即能确定价格折扣

3)被估货物有关的价格折扣

4)符合贸易惯例的价格折扣

二、时间

“正常价格”的法定时间:

①申请货物进口的报关时间;

②进口关税的缴纳时间;

③货物放行时间。

容许时限(time tolerance)

《估价公约》对时间要素作了进一步规定,允许合同签订实际时间与缴纳进口关税时间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合理时间差距,即“容许时限”(time tolerance),这个时限一般为12个月,可延长至24个月或更长

三、地点

《估价公约》第一条规定,“正常价格”的销售是一项把交货地确定在进口国进口口岸的销售。凡是发生在进口口岸以前一切成本和费用,都应包括在“正常价格”内。

进口国海关在确定“正常价格”时,应具体判断哪些成本、费用应加入完税价格,既要防止遗漏,又不能重复计算。综上可看出,《估价公约》所确立的地点概念与到岸价格一致,因此《估价公约》是以CIF作为估价基础。

四、数量

完税价格应以实际进口数量水平的价格为基础。

五、商业水平

如一项进口销售符合公开市场条件,完税价格就应按这一销售所处的商业水平所达成的价格估定。

正常价格是建立在抽象销售的基础上的。

正常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与进口货物有关的销售

2、在公开市场上达成的销售

3、在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

销售

4、在货物进口时产生的销售

5、在进口国进口港(地)向买方交货的

销售

WTO估价协议历史背景

1、东京回合中,估价问题被重新提起

2、GATT第7条原则性较强,操作性较差

3、BDV总体上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

需要

4、美、加的估价协议也不能作为国际统

一估价协议的蓝本。

WTO估价协定的理解

1、性质:是一份以促进贸易发展为指导思想,它强调海关估价应符合贸易惯例,从而使完税价格变得可以预见,避免海关估价虚构武断,这些思想可以从估价协议的价格定义和估价方法中实现。

2、宗旨:建立一个更加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3、价格定义:成交价格(具体价格概念)实施成交价格的后果

1)中性: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决定的一个价格,海关以这种价格作为海关完税价格的基础,可以避免武断、虚构、随意高估的价格。

2)可预测性:贸易商可以准确地预测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创造了一个可遇见的国际贸易环境。

3)挑战:传统的海关估价理念受到挑战,海关在海关估价方面的传统地位也将发生变化

成交价格定义

1、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2、有关货物

3、销售至进口国

(一)实付或应付价格

指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或为卖方利益而已付或应付的支付总额。

由买方支付

为进口货物

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

向卖方或为卖方利益向第三方

总额

1、关于价格变动问题

实付或应付价格的关键在于必须是买卖双方议定的价格,但同时强调价格的实际支付。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原先议定的价格发生了变化。

价格变动可能是由于合同本身条款所引起,也可能是由于买卖双方意向引起。上述原因引起的价格变动不能成为拒绝成交价格成立的理由。

2、关于支付问题:货币、实物;直接支

付、间接支付

间接支付可能的原因:

A、由于卖方欠买方债务,因此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已经扣减掉上述债务

B、买方向第三方清偿卖方欠第三方的债务

注:买方为自己利益进行的活动而支付的费用不属于间接支付

如:市场调研和营销的费用广告的费用参展的费用检测的费用开立信用证的费用

3 、关于价格折扣

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可能会扣除一些折扣,如付现折扣、数量折扣、贸易折扣。如在进口时即能确定的折扣,海关予以承认。

估价之后议定的折扣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除了

1、价格提高属于应税性质

2、数量质量低于或高于有关合同的价格

3、价格的降低或提高以之前议定的公式或条约为依据。

(二)关于“有关货物”

“有关”:进口之时被估状态

“货物”:商业上的有形物品

(1)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若调换或重新发运,则原合同价格作为替换货物的价格。

若买方接受货物,且双方重新议定价格,则以调整后的价格为基础。

则由海关另行估价。(2

1

以有关实际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2、一揽子交易

承认其总价,但需合理分摊。(在合理分摊中,进口人应负举证责任)

3、易货、对等交易

若能确定其具体价格,则按成交价格方法估价。

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海关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按有关规定调整”,调整因素包括计入项目和扣除项目。

(三)销售

成交价格必须是一项销售价格,即必须

例如寄售货物、租赁货物。

2、用货币对价。例如免费交付的货物。

3、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母公司和

子公司,独立法人;总公司和分公司,能成为独立法律实体的分支机构进口的货物、租借或租赁合同项下进口的货物、为销毁而进口的货物

(四)输入进口国

1、从进口国外输入

我国:实际运入

欧盟:连续不断地销售

2、输入进口国

我国:出区说

2、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

3、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依据

4、与被估货物有关,构成销售的一项要件

调整项目

1、佣金与经纪费(commissions and brokerage)

买方支付的、未计入货价的卖方佣金-销售佣金

2、容器成本和包装成本(cost of containers and cost of packing)

作为完税价格一部分的容器成本,该容器必须与有关货物为一个整体。

包装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和劳务两个方面的成本。

3、协助(Assits)

“协助”是指当买方从卖方处进口货物

时,为了协助卖方的生产,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的货物或服务的价

2、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

3、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出口销售有关

4、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5、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协助的种类

1、原材料、零部件

2、工具、冲模、模具

3、消耗性物料。

4、智力协助(进口国以外)

协助价值的确定

1、买方外购的:购买价

2、买方自行生产、从关联方获得:成本价

3、在提供前已使用过:应进行折旧

4、买方租赁的:租赁成本

5、运输成本

注意:

A、公共范围内获得的只计入取得的成本,图书馆查阅的-复印

B、研究-基础性,开发-应用性

协助价值的分摊

分摊的难易程度相差很大;

不需分摊的三种情况:

—协助的价值很小

—需要花费很大努力才能分摊的;

—所有产品将在大致同一时间内进口。前提: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方法

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

方法:

a 价值可一次性分摊到第一批进口货物中;

b 价值可根据第一次交货时所产出的产品数量按比例分摊;

c 价值可按比例分摊到整个生产过程中去。

4、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 and licence fees)

(1)含义—财产权利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无形财产而支付的款项。非权利所有人在使用该权利前,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或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将被视为侵权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如果上述权利费用与进口货物密切相关,则计入;反之,则不计入。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三项条件—一个整体

1、与进口货物有关

2、进口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3、买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种类:

1、商标权

2、专利权

3、诀窍

4、版权

商标权

1、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

1)进口货物是否为直接附有商标的;2)进口货物是否为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转售的;

3)进口货物是否为进口后轻度加工附上商标即可以转售的;

2、是否构成卖方出口销售的条件。

1)商标为进口商所有:

2)为第三方所有:

3)为制造商(出口商)所有:

3、商标费没有包含在申报价格中

专利权

专利(patents)是政府授予创造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专有权利。

取得专利的创造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创造发明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有关产品的专有权,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制造、使用和销售其产品。在专利保护期限终结后,该创造发明属于公共拥有。

1、进口货物是依据制造商拥有或许可

的专利

2、进口货物是依据第三方拥有的专利生产的

3、进口货物依据进口商拥有的专利生产的

诀窍

诀窍(knack)可以是与技术、营销或管理等方面有关的一种保密的技术、经验或积累。它与专利之间有着根本区别,诀窍不受法律保护。一般说来,进口货物与诀窍之间是可相区分的,因而货价和诀窍费是相互独立的,诀窍费不能构成有关价格的一部分。

版权和复制权

版权和复制权(copyrights)是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艺术作品或其他创造性的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或公开演出享有的独占权,作品包括文学、音乐、戏曲、曲艺、舞蹈、美术、摄影、影视、图形、设计图纸和计算机软件等。附件一对第8条第1款(c)项的说明中规定:“在进口国内复制进口货物的权利所需的费用不得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经销权

进口货物转售、处置或使用后归于卖方的收益——计算

适用条件:

归于卖方的收益必须与被估货物有关

归于卖方的收益必须能合理确定

注意点:

——收益是用来支付进口货物而不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计算时应依据客观量化的标准。

选择性调整项目 FOB or CIF

1、进口货物的运输费用

2、进口货物的保险费

3、与进口相关的装货费、卸货费和处理费;

说明:

卸货费仅指进口货物运抵进口国之前,因更换运输工具所引起的卸货费用。

旧金山香港—>(转运)—>上海

调整项目(加项)

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协助的价值

特许权使用费

转售收益

选择性调整项目

调整项目(减项)

1、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

2、进口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国内税(海关学院小辰设计,必属精品)

成交价格的适用条件

(一)关于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货物的限

1

2、进口货物只能转售给和卖方有特殊关系方

3

、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之后,卖方必须1

2、对进口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

3、其他对进口货物交易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二)出口销售或价格不应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应注意:协助及推销活动并不影响成交价格的成立.

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法:

1、搭配销售

2、相互销售

3、依据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形式支付确定的价格

(三)卖方从货物转售中获取的收益能合理确定

1

2、法律承认的经营合伙人

3、是雇主和雇员关系

4、一方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控制5%或以上的公开发行和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5、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方

6、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控于第三方

7、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8、双方属于同一家族成员

9、独家代理人

(2) 注意事项

联系具有排他性:不在联系范围内,则买卖双方不存在特殊关系.

(3) 有联系的买卖双方完税价格的确定联系本身只引起进口国海关的充分注意,引起进口国海关对联系的调查,以确定联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

联系本身并不能成为否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理由。

1

2、是否符合卖方向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的销售价格

3、利润是否保证收回利润在内的所有成本

A

无特殊关系买方的成交价格

按倒扣法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按计算法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B、检验价格需满足四个要求

有关货物必须是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用于比较的交易必须发生于同时或大约同时

检验价格必须是海关以前接受过的价格

被估货物的价格必须是非常接近于检验价格

价格比较应考虑各种差别并作必要调整。范例。

使用检验价格应注意的问题

1、原价格非常接近检验价格,则接受

2、检验价格不能替代成交价格

3、价格比较中两项交易的卖方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

4、海关不得扣押情有利于进口商的情报资料

1、与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

2、必须同一国家生产、应为同一生产商

生产

3、同时或大约同时

4、相同商业水平和大致相同数量

5、当存在2个或更多价格时,选择最低

价格

倒扣价格法

倒扣价格的基础:转售价格

转售价格:最大销售总量上的单位价格倒扣价格法:不限于同一国家的货物,其他国家也可。

1、按照进口时的状态转售

2、同时或大约同时

3、是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进口后

在进口国的销售

4、是第一环节的销售

5、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6、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1、进口后按原状销售:

1)佣金或利润及一般费用;

2)国内的运保费及有关费用;

3)国内税收进口关税;

4)按FOB的扣除海外运保费。

2、按进一步加工后销售的:还要扣除加

1、

2、利润及一般费用

1、

2、出国国内市场的售价

3、出口至其他国家的售价

4、2种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5、不依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生产

成本价格

6、

海关最低限价

7、武断虚构价格

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废品等;

4、进口货物属于审价办法第27、28、

29条所列情形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

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和有关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我国估价制度的特点:开放性、科学性、公开性

1、第一层次:海关法-原则

2、第二层次:关税条例-框架

3、第三层次:审价办法-实体

海关权力

海关义务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义务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评述 (1)海关估价的概念。海关估价是指一国(地区)在对外贸易中为执行关税政策,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确定某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海关估价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征收从价关税而产生的一项工作程序。以货物的交易价格作为征收进出口关税基础的从价关税是世界各国和地区使用得最广泛的一种关税措施。征收从价关税的关键是有关商品的交易价格,然而,同种商品在同一报关时间可能会有好几种交易价格。多数商品会因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而有很大的价格差异;国际商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当商业行为会影响交易价格的真实性;甚至有些情况下货物在通关时根本就不存在交易价格(例如委托寄售的商品),于是就产生了如何确认合理的交易价格以便按从价关税计征进出口关税的问题。为此,海关当局对任何一种适用于从价关税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先审核其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时对之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其最终的合理的完税价格,这就使海关估价应运而生。 (2)海关估价的特点。海关估价是在商业估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虽然海关估价也是一种计算商品价值的过程,但它与商业估价毕竟有所区别,具有其自身特点。 首先,海关估价的目的主要是正确确定海关征税的税基,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关税政策服务。 其次,海关估价的主体只是海关一方,其客体是所有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包括一些非交易的物品,例如礼品、展览品等。 最后,为了保证统一性,保证对所有进出口的物品公平地征收税款,避免产生对不同买卖方的歧视,海关估价不仅要考虑到某一交易的买卖双方,而且要同时考虑到所有类似交易的其他买卖双方。换言之,海关估价必须采用包括价格基础、估价方法在内的统一的估价标准。 (3)海关估价的作用。海关估价是征收关税的前提,是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①正确审定进出口物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关税,尤其是征收从价关税、选择关税或复合关税等的重要前提,是征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海关估价最原始、最基本的作用。 ②海关估价有利于制止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国际商务活动中可能存在某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例如出口商为推销商品而将某些在正常情况下应成为交易价格组成部分的价格因素从交易价格中扣除,从而降低交易价格;又如进出口商为逃避关税而在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中故意低开或高开价格。实行海关估价,则有助于防止这些不正当商业行为,保护诚实商人正当竞争,保证国家的财政收人不受损失,关税的保护作用不受影响。 ③海关估价是一国经济政策和外贸政策的体现,是贯彻一国经济政策的一种手段,并且对国家经济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例如海关估价所确定的完税价格是贸易统计中进出口货物价值统计指标的资料依据,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许可证、配额、限额等行政管理的计算依据。 总之,海关估价不仅是为了征收关税,它的作用已愈来愈广泛。此处可借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秘书长T.P.Hayes在1991年关贸总协定估价协议国际会议的开幕演说词中对海关估价作用所作的阐述予以说明: 海关估价一直是海关关员传统职责的一部分。如今,海关估价在国际贸易中一直

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海关估价协议》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一般介绍性说明 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当遇有由买方所引起的某些特别的因素被认为是海关估价的一部分,但却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第八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形式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确定海关估价的方法。 2.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一般地说,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求得确定价格的依据。举例来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海关估价的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有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的海关估价资料,而进口商却不能随时查到这些资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依据。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海关估价是以进口国一个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的。如果进口商要求的话,按第五条规定,他也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是按计算价格确定的。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第四条规定进口商有权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前述各条确定海关估价时,第七条对怎样确定海关估价,作了规定。 序言 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愿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重量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一、盈利能力状况 (一)基本指标 1、%平均净资产 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合计)/2 2、%平均资产总额 利息支出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二)修正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率=100?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净利润 经营现金净流量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3、%成本费用总额 利润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平均资本 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资本收益率=100? 平均资本=[(年初实收资本+年初资本公积)+(年末实收资本+年末资本公 积))]/2 二、资产质量状况 (一)基本指标 1、平均资产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周转率(次)=

2、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年初应收账款净额+年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年末应收 账款净额+年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 (二)修正指标 1、%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资产总额年末不良资产总额不良资产比率=100?+ 年末不良资产总额=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的潜亏挂账+ 未处理资产损失 2、%平均资产总额 经营现金净流量资产现金回收率=100? 3、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流动资产周转率(次) 平均流动资产=(年初流动资产总额+年末流动资产总额)/2 三、债务风险状况 (一)基本指标 1、%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100? 2、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利润总额已获利息倍数=+ (二)修正指标 1、%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速动比率=100?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2、%流动负债 经营现金净流量现金流动负债比率=100? 3 %负债总额 应付利息应付债券长期借款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短期借款带息负债比率=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失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专利权使用费; (二)商标权使用费; (三)著作权使用费; (四)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 1、基本指标: ⑴、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⑵、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⑶、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⑷、流动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⑸、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⑹、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100% ⑺、销售收入增长率=本期销售收入增长额÷上期销售收入总额×100% ⑻、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2、修正指标: ⑴、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⑵、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额÷销售收入净额×100% ⑶、成本费用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⑷、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 ⑸、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⑹、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年末资产总额×100% ⑺、资产损失率=待处理资产净损失÷资产总额×100% ⑻、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⑼、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⑽、现金流动比率=年经营性现金净流入÷流动负债×100% ⑾、长期资产适合率=(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固定资产+长期投资)×100% ⑿、经营亏损挂账率=经营亏损挂账额÷年末所有者权益×100% ⒀、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额÷年初总资产×100% ⒁、固定资产成新率=固定资产净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⒂、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3/年末利润总额÷三年前末利润总额-1)×100% ⒃、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3/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三年前末所有者权益总额-1)×100%3、企业效绩评价得分总表(沃尔比重评分法的应用): 根据企业效绩评价得分总表所得分数与标准值(行业、规模)相比较,来分析其优劣。 评价内容: ⑴、财务效益状况: A、基本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 B、修正指标:资本保值增值率、销售(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⑵、资产营运状况: A、基本指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 B、修正指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损失率。 ⑶、偿债能力状况: A、基本指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 B、修正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比率、长期资产适合率、经营亏损挂账比率。 ⑷、发展能力状况: A、基本指标: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 B、修正比率: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成新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三年资本均增长率。 注: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各项指标的权重×(指标的实际值÷标准值) 综合分数=∑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综合分数应大于100)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关税条例》所规定的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不应讲参考价格简单作为完税价格使用。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海关参考价格由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根据国内外的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后上网发布,供全国海关依法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参照使用。海关参考价格主要基础是同期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或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经海关审核不予接受时,可参照海关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参考,用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瞒骗。其次,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但经审核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如其与参考价格的差幅未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各海关可自行审批,如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应按总署下发的海关参考价格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报批。第三,如经审核,海关不能确定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应按照《关税条例》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我国现行估价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海关估价从1988年开始对若干货物实行“最低限价”管理办法,从1996年4月后统称为海关参考价格。这一办法有效地打击了低瞒报价格的行为,但不符合国际惯例。虽然《关税条例》已经明确了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是实际成交价格原则,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参考,用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欺骗。但在实际操作中,当进口价格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且超过规定幅度,经审核后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需要严格按规定逐级报批。繁琐的内部审批环节往往影响正常货物的通关速度。再加上对外缺少透明度,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经审核后怀疑不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现场关员也往往难以找出货主成交价格不真实的证据。执法难度的增大,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导致纳税争议和法律纠纷。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一、我国企业绩效评价现状及在问题 企业的经营绩效评价,指的是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资本保值增值等经营成果,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评价一个企业的经营业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例如考核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比较企业的经济效益等等。 我国的企业经营业绩评价系统多年来一直是一种以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指标为主,包括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在内的体系。无论是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还是考核企业的经营绩效,实质上都是在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考察企业经营者的工作业绩。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几套企业考核评价方法,比如1995年财政部公布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和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1997年公布的新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体系。最近我国财政部又刚刚出台了一套新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即《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体系》。尽管该套指标体系克服了过去评价体系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如设置了核心指标、设立多层评价指标、采用多因素分析方法、以统一的评价标准值作基准等等。

但是由于其选择的核心指标是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它并未改变我国传统企业业绩评价体系的以净利润以及在净利润基础上计算出来的指标为主的主要特点。这些指标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难于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因此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这种以建立在会计收益基础之上的净利润评价指标为主的经营绩效评价系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忽略了对权益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容易使企业经营者形成"资本免费"幻觉。现行的财务会计只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的成本,而对于权益资本成本则作为收益分派处理。这样权益资本成本的隐含部分一占用权益资本的机会成本就未加以揭示。这就使得对外报告的净收益实际包括两部分;权益资本成本和真实利润。如果公司报告的净收益为零,报告阅读者就会认为所有资本都得到了补偿。但实际上此时获得补偿的只是债务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成本并未得到补偿,依据这种会计信息做出的财务评估会误导财务决策。而且,依照现行财务会计方法,假设两个公司资本结构不同,那么即使它们的债务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成本以及真实利润是相等的,但在损益表表现出来的净利润也是不同的,权益资本比例高的企业将表现为更多的利润。这样,资本结构差异就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一个因素,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更为重要的是,它使得资本的使用者--企业经营者形成"免费资本"幻觉。这种现象就是误认为权益资本是一种免费资本,可以不计成本、随心所欲地使用,结果造成企业的经营者根本不重视资本的有效使用,以至于不断出现投资失误、重复投资、投资低效益等不符合企业长期利益的决策行为。这种幻

海关估价案例(二)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估价案例 一、基本情况 进口商为A公司,供货商为B公司。A公司为B公司在某市的子公司。 进口商A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首次向某市海关申报进口某国生产的氯乙烯(以下简称VCM)2700吨,申报单价为CIF680美元/吨,进口商提供了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合同为2004年9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的长期合约,根据合约的规定,进口商每月购提2-3万吨VCM。 审价人员对比申报时期国际行情东南亚均价:CFR 720美元/吨,及其他口岸进口韩国VCM 的价格为CFR710-775美元/吨,认为其申报价格偏低。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质疑理由: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企业填写《价格申报单》证明买卖双方之间为子母公司。 二、审价过程 1、就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认定 进口商与供货商的关系符合《审价办法》规定的特殊关系。根据《估价协定》解释性说明第二条:对于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要审查交易双方如何组织商业关系、制定价格的方法是否与产业正常定价方法相一致,卖方售予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价格是否一致,其价格是否已充分反映了有关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 海关审价人员向进口商提出了进一步补充资料的要求:包括进口价格是否真实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与售于无特殊关系的买方价格是否一致等;面对海关的质疑,进口商以下列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估价审查和测试的相关资料:1、进口VCM是母公司生产后售予进口商的,作为核心商业机密之一的内部成本数据不便对外提供,企业拒绝向海关提供审价所必需的运营成本、利润等方面的资料;2、供货商VCM生产数量有限,全部供给关联企业,未向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过VCM。 由于进口商A公司无法举证出口商的销售价格与销售给无特殊关系方一致或接近,且无法证明其成交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以及根据海关了解掌握的PVC 行业利润的情况,按照A公司VCM的进口价格作为成本生产的PVC要高出相同PVC生产行业的利润水准5-10%的情况,根据《审价办法》第三十四条,海关确认其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成立,海关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同时按照《审价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估定完税价格。 2、开展价格磋商,寻找适当的估价依据。 鉴于进口商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证实其成交价格未受特殊关系的影响,且低于同期国际行情较多,海关决定对该票货物估价,与进口商磋商。 由于B公司未向除A公司之外的中国大陆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VCM,也没有该国其他厂商生产的VCM的销售纪录,企业方面也未能举证,鉴于以上几点,海关排除采用相同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doc 30页)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doc 30页)

背景: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General Introductory Commentary 1. The primary basis for customs value under this Agreement is “transaction value” as defined i n Article 1. Article 1 is to be read together with Article 8 which provides, inter alia, for adjustments to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in cases where certain specific element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form a part of the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are incurred by the buyer but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imported goods. Article 8 also provides for the inclusion in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certain considerations which may pass from the buyer to the seller in the form of specified goods or services rather than in the form of money. Articles 2 through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协议 一般介绍性悦明 1.本协定项下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是第1条所定义的“成交价格”。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理解,第8条特别规定,如被视为构成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某些特定要素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则应对实付或应付价格作出调整。第8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以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而非以货币的形式由买方转给卖方的某些因素。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2.如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在海关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期根据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得到确定价格的依据。例如,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进口商可能掌握关于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获得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能容易获得此类信息。双方之间的磋商过程在遵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 3.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不能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用以确定完税价格的两个依据。根据第5条第1款,完税价格根据货物以进口时的状态向进口国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价格确定。如进口商提出请求,进口商还有权要求对进口后经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5条的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6条,完税价格根据计算价格确定。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给予进口商选择这两种方法适用顺序的权利。 4.第7条列出了在不能根据前述各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何确定完税 价格。 各成员,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并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GATT 1994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期望详述适用这些规定的规则,以便在执行中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完税价格应依据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不区分供货来源而普遍适用;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 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只要: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篇一: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估价,又称海关价格,它是海关按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海关估价准则,它对商品的估价主要有以下方法: 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 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

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 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 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深圳市海盛国际货运公司专业中港货代快件一般贸易 国际件 十五年工作经验正规报关清关每天15台港车往返运送 安全高速省钱为您提供最佳进口方案 篇二: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 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 课程目标 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 估价:1.了解熟悉中国最新政策下海关估价制度,掌握我国海关新政的商品归类的相关政策以及归类工作机制。 2.提高进出口海关估价和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操作与 技巧能力,减少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商战中不必要的损失。 3.充分掌握海关新政估价和归类技术层面的条款及法 律依据,帮助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协议 一般介绍性悦明 1.本协定项下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是第1条所定义的“成交价格”。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理解,第8条特别规定,如被视为构成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某些特定要素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则应对实付或应付价格作出调整。第8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以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而非以货币的形式由买方转给卖方的某些因素。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2.如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在海关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期根据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得到确定价格的依据。例如,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进口商可能掌握关于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获得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能容易获得此类信息。双方之间的磋商过程在遵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 3.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不能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用以确定完税价格的两个依据。根据第5条第1款,完税价格根据货物以进口时的状态向进口国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价格确定。如进口商提出请求,进口商还有权要求对进口后经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5条的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6条,完税价格根据计算价格确定。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给予进口商选择这两种方法适用顺序的权利。 4.第7条列出了在不能根据前述各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各成员,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并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GATT 1994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期望详述适用这些规定的规则,以便在执行中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完税价格应依据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不区分供货来源而普遍适用;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只要: (a)不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该货物设置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海关估价复习重点

神奇复习法-海关估价 格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和其他目的,根据统一的价格准则,确定货物价值的过程。(2)海关估价的目的:征收关税、保证估价的公平性 (3)海关估价的依据:价格准则 (4)海关估价的对象:主要是有形的进口货物 (5)海关估价的主体:买卖双方和海关 海关估价是伴随着从价税的产生和发展 两者都是确定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过程。 2、区别: (1)主体不同。 商业估价的主体是买卖双方;海关估价的主体除买卖双方外,还包括海关。(2)客体不同。 商业估价客体是买卖双方要进行交换的商品;海关估价客体是所有进出口商品,包括非交易的物品,如礼品,展览品等。(3)目的不同。 商业估价的目的是为了交换、买卖;海关估价的目的主要是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服务。(4)标准不同。 商业估价多样和灵活的标准;海关估价统一的估价标准。 不同等级货物的 从价税优于从量税的优点: 1、不同等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不同、税负 比较合理。 2、能够自发地随价格的波动而变化。 3、便于国际间关税比较,并为关税谈判 提供依据。 海关估价的作用× 一、海关估价是海关找谁工作的前提;最原始、最基本的作用。二、海关估价是执行关税政策的重要手段。 有利于防止偷漏税 是非关税壁垒: 1. 过高估价I. 税率不变时关税税额增加 II. 税率下降时关税税额下降减少 2. 复杂的估价程序 3. 价值定义不易理解 三、海关估价在贸易、统计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海关估价在行政、外汇管理等领域也起到一定作用。 许可证、配额、原产地(从价百分比)低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直接减少关税收入及进口环节其他税费。 2、对外贸管理的影响 可使进口商获得更多进口额度,进而影响该国的对外贸易管制。 3、对外资管理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剩余货款以股票结算,会为外国公司接管国内公司提供机会。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 1、对关税的影响 (1)对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无关紧要。 (2)对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减少关税收入,更重要的是影响设置出口关税的目的和作用,对该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会使出口商将其多收入的那部分外汇存入外国银行,构成逃汇,破坏外汇管制。 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可增加关税和其他间接税收入;但进口成本增加,也可能减少国家的所得税收入。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高估进口货物价格,会使进口商申请到比购买进口货物实际需要更多的外汇。这样就可将其多余的外汇存入外国银

企业绩效评价方法

企业绩效评价方法 一、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绩效评价是指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和发展能力作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价和解释。为达到此目的,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遵循内容全面、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适用性广、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符合的基本原则,将影响企业绩效的各种因素都纳入评价范围。本文参考国内外相关资料和文献的研究成果,从财务角度和非财务角度建立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财务绩效 财务绩效是企业战略及其实施和执行是否正在为最终的经营业绩作出的贡献。主要由以下能力体现: 1.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资本增值获利能力.考核的立足点是经济增加值(EVA)和销售(利润)增长率。用EVA代替以往用权益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每股收益等指标,评价企业盈利能力更能反映资本净收益和资本增值的状况,是企业绩效评价指标改进的发展趋势。用销售收入(利润)增长率指标来衡量企业成长性。 2.营运能力,是反映企业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可以促进企业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强赢利能力。主要评价指标有: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固定资产周转率。 3.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短期与长期债务的能力。它的强弱是企业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的主要体现,也是衡量企业经营是否稳健的重要尺度。主要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4.抗风险能力,是指企业抵御经营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能力,可以从抗经营风险和抗财务风险两方面设置指标。 (二)非财务绩效 当今企业面临的环境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如市场竞争加剧,外部需求变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只从财务角度评价企业绩效已无能为力。必须将企业绩效评价向非财务角度拓展。应将企业内部管理能力、经营开发能力、学习创造能力纳入企业绩效评价中。 1.内部管理能力,是从企业内部管理评价其运营状况。主要指标有产品成本下降率、产品质量合格率、劳动生产率提高率、事故减少率。通过内部管理能力的评价,总结成绩,寻找差距,将评价指标与员工激励措施联系起来,使每一员工尽自己的努力实现目标要求。 2.经营发展能力,是从市场和顾客角度说明企业如何满足顾客的要求,评价企业的经营发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GENERAL INTRODUCTORY COMMENTARY 1. The primary basis for customs value under this Agreement is "transaction value" as defined in Article 1. Article 1 is to be read together with Article 8 which provides, inter alia, for adjustments to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in cases where certain specific element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form a part of the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are incurred by the buyer but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imported goods. Article 8 also provides for the inclusion in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certain considerations which may pass from the buyer to the seller in the form of specified goods or services rather than in the form of money. Articles 2 through 7 provide methods of determining the customs value whenever it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2. Where the customs value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there should normally be a process of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and importer with a view to arriving at a basis of valu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 or 3. It may occur, for example, that the importer has information about the customs value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which is not immediately available to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in the port of importa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may have information about the customs value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which is not readily available to the importer. A process of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will enable information to be exchanged,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commercial confidentiality, with a view to determining a proper basis of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3. Articles 5 and 6 provide two bases for determining the customs value where it cannot be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or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Under paragraph 1 of Article 5 the customs value is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price at which the goods are sold in the condition as imported to an unrelated buyer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The importer also has the right to have goods which are further processed after importation valu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 if the importer so requests. Under Article 6 the customs value is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computed value. Both these methods present certain difficulties and because of this the importer is given the right,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4, to choose the order of application of the two methods. 4. Article 7 sets out how to determine the customs value in cases where it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ny of the preceding Articles. Members, Having regard to the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Desiring to further the objectives of GATT 1994 and to secure additional benefi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Recogniz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 and desiring to elaborate rules for their application in order to provide greater uniformity and certainty in their implementation; Recognizing the need for a fair, uniform and neutral system for the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 that precludes the use of arbitrary or fictitious customs values; Recognizing that the basis for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 should, to the greatest extent possible, be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the goods being valued;

公司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案例研究 EVA

公司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案例研究 ——记成长中的腾飞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EVA是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英文名称的缩写。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EVA是公司业绩评价指标,EVA与其他传统业绩评价指标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计算考虑了带来企业利润的所有资金的成本,包括权益资金成本和债务资金成本。其计算公式如下: EVA=税后营业净利润×(1-公司所得税税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债务资本+权益资本) EVA的基本理念:资本获得的收益至少要能补偿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就是说,股东必须赚取至少等于资本市场类似投资回报的收益率。 公司背景 腾飞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 1991 年,是以生产柴油机为主的公司。公司自创建至今,账面利润基本上是盈利,尤其是近两年,账面利润均超过一千万元, 2003 年达 119 万元; 2002 年达 126 万元。因此,近几年腾飞公司受到了外界的一致认可,公司员工对公司的发展前途也充满了信心,公司近几年的销量也呈上升趋势,因此,公司近几年扩大了生产规模,不仅加大了对流动资产投资也加大了对固定资产的投资,由此可以看出腾飞公司正处于蒸蒸日上的时期,其盈利状况是相当可观的。 行业背景

柴油机是极具典型的汽车零部件,是很多关键零部件的集成,其核心技术仍然被国外几家大公司所垄断。从总体上看,我国柴油机技术基础薄弱,设计水平低,零部件材质差,还不具备完整的全新柴油机产品和关键零部件的开发能力。目前,我国柴油机生产要在技术上超过国外水平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随着产业规模的逐步扩大,我国柴油机生产能力加强,另外,由于我国汽车工业巨大的市场潜力,必将使我国内燃机制造业的技术水平迅速提高。然而,我国加入 WTO 后,我国市场逐步开放,大批国外产品涌入我国市场,国内产品压力增大,我国内燃机行业也将面临激烈的竞争。 腾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现状 根据有关资料可以得到腾飞公司的以下数据: 腾飞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 30% , 2003 年、 2002 年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分别为8% 、 % 。 腾飞公司 2003 年、 2002 年的简易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 表一:单位:万元 资产2003 年2002 年负债和所有者权益2003 年 2002 年 现金短期投资10 15 65 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60 110 3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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