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其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网络等途径言语、行为等方式故意挑衅、辱骂他人,从而引起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被广泛应用,其认定涉及到法律、事实、证据等多方面的问题,如何正确、公正地认定其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法律准备

1.相关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该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在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技术手段上故意发布,点播、播放、传输、复制他人的侮辱、诽谤、恐吓或者其他类似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为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寻衅滋事罪具体认定的指导文件,对于寻衅滋事罪认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最关键的认定因素是“情节严重”,即必须考虑到寻衅滋事行为对于社会、他人以

及公共秩序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言语、行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认定要素

1.言论或行为必须公然挑衅、辱骂他人

在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必须首先确定被告人的言语或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公然挑衅、辱骂他人的犯罪行为。法律上的“公然”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途径进行,而且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此基础上,仅仅是简单的言语或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满足“公然挑衅、辱骂”的要求,即言辞激烈、犀利、羞辱等,涉及到对方的名誉、荣誉、人身自由等方面。

2.情节严重

按照《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是认定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具体而言,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涉及到重大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比如引发公共场所的混乱、打架、伤害他人等,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在社交网络舆论场合中,煽动他人攻击、盗删对方私人信息、传播不实言论等行为也涉及到情节严重的问题。

3.主观故意

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不仅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客观行为表现,还需要充分考虑到犯罪主观故意的要素。具体而言,被告

人必须具有恶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社会不良后果,但是却故意进行。比如,在对方网站、论坛上发布辱骂、诽谤言论的人就应该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

4.社会性质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其社会性质,即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危害。在此方面,包括被告人的社会背景、与被侵犯人的关系、受害人的职业性质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比如,如果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遮挡或者隐瞒言论或行为,但是由于外界因素的因素,还是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背景,同样也应该予以认定。

三、证据考虑

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需要考虑到不同的证据类型,为判定其客观、主观成立提供必要的证明。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点:

1.书证

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件等途径第一手获得的证据,对于侵犯人名誉、声誉等方面的言语或行为都是有一定证明价值的。比如,在网络上发布的言论、信息记录等都可以通过书证收集。

2.口供

口供是指通过被告人和证人之间的谈话、回答等途径了解到的

事实,并据此作为证据使用。在寻衅滋事罪的审理中,被告人和侵犯人之间的口供记录就可以作为作为主要证据。

3.物证

物证是指通过具体的物品、痕迹、场地等途径获得的证据,在寻衅滋事罪认定中通常涉及到的场所、人身防护器具、刀具等都可以通过物证收集。

4.鉴定

鉴定是通过法定的专业机构对于特定问题进行技术鉴定,如同行评议、声音鉴定、网络信息技术鉴定等可以通过鉴定得到客观证据。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涉及到法律、事实、证据等多方面的问题。只有当刑法规定、司法解释、举证要求等方面都得到充分的考虑,才能确保寻衅滋事罪的正确、公正认定,提高司法审判的效能和社会信任度。同时,在此基础上积极加强社会宣传,以及加大对于网上言论监管的力度,推进公共秩序的健康发展。四、类似罪名

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需要注意其与其他同类罪名的界限,以便更加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避免因为定性的错误而导致错误的判决。

1.侮辱罪

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侮辱罪更加关注被侵犯人的名誉、荣誉方面的损害,而寻衅滋事罪则更关注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危害。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通常会被同时指控,但是需要根据行为的具体表现和造成的社会影响来正确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2.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犯罪意图下,采取暴力等手段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对于类似毆打、斗殴等行为,需要根据造成的伤害程度、损害情况、案件性质等因素来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的界限。

3.恶意毁坏罪

恶意毁坏罪是指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财物、甚至别人私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故意采取损坏、破坏等手段的行为。在此方面,需要考虑到犯罪的具体情况,如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侵害性、是否具有明显的恶意等因素,以便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恶意毁坏罪之间的界限。

五、案例分析

1.岳阳市城区蒋家巷附近一酒吧前方,几名陌生男子因杯子问

题言语冲突,其中一名被告人暴力阻止被害人离开,挥拳袭击被害人。此案中,被告人的言语和行为中存在公然挑衅、辱骂等行为,且造成被害人体伤和精神压力,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2.在社交网络上,一名用户发布不符合事实的消息,干扰社会

正常的舆论环境并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此案中,该用户涉及到恶意造谣、散布谣言等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3.在某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群众驻足观望,并针对

肇事者进行口头谩骂、辱骂、殴打等攻击行为,导致人身损害与公共秩序混乱,此案中,攻击者的行为涉及到公然挑衅、辱骂等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四、防范措施

在当前社会网络发展日益迅猛,各类言论宣传、传播手段不断更新和升级的情况下,寻衅滋事罪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保障方面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以下是针对寻衅滋事罪需要作出的防范措施:

1.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建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公众了解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引导公众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避免因情绪激动、无意识行动等原因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2.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强化司法实践的判定和管理。不断

优化法律规章制度,充分考虑犯罪行为对于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推进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和判决标准,同时积极探索并实践互联网治理和公共安全保障的新模式和新方法。

3.加强互联网管理,规范网络环境。加强对互联网管理的力度,加强对社交网络、网络购物、在线游戏等涉及到公众安全、社会秩序、维权等方面的重点监管,提升网络环境的规范化程度,减少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4.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树立良好的公民形象。加强对社

会公民的法律教育和维权意识提升,引导公众在言行举止上保持自律,表现出高尚的道德情操,从而切实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

总之,寻衅滋事罪是当前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保障中需要重点关注和加强管理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积极配合和综合防范,才能实现有效遏制和打击犯罪的目的,并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秩序的稳定。

寻衅滋事罪四要件

寻衅滋事罪四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目录 概念特征 基本性质 1、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 2、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特征 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认定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1、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3、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处罚 几点思考概念特征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 ”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 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 ”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

留。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基本性质 一、保护法益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为了 保护特定的法益;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只有明确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才能以该保护法益为指导理解构成要件,进而合理地认定犯罪。可以肯定的是,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一方面,刑法将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另一方面,刑法第293条项前规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 为才成立寻衅滋事罪。 但是,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是十分抽象的概念,满足于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概括为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秩序,不仅不利于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有损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因为分则条文都是为了保护具体的法益,而非保护抽象的法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519074915.html,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处理寻衅滋事罪问题不能全部都依赖于法条,还需要学习相关的必要的司法解释,尤其是最高院和最高检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下面,马上随赢了网小编来了解下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

2017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8号 2017年7月15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1-2] 构成条件 客体特征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 公共场所

,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 例如,1998年2月,被告人莫某、吴某、曾某、覃某等人,在某风景区餐厅喝酒时相识。之后,便经常聚在一起,猜拳行令。不久后的一天,上述被告人又在一起吃喝,为了助酒兴,被告人莫某故意将酒瓶摔于地上,一拳将门窗玻璃打碎,当即受到在场民警的教育制止。莫某等人离开餐厅。经至风景区派出所门口对面台阶上,见一对夫妇正往上行走,莫某靠近后,故意用力碰撞他们,致夫妇二人分别摔倒在地上,莫某嘻皮笑脸地扬长而去。此后,莫某等人蹓跶到小停车场附近,莫又一脚踢倒风景区厕所的一堵围墙。走到大停车场时,莫某等人把路旁的一个大碾推到路中央,阻碍来往的旅游车辆,以此取乐。当莫某等一伙走到茶社时,见农民徐甲正在摆摊卖甘蔗,上前拿起一根就吃。徐甲向莫某要钱,莫某等人不但不给钱,反而一起动

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其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网络等途径言语、行为等方式故意挑衅、辱骂他人,从而引起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被广泛应用,其认定涉及到法律、事实、证据等多方面的问题,如何正确、公正地认定其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法律准备 1.相关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该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在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技术手段上故意发布,点播、播放、传输、复制他人的侮辱、诽谤、恐吓或者其他类似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为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寻衅滋事罪具体认定的指导文件,对于寻衅滋事罪认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最关键的认定因素是“情节严重”,即必须考虑到寻衅滋事行为对于社会、他人以

及公共秩序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言语、行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认定要素 1.言论或行为必须公然挑衅、辱骂他人 在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必须首先确定被告人的言语或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公然挑衅、辱骂他人的犯罪行为。法律上的“公然”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途径进行,而且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此基础上,仅仅是简单的言语或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满足“公然挑衅、辱骂”的要求,即言辞激烈、犀利、羞辱等,涉及到对方的名誉、荣誉、人身自由等方面。 2.情节严重 按照《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是认定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具体而言,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涉及到重大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比如引发公共场所的混乱、打架、伤害他人等,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在社交网络舆论场合中,煽动他人攻击、盗删对方私人信息、传播不实言论等行为也涉及到情节严重的问题。 3.主观故意 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不仅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客观行为表现,还需要充分考虑到犯罪主观故意的要素。具体而言,被告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区分界限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区分界限 法律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三、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四、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1、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特征 诚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

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3、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性质 一、保护法益 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只有明确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才能以该保护法益为指导理解构成要件,进而合理地认定犯罪。可以肯定的是,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一方面,刑法将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另一方面,刑法第293条项前规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成立寻衅滋事罪。但是,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是十分抽象的概念,满足于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概括为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秩序,不仅不利于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有损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因为分则条文都是为了保护具体的法益,而非保护抽象的法益;对保护法益的抽象程度越高,其所包含的内容就越宽泛,受刑罚处罚的范围就越广,从而具有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解释为犯罪的危险。换言之,保护法益的抽象化,必然导致对构成要件的解释缺乏实质的限制,从而使构成要件丧失应有的机能;导致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也被认为侵犯了过于抽象的法益,进而以犯罪论处。 不可否认的是,在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时,应当以该罪在刑法典中的顺序与地位、刑法的旨趣、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为根据。但与此同时,必须考虑在判断犯罪的成立与否时,能否根据确定的保护

网络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网络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网络寻衅滋事,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行为,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为了依法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与安全,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于2016年共同发布了《网络寻衅滋事犯罪司法解释》。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与评述。 一、司法解释的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寻衅滋事问题逐渐凸显。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的平衡问题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议题。在此背景下,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明确网络寻衅滋事的界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要点 1. 网络寻衅滋事的概念 根据司法解释,网络寻衅滋事是指在互联网上故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不实谣言等,以引起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为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的运行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 2. 网络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不实谣言等行为;二是故意制造、扩散恐慌、恶意揭发他

人隐私等;三是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为目的。只有当以上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才可认定为网络寻衅滋事犯罪。 3. 网络寻衅滋事的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对网络寻衅滋事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可适用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如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此外,对于情节极其严重、后果严重的案件,还可依法追究其他刑事责任。 三、对网络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评价 网络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发布,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秩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给出了网络寻衅滋事的概念、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有助于司法机关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工作效率,并增强了打击网络犯罪的威慑力。 然而,网络寻衅滋事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解释中的概念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给了一定的裁判空间,容易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做出不一致的判决。其次,解释中量刑标准的划分可能比较模糊,需要在实践中通过不断的调整与完善。 综上所述,网络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发布是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一次重要回应。它对网络寻衅滋事的概念、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演变,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更新与完善,以适应新的情形和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最新2023(寻衅滋事罪判刑案例)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最新2023(寻衅滋事罪判刑案例) 互殴可以认定成寻衅滋事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 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 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 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2023法定寻衅滋事罪怎么量刑?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 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 引言: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类犯罪行为,其司法适用和司法解释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本文旨在评析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一部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1.1 法律界定的模糊性 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界定相对模糊,给司法适用带来了困扰。目前关于寻衅滋事罪界定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何为“寻衅滋事”的界定上,法院在审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常常无法统一标准,并容易导致判决的不公正。 1.2 审查不严谨性 由于对寻衅滋事罪的界定不明确,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往往缺乏一套明确的标准,容易出现审查不严谨的情况。这不仅会导致有罪的人被判无罪,也会导致无罪的人被判有罪,给公正司法造成了困扰。 1.3 罚则过重问题

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罚则相对较重,但是对于劣迹昭著的恶习分子和少数犯罪行为变相惩罚轻微的引发争议。这就需要法律界和司法实践充分权衡罪轻罚重与罪重罚轻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适用与犯罪的实质相对应。 第二部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问题 2.1 司法解释的缺失 目前我国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相对缺失,这给司法适用造成了困境。司法解释的缺失导致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法院无法明确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 2.2 司法实践的差异 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司法实践差异。这给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第三部分:解决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的对策 3.1 完善法律定义 为解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应完善法律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明确界定何为“寻衅滋事”,以便法院能够统一适用标准,减少判决的不公正性。 3.2 加强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最新(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最新(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 释解读)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为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 的行为,有以下情形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涉嫌寻衅滋事罪怎么判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对于上述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寻衅滋事罪的一般情节,依法应当判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寻衅滋事行为,最高处罚为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行为包括:(1)使用恶劣违法手段的寻衅滋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即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如果判决的话,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多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滋事寻衅怎么判:寻衅滋事罪属高发性暴力犯罪,成立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我国设置了两个档次的刑罚: 1)构成寻衅滋事基 本犯罪的,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2、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致 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

寻衅滋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寻衅滋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研究 引言 寻衅滋事犯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指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 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旨在对寻衅滋事犯罪在司法 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准确把握该罪名的界定和 要件,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寻衅滋事犯罪的界定和要件 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要件如下: 1. 故意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犯罪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即犯罪嫌疑人有意寻求与他人 发生冲突,扰乱社会秩序。故意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 图以及他的行为表现。 2. 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是寻衅滋事犯罪的目的和结果,是犯罪嫌 疑人故意行为的直接后果。当犯罪嫌疑人通过言语、行为等手段故意 制造冲突、打斗,扰乱了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时,即可构成寻衅滋事 犯罪。

二、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故意寻衅滋事与合法维权的界限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们通过合法维权手段表达自己的诉求,可能涉及一定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区分故意寻衅滋事和合法维权行为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维权行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等因素,确保对冲突行为的准确判断。 2. 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标准和界定 公共秩序、社会秩序是一个相对而言的概念,在不同的背景下会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因此,如何准确界定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应该依据事实证据,结合社会常识和公共利益,确立对于扰乱秩序行为的界定标准。 3. 公正平衡与司法权力的合理行使 在对寻衅滋事犯罪进行法律适用时,司法机关要保证对涉案人员的平等和公正,并且在行使权力时要依法适用,避免滥用职权和打压报复等不当行为。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权力的合理行使,对于确保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结论

网络谣言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网络谣言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网络谣言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是当下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信息的快速传播,网络谣言的传播与制造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问题,甚至还带有一定的恶意。因此,在有效管理网络信息、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对于网络谣言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谣言,就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具有一定危害、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虚假信息。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因为人们的好奇心、求知欲、瞎猜测等,也有的是有意制造谣言以达到某种目的,如:挑拨人民群众的感情,或者是对他人进行诽谤等。 而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的家庭、单位等非公共场所内,具有明显来犯企图或者实施行为的情况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等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暴力、辱骂、打闹、寻衅、滋事等。这些行为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还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和恐慌。 为了明确网络谣言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以下列举了一些案例。 案例一:某外卖平台被谣传盗取用户信息,引发公众恐慌并产生大量投诉。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这则谣言是由一名失业男子故意制造并传播的。最终,该男子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

案例二:某校招考试中出现了一道极难的题目,考生纷纷发起抗议,并在现场进行了打砸抢等暴力行为。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发现原来这道题目是故意出现的错误,并不会计入成绩,但由于传播不实信息,最终导致了不必要的骚乱和暴力。制造谣言的人将被判处寻衅滋事罪,未成年人将被送入教育改造机构进行矫治。 案例三:近日,某影视名人因为一段黄段子被公布而引起了网民的热议,并在微博平台发布了辱骂、恶言等言论,最终导致了名人在社交媒体上的人气骤降。警方根据相关线索,将那些刻意炒作、制造谣言的网民判处寻衅滋事罪,罚款5000元。 上述案例,不光体现了网络谣言与寻衅滋事罪,更体现了司法部门打击网络谣言与寻衅滋事罪行的决心和力度。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谣言和寻衅滋事的行为随之增长,这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谣言与寻衅滋事罪的监管和打击,依法惩处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员,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此外,在认定网络谣言与寻衅滋事罪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对证据进行充分的搜集和审查。网络谣言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在网络上的传播隐藏性强,证据的搜集和审查需要特别谨慎。在认定这些行为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以确保定性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针对不同的情况,认定罪名时需要分清情节重重轻。网络谣言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有些行为直接导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中实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该罪行严重影响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 一、认定准则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准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虚构事实或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2、利用网络威胁、侮辱、恐吓他人,造成精神恐慌; 3、以涉及个人隐私的方式散布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煽动、引导他人参与犯罪或非法活动,危害社会治安。 二、案例分析 1、乌鲁木齐市某男子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暴力视频及谩骂性 言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2、杭州市某大学学生因在微博上发布辱骂和诽谤老师和同学 的言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被判处行政拘留10日。 3、湖北省十堰市某女子因散播“全员口罩无效”等虚假信息,

扰乱社会治安,被行政拘留10日,并被罚款2000元。 三、结论反思 以上案例表明,在网络空间中行为应当遵守基本的法律规则,不能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网络媒体的崛起、新技术的应用,催生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这一新型犯罪形态,同时司法认定标准也在不断升级。今后,我们应当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和普及,推进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稳定。此外,对于违法行为人,应当坚决追责问责,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同时,应当建立更加完善和精细的网络安全治理体系,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有序。在这个过程中,公众的主动参与和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网络型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以信息技术手段为载体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较大。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该罪行的现状和认定准则,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威胁。在今后的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该罪行的打击和防范,营造更加良好和安全的网络空间。很抱歉,作为一个 AI,写 5000 字以上的文章可能会超出我的 能力范围。但是,我会尽力为您提供尽可能详尽的文章内容。以下是我为您补充的相关信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依赖互联网生活和工作的程度也越来越高。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社交、娱乐等多种需求的主要渠道。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使用,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中网络型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3.07.15 •【文号】法释[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07.22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18号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2015关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寻衅滋事罪恐吓恶劣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寻衅滋事罪恐吓恶劣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 的 导读:寻衅滋事罪恐吓恶劣行为认定标准是,导致一人或者是两人以上轻微伤的;让受害人精神异常或者是有自杀严重后果的;再或者是在公共场所随意的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多次出现的“情节恶劣”究竟是如何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法院更好的量刑,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解释对于“情节恶劣”作了如下说明: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浅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浅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寻衅滋事罪是我国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立出来而增设的一个新罪名,该罪的增设对打击那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该罪的行为类型和行为后果规定的不够明确,该罪在司法实践认定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且其中许多问题在刑法理论上也存在着较大争议,这更加大了司法实践的操作难度和同案不同罪的尴尬境地。本文通过分析该罪司法认定的现状,对比研究关于该罪认定标准的不同理论,探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以期解决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的难题。 关键词:寻衅滋事司法认定司法解释宽严相济 一、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的现状 (一)基本性质难以把握 寻衅滋事罪的含义主要是指行为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逞强好胜、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含义体现了该罪在行为方式上范围宽泛、随意性大,难以定性。例如,行为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也可能构成此罪。正因为该罪行为方式容易造成此罪与其它罪相混淆,所以该罪在认定基本性质上难以把握。 (二)司法定性的不统一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

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极其相似,这使得法、检两家或者同一案件不同法院在行为定性上经常存在分歧。这种定性的不统一,容易造成罪名的误用以及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存在分歧还不会造成最终罪名的滥用,这样不仅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维护。 二、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的标准 学者对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的标准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论,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一)侵犯客体论 持此种理论的学者认为该罪应当以侵犯的客体作为司法认定的 标准。根据该罪在刑法法条中的地位和顺序,该罪应该侵犯了双重客体,即社会秩序和他人的人身利益。只是对于社会秩序的理解,学者们又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例如车站、超市等;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不仅包括公共场所秩序,而且不限于公共场所秩序。笔者认为,公共秩序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没有特定的认定标准,因此以此种客体作为认定的标准缺乏实际的指导意义。 (二)因果论 该种理论认为实施行为是否“事出有因”是司法认定的标准。如果事出有因,则不是无事生非,不能构成此罪;如果事出无因,则可能构成此罪。笔者认为,构成此罪不能仅从是否事出有因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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