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执行问题

担保执行问题
担保执行问题

论文摘要: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自己较为不利,或者解决立即履行义务所带来的困难,法律一般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达到延期履行义务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担保法中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民事活动之中,但执行担保本身也是一种担保,因而也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执行担保与通常的担保有许多不同之处,如通常的担保是向债权人作保,而执行担保不仅仅是在向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作保,而同时也是在向法院提供担保;又如通常的担保必须采取合同形式由双方合意达成协议,而执行担保不一定必须用合同形式,法院不作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与担保人协议担保,法院只要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即可承认接受。本文从执行担保的概念及条件、债务人和担保人间的执行顺序、担保人间的执行顺序、执行程序中实现抵押权、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执行中保护第三人担保物权等问题,对执行中的担保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阐明了担保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和所应担负的担保责任,及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保护第三人担保物权等问题的处理方法。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关键词执行担保问题

引言

执行与担保法、合同法等民事实体法有密切关系,执行中经常遇到有关担保的问题,由于我国担保法过于原则及最高法院对担保法所做的解释与法律本身存在不一致等原因,其中一些问题对不少执行人员来说仍比较模糊,笔者在实践的同时作了一点粗精选的思索和简单的整理,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执行担保的概念及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

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九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也对执行担保作了相应的规定,但都没有对执行担保进行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应该给执行担保这样一个概念:执行担保就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确有困难,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的一种制度。

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被执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般应递交书面申请,以便查证;

2、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

3、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期限、暂缓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4、有确定的担保或者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要求,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书面作担保。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债务人和担保人间的执行顺序问题

债务人和担保人间的执行顺序是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决定的,而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又是由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方式及担保是否有效等因素决定的。

(一)下列情形下,必须先执行债务人,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时,才能执行担保人:

1、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赋予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据此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

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第二顺序债务人。一个例外是,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债务人住所变更,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直接执行一般保证人。依据是《担保法》第17条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丧失情形的规定。

2、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如果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此时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和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也是第二顺序债务人。

3、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未尽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6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类特殊的保证人(主要是一些金融机构)也是第二顺序债务人。

前述“不能清偿”,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31条的规定,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担保法解释》起草者认为,前条规定并未将机器设备等动产及不动产排除在方便执行的财产范围之外。对不动产是否属于方便执行的财产的判断,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动产的实际状态,从执行实践出发来进行。企业的设备也是如此。①

(二)下列情形下,没有执行顺序之分,不管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都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

1、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担保法及其解释看,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也可能出现在保证人为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时。

2、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或质押有效,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或用以出质的财产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需要注意的是,此时,首先执行担保人是可以的,但执行指向只能是担保物。

3、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给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但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形及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

三、担保人间的执行顺序问题

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有时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双重担保甚至多重担保,这就产生了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问题,反映到执行中就是担保人间的执行顺序问题。下面分三种情况来论述这个问题:

(一)共同保证的情形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的保证形式。担保法及其解释只涉及了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无论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必然是一致的,保证人处于同等地位,但因前者各保证人各负其责,故不存在执行顺序问题;后者因保证人之间互为连带关系,则可以先执行任何一个保证人。其他共同保证情况相对复杂,在确定执行顺序时,首先要区分保证方式,如既有连带责任保证,又有一般保证的,则应首先执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其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时,才能执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各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一致的,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选择首先执行哪个保证人,但法院不宜依职权确定。

(二)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形

《担保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按照《担保法》起草者的解释,该款规定的含义是,“同一债权在有保证人作担保之外,如果还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担保方式作担保的,无论物权担保是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主债权未受清偿时,都要首先实现担保物权来满足债权。如果担保物权实现的结果满足了全部债权,那么保证人也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担保物权实现的结果只满足了部分债权,那么保证人就只对担保物权未满足的那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②即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物的担保一般优先适用于保证担保。但起草《担保法解释》的同志认为,当物的担保为债务人自己所提供时,因债务人是本位上的债务承担者,首先处理担保物清偿债务,无疑是正确的,这样做可以避免日后保证人与债务人间的求偿权纠纷。当物的担保为第三人

所提供时,物的担保与保证处于同一地位,应当允许债权人斟酌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而决定行使担保物权,还是行使担保债权。③基于这一认识,《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此外,《担保法解释》还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效力。当事人可以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和物的担保的范围作出约定,在有明确约定时,按照约定的范围各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司法解释比法律本身规定要合理。因此,执行中遇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的情形时,应先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各自担保的范围,如有明确约定的,则跟按份共同保证一样,各负其责,不存在执行顺序问题;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先实现担保物权还是先执行保证人。(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的物的保证并存的情形

《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该款规定表明,在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份额和担保顺位。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有选择权。对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质押担保或同时有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担保法及其解释没有规定,这无疑是一个疏漏。笔者认为,《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于上述两种情形。执行中遇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形时,如当事人约定了担保顺位的,按约定顺序执行;如当事人约定了担保份额,则不存在执行顺序问题;如均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选实现哪个担保物权。值得一提的是,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物的担保,其中之一为债务人提供的时,根据担保物权从属性的法理,应当首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需要明确的是,依前述原则确定担保人间的执行顺序,只能建立在各担保合同均已经审判或者仲裁的前提之上。担保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四、执行程序中实现抵押权的问题

《担保法》虽然规定债权人可以在诉讼外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物来实现担保物权,但现实中通过这种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微乎其微,

一般都是通过强制执行实现的。质权和留置权的实现,因担保物或出质财产权的权利凭证为债权人所占有,相对较为简单,笔者在此只讨论抵押权的实现问题。分两种情况:

(一)抵押物尚为抵押人拥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抵押物尚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抵押人所拥有,可迳行处理抵押物以清偿债权,处理抵押物应以变现为原则,抵债为补充。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应该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即使抵押合同中有“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之类的约定,债权人据此要求执行法院直接裁定抵押物归其所有的,亦不应允许,因为按照《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只有当债权人和抵押人协商一致,才能将抵押物作价交债权人抵偿债务。如抵押物上存在再抵押,直接以抵押物抵债不仅需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还须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其他抵押权人不同意的,则必须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不成,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以物抵债。

有一点需要注意,实现抵押权并不仅限于处理抵押物,因为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效力一定情况下及于他物。根据《担保法》第47条、《担保法解释》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抵押权人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向抵押人支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后,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法定孳息。抵押期间发生附合、混合或者加工,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为抵押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为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设定前就已存在的抵押物的从物。执行中,人民法院有权处理上述为抵押权效力所及之物,抵押权人在这些物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已不为抵押人拥有。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抵押物尚存,但已为第三人所有或占有。如抵押物已被抵押人转让、出租、赠与或抵押人死亡,抵押物依法被继承等。《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

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中发现办理过登记的抵押物已被抵押人在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转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直接追回抵押物予以处理。如果抵押物受让人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维持转让后之现状。执行中发现未经登记的抵押物被抵押人在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转让的,如抵押是债务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债务人其他财产;如抵押是第三人提供的,应告知抵押权人另行提起赔偿之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第68

条的规定,抵押物被出租、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执行中遇有上述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直接追回抵押物予以处理。二是抵押物品性或用途发生变化,所有权变更。如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或者抵押物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被征用等。《担保法解释》第62条、第80条规定,列举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补偿金优先受偿。执行中发现上述情况时,可以执行补偿金。如补偿金已为抵押人收取并处分,即使抵押是第三人提供的,也可以在补偿金之数额范围内直接执行抵押人其他财产,抵押权人不需另行对抵押人提起诉讼,理由是:第一,补偿金属于抵押财产;第二,此时抵押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是确定的。

三是抵押物已灭失、毁损。根据《担保法》第5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视为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对保险金、赔偿金有优先受偿权。执行中发现抵押物已灭失、毁损的,按照上节中所述原则处理。

五、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问题

在担保领域,“一女多嫁”的情况不少,这就导致了同一财产上担保物权的竞合,也给人民法院带来了清偿顺序问题。

(一)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2款规定,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二)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经过登记的抵押权

与质权并存。《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中的“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并不是指《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权,而是指已在法定的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权,包括登记生效的抵押权和登记取得对抗效力的抵押权。二是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担保法解释》对此种情况下担保物权人的受偿顺序没有作出规定。理论界有的同志认为,在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和质权作为约定担保物权,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其实现顺序应当按照设定的时间先后。设定时间相同的,其实现顺序相同,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④《担保法解释》起草者在阐述该问题时结论不明,既提到了上述观点,又提到如果抵押权未登记的,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⑤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抵押权与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担保法解释》之所以规定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是考虑到抵押登记的公示方式比占有的公示方式(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只可能发生在动产上,动产质押须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在时间上更为确定,且因登记机构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其公示途径更具外观化,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在确定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受偿顺序时,也应适用这一原则,因为前者没有公示,后者毕竟存在公示,故质权人应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三)同一财产上留置权与质权并存时。仓单、提单会存在质押与留置并存的情况,担保法及其解释对留置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没有规定,《担保法解释》起草者认为,留置权的效力优于质权。但是,留置权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质权的效力优于留置权。⑥

(四)同一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并存时。又分三种情况:一是两个以上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担保法》第54条规定,这种情况下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顺序相同包括同一天在同一法定登记部门因其工作疏忽办理了登记和同一天在不同法定登记部门办理登记。二是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担保法》规定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是两个以上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担保法》规定,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但《担保法解释》第76条却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分先后,一律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笔者认为,这样解释,虽然较之《担保法》合理,但明显与其抵触,抵押合同签订在先的抵押权

人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不免尴尬。

执行中还可能遇到同一财产上担保物权与法定优先权并存的情形。目前的法定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建设工程承包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当执行的财产上申请执行人的担保物权与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建设工程承包优先权之一竞合,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仅剩担保物,但被执行人还欠税,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上述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需要注意的是,税收只优先于欠税后设定的担保物权。

六、执行中保护第三人担保物权的问题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物第三人享有担保物权的情况,对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必须加以保护,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人民法院执行中遇有第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变卖的被执行人财产主张担保物权(包括以担保物权人的身份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时,不能要求第三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第三人只要能提供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证据即可。人民法院审查后如认为担保物权不成立的,必须作出裁定,使第三人有申诉之可能。

(二)尊重第三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方式的选择权。执行中处理第三人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时,应允许第三人选择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第三人既可以要求在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中受偿债权,也可以要求在该物拍卖、变卖后留存担保物权。(三)尊重动产质押的善意取得。动产质押的善意取得是指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取得质权。《担保法解释》第84条确立了这一制度。执行中遇有第三人将被执行人出借、出租或委托其保管的动产出质,而质权人为善意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动产,但必须保护质权人的质权。遇有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出质的动产又予质押,后质权人为善意的情况,则应保护后质权人的质权,不能再将该动产作为申请执行人享有质权的质物执行。

参考文献:

1、李国光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李国光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4、孔祥俊著:《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李国光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6、李国光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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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物权制度当代化 许明月西南政法大学专家 核心词:担保/担保物权/当代化 内容提纲: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经济有效调节工具(当代化担保物权制度必要依照当代市场经济规定进行设计,为此,国内应当对现行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地检讨,依照当代市场经济规定,重新安排担保物权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当代化。 市场本质是交易,无交易便无市场。咱们普通所谓交易,如果从民法角度来考察,就是债,即合同之债,或称契约之债。因而,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债权制度高度发达。当事人互相之间进行交易,都为了追求一定目。为了保障交易预期目实现,往往需要采用一定办法。其中,通过设定担保物权,保障债权实现,担保债务履行,便是最惯用一种手段。因而,债权制度高度发达必然会导致担保物权制度高度发达。 在当代市场经济国家民商法体系中,担保物权制度可以说是民商法体系,特别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领域。例如,在日本民法典中,物权编共244条,其中,担保物权就占125条,比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制度总和还要多。除民法典规定以外,日本还制定了汽车抵押法、抵押证券法、公司担保法、工厂抵押法等单行担保物权方面法律。德国民法典中,用益物权某些共240条,担保物权某些201条。担保物权所占篇幅与所有其她物权法条款总和基本持平。由此可见,在当代各国民商事立法中,担保物权制度都处在十分重要地位。 一、当代市场经济基本特点及其对担保物权制度规定 市场经济在国内发展刚刚起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市场经济不也许像英、法等国同样,从原始资本积累开始。咱们处在这个时代,必要半途切入,直接发呈当代市场经济。因而,咱们设计法律制度,也必要从当代市场经济规定出发,就担保物权制度建设而言,特别应注意当代市场经济如下特点: (一)交易普遍化和信用化 当代市场经济基本特点是资源普遍商品化。在农业社会中,各种物质和精神需求,重要通过自给自足形式得到满足。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需求满足则重要通过市场而实现。市场越发达,资源商品化限度越高。商品交易越来越成为每一种人生活不可缺少一某些。 当代市场经济,从某种限度上说,是一种信用经济。所谓信用,是指一定利益按照一定条件而进行暂时让渡。银行将款项贷给借款人,商定在一年后来偿还,并支付利息,其与借款人之间交易就是一种信用交易(银行信用)。厂家向商店提供商品,商定在商品卖出后支

安全承诺书格式范文5篇

安全承诺书格式范文5篇 为了企业利益、家庭幸福和个人安全,我郑重承诺: 2、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保证上级安全生产工作 要求在主管部门的贯彻落实,对主管部门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分析、解决和反馈。 3、保证所主管部门人、物和管理持续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如实告知所主管部门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 5、落实并严格执行所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 6、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冒险作业,抵制上级违章指挥。 承诺人: 年月日 安全承诺书格式范文二: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部门: 岗位: 为了个人安全、家庭幸福和企业利益,我郑重承诺: 1、作为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部门从业人员的安全负责,对公司主管领 导负责。 2、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履行分管业务的 的安全职责。 5、组织本部门安全检查,持续进行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7、不违章指挥,抵制上级违章指挥,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接受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考核。 承诺人: 年月日 安全承诺书格式范文三: 总经理安全生产承诺书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保证企业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七、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和整改。 八、依法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九、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权益。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诉讼担保及其司法实务中的问题与对策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诉讼担保及其司法实务中的问题与对策 诉讼担保,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或者准备提起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为预防因申请错误或者申请人败诉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而责令或者需要由申请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一种诉讼行为。当法院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或者解除财产保全因当事人申请错误或者申请人败诉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时,承担诉讼担保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保证人就应当在其担保责任的范围内给受到损失一方的当事人以赔偿。 从广义而言,诉讼担保还应该包括执行程序中的担保,即执行担保、案外人执行异议担保、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担保等。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不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此即民诉法第二0八条之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担保,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但一时难以审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可以解除对执行标的的查封、扣押措施。申请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者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财产或者由担保人赔偿。此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74条之规定。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担保,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措施的,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此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无论是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诉讼担保,还是在执行程序中的各类担保,都有着共同的法律特征。一是诉讼程序法律关系与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关联性。从主体上看,诉讼担保的主体即当事人(包括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包含了民事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诉讼担保中的保证人也与民事担保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性质相当。从客体上看,诉讼担保的标的与民事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具有一致性。二者都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利益的反映,成为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亦即都是物、行为、智力成果和部分人身权利。从内容上看,诉讼担保的当事人和保证人的担保权利义务基本上包含了担保法赋予民事担保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所课以的民事义务。综上分析可见,诉讼担保是将民

取保候审保证人用的保证书范本

取保候审保证人用的保证书范本 取保候审国家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的时候,你都做了哪些保证呢?下面为大家推荐了取保候审保证书范本,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保证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与被保证人的关系;如果是单位作保的,应写明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与被保证人的关系、住址) 被保证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 ————因————(写明案由)一案被——————(司法机关名称)立案侦查。保证人————愿意担保————(被保证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时听候司法机关的传唤。 此致 ——————(司法机关名称) 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 保证人: 联系方式: 被保证人: 因被保证人涉嫌罪一案被,我与被保证人是关系,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月日 人民法院: 我与被告人是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法律文书复习题

一、填空 1.监狱文书的制作者和使用者必须是。 2.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的结构形式与罪犯不予收监通知书大致相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不予不予收监和暂不收监的不同。 3.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适用于罪犯被交付执行前;第二种是决定的,适用于正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 4.罪犯离监探亲分特许离监探亲和离监探亲两种; 5.凡是一纸多联的执法文书,在每联的中间连线处应填写,并加盖公章。 6.表格式执法文书,填写时不应留有栏。 7.罪犯入监登记表在收押罪犯时使用。 8.准予罪犯离监探亲,是对罪犯附条件的一种措施。 9. 不能单独构成假释的条件,也不是假释建议书的必备内容。 10.现场勘查记录的主体是。 11.罪犯入监登记表在收押罪犯时使用。 12. 不能单独构成假释的条件,也不是假释建议书的必备内容。 13.建议减刑的即减刑的法定条件。 14.狱内案件立案表中是对监狱本年度刑事案件所编的序号 二、判断 1.部分执法文书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执法文书骑缝线处的发文字号中,年份和序号要求用数字汉字的大写形式书写。() 3.从罪犯收监开始到被依法释放,每一个阶段都必须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4.文章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其中主旨、材料属于形式要素,而结构、语言属于内容要素。() 5.对罪犯使用戒具或关押禁闭,是两种性质相同的执法行为。() 6.罪犯不予收监通知书和暂不收监通知书均是一纸两联的填写式执法文书。( 7.罪犯物品保管收据只针对非生活用品的管理,日常用品管理不填入此表。() 8.建议减刑建议书的事实结论即建议减刑的法定条件。() 9.对既有新犯之罪又有漏判之罪的同一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应合并起诉。()10.司法笔录中可以使用速记符号、拼音文字,但不得事后追记、补记或誊写1.罪犯不予收监通知书和暂不收监通知书均是一纸两联的填写式执法文书。() 3.个别谈话记录在文体上属于工作笔记类。() 4.为严守机密,在文书中对狱内耳目一律使用代号,而不允许使用真名。()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以现场勘查记录为主。() 6.凡是一纸多联的执法文书,在每联的中间连线处应填写发文字号,并加盖公章。 三、单项选择 1.下列监狱起诉意见书的发文字号,写法正确的是() A:(2009)×监起字第8号 B:×监(2008)起字第8号 C:(98)×监起字第8号 D:(1998)×监字第8号 2.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应提请()裁定。 A:最高人民法院 B: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 D:高级人民法院

论中国的非典型担保物权——杨立新

论中国的非典型担保物权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9-3-25 浏览次数:799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中国的非典型担保物权的表现形式 中国的典型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个担保物权在《担保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物权法草案》中也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它们是中国担保物权的主体部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以及在有的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形式,这主要的是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和优先权。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担保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在让与担保中,提供担保物的一方当事人为设定人,接受让与担保权利的债权人为担保权人,设定让与担保的财产为担保物。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人转移财产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担保物权。 优先权也叫做先取特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在优先权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特别优先权。这两种优先权都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 这三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担保物权,具有很宽广的适用范围,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在分期付款的机动车买卖中,以及在破产、特别的债务清偿中,都有存在。特别是在机动车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尽管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在分期付款过程中,机动车的所有权交付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将已经交付的机动车抵押给贷款银行,但是在事实上,或者大多数分期付款的机动车交易是实行的所有权保留,即买受人没有完全交付车款(即购车贷款)之前,所有权保留。而出卖人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则将其保留的机动车的所有权让与给贷款银行,建立让与担保关系。这其中,就包含了两个非典型担保关系:(1)在购车人和买车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是所有权保留;(2)在买车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则是让与担保。 这样的情形,在中国并不是少见的法律现象,而是常见的交易形式。因此,这三种权利作为非典型的担保物权,是有相当大的适用范围的,具有适用的广泛性和普及性,法律必须予以关注,不能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不能任其放任发展,。 二、《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争论 在制定《物权法》中,对是否规定非典型担保物权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争论。 从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意见观察,是积极主张在《物权法》中规定非典型担保物权的,理由就是其具有现实的社会需要。既然是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什么不能将这三种非典型担保物权规定在《物权法》中呢? 反对在《物权法》中规定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主要是立法机关,其最主要的理由,一是这些担保物权的规则尚未成熟,还需要很好的总结;二是立法应当规定最主要的物权形式,而不是面面俱到。 我们对非典型担保物权始终持肯定态度,认为《物权法》规定非典型担保物权是必须的。其理由是: 第一,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形式。不仅是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在分期付款的交易合同中普遍存在,就是在其他现实生活中也普遍存在,并非个别现象。对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给人民以交易的明确规则。 第二,有些非典型担保物权法律已经有所规定,物权法应当予以肯定。例如优先权,就在《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作出了规定。对这些规定,应当在《物权法》中予以确认,对优先权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以统一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避免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优先权的规则不同,造成法律的冲突。 第三,维护交易秩序,构筑诚信社会的正常秩序。我国当前诚信道德缺失,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需要采取更多的法律手段,督促交易行为人恪守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据了解,仅仅在北京市的机动车分期付款交易中,目前就有拖欠的货款达150亿元,找不到购车人,或者找不到所购机动车。问题是极为严重的。进一步规范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制度,也可以避免上述风险,推动诚信社会的正常秩序不断完善。 第四,为法院裁决纠纷提供准确的裁判规则。非典型担保物权的立法缺失,使法院缺少统一的裁判规则,而越来越多的这类纠纷不断涌入法院,成为升幅较大的一类民事纠纷类型,给法院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对此,法律应当给出明确的规定,统一裁判规则,以便更好地处理好这类纠纷。 如果我们能够更好地从这些方面来考虑问题,我们的立法就应该对非典型担保物权作出明确规定。 以上两种不同意见已经进行了长期的争论,学者专家各抒己见,无法统一。而立法机关对此也态度明确,不为所动,始终坚持对非典型担保物权不予规定的立场,因此,在《物权法草案》的六次审议稿中,都没有规定非

安全承诺书格式

总经理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各种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保证企业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依法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七、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和整改。 八、依法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

应急救援能力。 九、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权益。 十、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二、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员救治、赔偿等善后工作。 十四、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依法接受处罚。 承诺人: 年月日

保全证据申请书(申请保全证据用)、保证书(执行担保用)、担保书(案外人提供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担保用)

保全证据申请书(申请保全证据用) 保全证据申请书 (申请保全证据用)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你院已于××××年××月××日立案。现因该案有关证据×××即将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给予证据保全。 申请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说明】 本申请书适用于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用。保全证据申请一般只能在法院立案后提出。

保证书(执行担保用) 执行担保保证书 ××××人民法院: 你院在执行……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因……(写明申请暂缓执行的理由),被执行人向你院申请暂缓执行……(写明申请暂缓执行的期限)。本人/本单位自愿提供保证。如被执行人×××在你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你院可以直接执行本人/本单位的财产。 保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制定,供执行担保人向法院提供保证时用。

担保书(案外人提供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担保用) 担保书 担保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担保事项: 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点等)作为担保财产,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写明担保范围)的财产担保。 事实和理由: ……(写明提供担保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论执行中的担保问题(doc18)

论执行中的担保问题 论文摘要: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自己较为不利,或者解决立即履行义务所带来的困难,法律一般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达到延期履行义务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担保法中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民事活动之中,但执行担保本身也是一种担保,因而也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执行担保与通常的担保有许多不同之处,如通常的担保是向债权人作保,而执行担保不仅仅是在向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作保,而同时也是在向法院提供担保;又如通常的担保必须采取合同形式由双方合意达成协议,而执行担保不一定必须用合同形式,法院不作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与担保人协议担保,法院只要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即可承认接受。本文从执行担保

的概念及条件、债务人和担保人间的执行顺序、担保人间的执行顺序、执行程序中实现抵押权、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执行中保护第三人担保物权等问题,对执行中的担保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阐明了担保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和所应担负的担保责任,及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保护第三人担保物权等问题的处理方法。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关键词执行担保问题 引言 执行与担保法、合同法等民事实体法有密切关系,执行中经常遇到有关担保的问题,由于我国担保法过于原则及最高法院对担保法所做的解释与法律本身存在不一致等原因,其中一些问题对不少执行人员来说仍比较模糊,笔者在实践的同时作了一点粗精选的思索和简单的整理,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执行担保的概念及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

法律文书写作46903

第七章监狱文书 一、名词解释题 1. 监狱文书 2. 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3. 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 4. 监狱起诉意见书 二、单项选择题 1.2002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重新制定了()。 A.《监狱司法文书格式(试行)》 B.《监狱改造文书格式》 C.《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 D.《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 2.罪犯入监通知书适用于监狱将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况告知()。 A.罪犯家属 B.公安机关 C.罪犯原工作单位 D.罪犯原所在社区 3. 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由监狱制作,发给()。 A.省(区、市)公安厅(局) B.省(区、市)监狱管理局 C.罪犯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D.罪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4. 关于监狱起诉意见书的适用对象,其准确的表述是()。 A. 在监狱内犯罪的职工 B.在监狱内犯罪的警察 C. 严重违反监规的罪犯 D.在监狱服刑期间涉嫌又犯罪的罪犯 5.对有期徒刑罪犯适用的减刑审核表属于()。 A.监狱内部文书 B.监狱发往检察机关的文书 C.监狱发往公安机关的文书 D.监狱发往人民法院的文书 6.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 A. 有期徒刑罪犯 B. 无期徒刑罪犯 C.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 D. 刑满释放人员 三、多项选择题

1.收监过程中需要制作的文书主要有()。 A. 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 B. 罪犯入监登记表 C. 罪犯入监通知书 D. 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2. 不予收监通知书的主送机关是()。 A.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B. 负责监所检察的人民检察院 C. 负责送交罪犯的公安机关 D. 罪犯原工作单位 3.暂予监外执行文书主要有()。 A.罪犯病残鉴定表 B.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决定书、通知书 C.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D.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审批表及决定书等 4. 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以后,要制作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发给()。 A.公安机关 B.原判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政府法制办公室 5. 罪犯处罚审批表所适用的处罚措施是()。 A.警告 B.记过 C.禁闭 D.加刑 6.出监文书主要有()。 A.罪犯出监鉴定表 B.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 C.假释证明书 D.释放证明书 四、判断并改错题 1.监狱文书的制作主体是监狱。并且这里的监狱是指成年犯监狱,不包括少年管教所。() 2.建议减刑(假释)文书属于监狱执行刑罚文书。() 3.罪犯入监通知书分三联:一是正本,二是副本,三是存根。() 4.监狱管理局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监狱可以制作监狱起诉意见书。() 五、简答题

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与物上追及力之共容.

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与物上追及力之共容 「内容提要」抵押权标的物可能因各种缘由发生变动,其法律后果及救济方式因对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与物上追及力二者的关系的不同认识而异。本文力主二者共容,以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从适用范围、逻辑体系和价值取向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与追及力是论及抵押权特征、效力和抵押权救济时经常使用的一组概念,二者的关系如何厘定,立法采用何种体例,对抵押权标的变动而生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方式意义重大。各国对二者关系认识不尽相同,立法体例也不一致,(注:例如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就有三种立法例:一为双重主义,既承认抵押物的追及力,又认可对其价款上成立物上代位权,日本民法(372条)即采此主张;二是承认抵押权的追及力而不承认在抵押物变卖价金上可成立物上代位,德、瑞民法(德民第1123、1124、1125、1127、1128条,瑞民第832条)采此例。第三种立法例承认物权的转让价金上可成立物上代位,但不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力,我国担保法(49条)采之(对此笔者有不同认识)。参见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63页。)而我国学者对此鲜有论及。笔者不揣浅见,以共容立论,起抛砖引玉之用。一、适用范围之共容抵押权标的物在抵押期间内由于抵押人买卖、租赁或者由于抵押人以外的原因毁损灭失、公共征用等,使抵押权人的利益有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之虞,法律对此应该提供妥当的方法加以救济。考各国物权法,对此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三条:物上代位、物上追及或者二者双管齐下。实际上,采用第三种方法救济者占大多数,即使主张用物上代位性或者物上追及力者,也并非一以贯之,这一点从以下两幅图表中可以得到清晰的反映。考察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范围,可以发现各国在抵押物灭失或者毁损取得保险金和被公共征用取得的补偿金方面取得了一致。但除此之外,则各有千秋,最有特点者为日本及我国,将抵押权物上代位的适用及于了买卖。(注:传统上将物上代位性限于抵押物发生物理变动的情况,参见王利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2000年民法经济法年会交流论文。实际上,对物上代位性与追及力的区分并不以物理变动和法律变动为界,而是以价值实现相区分,在价值实现后一般只能依物上代位加以救济,日本立法明确向我们昭示了这一点。由此观之,我国担保法第49条之规定具有物上代位性无疑。)总体而言,各国物上代位的范围有日益扩展之势。考察各国抵押权物上追及力的范围,可以发现它们在不动产转让(仅指支付对价的买卖)及抛弃方面取表一:抵押权物上代位的适用范围(注:该图表参考了刘德宽:《论抵押权之物上代位性》一文,载刁荣华主编:《现代民法基本问题》汉林出版社1981年,第219页。)表二:抵押权物上追及力的适用范围(适用追及力为肯定,追及力切断为否定)得了一致肯定的立场,而在其它情况下,其追及力被切断。在动产领域,各国虽然原则上切断追及力,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是例外的承认动产具有追及力的。对比上面两张图表,可以发现,二者的覆盖面不同,唯一重叠者,在于日本对于买卖实行双重救济模式:对受让人的追及力与对抵押人的物上代位性同时存在。这一点得到了台湾司法实践的效仿。(注:朱庆育:《抵押权转让效力之比较研究》,《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应该说明的是,这一点并非本文共容的全部含义,因为除了抵押物转让之外,本文力图将目光投向所有关于抵押物的法律和事实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物上追及

安全承诺书的格式

安全承诺书的格式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XX]69号)、《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各种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保证企业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依法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七、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和整改。 八、依法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九、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权益。 十、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二、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员救治、赔偿等善后工作。 十四、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在2008年4月29日“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今天,非常高兴参加“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与各位理论和实务专家集中研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编的若干问题。正如刚才奚晓明副院长所言,《物权法》第四编在借鉴并创新担保物权制度规则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制度规则冲突和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规则冲突并正确解释规则,自然成为中国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任务。在此,我简要地介绍一下中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 一、如何解决《物权法》第四编与担保法等法律的衔接问题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开始正式施行。在担保物权方面,《物权法》施行后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解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制度规则与之前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关于担保物权规则的冲突问题。 新法律施行之后,面临着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问题,这在中国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通常体现为制定发布衔接性质的司法解释。例如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在新法施行后都通过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衔接问题。那么《物权法》施行后是否也需要制定衔接性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新旧法衔接问题呢?经过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个司法解释来解决新旧法衔接问题。因为物权法与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不同,合同法等法律在新法施行后,旧法即告废止,不再适用。而《物权法》施行后,原来规定有担保制度规则的诸如《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并未被废止。因此《物权法》施行后,在担保法律制度规则方面呈现出“诸法并行”的局面。因此,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论题】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作者】 学校: 院系: 班级: 姓名:

【摘要】物权制度在各国民法体系中都有着很高的地位,其中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的担保物权又显格外重要。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遇到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此时如何解决这些典型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对于每一个担保物权权利人都意义重大。担保物权的竞合可分为抵押权与质权、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以及同一标的物上的多个同类担保物权的竞合。对于不同的情况需区别对待,认真分析各担保物权的成立时间和效力,以达到担保物权的实现。 Property rights system have high status in civil law systems in all countries , in which the exchange value of property based on a security interest in it was particularly important.Real life, we often encounter a security interest in competing to the situation at this time how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ypical of Property Rights of a security interest in rights for each person of great https://www.360docs.net/doc/6118087094.html,peting security interests can be divided into mortgage and pledge, mortgage and lien, pledge and lien of competing and on the same subject matter more than similar competing security interests.The need to distinguish between different cases, careful analy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ecurity interest in all the time and effectivenes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realization of security interests. 【关键词】担保担保物权竞合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guarantee security interest coincidence hypothec impawn right lien 【正文】 “甲因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与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丙借款,又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丙。现甲无力还款,对该车,乙欲行使抵押权,丙欲行使质权,并引起纠纷。那乙丙的权利谁更优先呢?”1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担保物权竞合的案例。 在探索解决担保物权竞合这个问题的方法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几个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之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一种定限物权2。我国民法中典型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类。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种担保 1谢九华:《从一则案例看担保物权竞合----担保法解释79条之理解》2009-05-20 https://www.360docs.net/doc/6118087094.html,/s/blog_41162d640100dpjb.html 2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6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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