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的管理,现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的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行为,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评审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机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

第三条

有关机构应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申请,经审查认定资格并领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成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的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资格管理机关),负责统一认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颁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证书,并确定评审业务范围。

第五条

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评审业务人员中,矿产储量评估师不少于3人;

(三)在评审机构执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中,必须有地质勘查专业人员;

(四)依附于其他中介组织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应在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评审部门;

(五)经考核,具有独立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能力;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应向资格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二)法人证明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机构与评审业务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矿产储量评估师及业务人员清单(含姓名、姓别、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工作简历等内容)、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职称证书、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培训结业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六)机构章程;

(七)机构内部设置情况及管理制度;

(八)资格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通过资格审查认定的,由资格管理机关颁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

第八条

依法取得评审机构资格证书的评审机构,可在确定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

第九条

评审机构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有关标准、规定;

(二)评审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

(三)对评审委托单位和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机构诚实、守信;

(四)不与评审委托人、评审结果认定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

(五)不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六)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与评审委托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并有完善的评审资料档案保管制度。

第十条

评审机构中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人员须保证每年有30%的业务人员接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继续教育培训。每个业务人员的培训周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的评审收费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有变动的,应在30日内报告资格管理机关,并申请换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资格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审工作报告,如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开展情况、评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变动情况等,接受资格管理机关的年检。

资格管理机关每年可抽查一定数量的评审机构的从业情况。抽查的内容包括核查评审业务人员状况、考察评审过程和走访评审委托人。评审机构应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配合抽查。

第十四条

资格管理机关统一公告经资格认定的评审机构名单和年检情况。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评审工作报告的,在年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活动中有违反要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为年检设置障碍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的,资格管理机关将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资格管理机关取消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

(一)因其业务人员等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二)连续2年未通过年检的或未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

(三)有30%以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未被认定的;

(四)严重违反矿产资源储量评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或由于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机关认定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或者与评审委托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资格管理机构认为不再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的评审机构,一年内资格管理机关不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不得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借给他人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活动。

矿产储量评估师不得同时与两个以上评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遗失的,由评审机构登报声明作废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资格管理机关申请补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资格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有关的指标解释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有关的指标解释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有关的指标解释 1.储量 指基础储量中的经济可采部分。在预可行性研究或编制年度采掘计划当时,经过了对经济、开采、选冶、环境、法律、市场、社会和政府等诸因素的研究及相应的,修改,结果表明在当时是经济可采或已经开采的部分。用扣除了设计、采矿损失的可实际开采数量表述,依据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阶段不同,又可分为可采储量(111)和预可采储量(121和122)三种类型。 1)可采储量 (111) ——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是在已按勘探阶段要求加密工程的地段;在三维空间上详细圈定了矿体,肯定了矿体的连续性;详细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并有相应的矿石加工选冶试验成果;已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包括对经济、开采、选冶、环境、法律、市场、社会和政府等诸因素的研究及相应的修改,证实其在计算的当时开采是经济的;所计算的可采储量及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高。 2)预可采储量(121)——指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是在已达到勘探阶段要求加密工程的地段;在三维空间上详细圈定了矿体,肯定了矿体的连续性;详细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并有相应的矿石加工选冶试验成果;但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表明当时开采是经济的;所计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高而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3)预可采储量(122)——指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是在已达到详查阶段工作程度要求的地段;基本上圈定了矿体的三维形态,能够较有把握地确定矿体的连续性;基本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提供了矿石加工选冶性能条件试验的成果(对于工艺流程成熟的易选矿石,也可以类比利用同类型矿山的试验成果);其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开采是经济的;所计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较高而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2.基础储量 指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它能满足现行采矿和生产所需的指标要求(包括品位、质量、厚度、开采技术条件等);是经详查、勘探所获控制的、探明的并通过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认为属于经济的、边际经济的部分,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基础储量可分为以下6种类型。 1)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它所达到的勘探阶段、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评价阶段及经济意义的分类同“可采储量(111)”所述,与其唯一的差别仅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来表述的。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示范文本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申报单位:单位名称:________(探矿权人或采矿权 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评审机构:单位名称:____(具有法人资格的评审机 构)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及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双方就___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 评审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1.评审工作内容:包括主报告__份,附件__份,附 图、附表__册。 2.评审时间。

3.评审地点。 4.评审方式。 5.评审组专家组成。 6.评审工作组织与分工:主要包括评审工作的安排;对评审工作的协调配合;评审工作结束后认定工作办理等。 7.评审费用:费用总额,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 8.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或对协议条款有争议的,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协商办理。违反《矿产资源储量评申认定办法》的协议条款无效。 申报单位签字,单位印章____ 评审机构签字,单位印章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能源行业管理大全-中国主要矿产资源简况

中国主要矿产资源简况 新中国成例50年来,开展了大规模矿产地质勘察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现已发现的矿产有168种,探明有一定数量的矿产有153种,其中能源矿产8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88种,水气矿产3种,探明储量潜在价值仅次于美国和原苏联,居世界第三位,是世界上矿产资源最丰富、矿种齐全配套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 1、能源矿产能源矿产是我国矿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石油、天然气在世界和中国的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分别为93%和95%左右。由于矿物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占有主导地位,因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 中国能源矿产资源种类齐全、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已知探明储量的能源矿产有煤、石油、天然气、油页岩、铀、钍、地热等8种。 中国煤炭资源相当丰富,据地质工作者对煤炭资源进行远景调查结果,在距地表以下2000米深以内的地壳表层范围内,预测煤炭资源远景总量达50592亿吨。到1996年底止,探明储量的矿区5345处保有储量总量10025亿吨。我国保有储量总量中的精查储量2299

亿吨,与世界探明可采储量相比,中国煤炭储量位于独联体、美国之后,据世界第三位。 石油是工业的血液,是现代工业文明的基础,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能源之一。20世纪石油工业的迅速发展与国家战略、全球政治、经济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世界经济、国家关系和人们生活水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是石油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分布比较广泛,在32个油区探明地质储量有181.4亿吨。据美国《Oil &Gas》1997年报道,世界石油剩余探明可采储量1390亿吨,中国1997年公布的剩余探明可采储量22.41亿吨,居世界第11位。全国共有盆地319个,据对其中145个盆地估算,资源量达930亿吨;其中,以证实有油田存在的有24个盆地,拥有资源量758.9亿吨,占总资源量的84.48%;已发现有油气的盆地有42个,拥有资源量75.66亿吨,占总资源量的7.39%。 天然气(包括沼气)是重要能源矿产资源之一,也是国内外很有发展前景的一种清洁能源。中国天然气资源相当广泛,在石油盆地和煤盆地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产出。资源量也比较丰富,专家预测我国天然气资源量约有70万亿立方米(煤层气约占一半)。截止1996年底,我国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0.7060万亿立方米,世界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143.95万亿立方米,中国约居世界第21位。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核实工作的重点 1、对新增探、采矿的坑道、钻孔等工程,均应进行编录,研究矿层厚度等特征及其变化。按样品采集要求,用较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加密的间距,对坑、钻、开采范围内矿层进行采样,控制矿层厚度及矿石质量。 2、采空区必须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 3、对于改变矿床工业指标或采用不同于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改变开采对象、改变矿产工业用途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业指标论证,并对照相应矿种的行业标准确定勘查程度,估算资源储量。已生产矿山,要按原工业指标和新工业指标分别估算资源储量。 4、开采技术条件的评价应将矿床开采后开采技术条件发生的变化作为工作重点。 二、核实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 1、现场调查阶段 (1)对核实工作范围和勘查工作(或前一次核实工作)范围的叠合情况不清楚。 (2)对新增探、采矿的坑道、钻孔等工程未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录、采样。 (3)对采空区边界的勘定不准确或不全面。 (4)对矿区内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的利用不充分,未用全仪器

法对采、探矿工程进行实测。 2、报告编写阶段 (1)对矿区内探、采矿工程分布及其对矿体的控制情况叙述不清;对历次勘探、核实工作的成果及其可靠程度研究不够。 (2)对矿山设计、开采和资源利用情况及开采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未予说明。 (3)对勘查期间矿石加工技术试验种类、采样种类、选矿方法、试验流程和成果、推荐工艺流程等内容介绍的比较详细,而对矿山生产选矿实际工艺流程、历年选矿(加工)成果(包括:矿石入选品位,精矿、尾矿品位、产率、回收率或物性指标等)的介绍比较简单。 (4)对矿床勘查阶段工作方法、手段以及工程布置原则与矿山开采阶段工作方法、手段以及工程布置原则混淆不清,从而对实际工程控制间距的认识不够全面,直接导致资源储量类别的划分混乱。 (5)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研究没有结合委托方提供的矿山开发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总利润、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等进行,而是纯理论的推算。 三、资源储量估算应该注意的事项 1、要明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对象。叙述资源储量估算的范围(综合矿体分布的拐点并编号及其坐标、埋藏深度)、具体矿种和矿体(层)号;开采矿区已设置采矿权的,应分采矿许可证内、证外(或设计范围内、外)等。 2、要确定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要说明本次资源储量估算所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有关要求 一、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提供材料要求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2份); (二)申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份); (三)报告编写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份); (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业权设置方案、整合方案等)复印件(2份); (五)勘查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或矿业权设置范围、整合范围等)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2份); (六)报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七)负责坐标转换单位的测绘资质复印件(2份); (八)矿产资源储量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包括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类。电子版1套(不含地形地质图等涉密资料,用MAPGIS成图的,应提供字库和系统库),纸介质最低数量要求见下表: 提交送审报告资料的基本数量要求

(九)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对工业指标进行论证的提供)(2份); (十)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先期开采地段说明(煤炭勘探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依据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供)(2份); (十一)最近一次报告的备案证明(审批、认定文件)(2份); (十二)非正在生产矿山提交基础储量的,应提供(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若经审查、核准,还应提供审查、核准文件(1份); (十三)上市融资证明材料(以上市融资为评审目的的报告提供),包括董事会决议、证券公司证明、上市主体向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认可×××报告评审结果的函”、“关于同意上市主体将我公司×××矿业权纳入上市融资资产的函”(上市主体非矿业权人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上市的证明(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占有股份的提供)(各2份); (十四)根据具体报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有关材料格式要求

加强矿政管理 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水平

加强矿政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水平 根河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8月23日) 尊敬的自治区检查组各位领导: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区矿山储量监测年报和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内国土资电发〔2011〕69号)精神和具体要求,现就我市矿山储量检测和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做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自发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内国土资发〔2004〕124号),特别是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等规定以来,我市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在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下,以瞄准着力点、再上新台阶为目标,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使储量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社会及矿山企业对储量和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科学、节约、合理利用资源,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意识进一步增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出现了新局面。 一、抓整改、促提高,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我市现有各类矿山4个,其中金属矿山2个,非金属矿山2个,自治区级发证的2个,市级发证2个。按照国土资

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要求,我市认真加强了规范资源储量管理,做好储量报告和评审、备案、登记工作,对矿山企业办证、换证、年检、储量把好第一关,做到对没有提交正规地质报告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受理上报年检和换、发采矿证工作。 二、加强领导,广泛宣传 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是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性好转的迫切需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摸清矿山企业每年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为监督矿山企业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开展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对我市的矿山企业建立资源储量动态台帐,完善矿山企业占用资源储量审核、消耗和损失资源储量报销、闭坑资源储量注销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对矿山企业的不断宣传,使矿山企业充分认识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储量管理工作,促进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 三、加强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为了保证该项工作落到实处,自去年以来我局对矿山储量管理工作集中进行了多次检查:一是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检查验收时一并检查,二是结合矿山企业年检时一并检查。三是定期对企业开采及储量消耗情况进行巡查,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8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8.1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依据 8.1.1 地质可靠程度 8.1.1.1 预测的: 是指对具有矿化潜力较大地区经过预查得出的结果。在具有初步的数据并能与地质特征相似的已知矿床类比时,才能估算出预测的资源量。 8.1.1.2 推断的: 是指对普查区按照普查的精度大致查明矿产的地质特征以及矿体(点)的展布特征、品位、质量等,也包括那些由地质可靠程度较高的基础储量或资源量外推的部分。矿体的连续性是推断的。矿产资源数量的估算所依据的数据有限,可信度较低。 8.1.1.3 控制的: 是指对矿区的一定范围依照详查的精度基本查明了矿床的主要地质特征、矿体的形态、产状、规模、矿石质量、品位及开采技术条件,矿体的连续性基本确定,矿产资源数量的估算所依据的数据较多,可信度较高。 8.1.1.4 探明的: 是指在矿区的勘探范围依照勘探的精度详细查明了矿床的地质特征、矿体的形态、产状、规模、矿石质量、品位及开采技术条件,矿体的连续性已确定,矿产资源数量估算所依据的数据详尽,可信度高。 8.1.2 经济意义 8.1.2.1 经济的: 其数量和质量是依据符合市场价格确定的生产指标估算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开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等其他条件也允许,即每年开采矿产品的平均价值能足以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或在政府补贴和(或)其他扶持措施条件下,开发是可能的。 8.1.2.2 边际经济的: 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只有在将来由于技术、经济、环境等条件的改善或政府给予其他扶持的条件下才可变成经济的。 8.1.2.3 次边际经济的: 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时,开采是不经济的或技术上不可行,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技术进步,使成本降低后方能变为经济的。 8.1.2.4 内蕴经济的: 仅通过概略研究做了相应的投资机会评价,未做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由于不确定因素多,无法区分其是经济的、边际经济的,还是次边际经济的。 8.2 矿产资源/储量类型(附录A) 8.2.1 储量 8.2.1.1 可采储量(111): 是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是指在已按勘探阶段要求加密工程的地段,在三维空间上详细圈定了矿体,肯定了矿体的连续性,详细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并有相应的矿石加工选冶试验成果,已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包括对开采、选冶、经济、市场、法律、环境、社会和政府因素的研究及相应的修改,证实其在计算的当时开采是经济的。估算的可采储量和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高。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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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申报单位:单位名称:________(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评审机构:单位名称:____(具有法人资格的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双方就___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1.评审工作内容:包括主报告__份,附件__份,附图、附表__册。 2.评审时间。 3.评审地点。 4.评审方式。 5.评审组专家组成。 6.评审工作组织与分工:主要包括评审工作的安排;对评审工作的协调配合;评审工作结束后认定工作办理等。 7.评审费用:费用总额,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 8.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或对协议条款有争议的,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协商办理。违反《矿产资源储量评申认定办法》的协议条款无效。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共20页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 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

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 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 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 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2.开采(或采空)范围测量工作 应用仪器或半仪器法实测,以正确圈定范围。 3.编录与采样 对新增探、采矿的坑道、钻孔等工程,均应进行编录,研究矿层厚度等特征及其变化。按样品采集要求,用较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加密的间距,对坑、钻、开采范围内矿层进行采样,控制矿层厚度及矿石质量。 4.采空区、压覆区的核实 采空区必须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压覆资源储量估算必须有批准文件为依据,对未经批准的事实压覆,应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按有关规范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资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资料 一、必需报送的材料 (一)评审备案申请函。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安排表。 (三)评审意见书及其附件。 (四)评估师及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 (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六)申报单位及报告编制单位对相关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七)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八)报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正本复印件。 (九)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 (十)报告修改情况对照表。 (十一)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十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数据填报内容(电子版)。 二、有下列情形,还应报送的材料 (一)评审目的为上市融资的,还应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1.董事会决议,矿业权人出具的同意函等上市文件证明。 2.证券机构上市的文件。 3.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

(二)非首次提交评审的,还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最近一次备案证明复印件。 2.本次估算范围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含拐点坐标)。 (三)采用非一般工业指标或变更工业指标的,还应报送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及主管单位关于指标的批复。 (四)油气矿产的,大型以上油气藏的评审备案材料还应报送现场调查报告。 (五)其他特定情况下,还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基础储量、储量估算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关范围叠合图。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或整合方案。 3.煤矿首采地段设置说明等其它材料。 附件2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报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请函。 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纸质5份。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文字部分)原件或复印件。 五、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3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报资料 一、必需报送的材料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6号)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00七年二月六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 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 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 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2.开采(或采空)范围测量工作 应用仪器或半仪器法实测,以正确圈定范围。 3.编录与采样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历史沿革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历史沿革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地矿行业的科学化管理、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同时政府制定规划政策也要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是掌握资源的家底,保证矿业经济的稳定发展。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储量管理一直是一直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加快,勘查技 术手段也不断提高,矿业市场越来越多元化,矿政管理面临的严峻的挑战。 本文主要通过文献法,矿山企业实地调研听取意见等方法获取资料,期间搜集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以及企业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文件,通过对比分析深入研究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历史变革。同时论文依托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程》的研究项目,广泛听取了专家在储量管理工作中的宝贵经验,以及对当前储量管理工作的看法。本文通过研究储量管理的发展历程,将矿业管理分为几个不同阶段。其中主要介绍了我国在储量评审和登记方面的发展概况。 从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成立,开始对储量进行规范管理以来,我国储量管理已经有六十余年的历史,在这期间,我国的矿产储量管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审批制度先是转变为评审认定制度,再之后是评审备案制度。反映了我国储量管理不断改革发展,精简政府职能的需求。同时还要现今的确权登记制度,反应了我国储量管理一步一步更加的科学规范化。因此本文着重研究了评审备案管理和当前的确权登记制度。 文章借助于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各地方国土资源厅出台的储量管理文件、法律法规等文本,以及各矿山企业施行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同时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深入研究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变革的每个阶段中,不同阶段的历史背景意义,我国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不同时间段政府职能的转变和需求,包括矿山企业和市场的诉求等。针对长期的储量管理的做简要的分析,为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能够有良好的管理体系提供相应的参考建议。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基本公式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基本公式 一、矿体厚度计算 1、单工程矿体厚度 a 、真厚度m : m =L(sinα·sinβ·cosγ±cosα·cos β) 或 m =L(cosθsinβcos γ±sinθcosβ) 式中: m ——矿体真厚度; L ——在工程中测量的矿体假厚度; β——矿体倾角; α——切穿矿体时工程的天顶角(工程与铅垂线的夹角); θ——工程切穿矿体时的倾角或坡度(工程与水平线的夹角)。 γ——工程方位角与矿体倾斜方向的夹角。 注:上列两式中,凡工程倾斜方向与矿体倾斜方向相反时,此处用“+”号,反之用“-”号。 b 、水平厚度m s : m s =m/sinβ c 、铅垂厚度m v : m v = m/cosβ 2、平均厚度 a 、算术平均法 如果揭露矿体的勘探工程分布均匀、或者勘探工程分布不均匀,但其厚度变化无一定规律时,块段或矿体的平均厚度可用算术平均法计算: n m n m m m n ∑= ++= 21cp M 式中:M cp ——平均厚度; m 1、m 2……m n ——各工程控制的矿体厚度。 n ——控制工程数目。 b 、加权平均法 当厚度变化稳定并有规律的情况下,如果勘探工程不均匀时,平均厚度应用各工程控制的长度对厚度进行加权平均:

n m l l l l m l m l m n n n ∑= ++++= 212211cp M 式中L 1、L 2……L n ——各工程控制长度(相邻工程间距离各一半之和)。 二、平均品位的确定 1、单项工程平均品位计算 a 、算术平均法 在坑道、探槽或钻孔中连续取样的情况下,若样品长度相等,或不相等,但参予计算的样品较多,且样品分割长度与品位间无一定的依存关系时,应尽可能的使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平均品位: n n ∑= +++= C C C C C n 21cp 式中:C cp ——平均品位; C 1、C 2……C n ——各样品的品位; n ——样品数目。 b 、长度对品位进行加权平均 在坑道、探槽或钻孔中连续采样的情况下,若样品分割长度不等,且样品数量不多或分割长度与品位之间呈一定的依存关系时,应以取样长度对品位进行加权平均: ∑∑= ++++++= L CL L L L L C L C L C C 212211cp n n n 式中:C 1、C 2、……C n ——各个样品的品位; L 1、L 2、……L n ——各个样品的分割长度。 c 、取样点矿体厚度对品位进行加权平均 在沿脉工程中,当样品的平均品位与矿体厚度有一定的依存关系,但取样间距相等时,应用取样点矿体厚度对品位进行加权平均: ∑∑= ++++++= m m m m m m m m n n n C C C C C 212211cp 式中:C 1、C 2、……C n ——各取样点的平均品位; m 1、m 2、……m n ——各取样点的矿体厚度。 d 、取样点的控制长度对品位进行加权平均 在沿脉工程中,当矿体厚度变化很小,如果取样间距不等且品位变化较大时, 应用取样点的控制长度对品位进行加权(参照公式9-12): 式中:C 1、C 2、……C n ——各取样点的平均品位; L 1、L 2、……L n ——各取样点的矿体控制长度(相邻工程取样点间距各一半之和)。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公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第六条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困境研究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困境研究1储量动态管理存在的问题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指矿山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的储量管理动态全过程监控。储量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具体的业务工作,特别是基层储量管理的方法和途径不多,管理方法和手段单一,只注重有偿出让的形式,缺乏储量动态监管手段和行之有效的后续管理。 1.1矿山资源储量家底不清 目前的矿山储量统计主要靠企业报表,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很强,在小型矿山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矿山企业重视程度不够,走走形式,缺乏专业的地测人员,请专业测量队伍则成本较大,矿山年报(储量基础统计表)依赖矿政管理部门人员代笔较为普遍,矿政管理部门也就根据采矿权人提供的数据和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开采规模逐年递减,基本上属于统计加估计,数据的水分大,可信度低,不能反映资源的真实消耗情况,导致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管理失去可信度较高的基础数据和依据。

1.2矿政管理部门储量监管工作规范化程度不够 目前,矿政管理相关人员缺乏对矿产资源特点的认识和了解,对矿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了解掌握的不够到位,管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完整的矿区、整条矿脉进行分隔有偿出让,开采规模偏小,采矿权期限设置较短,导致大矿小开,不能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浪费严重,具有很大投机性,诱发越界越层开采;二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过程中为节省成本,很少进行实地测量,而是对1:1万地质地形图进行扫描后变换比例尺,制成矿区地质地形图;三是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或开采活动结束后,绝大多数不提交矿山闭坑报告,矿政管理部门仅凭企业注销采矿许可证申请就注销了采矿权,在市、县级矿政管理中很少有储量核算,甚至国家曾出资进行过详查、勘探工作的矿区都没有按要求提交闭坑报告,没有进行储量核算,没有对残留储量进行备案。 1.3储量监管乏力,资源浪费严重 由于对矿山企业动用矿产储量管理缺乏有效监控,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开采布置不合理、开采工艺落后以及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等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量的现象较普遍。部份矿山矿的综合开采回采率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贵州省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7〕161号)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储量评审机构: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经济意义,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地质勘查报告和核实报告。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州、地)、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受理与范围 第四条《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按审批登记颁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凡省级颁证及省级以上地勘基金出资勘查形成的《储量报告》,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由市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按颁证权限分别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储量报告》,应按附件4的要求,于每季度将储量备案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市、区、特区)负责颁证的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不进行储量审查备案。对确需审查备案的,可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查备案。 第五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受理评审备案。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受理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组织评审备案。 (一)国家出资进行的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预查、普查、详查、勘探); (二)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内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普查、详查、勘探、生产性勘探); (三)申请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普终、详终、勘探); (四)矿业权人转让应向国家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或转让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资源储量;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7.03.08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 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

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 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 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 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2.开采(或采空)范围测量工作 应用仪器或半仪器法实测,以正确圈定范围。 3.编录与采样 对新增探、采矿的坑道、钻孔等工程,均应进行编录,研究矿层厚度等特征及其变化。按样品采集要求,用较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加密的间距,对坑、钻、开采范围内矿层进行采样,控制矿层厚度及矿石质量。 4.采空区、压覆区的核实 采空区必须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压覆资源储量估算必须有批准文件为依据,对未经批准的事实压覆,应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按有关规范估算资源量。 5.样品化验与质量检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 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别 (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 备案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办理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6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三、受理及审批机构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四、办事条件 (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 (二)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 (三)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8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申请材料 (一)储量评审机构提供加盖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二)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每位专家1份); (三)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 (四)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出让矿业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 (五)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 (六)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原件1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七)不属于简单矿床的详查或勘探报告的,附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 (八)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九)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 (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 (十一)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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