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

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

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

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 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

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

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

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

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 ---- 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

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

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三、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话代办处双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1.10元。打官司期间,邱建东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1997年底,两个案件分别审结,其结果为一胜一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即“双倍赔偿”,判决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则判决支持“原值赔偿”,即赔偿0.55元话费。邱建东在西城区法院获得的胜利使该案被评选为“1997年全国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1999年邱建东还获得了中消协颁发的“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光荣称号。

点评:在此之前出现的打假案件,基本上是针对商品欺诈进行的诉讼。邱建东的诉讼行为,使消费者以及各界对服务欺诈行为的危害予以了思考和重视。

如果仅就邱建东案件所获得的赔偿而言,似乎是得不偿失。但是,这种行为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警示,受益的将是更广大的消费者,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

四、名为免费美容,实为推销产品---- 经营者应明明白白经营

去年10月28日,53岁的陈女士到七宝龙城店购物,柔婷美容美体连锁店的一位美容促销员向她推荐去做一次免费的面部护理。在护理过程中,美容小姐极力向她推销一种美容院的精油,并要她再购买一张原本标价7600元,优惠价3800元的终身美容卡。“热心”的美容促销员见她心动,身边资金不够,特意叫了一辆出租车陪她一起回家取钱。事后,细心的女儿发现购买的“美容卡”商家没有提供发票和任何收款凭证,原本美容小姐所说的“终身美容卡” 变成了“长期美容卡”,顿时,陈女士傻了眼。在上海闵行区消协的调解下,商家退还消费者余款3060元。

点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去轻信那些免费美容的谎言;购买高档消费卡时,要根据自己家庭经济实际状况,量力而行,做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建议凡购买高档消费卡应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明确使用的范围、有效期限、服务标准、退卡要求;在美容过程中,消费者不能闭着眼睛随便磨,要认清使用什么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使用方法,做到心中有所,明明白白。经营者应该要明明白白经营,不能打闷包,在推销商

品和各类消费卡时,应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能自作主张,硬行推销,更不能打着免费的幌子来蒙骗消费者。

五、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 未尽保障责任

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超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先生5万余元。

点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受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因此家乐福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六、胡师傅无烟锅因质量问题被退货 ----- 公司构成违约

无烟锅“胡师傅”因质量问题曝光后,经销商将总代理商北京台标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今年3月6日,北京海淀法院进

行了宣判,12家经销商胜诉,7家败诉。

点评:作为“胡师傅”不粘锅系列产品全国总代理商,被告负有在全国卫视媒体播出相应广告的合同义务,但该公司从“胡师傅”被曝光后,没有继

续履行播出广告的义务,而且在工商部门的检测报告公布后,也没有在同等范

围和同等强度内发布广告恢复“胡师傅”的品牌信誉,因此该公司已构成违

约。由于“胡师傅”的销售市场萎缩,二级分销商已经无法再继续销售,因此法院支持经销商将库存的产品退回给总代理商。

七、被拒门外“丑女”怒告酒吧--- 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应得到法律保障

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在北京工作的高彬3次欲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消费,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挡在门外。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使高彬自

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点评: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高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

八、购房遭欺诈消费者获双赔---- 商品房消费也应适用双倍赔偿

2001年3月15日,河南省鹤壁市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

公司的一套总价为65780元的住房。入住不久,李某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商品房销售欺诈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予以双倍赔偿。2002年2月,法院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双倍赔偿。

点评:本案是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商品房的购买者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在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实务中由于商品房涉及金额大等原因,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常常得不到法律支持。当然,由于商品房是一种金额较大的商品,按《消法》第49条规定“一刀切”实行双倍赔偿也未必妥当。

九、车内环境污染车商返还75万---- 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受到重视

卢洪祥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

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先

后支付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同年8月,卢先生驾车时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先生先后同云龙之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要求被告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2003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1456元。

点评:本案提出的是一个新问题,即汽车消费中的车内空气污染。据专家介绍,一些新车内部的饰件、各种胶粘剂、座套、脚垫等会产生挥发性的有害物质,其中以甲醛和苯比较多。这些可疑致癌物质造成车内环境污染,会危害乘坐人的身体健康。卢洪祥诉北京云龙之星公司案被冠之“国内首例汽车车内环境污染索赔”案,可见该案具有重大意义。本案的胜诉,说明消费者已经开始重视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并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此马非彼马何山获双赔---- 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

1996年4月24日,何山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标明为徐悲

鸿先生所作的作品,一张独马,一张群马,价格分别为700元和2200元。在商行开具的发票中,分别写有“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等字样。何山认为这两幅画作不是徐悲鸿的真迹,遂于5月13日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讼费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承担。

点评:何山乃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积极倡导者。他起诉的这一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 因为此前王海打假的案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而何

山打假则直接突入诉讼领域,向商品欺诈宣战,其意义无疑是向商业欺诈行为投

出的一颗重磅炸弹。法院判决支持何山的诉讼请求,不仅使何山成为第一个疑假买假走上法庭并获得双倍赔偿的人,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利的肯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 2008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08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08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08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 2008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 2008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 2008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08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 案例五:3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 2008年7月29日,消费者张某在遵义某某广场购买了一款价值35500元的某品牌手表,当时专柜营业员承诺并在其购货凭证上写明手表的表带轴为18K金制造,但经辨认,该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维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机构 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例,来了解消费者权益 保护的具体案例。 案例一:退货退款权益保护 小明在一家线上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件衣服。当他收到货物后,发 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质量存在问题。于是,小明联系了平台客服 并提出了退货退款的要求。客服人员非常耐心地听取了小明的问题, 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例如照片和订单号等。小明按照要求提供了相 关证据后,平台迅速处理了他的退货退款要求,将款项返还给了小明。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购物平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有 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退货退款权益。 案例二: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 小王购买了一种新上市的饮料。在饮用后,他感到不适,并且疑心 该饮料存在问题。小王立刻将情况反馈给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高度重视小王的投诉,并迅速展开了调查。经过实验室检测,发现该饮料中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成分。监管机构依法采取了措施,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并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通过这个案例,我 们可以看到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的投诉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 效措施维护了大众的食品安全权益。

案例三:虚假广告的处理 某公司发布了一则虚假宣传广告,声称其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都是无可置疑的。小张购买了该产品后,发现与广告描述有差异,而且使用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副作用。小张针对此事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且提供了购买凭证以及相关证据。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后,确认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协会依法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广告的发布,并处以罚款。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业机构,在维护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上述案例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实例的一部分,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覆盖了各个领域。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加强监管力度,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提高自身意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动性,不断提高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和判断能力,保护自身的利益。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全社会都应关注的问题。只有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才能构建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希望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够在法律法规上更加完善,并通过不断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权益保护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权益案例分享

消费者权益案例分享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容易遭受不公平待遇。然而,随着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消费者权益案例,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启示和帮助。 案例一: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维权 小明购买了一款高价数码相机,但使用几天后发现相机的镜头存在严重的失焦问题,无法正常拍摄清晰的照片。小明立即联系了商家,并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然而,商家却以小明的不当使用为由拒绝了其要求。面对商家的态度,小明不服气,决定寻求法律的支持。 小明在维权过程中,第一步是收集证据。他拍摄了多张照片来证明镜头失焦的问题,并保存了相关的购物凭证和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然后,小明联系了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向他们咨询维权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小明进行维权。 最终,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帮助,小明与商家达成了协议,商家同意退还相机的全部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案例通过维权成功,不仅解决了小明个人的问题,也使商家意识到了合法合规运营的重要性,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案例二:虚假宣传引发消费者投诉 李女士购买了一款美容产品,根据产品宣传的功效和效果,她对这 款产品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李女士发现这 款产品并没有达到宣传所述的效果,并且对她的皮肤产生了负面影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女士决定投诉该产品的生产商。 李女士首先收集了详细的证据,包括产品宣传资料、购买凭证、使 用日志以及相关的皮肤检测报告。然后,她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提出了 投诉,并将相关证据提交给他们。工商部门根据李女士的投诉以及调 查结果,对该生产商警告并作出处罚决定,同时要求其赔偿李女士的 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消费者不仅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也给其他消费者提 供了重要参考。更重要的是,生产商在受到处罚后也意识到虚假宣传 的严重性,并对产品宣传和市场行为进行了整改,提升了整个行业的 诚信水平。 案例三:电商平台退货难引发争议 小张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货后发现尺码不符, 决定退货。然而,电商平台却以各种理由拖延退货流程,小张投诉无果。小张面临退货难的问题,不得不求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发现该电商平台存在多 次拖延退货的记录和一些不合法的交易规则。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 权益保护机构安排了双方的面对面沟通,最终促成了退货的协议,并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一、食品安全问题 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消费者购买该 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消费者 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消费者购买该 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消费者通过诉讼追 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 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 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消费者起诉该公司, 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 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 了消费者。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 述的有很大差距。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

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 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 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1. 电子产品质量问题案例: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新上市的手机,但使用不久后就出现了频繁死机的问题。消费者联系了手机厂商,要求退货或维修,但厂商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经过调查后认定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协助消费者与厂商协商解决。最终,厂商同意退款给消费者。 2.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袋牛肉干,但在食用后出现了严重的食物中毒症状。消费者将牛肉干送去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牛肉干中检出有害物质超标。消费者随后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要求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3.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案例: 某消费者预订了一家旅行社的旅游套餐,但在旅行过程中遇到了多项服务质量问题,如酒店脏乱、导游服务差等。消费者向旅行社投诉,但旅行社以合同规定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调解后要求旅行社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整改,并对旅行社进行了相关的行政处罚。 4. 健康产品虚假宣传案例: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减肥产品,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完全没有效果。消费者查询该产品的宣传资料后发现,厂商对产品的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要求厂商停止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并对厂商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5. 网购商品质量问题案例: 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上描述不符,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联系卖家要求退货或维修,但卖家以不接受退货或维修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消费者随后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平台调解后要求卖家退款给消费者,并对卖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6. 物流服务问题案例: 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家具,但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损坏。消费者联系物流公司要求赔偿,但物流公司以配送过程中无责任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调解后要求物流公司对损坏的家具进行赔偿,并对物流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7. 房产销售欺诈案例: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开发商对楼层、面积等信息进行了虚假宣传。消费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部门调查后认定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下面将介绍十大典型案例,以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方式展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 食品安全案例 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例如,某饮料公司被曝光添加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政府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加强了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加强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 电子产品质量案例 电子产品是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消费者权益,生产低质量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企业退货或维修。这些案例使得企业重视产品质量,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 3. 消费者信息被泄露案例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消费者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在一起重大案件中,某电商平台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隐私泄露。政府采取了严厉的行动,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建立了更加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4. 假冒伪劣商品案例

长期以来,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困扰着消费者。政府加大了对假冒 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了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维权行动,增加了打假 的力量。 5. 金融服务欺诈案例 金融服务欺诈是一种常见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政府加大了对 金融服务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了严密的监管制度,对违规企业 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6. 旅游服务不规范案例 旅游服务是消费者常见的消费行为之一。然而,一些旅行社存在 服务不规范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困扰。政府加强了对旅行社 的监管,强化了对服务不规范行为的处罚,推动旅行社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7. 公共交通服务不达标案例 公共交通是大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但有些公共交通企业存在服务 不达标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政府加强了对公共交通企业的 监管,加强了对服务标准的落实,提高了服务质量,保护了消费者的 权益。 8. 医疗服务过程不透明案例 医疗服务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的大事,然而,一些医院存在服 务过程不透明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困扰。政府加大了对医疗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 食品安全案例:2018年,中国一家知名乳品公司被曝光在其产品中掺入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引发公众关注和抵制。 2.汽车质量案例:2015年,一家国际汽车制造商被曝光在其某款 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车辆,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近百万辆车。 3.电子产品质量案例:2016年,某电子产品制造商被曝光其手机 存在电池爆炸的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手机,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大量产品并向受影响的消费者赔偿。 4.旅行服务案例:2017年,一家旅行社因旅游行程变更、服务质 量差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旅行社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5.医疗事故案例:2019年,某医院因手术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 属起诉该医院要求赔偿,最终该医院被判赔偿巨额赔偿金。6.金融服务案例:2018年,一家银行因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导致 投资者损失巨大,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受害投资者。 7.房地产纠纷案例: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因未按合同约定交 付房屋,消费者要求退款或交付房屋,最终该开发商被判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8.电信服务案例:2017年,某电信运营商因服务质量差、收费不

合理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运营商被要求改善服务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9.教育服务案例:2019年,某培训机构因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不 达标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机构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10.网购纠纷案例:2020年,某电商平台因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 符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平台被要求退款并对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消费者权益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一:商品质量纠纷 事实经过 某某购买了一台电视,在使用不到一个月时发现电视出现了图像无法显示的问题。某某将电视送到售后维修部门进行维修,维修部门检测后表示需要更换主板才能解决问题,并向某某收取了一定的维修费用。然而,某某取回电视后发现仍然存在同样的问题,于是他要求退货或更换一台新的电视。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在保持商品齐全、标识完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退货。如果商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免费修理、更换、退货或者索赔。 建议 在这个案例中,某某已经尝试过维修,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律师建议某某应该向售后部门进行书面投诉,并要求退货或更换一台新的电视。如果售后部门仍然不予理睬,某某可以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 事实经过 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将租用公司位于XX 小区的一套公寓,租期为一年。然而,在居住了三个月后,某某发现公寓存在 很多质量问题,包括漏水、电路故障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某某的居住条件。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上享有合法 期间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致使 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依法返还商品、退还价款,赔偿损失等责任。 建议 在这个案例中,某某可以向房地产公司提出书面投诉,要求处理公寓的质量问 题并提供合理赔偿。如果公司不予理睬,某某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仲裁或 提起诉讼来解决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三:人事争议 事实经过 某某在某公司担任了多年的销售经理,一直表现优秀。然而,在某一次公司经 营不顺利的情况下,公司决定裁员,某某也成为了其中的对象。某某认为公司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3.15 •【分类】其他 正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某与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 ——充分发挥市监局在纠纷调处中的事实查明证据固定作用基本案情 马某在某化妆品公司旗下的化妆品店购买产品,并接受美容服务,先后转账支付产品及服务费共计110余万元。后马某发现某化妆品店在向其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精油已过期三年,遂将精油带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马某将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归还尚未提供的服务以及产品费用共计60余万元。法院认定,某化妆品店构成根本违约,服务合同予以解除。已消费金额根据消费记录和实际约定价格计算,某化妆品公司和某化妆品店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服务及产品价值28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对美的追求的提高,美容行业逐渐蓬勃发展起来,该行业中不规范经营、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乱象频频发生,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掉进商家以各种名目所设的“陷阱”。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处于举证弱势方,消费记录等基本事实证据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且由于美容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消费记录并不规范,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本案消费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法院的充分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解过程中固定双方的意见与证据,法官据此辨明事实,充分展现了“府院联动”机制在消费领域化解纠纷、公正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方面的积极效用。 (案例提供者:青浦法院) 案例二:李某与张某、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知名品牌商场连带责任的认定 基本案情 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系上海市著名家具市场,张某承租该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的展位经营使用。李某与张某签订定/销货单,购买餐台、桌椅、茶几、边柜等家具,并将货款支付至张某的家具店。李某认为张某逾期发货,且交付家具的颜色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其收到家具后无法使用,故诉诸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签订的定/销货单,并要求张某与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共同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法院认定,履行瑕疵尚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程度,故对李某以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3.15 •【分类】其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2: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3: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4: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 ——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5:购房后无法正常用电,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6: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存在例外情形,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 ——邬某诉某旅游App经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7:对于网络店铺客服的行为店铺应当负责 ——李某诉某书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8: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 ——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9: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10: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按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进行 ——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1

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 ——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为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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