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

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

摘要

伴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的法制建设工作也开始变得越来越成熟。然而,在近年来频频被曝光在大众目光下的多起冤案和错案不难看出,我国的司法程序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例如法律文化因素不完善、司法环境不和谐以及辩护律师的职能过于弱化等等。为了能够尽快的解决和改善我国当前司法体制中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国家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了有关于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对策。本篇文章以浙江省发生的叔侄冤案为主要切入点,同时结合了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文章共可分成四个主要部分,其中第一个部分主要是对浙江叔侄冤案案情的回顾与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刑事冤错案有关概念以及界定范围的介绍;第三部分结合了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对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了列举;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则是刑事冤假错案的几点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叔侄冤案;法律证据

Analysis of the Causes and Prevention of criminal injustices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of the country, our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work began to become more and more mature.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frequently been exposed in the public eye more than injustice and wrong cases is not difficult to see that China's judicial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 such as inadequate legal and cultural factors, legal environment of discord and defense counsel functions and so too weakened. To be able to address and improve our current justice system arising from these issues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National Political and Law Commiss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have issued preventive measures are about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in criminal. This article nephew injustice to occur in Zhejiang Province is the main entry point,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conducted in-depth research. 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main parts, the first part of which is in Zhejiang nephew injustice of the case review and analysis;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concept of the criminal injustice and wrong case to define the scope of the presentation; third part of our current The legal environment for causes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have been cited; fourth part of the main content is a few preventive measures criminal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Keywords: criminal injustices; nephew injustice; legal evidence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2

Keywords 2

第1章引言 4

第2章案例及其引发的思考 5

2.1 案例回顾 5

2.2 案例引发的思考 6

第3章刑事冤假错案的界定 6

第4章刑事冤假错案的主要成因7

4.1 法律文化因素的影响7

4.2 不良司法环境的影响8

4.2.1 党政权利部门的不良干预8

4.2.2 民意舆论的负面影响8

4.3 辩护律师辩护职能的弱化8

4.3.1 缺少职业操守9

4.3.2 参与积极性较差9

4.4证据意识单薄且证明标准过于简化9

4.4.1定案证据不充分9

4.4.2 无罪证据被忽视10

第5章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对策10

5.1 重塑新诉讼理念10

5.2 优化司法环境 11

5.2.1 确保检查权于审判权的独立性11

5.2.2 减少民意舆论对诉讼过程的干扰11

5.3 提高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12

5.3.1 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12

5.3.2 提升律师的业务能力12

5.4 充分利用科技的力量13

5.5 完善证据制度 13

第6章结束语15

致谢15

参考文献16

第1章引言

公平与正义是国家在社会环境下的唯一立法准则,不让任何一个不法分子逍遥法外、不让任何一个好人蒙受冤屈是我们所有人都共同期望的。然而,近年来由各路媒体所频繁曝光的冤假错案事件却让大众的心中都充满了恐慌于怨愤,一方面是为了受害人的悲惨命运所惋惜,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国家立法与执法上的缺陷而心存顾虑。法律无疑对于犯罪者来说是极为残酷的,而这种残酷一旦降临到无辜人的身上则有可能让一个原本幸福祥和的家庭破碎,继而白白断送很多人的未来和生命。当冤错案发生之后,国家虽然根据案情的程度会给予当事人一些经济补偿,但是却根本等同于亡羊补牢一般意义很小。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们开始对国家当前的司法公正程度表现出了质疑,并且对于冤假错案的容忍度也变得越来越低。就我国当前的司法现况来看,无论是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司法体制的完整性以及执法手段的先进性来看都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都是引发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诱因。基于此种情况,笔者将浙江叔侄冤案作为本文的主要案例,同时采用了文献查阅法、调查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对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进行了深度的剖析,以期能够寻找出实践性较高的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措施,尽快实现民众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期许。

第2章案例及其引发的思考

2.1 案例回顾

2003年5月18日晚间21点前后,案件当事人张高平和侄子驾驶一辆货车前往上海,年仅17岁的受害人王某经由他人的介绍搭乘此部货车同去杭州。王某因年龄太小,所以在出发之前于姐夫约好让其在杭州西站等候,然而再转走沪杭高速。然而当货车到达西站之后却并

没有来人接王某。随后王某姐夫打来电话,表示让王某自行打车到钱江三桥的一个地点后再和他进行联系,而张高平得知后又主动驱车将王某送到指定地点后才离开。让这叔侄俩没想到的是,几天之后却突然被警方逮捕...从后来的问询中可知,在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警电话,据报警人称在一个水沟中发现了女尸,经身份核实后发现女尸正是搭乘张高平货车的王某。警方随即将张高平和其侄子张辉列为了本案的第一犯罪嫌疑人。在对二人实行抓捕以后,张高平叔侄也在口供中交代,5月18日晚在货车中对王某进行强奸后并杀害,在同年的11月份,浙江省最高法院最终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但是此次案件却存在着诸多的疑点,判决结果既没有人证依据也没有物证依据,有的只是张姓叔侄二人的供词以及狱中犯人袁连芳的证词。随后,张氏叔侄坚决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并且曾在取证时受到袁连芳的暴力相向。张高平在狱中曾向警方提供了勾海峰应该是杀害王某的嫌疑人,但是却没有得到回应,后来又经过其家人不断的申诉与上访,同时在检察官的帮助下终于在2012年2月27日得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审批准。而后,公安局将王某指甲内提取出来的DNA在数据库中进行了对比和排查,发现竟然同已经在2005年被执行死刑的犯人勾海峰完全一致。

于2013年3月26日,张辉与张高平涉嫌强奸杀人案件又重新被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释放。在这起轰动一时的叔侄冤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曾表示侦查机关极有可能发生过刑讯逼供的情况,并且利用犯人袁连芳来进行口供获取同样也是违法行为。此外,在侦查案件的过程当中竟然忽略了DNA物证这一关键点,从而让无辜的张姓叔侄白白蒙受冤屈。张辉和张高平虽然最终被无罪释放,但是他们已经在大牢中生活了近十年的光景,这不仅对他们自己的人生带来了难以修复的影响,同时还对其家庭带来了近乎于毁灭性的打击。

在案件发生后,杭州的有关公安部门随即对张姓叔侄按照国家赔偿程序来对其进行了赔偿,并且还对此次重大错案的始作俑者进行了调查与问责。然而值得我们去思考的是,张姓叔侄所受到的伤害真的能够通过金钱上的补偿而得到弥补吗?在错案发生后的十余年以后再对有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行追讨还有意义吗?笔者认为,国家在当前针对冤错案还仅仅在赔偿以及事后的救济手段上进行了些许的完善,这只能够起到治标而不治本的作用。如果想要彻底杜绝冤案错案的再次发发生,只有尽快的建立一套科学且有效的冤案预防机制才是我们在当下应该去马上完成的一项任务。

2.2 案例引发的思考

英国著名的政治家和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一次错误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犯罪只能污染河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是水源。”我们经常会去用不同的角度来理解错误这两个字,如果错误出现在用真相与正义堆砌起来的证据河流中,那么定会如同弗兰西斯所说的那样将水源彻底污染。这一次又一次的冤案错案已经让公众的心灵变得愈发的脆弱,当这些震撼人心灵的冤假案件被曝光以后,国家、社会以及人民都开始陷入了深深的反思,我们的司法程序有错吗?我们的法律到底是惩治罪犯的武器还是掩护罪犯逍遥法外的工具呢?而张姓叔侄冤案的出现更加将我国的司法体制所存在的诸多漏洞暴露无疑,执法机关是否真正存在暴力取证的情况、律师所应该起到的作用为何在此次案件中思丝毫没有体现、中国的司法正义是否只是纸上谈兵呢?这些看似犀利却真实存在的问题在所有人的心中都萦绕不断,为此,笔者也同时结合了自身对叔侄冤案的看法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刑事冤假错案的界定

在实际情况中我们经常将“刑事错案”称为是“冤案”和“冤假错案”,如果仅仅从字面上来理解的话也可以将其定义为是错误判断的案件。目前国家现行的法律条例中还并没有针对错案的概念给予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司法环节中也是同样如此。目前最为常用的错案界定依据即为《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此部法律条例中对于错案做出了如下的定义:“检

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显然,这段简单的文字表述根本不足与支撑并解决刑事案件中所发生的各类刑事错案。

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认为错案应该被分成两种类型,其一为司法机关在掌握正确证据的情况下得出了错误的判断结论;其二为司法机关在掌握错误证据的情况下却得出了正确的判断结论;顾永忠教授表示,刑事错案所指的其实就是无辜的人被审判机关无故认定为有罪并同时对其施加刑法。但是如果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对自身的错误做出了及时的纠正并更改则不应该再将其认定为刑事错案;陈兴良教授认为,刑事错案就是人们口中常说的冤案于冤狱,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想要将刑事错案彻底杜绝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之所以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主要是由于其本身所涉猎到的内容是非常繁杂的,并且因为其出发点的不同最终所得出的结论也会各不相同。为此,笔者综合了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对刑事错案的界定做出了如下的分析:首先从广义上来界定,刑事案件所指的就是因事实认定、案件性质判别上所出现的错误以及法律适用上所出现的错误而导致发生的案件;其次从狭义上来界定,在实际的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因错误事实的误导以及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而对无辜的人进行定罪并处以刑罚,继而导致真凶逍遥法外。在真实的执法过程中,同案件本身并无瓜葛的人却被当成了替罪羊是极为恶劣的行为,其不但对受害人本身的合法权利进行了严重的侵害,同时还会大大的影响到国家司法机关在民众心中的威信力,继而带来一系列的负面连锁反映。

第4章刑事冤假错案的主要成因

4.1 法律文化因素的影响

在我国,诉讼活动已经有了近千年的历史,并且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当中。然而,即使是拥有如此丰富的发展历史经验也难以逃脱传统司法观念的负面影响,继而在实际的司法过程当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口供为先、罪名偏信以及取证草率的情况。

其一,对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进行了解可知,中国的法律是存在着忽视人权保障的现象的,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绝大部分的司法机关为了能够尽快的侦破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继而将打击犯罪分子当成了执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合法权利缺少了应有的保护措施。此种“重打击、请保护的现象几乎充斥了我国整个刑事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继而让很多无辜的普通人在这种错误办案理念的指引下成为了了维护国家利益的牺牲品;

其二,我国传统法律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重实体、轻程序”,形成此种局面的原因需要追溯到古代当中,由于在我国古时的刑法中所实行的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协作的方式,并且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程序法需要辅助于实体法,继而也就逐渐的形成了这种“轻程序”的思想观念。当前,很多司法人员所表现出来的执法意识非常单薄,在他们的意识当中认为只要达成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其中所完成的程序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这也就造成了杭州叔侄案件中所提到的几个“疑点”:刑讯逼供、利用他人来非法获得证据以及对当事人的上述置之不理等等。

4.2 不良司法环境的影响

4.2.1 党政权利部门的不良干预

在我国的宪法中做出了极为明确的指示,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受到党委领导以及人民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此项立法的本意其实是为了能够让党领导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可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继而达到减少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然而在实际的执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和谐现象。

政法委在司法实践中所能够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查机关在案件诉讼的过程当中遇到了瓶颈都会主动去寻求政法委的帮助。事实上,这种党内联合办公的做

法为的就是所有政法系统内部的各个部门之间都可以相互监督并配合,继而确保案件可以更加顺利的得以进行。然而,纵观我国当前的联合办案现况来看,不仅缺少一套完善的相互制约机制,同时还并没有对其中的参与者与实行者灌输以正确的程序观念,以至于非常容易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出现各种异化现象,让司法公正的内涵与价值变得荡然无存。

4.2.2 民意舆论的负面影响

民意舆论可以被理解为是来自于公众之间的意见,也就是说民众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所针对某一法律设定与问题所表现出来的意见。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由被害人发起的联名上书,还是由被告方所组织的联名上书都可以被定义为是民意舆论的一种。通常情况下,由被害人一方所发起的联名上书对于司法机关所能够带来的压力相对更大,由于一些民众会在了解到某一案件内容时经常会将自己幻想成案件的主人公,从而会对案件的审判结果赋予极强的主观意愿,继而对刑事错案的产生带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4.3 辩护律师辩护职能的弱化

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第35条做出了如下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律师辩护内容的质量可以有效的减少刑事错案的出现。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律师辩护现状中不难发现,很多律师不但不能够完成其应有的辩护职能,同时还会因个人辩护行为的不当而让错案的发生率大大增加。

4.3.1 缺少职业操守

通过上文可知,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通过各种正常的渠道来搜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一些有助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轻罪的辩护。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律师都难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能够搜集到一些可以为当事人洗脱罪名的真实证据,同时还经常会与一些司法人员共同进行一些徇私舞弊的行为。另外,还有一些律师习惯于投机取巧,为了能够达到辩护成功的目的而做出行贿以及伪造证据的不法行为,继而对其当事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4.3.2 参与积极性较差

与民商纠纷案件相比,刑事案件的律师诉讼费用较低,但办案难度却相对较高,这就导致了很多律师对于此类刑事案件的办案积极性低下的现象,继而很难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更有甚者,一些律师为了得到辩护费用而在诉讼活动中去“做样子”,不仅无法提供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与辩护内容,同时还影响了案件审理的真实性,从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刑事错案的发生几率。

4.4证据意识单薄且证明标准过于简化

4.4.1定案证据不充分

笔者结合杭州叔侄冤案的具体情节来对此项问题进行分析,通过案例介绍中的内容可知,导致此次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证据的不充分。据了解,在一审判决书中共列出了二十六条判定张姓叔侄二人有罪的证据,其中有五条是有关于死者死后的描述;九条是有关于死者生前的描述;九条是针对张姓叔侄个人信息以及现场侦查情况的描述;三条是刑侦大队提供的审讯情况说明、袁连芳所提供的证词以及叔侄二人所提供的供词。此次叔侄冤案中所提供出来的证据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是数量较多且内容较为全面的,但是深究其实际价值来看却只有当事人所提供的供词是最为有效的证据。在我国旧版刑诉法的第四十六条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这种仅凭当事人口供就将其判定为死罪未免太过于轻率。然而,就是这种让人看似十分荒诞的情况就实实在在的发生在拥有着专业素养的司法机关当中。

4.4.2 无罪证据被忽视

无罪证据被忽视也是造成杭州叔侄冤案的另一大原因。首先被忽视的一个重要证据就是王某指甲内的DNA,由于死者指甲中并没有同张姓叔侄相匹配的DNA,所以这一点足以作为叔侄二人被判无罪的有效证据。但是令人无比费解并气愤的一点是,一审法院竟然认定DNA 鉴定结果同此次奸杀案件毫无联系。这种近乎于直白的扭曲事实着实让人难以接受。其次,杭州警方在侦查案件的过程当中虽然极为肯定的表示王某的被害现场就在货车之内,但是所能够出示的有力证据却是少之又少,再次出现了于之前类似的重要证据忽视现象。

第5章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对策

5.1 重塑新诉讼理念

在此次的杭州叔侄错案中可以看到很多诉讼过程中的执法漏洞,例如忽略办案程序、采用刑讯逼供以及仅凭口供定案等等。这些都从侧面反应出了我国司法人员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相信所有对国家法律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文明执法一直都是法律对于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所下达的必然需求,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因个人因素而出现擅自定罪和恶意忽略证据的情况。基于此,笔者总结了几点司法机关在今后需要去树立的诉讼理念:

首先,彻底摒弃掉重打击和轻保护的司法理念,坚决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其次,改变原有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构建出一套完善制裁机制的同时将具体的处罚内容与执行期限在法律条例中进行明确;最后,确定出无罪的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就影响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来说,没有哪一个基本原则可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保障基本人权、保障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保证刑事实体公正和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实现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在无罪推定原则当中需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当法院在没有确定最终判决之前,所有人都不能够私自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定为有罪;第二,只有在证据确凿且人物证俱全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有罪;第三,如果证据出现了瑕疵,法院只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无罪处理,不得私自推断其有罪。

5.2 优化司法环境

5.2.1 确保检查权于审判权的独立性

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条例中表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该实行地方党委和上级机关双重领导的机制。简单一些来解释,上级检察院、法院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下级检察院、法院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各个不同级别的检察院、法院当中的执法人员则需要由当地政府来进行负责与管理。在过去的时间当中,此种双重制约的管理方式着实让我国各个地方上的检察院、法院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有了较大的改变,但是却也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各级检察院、法院所拥有的检察权利与审判权利。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一旦有党委或者政府部门所提出的执法意见,那么检察院与法院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结果都会受到不同程度上的影响与制约。基于此,为了能够重新赋予检察院、法院以检察权利和审判权利,对现有法律体制进行改革与优化是当前需要去完成的首要任务之一:首先应该构建一套人事免任制度,对检察院与法院当中各级执法人员的委任与调度权利教给上级检察院、法院。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的杜绝党委徇私舞弊以及恶意干扰正常执法程序的现象出现;其次需要构建一套独立的经费使用制度,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来对其所实行的保障条例进行适当的更改,继而从根本上实现各级检察院、法院可以掌握不受利益约束的权益行使。

5.2.2 减少民意舆论对诉讼过程的干扰

如果单单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的话,很多民意舆论的确存在着角度单一且立场单一的现象。一些普通民众由于并不了解案情的实际情况与变化程度,所以仅凭着自己的个人意念来对司法结果进行干扰。司法机关一旦盲目的信从这种片面的民意,那么就势必会对执法结果

的真实性与公平性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针对那些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的民意上书来说应该将其告知给案件的被害人,继而对被害人以及其家属对于民意上书中内容的意见进行全面的了解,避免那些心存不轨之人利用民意舆论来干扰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的真实性。基于此,在今后的过程当中,司法部门不仅需要对现有的办案人员赋予更多的实际权利,同时还应该进一步的提升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自信心,继而在面对不良民意舆论时可以在第一时间做出最为有效的处理。

5.3 提高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律师的辩护能力过低以及相关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较差都是导致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基于此,对两者的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水平进一步的提升是减少错案发生几率的主要做法。

5.3.1 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各个司法机构应该经常性的对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培养,帮助他们可以在工作中树立起正确的司法观念与工作责任感,同时确保自己可以在公平的状态下去完成各项执法活动;其次,对司法人员开展各种类型的培训,从根本上提升司法人员对于实践业务的掌握能力。尤其是针对刚刚上任的新人来说,必须要确保其参加过系统的培训与考核环节后才能够参与到实际的司法工作中来;最后,司法机构中的上级领导还需要对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不断的规范,一旦发现其出现职权形式不当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干预:第一,由于我国很多司法人员都受到了重视口供意识的左右,所以经常会将口供的录取作为侦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此,司法机构中的领导可以借此机会来提升司法人员的科技意识,在获取证据的过程当中增加一些有利于提取物证的科技手段,继而帮助他们可以在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所搜集证据的准确性;第二,侦查部门在开展刑侦活动的过程当中经常会遇到各种类型的矛盾,尤其是在地方各级政府、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三者之间发生冲突时更加需要在第一时间去进行积极的调节,从而保证最终办案决策的真实性与正确性。

5.3.2 提升律师的业务能力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对于诉讼律师的个人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也有了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很多诉讼律师都是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乌合之众,不仅不具备应有的律师业务能力,同时在个人道德素质的水平上也存在着不过关的现象。基于此,司法部门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对于诉讼律师的培训与教育的力度,同时不定期的对已经在岗的诉讼律师进行综合能力的考核与评测,对于那些评测结果不合格的律师需要让其重新参与学习,待达到考核标准后再上岗作业。司法部门还需要重点针对诉讼律师的辩护能力进一步加强,尽可能的为他们营造出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学习和交流平台,同时将一些资历较深且个人综合素质较高的资深律师作为平台中的援助导师,在诉讼律师发现难以解决的棘手案件时在第一时间对其给予法律上的援助。此外,对于那些刚刚毕业或者是家庭条件不是很好的诉讼律师来说,国家应该在经济上对其给予一些补贴,从而帮助他们树立起做一名优秀律师的信心,继而为更多的刑事案件参与者提供出更加优质的法律帮助。

5.4 充分利用科技的力量

在杭州叔侄冤案证据的搜集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各种漏洞与违法行为,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刑侦与搜集证据的手段还是过于陈旧和落后,根本没有将一些现代的刑事科技手段有效的运用到日常的司法实践过程之中。基于此,在提升司法人员综合素质的同时还应该针对其运用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

近年来,伴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科技水平也在国际中排到了名列前茅的位置,继而对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都带来了极为有效的促进性作用。在当前的高科技时代当中,指纹、足迹以及DNA鉴定技术都可以是侦破案件的主要手段,继而大大的缩短了传统侦破手段的破案时间。笔者以DNA鉴定技术为例,在杭州叔侄冤案中司法机构如果能够充分的利用好DNA鉴定技术的话就不会出现这起错案的发生。通过上文可知,正是因为在死者王

某的指甲中发现了与张姓叔侄不匹配的DNA才还给了张姓叔侄的清白,但是在案件判决的过程中法院却给出了DNA证据同案情无关的解释。这种前后自相矛盾的现象不但表示了司法机关所存在的执法漏洞,同时还展现出了我国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的不足之处。基于此,在今后的过程当中,司法机关中的所有执法人员都需要对自身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的能力进行进一步的提高,继而从根本上杜绝冤案与错案的发生。

5.5 完善证据制度

在我国的新版《刑事诉讼法》中针对原有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改善与补充,并且结合了我国当中的立法现况与执法环境制定出了一系列新的证据搜集规则与制度。例如在第五十条中表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出了有关于“排除合理怀疑对象”的相关标准;在第五十四条中明确的阐述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有关细则。其实早在2010年的七月份,国家人民法院就针对证据制度的完善而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部规定,并在其中针对证据的审查标准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进行了明确的表述。为此,我国各个地方上的公安机关也需要紧紧抓住此此次学习并贯彻新诉讼法的机会来对这两部有关于证据制度完善的新规定进行充分的了解,继而为今后执法活动的开展打下很好的基础。首先,公安机关需要积极响应国家大力开展的执法规范建设活动的号召,同时严格按照所内问询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来进行执行。在新刑诉中的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做出了如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基于此,司法人员应该在实践的过程当中杜绝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地方上的派出所中进行口供的获取。并且需要尽快的构建一套详细的执法操作准则,针对送所的时间、讯问的方式、讯问的内容以及违反送所规定的处罚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定,继而确保此项讯问制度能够起到其应有的实用价值。

其次,公安机构需要实行全程信息化监督的建设工作,利用先进的录音与录像设备来进行全程不间断的录制工作。此种做法不仅能够有效的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同时还能够起到固定证据的重要作用。基于此,公安机构应该在各个讯问房间中设置专门用于录制声音与影像的监控设备,同时委任专门的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定期的调试与维修,继而在实际的讯问过程中不会因设备故障问题而出现录制上的缺失。

最后,侦查人员不但需要针对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进行收集,同时还因应该重点收集一些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合法取得的证据。为此,公安机关在开展司法活动的过程当中应该同时配备两名侦查人员来共同配合完成,同时对调取的所有证据,特别是言词证据和书证、物证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把关,无论诉讼中哪个环节的证据被依法排除,均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实施这一制度有利于责任的细化分配与承担,继而从根本上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

第6章结束语

正义是确保国家稳步发展以及社会快速进步的重要保证,而司法则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条安全线。审判结果的真实性与否不但关乎到某个当事人的个人名誉、生命财产以及人身的自由,同时还决定了国家是否和谐以及社会是否稳定。然而,正义的维护仅仅靠单方面的力量来完成是远远不够的,所有社会当中的个人以及团体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维护司法正义的队伍中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

目前,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已在2013年11月21日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并在其中提出了二十七条明确的参考条例,但是在实际的刑事诉讼案件中仍然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主体地位进行很好的保护。就杭州叔侄冤案来说,我们如果仅仅将这起错案的责任全部归咎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也是不够公平的,所

以在今后的时间里仍然需要对我国的人权保护以及刑事案件中各个核心机制的完善工作进行着重的关注。

致谢

通过这一阶段的努力,我的毕业论文《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终于完成了,这意味着大学生活也即将结束。在大学学习生活中,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这除了自身的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毕业论文的完成经过一段时间,对我而言,完成此毕业论文是自我总结学习的过程,提高了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组织能力,为自己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同时也是一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此文的撰写过程中,本人对于这篇论文的理解还不够深入,缺乏系统的资料、理论提炼及写作水平,经过老师的帮助,才有了系统的构思和充实的内容,是他给予了我许多意见与建议,帮助我尽可能的完善这篇论文,使我能够顺利的完成此次毕业设计。在此,我衷心地感谢老师给予的指导与帮助。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张德利,陈连福.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2][英]约翰·斯普莱克.英国刑事诉讼程序[M].徐美,杨立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齐树洁.英国司法制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4]徐立.我国刑事法治重大理论问题研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李建明.刑事司法错误一以刑事错案为中心的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6]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7][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二、期刊类

[1]陈兴良.刑事错案何以形成[J].公安学刊,2005(5).

[2]李建明.刑事错案预防的宏观对策研究[J].人民检察,2006(9).

[3]刘柏纯.关于刑事错案纠正过程中相关程序问题的思考[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6).

[4]刘品新.当代英美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J].国家检察人员学院学报,2010(15).

[5]李富成,周银坤.刑事错案的原因探析[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2008(1).

[6]张正新.论解决刑事错案的长效机制[J].武汉大学学报,2007(4).

[7]高若沙.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及解决机制[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1).

[8]龚举文,陈运生.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J].法商研究,1996(2).

三、学位论文

[1]李春刚.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0.

[2]李巍.我国刑事错案的原因分析及错案预防机制探讨[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3]王莉莉.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1.

[4]祖克热汗?买合木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对策——以权力制约为视角[D].湖北:华中师范大学,2012.

[5]崔玉凤.我国死刑错案成因分析及纠正和预防机制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1.

[6]王博.刑事错案成因与审判阶段预防体系的构建[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7]黄凡.刑事错案研究——以审判阶段为视角[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

[8]闫召华.口供中心主义评析[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9]王卫光.刑讯逼供原因及其预防[D].山东:山东大学,2012.

[10]胡志风.刑事错案与侦查程序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11]赵琳琳.刑事冤案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