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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防范合同税务风险

核心内容:如何防范合同税务风险?合同税务风险有哪些?不清楚纳税义务,签订合同方式不当,从而产生合同税务风险。因此,法律快车小编提醒大家要在合同签订前,做出恰当的合同签订方式,尽可能避免税务风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往往通过经济合同来约定,而经济合同如何约定,又影响着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签订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知道经济合同会导致纳税义务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二是没有通过恰当的合同签订方式,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一、不清楚合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有些纳税人因为不了解经济合同带给自己的纳税义务,没有按时缴税,被执法部门查获,导致经济损失。

例如,甲公司与境外乙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在支付租金时,误以为设备是自己租来的,不用缴纳关税,后被海关查获,不得不补缴税款。实际上,只要货物进入中国关境之内,不论以什么方式,进口方就有缴纳关税的义务。如果租赁进口不纳税,

就不会有购买进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23条规定,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甲公司因为不懂法而少缴税,照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同签订不当产生的税务风险

经济合同签订不当产生的税务风险,包括以下三类。

1、涉外劳务合同签订不当引发的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实际签署了两份合同,不仅仅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还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由乙公司派人到境内操作设备,提供服务。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不是分别签署租赁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是只签一份服务合同,由乙公司派遣人员,自己带着设备到境内提供劳务,则甲公司就没有因支付租金而需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的义务了,也就规避了后来被海关查获的少缴税的风险。2、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儿点: 一、主要区别 1、合同目的不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有权,在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但该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款项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权;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将做好的衣服交付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因为承揽人本来就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 2、合同对标的物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斤汽油,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同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的100公斤汽油成立买卖合同,则此100公斤汽油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将此特定的100公斤汽油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或指定。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

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

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在实践中,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一是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二是以设备或存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三是已不动产投资所形成的合同。这三类投资合同在税务上,如果操作不当,则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为了更好的发挥合同的税务风险管控作用,让读者了解和熟悉投资合同中存在的各种税收风险并掌握规避之的举措,笔者就以上三种类型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进行详细介绍。一、货币资金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所

谓货币资金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现金资产进行投资,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的一种投资契约法律关系。在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的合同中,在执行投资合同时,经常存在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等现象,这些现象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投资双方必须重视其中的涉税风险管控策略。(一)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管控 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提到的“规定期限”应该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时间”为准。按照《中华人

公司签订合同中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点

公司签订合同中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点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该做好财税风险防范工作,对于合同中的交易事项可能涉及的财税问题要进行分析,尤其是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发票的交付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合同签订时,企业财务人员应协助业务部门做好合同涉税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查,具体来说,以下这些事项涉及的风险点需要重点加以关注。 1、合同价款的约定 合同价款是合同中必须明确的基本条款,此外还有质量条款、收付款方式、时间、交货地点。因此在订立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时,应尽可能将合同价格描述清楚,如含税或不含税、税额等。 2、在合同中明确按约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企业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或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时,对能提供规定专用票的供应商优先考虑。 3、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购买货物或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结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合适的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4、明确供应商提供正确税率的发票 不同业务存在税率差,税率是发票上的一个重要项目,而且近几年国家对税率的调整也比较频繁,供应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的开具适用税率要求,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 5、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等,都会导致企业的不能抵扣和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给企业带来税收损失。 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企业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责任的承担中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编号: __________ 承揽合同责任的承担中应注意的问 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一、承揽人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 (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5 .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合同管理风险及防范

合同管理风险及防范 姓名 :宋召科 班级 :机电(本)091 学号 :2009322112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即是法律经济、契约经济。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更是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目的。企业经营管理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然而,由于企业因未能建立和完善一套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合同管理体制,造成合同法律风险接连发生,而法律风险一旦产生,企业自身又没有掌控和处理的措施,往往会给企业带来难于挽回的损失。因而,如何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及合同风险的防范在企业管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合同管理合同风险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合同管理的风险也相应增大,加强合同管理,重视合同风险的防范,对于维护企业权益、信誉和形象至关重要。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有哪些?企业又应该如何防范合同风险?这是管理管理者应该有所了解的问题,更是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应该深入了解的问题。下面我们来浅谈一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合同管理的风险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从制度层面上讲,大多数企业都建立了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比如归口管理和责任管理制度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是难免这样那样的风险。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做得不够。签订合同前如果不注意合同对方的资信审查,会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严重时甚至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或引发企业的全面亏损或破产。或者虽然前期注意了资信审查,但在过程中对对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缺乏持续关注,不能及时掌握对方的资信变化信息,致使企业蒙受损失。 2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约定义务的执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监控,是为保护合同的正当履行,而建立的相应合同执行的调整和控制制度。为保证公司或企业的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一些中小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但由于各业务职能部门协调或深入监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因为不到位的管理,而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结果。作为领导者和决策者,一定要意识到合同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一定要将这种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并且加以贯彻,而不仅仅只是当成一种摆设。而是要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台账、档案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从而规范企业的签约和履行行为,堵塞漏洞。 3 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通过强制履行承诺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私人目标”是合同立法的目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例如,企业之间签订借贷合同或联营合同时设立的保底条款、担保合同中以政府机关作为保证人等,这些条款依法无效,也因此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4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合同签订权限不明。有的企业只是原则规定了各类合同如何签订,对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却很少,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一些集团企业的基层单位都有自己的合同专用章,签合同就是基层单位自己说了算,上级公司也很少对下级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批。

合同中的税务风险防范

史上最全:合同中的税务风险防范策略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显得十分重要,是契约双方维护权益、恪守义务的依据。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 经济合同中常见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只是一句废话,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企业有关购销部门往往并不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税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主要是表现以下五方面: 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 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 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 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 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为了防范经济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做到以下防范策略。 一、规范合同发票条款 1.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承揽合同的签订技巧

承揽合同的签订技巧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承揽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做人。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即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的工作。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揽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承揽方为满足定作方特殊需要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方独立承担承揽工作风险。承揽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定做物发生损坏、灭失,或加工人员出现伤亡的,都要承揽方独立承担责任,定做方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4)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并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定做物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为诺成合同。承揽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不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情况,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也即为对方的权利,符合双务合同的特征。同时,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定作方需为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对于无须支付报酬的加工合同,则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范畴,而应该由普通民事法律调整。 3.承揽合同的种类 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指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由承揽人将原料加工成为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报酬,实际上是加工费。如张某将一块布料交由制衣店做成西服,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就是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人自备原材料,应定作方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最大区别是原材料的提供者不同。如李某到某服装店制作西服,制衣店用自己的衣料为其制作,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就是定作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或价值,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王某将自己的汽车交汽车修理厂大修,双方之间就成立了修理合同。 4)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制作与样品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复制,可以是对文稿的复印、对相片的翻拍,也可以是对画稿的临摹、对塑像的模仿塑造,等等。 5)测试合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指定的项目或工程进行测试,取得测验、实验指标等结果,并将测试结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供的检验品进行检测、化验、分析等工作,并对检验品的品质、成分、结构、性能等方面作出报告或结论,定作人接受报告或结论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如何签订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承揽合同中务必要准确载明合同双方的具体名称,是企业的要记载在工商登记的企业全称,属于个人的要载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要记载尽可能详细的联系方式,比如;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账号等等。之所以需要如此详细准确的载明,一是为了联系的方便,二是防止发生纠纷时确定被告身份和保留必要的来往证据,等等。 2)定作承揽的标的,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品

合同发票条款的税务风险防范

供应商(承包商)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源头之一。防范合同的税务风险,一方面是选择税务状况良好的供应商(承包商),消除税务隐患;另一方面是规范合同,避免税务风险。 规范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发票条款: (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二)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 2、预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百分比),剩余货款于货物发出时支付。 3、现款现货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乙方凭发票发货。 同时,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通知企业,企业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 (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类型的要求 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还需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是否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房地产企业在发包工程中,还需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是否必须提供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避免取得服务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否则相关支出不能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加工承揽合同之审查技巧

加工承揽合同之审查技巧 律师在签订审查加工承揽合同时,作为定作方应该注意哪些条款呢?应该如何用合同更好地保护自己,规避潜在的风险呢?以下方面,仅供参考,欢迎交流。 (1)审查合同中的质量条款 审查合同是否有质量条款,质量条款是否完善。如果确定定做物的质量技术标准采用统一标准的,要审查是否写明其名称、代号或编号;如果凭说明书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技术标准的,要审查说明书中有无辅以图样、照片、设计图、分析表和各种数据以说明定做物的构造、用料、性能和使用等;如果是凭样品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技术标准的,要审查封存样品是否当面进行,双方当事人是否亲自签名贴封,合同中是否注明以样品质量为准。 (2)审查原材料的提供和使用条款 首先,审查合同中有无原材料的提供条款,由谁提供。 其次,审查原材料的规格、质量、数量等问题有无规定。如果是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审查是否规定在使用前原材料必须经定作方检验才能使用;是否规定承揽方有意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享有的权利。 如果是定做方提供原材料的,要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是否规定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具体时间、数量、质量和规格;是否规定承揽方擅自更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擅自偷换修理物品的零部件的后果。 再次,要审查合同中对原材料提交日期的计算方法。 (3)审查合同的验收标准和方法条款 审查合同中有无载明验收标准,由谁验收,怎样验收,以及验收的期限、地点和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关于验收标准,定作方有技术资料、图样的,按照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图样规定的标准验收;没有技术资料或图样的,当事人有约定标准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准进

合同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现,是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投资形式的转变,合同风险不断扩大。本文从施工单位合同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分析如何避免施工承包合同中的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方面投资形式在调整,私营项目、合资项目不断增多,项目管理模式不断出现。另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完全进入买方市场,加上建筑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建筑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环境,施工单位生存环境恶劣。首先是,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建筑市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施工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次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建筑工程规模大、工期紧、三边工程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等特点,造成施工难度加大。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业主常常用苛刻的合同条款把风险转移给承包商,造成施工单位合同履约风险很高。面对现实情况,施工单位只有重视合同管理,了解施工合同风险的性质,准确判断并有效防范风险,完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降低施工合同风险,增加效益,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进行分析。 第1页 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 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时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 合同本身风险即合同条款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

合同审核风险点汇总

三、风险点实例 (1)风险点一(挂靠问题):挂靠监理单位后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28号2017-07-05二审民事) 案例分析:新中环公司与正元公司虽然都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但因新中环公司未能及时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核验申报,导致其无法跨省承接案涉监理工程,因而与正元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并以正元公司的名义承接并开展案涉工程监理业务。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从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利润分配来看,也体现出“以合作为名,行挂靠之实”的特点。因此,该合作协议既具备合作关系的特征,又具备挂靠关系的特征。 尽管如此,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而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故不影响双方合作协议的效力,由此可能产生的行政处罚后果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涉。目前,正元公司未有相反证据推翻上述生效判决,故仍应遵从生效文书的既判力,确认双方合作协议的效力。 案例结论:基于挂靠关系签署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效。 律师建议:在签署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甲方应当对乙方的监理资质、营业执照、营业状况、是否涉诉被吊销资质等作详细了解,若属于跨省的监理单位,还应当到项目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核验申报,否则会给后期监理合同的备案、监理费用的结算带来不确定因素。

(2)风险点二(项目证件瑕疵问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涉及项目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 案例: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477号2017-05-31再审民事) 案例分析:本案中,金兰甫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因监理合同实属委托合同性质,监理人系根据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提供监理服务,委托人之建设工程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国家规定证照不属于监理人须予以关注之义务范围,亦不属于上述合同无效之法定情形。二审法院以此为由认定涉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金兰甫公司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院经审查认为,金兰甫公司与三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同有效。金兰甫公司以双方之间的合同因涉案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属于无效的申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结论:商业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因未办理相关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国家规定的证照的,不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律师建议: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积极完善项目的各种证件的办理,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否则不仅有可能导致开发商与施工方、监理方之间产生合同纠纷,更有可能导致被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导致工程停工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等情形。 (3)风险点三(监理人员变更问题):监理单位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驻场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的,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费用?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业是指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五大征税范围的建筑安装工 程作业。建筑业的总分包合同涉税问题较多,为了控制和降低总分包间的税收成本和控制税 收风险,必须对总分包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加强管控。为此,本文主要就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 的涉税风险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管控策略。 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 笔者通过对全国建筑业的调研分析,发现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主要有以下涉税风险。 (一)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 在建筑业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以上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转包给建筑企业,则总承包方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2.总承包人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包。”根据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如果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3.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此规定,总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如果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承包方把其中的部分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分 包给其他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不能享受差额抵扣营业税的税收待遇。

合同条款风险

古罗马将合同称为“法锁”,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双方在交易中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合同又被称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首先确认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又保证这种差距可以消除。保障这个时间差距可以消除的就是合同内容所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如果出现缺陷,则这种差距就无法实现当事人最初设想的效果,合同条款所设定的就是在某个时刻发生的法律风险。应当看到,合同条款是合同法律风险最主要的产生途径。因此,经营者往往把很多的精力都放在合同条款的规范和谈判上,重视合同具体的签订。 第一、合同条款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实质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要约承诺中明确的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往往当事人最初的谈判已经无从考证,最后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就是合同文本确定的条款。这些条款根据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导致了约定不当表现形式以及补足方式的差异,从而影响条款法律风险值。 1、提示性条款及法律风险 提示性条款是合同最主要的条款内容,法律为了示范完备的合同条款,对当事人予以提示说明。如《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通常合同应该约定的内容。这部分条款,除当事人、标的、数量外,其它内容法律都规定了补正条款,即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确定方法。由于提示性条款的法定补足方式,使不确定性法律风险概率明显降低。 2、合同主要条款及法律风险 合同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合同主要条款决定着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最核心的权利义务。前面我们提到的提示性条款中当事人、标的就是合同主要条款。 一般而言,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性质和类型决定,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如价款条款在买卖合同中就属于主要条款,而在赠与合同中就不是主要条款。在一份完备的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将双方关注的事项都明确为主要条款。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较其它条款法律风险更为严重。 3、次要义务条款及法律风险 次要义务条款是指法律未直接规定,也不是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其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一般而言,次要义务条款法律风险不是评估重点,有时甚至可以予以忽略。 这类条款在合同中也常常出现,有时是因为当事人表述的问题,导致本来较为重要的条款被认定为次要义务条款。如双方在有偿合同中约定某项物品或服务为免费提供,一旦因该物品或服务发生争议,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次要义务或附随义务,判定该义务的违反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和措施

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和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的签订运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越来越多。与之相应的是,因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如何在订立合同时防范合同欺诈,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已成为众多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管理目标。 企业应当把依法治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强化合同管理,树立“外讲信用、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形象,才能使企业获得持续稳健的发展。 本文结合合同管理工作中实践经验,总结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和措施,旨在把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中的风险降低到最低。 一、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 1、建章立制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首先要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从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层面进行规范。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法》培训,特别要对经营活动中经常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员和经营管理层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 2、严把合同签订关 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产权交易等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 3、要强化履约意识 合同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防骗反诈能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对违约行为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打击。 二、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合同起草、审核、签定、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均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采取相应合同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在企业合同方面出现风险。措施包括: 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其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相信对方,有的企业因没有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合同审核才是财务人员把控涉税风险的关键环节!企业签合同,财务应审核的五大要点【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合同审核才是财务人员把控涉税风险的关键环节!企业签合同,财务应审核的五大要点【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企业财务通常被要求参与合同签署的审核,即在合同审批流程中加入财务会签环节。但与企业法务部门的全面性审核不同,财务审核侧重于对合同中涉财条款的审查与核对,具体来讲需要关注以下五大要点。 一:对合同金额的审核 主要关注合同金额是否匹配相应的资源项目,并控制在相应的项目额度内,超出部分是否执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合同正文中的金额信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附件资料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相同;对于框架合同要留意框架合同金额是否合理,是否设置金额上限等。 二:对结算条款的审核 主要关注合同结算条款是否符合企业信用管理规定,特别是对于预付款项、付款进度、验收款的管理要求,比如有企业规定对于设备类、物资类采购原则上不进行预付款,并按执行进度分批次支付货款,具体支付比例依据合作商信用等级确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支付预付款项的,应经过管理层特殊审批后方可进行。 合同结算方式(如银行转账、银行票据、现金交易等)是否符合企业相关规定。如企业明确规定应采用银行转账等电子结算方式的,不得规定通过现金方式进行结算。除总分公司、委托第三方收款等情形外,合同正文中涉及的收款方的账户名称应与合同签订方的名称一致。 三:对涉税事项的审核 主要关注合同中约定的税负承担、发票开具等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类型的,发票类型需与合同业务内容、业务性质保持一致,审核时应结合以合作对方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业务内容为标准进行判定;对于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票据,应标明开具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王素华 文章来源:杭州律师网原创 近日,笔者代理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生不明原因的火灾后,出租人向承租人索赔火灾造成的损失。作为承租人的代理人,我们向法庭提出: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出租人负担;出租人未履行定期检修的约定义务;承租人没有违约情况下,承租人的赔偿请求不符合合同的归责原则。虽然,法庭最终驳回了对方诉讼请求,但是其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值得思考。 当由于既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又不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时,就产生了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可分为租赁物和租金的风险负担问题。关于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由物的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此为租赁物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因而,租赁物的所有人应负担此种情形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对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未作明确规定。 租金风险负担问题要解决的是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履行问题。对于双务合同中对待给付义务的履行问题,各国合同立法,则有债权人主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不同立法态度。我国合

同法在租赁合同中,贯彻了债务人主义,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租金风险应当由出租人负担。《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规定体现了债务人主义。债务人主义认为,由债务人承担不能履行的风险,债权人的对待给付被免除。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722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如租赁物因意外事故全部毁灭时,租赁合同当然解除,如租赁物仅一部分毁损时,承租人得根据情况,或请求减少租金,或甚至解除租约。在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合同法只规定租金的风险负担问题,而对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负担则无明确规定。如果因此认为租赁物采用与买卖合同相同的风险负担规则,即采交付主义的风险规则,则明显是荒谬的。租赁、承揽等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只能贯彻“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思想,采所有人主义,而不能采交付主义。在租赁合同中,在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后,不可能使承租人像买受人那样负担租赁物自身毁损灭失的风险。因为租赁合同并不是以转移所有权而为目的,风险负担不能准用合同法第142条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的规定。

年度纳税审核协议书

年度纳税审核业务约定书编号:致通振业(山东)协字[2017]525号 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山东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服务单位名称:山东李先生食品有限公司

纳税审核业务约定书 甲方(委托方):山东李先生食品有限公司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山东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18015 乙方指派业务人员:高爱秋、张潇允、杨京秀、卞欣欣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关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审核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审核。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地方各税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业规范要求,对甲方2016年度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三)完成时间:乙方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出具审核报告。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2)符合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审核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委托人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委托人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纳税审核。 2、乙方应当根据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审核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服务。 3、乙方有责任在审核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4、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资料还是电子文档),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经济合同协议书的税务风险及防范(终审稿)

经济合同协议书的税务 风险及防范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及防范【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显得十分重要,是契约双方维护权益、恪守义务的依据。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经济合同中常见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只是一句废话,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企业有关购销部门往往并不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税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主要是: 1、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 2、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 3、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 4、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 5、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我们仅就合同发票条款涉税风险讨论一下: 一、合同发票条款的税务风险防范 供应商(承包商)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源头之一。防范合同的税务风险,一方面是选择税务状况良好的供应商(承包商),消除税务隐患;另一方面是规范合同,避免税务风险。 规范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发票条款: (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二)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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