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私法有感

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国际私法的相关内容。拿到这本国际私法

的书,最先引起我注意是它的价格48元,我当时的想法是:果然是国际法啊,价格都要高上那么一些。当然,那时候还认为自己的国际公法学的比较好,国际私法应当也不难,两者应当会有很大的关联性,但是真正接触到这个领域的时候,我才觉得两者的差别显而易见。我在网上搜索资料的时候,看到一句形容两者差别的话:“一个是外交法,一个是冲突法”,我觉得一定程度上还是有些道理的。

李双元老师所编教材分为五编,第一编是总论部分,第二编是

财产权,第三编是债权,第四编是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五编是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下面,我想就每一编(除第五编)谈谈我学习时的心得和感悟,希望在回顾中得到进步和升华。

首先,学习第一编总论部分的时候,像其他法律的学习一样,

介绍国际私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等等,刚开始听起来有些无聊,也不是十分的理解,还处于找感觉的阶段。比如说:“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书上还详细列了四点,我觉得十分不理解,冲突产生的原因很简单啊,就和平常生活中产生的冲突一样啊,有不同的习惯风俗规定,当然会产生矛盾。所以,我觉根据自己的理解,很局限但很好理解的定义了国际私法的含义,就是解决国际交往中冲突的法律,只是这个范围要限定为国际的民事关系,不能像公法那样的大范围的国与国交往法。学习前面章节,比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历史,这些理论部分虽然不是很有趣,但是对

于我自己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因为它可以通过多看几遍的方法加深理解和记忆。

但是到了第三章冲突规范的时候,我觉得有些难懂了,如果上

课没有认真跟着老师的思路来,光是凭借着课下复习,可能真的是

事半功倍。很惭愧,我曾经因为回家默默的缺了一次课,回来之后,我觉得国际私法就变了,我特别迷茫的听着老师在上面说着“连接点”,我心里面想的是“what?”,法律还有连接点这种感觉是出现在数学领域的词语?好吧,懂的接受现实是我的优点,当然,王毅琳老师上课时喜欢复习上一次课的重点部分帮了我很大的忙,于是,我就老老实实听什么是连接点,后来我总结为适用法律的所在地,即将权利和法律规范联系在一起的那个地点。当然,关于连接点的知识我没有涉及,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不要觉得学法学之后,你就能自己看书理解了,其实不然,如果没有一个引导你的老师,那么你学到的就是那些死气沉沉的字,根本不能活学活用。学习冲突规范的时候,还有一大难点(只能代表我个人的难点),就是准据法的表述公式,也即系属公式。其实也只有七个,读两遍我就能记住,可是,我如何知道什么时候用什么规则,在如何选择

上面,我觉得十分头疼。后来初步总结了一下:属人法(属人管辖)——当事人之国籍,住所,居所为连接点,来解决有关人的身份,民事能力,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物之所在地法(属地管辖)——物体所在地为连接点,来解决相关物权问题

行为地法(属地管辖)——作出具体民事行为时所在地之法律为连接点,来解决合同,侵权,婚姻与继承相关事项

旗国法(属人管辖)——悬挂或喷涂在船舶或者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为连接点,来解决国际海事与国际航空民事纠纷法院地法(属地管辖,司法主权原则的体现)——法院地法为连接点,来解决相关国际民事法律纠纷事项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选择性管辖,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发生国际民事法律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就选择适用何种法律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适用大家都同意的法律,但不得于前面的系属公式相冲突。

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此方法为美国法官独创)——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地区的法律,通常用在“合同”与“侵权”纠纷领域,且沿用十分频繁。

其实,学习完这个章节,我觉得这不仅对学生来说比较困难,

对老师来说也是一个较大的挑战,能不能让学生充分理解并举一反三是个难题。of course,我们王老师还是很具魅力的,可能是在国外呆的时间较长,有比较活跃的思维和新颖的方法,通过举一些和现实紧密联系的小例子来和同学们互动,集思广益。

关于第一编总论部分的感受,我就大致如此介绍,不然篇幅过

长,容易赘余。

其次,第二编财产权的学习相对轻松一些,可能经过前面的学

习,能够大致入门了,所以后面的学习并不紧张。

关于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我觉得本节重点在于物之所在地的

确定和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不动产和有体动产比较简单,对于无体动产稍微复杂一些,原因在于书上竟然列了十三点,虽然每个权利判断其所在地不难,但是完完全全记住十三个有些困难,

这个主要是归咎于我的强迫症,我喜欢不仅理解还要记忆,最好记忆的时候连排列的顺序也不要变。还有,本书中还有大量的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的理解是用来与国际性的规则或者他国的规定进

行对比,同时引起学生学习的重视,不能学了国际法上的理论规则,忘记了本国在相关方面的规定。在这里,我就要提一下老师上课让学生起来翻译相关的法律条文的事情,事实上,我基本上看不懂那些陌生的英语单词,虽然我也过了英语六级,所以每次有这种英译中的时候,我都是默默祈祷不要喊到我。真心希望能够抛弃英语回归中文。

再次,第三编债权方面,这是不久刚讲过的章节,现在回忆起

来还有些映象,关于债权方面,一直是我比较喜欢的部分,因为我觉得这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处处有合同的存在。在这个章节,我学习到了一个新的名词—“合同自体法”,即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统称。这两个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出现的频率还是非常高的。还有就是几种重要的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都是有相应的公约,在此,我表示如果国际经济法没有学好还是比较痛苦的,因为有些公约条文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所以在公约的条文理解上还是要下点功夫的,光凭借上课的时间还不能充分的掌握,需要课后的巩固和复习。

最后,关于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因为还没有学习,所以感觉

大多停留在表面,不过婚姻家庭问题一直还是比较有趣的,重要的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相信学习热情还是比较高涨的。

本学期学习国际私法的感受,我简约的表述完了,我觉得任何

一门学科都有其独特的魅力,只有经常探索钻研才能体会到魅力所

在,所以,我希望自己能够秉承“学无止尽”的态度谦虚治学,至少不要对不起我所交的“48元”国际私法书本费啊!

字数统计:2535篇二:国际私法课程中期总结与心得

08级法本专业2010~2011学年学期作业

姓名:卢庆生

学号:完成日期:

08级法本专业2010~2011学年学期作业任务及要求

一、作业题目:“国际私法课程中期总结与心得”

提示:

1. 学生应就本学期国际私法课程至此所涉内容作出概括性论述,例举出本人所认为的学习

重点和难点,分析原因和应对策略,同时可以针对某一具体学术问题展开讨论。

2. 注意将“客观描述和引证”与“主观议论与评析”相结合,尽量做到语出有据,重点

出,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内容详实。

二、作业格式要求

1. 字数要求:每篇作业不得少于2000字(含标点),多者不限,最后一页标注总字数;

2. 字体要求:作业正文用宋体5号字打印,标注页码,可正反双面打印;

3. 封面格式不作具体要求,但要注明所选作业题目、班级、姓名、学号以及完成日期;

4. 本作业任务及要求也要打印,并附在封面和作业正文之间;

三、作业提交时间

本次作业提交的截至时间为2010年11月29日16时整,逾期按未交处理。

四、诚信承诺

要求每份作业正文的最后一页空白处打印下列文字并手写签名:

“本人保证此次作业系本人独立完成,并自愿承担一切因抄袭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签字:__________

五、预祝各位学子顺利完成任务!

国际私法课程中期总结与心得

“国际私法”这门课程是我们专业本学期新开设的,之前都没有真正接触过,所以在正

式概括这门课程的内容之前,我想谈谈刚开始接触该门课程的一些体会。

在学习国际私法之前,我们已经学过了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或者程序法,

故很容易带着学习实体法的模式去感知,恰反,国际私法不是实体法,而是关于民法的法律

适用法。实体法指直接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国际私法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的实

体法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本身并不直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刚开始认识不

够,导致对该门课程疑惑重重,不知道该如何下手学习国际私法这门课程。不过经过老师的

及时指导,才明确了该门法律的性质和学习方法。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学习到了教材的第十二章“区际法律问题”。而教材总共也就十四

章,除了后面两章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所以,我们其实已经基本上将国

际私法的内容学完了,下面我就简单概括一下国际私法这门课程说涉及的内容以及我认为学

习该门课程应注意的重点难点问题。

我觉得国际私法这门学科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教材的前四章,分别为绪论、主

体、法律冲突与准据法和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和

基础理论,也是基础性知识,是后两部分内容的基础,如果前四章没有搞懂的话,后面的学

习就会很困难;第二部分是各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是国际私法的核心部分,此部

分分论内容较广泛,包含了民法中的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和商事关系等

框架内容;第三部分是程序,阐述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如果通过诉讼程序、仲裁程

序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体现在教材的最后几章,分别为区际法律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和国

际民事诉讼。

至于重点难点的问题,老实讲,我从一开始就觉得这门课程不好学,因为它涉及的范围

很广,很杂,在很多个法律条文中分散开来,给我的第一感觉就很乱。重点内容我认为还是

得从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及基本制度的理解上入手,如冲突规范、识别、反致、法律规避、

公共政策保留、外国法的查明等常考知识点。众所周知,冲突法既是国际私法的重点,也是

其难点,它贯穿了学习国际私法整个过程,是学习的关键切入点,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花

大力气,把相应的知识点、理论来源、发展趋势一一吃透。如果学好了冲突法的基础性内容,

那么有关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具体领域的冲突规范学起来就水到渠成,

非常容易。而对于国际私法发展史的内容,有关理论多种多样,比较繁琐和凌乱,对每个学说的掌握达到知道学说的创始人及基本内容即可。当然,强调区分重点和非重点内容,并不是说可以忽视非重点内容,而是要求在全面阅读教材的基础上对重点章节内容予以更多关注,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针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的特有特点,我觉得在学习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方法:第一,掌握国际私法的总体框架结构。

国际私法内容繁多,很容易产生混淆,应当了解国际私法大纲和教材的体系结构,从宏观上、整体上把握国际私法这门课程。学习中可以通过阅读教材目录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结构,在头脑中事先形成国际私法的整体框架和完整思路,明确学习的方向。

第二,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及基本制度的理解。

准确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是学好法学的关键。国际私法是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其基本概念及基本制度,如冲突规范、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政策保留、外国法的查明等,非常复杂并且生僻,因而初学时应对这些基本理论加以全面透彻的理解。学习过程中不能死记硬背,重要的是理解概念,弄清概念之间的区别,理解制度的意义。例如,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核心概念,理解冲突规范应当重点掌握冲突规范的定义、特征,理解不同种类冲突规范的特点和作用,特别注意现代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对于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制度,如识别、反致、公共政策保留等,应当深刻理解制度存在的原因,进而正确认识国际私法中基本制度的现实意义。因此,尽管国际私法理论性强,概念、制度陌生,而且在许多问题上并不存在统一的观点,但仍应多花费些精力把它吃透弄懂,否则,在学习后面章节的具体规则时,往往只能是一知半解。这是我这半个多学期以来学习后总结的经验和体会。

第三,注重抓住知识系统的主干,围绕主干发散学习。

学习要循序渐进,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学,但是不能因此而忽略知识的系统性、连贯性,忽略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而如何把这些联系流畅地串联起来,这就需要我们学会抓主干。例如,国际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冲突的法律,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和主线,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前提,冲突规范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主要方法,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司法或准司法程序。学习国际私法的每个理论问题,或者涉及到每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时,都应始终抓住法律冲突这条主线,从为什么发生冲突到如何解决法律冲突的全过程来理解和学习国际私法。因此,我认为我们在学习的过程当中,应当抓住冲突规范这条主线,从而发散地仔细阅读教材,逐章、逐节、逐点地学习教材,了解和掌握每章的内容结构,同时注意不同章节之间的逻辑联系。只有这样,才能高效、全面、系统地掌握国际私法中的具体内容。

最后,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学科。许多法律规定和法学原理都是从实践中得出来的,同实践的联系十分密切。特别是国际私法的很多概念和制度非常复杂和陌生,较为抽象,因此学习国际私法一定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意联系国际社会的立法司法实践。一方面,应当把法条作为主要学习材料,明确法律规定,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深入地分析、研究立法规定,理解、掌握立法精神。另一方面,国际私法中的许多内容非常抽象,例如识别、反致、公共政策保留等制度单纯从概念入手无法完全理解其真正含义,学习时应结合一些具体案例学习,所以我建议老师在教学方式方面,在面授的基础上,应多结合案例、视频乃至实践课等直观生动的方式,以提高学生活学活用、学以致用的能力,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相关的法原法理。

总而言之,如果按照以上的学习方法落实下去,勤于思考,相信大家都能将国际私法这门课程学好。

“本人保证此次作业系本人独立完成,并自愿承担一切因抄袭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签字:__________ 总字数:3081篇三:国际私法全文总结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

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

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

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

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

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

“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

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

定法律选择。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

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第四

1.先决问题是: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

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构成要件三个: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

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

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

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

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构成要

件四个: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

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

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

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4.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法律适

用:直接适用内国法、推定内国法与外国法相同,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

请求或抗辩、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适用一般而论法理、辅助连结说。第五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在奴隶社会采取敌视待遇、封建社会差别待遇、资本主义采取相互

待遇和平等待遇。2.国民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

位。特点: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

言而喻的制度、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

的权利。3.当今各国除公认应赋予外国人在必需的民事权利方面以国民待遇外,还通过双边

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

则适用与船舶遇难施救、专用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3.最惠国待遇

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

约他方和自然人或法人。例外;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的

优惠、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和优惠、经济集团内

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和优惠。4.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划分为不同的时期:

合理待遇时期(西汉到明末)、闭关时期(从明末到鸦片战争)、特权时期(从鸦片战争到新中

国)、平等待遇。第六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一)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主张

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车法为该人的本国法、(二)要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

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实践不一: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以当事人住所

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优先、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

有关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3.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住所发球私法上的概念,它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在理论上讲自然人可自由地更换自己的住所、国籍则是个公法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宝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国籍、至于居所,也是私法上的概念,它是指导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居所时间的事实即可、而惯常居所是必须持续某段时间的经常的身体出现的。第七1.外国法人的认许: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程序:特别认许,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概括认许,即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要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2.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法人的解散、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第八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适用代理人关系成立地法、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适用代理人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适用代理合同的重心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中国法律的规定;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2.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

人问题的准据法,最古老的做法是采用本人的住所地法,理由在于这样对本人最为有利、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第九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对动产,则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提出来的。2.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关于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但外国法人在所在国因侵害当地国家利益而被内国取缔时,其财产的处理通常适用内国法、与人身首级密切的财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遗产所在地法、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一般主张依占有都属人法处理、国产财产:涉及国家财产所有权问题时,适用该财产所属国家的法律,而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3.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对动产和不动产用出正确的识别,在国际私法上有着重要的法律意思、特权的客体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4.国际破产的管辖权:主营业地所所在地、住所地、财产所在地。5.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破产则团的法律适用、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第十1.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专利授予国法说、行为地法说、综合适用法律篇四:国际私法总结

1、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名称: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简介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

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3、法律冲突:指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的现象。

4、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

1)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方法:间接调整、直接调整

a、间接调整:通过“间接法律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

b、直接调整:通过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直接法律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实体规范)

5、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1)类型:a、空间冲突 b、时际冲突 c、人际冲突 d、系统冲突 e、国际冲突和区域冲突(法域法区)

f、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

g、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 本国法——住所地法外国法——内国法(法域区分,如大陆与香港)

2)产生:a、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

b、各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d、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特点:a、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区别于区际冲突)

b、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区别于时际冲突)

c、是一种私法冲突(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为私法)

d、是一种平面冲突(平等地位的不同国家)

4)解决方法:a、冲突法解决方法(间接调整),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b、实体法解决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6、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

决规范(主要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7、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统一实体法、统一冲突法)、国际惯例;

2)(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学理

q、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继承法,票据法,合同法、公司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法律适用法)

q、我国的国际私法主要为国内冲突法

一、欧洲国际私法:

1) 法则区别说(13c—17c)意大利、法国、荷兰

2) 近代国际私法学说(19c)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

3) 现代国际私法学说(20c)既得权说、美国国际私法(现行第二个冲突法重述)

1.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1)理论主张:法则区别说的出发点:法则——法律条文

a、人法发生冲突,哪个国家的人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注:法则区别说时期无国籍,因此属人法基本等于住所地法)

b、物法发生冲突,财产位于哪个国家就适用哪国法律,即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历史意义(评价):以巴托鲁斯为代表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适应当时意大利城邦之间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在总

结大量的习惯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是第一个系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为冲突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法律适用的基本思路沿用至今。

2. 法国法则区别说(混合法则)(杜摩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混合法则=物法)

1) 杜摩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物法从物,无论对于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凡涉及境内之物的应依物质所在地法

人法从人,其效力只及于境内外自己的属民

2)达让特莱的属地主义(混合法则)

当对于一个习惯法则是属于物还是属于人的问题发生疑问时,应该把它看成物的法则

3. 荷兰法则区别说(胡伯)

4.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哥白尼革命

1) 对法则区别说的批评;国际私法的目标:可预见性、判决一致性、简便性

2) 理论主张:a、解决法律冲突,应从法律关系出发。b、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且只有一个“本座”。

c、“本座”在何处,这个法律关系就适用该地的法律。

本座就是对法律关系及其内容,起决定性影响的地方

? 身份和能力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合同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 法律行为适用行为地法

?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

3) 历史意义(评价):解除了法则区别说的束缚,为国际私法的发展开拓了新的局面。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对以

后的立法产生直接的影响,地方化立法技术”一直沿用至今。

5. 国籍国法说(国籍主义)(意大利孟西尼)

1)一切法律关系,原则上要以国籍作为连接因素,以当事人的国籍国法或本国法作为准据法。

2)影响:孟西尼的“国籍主义”,使“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成为解决法律冲突的一种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这一方法被大陆法系的国家广泛采用,形成了大陆法系的属人法“本国法主义”,与英美法系的“住所地法主义”分庭抗礼。

6. 既得权说(英国戴赛)

1)理论主张:a、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责任,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裁决 ? b、外国人在“文明国家”已经取得的权利,英国应予承认

? c、为保护当事人在外国取得的既得权,得适用有关文明国家的法律

2)影响与批评:a、法律适用方法直接影响了美国及其他英美法系的国家

? b、从严格的法律角度对“一国法院为什么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作出了回答

? c、既得权说逻辑上存在严重的缺陷。(权利先有还是法律先有)

7. 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柯里)

1)理论主张:a、每一个法律都包含了政府想推行的某种政策,如果法院在司法中执行了该法律,政府的政策就

得到推行,政府便因此获得了某种利益。

b、法律选择,就应当从分析两个或以上相关的州或国家的政府政策出发。分析的结果有虚假冲突和

真实冲突

(虚假冲突:指在案件相关的国家或州中,只有一个有政府利益,其他的国家或州没有政府利益)

(真实冲突:指在案件相关的国家或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州具有政府利益) 2)评价:a、抛开了传统冲突规范的模式,从法律背后的政府利益出发,开拓了现代国际私法的新视野

b、政府利益和虚假冲突成了现代国际私法的重要概念,对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

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c、这个理论的明显缺陷是太繁复,缺乏可操作性。

8、最密切联系说(美国里斯)(20c最富创意,价值,实用的国际私法理论)

1)理论主张:通过综合分析案件有关的各种客观因素,确定哪一个地区(或国家)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

系,就适用该地区(或国家)的法律。

2)影响:a、软化了连结点,是一种弹性的法律适用方法,克服了传统冲突规范僵硬、机械的缺陷。

b、是一种以事实定位的法律适用方法。

c、对美国以至全世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直接和重大的影响。

d、几乎成为了一种法律哲学思想,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起作用。

3)批评:给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见将影响分析结果;对法官的要求高;可预见性差。

二、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类型

1、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结构:范围+系属(一般法律规范结构是:假定+处分+制裁)

3、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合同适用当事

人选择的法律;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4、系属:指规定“范围”应适用何种法律的部分(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合同适用当事人

选择的法律;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5、系属中包含一个或数个连结点。所谓连结点,是指在冲突规范中,将“范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

个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连结起来的因素。

6、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 1)单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直接指定适用内国法或者指定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特点:指定内国法时不能适用外国法;指定外国法时不能适用内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规定某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最后适用的法律既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

是外国法

(单边冲突规范是附条件的,因此不能覆盖所有可能的情况,故单边冲突规范又称为“不

完全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则不同,故又称“完全冲突规范”。)

3)重叠性冲突规范:指其系属要求同时适用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的法律。(如:离婚之请

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

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4)选择性冲突规范:指其系属列举两个或以上的法律,法院依法选择适用。

7、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用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或

地区的实体法

(注意: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定,必须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

8、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他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

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

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看到课件004

三、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1、自然人国籍和经常居所地的冲突

1)国籍的积极冲突:《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

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

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2)国籍的消极冲突:《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

……自然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3)经常居所地的消极冲突:《法律适用法》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属人法《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2)例外情况:从事法律行为;处分不动产

a. 从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从事某项法律行为,特别是商业行为时,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除了适用属人法外,还应补充适用行为地法

b. 处分不动产:有一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在处分不动产时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不动产所在

地法。

3、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

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

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4、法人国籍、住所

1)我国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5、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

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6、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1)外国法人的认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可,即外国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

比如分公司,设立代理机构。

2)认可方式:a、国际立法认可,即有关国家通过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保证相互认可各自的法人。

b、国内立法认可,即一国通过国内立法确定一些具体的方式认可外国法人;

包括一般认可、概括认可、特别认可(我国采取特别认可)

一般认可:即内国对于外国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加以认可;

概括认可: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的加以认可;

特别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7、破产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适用法院地法

现代趋势:分割适用法律(破产的要件、程序、债权、管理)

四、物权的法律适用

1、物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动产、不动产

3、物权的法律适用:

1)物之所在地原则

? 适用范围:a、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b、物权客体的范围;c、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篇五:国际私法内容总结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即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我国国际私法的范围:a、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b、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c、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我国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达成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3.国际私法渊源特点,类型及我国的特点

a特点:两重性和多样性

b类型: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c.我国特点: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不承认判例。

4.国际私法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

a、区别:前者是法律部门,由法律规范组成,具有法律效力;后者是法学学科,由学说、理论、主张构成,不具有约束力,但具有影响力。

b、联系:都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物,都是上层建筑;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其研究成果又服务于国际私法,对其产生和发展起重大影响作用。

6.法则区别说发展阶段

a意大利法则区别说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c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7.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a.巴托鲁斯,主要观点:法则的区分及各自适用范围

b.达让特莱: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主义。

c.杜摩兰: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这种划分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d.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胡伯三原则”

8.“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萨维尼: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范。这是因为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

9.《法国民法典》历史地位

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a.国际私法调整领域的扩大

b.本国法主义的诞生

c.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

10.统一的国际私法组织有哪些?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二)泛美会议(三)利马会议(四)蒙得维的亚会议(五)欧盟

(六)联合国和其前身国际联盟

11.我国国际私法最早观点?

公元651年唐《永徽律》之《名例篇》诸化外人相犯条:“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

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一)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民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所涉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它们都规定要适用各自的法律调整这一民事关系,因而存在应选择适用何国法律的矛盾冲突现象。

(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各国间必须存在民事、经济和文化往来

2、各国的民商事立法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

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13.冲突规范的类型和立法选择理由

a.单边冲突规范:防止立法外延的扩大,明确法律规定的准确性。

b.双边冲突规范:具有公平性和规范性,无论国内立法还是国际立法,都是冲突规范的主体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反映各国家民族利益冲突,以及扩大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和调整作用的立场,也反映各国积极促进国际民事经济来往,避免过于强调本国法律片面作用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4.系属公式的含义

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系属公式是以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15.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 (2)行为地法(3)合同缔结地法;(4)合同履行地法;

(5)婚姻缔结地法;(6)侵权行为地法;(7)立遗嘱地法。

16.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的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二)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2、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17.先决问题的概念

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由于这个问题往往成为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故称之为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并列。

18.我国对国籍,住所冲突的解决

(一)(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2条规定:(1)“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第181条规定:(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3条中规定:1.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2.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19.我国关于法人属人法规定的理解

(一)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地主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登记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相结合的复合标准。《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有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我国关于外国法人的认可的规定,目前主要体现在198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中。该条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

驻业务活动。”可见,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可方式;对来中国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法人,因合同必须经政府机关批准才生效,其审批过程也包括了对外国法人的资格的审查,因而也可理解为采取了特别认可方式;而对来中国进行货物买卖的外国法人,则无须政府审批,当可理解为采取了一般认可方式。

20.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含义和内容

a、指国家在参与涉外民事活动时,未经国家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该国作为被告或将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而提起诉讼,也不得对该国国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

b、其具体内容包括:

(1)司法管辖豁免(2)诉讼程序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

21国民待遇制度含义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22.最惠国待遇制度含义及理解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最惠国待遇被各国广泛采用。

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与国民待遇相比,最惠国待遇具有的特点及例外事项,见书97-98

23.识别的概念及我国相关规定

它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按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法律事实(即诉因或事实构成)进行分析和定性并赋予它一定的法律含义,从而确定适用何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24.我国在诉讼时效问题上相关的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的《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诉讼的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表明我国把时效问题看作实质问题,适用准据法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25.反致的概念及类型

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某种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内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律,而依该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又应适用内国法或他国法,法院则以内国法或他国法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一)狭义的反致,(二)转致,(三)间接反致

26.法律规避的概念,构成及我国规定

(一)概念: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亦即当事人有规避适用某法律的意图。

2、从行为主体上讲,法律规避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手段来实现的。

4、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一般应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

5、从客观结果上讲,法律规避行为必须是既遂的,即当事人已经因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三)我国目前尚无有关法律规避的立法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从此条可以看出,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一律无效。对规避外国法则无明确规定。

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7.外国法查明的概念及我国规定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作为准据法的某一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问题。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外,我国对外签订的大量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大多规定有提供法律证明的方式。

b.《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8.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立法方式及我国规定

(一)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如其适用(或其内容本身)将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道德准则、法律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二)立法方式:1、直接限制立法方式 2、间接限制立法方式 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三)我国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我国也承认和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立法上也比较完备。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2款和第266条、1986年《民法通则》第150条,分别在国际司法协助、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和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上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这一问题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属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9.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国际私法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30.我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3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概念,适用范围及适用例外

(一).概念: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国际私法上用来解决涉外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法原则,是对物权法律冲突依标的物所在地法律解决的概括表述,它反映了物权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间的规律性联系。

(二).适用范围:

(1)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5)物权的保护方法

(三)例外:(1)运输中的物品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尤为重要)

在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或标志国法。我国《海商法》第270条也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3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4无主土地上的物(5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6外国国家财产

32.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

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是指国有化法令对当时已在国外或其后被转移到国外的财产的效力问题。

33.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的标准

其一、不予补偿。此主张认为,一个国家采取国有化措施,是主权国家的主权行为,一切外国人必须尊重和服从居留国法律、法令。

2018年国际私法形考1

2018国际私法形考1 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 1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 选择一项: A. 属人效力 B. 属地效力 C. 境外效力 D. 域外效力 题目2 题干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选择一项: A. 冲突法调整 B. 实体法调整 C. 国际公约调整 D. 程序法调整 题目3 题干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选择一项: A. 公共秩序保留 B. 反致 C. 法律规避 D. 直接适用的法 题目4

题干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选择一项: A. 国际条约 B. 国内立法 C. 国内判例 D. 国际惯例 题目5 题干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个法域。 选择一项: A. 4 B. 1 C. 3 D. 2 题目6 题干 识别的对象是()。 选择一项: A. 连接点 B. 客观事实 C. 冲突规范 D. 系属 题目7 题干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特鲁弗特继承案 B. 福果继承案 C.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D. 鲍富莱蒙离婚案 题目8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题干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选择一项: A.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B.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C.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题目9 题干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选择一项: A. 戴西英国 B. 库克美国 C. 阿塞尔荷兰 D. 萨维尼德国 题目10 题干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最新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 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涉外,指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内容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称作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与内容发生在国外。二是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例如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还包括涉外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保险,货款支付,国际投资等经济关系。三是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通过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体现出来的,这种关系表面上现表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这种民事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国家的对外政策,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直接影响不同国家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所做的承诺,以后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则”出自于英国的“判例法”,后

关于自信自强心得体会

关于自信自强心得体会 #关于自信自强心得体会范文1# 少年立则国立,少年强则国强。在21世纪的新中国,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感受着党和国家所带来的温暖,沐浴在阳光之下,我们应该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响应胡_爷的号召,争当热爱祖国、理想远大的好少年,争当勤奋学习、追求上进的好少年,争当品德优良、团结友爱的好少年,争当体魄强健、活泼开朗的好少年! 作为一名合格的少年,我们应树立起远大的理想,为祖国奉献出自己的力量。我们有着稚气的脸庞,共同迎接明天的灿烂;我们有着强壮的臂膀,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我们有着息息相通的心跳,共同感受明天的辉煌。在这繁荣昌盛、科技发达的强国背后,是祖国妈妈不分昼夜地工作、不辞辛劳地付出,才创造出今日的美好。生长在蜜罐里的新时代少年,是时候为“中华之崛起”而奋斗了。 作为一名良好的少年,我们应保持一颗积极进取的心,努力学习,振兴中华。学习是快乐的,也是无止境的,要记住,无论你现在的成绩有多好,多么优秀,相较于广阔的知识海洋来说,也仅仅只是触碰到冰山一角。大千世界是令人眼花缭乱的,在这时,我们一定要稳住思绪,不断进行自我超越与自我净化,只有拥有积极向上的心态,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目标。 作为一名优秀的少年,我们应重视道德修养,与团结友

爱同行。要想当一名优秀的少年,单靠个人的力量是无济于事的,只有将自己完全融入集体,才会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敬老爱幼、文明礼貌,这是一堂人生必修课,只有品德高尚的人,才会获得大众的认可。让我们行动起来吧,对他人宽容一点,对自己严格一点,对他人赞赏一点,对自己谦虚一点。 作为一名自强的少年,我们应增加体育锻炼,在自立、自律中,不停寻找自己的缺点。健康的身体,使我们阳光开朗、精力充沛,使我们不再面对疾病的困扰。拥有强健的体魄,最关键的一点是加强体育锻炼,在运动中成长,在运动中自强。面对挫折或失败时,我们也大可不必灰心失望,要乐观自信,坚信阳光总在风雨后。 “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更比一代强”,让我们积极响应胡_爷的号召,争当一名品学兼优的“四好少年”,把祖国建设的更加富强! #关于自信自强心得体会范文2# 自信,虽不是一支悦耳的歌,那般动听,令人陶醉,也不是一首飘逸的诗,令人回味无穷,可它却有着一股冲天的力量,如一团熊熊燃烧的烈火,犹如一盏绿灯,为我们前进的成功之路保障绿色通畅! 名人中有很多因自信而成功的事例。爱迪生为了寻找一种适合做灯丝的材料,曾历经千百次失败而被人讥笑,如果不是对自己充满了信心,就不可能坚持到最后;世界交响乐指挥家小泽征尔,在一次欧洲指挥大赛中,没有在遭到人士

经典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B)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A)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C)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D)。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D)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C)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A)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 张伟 在这学期中,我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我重点学习了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 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

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我国入世之后,涉外民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际私法练习题--多项选择题

国际私法练习题--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1.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 A我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订立半导体元件买卖合同,规定有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问题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B一个中国人继承其外国籍亲戚死亡后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C甲国船舶C和乙国船舶D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后停泊于我国上海港,并在上海海事法院进行诉讼 D中国公司E和F之间订立一项房地产买卖合同,标的位于加拿大境内 2.下列哪些方法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A直接调整方法 B间接调整方法 C实体规范调整方法 D冲突规范调整方法 3.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依据是()

A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B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C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D所适用的法律涉及到外国实体法的 4.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 B各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关系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D各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5.国际私法的国际性表现在() A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B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跨越了国界,具有国际性C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D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从根本上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6.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说法正确的有()A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B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同时也包括冲突法规范 C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D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仲裁程序规范 7.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8.国际私法在其发展历史上,曾有以下学说()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

学习积极心理学的心得体会

学习积极心理学的心得体会 通过阅读和学习一些有关积极心理学方面的书籍,有利于自身的心理健康发展。下面是整理的积极心理学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积极心理学心得体会幸福可以提升,也可以学习。积极心理学让我更加明白幸福是什么! 1、幸福是一种主观体验。 奥运会银牌得主和铜牌得主相比谁最幸福,在我们外人看来,肯定是银牌的主要幸福得多,然而实验证明:无论是在领奖台上还是在赛后,铜牌得主的幸福感指数都要比银牌得主高。那究竟是为什么呢?因为奥运会银牌得主与金牌得主比,而铜牌得主与第四名相比,所以,银牌得主的满意度幸福感比较低。 2、幸福需要经常“晒太阳”。 有人说幸福是自己内心的感受,只要自己知道就可以了。其实不然,经常把自己的幸福,说出来,晒出来。积极心理学研究表明,幸福是一种信念,主动晒幸福可以减轻压力,“晒”幸福也可以提升自信。在现实生活中,有分寸地把自己私人方面的信息显示给他人,让别人最大限度地了解自己,本身是一种自信的表现。心里的秘密越多,压力越大,幸福感也就越差,总是担心自己的秘密被他人知晓,长期下去心理会处于亚健康状态。所以人们在不停地寻求着宣泄的途径,把秘密以某种方式说出来,也是对压力的一种释放。因此主动晒幸福

可以减轻压力,也可以提升自信。 3、幸福需要留住。 幸福的时光需要保留,但若干年后,当时的一张照片、一个小纪念品,甚至是当年和孩子一起折的那个纸飞机,都会成为我们打开我们幸福的闸门。所以,我们不要忽略那些生活中的那些小仪式,多拍幸福照、举行高兴的仪式、记录开心故事,保持快乐,让幸福定义住。 4、小小慈善可以带来大大的幸福。 记得前两天去KFC花17元买了一个汉堡和一杯可乐,20元钱给了服务员,正在等她找我3元钱,而她却微笑着对我说:“女士,您愿意捐出您的3元钱为贫困山区的儿童吗?”当时听到她的话,我先是一愣,随后和她相视一笑,说:“我愿意”从KFC出来,手里拿着送给我的三张感谢卡,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现在我明白了,那种感觉就是幸福。这也就是积极心理学里讲的----做不特定对象的慈善行为可以提高幸福感。 读《积极心理学与教师心理调适》有感最近读了一些关于教师心理学方面的书籍。非常有幸拜读了周国韬先生的《积极心理学与教师心理调适》这本书,读完之后,令我感触颇深。为此,我表达如下几点自己对于这本书的理解。 这本书为人们学会积极的心理调节、形成乐观向上的心态提供了有益的知识和策略,掌握这些知识和策略对于从事教书育人工作的教师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积极心理学与教师心理调适》针对中小学教师的实际选取了部分有助于教师心理调适的积极心理学内容,因此

读《知行合一王阳明》心得体会

读《知行合一王阳明》心得 体会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读《知行合一王阳明》心得体会 县广播电视台刘晓兵 近日,阅读了《知行合一王阳明》,这本书,感触很深,这本书用非常浅显、有趣的语言,不但讲述了王阳明精彩的一生,也在这过程中把王阳明的心学作了清楚的介绍。 王阳明是诞生在大明时期的一位著名的心学家,而在当时以朱熹理学为主流的明朝,也足以体现出王阳明的艰辛以及心学发展受到的阻碍程度。生活在大明时期的王阳明,曾受理学的影响,也曾按照朱熹的格物致知去格物,当他对着一堆竹子去格的时候,却什么都格不出,于是他对理学的权威提出了质疑。他曾研究过道教,也曾想落入空门,但都没有成功实现,于是才有了后来的龙场悟道,才有了其心学的横空出世。自龙场悟道以来,王阳明的弟子大增,为其心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他在仕途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王阳明的心学,讲究的是人人平等,讲究的是光明良知,讲究的是内心的平静。朱熹主张去心外格物,而王阳明则认为物就在己心,只要良知是光明的,就能得到其中的真谛,现在所做的事不过是对心学悟道的践行而已。自龙场悟道以来,王阳明的仕途就变得光明起来,南赣剿匪以及平定宁王都是他心学的运用。他的心学中有心理学的应用,似乎他的心学可以运用到任何领域,而王阳明则解释为这都是良知的作用。 当代社会比明朝当然有了巨大的进步,但环境对于人的诱惑或者挑战却也更多更严重。竞争的压力,转型期社会中各种扭曲现象,都可能让人心中不平、不静、不忿、不服。能否坚持良知,坚持自己的理想,

并保持住它,消灭一些坏的念头和习惯,保持积极的心态努力做事,所谓”事上练“,变得也更加重要。我们真的很难知行合一,很难在忙碌的生活中停下来扪心自问自己的良知,更不用说用良知来引导自己的心和行为了。心学简单明快,但王阳明的一些观点让人看了振聋发聩,即便当代人如我,看得时候也不禁冒出冷汗。自己的良知是否被蒙蔽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是否在逐渐被消磨自己是否在知和行上保持一致夜深人静,当这些问题冒出来时,我知道自己必须要静下心来好好想一想了。 王阳明的心学看似与理学背道而驰;但无论是心学还是理学,讲求的都是“存天理,去人欲”。人的心可以分为性与情,但朱熹理学却硬要将“情”从心中分割,而要去寻找外物来填补心中的空洞。王阳明心学则认为:人都有七情六欲,去除了七情六欲与佛家的枯坐亦没有什么区别,最重要的是如何把七情六欲控制在一个度内。按照他的学说,良知自然也成为了这个控制的度。阳明先生并不是反对格物致知,而是对格物致知有了新的认识,不像朱熹教导的那样对着物体思考推导物体的规律和本质,而是从自我的内心出发来思考问题。而后阳明先生提出并贯彻实行“知行合一”的领导思想方针。其大意是知和行并不是分开的,正所谓:知中有行,行中有知。大概的意思是学习便是知,做事便是行。但从宽泛的范围来思考的话会发现:学习的时候思考也可称为行,而做事的时候思考也可称为知。由此我认为所谓格物的物并非是桌椅板凳,而是一种过程,一种为人处事过程中的思考应该也可谓之格物(我瞎掰的)。通俗的讲:行即为思考,行即为实践。怎么

国际私法(多项选择题)(同名10024)

国际私法(多项选择题)(同名10024)

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题,计12分) 1、国际私法的渊源表现为(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 2、赞成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A、反致会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但否定了国际私法基本原则B、采用反致制度,可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C、采用反致制度,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D、采用反致使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会得到相同结果)。 3、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各国通常采用(A、以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为其国籍国C、由法院确定)方法确定国籍。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C、强制许可原则D、独立性原则)。 5、婚姻实质要件发生冲突,可依(A、婚姻举行地B、属人法C、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法律)解决。 6.指出下列冲突规则中哪些是单边冲突规范(A.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B.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中国法D.在日本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日本法)。7.当事人规避我国(A. 强制性C. 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8.现今世界各国通常采用(B.特别认许制C.一般认许制D.相互认许制)承认外国法人在本国活动。9.《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A. 国民待遇B.自动保护C.独立保护D.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10.对离婚法律冲突,各国通常适用(A. 法院地法B.属人法C.选择或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D. 有利于离婚的法律)解决冲突。 11.我国加入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时声明,反对在我国境内采用(A.邮寄B. 司法官员直接D.案件关系人直接)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1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 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13.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D. 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14.广义的反致包括(B. 间接反致C.狭义反致D.转致)。 15.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现在,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A. 外国自然人B. 外国法人C. 外国船舶D,外国物品) 16,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B.物权的保护方法E. 物权客体范围的决定)。17.提单的法律职能表现为(A.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B.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C.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18.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B,碰撞发生地法C. 法院地法D.船旗国法)。19.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 意思自治原则B. 属人法C.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规章制度学习心得体会

规章制度学习心得体会 规章制度学习心得体会1 自3月13日,市分行机关开展规章制度学习教育活动以来,通过十几天对13部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尤其在当前全省农行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

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合同法》和农业银行《信贷新规则》,信贷岗位的员工,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作为从事工作的人员,如果不学习《保密法》,不熟悉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解密事故的发生。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中草药能够熟练地用运。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内部颁布的《员工违规处罚条例》《信贷新规则》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

有关自信心心得体会范文5篇

有关自信心心得体会范文5篇 有关自信心心得体会范文一 人生中,胜败乃兵家常事,当你处于人生的黑夜,处于人生的低谷是,也别忘了自己一缕光吧!这一缕希望的光,这一缕自信的光,看似微弱却重如千斤。它是我们生存的动力,它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精神支柱,它让我们扬起希望的风帆,笑对人生,驶向未来生活的彼岸。 时间快如闪电,六年的付出在最后那一天必将得到果实,成功?失败?谁也无法预料。恐惧笼罩我们心头,压力、自卑让我们快要崩溃,考试的前一天,教室里格外的安静,我们似乎等待着死亡的宣判,压卷题、阅读、作文自卑得让我无法抬头。夜晚,我怎么也不能入睡,望着漆黑的夜空,心里像打了五味醋一样。望着窗外,忽然看见一缕缕的光给一对母女照亮了前进的道路,看者看者,我不由得想到了自己,在自卑中给自己一缕自信的光吧!它也许会让你我成功,也许将改变你我的一生。 第二天,我不再自卑,昨晚看到的一切让我顿时间醒悟了,我自信地走入考场,又充满着希望,充满着等待地走了出来。无论结果怎样,我都会很开心,因为它让我明白了,在“黑暗”中给自己一缕光,会让自己有一种精神支柱,也让我战胜了自卑,变得自信,变得坚强,更让我深深地懂得了在遇到挑战时,要勇敢面对,要充满自信,更要笑对人生。

因为自卑,就没有战胜困难的勇气;因为自卑,就没有挑战自我的决心;因为自卑,就没有勇气追寻自己的理想;因为自卑就得过且过,放任自流;因为自卑,在事业中不敢出人头地,绽放出与众不同的光彩。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得说自卑就是自我埋没。自我葬送,自我扼杀!一个人想要写下无悔的青春,要写出人生瑰丽的诗篇,就要摆脱自卑的困扰,给自己一缕自信的光。 朋友们,走出自卑的峡谷,给自己一缕自信的光吧!你,我,他我们大家都应该成为学习的强者,生活的强者,我们的人生将因此而闪烁出瑰丽的光彩。 有关自信心心得体会范文二 “自信”,被称之为成功的源泉。拥有了自信,你的生命会焕发出光彩。没有了自信,即使你有着沉鱼落雁的容貌,渊博的学问,你终究会一事无成。 令人尊敬的拿破仑说过这样一句话——“不可能”这个字,只在愚人的字典中找得到。也就是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我们只要你拥有了自信这一法宝,去努力去拼博,一切皆有可能。 我曾经读过这样一篇寓言故事:一条小河从高山上流了下来,当它准备越过一个沙漠时,它发现,自己的身体渐渐被沙子掩埋。它试了一次又一次,却徒劳无功,它气馁了,觉得自己不可能越过茫茫沙漠。这时,沙漠鼓励它,使它恢复了自信。终于在微风的帮助下,越过了沙漠。其实,我们的人生也像小河一样,需要跨越许多“沙漠”,关键在于——你是自信地面对,还是半途而

践行为先,知行合一(学习心得)

践行为先知行合一 (《做合格的公务员》-张建华)读书心得 公务员队伍的出现与发展,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公务员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公共权力,履行国家公务,是国家既定政策的执行者、操作者和守卫者,其岗位重要,责任重大。因此,在公务员队伍素质能力建设上,有着比其他职业更高的要求,在道德建设上意义重大。 《做合格的公务员》一书,得到著名公共行政学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推荐并作序。竹教授说:该书从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政治要求、社会要求、工作要求和伦理要求等四个方面着手,用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语言揭示了今天如何为官、为政的道理和内涵,结合中国古代为官伦理以及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道德建设经验,对于今天中国公务员道德建设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是公务员道德建设的一本实用手册。读后受益匪浅。 张教授提出“官德是做人之本,做官之基”,并从三个层面分四篇来讲述:守住做人道德底线,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崇尚公务员职业伦理道德,才算是合格的公务员。其实这和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一脉相承,《礼记〃大学》中说“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最好的说明。真正有作为的人,是能够把自身修养放在第一位的,只有具备高尚情操的人,才能心正,而后把家齐,进而将国治,最终达到天下太平,使民众幸福。 但是,正如张教授在前言中所说:本书的基点是“合格”的公务员,关键不仅是怎样想、怎样说,更重要的是要怎样做。我的领会是公务员要提高道德素质修养,必须践行为先,知行合一。努力做到政治清醒、思想纯洁、言行合规、工作高效,着重是做

好以下四点: 一、公务员忠于国家,不仅是口号,更重要的是思想和行动。 忠于国家是公务员的天职。公务员在具体履行公务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是非分明,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始终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权威,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确实做到言行一致。 二、公务员必须依法、依规办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恪尽职守是公务员的立身之本。公务员要弘扬职业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把个人价值的实现融入到为党和人民事业的不懈奋斗之中。在具体做事时尽心尽责,责随职走,心随责走,做到“在其位、谋其职、尽其责”。不但要说到做到、说好做好,还要注重持续发展、勇于创新、顾全大局、甘于奉献。要发扬职业作风,求真务实、勤奋能干,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业绩。 公务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由法律确定的。公务员要忠于国家宪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要有严格自觉的规则意识,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执行公务,遵章守纪,恪守法度。在履行具体公务时,要“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严守职业纪律,严于律己、谨言慎行,不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拒绝不作为,更不乱作为。 三、公务员不仅要时刻想着为人民服务,更要全心全意。 服务人民是公务员的根本宗旨。公务员要树立和坚持马克思

国际私法-学习指南

国际私法-学习指南 一、单项选择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类型是()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2、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 A、两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居留期间协议离婚 B、一外国公民因不满中国某行政机关的处罚,提起了行政复议 C、中国某公司在泰国投资设厂 D、某中国公民继承他在国外的亲属在中国国内的遗产 3、下列连结点中,不属于属人法系属公式的是() A、法人住所 B、法人营业所 C、国籍 D、最密切联系地 4、若甲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其冲突规范援引了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了丙国法,而丙国冲突规范又援引了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适用乙国法处理了此案。这一过程叫做() A、间接反致 B、二次反致 C、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D、完全反致 5、中国公民张某与王某是在美国定居的华侨,二人在美国结婚后共同回国定居,后二人因感情问题在中国离婚,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主要争议是财产分割问题,对于这起离婚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A、美国法 B、中国法 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6、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属于香港船东所有的船舶,在中国渤海湾内发生碰撞,后在天津海事法院就碰撞纠纷进行了诉讼,对于此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A、香港法 B、中国法 C、巴拿马法 D、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7、依照我国票据发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 A、追索地法 B、付款地法 C、出票地法 D、法院地法 8、住所在A国的B国公民死于A国,在C国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C国法院涉讼。C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即B国法;B国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A国法;A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C国法。结果法院适用了C国法,这种制度称为:()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9、A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股东主要为日本人,其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新加坡。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依照我国法律,A公司的国籍是:() A、澳大利亚 B、日本 C、新加坡 D、中国 10、张某(中国籍)与麦克(美国籍)在中国结婚,2004年麦克在美国因病去世,他生前的住所在美国。在中国有一处别墅,在美国有一部分动产,一名叫比尔的美国国男子自称是麦克的私生子,要求继承麦克的遗产,遂与张某产生纠纷,比尔向中国法院起诉。本案中,对麦克遗产的继承,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中国法 B、动产和不动产适用适用中国法 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法 D、动产适用美国法,不动产适用中国法 11、一个住所在甲国的19岁甲国人,未取得父母同意,在乙国与一位住所在乙国的妇女结婚。后来,丈夫以未取得父母同意为由认为他没有结婚能力并经甲国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因此,妻又在乙国与一在乙国有住所的乙国人结婚。在本案中,原告(乙国男子)以他与该妇女结婚时,该妇女尚有合法婚姻存在而请求乙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解决本案的前提是要确定该妇女前一婚姻的有效性;而这又取决于对该甲国男子未满25岁且未获得其父母同意就结婚这一事实作出定性。那么,关于判断父母同意是甲国男子婚姻有效性的形式要件还是婚姻能力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 A、法律冲突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多篇范文)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

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2): 经过几周的学习,我们把《经济法学》这门课基本学完了,但我说的“学完”仅仅是指本学期我们不用再课堂上学习《经济法学》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会应用多少,这是因人而异的。《经济法

有关自信心心得体会

有关自信心心得体会 有关自信心心得体会一 有一句话曾被无数的人和事例证明过:自信是通向成功之路的基石。 在古代,“大将之才,类出天授”一直是主流观点,很少有人认识到自信的作用。可是随着一声“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一群除了自信什么也没有的“杂碎”就使庞大的秦王朝土崩瓦解。 西楚霸王项羽,面对秦国名将王离、章邯率领的数十万军队,居然在军粮仅能维持三天的情况下,率领几万楚军杀向敌营,结果大破秦军,活捉王离。 王勃作为一个二十出头的小伙子,面对阎都督暗藏私心的“请求”,竟不推辞,援笔一挥而就,作成《滕王阁序》,不易一字。可见血统、年龄和阅历有时只能用来唬人,自信才是成功的决定因素。 关于自信还有个的悲剧,主角是物理学家普朗克。1900年,他提出了光量子理论。本来这是个伟大的发现,但他并未因此而高兴。相反,他却认为自己做了一件错事,把本来很和谐的经典物理弄得一团糟,内心不安,诚惶诚恐,甚至企图将能量量子化纳入经典物理的轨道之内。这多像晚年的牛顿。牛顿也曾经对自己的学说产生过怀疑,甚至把“第一推动力”归结为神的作用。费尽心血提出来的理论,经过许多次的修改,能够解释那么多的现象,这是一代甚至是几代科学家努力的成果。在尚未验证真假的情况下,只是因为信心不足就放弃了,这是历史的倒退,也是科学的遗憾。

现在的条件比以前好了很多,社会制度也公平了许多,人们还需要自信吗?当然需要!一个人,有自信的时候和没自信的时候看上去判若两人。一支球队,一旦有了自信,那么行云流水的进攻,眼花缭乱的配合,都会一一呈现。甚至幸运女神的垂青,也会降临到这支球队。再想想你自己,有没有自信指数超高,做什么都能成功的时候?这些事情本来就能做到,只是由于没有自信,造成了这些事情不可完成的假象。 人活在世上,不论是顺风顺水的时候还是被逼到悬崖边上的时候,都得有点自信。顺风顺水的时候有自信无可厚非,被逼到悬崖边上的时候有自信就会做到。既然已经付出了的努力,就请你加上的自信,去收获的成功。 有关自信心心得体会二 人活着,不可能没有梦想:写一本书,建一栋楼,造一艘船,造福一方人民……不管什么样的梦想,如果没有自信作支撑,纵令你有天大的本领,也很难把它变为现实。 自信,是一种健康向上的积极的心理状态,它支撑着人的整个生命向着更高的方向前进。仕途不顺之时,仍有“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的抱负;身处困境之中,不失“世人睥睨我自笑,来日令尔惊苏秦”的信念;战场失利之下,更有“海到尽头天作岸,山登绝顶我为峰”的气魄。 自信,能让心中的激情燃烧。将坚定的信念扎根在心里,就会有无限的动力催你前进。

国际私法(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题,计12分) 1、国际私法的渊源表现为( 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 2、赞成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 A、反致会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但否定了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B、 采用反致制度,可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C、采用反致制度,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D、采用反致使 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会得到相同结果)。 3、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各国通常采用(A、以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以 当事人住所地国家为其国籍国 C、由法院确定)方法确定国籍。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 C、强制 许可原则D、独立性原则)。 5、婚姻实质要件发生冲突,可依(A、婚姻举行地B、属人法C、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 关国家法律)解决。 6.指出下列冲突规则中哪些是单边冲突规范(A.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B.在中 国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中国法D.在日本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日本法 )。 7.当事人规避我国(A. 强制性C. 禁止性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8.现今世界各国通常采用(B.特别认许制 C.一般认许制D.相互认许制 )承认外国法人在本国活动。9.《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A. 国民待遇 B.自动保护C.独立保护D. 最低限度保护 ) 原则。 10.对离婚法律冲突,各国通常适用(A. 法院地法B.属人法C.选择或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D. 有 利于离婚的法律 )解决冲突。 11.我国加入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时声明,反对在我国境内采用(A.邮寄B. 司法官员直接D.案 件关系人直接)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1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 人的能力、身份、家庭 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 )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13.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 突。各国一般采取(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 法D. 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方法确 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14.广义的反致包括(B. 间接反致C.狭义反致D.转致 )。 15.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现在,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A. 外国自然人B. 外国法人 C. 外国船舶D,外国物品 ) 16,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B.物权的保护方法 E. 物权客体范围的决定 )。 17.提单的法律职能表现为(A.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B.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C. 货物所有权的 凭证 )。 18.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B,碰撞发生地法C. 法院地法D.船旗国法 )。 19.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 意思自治原则B. 属人法C. 最密切联 系的法律 )。 20.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A. 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调查取证 C. 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 )。 21.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C.决 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 22.识别可以基于以下原因产生:(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有关国家 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 律上所没有的 )。 23.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 法 B.法院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 D.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 24.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A.特别认许制 B.一般 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D.分别认许制 ) 25.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各国作了不同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可以(A.适用知识产权原始国法 律 B.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 C.适用行为地法律 D.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上述A、B、C ) 26.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有(A.意思自治说 B.客观标志说D.最密切联系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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