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地勤设备使用与管理条例

机场地勤设备使用与管理条例

一、引言

随着航空业的迅速发展,机场地勤设备在保障航班正常运行、提高机场运营效率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地勤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设备损坏、操作不当等。为了规范地勤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确保机场的安全与高效运营,特制定本条例。

二、地勤设备的分类与特点

1.分类:地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行李传输系统、飞机

牵引车、除冰车等。

2.特点:地勤设备具有结构复杂、操作要求高、使用频率高等

特点。

三、使用规定

1.资质要求:使用地勤设备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

书,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操作规程:使用地勤设备时,必须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严禁

违章操作。

3.设备检查:使用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

态。使用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

4.安全防护:使用地勤设备时,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

备,如安全帽、防护服等。

5.设备交接:多人轮流使用同一设备时,必须进行设备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四、管理规定

1.采购与验收:地勤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备验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档案管理:必须对地勤设备进行建档管理,包括设备的采购、使用、维修等记录。

3.维修与保养:必须定期对地勤设备进行维修与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维修与保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4.报废与更新:地勤设备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进行报废处理。更新设备时,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5.培训与考核:必须对使用地勤设备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与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6.监督与检查:必须对地勤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处罚措施

1.违章操作:对于违章操作地勤设备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2.管理不善:对于管理不善导致地勤设备损坏或影响机场正常运营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3.法律责任:对于因违反本条例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

1.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机场管理部门所有。

2.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3.宣传与教育:机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条例的宣传与教育,确保所有工作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4.监督与反馈: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反馈在使用和管理地勤设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以便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规定。

5.持续改进:机场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发展对地勤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规定进行持续改进和更新。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民用机场的设备安全、正常使用,维护机场的运营秩序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管理规定。下面就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 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民航业务的民用机场。 2.专用设备指用于辅助民航业务运营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旅客行李传送带、安检设备、行李滑道等。 3.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二、设备使用管理 1.机场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专用设备使用计划,并报机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专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每次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仔细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无故障,如果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停止使用。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使用专用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备维护管理

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长 期稳定运行。 2.定期对专用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和磨 损部位的更换等。 3.发现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设备恢复正常使用。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对设备的维修记录进行归档保存,并定期进行审核,对设备的维修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设备保管管理 1.专用设备应当由指定人员负责保管,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 2.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存放状态,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3.禁止擅自移动或使用专用设备,如有需要应当向机场管理部门申请 并获得批准。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借用和归还制度,确保设备的有效 使用和追责机制。 五、设备更新和淘汰 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升级,以适 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2.停用或报废的专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 设备的环保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监督检查

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3 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 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3) 第三章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7) 第四章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11) 第五章法律责任 (15) 第六章附则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条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3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 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设备管理条例

设备管理条例 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单位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使用成本,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的设 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使用、专 业维修、综合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设备管理应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经营、诚信运作、勤 勉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设备管理应注重质量、安全、环保、经济、效益等方 面的要求。 第二章设备的购置 第六条设备采购应按照预算计划和使用需求编制采购计划,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七条设备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不

得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设备采购应优先选择能满足单位需求的合适设备,遵 循节约资源、高效节能的原则。 第九条设备采购应进行全面的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确保设 备的性能、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第十条设备采购应签订正式合同,并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合同应包括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保修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设备采购中,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不得购买侵犯 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设备。 第十二条设备的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进行, 对不合格设备应及时退换或索赔。 第三章设备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设备接收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并制作设备验收 报告,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台账,对每台 设备进行编号管理,记录设备的进出、维修、使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设备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接受相应 的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 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所从事的设备规 划、设计、制造、销售、购置、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处置等项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 机 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国务院设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国 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设备管 理 第五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守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专业服务活动和安全运行的方针, 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 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相 关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 益或使用效果。 第七条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的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章设备使用管理 第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采用以下先进方法与手段: (一) 计算机辅助管理 (二) 寿命周期费用理论与方法; (三) 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技术; (四) 以修复性技术为主的设备修理方法; (五) 以微电子技术为重点的设备改造技术; (六) 其他设备管理先进方法与手段。 第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高效、精干的设备管理与维修机构和人员。国 家倡导优先利用设备资源市场和专业化维修服务。 第十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 规程与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凭证管理、数据管理、定额管理和 档案资料管理,建立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为单位规划、决策和改进设 备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的规章,对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管理。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指导和管理。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设备管理行业的全国性、 工 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 对 本地区、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实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性社会团体,负责相关的设备管理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3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编辑本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 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编辑本段]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191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 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四章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二节巡视检查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 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 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 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 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 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三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

第三节应急处置 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航空行业机场安全管理规定

航空行业机场安全管理规定 近年来,随着航空事故的频发,航空行业对机场安全管理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机场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航空安全、确保乘客顺利出行的 重要措施。本文将深入探讨航空行业机场安全管理规定的各个方面, 旨在提高机场安全管理水平。 一、机场安全管理的概述 机场安全管理是指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定、规程和标准,以及实施各 项安全措施,保护机场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航空行业对机场安全 管理要求严格,确保机场设备运行良好,航班正常实施。 二、机场安全设施建设规定 1. 机场场内设施:机场应建设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航站楼、跑道、 停机坪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2. 物品安全监控:机场应配备高效的物品安全监控设备,如X光机、金属探测仪等,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危险物品进入机场。 3. 消防设备规定:机场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 迅速进行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机场运行规范与安全要求

1. 航班运行要求:机场应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和民航局的规定,确保 航班的安全运行。包括对航班起飞、降落、滑行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规范飞行程序和操作规程。 2. 全员安全培训:机场应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包括航空公司人员、 机场地勤人员、安检人员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机务维修要求:机场应建立健全的机务维修体系,对机场内的航 空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机场安全应急响应机制 1. 预案编制规定:机场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突发状况、恶 劣天气等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 应对。 2. 应急演练要求:机场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团队协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序、迅速地开展救援工作。 3. 信息报告要求:机场应及时报告和通报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相 关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避免造成恐慌和误导。 五、机场安全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1. 监督机制:民航局应建立机场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各机 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机场地勤设备使用与管理条例

机场地勤设备使用与管理条例 一、引言 随着航空业的迅速发展,机场地勤设备在保障航班正常运行、提高机场运营效率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地勤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设备损坏、操作不当等。为了规范地勤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确保机场的安全与高效运营,特制定本条例。 二、地勤设备的分类与特点 1.分类:地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行李传输系统、飞机 牵引车、除冰车等。 2.特点:地勤设备具有结构复杂、操作要求高、使用频率高等 特点。 三、使用规定 1.资质要求:使用地勤设备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 书,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操作规程:使用地勤设备时,必须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严禁 违章操作。 3.设备检查:使用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 态。使用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 4.安全防护:使用地勤设备时,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 备,如安全帽、防护服等。

5.设备交接:多人轮流使用同一设备时,必须进行设备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四、管理规定 1.采购与验收:地勤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备验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档案管理:必须对地勤设备进行建档管理,包括设备的采购、使用、维修等记录。 3.维修与保养:必须定期对地勤设备进行维修与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维修与保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4.报废与更新:地勤设备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进行报废处理。更新设备时,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5.培训与考核:必须对使用地勤设备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与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6.监督与检查:必须对地勤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处罚措施 1.违章操作:对于违章操作地勤设备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2.管理不善:对于管理不善导致地勤设备损坏或影响机场正常运营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3.法律责任:对于因违反本条例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确保机场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航空运输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民用机场所有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行李传送带、安检设备、登机口设备等。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设备维护、保养和运行工作。 第四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航空运输的需求,按照机场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操作手册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条机场专用设备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关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经过机场管理机构的审批并取得使用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操作手册中的操作规程,并在操作过程中做到认真、细致、规范。

第九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定,正确佩戴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条使用机场专用设备期间,禁止将设备用于非法用途或者私自改装设备功能。 第十一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人员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设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机检修,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有专门的维修人员进行,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保养,并保留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及时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五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案,并定期评估维护工作的效果。 第十六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备件库存,及时更换老化和磨损的零部件。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 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 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 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 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 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 理机构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条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8.14 •【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 •【施行日期】2005.09.1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民航 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50号)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37CA-R2)已经2005年7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八月十四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

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第七条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 (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 (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照本规定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下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机场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民航管理部门(包括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生产、经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机场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民航管理部门举报涉及机场设备管理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制造商

航空业机场地勤岗位管理制度

航空业机场地勤岗位管理制度 一、引言 航空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机场地勤岗位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确保 机场地勤工作的高效运行,提升机场服务质量,制定一套全面而规范 的机场地勤岗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岗位职责 1. 航空安全管理 机场地勤人员应密切关注航空安全情况,全面掌握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确保其在操作中得以遵守。他们应负责执行航空公司制定的安 全流程,包括行李安检、登机安全检查等,以保障航空安全。 2. 旅客服务 机场地勤人员应始终秉持友善和专业的态度,及时、准确地提供旅 客所需的信息和协助。他们应协助旅客办理登机手续,引导旅客顺利 登机,并在需要时提供机场场内的相关信息和服务。 3. 货运物流管理 机场地勤人员应承担货运物流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货物的接收、仓储、装载和运输等。他们需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准确性以及时效性,并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 4. 航班运维协调

机场地勤人员在航班运维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他们负责与航空公司、机场运营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工作,确保航班运行的顺利进行。他们应及时处理航班延误、取消等突发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 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对旅客和航空公司的不便。 三、绩效管理 为了提高机场地勤岗位的绩效,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 制度。该制度应包括以下要素: 1. 工作目标与任务:明确机场地勤人员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其 知道应该为何而战,明确职责范围。 2. 绩效评估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包括航班准点率、旅客满意度、工作效率等,以客观衡量岗位人员的绩效水平。 3. 绩效考核周期与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绩效考核的周期和频次,例如每季度或每年一次,以确保持续监测与改进。 4. 绩效反馈与奖惩机制:及时向机场地勤人员反馈绩效评估结果, 并根据其表现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以激励优秀员工并促进整体绩效 的提高。 四、培训与发展 机场地勤岗位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和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为了提升 岗位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需要建立一个全面的培训与发展体系。

机场地勤服务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

机场地勤服务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 现代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和旅客需求的增加,使得机场地勤服务成为了航空公司 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机场地勤服务是指在航班起降过程中,为旅客提供行李托运、登机手续办理、安全检查等服务的一系列操作流程。良好的地勤服务流程和规范操作能够提高旅客满意度,增强航空公司的竞争力。 一、行李托运服务 行李托运是旅客出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机场地勤人员应按照标准操作规范进 行行李托运服务,确保旅客行李的安全和准确性。 1. 行李登记 地勤人员应准确记录旅客的行李信息,包括行李数量、重量、目的地等。同时,要核实旅客身份,以确保行李归属正确。 2. 行李称重 地勤人员应使用专业的行李称重设备,确保行李的重量准确。超重行李应按照 航空公司规定进行额外收费或调整行李分配。 3. 行李标签 每个托运行李都应贴上标签,标明旅客姓名、目的地和联系方式。这有助于行 李追踪和旅客行李的安全。 二、登机手续办理服务 登机手续办理是旅客进入飞机的前提条件。机场地勤人员应遵循规范操作,高 效地办理登机手续,确保旅客的顺利登机。 1. 身份验证

地勤人员应核实旅客的身份证明,包括护照、身份证等。确保旅客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登机牌发放 地勤人员应根据旅客的目的地和航班信息,发放相应的登机牌。登机牌上应包含座位号和登机口信息,方便旅客登机。 3. 安全检查 地勤人员应进行旅客的安全检查,包括行李和身体的安全检查。确保旅客不携带危险品和违禁物品登机。 三、安全检查服务 安全检查是保障航班安全的重要环节。机场地勤人员应按照标准操作规范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旅客和航班的安全。 1. 行李安全检查 地勤人员应使用X光机等设备对旅客行李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2. 旅客安全检查 地勤人员应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包括金属探测器和手持金属探测器的使用。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3. 航班安全检查 地勤人员应对飞机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机舱、货舱等。确保飞机没有任何安全隐患,保障航班的顺利起降。 四、服务质量管理

机场设备管理制度大全

机场设备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场设备管理工作,保障机场设备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维护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场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固定设备、移动设备、机电设备等各类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场设备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范、维护有序的原则,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护性。 第四条机场设备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证设备运营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机场设备管理部门要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完善设备档案管理,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和维护保养质量。 第六条机场设备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机场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技术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设备管理维护技能。 第八条机场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设备保险工作,提高设备损失的赔偿能力,及时处理设备损失事故。 第九条机场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总结与评估设备管理工作,完善改进管理制度,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机场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设备供应商的合作与沟通,了解设备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更新设备配置。 第二章机场设备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机场设备管理部门设有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包括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维修部门、设备保管部门和设备运行监测部门。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设备的计划管理、设备定期检修维护、设备的更新换代规划、设备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设备管理档案的管理等。 第十三条设备维修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设备的故障处理、设备的改造升级、设备损失赔偿等。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xx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标准民用机场的建立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开展,保障民用机场平安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根底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开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视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视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视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立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工程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立工程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前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立工程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开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立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条运输机场内的建立工程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立工程概算。 第十二条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根底设施由机场建立工程法人负责建立;运输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根底设施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立。

机场地勤岗位服务标准内容

1. 员位服务标准 1.1.国内进港 1.1.1. 生产调动员 1.1.1.1. 岗位职责 1〕负责对前场生产运作进行监察指挥、运筹分配; 2〕负责制作企业代理航空企业进港航班预告表; 3〕负责整理和公布航班信息,包含:飞机号改正、航班方案改正、航班延迟、航班撤消、特种效力、 VIP、中转信息等; 4〕负责采集、传达航班数据,包含:航空企业业务通知、航班方案等; 5〕负责接受、传达应抢营救等特别状况事件信息; 6〕负责通知为备降航班供应效力; 7〕负责做好值班台帐记录; 8〕负责记录、追踪现场投诉事件及好人好事; 9〕负责采集和保留载重均衡图表,正确录入企业代理航空企业进港航班的生产数据; 10〕负责将生产数据汇总成为报表,获受权后向外单位公布数据; 1.1.1. 2. 岗位效力标准 〔1〕岗前准备 仪容仪表 按企业职工仪容仪表细那么管理规定履行 设备设备 检查电脑、对讲机、打印机、能否正常,并摆放齐整。有不正常状况及时报值班主任,报有关人员检修或改换设备。 〔2〕岗位操作 A.经过AMS系统将进港航班抵达时间、停机位,抄在预告原始报表上并切合飞机号;B.接见效力员报抵达航班开机门时间,并记录在原始报表单上; C.接收航空企业通告的航班改正、及进港航班航班特别事情,按事情的分类通知前场保障部门; D.将航班保障完成的信息包含装卸完成的时间输入到电脑制作成航班保障作业单,航班结束后录入完成并打印,第二天07:00前传于外场处;

E.接收投诉中心转来的投诉,按事情的分类转发给前场各保障部门,并追踪办理建议。接收到办理建议后, 反应给投诉中心; F.作好前场异样状况记录,及时找有关单位办理〔如:行李转盘、航显、电梯、空调〕并要求前场及时反应 办理结果; G.记录VIP信息,输入第二天要客信息并打印、发放; H.打印第二天航班售票人数; I.到外场处领取第二天站调方案,制作第二天预告,备注输入要客航班;J.保障作好工作中异样状况的台帐记录并及时报告领导; 1.1. 2. 司机 〔1〕岗前准备 .仪容仪表 按企业职工仪容仪表细那么管理规定履行 B.设备设备 检核对讲机和车辆能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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