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适用问题

证据规则适用问题
证据规则适用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问题研究

-----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质疑

提要: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在我国长期的民商审判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证据失权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也仅仅限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没有做出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新证据界定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我国正式的证据失权制度。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审判员,接触的都是普通百姓,面对着的是法律知识浅薄的当事人和有着根深蒂固传统司法理念的公众。《规定》设立的证据失权制度,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讲,的确是对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创新,但实践中遇到的司法难题对《规定》也提出了质疑。本文从实践中常见的案例分析入手,反思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现实国情下的适用,提出了自己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见解,认为创设一项法律制度,应当根据国情,充分考虑到社会的认同度,同社会总体的需求、价值观相吻合,获得社会广大民众的认同,符合社会主流观念,符合全民法律理念,同步于民众法律认知水平。并认为,《规定》设定的证据失权制度,同现行的诉讼制度没有完整衔接,在没有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仅靠司法解释维系一项制度,显得力不从心,也给法官出了不小的难题,造成实践中《规定》得不到充分的贯彻与落实。建议适时修订诉讼法,完善相应的诉讼法律制度,在尚未完成上述司法适度改革前,慎用证据失权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民事诉讼证据涉及的有关问题,较全面地进行了规范,其中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和新证据制度的设立,对规范当事人举证、提高审判效率和促进审判方式改革,改善法制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基层法院审理民商案件的实际,从提高司法效率、落实司法为民的角度,对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和新证据制度的具体应用提出了不同见解,以求同行赐教。

中国的老百姓信奉法院是讲理的地方,但从《规定》颁布实行后,这种观念也随之发生了转变,开始接受了法院不讲理,讲的是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观念。这是法制进步的表现,也是《规定》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是,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规定》中设计的举证时限、新证据的证据失权和制度在规范当事人举证行为的同时,也成为一些当事人恶意行使抗辩权的挡箭牌、避风港,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现有的诉讼法律体制,也为司法实践增加了难度。先看几则案例: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为乙方未能按约给付合同款项,甲方随即以乙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期限内,乙方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在审理中,乙方承认欠甲方货款的事实,只是认为数额上不符,并当庭出具了甲方出具给乙方的收款条,甲方认为超过举证时限不予质证。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的法律规定,采用了乙方提供的证据,从总额中减去已付款,判决一次性给付甲方剩余款项。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

案例二: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某银行(下称银行)与被告某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商)签订了一年期的贷款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开发商未能偿还贷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延期举证申请。庭审中,开发商对银行提供的借款合

同无异议,对银行自行打印的本息清单汇总表提出异议,认为仅此不足以证明实际欠款数额,而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显示实际还款总额和银行主张的相差上百万元。银行对此解释是,由于开发商的贷款已经逾期,微机系统自动将开发商偿还的本金转扣为利息处理,故而系统中反映出的是未还本金。银行当庭提交有关微机明细祥单,开发商认为银行证据不符合《规定》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未在举证期限内及时举证,应承担证据失权的责任。银行认为该证据事关本案事实的认定,属于涉及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请求法院采纳该证据。开发商反驳认为,根据《规定》,涉及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二是延期举证的申请,已经法院准许;三是证据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系存在客观原因;四是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考虑到采纳银行证据判决后开发商如上诉,可能会因证据问题发还重审,增加诉累,浪费审判资源,故在合议庭组织下,双方经协商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中开发商确认了银行关于欠款本息总额的主张。

案例三:建筑施工合同

甲公司为乙酒店进行酒店餐厅改造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款未形成一致意见,酒店单方委托所作的审计报告显示工程款60万元,对此审计报告甲公司无异议,但认为不是对全部工程项目的审计,并就漏审内容致函酒店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酒店给付剩余工程款。在举证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案件审理中,酒店对甲公司提供的漏审详单不予认可,认为其中内容均已包含在审计报告之中,属于重复计算,并列举出几项明显重复计算之处。甲公司认为酒店是恶意逃债,并当庭提交有其工地代表签字的施工单用于印证审计报告漏审之处,同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审计报告和漏审祥单内容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审计报告实际漏审总额。酒店认为原告提交的施工单不是新出现的证据,不符合《规定》关于新证据的规定,并指出,根据《规定》,甲公司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该份施工单证据,而在法庭开庭过程中提交证据,明显超过举证期限,且该证据又不符合"新证据"的条件,不是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生、新形成的证据,故不是新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甲公司申请司法鉴定一事,酒店认为,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以及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甲公司在证据交换时并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其在开庭时鉴定申请不符合规定,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没有采纳酒店辩解,接受了甲公司的申请,经司法鉴定,确认审计报告漏审工程款近三十万元。法院据此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上述案例集中反映出有关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和新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如果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案例一的乙方就会因此多向甲方支付货款;案例二的银行就可能遭受损失上百万元;案例三的甲公司有可能损失工程款三十万元。这些还不包括当事人提起上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规定》自2002年4月1日生效后,在审判实践中对促进当事人举证和提高审判效率起到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暴露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话粗礼不粗,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证据与每个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我国尚无统一的证据法,证据制度尚不健全,有关证据规则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虽然《规定》以较强的系统性和前瞻性规范了诉讼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引来颇多争议,其设计的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和新证据制度冲击着"实事求是"传统司法理念,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和新证据制度的核心实质上是证据失权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证据失权的相关规定,《规定》创设的证据失权制度,不仅仅是对诉讼证据制度的创新,更是对传统司法理念的挑战。《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此宣示着一种"以事实为根据"的根本性原则。虽然学者对此观点的批判也不少,但作为一

个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同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打交道的过程中,的确感到证据对于一个普通百姓是那么的重要,而《规定》对于他们又是那么的陌生和遥远,对他们以《规定》而规范诉讼行为,无疑是违背国情的,也不符合司法为民原则。

我国是一个以传统农业人口居多的农业大国,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虽然引进了许多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人们潜意识中固有的理念,法律对于一个普通百姓而言,联系最直接的无过于是打官司,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也就成为对法律的诠释了,有证据不怕打不赢官司是根深蒂固的观念,是不会轻易被说服转变的。百姓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现状,不容他们轻易的接受《规定》中的证据失权理念。全民族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系统、复杂的工程,不可能通过颁布一个法律文件得到质的转变,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活动,查明案件的客观情况的真实性在国民的潜意识中占有绝对的统领地位,《规定》创设的一些证据失权等新的诉讼证据理念,仅为法律人所熟知,而其中深奥的法学原理更是学者们的专利。这就造成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诉讼证据所形成的法律事件认识上的区别。百姓追求的是"客观真实",把案件的结果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作为衡量民事诉讼的最根本的标准;学者们追求的是"法律真实",这种在民事诉讼基本理念中的差异,直接影响着司法审判实践,

笔者并不是反对《规定》关于证据失权制度的创设,而是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规定》的过程中,当遇到实际问题时,应当从客观实际出发,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创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应作为裁判的依据,不应不加区分的教条的执行《规定》,使证据失权。

笔者认为,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在于证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诉讼之前已经发生的,审判人员不是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感性认识和直观印象,只能通过有关的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真面目。我们进行司法改革追寻的应当是公平正义,尽力实现还原事实,当有证据可以还原案件事实真面目时,为什么又要拘泥于《规定》,仅仅因为超过举证时限或者因为不符合新证据规范而使证据失权?

《规定》设计的证据失权核心体现在第34条,该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规定》在设计证据失权制度的同时,还设计了"新证据"规则,体现在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证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这一规则突破了《民事诉讼法》有关新证据的规定,也是引起证据失权的核心所在。

对于《规则》这一证据失权和新证据制度规范,笔者在实践中感到既茫然又无奈,好在有《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的规定作后可以以此对当事人证据失权的抗辩理论。

正如本文列举的案例,实践中,如果严格执行《规定》证据失权和新证据规定,势必引发众多的上诉、申诉和信访案件。

笔者认为,《规定》设计的证据失权和新证据制度,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所在,诉讼的目的就在于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既证据反映事实的本来面貌,尽量还原事实的客观真实性,《规定》确实提高了诉讼的效率,但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是公正与效率,首先是公正,其次才是效率,而非单纯追求效率。《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这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就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诉讼的本质或目的就是尽力发现事实真相,发现客观真实。只是限于证据证明力的不同,不能完全还原所有的事实真相而已。《规定》虽然颇遭非议,但作为司法工作者,还是感到《规定》的制定,对规范当事人的证据行为功不可没,只是对其中证据失权和新证据的司法理念有别样的理解。如前所述,要在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一个占总人口数量近80%由农业人口组成的国度里实行一种新的司法制度,一定要考虑到社会公众对该制度的认同度,社会认同度虽然不能作为衡量法律标准,但却是检验法律的一个尺度,法律的制定颁布如果得不到公众认同和响应,他设计的再科学规范,那一定是立法的悲哀。

我们倡导司法为民,以民为本,就是要实实在在解决老百姓关心的事,实实在在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何谈司法为民。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资源非常有限,应当提倡减少诉讼成本,减少诉讼环节,高效利用审判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创设一项法律制度,应当由相应的法律基础予以辅助和支持,《规定》设定的证据失权制度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设立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具有一定的差距,表现在证据失权制度方面尤为明显。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中,尚无完整的证据失权规范,对当事人证据行为也没有形成系统。"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为《民事诉讼法》立法解决的重要核心问题,与之配套的诉讼程序规范、完整的体现了这一立法宗旨,经过若干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这一立法宗旨符合中国国情,被社会公众所认同,社会效果得到充分体现,相关的法律理念已根植于百姓潜意识中。《规定》创设的证据失权制度,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框架,虽然通国际接轨,符合现代国际主流的法学理论,但远离了我国民众的认同,必然在应用实践中显得力不从心,也给法官出了不小的难题,造成实践中《规定》得不到充分的贯彻与落实。其中对新证据的界定,更是突破法律"查明事实,分清事实"的立法宗旨,而且《规定》并没有设计证据失权的补救制度,使得有证据可以证明而不予采用成为不争的事实,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可以查明而不查明的客观事实,这会使社会民众对法律作为保障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产生合理性怀疑。

有鉴于此,建议在实践中,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的法律规定,对此不应作扩大解释,待国民、社会认同度与立法者思想相一致时,适时修订《民事诉讼法》,健全证据制度。在尚未完成上述司法制度改革前,慎用证据失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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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春证据学期末复习题

13春证据学期末复习题

名词解释 1、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2、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3、举证责任倒置: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主张成立或否定其他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 4、传来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5、司法认知:指发炎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派出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6、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读的证据制度。 7、证明对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8、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用证据证明安监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简答题 1、在学理上,证据有哪些分类。 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简述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间接证据的特点有: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过程。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3、论述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判断。 (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其形成的过程。(2)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同案件有无关联性。(3)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4、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认可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2)推定应允许当事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把载有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确认事实的裁判文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种来使用的,应属民事诉讼证据书证之列。应当看到,这一规定对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避免审判人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和重复劳动,降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都有一定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依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仍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比如,在一方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提出异议或法院在审核证据时认为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与本庭认定的未决案件事实(以下称本案事实)有矛盾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慎重对待,以防止如果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确有错误时以之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依据可能出现一错皆错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既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又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一、对以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局限性之认识 审判实践中,以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事实依据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是时间性上的局限性 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事实与本案的法律事实之间有时间上差异。而每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均有很强的时效性。有些“事实”尽管当事人对其有疑议,但因时过境迁,往往无法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对其进行证明,可能因此而丧失了举证的机

传闻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6)

传闻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 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 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 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这就是传闻证据规则。 选项A错误。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可以认为是协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B正确。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证言必须当庭陈述,没有当庭陈述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本题中,乙没有当庭陈述,乙的证人证言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C错误。丙所作的说明是在法庭上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D错误。丁的证人证言是在法庭上陈述的,是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不属于传闻证据。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e7932052.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二是判断标准不同。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四是运用规则不同。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 ,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 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 传闻证据,根据美国法学家华尔兹教授的的表述定义是指:“在审判或听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主张的非语言行为。” 依此定义,传闻证据应当包含这样三层意思:一是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二是由在法庭上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三是作为证据被提出,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这一点尤为关键,也是诸多学者能够达成共识的地方。所以,要判断一项证据是否为传闻证据,一条比较简单的规则就是明确提出该证据的目的什么,是为了证明某人曾经说过这样的话,还是证明他所说的话是真实的。例如,证人在法庭上说:“20XX年11月15日,被告人对我说,‘上个星期我去上海出差了’。”如果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论学习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论) 第一节:举证程序规则 一、庭前证据交换规则 庭前证据交换规则,是指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相互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等意见的活动。 二、最佳证据规则 ?我国有关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 三、自认规则 自认规则是指法院可将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规则。 自认的分类:(1)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2)完全自认和限制自认、(3)本人自认与代理人自认、(4)明示自认与默认自认 第二节:查证程序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 关联性规则是指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二、可采性规则 三、主询问、反询问规则 四、诱导性询问 诱导性规则中的诱导,是指在法庭听审证人时,询问人借助于发问时的语气的轻重缓急、抑扬顿挫或是某种动作的示意,足以对答问人起到启发性、提示性作用,从而导致出现符合询问人欲求的答复。 五、唤起证人记忆规则 六、预防规则 预防规则是指为防止某些证据自身存在虚伪或错误的特殊危险,而在立法或司法上设置相应程序及措施事先加以防范,借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规范与措施。 证人宣誓制度、证人的隔离或排除,伪证的处罚 七、特权规则 在证据法上,特权规则是指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但证人中的一些人因为特殊的情形而享受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特别权利。 八、意见规则 意见规则是指在诉讼中以专家意见的证明方式来确定与系争事实相关联的特定事项的程序和规范。 九、排除规则 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涉及证据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指对证据本应加以使用,但基于各种原因或考虑而予以排除的一种证据规则。

缺席审理案件中证据规则适用的几点意见

缺席审理案件中证据规则适用的几点意见 我们知道,相对于缺席审理案件的对席审判,由于双方当事人于庭审之日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会不遗余力的、想尽各种办法与技巧,运用诉讼原理,唇枪舌战,对支持与反驳诉讼请求的证据会充分的发表各自意见。这么一个质证过程,充分显示了直接言词原则在诉讼中的运用,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只是运用自己所处的居中地位,适当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必要时行使相应的释明权,在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各自质证意见的基础上,法官运用自由心证、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在不脱离司法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评价。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参与,法官能够听取到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使得法官耳聪目明,易于采纳与摒弃证据材料,也使得法官识别的法律真实更加接近客观真实。但对缺席审判,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对到庭一方当事人或者缺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缺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答辩意见,特别是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今天,法官如何运用证据规则及其诉讼原理对证据与案件作出评价呢?笔者就此谈几点意见: 一、“缺席”的含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指当事人未到庭或中途退庭,法官可以缺席作出裁判,至于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一方当事人有无答辩意见与证据,甚至到庭后不进行辩论,也不影响法官缺席判决。目前世界上流行的两种缺席审判的模式,一种是辩论判决主义。也就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直接言词辩论到期日不到庭的情况下,由辩论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法院将当事人已经辩论的事实,已经调查的证据和缺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辩论意见作为裁判的基础,依据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一种情况缺席判决主义,也就是指如果原告缺席时,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被告缺席时,拟制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了自认,依据原告一方的申请作出缺席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结合这三条规定,以及当前法官的实践经验来看,我们国家的缺席裁判制度是以充分发现案件真实为目的,法官裁判时,既要考虑到到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证据,又

东师20年9月《证据法学》离线作业》期末考核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证据法学》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 3、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4、本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5、司法认知: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由西方诉讼程序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的古老格言演变发展而来,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种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无须凭借任何证据,不待当事人举证即可予以认知,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答: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司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追根求源,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原件,直接听取原始证人、当事人的口头陈诉,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最深入的了解。即使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2.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传来证据的运用,首先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收集到传来证据,可以寻根溯源,找到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还可以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难于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经审查核实,也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据。但是,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据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应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2、谈谈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证明对象是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而产生的。正是在观念上首先设立了证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是证明的出发点,又是证明的归宿。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证明对象在获得确证之前处于真假不明的状态,为了确证其真假,有必要把证据的提供落实在特定的诉讼主体身上,这就是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谁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标准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从逻辑上说,证明标准是从证明责任基础上产生的概念,没有证明责任,便没有证明标准。同时,证明标准又是证明责任的方向和准绳,证明责任因为证明标准而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3、简述证人证言的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与建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与建议 作者:方娟发布时间: 2004-11-02 14:51: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一年来,在举证、质证、查证、认证等方面发现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主要对在适用《证据规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确立了举证期限、证据交换等一系列制度,是我国第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证据规则,对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滥用诉权以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但从一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不断变化,加上规定本身存在的一些局限,新的规则在适用中也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重视和解决。笔者以《证据规定》为中心结合办案实际,谈谈民事诉讼证据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一、关于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该规定是对当事人责任的强化。这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职权主义证据收集模式转变和完善,但由于社会公众包括人民法院的部分审判人员转变观念需要一个过程,加之该规定的原创性,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一)当事人举证期限与法定指定举证期限的关系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也就是说原告在立案时人民法院指定了举证期限,客观上给当事人造成举证期限已无必要的错觉,加上人民法院未主动提示当事人协商举证,造成该条规定执行情况不理想,有损于当事人的举证权利。 为解决该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举证通知书时应告知当事人可与对方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约定举证期限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作为整个诉讼活动的组织者应重视保护当事人的这一诉权,督促、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举证期限。利处有三:一是有利于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举证期限;二是消除诉讼中对抗双方的敌意情绪;三是有利于避免人民法院指定期限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公正感觉。 (二)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时限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不可能在诉前约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只能在诉讼产生后才能约定。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是建立在当事人充分理解自己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的基础上,但由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向被告送达受理通知书有时间差,造成协商举证期限的机会减少。而且《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并未规定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长短,会出现当事人约定的举证期限过长而导致诉讼周期延长。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上限。作出该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合意延诉。有人认为只要是当事人合意,即使拖延也不会对诉权和实体权利造成影响。笔者认为,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过长不仅会降低诉讼效率外还可能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受到损害。因为少数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困难作出了不恰当估计,有的基于外界因素的干扰而作出了偏离实际的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题要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如果在法庭上,证人转述另一个知情者或者目击者的话语作为证词,就是传闻证据,可见证人自己在事情发生时并不在场或者不是目击者,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

议的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这纯粹是一种曲解。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是建立在一个人的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进行询问。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而代替。”台湾200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_2020.05.01生效_20200311下载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9.12.25 生效日期: 2020.05.01 时效性:尚未生效 文号: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证据学试题及答案三

证据学试题及答案(三)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40分) 1.水审、火审主要存在于()。 A.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形式证据制度 D.神示证据制度 2.下列属于证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A.证明对象 B.证明标准 C.犯罪的概念 D.推定 3.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A.优势证据 B.排除合理怀疑 C.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D.合理根据 4.欧洲中世纪盛行的证据制度是() A.纠问式 B.弹劾式 C.法定证据制度 D.形式证据制度 5.从证据分类上说,凡是证明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处罚的证据,都是()。 A.原始证据 B.有罪证据

D.间接证据 6.我国古代刑讯的施用对象是() A.法官 B.被告人 C.控告人 D.证人 7.下列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不存在回避问题的有() A.翻译人 B.鉴定人 C.书记员 D.证人 8.属于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有() A.排除违法性的事实 B.量刑情节 C.证据事实 D.程序事实 9.口供的收集方法主要是()。 A.鉴定 B.检验 C.辨认 D.讯问 10.下列证据中不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有() A.证人证言 B.物证

D.勘验、检查笔录 11.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到场。 A.法定代理人 B.担保人 C.老师 D.代理人 12.可能成为传来证据的有()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 D.证人证言 13.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共同之处在于()。A.都是直接证据 B.都是原始证据 C.都是本证 D.都是言词证据 14.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 A.被害人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15.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的根据。 A.立案 B.侦查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之令狐文艳创作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令狐文艳 袁建国任长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①《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个别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对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够充分,以致相应的规定成为所谓的“城市规则”,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试图就《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适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分配规则 《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

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二是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

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一个英美证据法的重要概念,它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传闻证据规则大致是指在法律上排除传闻证据作为犯罪事实依据的规则。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

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 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理由。这可以通过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理解。在口头传闻中,甲转述乙的陈述,事实X会变成事实X’,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复述不准确的问题,故有“传闻多失”(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的说法。即使是作成书面形式,同样存在被伪造的可能。即使不是被伪造,经过深思熟虑写下的文字与迅速地说出的话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关的。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原陈述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郭山珉[提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借鉴的意义…… 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二是判断标准不同。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四是运用规则不同。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 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

(完整版)解析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王建武杨静证据规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足以证明案件情况,需要司法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加以审查判断。这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就是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虽已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却是一个复杂而又具体地认识过程,仅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专章的八条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收集、采用、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的一般方法进行研究、归纳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学术界的观点,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运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是确保正确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证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

(二)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对“引诱犯罪”笔者虽然不主张严格禁止,但在“引诱犯罪”的启动程序上,笔者认为应从严规范,从而使“引诱犯罪”成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或将要犯罪的确切线索情况下,在经法定授权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查获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目的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控告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控方举证不足,则将承担其主张或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不负证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责任。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这种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义务,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文书样式 试行 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文号:法发[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三年一月九日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2.不予准许更换证据申请通知书 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 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18.证据保全裁定书 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成人教育 《证据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证据法学复习题A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被害人陈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可以包括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 B.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他提供被害人陈述 C.被害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D.被害人陈述只能由自然人作出 2.属于证明对象的是() A.法院总背回避的事实 B.证据事实 C.众所周知的事实 D.公证的事实 3.只有对()而言,才有所谓的证明责任 A.证明标准 B.证明对象 C.证据事实 D.证据规则 4.下列不属于西方证据法律制度历史发展阶段的是() A.神示证据制度 B.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C.法定证据制度 D.无罪推定证据制度 5.下列不属于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特征的是() A.刑讯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手段 B.重视“五听”判案法 C.注重对实物证据的收集 D.从未存在过神判法 6.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是() A.刑事公诉;B.刑事反诉;C.民事诉讼;D.行政诉讼 7. 下列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侦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一切提问 B. 侦查人员未进行口头询问直接让其书写供词 C. 侦查人员讯问某17岁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现场 D. 侦查人员未同意犯罪嫌疑人补充并改正笔录的请求

8.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时的证明标准是() A.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B.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C. 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D.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9. 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表述是( )。 A.内心确信 B.高度的盖然性 C.盖然性的优势 D.排除合理怀疑 10.某公安机关法医王某在下班途中目睹了甲伤害乙的经过,那么() A 王某应当作鉴定人 B.王某应当作证人 C.王某既可以作鉴定人,又可以作证人 D.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 二、多项选择题 1.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 A.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B.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 C.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D.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2. 下列那些属于物证() A.作案的工具;B.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 C.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的物品;D.被害人的尸体 3. 下列关于证人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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