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十大经典案例

英美法系十大经典案例

1.Palsgrafv.LongIslandRailroadCo.(1928):这是一个纽约地

铁站的案件,一个乘客试图上车,但是她手中的包被一个工作人员推到了地上。包里面装有烟花,烟花爆炸后导致站台上的天花板掉落,伤害了一个站台上的乘客。法院最终裁定,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因此铁路公司不应该对这个乘客的伤害负责。

2.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是一起在美国堪

萨斯州的案件,黑人学生布朗在当地一所学校被拒绝入学,原因是该学校只招收白人学生。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判决中,裁定种族隔离

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这个判决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里程碑。

3. Marbury v. Madison (1803):这是美国宪法法律学上的一起重要案件,由于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审查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创立了宪法相关的司法原则,即司法复核权。

4. Roe v. Wade (1973):这是美国历史上最有争议的案件之一,涉及妇女的堕胎权。最高法院裁定,妇女有权在怀孕前三个月内选择堕胎,这个判决引发了激烈的反堕胎运动。

5. Miranda v. Arizona (1966):这个案件涉及警方如何对嫌疑人进行询问。最高法院裁定,嫌疑人必须被告知自己有权保持沉默,并且有权请律师代表自己。这个判决成为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

6. Brown v. Entertainment Merchants Association (2011):

这个案件涉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的一项法律,禁止销售暴力视频游戏给未满18岁的儿童。最高法院裁定,这项法律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即言论自由原则。

7. Scott v. Sandford (1857):这是美国历史上最有争议的案件之一,涉及奴隶制度。最高法院裁定,奴隶不是美国公民,没有权利起诉,也没有权利获得自由。这个判决在南北战争前夕引发了极大的争议,也加剧了南北矛盾。

8. Texas v. Johnson (1989):这个案件涉及美国国旗是否可以被焚烧。最高法院裁定,根据第一修正案的规定,言论自由包括任何一种形式的表达方式,包括焚烧国旗。这个判决引发了国内外的争议和讨论。

9. Furman v. Georgia (1972):这个案件涉及死刑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最高法院裁定,当前的死刑执行方式可能导致对刑事被告的残忍和不人道处罚,因此它们违反了宪法规定的禁止残忍和不人道处罚的原则。这个判决导致了美国多个州重新审视其死刑执行方式。

10. Mapp v. Ohio (1961):这是一个在俄亥俄州的案件,涉及警方是否可以搜查嫌疑人的住所。最高法院裁定,如果搜查违反了第四修正案规定的合理搜查原则,那么搜查的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这个判决成为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

国际私法中最经典的十九个案例(中法大)

国际私法中最经典的十九个案例 案例一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案情介绍】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 v. Jackson,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因为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当然也就该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但是,富德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富德法官在阐明其观点时,列举了他在1954年审理的“奥廷诉奥廷案”这一判例。他指出,在“奥廷案”中,法院采用了“重力中心地”或“关系聚集地”的理论,并用这个理论替代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缔约地或履行地等标准而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富德又指出,经过大量的判例分析,证明使用这种新的国际私法理论能够使每个案件都达到公正、正义和最佳的结果。最后,上诉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撤销原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律问题】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案例评析】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最密切联系说作为国际私法一种学说,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核心思想是任何一个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法域有着固有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启发下,德国学者吉尔克创立了重力中心说(Doctrine Of Center 0f Gravity),英国学者韦斯特莱克提出了最真实联系(most real connection)的观点,另一位英国学者莫里斯在20世纪50年代又提出颇具新意的自体法说。这些学说或观点与法律关系本座说看似不同,但它们的思想基础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每个法律关系必然且只能有一个本座,因此只能选择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而新学说或观点则突破

十大宪法经典案例

十大宪法经典案例 1事件概要 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 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 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 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 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人民组织政府,给予各种机关以各种权限,不许各种机关有越权之事;议会也不能例外,其行使立法权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欲使人们不会忘记权力之有限制,欲使限制范围不致发生错误,故将“限制”写在宪法上。如果国家机关受了限制,而又可以破坏其限制,那么限制的目的又何在?写在宪法之上,又有什么意义?如果这种限制不能拘束国家机关,关于国家机关的行文不论是禁止的事项,还是允许的事项,均可以是有效的行为,那么,立法与专制又有什么区别?总之,议会不能用普通立法程序来变更宪法,这

英美法系十大经典案例

英美法系十大经典案例 1.Palsgrafv.LongIslandRailroadCo.(1928):这是一个纽约地 铁站的案件,一个乘客试图上车,但是她手中的包被一个工作人员推到了地上。包里面装有烟花,烟花爆炸后导致站台上的天花板掉落,伤害了一个站台上的乘客。法院最终裁定,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因此铁路公司不应该对这个乘客的伤害负责。 2.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是一起在美国堪 萨斯州的案件,黑人学生布朗在当地一所学校被拒绝入学,原因是该学校只招收白人学生。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判决中,裁定种族隔离 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这个判决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里程碑。 3. Marbury v. Madison (1803):这是美国宪法法律学上的一起重要案件,由于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审查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创立了宪法相关的司法原则,即司法复核权。 4. Roe v. Wade (1973):这是美国历史上最有争议的案件之一,涉及妇女的堕胎权。最高法院裁定,妇女有权在怀孕前三个月内选择堕胎,这个判决引发了激烈的反堕胎运动。 5. Miranda v. Arizona (1966):这个案件涉及警方如何对嫌疑人进行询问。最高法院裁定,嫌疑人必须被告知自己有权保持沉默,并且有权请律师代表自己。这个判决成为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 6. Brown v. Entertainment Merchants Association (2011):

这个案件涉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的一项法律,禁止销售暴力视频游戏给未满18岁的儿童。最高法院裁定,这项法律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即言论自由原则。 7. Scott v. Sandford (1857):这是美国历史上最有争议的案件之一,涉及奴隶制度。最高法院裁定,奴隶不是美国公民,没有权利起诉,也没有权利获得自由。这个判决在南北战争前夕引发了极大的争议,也加剧了南北矛盾。 8. Texas v. Johnson (1989):这个案件涉及美国国旗是否可以被焚烧。最高法院裁定,根据第一修正案的规定,言论自由包括任何一种形式的表达方式,包括焚烧国旗。这个判决引发了国内外的争议和讨论。 9. Furman v. Georgia (1972):这个案件涉及死刑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最高法院裁定,当前的死刑执行方式可能导致对刑事被告的残忍和不人道处罚,因此它们违反了宪法规定的禁止残忍和不人道处罚的原则。这个判决导致了美国多个州重新审视其死刑执行方式。 10. Mapp v. Ohio (1961):这是一个在俄亥俄州的案件,涉及警方是否可以搜查嫌疑人的住所。最高法院裁定,如果搜查违反了第四修正案规定的合理搜查原则,那么搜查的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这个判决成为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

英国判例案十大经典案例

英国判例案十大经典案例 1、开膛手杰克,(公元1888年) 1888年8月7日,英国伦敦东区爆发了白教堂血案,一名妓女惨遭利刃割破喉咙,全身刀伤共三十九处而亡。此后两个月内,东区继续发生多起同样以妓女为杀害对象、手法同样残暴的连续凶杀案,造成当地居民人心惶惶不安。 2、莉齐·鲍顿(公元1892年) 莉齐·鲍顿是一个32岁的老姑娘,她被指控用刀杀死了自己的父亲和继母。虽然她最后无罪获释,但人们知道,她对继母一直怀恨在心,而在谋杀发生的前一天,她曾预言了将要发生的事。 3、新奥尔良的斧头杀人魔(公元1918—1919年) 凶手至少杀害了8个意大利杂货商,他总是在夜晚先撬开门,然后又用斧头将里面睡觉的人砍死。但是这样的谋杀到了1919年的10月就完全停止了。 4、华莱士案件(公元1931年) 1931年,这天,华莱士接到一个神秘的电话,说是国际象棋俱乐部打来的,要他按某个地址去拜访某个人。华莱士先生走后,他的妻子就在家里被人残酷地杀害了,而谋杀动机却无法判断。华莱士所去的那个地方是个假地址。华莱士也受到了审讯,但伦敦的法院裁定他无罪。 5、克利夫兰的“无头”谋杀者(公元1933—1937年)

凶手每次行动都要同时杀死两个人,然后将他们的尸体剁碎,混合在一块,只是拿走了他们的脑袋!这样相同的谋杀在1937年突然停止了。 6、布赖顿的卡车女尸谋杀案(公元1934年) 在1934年的6月17日,布赖顿火车站旁停著的一辆卡车里飘出阵阵气味,引起人们的怀疑。警方在里面发现了一具女尸,20多岁,从衣着打扮看显然是个上流社会的姑娘,而且还有3个月的身孕。尽管全英国的警察都尽了力,但是这个死者的身份始终都没能得到证实。 7、著名的女吸血鬼(公元1560——1614年) 15岁那年,伊丽莎白的家族把她嫁给了一个地位同样崇高的贵族弗朗西斯·纳达斯第伯爵。纳达斯第为人凶残,人们认为他甚至曾虐待妻子,或者同妻子一起虐待仆人,伊丽莎白·巴托里很可能在丈夫外出的时候虐待少女,据考证她三年之内甚至虐待死了589人。 8、嗜好杀人的史上杀人王(1960 年至1983 年) Hernry Lee Lucas 更自称杀了360 至600 人,因为他在被捕前亦经常外游,在欧洲也杀了人,实际的数目并没有记下来,但他的主要捕猎区域还是在家乡美国。这位传奇的连环杀手杀人的原因,可追溯到他的童年。他自少就被母亲虐打,其中一次更严重得令他脑部受创。 9、恶魔团伙7年奸杀30男童(公元2006年)

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 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 2.本案如何判决? (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 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 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尔果留在法国的遗产。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尔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一)问题 1.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如何判决? (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福尔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

国际商法案例 欺诈及其救济(英国案例)

欺诈及其救济 英国合同法案例选-依斯特诉摩尔 East v Maurer[1991] 2 All ER 733. 选自解琳,张诤著,《英国合同法案例选评》 案由: 被告拥有两家经营的很好的发廊,在1979年,他同意将其中的一家(位于Exeter Road)出售给原告。原告被引诱买下这一发廊部分原因是因为原告的陈述表明他希望将来去国外工作而也不愿在另一家工作,但要排除出现意外情况。但事实上,这个在此地区享有声誉的被告仍然在另一家发廊全日经营。结果是原告的生意日渐衰落并且没有获得任何利润。而在1989年时原告被迫将这一发廊卖掉,而价钱比他们原来买时少很多。原告因此起诉被告违约并且存在欺诈性错误陈述。法院判决被告的陈述是错误的。被告因对给予利润损失的赔偿不服而提起上诉。 判词: 同意上诉。 贝尔登法官(Beldam LJ): 下级法院法官判决原告的行为是非常合理:他们不可能在经营之前就将发廊卖掉。法官判决原告的损失为33328镑,加上利息,总额为55205镑。 这一金额是这样计算的。首先资本支出以这一发廊的成本价计算,为20000镑,减去卖掉所获得补偿后,得到12500镑。其次法官给予原告因买卖发廊而发生的费用和开销,以及原告为了使其营利而改善发廊的支出的补偿。这些费用的总和为2390镑。另外法官还给予了在三年零三个月中原告经营发廊的交易损失的补偿,共2438镑。 这个另外的交易损失补偿导致了被告向本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已经提及的数目之外,下级法院法官还给予了原告在三年零三个月中的利润损失,数目为15000镑。最后,法官还给予原告1000镑作为原告意图经营发廊却遭受了失望和不便的赔偿。原告上诉反对给予15000镑的利润损失赔偿…… 因欺诈而产生的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这已经无须再用先例来支持了。对于欺诈的损害赔偿的计算的基础不是假设这一陈述如果是正确的话原告所处于的地位;而是用金钱来补偿原告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在用金钱能够补偿的范围内)。 这在道尔诉奥比案[1]中得到了肯定,而这一案件在下级法院和本院都提到了,因为这个案件的事实与现在的案子非常相似。 在这个案件的判词中,丹宁勋爵说: “第二个问题是,和违约的损害赔偿不同,欺诈的损害赔偿应该怎样正确计算。在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2]中对此讨论的结果,以及《史密斯权威案例》(Smith?s Leading Cases,第13版,1929年,第563页)的注释 都认为这两者不存在区别。但在麦考那诉赖特案[3]中,理查德·海恩·科林斯爵士(Sir Richard Henn Collins MR)却指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这是一个对招股说明书中的欺诈性错误陈述进行起诉的案件,案中一人因这一陈述的引诱而购买了股票。他(科林斯爵士)说这是欺诈的诉讼:…这不是违约之诉,因此,就原告订立合同而期望获的期待利益而言,这里不存在损害赔偿,但这是一个侵权之诉——这是一个因为错误行为而使原告的口袋里被骗掉了一些钱;所以就表面证据来看,原告的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就是他的所有损失,而这一损失的计算方式就是计算原来在他口袋里的而现在却到了公司口袋里的钱。?但是对于这一观点阿特金勋爵(Lord Atkin)在克拉克诉厄克特案[4]中评论到:…我很难发现在欺诈的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会有什么不同。无论他是买股票还是买糖,无论他是认购股票还是同意加入合伙,或是其他任何方式改变了他的地位而导致损

国际法经典案例及评论2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 -------------------------------------------------------------------------------- 〖案情〗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就美国驻伊朗大使馆的处境及美国驻伊朗的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为人质的问题对伊朗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方声称,伊朗政府已经违反并且仍在违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事权利条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惯例,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伊朗违反了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2)伊朗有义务立即释放拘禁于大使馆的所有人员及拘禁于伊朗外交部的3人,并保证他们安全离境;(3)伊朗政府应对其不法行为向美国赔偿损失;(4)将对此罪行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同时请求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伊朗政府辩称,国际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受理此案。由于这个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非中心的、次要的侧面,不应该将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25年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朗内政,剥削伊朗,对伊朗人民犯下了无数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的罪行。伊美冲突中所包括的问题不是美国起诉书所根据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而是其他许多更基本和更复杂的问题。 〖判决及其依据〗 1979年12月15日,国际法院指示了临时措施。法院认为:在处理国家关系上,没有比外交使节及大使馆不受侵犯权更基本的先决条件。纵观历史,各种信仰及文化的国家都为此目的遵循上述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特别是保证外交人员人身安全及不受追诉的义务,乃是他们的代表性质和外交职务所必不可少的、绝对的和固有的。 外交机构及其特权与豁免是经受了多少世纪以来的考验,并证明是在国际社会中有效合作的一种重要工具;而且不问各国的宪政及社会制度为何,它都有助于国家间达到互相理解并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自古 以来,各民族间在处理领事关系上所建立的不受妨碍的行为准则,在促进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保证外国侨民在侨居国领土上受到保护并得到帮助方面,在当代

十大经典金融案例

十大经典金融案例 摘要: 一、金融案例概述 二、美国次贷危机 三、亚洲金融风暴 四、中国股市泡沫 五、安然破产案 六、巴林银行倒闭事件 七、英国养老金计划案 八、日本金融市场危机 九、德国金融市场危机 十、总结与启示 正文: 一、金融案例概述 金融案例在金融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我们可以了解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思考如何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本文将介绍十大经典金融案例,以期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 二、美国次贷危机 2007 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该危机起因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破裂,导致大量贷款违约,金融机构破产,最终波及全球金融市场。此次危机给全球金融体系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也引发了关于金

融监管制度的思考。 三、亚洲金融风暴 1997 年,亚洲金融风暴席卷泰国、印尼等国家,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遭受重创,货币迅速贬值,经济陷入困境。亚洲金融风暴暴露出亚洲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以及金融市场开放过程中的风险。 四、中国股市泡沫 2007 年,中国股市出现一轮疯狂上涨,上证综指创下了历史新高。然而好景不长,股市迅速暴跌,大量投资者被套牢。这次股市泡沫的产生和发展,反映出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成熟和监管制度的缺陷。 五、安然破产案 安然公司曾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然而在2001 年,安然公司被曝出财务造假丑闻,最终宣告破产。安然破产案揭示了公司高管的道德风险和金融市场的风险。 六、巴林银行倒闭事件 1994 年,巴林银行因交易员违规操作而倒闭,成为金融史上著名的案例。该事件提醒金融机构要严格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七、英国养老金计划案 英国养老金计划案是英国金融史上最大的诈骗案。该案揭示了金融市场的欺诈行为和监管制度的漏洞。 八、日本金融市场危机 1990 年代初,日本房地产泡沫破灭,股市暴跌,经济长期低迷。日本金融市场危机给日本经济带来了严重后果,也警示了金融市场风险的传导性。

十大经典金融案例

十大经典金融案例 以下是十大经典金融案例: 1. 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破产:2008年,雷曼兄弟是 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由于次贷危机引发的房地产泡沫破裂,导致雷曼兄弟破产,引发全球金融危机。 2. 苏黎世银行(UBS)纳税避免案:2009年,瑞士苏黎世银 行被指控协助富豪客户逃避纳税,最终被迫支付90亿美元罚金。 3. 美林证券(Merrill Lynch)被纽约通用会计准则调查:2001年,美林证券因涉嫌违反会计准则,被纽约州调查,最终罚款1000万美元。 4. 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主持人郭宝昌内幕交易案:2010年, 郭宝昌因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被判刑5年。 5. 恒生银行(HSBC)洗钱案:2012年,恒生银行被曝光洗钱 行为,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亿美元,最终支付12.5亿美元罚款。 6. 阿什比案: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阿什比(Barings Bank) 因一名交易员尼克·利杰瓦(Nick Leeson)操纵交易而破产, 造成22亿美元的损失。 7. 美国能源公司(Enron)丑闻:2001年,美国能源公司以虚 假财务报表欺骗投资者,最终破产,造成220亿美元的损失。

8. 麦格理银行(Macquarie Bank)建议交易案:1994年,麦格 理银行建议一项高风险交易,最终导致参与者损失2.5亿美元。 9. 马多夫(Madoff)骗局:2008年,美国金融投资家伯纳德·马多夫(Bernard Madoff)以庞氏骗局手法骗取投资者资金,共损失650亿美元。 10. 温茨(Wintz)贿赂丑闻:2021年,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前首席执行官约翰·弗里德里希·温茨(John Friedrich von Wints)因涉嫌接受贿赂被判处三年缓刑。

英国普通法案例

英国普通法案例 介绍 普通法(Common Law)是英国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它是通过法官的法庭判决和前例判决所建立的法律原则。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普通法案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本文将深入探讨英国普通法案例的起源、发展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 起源与发展 英国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英国各地的法院采用不同的地方法律,各自制定的法律体系导致法律的不一致和混乱。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和确保公正性,国王下令法官们按照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来判决案件,这就是普通法的雏形。 随着时间的推移,普通法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官们开始在他们的判决中参考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形成了先例法(Precedent),即一旦某一问题在法院 中得到解决,就会成为今后解决类似问题的依据。这种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逐渐得以确立,普通法作为一种法律传统在英国深入人心。 案例的重要性 普通法案例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以下是普通法案例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几个重要方面: 1. 判例法 普通法案例作为判例法(Case Law)的核心,被作为法官判决案件的依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和相应的判决结果。这样的做法保证了法律的连贯性和可预见性。 2. 发展与变革 普通法案例不仅仅是被动的判决参考,也是法律的发展和变革的引擎。在司法实践中,当面对新颖的问题或者进一步解释现有法律的含义时,法官可以通过对类似案例的判决进行解释和分析,以适应当下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观。

3. 影响力的扩散 普通法案例的影响力不仅仅局限于英国的司法实践,它还对其他英联邦国家以及美国等国家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英国曾是殖民国家,普通法被带入了多个英联邦国家,并成为了这些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同时,美国的法律体系也受到了英国普通法的很大影响。 案例的重要案例 以下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英国普通法案例: 1. Donoghue诉Stevenson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1932年,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案件中,Donoghue女士在饮用一瓶含有死老鼠尸体的姜啤酒时发生了食物中毒,她将Stevenson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有责任向最终 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产品,并确立了产品责任和忠诚义务的原则。 2. R v. Brown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1993年,涉及到同性SM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尽管有参与人自愿同意,但加害人对他人的身体造成持久伤害的行为仍然是非法的。这一判决引发了对个人自由和隐私权的广泛讨论,并改变了英国对个人行为的法律界定。 3. Airedale NHS Trust诉Bland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1993年,涉及到生命延续与撤离的伦理问题。案件中的Bland处 于植物人状态,医生请求法院确认他们可以将Bland从呼吸机上卸下,结束他的生命。法院认定如果医生出于患者的最佳利益请求撤离生命延续治疗是合法的,这对医学伦理学和决定生命结束的重大问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 R v. Jogee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2016年,重新定义了“共同意图(Joint Enterprise)”的法律 原则。案件中,Jogee与他的朋友发生了一桩持刀杀人案,尽管Jogee并没有亲手 杀人,但他被判谋杀罪。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原来的共同意图原则是错误的,只有当人们有共同的意愿才能对罪行负责。这一判决对英国刑法的适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英美合同法经典案例

Contract Law Gibson v Manchester City Council 要约的要件包括具体性和送达。缺乏具体性要件的“要约”是要约邀请。 Harvey v Facey 提供信息(supply of information)不是要约。 Harris v Nickerson 告知对方自己的意向(statement of intention)不是要约 ★Fisher v Bell 商品展示(display of goods)不是要约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商业广告一般来说不是要约,但如果满足要约的两个要件,商业广告可以为要约

★Hyde v Wrench 反要约等于对于要约的拒绝。 ★Felthouse v Bindley 沉默不可以作为承诺。此为基本原则,F4不考例外。 ★Adams v Lindsell 投邮规则。原则上,在满足其他判例法所设定的条件,如果承诺是以邮件方式通知要约人的,承诺信件一旦交邮,即视送达,合同也随之成立。 ★Re McArdle 过去的行为作为对价是不充足的。 ★White v Bluett

对价必须有在法律上认可的价值。 Colins v Godefroy 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可以作为对价。 Glasbrook Bros v Glamorgan CC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定义务的范畴,那么超出的部分可以成为充足的对价。 Stilk v Myrick 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不可以作为对价。 Hartley v Ponsonby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约定义务的范畴,那么超出的部分可以成为充足的对价。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国际公法和规范国际私人关系的国际私法的总称。国际法的发展离不开一系列经典案例的指引和影响。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国际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脉络。 首先,我们来看《拉巴特案》。这是指1930年国际法院就法国和摩洛哥之间 的争端所作出的裁决。法国在摩洛哥建立了殖民地统治,并试图将摩洛哥的主权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摩洛哥政府提出了诉讼,要求国际法院判决法国必须尊重摩洛哥的主权。国际法院最终裁定,法国必须在摩洛哥领土上尊重摩洛哥的主权,这一裁决成为国际法上的重要先例,对殖民地统治国家的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制约作用。 其次,我们要提到《尼加拉瓜诉美国案》。这是指1986年国际法院就尼加拉 瓜政府控告美国政府支持反政府武装并进行军事侵略的案件所做出的裁决。国际法院认定美国政府在尼加拉瓜内政中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并裁定美国政府必须停止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侵略,并赔偿尼加拉瓜政府。这一案件成为了国际法上对干涉他国内政行为的重要制约,也为国际社会对干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我们要介绍的是《南斯拉夫诉意大利案》。这是指1949年国际法院就 南斯拉夫政府控告意大利政府侵犯南斯拉夫领土主权的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意大利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侵占了南斯拉夫的一些领土,南斯拉夫政府提出了诉讼,要求国际法院判决意大利政府必须归还南斯拉夫的领土。国际法院最终裁定,意大利政府必须归还南斯拉夫的领土,并赔偿南斯拉夫政府。这一裁决对国际法上对侵犯他国领土主权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制约作用,也为国际社会维护国家领土完整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几个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法在规范国家间关系、维护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经典案例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依据,也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希望我们能够在学习和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国际法,共同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年度十大经典仲裁案例

年度十大经典仲裁案例 一、美国与伊朗的财产争端案 这是一起关于美国和伊朗之间财产归属权的争端案。伊朗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革命后,冻结了许多美国投资者在伊朗的财产。美国投资者随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返还其被冻结的财产。仲裁庭最终裁决,伊朗政府应返还被冻结的财产。 二、中俄天然气供应合同案 此案涉及中国和俄罗斯之间的天然气供应合同纠纷。中国公司声称,俄罗斯未能按照合同条款按时供应天然气,导致中国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仲裁庭认定,俄罗斯确实违反了合同条款,并责令俄罗斯支付巨额赔偿金。 三、德国与西班牙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案 这是一起关于德国和西班牙之间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的争端案。西班牙政府在2010年修改了该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导致德国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德国投资者随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获得赔偿。仲裁庭最终认定,西班牙政府的政策修改违反了国际投资协定,并判决西班牙支付赔偿金。 四、中国与菲律宾的南海争端案 此案涉及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南海领土争端。菲律宾政府声称,中国非法侵占了菲律宾的领土,并损害了菲律宾的渔业和能源资源。

菲律宾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中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仲裁庭最终裁决,中国的南海行为违反了菲律宾的主权权益,并判决中国应停止相关活动并赔偿菲律宾。 五、沙特阿拉伯与卡塔尔的石油供应争端案 这是一起关于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之间石油供应合同纠纷的案件。沙特阿拉伯声称,卡塔尔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供应石油,导致沙特阿拉伯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仲裁庭最终裁决,卡塔尔确实违反了合同条款,并责令卡塔尔支付巨额赔偿金。 六、英国与欧盟的脱欧合同解释争端案 此案涉及英国与欧盟之间关于脱欧协议的解释争端。双方在脱欧谈判中就部分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仲裁庭最终裁决,解释争端应根据国际法原则进行处理,并提出具体的解释建议。 七、日本与韩国的历史战争赔偿争端案 这是一起关于日本与韩国之间历史战争赔偿的争端案。韩国受害者及其家属声称,日本在二战期间犯下了战争罪行,并要求日本赔偿受害者。仲裁庭最终裁决,日本应赔偿受害者并采取措施以弥补历史战争对韩国造成的伤害。 八、加拿大与美国的木材贸易争端案 此案涉及加拿大和美国之间的木材贸易争端。美国政府声称,加拿大以低价销售木材,导致美国木材行业受到了严重损害。仲裁庭最

经典国际法案例

经典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经典国际法案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经典国际法案例(一) 英挪渔业案 〖案情〗 1935年7月12日,挪威国王颁布一项敕令,宣布4海里专属渔区。该海域以连接挪威沿岸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即“石垒”)上的48个基点之间的直线基线向海平行划出。这些基点之间的距离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英国反对挪威划定基线的方法,认为直线基线法违反了国际法。在外交谈判失败后,由于多艘英国渔船被挪威逮捕,英国于是在1949年9月28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 英国认为,挪威1935年敕令确定的直线基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国际法上通行的标准是低潮线,即以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作为领海基线;直线基线法仅适用于海湾;此外,直线基线的长度不能超过10海里。 挪威则反驳说,这些规则不适用于挪威,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挪威划定直线基线的以前敕令并未遭到包括英国在内的任何外国的反对。因此,应该认为英国已默认了这一方法的效力。英国对此则称它以前并不知晓挪威的这种划界制度。 〖判决及其依据〗 国际法院于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英国的要求,判定挪威1935年敕令划定渔区的方法和采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并不违反国际法。 由于双方和法院一开始就同意,挪威有权主张4海里领海,而沿岸的峡湾和海湾因历史原因应被认为是挪威的海湾,领海应从低潮线

量起,所以争端仅仅是领海宽度应从什么样的基线量起的问题,以及直线基线是否符合国际法、其长度是否有限度的问题。 法院认为,构成“石垒”的岛屿、小岛、礁石和暗礁与挪威大陆一起构成一个整体,因此划定领水时应该考虑的不是大陆的海岸线,而是“石垒”的外线。平行线法不能适用于划这种基线,因为这种方法对极为曲折和密布岛屿的海岸不合适。圆弧线法同样如此,因为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按照领海带必须与海岸的一般方向一致的原则,许多国家已认为有必要使用直线基线法,它们的做法并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对。直线基线法不仅可以用于正常的海湾,也可用于曲度不大的海岸。既然领海的基线必须沿着“石垒”的外线划出,既然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允许使用直线基线法,就没有任何有效的理由断定直线基线法只能适用于海湾,而不能在被海域隔开的岛屿、礁石和岩石之间使用。直线基线的长度不得超过10海里的规则尚未取得国际法一般规则的效力,不能被用来对抗挪威。 法院还指出,划定领海具有国际性的一面,不能仅仅依据沿海国在国内法中表示的意志来决定。虽然划定领海基线是单方面行为,但它对其他国家的效力却取决于国际法。划直线基线是存在某些标准的。其一,领海对领陆的紧密依存性,使得在划线时,沿海国应沿着海岸的一般走向划线。其二,存在于某些分割海域或多国海域的陆地构成和海区之间或多或少的密切关系。最后,超出纯粹地理因素考虑的范围,不能忽视一个特定地区的某些经济利益,这种利益的真实性和重要性已为长期的惯例所证明。 法院强调,挪威的划界制度是与其海岸线的地理特征相一致的,其领海基线符合其海岸线的一般走向。这表明这种划界制度是符合国际法的。 对于英国的“不知情”抗辩,法院认为,作为在该区域的渔业中有重大利益的北海沿岸国,作为传统上极为关注海洋法,特别是关注捍卫海洋自由的海洋大国,英国是不可能忽视挪威的1869年补充敕令的(法国政府曾经要求挪威解释过该敕令)。 法院认为,挪威显见的实践,国际社会的宽容,英国在北海的地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 业案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 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 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沿岸水域的权利.国家划定领海界线时必需考虑实际的需要和当地的要求,并考虑领 海基线的划定可能偏离其海岸一般趋势的合理的范围.第二个考虑是某些海域与把它分隔或包围的陆地组成部分之间的靠近程度,因为划定基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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