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民用机场的设备安全、正常使用,维护机场的运营秩序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管理规定。下面就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

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民航业务的民用机场。

2.专用设备指用于辅助民航业务运营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旅客行李传送带、安检设备、行李滑道等。

3.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二、设备使用管理

1.机场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专用设备使用计划,并报机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专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每次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仔细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无故障,如果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停止使用。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使用专用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备维护管理

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长

期稳定运行。

2.定期对专用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和磨

损部位的更换等。

3.发现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设备恢复正常使用。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对设备的维修记录进行归档保存,并定期进行审核,对设备的维修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设备保管管理

1.专用设备应当由指定人员负责保管,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

2.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存放状态,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3.禁止擅自移动或使用专用设备,如有需要应当向机场管理部门申请

并获得批准。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借用和归还制度,确保设备的有效

使用和追责机制。

五、设备更新和淘汰

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升级,以适

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2.停用或报废的专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

设备的环保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监督检查

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设备的使

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2.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并报告机场管

理部门。

3.机场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用设备进行评估和检验,确

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七、罚则

1.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机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

责令停业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

该规定,可以有效提升民用机场的设备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的

出行安全和舒适度。同时,也为机场管理部门提供了具体的管理依据,督

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规定,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民用机场的设备安全、正常使用,维护机场的运营秩序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管理规定。下面就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 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民航业务的民用机场。 2.专用设备指用于辅助民航业务运营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旅客行李传送带、安检设备、行李滑道等。 3.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二、设备使用管理 1.机场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专用设备使用计划,并报机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专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每次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仔细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无故障,如果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停止使用。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使用专用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备维护管理

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长 期稳定运行。 2.定期对专用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和磨 损部位的更换等。 3.发现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设备恢复正常使用。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对设备的维修记录进行归档保存,并定期进行审核,对设备的维修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设备保管管理 1.专用设备应当由指定人员负责保管,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 2.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存放状态,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3.禁止擅自移动或使用专用设备,如有需要应当向机场管理部门申请 并获得批准。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借用和归还制度,确保设备的有效 使用和追责机制。 五、设备更新和淘汰 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升级,以适 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2.停用或报废的专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 设备的环保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监督检查

民航机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1d420040民航机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1d420041民航机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 一、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应根据《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可随工程施工项目一同招标,也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施工安装类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次要设备及附属材料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 民航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民航局机场司监管职责 民航局机场司监管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2)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3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 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七章 机坪运行管理

第七章机坪运行管理 (4) 7.1 概述 (4) 7.1.1 范围 (4) 7.1.2 目标 (4) 7.2 机坪运行管理的主要工作依据 (4) 7.3 机坪运行管理的安全目标 (5) 7.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 (5) 7.3.2 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签署安全责任书 (5) 7.3.3 安全目标的监控 (6) 7.4 机坪运行管理的组织结构及职责 (6) 7.4.1 分公司现场指挥小组对长治机场机坪实行统一管理。 .. 6 7.4.2 长治机场分公司现场指挥小组职责 (6) 7.4.3 安全标准监察部职责(机坪部分) (7) 7.4.4 安检站职责(机坪部分) (8) 7.4.5 车队职责(机坪部分) (8) 7.4.6 机务职责(机坪部分) (8) 7.4.7 灯光站职责(机坪部分) (9) 7.4.8 航油站职责(机坪部分) (9) 7.4.9 场务队职责(机坪部分) (9) 7.4.10 公安分局职责(机坪部分) (9) 7.4.11 生产运行部职责(机坪部分) (10) 7.4.12.航空公司机务职责(机坪部分) (10) 7.5 机坪机位管理、 (10) 7.5.1 工作目标 (10) 7.5.2 机坪机位概况 (10)

7.5.3停机位分配原则 (11) 7.5.4调配细则 (11) 7.5.5.机坪使用 (11) 7.6 航空器地面运行管理 (13) 7.6.1 工作目标 (13) 7.6.2航空器运行一般规定 (13) 7.6.3 航空器在机坪的启动和运转,应遵守下列规定 (14) 7.6.4.航空器在机坪的滑行和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14) 7.6.5 航空器机坪试车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5) 7.6.6 引导航空器滑行、停靠应遵守以下规定: (16) 7.7 机坪设施、设备管理 (17) 7.7.1 工作目标 (17) 7.7.2 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17) 7.8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18) 7.8.1 工作目标 (18) 7.8.2 管理内容和要求 (18) 7.9 机坪工作人员的管理 (20) 7.9.1 工作目标 (20) 7.9.2 机坪工作人员保障工作要求 (20) 7.10 机坪车辆、驾驶员管理 (22) 7.10.1 工作目标 (22) 7.10.2 机坪车辆运行一般规定 (22) 7.10.3 车辆在机坪内行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24) 7.10.4 机坪内使用特种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4) 7.10.5 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91号令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 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四章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二节巡视检查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 2 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 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 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 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 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三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 第三节应急处置 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 指导; (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3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编辑本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 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编辑本段]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实物分类指导规则20140901(终稿)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固定资产实物分类指导规则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一、分类目的 (4) 二、分类依据 (4) 三、适用范围 (4) 第二章分类原则及编制方法 (5) 一、固定资产实物分类原则 (5) 二、规则编制方法及使用 (5) 第三章固定资产实物分类 (6) 一、建筑物、构筑物类 (7) 二、机场工程 (8) (一)场内车辆 (8) (二)驱鸟设备 (9) (三)登机桥系统 (9) (四)航空器应急救援设备 (10) (五)助航灯光系统 (11) (六)高杆灯系统 (13) (七)空管设备 (14) (八)行李系统 (16) (九)捷运系统 (18) (十)航班显示系统 (19) (十一)公共广播系统 (20) (十二)离港系统 (21) (十三)内通系统 (22) (十四)时钟系统 (23) (十五)门禁管理系统 (24) (十六)楼宇自控系统 (25) (十七)视频监控系统 (26) (十八)停车场管理系统 (27) (十九)综合布线系统 (28) (二十)消防监控系统 (29) (二十一)POS终端系统 (29) (二十二)有线电视系统 (30) (二十三)信息管理系统 (31) (二十四)航站楼安全检查系统 (32) (二十五)飞行区安全检查系统 (33) (二十六)泊位导航系统 (33) 三、通用设备 (34) (一)场外车辆 (34) (二)焚烧及绿化设备 (35) (三)电梯系统 (35) (四)厨房设备 (36) (五)洗衣设备 (38)

(六)会议系统 (38) (七)传动设备 (40) (八)装卸设备 (40) (九)机床 (41) (十)起重设备 (41) (十一)压力容器 (42) (十二)发电机、电动机 (43) (十三)输电线路 (43) (十四)电力设备 (44) (十五)电力监控系统 (45) (十六)电话系统 (46) (十七)通讯系统 (46) (十八)电子信息系统 (47) (十九)空调系统 (49) (二十)UPS系统 (50) (二十一)房控系统 (51) (二十二)网络系统 (52) (二十三)智能照明系统 (53) 四、给排水设备 (54) (一)管线设备 (54) (二)供水设备 (55) (三)消毒设备 (55) (四)过滤设备 (56) (五)排水及污水处理设备 (56) 五、动力设备 (57) (一)供暖系统 (57) (二)制冷系统 (58) (三)燃气系统 (59) 六、小型工具及仪表类 (60) (一)小型工具 (60) (二)仪器仪表 (61) 七、医疗设备 (62) 八、装饰品、艺术品 (63) 第四章附则 (64)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19号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正文: ----------------------------------------------------------------------------------------------------------------------------------------------------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3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19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范围见附录1)的生产和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搞好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机场和生产民航特种车、地面专用设备的单位。 第三条直接为航空运输服务的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向中国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依据所批准的型号规格组织生产。 第四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并不能转让。生产单位因名称、地址改变以及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暂停前一直有效。 第五条中国民航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司具体承办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中止或吊销事宜,并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生产单位新试制的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必须经半年以上试用,并按规定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机构鉴定批准后,方可向中国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格式附录2),报中国民航局。 第八条申请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必须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1.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研制任务批准文件和鉴定合格的批准文件; 2.生产图纸(包括安装总图);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5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5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5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7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8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8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9第三节手册的修改10 第四章飞行区管理10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10 第二节巡视检查13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16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7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9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9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20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22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22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24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26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29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29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30 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30 第一节基本要求30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31 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32 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33 第一节基本要求33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34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36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36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37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38 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40 第一节基本要求40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43 第三节一般规定44 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47 第一节基本要求47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48

第三节应急处置50 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51第一节基本要求51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52第十三章法律责任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五条在民用机场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民用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营所制定的以及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81号令)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1998年10月15日,民航总局 (1998年10月15日民航总局令第81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四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五章机场运行基本要求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前款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公共航空运输机场是指供公共航空运输活动使用也可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水上机场、海上平台及其他临时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放使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批准书(以下统称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未取得有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不得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不完全具备本规定要求条件的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特别批准。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并保证机场持续地符合运行基本要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民航总局机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国机场使用许可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省局)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对所辖地区内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民航总局对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 (二)审批机场总平面规划,并负责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三)审批颁发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地区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监督检查本地区内机场的运行和安全状况,每年对所辖地区内机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当年年底前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审核本地区内机场的总平面规划,报民航总局; (三)代表民航总局审批颁发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四)对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 (五)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民航省局对所辖地区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本地区内机场的运行和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每半年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 (二)组织编制本地区内机场的总平面规划,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三)对本地区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民航地区管理局。但是,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四)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各项设施应当满足所使用的民用航空器的技术性能要求。航空体育运动机场基本技术要求和使用许可审批办法,由民航总局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是指由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颁发的准许机场开放使用的法律文件。

自考《航空法》整书整理第4-6章

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对航空人员没有从理论上界定,而是采用了举例的方法,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其中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航空人员违法后应承担责任1航空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责任。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未取得必要资质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责任。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障儿童是民航活动的人员,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航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书给所在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3航空器飞行前几展位做检查;偏离指定航路或飞行高度;不再法定情况内,飞越城市上空,出现此类情况,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机长给予警告或者扣扣执照一个月到六个月的处罚,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吊销执照4机组人员责任。未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检合格证书的。航空器遇险时,没有最后离开航空器的,受到酒类饮料麻醉剂或其他药物影响,损失工作能力办人执行飞行任务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到六个月,最后两项情况可以吊销执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航空人员的指导和合格证书的规定1颁发合格证书和执照的必要性2知道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情况,应在其执照上签注或加一附件列举为何不符合此项条件的详情。持有这种签证的合格证书或执照的航空人员,除非经航空器的所进入的领土所属国准许,不得参加国际航行。3对其他缔约国颁发的合格证书和执照的承认。我国对航空人员合格证书和纸上的规定新航空法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部门认可的可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书。第41条规定,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检检查合格证书。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因符合道德要求、年龄要求、语言要求、学历要求以及其他要求。航空人员资格的丧失执照的暂停、执照的收回,执照的自然中断,执照的注销。执照的暂停是指持有人因法定原因,执照管理机关依法暂停其制造的效力,被暂停的执照经过暂停期间后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回复。执照的收回相比执照 的暂停要严厉一些。一旦收 回不能恢复。再次申请执照 的,应重新进行岗位资格培 训,申请程序遵照,初次申 请的程序。执照的自然中断 是由于离职等自然原因脱离 管制岗位,有执照管理部门 认定暂停其极大的效力,愚 侄赵赞挺类似,自然中断后 的只照一照规定也可以恢复。 执照的注销是由于调离工作 和年龄等自然因素,执照管 理机关对该执照才去永久性 行期间在航空器内担任职务 的人员组成的团体。机组分 为飞行机组和乘务机组。飞 行机组是指在飞行中直接操 纵航空器和操作航空器上通 信导航设备的人员,包括驾 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 和飞行机械员。乘务机组是 只除飞行机组成员之外的其 他人员,他们主要是客舱乘 务员,操纵航空器之外的其 他辅助性职务。机长是指在 飞行期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 行和安全的驾驶员。机长的 资格1现行国际规定,机长 应当是航空器的驾驶员,并 且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 每次飞行航空器的经营人都 应当指定一名驾驶员担任机 长;对年龄上限,规定年满 60岁的驾驶员不得担任定期 和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飞行 的航空器的机长2国内规定: 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 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 验的驾驶员担任;飞行中机 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有 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 理记账,在下一个经停地起 飞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 者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 任;机场邮政驾驶员担任, 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 驶员必须指定一名为机长, 并且在飞行任务中注明。机 长的职责1国际规定:总体 上,在飞行时间内对航空器 的运行和安全承担责任;原 则上机长因对航空器的操作 和安全以及航空机内所有人 员的安全负责;操作上,机 场应掌握航空器的适航情况; 安全方面,机长应当及时报 告突发状况;其他方面,如 对遇险航空器或船只的救援 措施以及对遇险信号的应对 措施等2国内规定:民航法 44票,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 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 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 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45 条,飞行前机长应当对航空 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 查不得起飞;48条在遇到紧 急情况时机长必须采取措施, 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机 长应当最后离开;49条民航 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 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 单位,如实将情况及时报告 主管部门;50条机长收到船 舶或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 或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 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 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 位应给于可能的合理的援助。 机长的权力1国际规定。航 空器机长在情妇的期间对航 空器的处置有最后的决定权; 如果航空器显然将实际延误 不能继续飞行时,机长在等 待有关政府当局指示时,或 者帮他的机组无法与该政府 当局取得联系时,机长有权 采取他认为对旅客和机组的 健康和安全以及为避免或最 大限度减少对航空器本身及 载荷的损失或损坏所需紧急 措施。63年的东京公约中指 出。方航空,微信上出现犯 罪行为时机长有权对此人采 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 管束措施;机长在有理由认 为某人在航空器内发货,将 做出危害航空器的行为是可 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 领土上使该人离开航空器; 机长可以要求或授权机组其 他成员给你协助,并可以请 求或授权但不能强求旅客给 于协助,来管束他有权管束 的任何人;可以将犯罪人移 交给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缔约 国的女婴,主管当局;机场 有受委托转交外交邮袋和领 馆有的权利,但不得被视为 外交信差和领馆信差2国内 规定。44条,机长在其职权 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 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起飞前机长发现航空器机场 气象条件不符合规定,不能 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 飞;飞行中,对于危及飞行 安全的行为在保障安全的前 提下,有权采取必要措施。 特殊情况时为保障航空器及 所有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 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当 机长认为某些机组成员不适 合飞行任务的有权提出调整; 空气与现实,机长有权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 是指的陆地上或水面上你快 发片的区域(包括各种建筑 装置和设备)其全部或部分 意图供飞机降落起飞和地面 活动之用,也就是说机场是 指陆地上或水面上可供飞机 降落起飞和地面活动的区域 包括区域内的建筑物和附属 设施。国内民用机场是指专 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 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 动使用的话定区域包括附属 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民用 机场的分类1按照接纳的航 空器类型分为直升机场、短 距起降机场、常规机场2按 经营范围大小分为国际机场 和国内机场3按在民航体系 中的地位分为轴心机场、地 区机场和备降机场4按服务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 第六章民用机场的内容和, 04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 定》来规定。军民合用机场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 行制定管理办法。民用机场 建设阶段机场选址、总体规 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 工图设计、机场建设实施、 竣工和验收民用机场管理体 制03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 的《国务院关于民航机场管 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批复》中规定了 民航机场管理和行政管理体 制的改革实施方案。体制改 革的原则和目标,改革的实 施过程中应当保证飞行安全 和空防安全,保障生产经营 的顺利进行,并且保证机场 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在这 样的原则下通过改革达到机 场管理的政企分开,机场下 发,自主经营,自我完善, 提高效益,改进服务的目的, 促进中国民航事业的进一步 发展。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制 度从2005年11月7日开始 我国民用机场实行许可制。 2005年8月31日发布的《民 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规 定了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和使 用许可证的有关内容,适用 于民用机场和居民合用机场 的民用部分,不适用于临时 机场。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内 容主要包括机场名称,机场 所有者法定代表人,机场管 理机构名称,飞行区指标, 可使用机型,使用许可证编 号,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 人,机场使用性质,道面等 级号、消防救援等级,跑到 运行类别,目视助航条件, 其他格式条款。机场使用手 册是随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证一定批准机场运行的基本 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 格按照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手册应当包括五方面内容1 编制手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对手册的使用管理要求,机 场管理机构的责任,机场管 理机构的承诺2描述机场安 全管理系统,包括机场内设 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机场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 机场安全运行的信息管理和 报告制度3机场运行程序和 安全管理要求,包括飞行区 场地管理、目视助航设施及 机场供电系统管理,机平运 行管理,机场控制区内车辆 及驾驶人员的管理4机场应 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应 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及 其职责,应急救援的具体项 目及相应的预案,有关单位 的协议分工等5机场资料及 附图,包括跑道医生讲带, 滑行道,基平,障碍物,通 信,导航,行管,气象等设 施的说明及其他图片资料。 机场设施管理1机场场道的 管理包括,机场道面检查清 扫制度,机场道面摩擦特性 标准,机场场道的检查维修 制度,机场道面的初雪和除 冰2航站楼的管理。包括制 定航站楼的整体布局,管理 航站楼内的各种设施,对航 站楼内的房屋和场地。负责 航站楼内的治安管理,提供 其他服务,如医疗救护、问 询。3机场专用设备管理。包 括专用设备的定期检验制度, 专用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报告制度,民航地区管理局 应将专用设备的使用安全纳 入你用机场运行安全检查范 围,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 问题及时报告民航总局4机 场净空管理。国际机场的审 批机构和报批程序现有的运 输机场申请设立国际机场, 应当由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向 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包括设 立国际机场的必要性和可行 性,机场所在区域经济社会 的发展需求,机场安全运行 和经营状况,机场设置出入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确保机场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航空运输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民用机场所有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行李传送带、安检设备、登机口设备等。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设备维护、保养和运行工作。 第四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航空运输的需求,按照机场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操作手册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条机场专用设备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关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经过机场管理机构的审批并取得使用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操作手册中的操作规程,并在操作过程中做到认真、细致、规范。

第九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定,正确佩戴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条使用机场专用设备期间,禁止将设备用于非法用途或者私自改装设备功能。 第十一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人员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设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机检修,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有专门的维修人员进行,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保养,并保留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及时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五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案,并定期评估维护工作的效果。 第十六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备件库存,及时更换老化和磨损的零部件。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8.14 •【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 •【施行日期】2005.09.1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民航 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50号)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37CA-R2)已经2005年7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八月十四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

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第七条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 (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 (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照本规定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 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 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 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 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 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 理机构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条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 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 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 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条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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