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和失职的区别

渎职和失职的区别

渎职和失职的区别

渎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3)客观方面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但该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4)主观方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故意,玩忽职守多是过失。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失职的特征: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

渎职与失职的主要区别有:渎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失职是一般工作人员对其本职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行为的行为人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构成渎职罪。

中层管理组织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宁铁通监察〔2016〕X号 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xxxxxxx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 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 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 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 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 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

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 (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 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 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

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 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五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 失职失责行为之一的,适不同程度分别追究轻度失职、重度 失职、严重失职失责行为三类责任。 轻度失职失责行为: 1、所在管区未按酒店规定执行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 诺制、首问负责制,而导致不良后果。 2、在工作中纪律散漫,对上级人员指派工作不能尽职 尽责完成。 3、在工作中对所在管区日常督导、工作检查不到位, 使员工工作出现错误,引起宾客不满。 4、不能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或班前会不按程序召 开,无班前会记录。 5、对待下属态度粗暴,使用轻视或蔑视语言等。 6、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客人投诉,给酒店造成一 定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500-1000元以上。 7、其它轻度违纪行为。 重度失职失责行为: 1、辱骂、体罚下属。 2、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客人投诉现象发生。给酒 店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1000-2000元

失职处罚通告

失职处罚通告 失职可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失职处罚通告,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失职处罚通告范文一 在金天雪莲第五届讲师训举办之际,个别市场管理者未经公司允许擅自派员前来参训。对此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公司决定,对市场管理者和直属负责人予以警告处分,并处罚如下: 一、市场管理者:处罚20xx元; 二、直属负责人:处罚1000元; 三、如再发生此类事件并将取消讲师训参训资格; 望大家引以为戒,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强化组织纪律性,为市场的发展全力以赴,助力生态保养产业化目标的早日实现,让更多生命充满活力。 山东金天雪莲生态保养有限公司 20xx年6月5日 失职处罚通告范文二 20xx年10月时,我司常州办销售员XX销售63" 45*45 133*94 防雨布19000米后,客户反馈其质检不合格,要求退货,XX于是申请退款汇至客户处。储运部司机前去拉货时发现退回货物并非我司坯布,因此拒绝退回。客户于是自行将坯布拉至储运部要求退货,经质检确认并非我司坯布。最后,客户强行卸包至我司,储运部只好暂时收下此批货物。此事件发生后,储运部、XX都应第一时间反馈信息至副总谭XX处,但均疏于通知,且其他相关责任人也未坚持原则,隐瞒不报,造成此事件被搁置,此货物被闲置。针对此事件,处罚如下: 一、常州办销售员XX作为直接责任人,操作严重失误,罚款1500元,并留职察看。 二、常州办主任杨XX作为XX的直接主管,对本部门员工监督不力,罚款1000元。 三、总经理朱XX作为次要责任人,未经核实信息批准给付货款,罚款1000

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对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下属公司按相关条款遵照执行。下属公司可在本条例基础上拟定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章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界定 第三条失职是指由于业务知识不精、工作经验不足、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不认真、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盲目、草率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失职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 第四条渎职是指负有履行某项工作职责的特定员工,并且该员工具备履行该项业务的能力,但因不负责任、不尽职、不敬业、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渎职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 第五条违纪是指违反公司员工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行为规则、社会公德的行为,如:公司的会议纪要、呈批件、工作通知、办公会决定、董事会决议、批复等已经做出决定的事项,不遵守、不落实、推诿、拖沓;公司已经对外签署的协议,无故不履行等。 第六条违规是指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包括《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清单》(附件)中列明的行为以及其它违犯法律、法规及公司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方式 第八条公司根据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处以以下行政处分: (一)通报批评:在员工所在部门及公司通报批评,该员工在半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二)警告:员工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三)严重警告:员工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本年度及下年度评优资格。 (四)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不得晋升或加薪,且如在留用察看期间再次发现有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力度

如何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力度 案件检查三室曹根民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之所以国人痛恨,就在于某些掌权者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装进了自己的腰包,甚至大肆挥霍民脂民膏。对于失职读职行为给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恐怕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认识得到的。 同贪污受贿行为相比,失职读职行为与其有着惊人的相似,同样袭读了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而且后者比前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大得多,国家和人民为其付出的代价更为高昂和惨重。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失职读职行为的发生。 一、目前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困境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设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若想构建良好的行政问责机制,就要对行政问责乏力的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解析,寻求和设计能有效加强政府责任性和建构问责机制的方式,为依法问责奠定坚实的基础。行政问责制存在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行政问责文化缺失 行政问责文化是人们对于行政问责制及其实践的态度、情感和思想的综合体,是行政问责的灵魂,它包括两个方面

含义: 作为行政文化,它包括行政思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促使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认真履行其职责; 作为问责文化,它通过主体对客体的监督、质询等活动,促进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积极回应社会诉求并且主动承担行政责任。现实生活中,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历史导致了行政人员“民本”思想的缺失以及人民在政治生活中民主意识的缺乏。一方面,行政人员观念没有转变,在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今天,还认为“官即管”,还把法律制度当做是管理人民的手段,而不是约束自己的工具。另一方面,公民对政府官员的“问责”意识滞后,表现在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不强。究其原因,长期以来形成的普遍服从心理和政治冷漠心理成为一种文化障碍,其害怕对政府进行问责,或者根本没有问责意识。同时,公民缺乏“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而权利意识直接决定了国民的政治思想和行为。可见,行政文化缺失严重阻碍着行政问责制的推行,行政问责文化缺失已成为行政问责制度化的重要障碍。 2.问责客体权责不清 权责明晰是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关键。目前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的种种弊端造成责任的归属难以确定,制约着行政官员问责制的建立和推行。第一,党政的权责不清。党政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以党代政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很难

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 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维护稳定的责任,严肃党纪政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各级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硬任务,严格按照“抓早、抓小、抓快、抓好”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局势稳定。 第五条维护稳定工作实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导致社会稳定局势受干扰破坏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中央和区党委关于维护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以致引发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稳定案(事)件的; (二)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盲目决策,或者在重大政策出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制订切实可行的维护稳定预案,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恶性事件的; (三)未经批准举办大型宗教、文化娱乐、庆典等活动,或者虽经批准但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管理预案,或者组织管理不到位,发生影响稳定案(事)件的; (四)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排查调处,对群众长期反映的合理要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应解决而不解决,甚至拖延、推诿,导致非正常上访等影响稳定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综述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局监〔2007〕83号 来源:纪委办公室提供:藏伟忠提供2010-09-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 (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 (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 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 第九条经济损失、信誉损害区分标准 (一)较大经济损失,较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发生负伤5人(含)以上、重伤3人(含)以下;受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 3、工程投标或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二)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2人(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受到铁道建筑总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所在地市(地)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

关于惩处领导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规定66

关于惩处领导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规定》 学习情况汇报 ------ 和顺县邮政分公司张代民 在接到市分公司《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集团公司关于惩处领导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规定的通知》后,本人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职工作,深入细致地查找存在的问题,虽然没有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但还是存在一些做的不够完善的地方,通过深入剖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转变作风,以更好的推动各方面工作的开展,现将本人学习情况及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学习情况 在连日来的学习中,我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群众观点,强化了宗旨意识,明确了自己的责任所在,深度了解了失职渎职行为惩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从自身做起,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脚踏实地,提高服务群众工作的能力,争做坚定信念、勤政为民、敬业争先开拓创新的表率,努力做焦裕禄式的好干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防范意识不够强化。近几年来,我积极参加分公司开展的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学习活动,但是预防失职渎职犯罪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导致自身预防失职渎职犯罪的意识不强。 二是职工教育培训力度不够。作为分公司的领导,主要责任人,对干部职工的失职渎职教育培训虽然制定了学习培训计划,但是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导致学习培训不能严格按照计划开展。 三是工作主动性有所欠缺。自己对自己没有严格地要求,往往注重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思考的还不够。 今后的发展方面及措施: 一是坚持自律。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失职渎职的根本措施。“物必自腐后生虫”,在今后的工作中对于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管理人员的自律意识,做为管理人员要以身做则、严以律己。 二是坚持学习法规。要坚持系统性的学习和掌握邮政系统法律法规,与相关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熟悉邮政业务,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这样才能做到不越权、不违规、不失职、不渎职。 三是坚持警示教育。用其他失职渎职犯罪的事实和教训,采取观看教育警示片、开座谈会、典型案例讨论会等形式,对管理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使领导干部引以为戒,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行事,防微杜渐,从而牢牢筑起避免失职渎职的坚固防线。 四是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 针对容易滋生渎职的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减少漏洞。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健全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五是坚持公开管理,将管理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管理人员权力滥用或失职。

什么是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失职与

什么是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失职与渎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里?失 大、中、小失职、渎职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关问题[发布日期:2014-06-27] 什么是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失职与渎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里? 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类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本类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有的是由故意构成,有的是由过失构成,还有的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失职、渎职的行为,二是必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制的行为中,失职和渎职是两类违纪行为,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前者在主观上是过失,即对行为的结果应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因相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后者在主观上一般是故意,即明知渎职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属于违纪?如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这是现实中的一个难题,在集体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情形中,一些行为人常常以“集体研究”为“挡箭牌”,推脱个人责任.实践中,有的纪检机关主张根据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但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出现了认定的无依据性.同时,在“集体研究”形式下,责任是分散的,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没有单位违纪,导致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司法实践中,2013年1月9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罚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

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 员恪尽职守,惩处失职渎职行为,保证公司改革、开放和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失职渎职行为,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工作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公司的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犯有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严肃 追究,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其行为触犯刑律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条公司的领导干部、群众团体中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由上级领导机关任命、经群众选举或受单位委托、聘用以及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含技术业务干部),犯有失职渎 职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具有下列失职渎职行为之一者,必须予以查处: 1.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 工作遭受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在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总政策的行为,不报告、 不批评、不制止,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以致矛盾激化, 造成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4.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未察觉或纠正不力的; 5.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或阻挠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电视、宽带业务,延误传送或擅自中断用户信 号行为放任不管,或支持纵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7.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不按时进行安装、维修等行为放任不管,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8.由于管理混乱,致使数字电视及宽带生产和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较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9.对重大工程、项目不进行慎重考察论证而盲目上马,致使国家和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10.由于技术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失职渎职贪腐处罚条例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失职、渎职、贪腐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净化企业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失职、渎职、贪腐行为 第三条失职、渎职、贪腐行为分类 (一)本条例中所涉及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贪腐行为主要有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及其他违法行为,具体定义如下: 1、行贿:是指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或有关机构财物及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指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代表企业参加有关会议的纪念品、票、证等纳入个人所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职务侵占: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4、挪用资金: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组织)进行赢利的行为。 5、其他违法行为:如盗窃财物、破坏生产经营、诈骗行为。 (二)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 1、岗位失职、渎职(不按岗位责任制履职履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影响的;经营部门原料采购价格或产品销售价格严重偏离市场,而没有审批手续的); 2、赌博; 3、不正当吃请; 4、不正当送礼、收礼;

5、偷盗行为; 6、其他。 第三章失职、渎职、贪腐处罚 第四条失职、渎职、贪腐处罚原则: (一)贪腐一票否决:公司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相关行为,必须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作责任追究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责。 (二)领导连带责任:对于下属的贪腐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管理失职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损失追回原则:对于各类腐败行为,必须追回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并对间接损失索赔。 第五条失职、渎职处罚规定: (一)通用考核条款 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能够追回损失的,处于责任人损失额50%以上罚款,并根据责任大小落实到责任人。造成的损失无法追回的,处于责任人损失额150%以上罚款,并根据责任大小落实到责任人。 (二)补充考核条款 1、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是干部的,一次扣年度绩效分10%--20%;1—5万元(含5万元),是干部的,一律降职、降岗位绩效分,一次扣年度绩效分40%--50%;5—10万元(含10万元),是职工的,一律下岗,是干部的,一律撤职,一次扣年度绩效分60%--80%;10—20万元(含)20万元,是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年,一年内“五险一金”自理,是干部的,一律撤职,三年内不得重新任用,一次扣年度绩效分80%--100%;20万元以上的,是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干部的,一律撤职,永不聘任职务,一次扣完年度绩效分。 2、如享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失职、渎职被公司考核,年度平衡计分卡得分在75分以上、85分以下的,扣除可以解锁的20%;得分在70分以上、75分以下的,扣除可以解锁的30%;得分在70分以下的,期间从公司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公司均有权以原价收回。 第六条贪腐处罚规定: 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一)通用考核条款 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不论金额大小,能够追回的,按照损失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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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举报失职渎职的举报信 篇一:如何投诉举报 图解一、信访举报 信访举报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主要受理人民群众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问:我可以举报哪些违纪行为呢? 答:大家可对以下事项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1、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4、贪污贿赂行为;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 6、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7、失职渎职行为; 8、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 9、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 10、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问:我要反映我们村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为什么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

答: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事项,以及属于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如:民 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劳动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问题,等等。 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外的问题,则要到相关部门举报,如: 土地违法、征地拆迁问题——国土资源局 劳动人事维权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环境保护问题——环境保护局 涉法涉诉问题——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治安问题——公安局 车辆违章停放——交警部门 问:我想实名举报,可是怕泄露个人隐私怎么办?答:请不用担心。为了保护举报人,纪检检察机关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对泄露私密的,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问:实名举报会有答复吗? 答:我们提倡举报人署实名举报,并留下具体联系方式。对实名举报件,纪检监察机关将优先办理,按程序办理后,将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匿名举报将不做答复。 问:我写了好几次举报信,回复都说没写清楚,到底应该怎样写呢? 答:这里有举报信的样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信访举报的受理流程: 什么是“三转”? 转作风、转职能、转方式。 篇二:201X全真面试模拟试题(一) 材料A:

什么是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失职与渎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里:失

什么是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哪里?失 大、中、小失职、渎职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关问题[发布日期:2014-06-27] 什么是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失职与渎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哪里? 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 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类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所有制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本类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有的是由故意构成,有的是由过失构成,还有的是既可以 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失职、渎职的行为,二是必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制的行为中,失职和渎职是两类违纪行为,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前者在主观上是过失,即对行为的结果应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因相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后者在主观上一般是故意,即明知渎职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属于 违纪?如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这是现实中的一个难题,在集体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情形中,一些行为人常常以“集体研究”为“挡箭牌”,推脱个人责任.实践中,有的纪检机关主张根据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 纪律责任,但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出现

失职与渎职的刑事责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714022990.html, 失职与渎职的刑事责任 失职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渎职罪则一定触犯刑事法律。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满足其主体要件,即特殊的身份要求。那么,失职与渎职的刑事责任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赢了网小编为你讲解。 一、失职与渎职罪的概念和关系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二、渎职罪的刑事责任-多为以下几种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3、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枉法裁判罪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1、主体不一样。 失职主体是工作人员,范围较大。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 渎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2、严重程度不一样。 失职相较于渎职而言严重程度较为轻一些。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3、结果不一样。 失职是对行为人单位造成损失。 渎职是不仅对行为人单位造成损失,同时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一)从主观方面区分失误与失职渎职 主观上,关键是看其是否违反职责规定。如果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即使发生了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重大危害后果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

无法预见,是意外事件,则主观上不存在犯罪过失,属工作失误;如果违反了职责规定,且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预见或即使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则主观上存在过失,属失职渎职。如果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规定不尽明确,单位在具体工作中为避免出现各种问题而作出了相关制度或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单位的制度和要求发生严重后果,应当追究该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甚至追究其渎职罪。如我院在查办某社保案件中,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办理职工退休手续,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了防止出现虚假退休冒领养老金的情况发生,要求不允许个人传递档案,必须由政工部门或就业局统一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而行为人置单位要求于不顾,擅自办理个人传递档案退休手续,不按要求如实填写退休核准表,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导致社会人员以企业职工名义骗领养老金,造成了国家养老基金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此种情况应以渎职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至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一般在此状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而是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实际上却事与愿违,这同失职渎职行为有本质区别。如果属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或知识水平、技术水平达不到以及其他无力克服的因素而造成或导致严重后果,应视为意外损失,不能以渎职罪论处。渎职罪多为过失犯罪,发生了危害后果,应该预见而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没有预见。

失职、渎职、失误的区别

失职、渎职、失误的区别 一、失误、失职、渎职的概念与联系 失误是公务员履行职务中的差错,这种差错可能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其具体的危害性后果不是出自行为人的主观愿望,而是偶然的疏忽不慎或水平经验的原因所造成,其危害性后果和行为情节均未达到承担法律纪律责任的程度。) 失职是国家公务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失职是行为人的错误,这种错误导致了危害性后果。行为人主观上不负责任的过失与具体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联系,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导致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要受到纪律处分。 渎职是指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违法乱纪、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渎职是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滥用权力。其滥用权力不履行义务与严重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渎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受到纪律追究。 失误、失职与渎职之间是互相联系的。第一,行为主体的一致性。都是在一定职位上,享有一定权力,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二,行为范围的限定性。限定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与其职务相关活动的过程之中;第三,后果的消极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目标的实现构成阻碍,甚至导致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第四,错误程度的递进性。失误是差错,是可以免受追究的轻

微过失。失职是错误,严重失职要受到纪律处分。渎职是严重错误,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失误、失职、渎职的区别 第一、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谋求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国家公务员的根本行为目的,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由于水平和经验的原因出现差错,是好的动机导致了差的结果。如在改革探索中,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和尝试过程中出现行为与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的不尽协调,造成目标的不能圆满实现,属于失误的范畴。国家公务员的行为目的常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发生动摇或偏离。这种动摇或偏离,为失职提供了思想基础。 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小集团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整体的、全局的、长远的利益于不顾,在行为目的上就违背了其所在岗位、职位的要求。由此导致危害性后果,是差的动机支配下产生差的效果,属于错误地运用权力履行义务的失职行为。 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职务中,为谋求自己和亲友的私利而牺牲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其行为目的与其岗位、职位的要求呈对立状态。在些种目的支配下,发生权钱交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是对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褒渎,是坏的动机导致坏的结果,属于渎职性质。 第二、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

当前地税人员涉税失职渎职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地税人员涉税 失职渎职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从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资料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的渎职犯罪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地税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地税干部尽职与否,有无失职渎职,直接关系到税法尊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当前,地税人员失职行为还比较普遍,渎职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地税部门形象。因此,加强对失职、渎职行为的防范是减少各类税务执法过错,保护干部,预防和减少税务渎职犯罪的最可行的手段。 一、涉税失职渎职行为的特点 失职和渎职字面意思相近,通常失职指“没有尽到职责”,渎职指“不尽职,在执行任务时犯严重错误”。涉税失职渎职行为,首先是一种执法过错(工作失误)或违法违纪行为,

在未达到立案标准前并不直接构成渎职犯罪,所以工作失误并不是渎职犯罪。但任由其发展和扩大,必然会由量变到质变,最终演变为涉税渎职犯罪。 按照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执法过错行为,即税收执法人员工作失误,但尚未达到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行为。二是违法、违纪行为,即涉税渎职行为虽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纪律,并已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三是渎职犯罪行为,即我国《刑法》中列举的税务人员可能触犯的若干渎职犯罪行为。在以往的案例中,工作失误和渎职侵权犯罪交织这种情况突出,涉案的税务人员往往会“有意或无意”的通过失职渎职行为(工作失误)为自己徇私利。 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表现主要分为三种:一是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二是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的直接的领导责任。三是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的次要的领导责任。 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税务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危害后果严重。税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为了私情私利,有些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特别是有的税务渎职涉税案件金额巨大,金额至少在几十 - 2 -

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综合测试

综合测试 问题1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建设银行制定和颁布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行为;所称“失职行为”是指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失、不良影响、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的情形。您的答案(正确): B.错 问题2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 正确答案:A.警告,B.降级,C.留用察看 问题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您的答案(正确): A.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B.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C.违规失职后逃匿的;违规失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D.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失职的,按照其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所为的违规失职行为 问题4 除《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外,建设银行的其他规章可以规定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失职行为,并设定适用的处理种类。 其他规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失职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未规定适用的处理种类的,比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您的答案(正确): B.错 问题5 领导人员未能谨慎履行职责,本级机构发生案件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上级机构及内设部门领导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您的答案(正确): A.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级分行以下机构的领导人员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一级分行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一级分行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B.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级分行以下机构的领导人员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一级分行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一级分行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C.涉案金额不足100万元的,给予二级分(支)行以下机构的领导人员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二级分(支)行及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一级分行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D.对发生在各级机构的案件,总行管理部门主管人员、领导人员严重失职,负有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问题6 对案件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理您的答案(正确): A.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B.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或发生案件后隐瞒不报,或上报时弄虚作假的,C.领导人员对上报案件进行阻挠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 分,D.对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问题7 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您的答案(正确): A.工作调动后,继续占用原单位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电脑等公物,未经批准继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失职渎职罪的概念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失职渎职罪的概 念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就是指金融机构的这些工作人员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发放贷款,而失职渎职罪的概念其实主要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权,损害了国家的形象,也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失职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与之相关的罪名有30多个。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与失职渎职罪的概念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

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失职渎职构成要件有哪些? 1、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没有目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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