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

1.1 总体要求

建设项目: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须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已建项目:尽量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1.2 具体要求

a) 产生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不设置非生产用房。

b) 工作场所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产生高噪声的车间与低噪声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有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c)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散发有害物和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包括办公室、厨房、食堂、托儿所、俱乐部、宿舍及体育场所等)布置在当地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将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二者之间。

d)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e)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如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则将其安装在多层厂房的

底层。对振幅大、功率大的生产设备应设计隔振措施。

f)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废水排放管道禁止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若需通过时,必须严格密闭,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汽逸散至室内。

g)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

h) 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

i)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j)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k) 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规定的接触限值的要求。

l)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m)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

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1.2m。

n) 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o) 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有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

p) 噪声与振动强度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措施。

q)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4.2 任何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均

要求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3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举例:三氯乙烯使用岗位应设置独立操作间,电镀厂挂件岗位与电镀岗位分开。

1.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5 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配置报警装置。

1.6 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

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1.8 高毒作业设置淋浴间、更衣室、物品存放专用间。

1.9 设置女工冲洗室。

1.10 建立工作场所管理档案。

5监督检查

2.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如每个季度或每个月)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审批;

2.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收集本规范实施过程中的发现问题以及不符合项目,提出纠正或预防措施,报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新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 1.1 总体要求 建设项目: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须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已建项目:尽量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1.2 具体要求 a) 产生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不设置非生产用房。 b) 工作场所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产生高噪声的车间与低噪声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有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c)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散发有害物和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包括办公室、厨房、食堂、托儿所、俱乐部、宿舍及体育场所等)布置在当地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将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二者之间。 d)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e)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如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则将其安装在多层厂房的

底层。对振幅大、功率大的生产设备应设计隔振措施。 f)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废水排放管道禁止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若需通过时,必须严格密闭,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汽逸散至室内。 g)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 h) 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 i)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j)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k) 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规定的接触限值的要求。 l)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m)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

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篇)

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实践_______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是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有效之举。为此劳动者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不认真学习和接受培训,应当对其教育。 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4.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 5.在严重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预防措施的警示牌。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6.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如实告诉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7.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8.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尊重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9.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 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11.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要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12.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____公司主要职业危害是粉尘、炮烟、噪音,工作点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通风防尘:及时排除生产场所粉尘、炮烟,并注意不引起二次扬尘。 (2)湿式作业:采用湿式凿岩喷雾洒水。 (3)采用伏化爆破参数的方法爆破,降低爆破产尘量。 (4)铲装作业时先向爆堆喷雾洒水和高压注水,铲装过程中向铲斗和铲装场地喷雾洒水。 (5)球磨操作人员尽可能在密闭操作室内,减少噪音危害。 (6)个体防护:给职工发放防尘口罩、耳塞。

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工作场所管理

职业卫生工作场所管理 前言 职业卫生工作场所管理是指将识别、评估、控制、预防和防止工作场所危害因素对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影响,并建立可持续的职业卫生管理系统。其目的是通过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措施,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和有保障的工作环境。职业卫生管理不仅可以改善生产效率,还能够促进员工健康和幸福,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职业卫生工作场所管理的重要性 1.保障员工健康 职业卫生工作场所管理主要是为了预防和减少可能对员工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通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2.提高生产效率 有良好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生产力和生产效率。通过减少工作场所中的不必要干扰因素,可以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舒适感和满意度。 3.降低企业成本 职业病和职业伤害在发生后,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负担和法律责任。这些费用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高昂的,并且可以通过制定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计划来避免这些不必要的损失。

职业卫生工作场所管理措施 要落实好职业卫生工作场所管理,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危险因素识别 首先要识别职业卫生工作场所中的各个危险因素,明确所存在的问题,细致的记录能有助于监管工作和后续应对工作。它可以有效地确 定企业的风险,制定适当的措施和管理方案。通过风险评估,可以避 免工人在受到健康危害的同时无法及时意识到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2.危险因素评估 危险因素评估是通过定量和定性评估方法,对较大危险源、重点易 受损人群,派生的小的隐患点等进行定量、定性评价、定量识别和预测,从而识别企业的危险源,评估危害程度,以及对危害的程度评价。 3.危险因素控制 通过进行有效的工程措施管理和行政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危 险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危害。例如,控制适当的噪音、防护呼吸器等, 以减少员工受到危险因素的影响。 4.员工健康监测 为了确保员工身体健康,要及时对职业病受害者的身体情况进行监测。在工作场所中应设置合适的职业病监测设备,并建立相应的监测 和记录程序,对员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进行监测和识别。 5.危险因素预防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 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而导致的病变或健康损害,它是由特定职业环境、职业活动和职业接触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危害防治法》,工作场所管理者有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危害。 首先,工作场所管理者应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他们应了解职业病的危害性、发展趋势以及预防措施,并将这些知识传达给工作场所的职工。通过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应对能力,使他们能够主动保护自己的健康。 其次,工作场所管理者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监测体系和台账,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并记录在案。他们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测计划,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职工,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三,工作场所管理者要制定和实施各项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包括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和管理措施等。工程控制措施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排放控制和工作环境的改善,如使用低毒、低害、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减少职工暴露于危害因素的机会。个体防护措施主要是通过使用防护用品和设施来降低职工对危害因素的暴露,如戴口罩、戴手套、穿防护服等。管理措施主要是

通过制定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和培训,确保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此外,工作场所管理者还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来进行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他们要为职工提供定期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疑似病例,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疗和康复。 最后,工作场所管理者要加强对职业病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预警和应急机制,及时响应预警信号,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对。他们要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估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工作场所的健康环境。 总之,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只有工作场所管理者充分认识到职业病的危害性,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 职业病是指由于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而导致的工作人员患上的一类职业性疾病。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在工作场所中的危害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措施,对工作场所中可能的职业病危害源进行监测、评估、控制和预防,保护和改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减少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下面,本文将从职业病危害的特点、管理原则和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职业病危害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职业病危害的暴露具有特异性。不同的职业病危害源对工作人员的危害程度和表现形式不一样。其次,职业病危害的潜伏期较长。一些职业病患者在长时间工作后才发现患病。再次,职业病危害具有累积性和积累性。工作人员长时间暴露于某种危害源下,可能会导致健康状况逐渐恶化,甚至患上严重的职业病。最后,职业病危害的慢性化。一些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比较缓慢,不易被察觉。 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预防为主。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及早发现职业病的危害源并进行控制,避免职业病的发生。其次,全员参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需要全员参与,包括管理者、从业人员等,大家共同努

力,共同防范。再次,科学合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管理。最后,监督评估。通过监测、评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通过对工作场所的危害源进行评估,了解职业病的种类、病例发生情况等,为采取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其次,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和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的措施。再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通过对工作场所的空气、水、土壤等进行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危害的情况,为管理提供数据支持。最后,加强职业病危害的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培训、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增强他们的防范意识。 为了有效地管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提供技术支持。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措施,并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的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意识,主动参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的活动。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 引言 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定计划,职业病危害防治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职业病防治的过程中,作业场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主要介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旨在帮助各类企业制定适合自己行业的作业场所管理制度,从而有效避免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2.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的意义 在企业的工作场所,员工们为了完成日常工作,会在一些不同的环境下工作。这些环境可能包括高温、低温、高空、深海、爆炸危险区等等。 但同时,这些工作环境也会给员工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小的危害。例如,长时间的工作在高温环境下可能引发中暑、脱水等症状;而在深海工作则可能因缺氧、高压等原因导致头痛、恶心等不适。这些不适会影响到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身体健康,也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发生。 因此,对于任何一个企业而言,在作业场所中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些管理制度不仅可以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还可以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3.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的内容 制定作业场所管理制度需要注意一下几点内容: 3.1 环境和设施 作为一个安全的工作场所,环境和设施必须得到充分的考虑。 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适宜的工作场所,并要求员工做好场内环境的清洁和维护工作。 针对不同的作业场所,企业还应该按照规定配备对应的设施,如安全帽、防护设备等。为员工提供安全设施可以保险员工在工作中不会受到意外伤害。 3.2 知识管理 作业场所也应该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只有通过对员工的培训才能让员工了解工作场所的安全知识,掌握使用防护设备的方法,自觉维护场所的安全。 另外,企业还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3.3 岗位分级管理 为了有效规范岗位的操作管理,企业还要规定员工工作的岗位安全等级和对应的防范要求,实行分级管理。 据不同的安全级别要求,制定岗位分级标准,严格管理工作人员在环境中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操作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活动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管理、绩效评估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推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保护制度,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职业卫生素养。 第六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类管理、专业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条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八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职业卫生保护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当进行职业卫生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第十条职业卫生评价应当包括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

危害评估、工作场所环境监测等内容。 第十一条工作场所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个人防护措施等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 第十二条工人从事易产生职业病的作业需要经过健康检查,并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三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预防职业病的机制,完善职业病预防与控制体系。 第十四条工作场所应当制定职业卫生防护标准和职业病防治规定,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急救体系,处理职业卫生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事件。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级管理,设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监督计划和监督方案。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职业卫生检测、监测,审核申请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监护计划。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工作场所依法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与监测方案》、落实《职业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建立《职业病诊断报告卡》、配备防护用品等。 第二十一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实施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场所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职业卫生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 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 用的容许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GBZ2.1、 GBZ2.2的要求。 2生产布局合理生产布局应按照GBZ1的规定,尽量考虑机械化、自 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 的防护措施。生产布局应包括总体布局和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的布局。 总体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厂房或车间时,应重 点考虑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 设施,噪声声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与其 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厂房为多层建筑物竖向 布置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 噪声与和振动较强的设备应放置在底层;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能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 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 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 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 3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 毒性大的作业与毒性小的作业应隔开,无毒的作业和有毒的作业应隔开;

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逸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 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无毒和有毒作业的分开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业密闭化、管道化,或者 将有毒作业局限在某个独立的操作间,并采取通风净化的方式将有毒气体 排出。 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可能发 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物质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 作用强和(或)危害大的,或者短时间接触可能产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 可逆的组织损伤、麻醉作用足以增加可能的意外伤害、影响自救能力并降 低工作效率的物质。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物品目录》及GBZ2.1。 上述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 到位,有人负责,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 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现 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 式呼吸器、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 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

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 什么是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实施、监督 和完善的一种制度。各种工作场所都可能存在职业危害,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需要建立相应的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 实施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达到以下目的和意义: 1.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降低职业危害对员工的危害程度。 3.预防和控制职业疾病的发生。 4.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5.保证企业的稳定和长远发展。 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的内容及要点 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要点: 岗位筛选和管理 企业应该对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和岗位进行筛选,并搭建相应的管理体系。同时 要对在这些岗位上的员工提供相应的健康保障。 职业危害因素评价 企业应该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物质和因素进行评估,定期进行监测,保证职 业危害在合理的范围内控制。在日常工作中,要建立工作和生产的检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排除工作中的危险因素。 职业健康监护 企业应该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高危岗位员工实施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是工作场所职业健康防护的重要手段,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 职业危害防护 应该定期开展职业危害防护技术交底,对员工进行专业化的防护培训,推广职 业危害的防护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工作安全与健康教育 企业应该定期开展工作安全与健康教育,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员工对职业 危害的认识和预防意识,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率。 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实施的重要性 实施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对企业和员工都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企业来说,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降低职业危害对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其次,对员工来说,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参与度。 总结 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是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体系。企业应该落实职业 危害场所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评估和监测,并对员工进行健康保障和培训教育,保证员工在工作中处于良好的职业健康状态。同时,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 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 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 2020年12月31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 2020年12月31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2023-04-27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防止、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行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用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重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涉及下列重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防止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20 来源: 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5 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 马晓伟 2020年12月31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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