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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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

系的演变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咸鸿昌论文天下论文网法学论文国际法论文-11-22 9:50:00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但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中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

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它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但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

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她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她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

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中世纪有限的国内立法基本不涉及国际商事关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渊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惯例为主。16世纪起,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重商主义理论逐渐开始在欧洲盛行。在重商主义者看来,货币是一个国家财富的唯一表现形态,对外贸易是获得财富的真正来源,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就能够给国家带来财富。各新兴主权国家开始干预本国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体系[2](P210)。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内,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来。新生的民族主权国家经过把系统、灵活、强调公平合理的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促进了各国国内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改造,有利于统一和维护国内商业秩序,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业的发展。这一国内化进程对国际商法自身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使国际商法的渊源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

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能够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当前,各国已在统一国际投资、国际货物、服务和资本交易、国际技术转让以及与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国际货币、金融和财政制度、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正是在国家的推动下,各国之间涉外商

法的差异日渐缩小,国际商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完善,国际商法统一化进程日益加快,为适应并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商事关系的主导因素。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将会推动国际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变革与统一化进程。当前,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国内法并存的局面。具体讲,凡调整跨国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它以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表现出来,还是以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在本质上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国际商法渊源的丰富和发展,也开始了各种渊源间的互动机制。上述国际商法渊源体系中,国际商事惯例规范、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并不是互不发生关系的三种并行的法律规范。而是彼此之间存在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转化、互相作用的互动机制。首先,国际条约、公约调整和制约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商事法律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结算、保险等方面的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何种

条约,一经批准,就必须遵守“有约必守”的原则,其效力优于国内法。据此,国际法规范也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适用而转化为国内规范。在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票据法》第96条也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能够适用国际惯例。”这就为国际商事领域的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规范对中国公民、法人有直接约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国内法规范在一定情况下也能够被国际化。如有关国家和私人之间的合同就能够经过依从国际法而被国际化。一些本属于国内法范畴的规则经过依从国际法而被转化为国际法规范的例子很多。如1958年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终裁决,就是选择国际法作为裁决的准据法的。

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多样性、复杂性特点,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带来了困难。而科学合理的体系结构划分无论对于国际商法的统一、法的实施,还是对于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法规汇编、法学教育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同时,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的存在也是国际商法独立性的最好证明。因此,研究、运用国际商法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

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国际商法有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对于国际商法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者并无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深入研究、正确阐述国际商法的体系首先应理解国际商法体系的涵义,其次要找到决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依据。

理解和确定国际商法的体系,应当从形式和内容入手。在形式上,应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国际商法就当前而言涉及哪些国际商事关系领域,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产品责任等;二是在这些领域内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以国际法渊源还是以国内法渊源表现出来,以及这些渊源间的关系机制;三是国际商法体系中各部分内容的结构,即不同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内容编排的依据。总之,从形式上讲,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既要考虑国际商法所调整、涉及的商事关系领域,又要考虑国际商法渊源本身的结构和特点,还要确定体系各组成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在内容上,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取决于跨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事关系发展到今天,所涉及的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产品交换等内容。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它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国际商

事关系以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为主流,再结合商事行为法性质的结构划分,我们能够系统地划分国际商事活动涉及的领域,这也是国际商法按调整对象进行划分的基础。按照这一思路,国际商事关系涉及四个领域,即直接媒介钱货交易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有价证券的买卖,在交易所进行的买卖以及商人间的买卖等;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商等;为工商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信托,为商业提供产品的制造业、加工业等;直接间接为商事活动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等。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的结合和国际商法当前的发展阶段看,我们能够大致确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商法应包括: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每一组成部分在表现形式上都是由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有机结合组成的。

应当指出,国际商法的体系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这是由国际商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当前,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趋势,为国际商法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使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一是国际商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特别在商事行为法方面的规范内容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

越完备。二是在国际条约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之间互动机制的基础上,各国涉外商事交易的法律会日渐统一。

①从法律意义上讲,“商事”概念本质上是对社会生活中生产经营活动性质的概括,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它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营利性活动之性质概括

参考文献: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公文易网免费论文法律论文 -11-22 17:33:4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但阻

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中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它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

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但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她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她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

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中世纪有限的国内立法基本不涉及国际商事关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渊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惯例为主。16世纪起,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重商主义理论逐渐开始在欧洲盛行。在重商主义者看来,货币是一个国家财富的唯一表现形态,对外贸易是获得财富的真正来源,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就能够给国家带来财富。各新兴主权国家开始干预本国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体系[2](P210)。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内,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来。新生的民族主权国家经过把系统、灵活、强调公平合理的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促进了各国国内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改造,有利于统一和维护国内商业

秩序,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业的发展。这一国内化进程对国际商法自身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使国际商法的渊源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能够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

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当前,各国已在统一国际投资、国际货物、服务和资本交易、国际技术转让以及与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国际货币、金融和财政制度、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正是在国家的推动下,各国之间涉外商法的差异日渐缩小,国际商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完善,国际商法统一化进程日益加快,为适应并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商事关系的主导因素。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将会推动国际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变革与统一化进程。当前,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国内法并存的局面。具体讲,凡调整跨国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它以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表现出来,还是以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在本质上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国际商法渊源的丰富和发展,也开始了各种渊源间的互动机

制。上述国际商法渊源体系中,国际商事惯例规范、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并不是互不发生关系的三种并行的法律规范。而是彼此之间存在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转化、互相作用的互动机制。首先,国际条约、公约调整和制约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商事法律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结算、保险等方面的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何种条约,一经批准,就必须遵守“有约必守”的原则,其效力优于国内法。据此,国际法规范也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适用而转化为国内规范。在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票据法》第96条也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能够适用国际惯例。”这就为国际商事领域的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规范对中国公民、法人有直接约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国内法规范在一定情况下也能够被国际化。如有关国家和私人之间的合同就能够经过依从国际法而被国际化。一些本属于国内法范畴的规则经过依从国际法而被转化为国际法规范的例子很多。如1958年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终裁决,就是选择国际法作为裁决的准据法的。

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多样性、复杂性特点,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带来了困难。而科学合理的体系结构划分无论对于国际商法的统一、法的实施,还是对于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法规汇编、法学教育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同时,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的存在也是国际商法独立性的最好证明。因此,研究、运用国际商法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

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国际商法有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对于国际商法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者并无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深入研究、正确阐述国际商法的体系首先应理解国际商法体系的涵义,其次要找到决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依据。

理解和确定国际商法的体系,应当从形式和内容入手。在形式上,应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国际商法就当前而言涉及哪些国际商事关系领域,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产品责任等;二是在这些领域内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以国际法渊源还是以国内法渊源表现出来,以及这些渊源间的关系机制;三是国际商法体系中各部分内容的结构,即不同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内容编排的依据。总之,从形式上讲,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既要考虑国际商法所调整、涉及的商事关系领域,又要考虑国际商法渊源本身的结构和特点,还要确定体系各组成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在内容上,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取决于跨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事关

系发展到今天,所涉及的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产品交换等内容。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它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国际商事关系以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为主流,再结合商事行为法性质的结构划分,我们能够系统地划分国际商事活动涉及的领域,这也是国际商法按调整对象进行划分的基础。按照这一思路,国际商事关系涉及四个领域,即直接媒介钱货交易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有价证券的买卖,在交易所进行的买卖以及商人间的买卖等;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商等;为工商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信托,为商业提供产品的制造业、加工业等;直接间接为商事活动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等。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的结合和国际商法当前的发展阶段看,我们能够大致确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商法应包括: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每一组成部分在表现形式上都是由

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有机结合组成的。

应当指出,国际商法的体系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这是由国际商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当前,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趋势,为国际商法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使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一是国际商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特别在商事行为法方面的规范内容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完备。二是在国际条约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之间互动机制的基础上,各国涉外商事交易的法律会日渐统一。

参考文献:

①从法律意义上讲,“商事”概念本质上是对社会生活中生产经营活动性质的概括,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它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营利性活动之性质概括。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 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国际商法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1、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

1 世界近现代国际格局的演变

复习提纲一世界近现代国际格局的演变 【知识整合】 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格局----凡尔赛—华盛顿体系 1、形成背景:一战后,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格局受到挑战,战胜的协约国要求重新分割世界。 2、组成:(1)凡尔赛体系:由《凡尔赛和约》和对奥、保、匈、土的和约构成,它暂时调整了帝国主义国家在欧洲、西亚和非洲的统治新秩序。(2)华盛顿体系:《九国公约》等,它确立了战后帝国主义国家在东亚、太平洋地区的统治秩序。 3、维系工具:国际联盟(英法操控) 4、性质:这是帝国主义国家重新分割世界的体系。 5、评价:这一体系建立了战后帝国主义国家的世界秩序,但是因为它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因此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格局----两极格局(雅尔塔体系) 1、发展过程:(1)二战后期,以美英苏为主,召开了雅尔塔会议,安排了战后国际新秩序。(2)二战结束后美国杜鲁门主义出台,冷战开始。(3)苏联赫鲁晓夫上台后,积极与美国争霸,组建华约,两极格局形成。(4)苏联解体标志着两极格局终结。 2、维系工具:联合国 3、重要事件:(1)雅尔塔会议(2)冷战政策(杜鲁门主义、马歇尔计划、北约成立)(3)日本崛起、欧洲走向联合(4)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苏军入侵阿富汗 4、实质:美国、苏联争夺世界霸权,打上大国强权政治的烙印 5、影响:(1)美苏争霸,世界局势长期动荡;(2)两大集团力量均衡防止了新的大战爆发;(3)苏联经济负担加重,逐渐走向衰亡;(4)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负债国。 三、“冷战”结束后的世界格局----“一超多强”和世界多极化趋势 1、背景: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后,美苏争霸的两极格局终结,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世界局势总体上由紧张走向缓和。 2、表现:“一超多强”。 3、主流:和平与发展 4、趋势: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新格局尚未形成。 5、主要事件:(1)东欧剧变、苏联解体(2)科索沃战争 6、影响:(1)地区冲突、民族矛盾和宗教纠纷时有发生,美国霸权主义利用这些矛盾,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2)世界多极化将是一个长期的、曲折的斗争过程。 【知识清单】 1、巴黎和会 年,巴黎和会召开,会议被、、三国操纵,会议上签订了《》,极大地削弱了德国力量,条约中的一条规定 充分体现了这次会议的性质是。这次会议形成了,会议的作用是。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 系的演变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咸鸿昌论文天下论文网法学论文国际法论文-11-22 9:50:00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但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中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

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它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但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

国际商法重要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法律冲突的概念:由于任何一涉外商事关系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而不同国家因其政治、经济制度及法律传统各不相同,其商法规定千差万别,常常在处理同一问题是,依一国法律,可能认为已经成立了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另一国的法律,它还不能有效的成立,这即通常所讲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内国赋予外国人、外国企业的民事权利。2.所涉各国商法上的规定不同。3.国内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法律冲突的解决代表性的方法如下:1.只适用本国法。2.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3.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意思自治原则。2.最密切关系原则。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公司:1.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公司有两个基本属性,即法人与有限责任。2.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区别于公法人、财团法人与公益性社团法人,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人身关系不同。4.产权结构不同。5.责任承担不同。6.管理机制不同。7.盈亏分配不同。 8.对外转让出资不同。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处理各国国际商事事务中的代理。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1.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3.国际商事代理必须是代理人权限内独立地为或受领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 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由于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是。有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他人代表为进行法律行为而形成的代理。 (1980年公约):分为四部分公101个条约: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和规则;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是货物的销售,包括总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转移等制度;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规定了对公约的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对公约的保留、公约的生效以及缔约的申明退出。 对下述事项未作规定1.合同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P105主体,客体 贸易术语概念: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适用的确认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风险的一种专门术语。三个常用:FOB,CIF,CFR 要约:要约在外贸实践中被称为发价、发盘,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建议。1.要约的撤回2.要约的撤销 不可撤销的要约:1对方有某种对价支持的要约2要约采取签字蜡封的形式3要约已载明了接受的期限4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 承诺:又称接受、受盘,是指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交易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区分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变更.P119 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对其所交的货物的质量、特质、性能和用途方面应与其担保相符。(1980年公约)的规定中,此外,卖方交付的货物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货物适合于同一规定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合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的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未依赖或没有理由依赖卖方的技巧和判断力。3.货物的质量与样品或模型相同。4.货物按此类货物的通常方式装箱或包装,或者无此中通常方式,以一种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权利担保义务: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方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理由知道第三方权利的存在,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买方自己承担。 根本违约,按地25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

1.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不同于其他法律分支;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 2.大陆法系的概念和影响范围: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外,其他如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瑞士、荷兰、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于大陆法系。曾受大陆法国家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另外,日本、土耳其等国,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先后引入了大陆法。中国大陆实际上秉承了大陆法传统。 3.英美法下的概念和影响范围: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则先采用大陆法,后又引入英美法,形成两大法系混合的局面。美国独立以后的法律制度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4.英国的先例拘束力原则是怎么体现的:先例拘束力原则着重体现为下列三点:(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须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以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个部分,只有前者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5.5.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1.简述公司及其法律特征: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它具有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4个特征。 2.中国大陆主要的合伙企业形式有哪些?:有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3种。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3.何为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指法律通常允许公司章程确定一个拟发行股份总数或

20世纪国际政治格局的三次演变

20世纪国际政治格局演变 一、三次演变 1、一战后形成“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巴黎和会、华盛顿会议); 2、二战后形成两极格局(“雅尔塔体系” ----雅尔塔会议); 3、冷战后暂时形成“一超多强”的局面,世界政治格局朝着多极化方向发展 二、变动原因 1、第一次原因: ①一战打破原有格局,改变了帝国主义之间的力量对比

②战胜的协约国集团先后召开巴黎和会与华盛顿会议,确立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 2、第二次原因: ①二战使欧洲国际地位下降 ②美国登上资本主义世界霸主地位,称霸世界的野心膨胀 ③苏联实力强大,成为唯一能够同美国抗衡的国家 ④美苏冷战,北约和华约先后成立,两极格局形成 3、第三次原因: ①政治多极化趋势的根源是世界经济结构的多级化 ②苏联解体,两极格局结束

③美国成为唯一超级大国,欧盟、中、日、俄等实力不断增强 ④第三世界的崛起等 三、前两次国际格局的实质: 1、“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帝国主义重新瓜分世界的体系。 2、两极格局的实质是:美苏在实力的基础上对世界势力范围的划分。 四、前两次国际格局的结束: 1、1939二战全面爆发,“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结束; 2、1991苏联解体,两极格局结束

五、三次国际格局变动的影响 第一次: ①暂时缓和了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世界局势相对稳定 ②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因此这一体系不能长久维持下去。 第二次: ①标志着以欧洲为中心的传统国际格局被美苏两极格局取代; ②美苏争霸造成国际局势紧张; ③美苏势均力敌,防止了新的大战的爆发。 第三次:

国际战略格局的历史演变

国际战略格局的历史演变 近代以来世界格局的演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战略格局 1.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多极均势格局(1648-1815) 13世纪以后,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下的神圣罗马帝国皇权日益衰微,各邦诸侯割据称雄。信奉新教(路德教、加尔文教)的诸侯和信奉旧教(天主教)的诸侯在宗教纠纷掩饰下争夺地盘和反对皇帝专权,并分别组成“新教联盟”(1608)和“天主教联盟”(1609)。哈布斯堡王朝极力限制新教活动,争取旧教诸侯重振帝国皇权,并得到罗马教皇、西班牙和波兰贵族的支持。法国为称霸欧洲,力图使德意志保持分裂状态,支持新教诸侯反抗皇权;丹麦、瑞典早已觊觎北海和波罗的海的德意志领土和港湾;荷兰和英国则不愿帝国势力在北欧扩张,英国还企图削弱西班牙的势力。这些国家都支持新教联盟。1618年捷克反对哈布斯堡王朝的起义,是三十年战争的导火线。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马蒂亚斯(1612~1619在位)企图在捷克恢复天主教,指定斐迪南二世为捷克国王。斐迪南二世下令禁止布拉格新教徒的宗教活动,拆毁其教堂,并宣布参加新教集会者为暴民。1618年5月23日,武装群众冲进王宫,把皇帝的钦差从窗口抛入壕沟,史称“掷出窗外事件”,它成为三十年战争的开端。整场战争共分为4个阶段,分别是捷克阶段(1618年-1624年)、丹麦阶段(1625年-1629年)、瑞典阶段(1630年-1635年)及全欧混战阶段(1636年-1648年),最后以哈布斯堡王朝集团战败,参战各国于1648年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止,共达三十年之久。三十年战争,推动了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是欧洲近代史的开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缔结,确立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被认为是近代国际关系的开端。 《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的签订标志着近代意义上的国际社会得以形成,由它决定的国际法也真正产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构建的国际秩序影响深远,一直延续到1815年维也纳会议所确立的维也纳体系。 合约主要内容有: 重申1555年的奥格斯堡宗教和约和1635年的布拉格和约继续有效 哈布斯堡皇室承认新教在神圣罗马帝国内的合法地位,同时新教诸侯和天主教诸侯在帝国内地位平等 神圣罗马帝国内阁诸侯邦国可自行订定官方宗教,其中归正宗加尔文教派获帝国承认为合法宗教 神圣罗马帝国内阁诸侯邦国有外交自主权,唯不得对皇帝及皇室宣战 正式承认荷兰和瑞士为独立国家 哈布斯堡皇室的部分外奥地利领地被迫割与法国,瑞典和部分帝国内的新教诸侯

国际商法

1. 下列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只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2. 以下对于外资企业说法错误的是() A、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才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 B、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最长缴付出资年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 C、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 D、外资企业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 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根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该合作合同和章程?()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技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利润分配原则 4.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拟在北京投资400万美元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世界格局的变化

第五章世界格局的变化 第二节世界政治的发展与冲突 江阴市第二中学庄巧岚 [知识结构] 一、冷战后的国际形势 1、基本特点: 2、世界各种力量重新分化组合:①、俄罗斯 ②、美国 ③、日本 ④、欧洲 ⑤、中国 一超: 3、主要力量中心:①、局面多强: 近期: ②、趋势长远: 二.霸权主义和地区冲突 1、霸权主义:美国 ①、原因: 2、地区冲突:②、范围: ③、典型冲突 三、国际裁军的进展和地区缓和 ①1996年 1、国际裁军的进展: ②近年来 2、地区缓和:朝鲜半岛 [重点难点分析] 1、冷战后国际形势呈现多极化趋势的原因及表现。 答:原因:①俄罗斯面临严峻的政治经济问题。日本提出以日美欧三方为主导的国际新秩序,并积极建立政治大国。③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欧洲的地位和实力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在国际格局中占有重要的位置。④中国在新的世界格局的建立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因素将促进世界格局向多极化方向发展。 表现:①世界格局中存在几个主要的力量中心,暂时形成“一超多强”的局面。美国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欧洲联盟、日本、俄国、中国等国家和国家联盟是国际格局中的重要力量。②从近期看,美国仍将保持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的地位。“一超多强”的局面还将继续下去。 2、二战后建立的两极格局是如何结束的?结束后,关于建立世界新格局的主张有哪些?你同意哪一种?基本依据是什么? 答:20世纪末,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标志着两极格局的结束。 主张:①美国企图建立由他主宰的单极世界;②日本提出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新秩序;③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希望建立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多极化的世界格局。 同意:第③种。

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演变

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格局)的演变 世界体系〔格局)是指在世界政治舞台上各种基本力量在一定时期同相互作用、不断斗争,分化组合而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国际关系体系。20世纪以来政治体系历经三次演变,一战后形成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二战使“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彻底崩溃,形成“雅尔塔体系”(即美苏两极格局),随着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美苏对立的两极格局终结,暂时形成了“一起多强”的局面,世界政治格局朝着多极化方向发展。 一、第一个世界大战与欧洲世界中心地位的动摇 这场首先开始于欧洲并以欧洲为主要战场的战争,深植于帝国主义的土壤之中,发生在世界已经形成一个互相关联的整体的时代,以争夺世界霸权为交战双方的目标,因此使它从一开始就具有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总体性和牵动全球的世界性,成为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然而,这场世界性战争的最重要的直接后果,恰恰是从根本上动摇了欧洲的世界中心地位,实际结束了欧洲的全球霸权时代,并预示了未来国际格局的发展趋势。 1914年秋,当一个又一个欧洲国家卷入大战的厮杀之际,英国外交大臣格雷爵士就曾沮丧地说道:“整个欧洲的灯光正在熄灭;此生不会看到它们重放光明了。”他的话的确很有道理,因为它不仅是

那个时代的写照,而且其正确程度比格雷当时所能预见的还要大得多。 从表面来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欧洲,突显的变化好像不大。除了一系列民族独立国家取代德意志帝国、奥匈帝国、沙皇俄国和奥斯曼帝国而出现在世界政治的版图上之外,这个世界似乎仍然是一个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以英法为首的战胜国是战后和平方案的主要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它们因获得了更多的殖民地和对所谓落后地区的委任统治权而使其殖民帝国甚至比战前更大更完整;另外,由于它们实际操纵了20 世纪的第一个全球性的主权国家的国际政治组织——国际联盟,而使欧洲对世界的控制力似乎比战前更加强大。但是,在这些表象之下的形势却完全不同。第一次世界大战给欧洲带来了极其深刻的危机,没有一个发动战争的国家是真正的胜利者,反而加速了欧洲的实际衰落过程。 大战使参战各国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 亿美元。欧洲失去了大量的海外投资,英国失去1/4,法国失去1/3,德国失去全部;工业遭到严重破坏:到1929 年美国的工业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42.2%,这一产量是包括苏联在内的所有欧洲国家的总和;它的海外市场也由于在战争中发展起来的美洲和亚洲的工业竞争而不断萎缩。 大战导致欧洲的财政金融地位下降,1919 年仅各协约国对美国欠下的债务就高达100 亿美元,使美国从战前持有30 亿美元外债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 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国际商法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1、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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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基于网络考核改革试点方案 (2010年1月) 一、考核改革的目的 1.探索科学的、适应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和成人学习特点的课程考核基本模式。 2.探索国际商法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的目标、形式、题型、题量、难易程度等。 3.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的落实,指导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理解把握课程学习的内容,引导学习者实现各环节之学习目标。 4.探索成人远程教育考核的信度、效度,保证学习质量。 二、考核目标 通过考核既要检测学习者对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掌握程度,又要检测学习者运用国际商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的重点是学习者对基本知识的掌握和分析应用能力。 三、考核方式 本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相结合形式。其中,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的30%,由四次作业构成,随平时学习过程完成;终结性考试占总成绩的70%,在学期末进行。形成性考核采用基于网络考核,学生通过登录中央电大形考平台完成,终考参加纸质期末考试,时间由中央电大统一安排。 (一)形成性考核 通过形成性考核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地方电大教师教学过程的引导、指导和管理,优质的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学习者自主学习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测,引导学习者按照教学要求和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达到掌握知识、提高能力的目标,提高学习者的综合素质。 第一部分形考说明 设计4次不同形式的形考作业,占课程综合成绩的30%。 形式:一次论坛发帖;一次案例分析题;一次小组讨论;一次客观测试题。 注:每次形考任务按百分制进行成绩评定。 操作:所有形成性考核试题均由中央电大统一编制,公布在中央电大形考平台。 责任教师批阅作业注意事项:①及时、客观地批阅评分;②前三项作业可以结合学生网上学习情况,如浏览次数等具体情况综合评判;③每次作业批阅后应进行总结讲评,引导学生利用多种学习资源、多种学习手段学习课程知识。 第二部分形考内容 序号章节内容形式发布时间最迟提交 时间 权重 1 1—3章详见形考内容论坛发帖4周初8周末25% 2 1—6章详见形考内容案例分析题8周初12周末25% 3 7—10章详见形考内容小组讨论10周初14周末25% 4 1—10章详见形考内容单选、多选、 判断正误 14周初16周末25%第一次考核

近现代世界格局的演变

世界格局的演变 世界经济格局的演变 一、世界经济格局的演变 1、19世纪中期,英国成为世界工厂 ①确立原因:a、英国最早发生工业革命,经济实力最强b、英国拥有广阔的殖民地 ②丧失原因:a、英国不愿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b、美德经济的迅速发展,超过英国。 2、二战后初期,美国确立了世界经济霸权地位,日本、西欧受控于美国。 原因:a、美国在向帝国主义过渡的过程中,工业总产值跃居世界第一位。b、两次世界大战,使美国大发横财c、其他帝国主义国家力量在战争中被削弱。 3、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出现美、日、西欧三足鼎立的局面。 原因:日本、西欧经济崛起,开始冲击美国经济霸主地位,美国经济实力则相对衰落。 4、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多极化趋势在发展。 原因:两极格局的结束;日本、西欧经济的发展冲击美国经济霸主地位;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和全球一体化趋势加强。 二、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及对我国经济建设的启示 1、美国经济发展的原因(P48 )阶段特征 2、西欧国家经济发展的原因(P52)欧盟 3、日本经济发展的原因(P54) 4、西欧和日本二战后经济迅速发展的共同点:(P56) 5、西欧、日本经济发展的原因对我国经济建设的启示: 三、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 1、原因: 2、表现: 3、影响: 4、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中的策略: 世界政治格局的三次演变 世界政治格局是指世界上主要政治力量通过一系列的抗衡分化组合而形成的一种结构。这种结构在一定时期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但又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 1.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时间:20世纪20年代到二战前) (1)形成背景:一战后列强各国实力对比变化,战胜国要求重新瓜分世界,调整其在欧洲、亚洲的秩序. (2)形成标志: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的召开 (3)主要内容:凡尔赛和约等一系列和约、四国条约、五国条约、九国公约等(4)维护工具:国际联盟 (5)作用:凡尔赛体系,确立了帝国主义国家在-------的统治秩序。华盛顿

近代以来国际关系体系的演变及特点

近代以来国际关系的演变及特点 近代以来,国际关系的演变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并呈现以欧洲为中心的关系格局。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以及其后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关系的格局已经脱离了中世纪的影响,向着更复杂多样的时代迈进。确立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被认为是近代国际关系的开端。《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的签订标志着近代意义上的国际社会得以形成,由它决定的国际法也真正产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构建的国际秩序影响深远,一直延续到1815年维也纳会议所确立的维也纳体系。而这一体系则是在疾风骤雨般的法国大革命以及拿破仑帝国之后确立的新型国际格局。确定了欧洲的封建统治秩序和国家体系。具有明显倒退性质并且矛盾重重的维也纳体系使英国重新控制了欧洲,并且达成了欧洲势力均衡,均势外交的思想也由此体现。继承和发展维也纳体系的则是俾斯麦以及其代表的大陆体系,这一体系瓦解了维也纳同盟并且确立了以德国为中心的多边均势外交格局,这一体系也是均势外交思想最明显的体现,而均势一旦被打破,旧的国际格局就势必要面临瓦解的危险。很快,随着法俄结盟,大陆体系崩溃,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欧洲国家实力格局重新洗牌,并以此建立起战胜过主宰战败国命运以及波及全世界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这一次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格局,欧洲以外的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影响。这一体系重新确立了帝国主义的势力格局,多级均势下的和平暂时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终结了凡尔赛体系,这场全球规模的战争最终彻底终结了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关系体系。美苏两级对抗下的冷战格局确立,直到苏联解体。多极化成为如今的国际关系主流。 总的说来,国际关系作为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不同时期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中世纪以前的封建经济不足以支撑全球性质的国际关系,而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西欧的迅速发展以及西欧各国全球性质的扩张与贸易往来,近代的国际关系由此产生。西欧理所当然的成为主导近代国际关系的核心。纵向比较近代以来国际关系的演变,可以看出,国际关系总体呈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近代国际关系是以国家综合实力为主导的。实力强劲的国家或者联盟拥有国际舞台上的发言权和主导权。实力至上的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国际关系里都有体现,无论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的法国和瑞典,还是维也纳体系中的神圣同盟,亦或是凡尔赛体系中的英法美,以及冷战中的超级强国美国和苏联,都拥有压倒其他国家的实力,所以它们围绕自身利益建立起相应的国际关系,以此来维护自身安全与稳定。 第二,近代国际关系体现出均势的外交思想,并成为维系国际关系稳定的重要因素。英国长期奉行的孤立主义和分化欧洲大陆的政策是均势外交的典型代表。均势外交要求列强之间的力量对比在国际关系中形成一种暂时的静止的均衡状态。为此欧洲各大国之间通过各种手段壮大自身,削弱他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去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松散,脆弱,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显著特点。 第三,近代国际关系与战争的关系非常紧密。往往一次剧烈的国际关系格局的确立都伴随着战争对交战双方实力的重新洗牌。战争是政治的延续,战争的破坏以及和平的重构是国际关系建立的重要步骤。 第四,近代以来的国际关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趋势,并且正在向着多极化的趋势前进。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格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土崩瓦解,亚非拉新兴民族国家的崛起在冷战格局下完成,进入多极化世界之后,国际关系的广泛程度和复杂性都将超过之前的国际格局形态。如今的多极化趋势已经非常明显,而通过综合国力,尤其是通过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而非战争的国家之间的竞争将会成为今后国际关系演变的基础。国与国之间的交流日益紧密,关系更加复杂,官方和民间的对外态度逐渐分化,都代表了国际关系的新的发展方向。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3.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 5.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6.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7.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8.要约的消灭: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9.撤销要约: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 10.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1.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2.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13.已履行的对价: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 14.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 15.不得自食其言: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16.债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直接的目的。 17.禁治产:因精神病或因由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18.法人: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19.契约自由: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订约双方商定合同的内容。 20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指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者在妨碍公共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合同。 21 不道德合同:指那些违反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法院予以承认将会引起正常人的愤慨的合同。 22 诈欺: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故意行为。 23 乘人之危:是利用别人危险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社会公德,乘火打劫,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条件,迫使对方接受,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24 胁迫: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25 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世界体系变迁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Westphalia system)是象征三十年战争结束而签订的一系列和约,签约双方分别是统治西班牙、神圣罗马帝国、奥地利的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以及神圣罗马帝国内勃兰登堡、萨克森、巴伐利亚等诸侯邦国。 体系由来 而在1648年10月24日签订的西荷和约,正式确认了威斯特伐利亚这一系列和约,并象征三十年战争结束。 组成部分 一般史学家会视1635年的布拉格和约和1659年的比利牛斯和约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系列之一。 合约内容 和约主要内容如下: 重申1555年的奥格斯堡宗教和约和1635年的布拉格和约继续有效 哈布斯堡皇室承认新教在神圣罗马帝国内的合法地位,同时新教诸侯和天主教诸侯在帝国内地位平等 神圣罗马帝国内阁诸侯邦国可自行订定官方宗教,其中归正宗加尔文教派获帝国承认为合法宗教 神圣罗马帝国内阁诸侯邦国有外交自主权,唯不得对皇帝及皇室宣战 正式承认荷兰和瑞士为独立国家 哈布斯堡皇室的部分外奥地利领地被迫割与法国,瑞典和部分帝国内的新教诸侯 法国得到洛林内梅林、图尔、凡尔登等3个主教区和除斯特拉斯堡外整个阿尔萨斯 瑞典获取西波美拉尼亚地区和维斯马城、不来梅-维尔登两个主教区,从而得到了波罗的海和北海南岸的重要港口 普鲁士获得东波美拉尼亚地区和马格德堡(Magdeburg)主教区

萨克森获得路萨蒂亚(Lusatia)地区 普法尔茨(Palatinate)公国一分为二 信奉天主教的上普法尔茨与巴伐利亚合并 信奉新教的下普法尔茨(莱茵兰-普法尔茨)维持独立 神圣罗马皇帝选举不得在现任皇帝在世时进行,以免皇帝干预,影响结果 法国和瑞典在神圣罗马帝国议会有代表权,巴伐利亚公爵被封为选帝侯 各国影响 此和约导致奥地利哈布斯堡皇朝失去大量领地,也削弱了皇朝对神圣罗马帝国内各邦国的控制,使皇朝陷入中衰,也使德国陷入封建分裂的时代。 另外,此和约导致法国,荷兰和瑞典这三大欧洲新霸主的崛起。 欧洲格局构成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这个和约削弱了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使德意志完全成了地理概念。意大利各邦仍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法国得到通向德意志的战略通道,实力大增,为后来称霸欧洲打下基础;瑞典获得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重要港口,成为北欧强国。和约在欧洲大陆建立了一个相对均势状态的格局。 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形成的均势格局并非是“一种神圣的稳定局面。事实上,各国的兴衰更替以一种令人目眩的速度进行着”。到18世纪末时,就已经有许多曾经的大国衰落了。 格局体系的意义 虽然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的均势并不巩固,但和约确定了以平等、主权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准则。并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依然是解决各国间矛盾、冲突的基本方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欧洲战乱仍频。 三十年战争地图

国际商法

1、,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 主要是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 3、国际惯例: 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4、合同: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所达成的协议。 5、对价: 是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人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6、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7、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8、经济胁迫: 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及相对方的需要,以让向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手段,致使受到胁迫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其真实的意愿订立合同。 9、合同的解释: 指如何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 10、合同受挫:

指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且并非是当事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使合同履行存在明显的不公平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1、不可抗力: 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12、卖方的品质担保: 指卖方应保证其支付的货物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等相符。 13、卖方的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14、根本违反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15、意定代理: 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16、不容否认的代理: 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17、合伙: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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