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海洋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海洋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海洋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附件3-4

一支持领域

五申请材料

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海洋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以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以前沿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支持申报单位紧密合作,促进产、学、研、用优质资源高效集成。重点支持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换代、示范应用推广等,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1.海洋高端装备。重点发展大型海洋油气开采平台、生产平台和作业辅助平台,海上风电安装及运维平台,深远海渔业养殖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LNG船)、液化石油气运输船(LPG船)、磷虾捕捞船、海上工程船舶、豪华邮轮游艇、无人船艇等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设计与开发。重点发展动力定位系统、动力设备、控制系统和循环系统等高附加值钻井平台配套模块及关键设备产品设计与开发。重点发展海底地形探测系统、深潜器关键技术和装备、海底作业机器人、海洋矿产勘探技术和装备,深海装备用新型材料。

2.海洋电子信息。发展智能化船舶电子装备和系统,海上信息组网装备,基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船舶通信导航设备,水声和浮标等船载传感器、深海观测仪器和运载设备,基于4G/5G技术、水下声学等的海洋专用通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军民两用高端通讯器材,海洋关键电子元器件等海洋电子设备。发展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海洋地理信息与遥感探测系统、水下无线通信系统、船联网及其他海洋电子信息服务应用的集成与开发、数据储存、加工及数据挖掘等海洋信息系统与信息技术服务。

3.海洋生态建设。强化基于生态建设的海洋开发管理,重点开展海洋监测、信息挖掘、海洋预警和资源高效高质利用技术研究。在海洋生物在线分类和海洋信息采集与挖掘等环节进行关键技术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环境与生态在线监测设备,信息化模型与生态预报、预警产品,建立全天候海湾预警系统及重大生态灾害的风险评估能力。开展海湾生态修复和海洋资源高效高质应用示范,推进建设与提升发展海洋领域科技创新载体,全面提升提高深圳海湾生态管理水平和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形成具有深圳生态文明特征的海洋科技与湾区经济相融合的创新发展模式。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产业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

重点支持海洋产业的海洋电子信息、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生物、邮轮游艇等领域,以及海洋智能无人系统(如无人艇、无人潜航器等)、海洋新材料、海洋新能源、海水淡化、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深海矿产、海藻生物质能等领域,在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在上下游配套能力领域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包括资助重点领域下列项目:1.促进产业聚集发展项目。支持海洋产业创新示范基地、海洋产业园区的初建、改建、扩建,支持游艇公共码头、船艇公共仓库、展示中心、交易中心等建设。2.创新载体建设项目。支持海洋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基地建设,海洋技术与产业孵化中心、中试基地等创建。

(三)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在一个或多个产业领域开展的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性产业服务工作。包括:公共研究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化服务、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服务、资源数据共享服务、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统计分析、人才培养及投融资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行业交流等服务等。

5.近三年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6.近三年主持承担的国家、省、市相关计划项目立项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额),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2.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

3.行业占有率,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团队人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1.取得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项目批复文件、合作协议,团队人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辅助材料(自愿提交):有关政府文件、经营资质文件、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主要用户评价报告等。

(四)市场准入项目。

1.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中国际认证证书附中文翻译件;

2.国际认证支出(两年内)票据、证明(依据该认证分类明细)复印件;

3.可提供的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1.牵头单位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项目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由牵头单位提供,原件一份);

2.经费支出预算表(由牵头单位提供,模版见附件);

3.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发表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查新报告等);

4.其他选择提供材料:可选择提供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合作协议、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批准文件(仅产业化、工程实验室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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