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回访制度

保险回访制度

保险回访是指在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保险公司主动联系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和满意度,同时提供保险服务和建议的一种制度。保险回访制度在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对于提高客户黏性、加强客户信任、增加客户满意度和推动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保险回访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和生活变化,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保险产品的调整和推荐,提供更加适合客户的保险方案;其次,及时解答客户的疑问和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和使用保险产品;再次,促进客户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互动,培养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感,增强客户的忠诚度;最后,通过回访了解客户对保险公司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反馈,及时改进保险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保险回访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包括:首先,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和保险需求;其次,制定回访计划,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和保险产品类型,确定回访的时间和内容;再次,回访时进行电话或面对面交流,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和生活变化;最后,根据回访情况,及时跟进客户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和建议。

保险回访制度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能够加深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了解和信任,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黏性;其次,能够及时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和生活变化,为客户提供更准确和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再次,能够及时解答客户的疑问和问题,提供专业的保险知识和服务,增强客户的满意度;最后,能够

通过回访了解客户对保险公司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反馈,及时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然而,在实施保险回访制度时也需要注意几点:首先,要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应给客户造成骚扰和困扰;其次,回访人员要具备专业的保险知识和沟通技巧,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的交流;再次,要及时处理客户反馈的问题和意见,不仅要听取客户的意见,还要采纳合理的建议;最后,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总之,保险回访制度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回访,可以加深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了解和信任,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回访制度,制定回访计划,将回访作为一项常规的工作,认真对待客户的需求和意见,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从而推动业务发展。同时,保险回访制度也需要注重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合理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避免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骚扰和困扰。

保险回访制度

保险回访制度 保险回访是指在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保险公司主动联系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和满意度,同时提供保险服务和建议的一种制度。保险回访制度在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对于提高客户黏性、加强客户信任、增加客户满意度和推动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保险回访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和生活变化,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保险产品的调整和推荐,提供更加适合客户的保险方案;其次,及时解答客户的疑问和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和使用保险产品;再次,促进客户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互动,培养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感,增强客户的忠诚度;最后,通过回访了解客户对保险公司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反馈,及时改进保险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保险回访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包括:首先,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和保险需求;其次,制定回访计划,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和保险产品类型,确定回访的时间和内容;再次,回访时进行电话或面对面交流,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和生活变化;最后,根据回访情况,及时跟进客户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和建议。 保险回访制度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能够加深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了解和信任,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黏性;其次,能够及时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和生活变化,为客户提供更准确和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再次,能够及时解答客户的疑问和问题,提供专业的保险知识和服务,增强客户的满意度;最后,能够

通过回访了解客户对保险公司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反馈,及时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然而,在实施保险回访制度时也需要注意几点:首先,要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应给客户造成骚扰和困扰;其次,回访人员要具备专业的保险知识和沟通技巧,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的交流;再次,要及时处理客户反馈的问题和意见,不仅要听取客户的意见,还要采纳合理的建议;最后,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总之,保险回访制度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回访,可以加深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了解和信任,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回访制度,制定回访计划,将回访作为一项常规的工作,认真对待客户的需求和意见,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从而推动业务发展。同时,保险回访制度也需要注重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合理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避免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骚扰和困扰。

人身保险产品练习题 (6)

人身保险产品练习题 (1)第六章 1.根据中国保监会现行文件规定,可以设计、印刷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保险机构有():①保险公司总公司;②总公司批准的省级分公司;③总公司批准的中心支公司;④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 A.①②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答案:A.①②;P182) 2.以下关于分红保险回访制度的描述,错误的是()。 A.保险公司对分红保险客户回访时,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 B.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 C.通过各种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作详细记录 D.保险公司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半年 (答案:D.保险公司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半年;P183) 3.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内容包括():①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②审计意见;③分红保险业务基本情况;④分红保险利润表和资产负债状况表;⑤分红保险保单红利分配方案。 A.③④⑤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⑤ D.①②③④⑤(答案:D.①②③④⑤;P184) 4.保险监管机关要求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体现了分红政策的()原则。 A.满足本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B.分红的可持续性和平滑机制 C.红利分配的公平性D.保单持有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答案:D.保单持有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P174) 5.不属于现金分红的红利领取方式的是()。 A.现金方式 B.累计生息方式C.增加保险金额方式D.抵缴保险费方式(答案:C.增加保险金额方式;P166) 6.下列关于分红保险的分红平滑机制的描述,错误的是()。 A.是红利分配平稳、持续的必要性 B.是准备金核算方法提出的需求 C.是资本市场波动性提出的需求 D.是保险公司减少红利分配的手段 (答案:D.是保险公司减少红利分配的手段;P173) 7.保险公司分红政策应遵循的原则有():①满足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②分红的可持续性和平滑机制;③保险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④红利分配的公平性;⑤每期完全分配原则。 A.①②⑤ B.①②④C.②③④ D.③④⑤ (答案:B.①②④;P172-173) 8.下列关于分红保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从理论上理解,“全差分红”最为公平合理 B.“三差分红”比“两差分红”分得多 C.利差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经验投资收益率与定价时预订利率之偏差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 (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第八条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第九条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对应当附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准确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填写错误或者所附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补正或者补充的内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认为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 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并同意承保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体检报告或者生存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保人核保结果,同意承保的,还应当完成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扣划方式收取保险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回访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回访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

汽车4S店客户回访规章制度

一、回访类型 1、维修保养车辆客户的满意度电话回访 2、流失客户电话回访 3、定期保养、保险到期等客户电话提醒 二、回访对象 公车、私车客户 三、回访时间 1、维修保养车辆客户的满意度电话回访:当日回访昨天的维修客户 2、流失客户电话回访:回访六个月未进汽修厂的客户 3、定期保养、保险到期等客户电话提醒:提前应提醒的所有客户 四、回访流程 1、维修保养车辆客户的满意度电话回访(:每天早上进入系统,导出昨日所有维修保养已 结算客户清单,按照清单进行回访。当日回访完毕后,登记《每日回访明细统计表》。 2、流失客户电话回访:每天早上进入系统,导出当日对应的六个月未进汽修厂客户清单, 按照清单进行回访。当日回访完毕后,登记《每日流失客户回访明细统计表》。 3、定期保养、保险到期等客户电话提醒:每天早上进入系统,导出当日应该定期保养客户 清单,按照清单进行电话提醒。当日回访完毕后,登记《每日定期保养、保险到期等客户回访明细统计表》。 五、回访监控与激励政策 1、客户经理定期检查《回访明细统计表》,看有没有不满意客户,如发现当月有不满意的 客户,应追踪最终处理结果和最终客户评价。如果发现未上报或未及时处理时间,参照绩效进行处罚考核。 2、客户经理定期检查《回访明细统计表》,是否与系统的客户相符,如有差异,参照回访 员的绩效进行处罚考核。 六、回访问题汇总 1、在维修保养工作开始之前,我们的服务人员对即将开展的工作前对您进行的解释您如何 评价! 2、您对来我汽修厂维修时,我厂服务人员接待您的迅速程度您如何评价(如等待被招呼的 时间、和服务顾问沟通的时间、钥匙交接和填写书面文件的时间)!

保险理赔管理制度

保险理赔管理制度 在保险业务中,理赔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保险公司通过合理的理赔管理制度,确保客户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顺利获得赔付,维护客户权益和保险公司声誉。本文将介绍保险理赔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具体内容以及运作流程,并探讨如何优化该制度。 一、保险理赔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保险理赔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重要性。 1.保护客户权益:保险公司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理赔管理制度,保障客户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赔付。这是保险公司实现保险责任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客户权益的重要手段。 2.提升服务质量:优秀的保险理赔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互动。合理的赔付流程和快速高效的理赔服务可以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3.防范欺诈行为:保险理赔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理赔流程,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从而降低欺诈行为的风险。通过严格审核和调查,保险公司可以有效遏制虚假理赔现象,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理赔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保险理赔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理赔申请受理: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赔受理窗口,接收客户的理赔申请。理赔受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要求,核实投保人身份、保单有效性等信息,并记录相关资料。 2.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理赔审核岗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损失程度等信息。 3.核赔决定:核赔岗位的工作人员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赔付以及赔付的金额。核赔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理赔经验和专业的知识,判断案件的合理性和可赔性,并依法依规进行决策。 4.赔款支付:保险公司应按照核赔决定的金额进行赔款支付。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及时足额地支付赔款,避免对客户权益的侵害。 5.理赔回访: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理赔回访制度,对理赔结果进行跟踪和回访。回访人员应当与客户保持及时沟通,了解客户对理赔结果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保险理赔管理制度的运作流程 保险理赔管理制度的运作流程应该紧密配合,以确保高效、规范的理赔服务。 1.理赔申请:客户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寿客户回访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客户回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客户回访制度,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寿险产品销售人员市场行为,防范和化解寿险产品的经营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保险业诚信的社会形象,确保寿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各寿险分公司寿险产品(重点是个人代理和银行代理两个渠道销售的寿险新型产品)和健康险产品客户回访制度建设和执行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在XX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展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下同)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回访的范围、对象、方式及内容 第三条回访项目范围:各寿险公司针对新契约业务应建立完善的回访制度,同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应建立离司业务员保单的客户回访、保全项目回访、续期停效件回访、客户满意度回访、理赔回访等风险防范性及服务性回访制度。 第四条回访对象:购买各寿险公司销售的寿险产品(重点是新型产品)的投保人本人。客户(仅指投保人)与业务员为同一人的自保件应进行回访。 第五条回访方式:电话回访、上门回访和信函回访。 (一)电话回访:由公司负责回访工作的人员通过专用电话对客户进行回访,并对回访情况进行记录(录音);

(二)上门回访:对于未能完成电话回访的客户,公司应派专门人员(非销售人员本人,但可由销售人员陪同)进行上门回访,并对回访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客户应在回访记录单上签字认定; (三)信函回访:对于电话联系不上、又无法进行上门回访的客户,公司应通过信函进行回访。并对客户反馈的信息进行记录。 以上三种回访方式,各公司应以电话回访为主,其它两种方式为辅,并严格控制采用其它两种方式进行回访的数量占回访总量的比例,上门回访和信函回访的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回访总量的百分之十。 第六条客户回访中,新契约业务电话回访的内容应参照《XX省寿险产品客户电话回访标准》进行回访,其它回访方式的新契约业务回访内容也要以此为标准参照执行,各公司根据《XX省寿险产品客户电话回访标准》的内容将本公司回访话术补充完整,制定详细的回访话术,并在实施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部门报备。 第三章回访工作的要求、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回访工作的要求: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客户回访工作,特别是寿险新型产品的客户回访工作,充分认识回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回访工作管理办法和回访工作考核制度。对新契约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回访内容进行回访,并做到100%回访,尽可能做到在犹豫期内回访成功,回访成功率【成功量/(应访量-拒访量-回访前撤、退保量)】应不低于90%。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保险客户服务和关系管理制度

保险客户服务和关系管理制度保险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价值在于为客户提 供满意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客户服务。为了确保保险客户得到高质量 的服务体验并维系良好的客户关系,各保险公司都制定了相应的客户 服务和关系管理制度。本文将以此为主题展开讨论。 一、保险客户服务的重要性 保险客户是保险公司的重要资源,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提供高品 质的客户服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良好的保险客户服务不 仅能够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增加客户忠诚度,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提 高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保险客户服务的核心原则 1. 专业性原则: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帮 助客户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并提供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 2. 及时性原则:在客户提出问题或需要帮助时,保险公司应以迅速 响应和高效处理为原则,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3. 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应保证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遵循契约精神,为客户提供合理的理赔服务。 4. 私密性原则:保险公司应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防止 信息外泄和滥用。 三、保险客户服务的具体内容

1. 产品咨询与推荐:保险公司应根据客户的风险需求和财务状况, 向其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咨询和推荐,帮助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保障方案。 2. 保单购买与维护:保险公司应协助客户完成保单的购买手续,并 负责保单的维护工作,包括保单变更、保全等。 3. 理赔服务:在客户发生保险事故或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应及时 响应客户的请求,提供清晰明了的理赔流程指引,高效处理理赔事宜,并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4. 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 时受理客户的投诉,并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以避免潜在纠纷的发生。 5. 售后服务与维护:除了保险产品本身的服务,保险公司还应提供 全方位的售后服务,包括保单回访、客户关怀等,以维护良好的客户 关系。 四、保险客户关系管理的重要性 保险客户关系管理旨在通过建立稳固的客户关系,提高客户的满意 度和忠诚度,实现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应将客户关系管 理纳入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推动保险销 售和服务的连续改进。 五、保险客户关系管理的关键要素 1. 客户分类管理:保险公司应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 的客户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和服务方案,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客户投诉管理制度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客户投诉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对于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客户权益、增强公司形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保险公司客户投诉的背景、投诉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的流程等方面阐述保险公司的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一、客户投诉的背景 在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客户不满意或者投诉的情况。这些投诉可能来源于服务不及时、产品质量问题、理赔纠纷等多种原因。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完善的客户投诉管理制度,就很难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会导致客户流失、声誉受损,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和稳定性。 二、投诉管理的重要性 客户投诉不仅是客户对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一种反馈方式,更是公司改进服务、提升品牌形象的重要契机。建立健全的投诉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改进服务质量,增强客户黏性和忠诚度。同时,通过有效处理客户投诉,还可以提升公司的声誉和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1. 投诉受理:保险公司应建立24小时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投诉、网络投诉、来函投诉等多种方式。客户投诉应及时受理,并给予 回复确认。 2. 投诉核实:保险公司应对客户投诉进行核实,了解事情的经过和 原因,尽快查明问题的真相。 3. 投诉处理:在核实问题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客户提供解 决方案,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尽快给出答复。 4. 投诉跟踪: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投诉的跟踪机制,定期对投诉处 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分析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不断优化 投诉管理流程。 四、保险公司客户投诉管理制度的建立 为确保保险公司客户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公平、有效地处理,保险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投诉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制定客户投诉管理制度,明确投 诉受理、处理流程,规范投诉处理的标准和要求。 2. 建立投诉处理团队: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客户投诉处理团队, 配备专业的投诉处理人员,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 定期投诉分析: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2.07 •【文号】 •【施行日期】2020.0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 知 为满足信息化技术在保险服务中的应用需求,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人身保险回访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人身保险服务相关监管规定,结合北京地区试点经验,现就推广人身保险新单业务电子化回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身保险新单业务电子化回访是保险公司在保单犹豫期内,依托互联网等技术,对投保人验证客户身份真实性,确认投保人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和犹豫期等相关权利的回访。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保险公司可开展电子化回访。电子化回访适用于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应回访的全部人身保险业务。开展电子化回访应遵守现有监管规定中关于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回访相关要求。 二、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化回访,应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充分考虑投保人对电子化方式的接受程度,确保风险可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化回访,应统一制定管理制度,包括回访流程和界面管理、电子档案管理、回访质量抽检、问题件处理、纠纷处理、内部责任追究等。 三、保险公司应建立统一的电子化回访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回访信息数据,实现客户身份真实性验证信息、操作痕迹、重要页面等电子数据可查询、可检验。不得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电子化回访,严禁人为干预和操控数据。电子化回访信息数据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保险公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确保回访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确保投保人数据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四、保险公司应遵循投保人自愿的原则开展电子化回访,保障投保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选择回访方式的权利。电子化回访页面中应设置投保人中止回访并选择转换其他方式进行回访的途径。 保险公司应对接受电子化回访的客户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可使用短信验证码、电子签名、身份证信息比对、人脸识别等有效技术手段,确保投保人本人接受回访。 五、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的回访内容进行电子化回访,确保投保人认真阅读和了解,并对各项回访内容进行逐一确认。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手段,避免销售人员干预回访过程、误导投保人。 六、投保人选择电子化回访但回访未成功的,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以电话完成回访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应以信函或者会见方式完成回访并取得投保人签名回执。 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化回访时,发现投保人未签收保险合同、投保过程非本人签名、对回访内容有疑义或作出否定回答等问题的,应在系统中准确记录问题并及时处理。发现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的,应立即纠正并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9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2018-02-2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8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地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地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地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 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地要求而提供地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地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地服务标识牌,对服务地内容、流程及监 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地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地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地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 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地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地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

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地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地方式销售保险产品地,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地,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地下列人员: <一)保险公司地工作人员; <二)保险代理机构地从业人员; <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地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地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地保险产品. 第八条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地,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地有效途径. 第九条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准确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投保人提交地投保单填写错误或者所附资料不完整地,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补正或者补充地内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认为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地,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地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 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并同意承保地,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地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体检报告或者生存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保人核保结果,同意承保地,还应当完成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扣划方式收取保险费地,应当就扣划地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回访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回访工作,并配备必要地人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人身保险业 务新单回访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11.25 •【字号】京保监发[2008]294号 •【施行日期】2008.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 回访规定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8]29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2007年8月,北京保监局印发了《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2号),对北京地区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个别公司采取向客户提供《回访放弃声明书》或其他类似方式,规避监管规定,掩盖销售问题,损害了客户权益,易引发矛盾和纠纷。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工作,有效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100%回访规定,严禁设置拒绝回访制度,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客户放弃电话回访权利。 二、各公司应认真落实监管规定,切实加强新单回访管理。对于回访中发现的前期销售中存在的误导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认真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三、各公司应对新单回访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08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至少应包括公司对新单回访规定的执行情况、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赵波 联系电话:66286560 传真:66288139 E-mail:****************.cn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前台贵重物品保险箱使用制度和回访制度

前台贵重物品保险箱使用制度 1、请客人出示房卡或钥匙牌,以证明其为住店客人,只有住店客人方可免费使用贵重物品保险箱;递给客人一张空白保险箱登记卡,请客人在登记卡上逐项填写,包括:房间号码、印刷体的英文姓名(或中文)、家庭住址、证件号码、使用人签字、日期、时间。 2、员工检查登记卡,保证无漏填项目后,递给客人一把保险箱钥匙,并将钥匙号码填写在登记卡的右上角,同时签上自己的姓名。用由领班掌管的保险箱母钥匙和客人的子钥匙一起,帮客人打开保险箱,并向客人讲清楚要保存好子钥匙,如遇钥匙丢失,应付赔偿费。 3、客人存放物品完毕后,员工在保险箱记录登记本上逐项登记,包括:日期、保险箱号、客人房间号、开箱时间、员工签字;在客人填好的登记卡上,把客人姓名的第一个字母填写在登记卡的右上角,并将登记卡按英文字母顺序存档。 4、按照客人姓的第一字母和保险箱号找出客用贵重物品登记卡,请客人在此卡背后的使用栏目中签字;检查客人的签字和登记卡上的签字,二次的笔迹若相符方可开箱取物;

替客人打开保险箱;员工在登记卡上签字,注明日期、时间;将此卡放回存档处。 5、按照客人姓氏的第一个英文字母顺序存档;如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用一个保险箱,只需其中一个人来填写登记卡,并用其姓氏的第一个字母进行存档,其他客人则在登记本上签字。如其他人取存物品,须讲明这张卡登记者的姓名,以此为据查询此卡。 6、按照客人姓氏的第一个字母和保险箱号码找出客人的登记卡,请客人在此卡背后“结束使用保险箱”处签字认可、核对客人前后签字笔迹是否相符,如果符方可开箱;客人从保险箱内取完物品后,工作人员再次检查保险箱,确保客人物品已全部取走,然后锁上保险箱,将保险箱的钥匙放回柜中;工作人员在客人取消的登记卡背后右下角签字,注明日期、时间;在取消保险箱登记本上逐项登记,包括:日期、房间号、保险箱号、时间及工作人员签名;把登记卡存档; 7、每日核查客用保险箱钥匙;每日早班工作人员根据当日空余保险箱号码报表核查存放柜中的子钥匙,要求二者相符。 8、保险箱子钥匙存于前厅专用抽屉里,母钥匙由当班领班保管 9、不得将专用抽屉钥匙带出酒店。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保单赔案查询和客户回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保单赔案查询和客户回访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保单赔案查询和客户回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质量,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0号)和《陕西省产险业理赔服务指导意见》的要求,兹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健全以机动车保险保单、赔案查询和客户回访为主要内容的售后服务制度。现将《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保单赔案查询和客户回访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做好系统改造、人员培训和对外宣传等实施前准备工作,确保2009年3月15日各项机车险售后服务制度顺利实施。 二、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外公布理赔服务的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定期对查询、回访情况及投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切实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三、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宣传工作,加强制度实施的监督和落

2020年保险回访工作总结

保险回访工作总结 保险##分公司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执行##保监局关于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创新的指示精神,始终坚持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以社会责任感和客户利益为重,贯彻落实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工作思路,通过强化服务意识,深化服务体系建设,全力打造**保险专业、诚信的服务品牌,现将我司客户服务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保险##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始终把服务第一、客户至上作为自己的品牌定位和不懈的追求,在公司的经营战略中,十分注重管理、服务和业务三个方面的共赢,专门成立客户服务公司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总经理助理担任执行组长,中层干部组成督察员,负责指导、监察、考核、惩罚等工作,随时发现客户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并对服务质量有问题的员工实行轻、中、重的处罚,确保服务通道更为顺畅,服务流程更为简洁,为保证我公司的服务品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制度,规范服务 以客户为导向建立工作流程和制度是我司客户服务工作的一大特色。我们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服务,最大限度降低出错率,减少或杜绝投诉,压缩客户上门的现象,保证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井然有序。建立客户服务工作手册,确定标准,明确权责,在所有与客户接触的工作环节上从仪表、语言、行为、时效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树立统一、标准的对外服务形象。加强与总部和分公

司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快速服务机制,及时解决在对外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配以严格高效的管理,**保险客户服务中心始终以自己的准则诠释着品牌和服务的意义。 三、强化培训,提高意识 打造**的服务品牌就是打造**人的品牌。为了增强我司客服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提高在##市场的品牌知名度,我司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大力加强克服员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素质。组织员工学习了《客户服务工作制度》,并利用节假日聘请专业人士对客服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发动员工找出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对公司的客服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改进。通过学习、培训和宣导,培养出一批具有很强服务意识、很强的服务能力、真正为客户、为公司品牌塑造投入和付出的优秀客服人员,在全公司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自上而下重视服务的环境。 四、明确目标,措施得力 服务是**的改革创新战略、经营战略和品牌战略,把服务提高到生存的高度,服务效益是我司经营战略的一个新观念,在服务上我们拒绝一切形式主义和不切实际的做法,提出三个提倡:实实在在的服务、深入细致的服务、卓有成效的服务。 (一)优化职场服务形象 1、设客户服务咨询岗和客户服务岗,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提供从迎接、咨询、引导直到办理完业务后送出职场等全程服务。

保险公司理赔申请回访制度

保险公司理赔申请回访制度 一、背景和目的 保险公司作为保护客户利益的机构,理赔申请的处理是其重要 职责之一。为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决定引入理赔申请回 访制度,通过回访客户了解其对理赔服务的满意度和改进建议,以 不断改进服务并增强客户的信任感。 二、回访对象 回访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员: 1. 已结案的理赔申请客户:已完成理赔赔付的客户。 2. 正在处理中的理赔申请客户:正在进行理赔处理的客户。 三、回访流程 1. 已结案理赔回访流程: 1.1 确认结案:由理赔部门确认理赔案件已经结案。 1.2 确定回访时间:根据案件类型和重要程度,确定回访时间,通常在结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 1.3 进行回访:回访人员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与客户联系,了 解其对理赔服务的满意度、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及问题解决情况。

1.4 记录回访结果:回访人员按要求记录回访结果,包括客户的满意度评价、改进建议等。 1.5 汇总并分析:回访结果由负责回访的部门汇总,并进行定期分析,用于改进理赔服务质量。 2. 正在处理中理赔回访流程: 2.1 确认处理中案件:由理赔部门确认理赔案件正在处理中。 2.2 确定回访时间:根据案件的处理进度,确定回访时间,通常在案件进展到一定阶段时进行。 2.3 进行回访:回访人员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与客户联系,了解其对理赔服务的满意度、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及问题解决情况。 2.4 记录回访结果:回访人员按要求记录回访结果,包括客户的满意度评价、改进建议等。 2.5 汇总并分析:回访结果由负责回访的部门汇总,并进行定期分析,用于改进理赔服务质量。 四、回访结果处理 1. 满意度评价:根据客户的满意度评价,保险公司将分析评估回访结果,总结满意度较高的案例和问题较多的案例,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XXXX保险股份 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客户服务管理组织架构 第三章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客户投诉的处理要求 第五章客户回访的工作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监管下发的工作指示,切实为保险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保障体系,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保险法》、《中华人民XX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监管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公司所涉及的员工均需遵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增补和删减。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客户是指与公司发生保险业务关系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他们的受托人,或公司的准客户、潜在客户。 第二章客户服务管理组织架构 第三条公司建立总经理负最终责任、经营层组织实施、

运营管理部推动落实、各部门配合参与的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并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各层级相应的管理职能和权限。 第四条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是负责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客户服务管理职责:(一)制定公司客户服务管理的规划和政策,推动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划和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二)建立并完善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制度体系,组织推动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三)组织对公司客户服务标准化的制定和评估; (四)协调推动公司客户服务中发生纠纷的解决; (五)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客户服务管理职能。 第五条运营管理部是客户服务的职能部门,下设客服处负责客户服务的统筹管理。客服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设完善的公司客户服务体系; (二)制定客户服务相关的各类管理办法; (三)统筹规划全系统客户服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四)负责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考评工作; (五)负责客户投诉处理、投诉考评以及客户回访等工作; (六)负责对二级机构的客户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实施《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实施《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的通 知 正文: ----------------------------------------------------------------------------------------------------------------------------------------------------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实施《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试行)》(京保监发[2005]93号)的试运行情况和各保险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局对“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促进保险公司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力度,不断推进北京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保险业的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保监会令[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投诉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京发[2002]2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二、信访回访

第三条为提高保险公司对信访投诉工作的重视程度,保证信访投诉的处理质量,提升信访投诉人的满意度,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对信访投诉件进行回访。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回访”,是指保险公司在对北京保监局转交的信访投诉件处理完毕时,以书面、电话等形式请信访投诉人对信访处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向信访投诉人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工作。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对北京保监局转办的每一信访投诉件的信访投诉人进行回访。回访时,应请信访投诉人填写《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信访回访单》(见附件1,可在北京保监局网站“行政许可”栏目的“格式文件下载”中下载)相关内容,并签名。 保险公司如采用电话方式回访,应进行电话录音,并在《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信访回访单》上注明。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在信访投诉件转办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内,且信访投诉件办结并完成回访后,将《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信访回访单》连同《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信访投诉转办单》(见附件2)送北京保监局。 三、信访督查 第七条为加大对保险公司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监督力度,及时掌握保险公司信访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北京保监局对保险公司信访工作进行督查。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督查”,是指北京保监局对保险公司信访转办件的处理情况和回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保险公司对北京保监局转办的信访投诉件应按期处理,并达到100%回访,以降低再投诉率。 第十条北京保监局将督办保险公司信访处理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对转至保险公司的信访投诉件的处理进度和结果进行检查,对回访情况进行抽查。 四、通报 第十一条北京保监局于每年的2月份和7月份,在北京保险行业内通报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各保险公司信访和回访情况,以及北京保监局督查情况。 第十二条业内通报内容包括: (一)各保险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保险公司成立时间、当期业务量、当期市场份额和当期从业人员(主要指营销员)数量等。 (二)信访件数和占有份额 北京保监局收到的各保险公司当期累计信访件数和当期信访件数(均仅指署名的书面信访件),以及当期投诉的占比情况。 (三)投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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