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6.28

•【字号】沪建交联[2013]630号

•【施行日期】2013.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原材料工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

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3﹞6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治理上海大气环境的工作要求,配合完成上海市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加大对本市各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配件厂以及混凝土预制品厂(以下简称“混凝土搅拌站厂”)等混凝土制品生产单位污染排放和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提高本市混凝土产品质量,树立混凝土生产单位良好社会形象,现就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日常监管。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考核

评价初审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各混凝土搅拌站厂单位是绿色环保建设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人员和资金,明确责任,并制定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设标准

各混凝土搅拌站厂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建设:

(一)围墙、排水和场地要求

1、外围护应使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墙,高度应≥2m,并确保牢固和整洁,出入门符合规范要求。

2、应在出入门口内侧水平距离1m 范围内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厂区域内设置排水沟槽,排水沟槽的设置应满足区域内总排水量并达到连环贯通;应设置与排水沟槽相连通的污水、废浆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少排放或零排放。未经沉淀处理的废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网和河道。

3、区域内道路路面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应铺设不起尘的,且能满足最大载重量的硬质地面材料。

4、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裸土空地应设置绿化。

(二)场地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出入门口应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和人员,驶出站厂的运输车辆应冲洗清洁。

2、应落实人员和措施保持站厂道路及场地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

3、混凝土搅拌站厂内各类混凝土生产需用的骨料堆场,均应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确保骨料堆置于库房之中。

4、距离居民区、学校≤15m的一侧应增设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及其他降噪措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安全质量规范和标准。

5、骨料输送带的动力部位应加装噪声控制罩,滚轴部位应按时清理,定期添加润滑油,控制噪声扰民。

6、车辆管理:搅拌车装料后,或从工地卸料后均应对车辆进行冲洗,保持外观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车辆进入站厂内禁止鸣号,站厂车辆进出入门口应设置禁鸣标志。

(三)设备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并满足本市环保标准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2、应对混凝土搅拌楼(塔)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实施封闭,达到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3、混凝土搅拌楼(塔)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照明应采用易除尘的光照设备。

4、搅拌主机、粉料筒仓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搅拌楼(塔)、粉料筒仓及泵拌车等应保持标识完整和外观整洁。

5、混凝土搅拌站厂应设置胶凝材料浆水回收利用设施,并通过计量等手段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重复使用。

三、建设要求

(一)既有混凝土搅拌站厂

本市既有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的工作,根据以下地域分类分期实施,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完成绿色环保达标整治工作:

1.在中环线以内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2.在中环和外环线之间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3.在外环以外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8个内完成。

超过规定的期限,经考核评价未达到绿色环保建设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备案证书。

(二)新建(或迁建)、扩建、改建混凝土搅拌站厂

凡新建(或迁建)混凝土搅拌站厂,应避开城乡环境敏感区和居民聚居区,绿色环保配套建设应与站厂主体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混凝土搅拌站厂的新建(或迁建)、扩建、改建满足本通知相关要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备案。

四、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迁建)、扩建、改建的混凝土搅拌站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或者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和构件产品将不予备案。

(二)既有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不达标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取消其当年“文明场站”的评选资格。

(三)对已达标的混凝土搅拌站厂,现场或投诉受理查实违规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暂扣或依法吊销其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和构件产品的备案证书。

(四)混凝土搅拌站厂扬尘、噪声和污水的日常排放,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市安质监总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立即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后续要求

市安质监总站应会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建

立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考核评价初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工作制度,制定考核评价评分标准,并于2013年9月15日前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6.28 •【字号】沪建交联[2013]630号 •【施行日期】2013.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原材料工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 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3﹞6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治理上海大气环境的工作要求,配合完成上海市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加大对本市各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配件厂以及混凝土预制品厂(以下简称“混凝土搅拌站厂”)等混凝土制品生产单位污染排放和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提高本市混凝土产品质量,树立混凝土生产单位良好社会形象,现就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日常监管。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考核

评价初审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各混凝土搅拌站厂单位是绿色环保建设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人员和资金,明确责任,并制定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设标准 各混凝土搅拌站厂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建设: (一)围墙、排水和场地要求 1、外围护应使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墙,高度应≥2m,并确保牢固和整洁,出入门符合规范要求。 2、应在出入门口内侧水平距离1m 范围内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厂区域内设置排水沟槽,排水沟槽的设置应满足区域内总排水量并达到连环贯通;应设置与排水沟槽相连通的污水、废浆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少排放或零排放。未经沉淀处理的废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网和河道。 3、区域内道路路面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应铺设不起尘的,且能满足最大载重量的硬质地面材料。 4、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裸土空地应设置绿化。 (二)场地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出入门口应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和人员,驶出站厂的运输车辆应冲洗清洁。 2、应落实人员和措施保持站厂道路及场地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 3、混凝土搅拌站厂内各类混凝土生产需用的骨料堆场,均应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确保骨料堆置于库房之中。 4、距离居民区、学校≤15m的一侧应增设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及其他降噪措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安全质量规范和标准。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2010年623号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0〕62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日常监管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二、加强监理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监管 (二)实行监理企业资质达标动态检查制度。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三)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或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总监理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有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驶职责和权力,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四)实行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本市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包括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和项目安全监理员: 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是由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经业务培训,持有监理员证书,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项目安全监理员由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持有安全监理员证书的,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企业应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五)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综合评价制度。企业和个人电子版《诚信手册》动态记录监理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各类行为信息和诚信信息。对在沪监理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评定、升级、增项以及招投标等管理的依据。信用记录标准和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加强监理招投标行为监管 (六)实行招标核费制度。工程监理项目评标办法制定应将监理大纲、人员配备、监理单位的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度和提供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主要因素,监理费报价不列入评标办法,监理费应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标准确定。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

关于本市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沪建管【2014】1083号) (1)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沪建管〔2014〕10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 号)、《上海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意见》(﹝2014﹞827号)的要求,现将本市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见附件1),并明确本单位项目责任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办理现场踏勘申请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6),并连同授权书,书面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市、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管理权限,应尽快督促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补签授权书、承诺书。补签后,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登入市建筑建材网站录入相关信息。补签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书面报工程受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及时到建设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应重新签署承诺书,连同授权书,书面报受监工程监督机构备案。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五、建设单位应敦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单位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永久性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单位工程名称,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和五个项目责任人姓名。 (三)永久性标牌的材质应采用耐久性材料,宽度不小于600mm,高度不小于500mm。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安装位置和方法。永久性标牌由建设单位制作,施工单位安装,安装位置和方法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监理单位应对永 —5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 作的通知 沪建交〔2009〕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操作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和周边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工种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的工种。 凡未列入上述工种范围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其办证或换发证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二、组织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和理论技能考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和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实施监管。 三、领证对象 (一)申请领证。凡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施工现场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又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应工种应知应会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盖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专用印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 (二)凭证领证。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凡已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操作的,可凭证直接领取《操作资格证书》。凭证领证期限,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逾期者须加试建设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理论,合格者按凭证领证要求办理。 四、考核内容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1.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静态交通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85号令)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基本原则 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总量控制、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区域停车设施供需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适当缓解“停车难”矛盾。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设

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规范标准设置,安排人员管理。 二、明确设置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 1、断头路或四快二慢(含)车道以下,且交通流量较低的,没有固定机非、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2、城市道路人行道较宽的,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3、居民住宅区、医院、旅游景点、商业设施等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在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4、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道,可以在流量较低的时段,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5、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的非主要道路,在接送学生、幼儿时段,可以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点,允许短时停车。 (二)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应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 1、车行道不足7米的单行道或车行道不足9米的双向通行道路。 2、敏感目标所在道路。 3、四快二慢车道以上,有固定机非、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 (三)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设置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道路停车场原则上采取单侧停车的方式。 2、设置道路停车场后,非机动车道宽度小于1.5米时,不分隔机非车道。 3、每处道路停车场总泊位数不少于8个。 4、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妨碍行人过街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 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沪环规[2017]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03 【实施日期】2017.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环规〔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2月3日附件 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 Ⅰ目的 1.1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Ⅱ定义 2.1本规定所称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物料存放、混凝土搅拌、码头物料装卸等过程(以下简称“施工或作业期间”)产生的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功能的仪器。 Ⅲ适用范围 3.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建工程(包括建筑工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混凝土搅拌站、易扬尘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的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Ⅳ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 •【字号】沪建交[2013]1108号 •【施行日期】2013.1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沪建交〔2013〕1108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委安委办在8月至9月期间,组织对本市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督查期间共检查了68个工地,主要检查市场管理、施工机械、防护设施、临时用电等内容,通过抽查工地,督查大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督查共开具了执法检查整改通知书40份、执法检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12份;对其中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的9家总包单位、2家分包单位、6家监理单位以及1家建设单位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单位名单附后)。同时,对涉嫌违规的项目经理9人、总监6人实施动态考核扣分。 督查评价:1)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全面贯彻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

检查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应的检查工作;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较为平稳的态势,工单位、监理单位能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管理要求,严格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辨识和监控,提高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此次督查发现:个别施工企业未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控制力度,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力度存在缺陷;个别工地安全管理失控,安全生产不容乐观。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自查等基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督查发现:部分工地对作业人员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缺少针对性内容;部分企业和工地安全自查工作流于形式,安全管理资料“格式化”、“资料化”,与现场实际不符,尤其是中心城区以外的部分工地,项目部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基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失控状态。 (二)现场带班制度执行力不强。 督查发现: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尽管现场带班制度已建立,但是施工现场执行力存在差距;从台帐记录发现,部分施工单位对制度推行认识不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未能到岗履职,并负责指导现场施工;没有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的现场带班制度。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控不力。 督查发现:有些工地不重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未能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全面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比如,有的工地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未见专项交底和专项验收,架体随意搭设与编制方案不符;部分工地使用的悬挑脚手架底部封闭不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升项目管理专业化服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投资控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具体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绿化、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协同做好相应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活动。 项目管理单位在本市从事项目管理活动前,应至少具备在国内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中承担并完成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或项目管理等任何一项业绩。项目管理单位在从事项目管理活动的同时,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同一工程的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作。 五、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并且应至少具备在国内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中承担项目负责人主持并完成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或项目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控制指标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控制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3.30 •【字号】沪建管〔2015〕198号 •【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控制指标的通知 沪建管〔2015〕198号各区县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施工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能耗和水资源消耗标准,现予以公布。

一、工程项目万元施工产值施工能源消耗控制指标 (一)居住建筑工程项目 施工能耗指标为0.0188吨标煤/万元,其中:用电指标为53KWh/万元(折合标煤为0.0159吨标煤/万元);用油(含其它能源)指标为2.3L/万元(折合标煤为0.0029吨标煤/万元)。 施工用水指标为3.8m/万元。 (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施工能耗指标为0.0212吨标煤/万元,其中:用电指标为58KWh/万元(折合标煤为0.0174吨标煤/万元);用油(含其它能源)指标为3L/万元(折合标煤为0.0038吨标煤/万元)。 施工用水指标为4m/万元。 (三)工业建筑工程 施工能耗指标为0.0174吨标煤/万元,其中:用电指标为50KWh/万元(折合标煤为0.0150吨标煤/万元);用油(含其它能源)指标为1.9L/万元(折合标煤为0.0024吨标煤/万元)。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366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沪建管联〔2015〕366号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对改善本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请结合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扬尘是本市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 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空气中有害气体的重要载体,扬尘污染严重影响本市空气质量,也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充分

认识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建设、施工、渣土运输、道路保洁等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督促指导,规范企业行为。 二、加强领导,加快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建设、环保、交通、住房保障、绿化市容、公安、水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建设、施工、材料供应、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道路保洁等单位要制定防治污染措施、完善防治设施,根据要求加快安装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落实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各区县、各部门要开展摸底调查,分类完善基础台账,建立动态更新的重点扬尘污染源清单,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整治计划、职责分工、推进措施等,并于2015年 6月20前将整治方案报市建管委和市环保局。建立和完善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作为工程招标、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现有“12345”、“12319”、“12369”热线平台和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作用,完善发现机制和解决机制,及时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 三、从严执法,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执法大检查 市环境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市建设、环保、交通、住房保障、绿化市容、公安、水务等各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推动本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执法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扬尘污染防治执法监管体系,并对区县开展的扬尘污染防治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定期联合执法,开展典型案例剖析,曝光各类严重扬尘污染行为。 各区县政府负责领导、组织、推动本区域的扬尘监管执法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和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区县各部门、街道镇和企业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和检查执法中的责任。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监管网格,将监管任务落实到项目和责任人。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扬尘污染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速进行处罚。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督促有关单位立即整改;逾期不改按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期刊名称】《上海建材》 【年(卷),期】2018(0)6 【摘要】沪住建规范[20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水平和质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落实《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9-12) 【作者】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支持餐厨废弃油脂制生物柴油推广应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无 4.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沪建交[2013]1388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 (沪建交〔2013〕1388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认真解决城市管理领涉及群众利益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营造和谐社会良好氛围,现决定近期开展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一)隶属市或区重大工程的施工噪声由市重大办或区重大办负责监督治理,相关的安质监受监部门协助治理。 (二)建筑、装饰、安装及其它属市立项和受监工程的施工噪声,由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监督治理;区立项和受监工程由区安质监站负责监督治理。 (三)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管线工程施工噪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路政局或区市政署负责监督治理,市相关专业安质监站协助治理。 (四)拆房工程施工噪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拆房办或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拆房办负责监督治理。 (五)管委会管辖的工程施工噪声,由管委会负责监督治理。 (六)水利、绿化、港口等专业性工程施工噪声,由各对应委办局及专业安质监站负责监督治理。

以绿色环保为引领进一步提高上海市散装水泥发展水平

以绿色环保为引领进一步提高上海市散装水泥发展水平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期刊名称】《散装水泥》 【年(卷),期】2018(000)004 【总页数】3页(P13-15) 【作者】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上海市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在国家商务部的指导下,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以绿色环保为引领,以“禁现”、清洁生产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包装水泥、禁止搅拌混凝土、禁止搅拌砂浆工作要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本市散装水泥发展水平。目前,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已全面实施禁止使用包装水泥、禁止搅拌混凝土、禁止搅拌砂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水泥散装率达到95%左右,干粉砂浆散装率达到85%以上,本市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一)散装水泥 2017年1~9月份,全市5家水泥生产企业共生产水泥254.86万吨,其中,散装水泥241.81万吨,散装率94.88%。 (二)预拌砂浆

2017年1~9月份,全市24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共供应预拌砂浆155.67万吨,同比减少96.08万吨,同比下降38.17%,其中,散装干粉砂浆供应量155.67万吨,同比减少95.79万吨,同比下降38.09%,干粉砂浆散装率91.16%,同比上升 2.38个百分点。2017年1~9月份,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供应量与上年同期相比下 降幅度较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受建筑工程量减少、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加快共同作用所致。 (三)预拌混凝土 2017年1~9月份,全市169家持有“备案证”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共供应预 拌混凝土3672.77万立方米,同比下降3.05%。 二、全面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包装水泥、禁止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于1997年3月17日印发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沪建建[97] 第0193号),规定从1997年4月1日起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2003年8月,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本市预拌 混凝土搅拌站和预拌砂浆、混凝土砌块、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及其他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包装水泥,本市所有城镇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包装水泥。2007年9月,上海市被国家列为第一批“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城市,上海市的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重心从原来的施工现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转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为此,2007年12月,市建设交通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 合印发了《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6.14 •【字号】沪建交[2012]645号 •【施行日期】2012.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 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2012〕6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的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确保在建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坑工程 (一)建设单位是基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基坑工程发包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和有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围护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情况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

(二)开挖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基坑应由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坑工程围护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对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还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并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基坑工程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设计人员应驻现场工作。 (三)基坑工程施工可由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也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总包单位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包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围护墙施工、挖土、降水、支撑、基础底板浇筑和拆撑回筑等),并报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专项评审通过的方案施工。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原围护设计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提出,由建设单位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研究解决。 建设单位组织基坑工程开挖前条件验收时,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现场施工设备、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和监测方案、评审意见等进行检测和检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基坑开挖令。 (四)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对基坑工程的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人员应加强对审核通过的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并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下达监理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同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也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样板工程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样板工程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1.14 •【字号】沪建交[2014]40号 •【施行日期】2014.01.1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样板工程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 (沪建交〔2014〕40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和《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规范》(DG/TJ08-2129-2013),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管理,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样板工程考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裴晓市建设交通委副巡视员 副组长: 朱建纲市建设交通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黄忠辉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高志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组员: 潘延平市建设交通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辛达帆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张德明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副站长 闫松川中建总公司驻沪办建管处处长 王怀江苏省驻沪办建管处处长 林刚浙江省驻沪办建管处副处长 王宝海市绿色建筑协会常委副秘书长 周之峰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薛强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潘平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站长 陆国华闵行区建筑建材业管理署书记 曹建忠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副处长 周隽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总经理 考核领导小组职责:领导、组织本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样板工程考核工作,审议考核办法,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听取绿色施工样板工程创建的检查评价报告,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审定“绿色施工样板工程”和推荐上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等工作。 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样板工程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市建设交通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 潘延平市建设交通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副主任: 辛达帆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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