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判罪

寻衅滋事的判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

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

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的判定

寻衅滋事罪的判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这种罪行的判定和量刑是怎么样的呢? 相关案例 2018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吴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某饭店内与他人微信软件聊天,期间吴某辱骂了被害人刘某,被同在该店吃饭的刘某发现,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执。刘某离开后,于当晚与朋友聊天时提及要去找吴某麻烦,但事后刘某并未找过或联系吴某。2018年11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胡某(另案处理)发现刘某和朋友在进贤县民和镇某KTV包厢内唱歌,吴某向刘某提议,要去找回面子,胡某(另案处理)同意后,两人各自携带一把砍刀来到某KTV内找到刘某,胡某持刀将劝阻人员吓走后,伙同吴某将刘某砍伤。经鉴定,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罪行判定与量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解析 被告人吴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知识扩展 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三、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规范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d19334573.html,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规范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案例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咨询 寻衅滋事罪律师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最新(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最新(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 释解读)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为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 的行为,有以下情形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涉嫌寻衅滋事罪怎么判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对于上述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寻衅滋事罪的一般情节,依法应当判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寻衅滋事行为,最高处罚为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行为包括:(1)使用恶劣违法手段的寻衅滋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即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如果判决的话,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多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滋事寻衅怎么判:寻衅滋事罪属高发性暴力犯罪,成立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我国设置了两个档次的刑罚: 1)构成寻衅滋事基 本犯罪的,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2、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致 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及赔偿标准

一、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及赔偿标准 (一)量刑标准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刖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二)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

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扰乱的区别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最新2023(寻衅滋事罪判刑案例)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最新2023(寻衅滋事罪判刑案例) 互殴可以认定成寻衅滋事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 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 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 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2023法定寻衅滋事罪怎么量刑?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治安处罚的认定标准

寻衅滋事治安处罚的认定标准 寻衅滋事是指以故意诋毁他人、胁迫他人、挑衅他人、夸大事实等方式,制造不安定因素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在治安领域属于违法行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寻衅滋事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需要明确其认定标准。以下是关于寻衅滋事治安处罚认定标准的相关讨论。 一、行为特征和目的 寻衅滋事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和目的: 1.故意诋毁他人:寻衅滋事行为的核心是对他人进行诋毁、侮辱等,使其面临社会评判或道德压力。 2.胁迫他人:通过威胁、恐吓或暴力等手段,迫使他人做出其中一种言行或行为。 3.挑衅他人:以恶意挑衅、调戏、辱骂等手段,引起他人的愤怒或冲动,从而引发冲突。 4.夸大事实:通过散布谣言、制造恶劣社会影响的言论,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行为影响 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其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其他人员的影响。 1.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行为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引起公众恐慌和不安。

2.公共安全:寻衅滋事行为可能对公共场所的安全造成威胁,引发人 群聚集、冲突甚至暴力事件。 3.他人权益:寻衅滋事行为可能给他人的人身安全、名誉权等造成损害,对他人精神和身体造成压力和困扰。 三、证据要求 为了准确认定寻衅滋事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1.现场证据:通过物证,如录像、照片等来说明寻衅滋事的实际发生 情况。 2.证人证言:借助目击者等证人人证实证寻衅滋事行为,从而确保事 实的客观性。 3.网络证据: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在网络上进行的,可以通过网络聊天 记录、社交媒体帖子等证据,来证明行为事实。 四、处罚标准 一旦寻衅滋事行为被认定,需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的标准需要根 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1.行政处罚:根据各地不同的治安管理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罚,如口头警告、罚款、拘留等。 2.刑事处罚: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可能构成违反刑法的罪行,如寻衅 滋事、聚众斗殴等,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判刑、罚款等。 3.依法赔偿:寻衅滋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经济赔偿、恢复名誉等。

寻衅滋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寻衅滋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研究 引言 寻衅滋事犯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指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 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旨在对寻衅滋事犯罪在司法 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准确把握该罪名的界定和 要件,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寻衅滋事犯罪的界定和要件 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要件如下: 1. 故意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犯罪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即犯罪嫌疑人有意寻求与他人 发生冲突,扰乱社会秩序。故意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 图以及他的行为表现。 2. 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是寻衅滋事犯罪的目的和结果,是犯罪嫌 疑人故意行为的直接后果。当犯罪嫌疑人通过言语、行为等手段故意 制造冲突、打斗,扰乱了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时,即可构成寻衅滋事 犯罪。

二、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故意寻衅滋事与合法维权的界限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们通过合法维权手段表达自己的诉求,可能涉及一定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区分故意寻衅滋事和合法维权行为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维权行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等因素,确保对冲突行为的准确判断。 2. 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标准和界定 公共秩序、社会秩序是一个相对而言的概念,在不同的背景下会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因此,如何准确界定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应该依据事实证据,结合社会常识和公共利益,确立对于扰乱秩序行为的界定标准。 3. 公正平衡与司法权力的合理行使 在对寻衅滋事犯罪进行法律适用时,司法机关要保证对涉案人员的平等和公正,并且在行使权力时要依法适用,避免滥用职权和打压报复等不当行为。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权力的合理行使,对于确保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结论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 别 寻衅滋事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两个罪名,虽然它们在名称上有所相似,但实质上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本文将从法律定义、行为要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详细介绍寻衅滋事罪和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差异。 一、法律定义 1. 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群集的地方,用言语、文字、举动或者其他方式故意挑衅他人,引起他人争斗或者制造混乱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通过言语、文字、举动等行为,以挑衅为目的激怒他人,进而引发冲突和纠纷的行为。 2.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定义较为广泛,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制造纠纷,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情节较轻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素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 二、行为要件 1.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群集的地方实施行为; (2)用言语、文字、举动或者其他方式故意挑衅他人; (3)引起他人争斗或者制造混乱。 2.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相对较为宽泛,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1)故意制造纠纷; (2)扰乱社会秩序; (3)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 三、法律责任 1. 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有寻衅滋事罪的,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严重,尤其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责任由具体情况决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留所察看;情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Take action, and then get to know yourself.(页眉可删)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导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 "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 "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

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前言 现在社会环境复杂;在从前人们满足于填饱肚子的生活到现在人们逐步进入小康社会;不断追求精神文明;其中法制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其中有一条“寻衅滋事罪”是比较多人会违反;也是一个容易混淆的罪名..寻衅滋事罪起源于我国在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是从其中分解出来的;这个也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单独有的罪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又是一个争议颇多;非常难定断的一个罪名..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条件非常的模糊;令其在定罪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在实际运用上也有很大的难处..在之前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里;寻衅滋事罪有被赋予了更多的内容;令到其中的定罪更广泛但是其中定罪模糊带上没能改变过来..那么本文就希望各位能更深入了解寻衅滋事罪;同时为大家讲解一下寻衅滋事罪的定义与其他罪名的区分之处.. 目录: 前言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述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二)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 (三)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意义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 (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 (四)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形态 (一)寻衅滋事罪的罪数形态 (二)寻衅滋事罪的停止形态 (三)寻衅滋事罪的共犯形态 四、寻衅滋事罪与相关行为的界限 (一)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四)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五)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界限 结语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述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指的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一种不良行为..刑法当中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以下是刑法中具体的条文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 我国自建国后在刑法的起草时;也是一件有寻衅滋事罪的相关类似的规定了..在1950年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当中就有类似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在当时起草的刑法大纲中就有以下规定:“在公共场所;对他人为无耻、下流、野蛮、无赖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批评教育..”在1979年的刑法中的流氓罪也是包括了寻衅滋事罪;可以说这是寻衅滋事罪的前身..再到了1997年时的刑法修正案时单独设立了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