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

摘要:近些年来,伴随着业主委员会相关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多人开始重视业主委员会的发展。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因为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导致了业主委员会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系列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因为目前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大会、物业公司、居委会等之间的关系尚无司法角度的定位,导致了其职权无法明确行使。传统从民法角度定位业主委员会,将造成其在管理上的困难,业主委员会应该作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法主体被重新定位,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这样业主委员会就能对公共财物、设施、道路、秩序等行使管理职能。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性质定位

Research on legal status of owner committee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esearch on relevant system about owner committee, more and more people began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development of owner committee.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owner self-ruling organization, owner committee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property management. However, the legal status of owner committee is still vague, because legal provisions are not complete and the definition of owner committee is not explicit. It leads to a series of problems of owner committee system in the reality can not be solved. Becaus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wner committee and owner, house-owner convention,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neighborhood committee are not clear from the Angle of the Judicature, the function of it can not be exercised. If owner committee is located from civil law, it will lead to difficulty of management. Owner committee should be relocated as a public law subject which has the public management function, and it have to accredit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So owner committee can exercise the management function on public property, facilities, roads and order.

Key words: owner committee; legal status; character’s definition

导言

在这个积极创建和谐社会的当下,人们维权的途径以及自我管理的形式多种

多样,而其中一种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就是业主委员会。如果说社会是一个大集体,那么每一个小区就可以看成小集体,每家每户都是其中的组成部分。社会这个大集体需要可以伸张正义的机构,那么小集体同样也需要。城市居民购入商品房使房屋所有权的拥有量增加,再加上其需要维护该权益,该契机使业主委员会应运而生。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房屋从原先的公有朝着商品化变革,人们越来越重视物业管理的存在,随着其模式发生变化,地位也在逐步得到提升。其中,业主委员会就在小区的自治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容小觑。

研究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可以深入地认识了解它从而更好地运用它。很多人都对业主委员会的概念模棱两可,甚至有些人根本不知道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就算是法律法规也没有给予它一个明确的地位。很多业主没有意识到,成立业主委员会不仅能够在维权的道路上众人拾柴火焰高,而且可以自己当家作主管理自己的物业。这种认识的缺失基本上都是由于业主委员会权力以及地位的模糊造成的。中国物业管理在实务上就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法律地位不清晰、运作不规范、职责不明确等,这导致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从而损害业主的合法利益。这种司空见惯的状况阻碍了中国物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帮助业主委员会走出这种法律困境,让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游离于法条的规定中却在实践中错误的存在于自身的定位下,为此本文从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设立、职责权限以及一些存在问题如何解决等方面入手,研究和分析业主委员会的现状和法律地位,从而明确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相关人员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业主委员会的性质重新定位,最终为业主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业主委员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业主委员会产生和发展的背景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产生的主要背景虽然是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的社会转型,但最直接的原因是城市旧住房体制的变革[1]。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渐渐从原先的单位中脱离,进入到了社区当中,这都是因为传统单位制度的瓦解和城市住房体制的变革。随着计划经济体制朝市场经济体制的迈进,行政性社区管理体制转

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阳光家苑小区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经费和补贴;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决定小区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的形式召开。每单元楼推选两名业主,其中一名作为楼长,一名作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楼长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该单元楼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楼长或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它业主参加,但必须有楼长或业主代表的书面委托。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采取当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表、核实业主身份等。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表等情况。 (二)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形式、时间、地点、议定事项及其它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告。 (三)召开业主大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好处坏处探讨? 自我国91年创建第一个业主委员会起,业主委员会已伴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走过了16个春秋。但迄今为止,全国所有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比率不足30%,业主委员会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少之又少。且业主委员会的公信力正在下降,笔者认为;现在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问题在于——组织的松散性、主观的随意性、提议的盲目性、诉求的偏执性甚至无理性、权力的无限性等。 业主委员会,应该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理应得到全体业主的信任。而在实际情况中,小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并不了解,有许多时候碍于情面,叫签字就签字。更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因素则是从维权开始的!由于在购买及使用房屋或物业在收费的过程中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在主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协调的过程中而不能达到自身目的时,个别怀有一己私利、带有对立情绪的业主首先成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积极分子,但不管其成立的结果如何,我们可以看出,积极参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这些业主,首先是从维护自己所谓权益的角度出发的。狭隘的意识决定了参与的起点,绑架了大部分业主的意愿,这些组织者一般对相关政策一知半解,容易走极端,从一开始就在考虑如何全面对抗物业甚至撵走物业。而不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相关组织协调,在有法可依的框架下通过有理有据的协商,带领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努力而创造和谐、舒适、文明的社区,更不是通过努力使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而是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甚至破坏、阻碍小区管理档次提升。所以,有的小区匆匆忙忙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是原先未投票及后入住的业主不承认的现象也存在不少,有的小区甚至出现两个业主委员会,弄得业主无所适从。所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业委会主任必须由德高望重、秉持公正、知法懂法的有识之士担任。 业主委员会是为全体业主维权的组织,它无疑对物业公司无根无据的乱收费有维权作用。但为什么有的小区业主迟迟不愿成立呢?为什么有的物业公司却积极促成业委会成立呢?这似乎是一对矛盾,但究其原因,里面实际存在着利益的考量。因为有的小区保修期过了几年,物业公司却一直用不了房屋维修基金,但业主房屋渗漏等维修却不能不管,钱从何来,物业只能从物业服务费里挤;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就可以依法动用房屋维修基金,业委会硬抗、不同意就违法了,也容易引起报修业主不满;另外,物业公司还可以利用相关物业法律法规,收取电梯年检费、二次供水增压分摊、小区专有变压器铁铜线损、高压线通往小区变压器的丝锯烧毁更新、公共用水、电分摊、单元门、单元门电子防盗系统以及大型设施设备(电梯、供暖锅炉、监控等)的维护更新。这些项目费用的使用,大都不在物业服务费成本内,物业光靠业主签字同意使用资金是十分艰难的,几乎用不上;但是如果有了业主委员会,情况就会大大改善,对物业公司确实有利。不然,这些沉重的额外负担会拖垮物业公司,同时对小区的发展提升、业主的房产物业保值增值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一定要具有为小区全体业主负责的意识,凡事要站在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考虑,因为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包含着小区全体业主的信任、真诚、依赖和期待。所以,业主委员会更应保证所有的提案都公平和透明,敢于面对来自小区全体业主、社会以及主管单位的质询,所有行为都必须保证为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而不是部分业主的权益。业主委员会的责任感、关爱心、公信力、透明度、领导力、创新力和沟通能力非常重要,更重要的是;业主委员会应具备学习能力和懂得为小区创造文明、和谐、幸福而不是把小区搞得乌烟瘴气,这是小区全体业主的一份期待。 为了保障小区全体业主的舒适生活和物业增值,业主委员会一定而且必须要学习如何通过专业的物业管理才能延长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学习如何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和大型设备维修备用基金;学习如何要求业主续筹大型设备维修备用基金和大型设备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宁建物字〔2013〕9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20日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协助、指导业主共同管理活动,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提供倡导性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小组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自全体业主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设立。 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之日起设立。

本市提倡根据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按幢、楼道单元、楼层或若干建筑物组成的组团等设立业主小组。 第四条业主户数较多的住宅小区,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是否设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设立业主代表大会的住宅小区不再设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规则中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统称为业主大会。 第五条本市建立业主公共决策平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表决。 本市建立南京物业网业主自治活动信息发布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8a374877.html,),用于业主自治组织发布相关公告、通知、决定和信息。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市建立业主自治活动顾问辅导机制,市住建委在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中设立业主自治活动辅导专家小组。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可聘请辅导专家担任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对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和业主自治活动日常运作实行专业培训与过程辅导。

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好处

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好处? 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所有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其他公共场所,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只是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帮助业主管理这些公共的区域和设施,所谓管理,也只是做一些基本的安全、卫生维护,一些公共设施的小修小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公共的区域和设施(包括安防设备、供水供电设备、天然气设备、房屋外墙、楼顶防水、防雷设施、门禁系统、电梯设备等等)会逐渐老化和坏损,甚至有的设备使用到达年限后,必须整套报废和换新。这些大型的设备设施,物业公司是不会出钱帮我们维修或更换的。 现在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楼宇的年轻期,物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公共区域广告费、各种场地费等等,减去各项开支,物业公司所获得的利润是非常丰厚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楼宇渐渐老化,日常的运营维护费越来越高,甚至有的大型设备需要整套更换时,物业公司要么要求业主集资进行维修,要么就以无钱维护为由,让楼宇的这些老旧设备带病工作,那么我们业主在使用这些老旧的设备时,轻者使用功能下降,重者会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物权法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委会有权选聘物业公司,并且有权和物业公司约定收费模式。这样的话,在楼宇年轻期,我们公共区域的广告费收入、场地费收入就可以纳入公共维修基金,委托银行代为监管,我们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除去物业公司所有开支和合理的利润后,超出的部分,也可以纳入公共维修基金。需要用到这些钱时,业主委员会形成决议,按规约在小区公告后,就可以提取公共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或更换。一个小区和一个家庭一样,合理安排收入支出,就会有备无患。但现在的问题是,在我们的小区楼宇年轻时,这些钱变成了物业公司的超额利润,到了需要钱进行大型维修或设备更换时,却要我们业主自己另外掏钱。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我们在购房时,按购房面积每平方40元的标准交纳了一笔数目不少的维修资金,放在东莞银行代为保管,但这笔钱只有业主委员会通过决议,才能使用,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这笔钱就成了地方政府“永久保管”的小金库了。二、根据物权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我们都知道,一个秩序良好、安全干净的小区环境,不仅给广大业主带来舒适的居住感受,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为我们的房产带来增值保值。反之,假如,因为饲养动物、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等业主之间的问题或者因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安全卫生等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和处理,造成小区居住质量下降,那么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损失。鉴于我国奇葩的土地供应制度、奇高的房地产税赋和奇高的房价,很多家庭都只有一套房产,假如因为种种问题造成居住困扰,又不得不忍受下去,会是怎样的一种体验呢? 对于很多普通家庭而言,房产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我们很多人,倾其所有,才完全拥有一套房子的所有权。可当我们老了,我们的房子也旧了。我们再来为各种居住问题烦心吗?只有依法依规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才能维护好我们最重要的资产!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参考文本) 区(县)街道(镇)社区 小区 20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参考文本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参考使用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小区开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参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房产局咨询。 2.本参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空白处,可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参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商业、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依法表决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对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程序、补选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等作出约定;制定业主

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也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本参考文本条款由参考使用的当事人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所在辖区):钦州市县(区)街道(镇) 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物业类型: 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面积:㎡ 总户数: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探讨业委会在物业管理中作用和成立业委会协会的必要性

探讨业委会在物业管理中作用和成立业委会协会的必要性浏览次数:310 | 发布者:学习学习2013/6/19 12:21:51 | 分类:观点 | 评论(0) 分享到:0 提示:学习交流! [2013安徽社区事务高峰讨会一以物权法为基础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会刊 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和谐社区发展中心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合肥业主论坛 近几年来合肥市与全国一样,房地产建设发展很快,老百姓的安居乐业的生活质量也随之提高,小区内物业多种服务管理行业迅速发展,物业服务让广大小区业主所接受,但也看到物业服务管理水平与国标、省标、市标要求有很大差距,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在日渐加剧,成为社区里的常见话题。尤其是围绕着物业费和服务标准不相符,业主和物业公司各执一词,各说各理,业主维权成了新的问题。 经过二年的探索和实践,得出一个结论:物业管理的主要矛盾是基层政府物管部门没有专业职能人才占60%、物业服务不达标占40%。

1.物业服务公司的资质占95%以上都是靠关系和非常规手段获得的,每年审核查也没有从对小区服务实际工作中评定; 2.基层物管部门缺乏物业管理人才,大多数是其它部门兼管,隔行如隔山,官僚主义; 3.物业服务公司改变不了老的管理模式,又怎能提高服务意识呢?还是“管”字当头,服务意识谈薄,自身的定位和传统观念没有彻底转变; 4.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不熟知,维权意识浅薄,遇事总指望别人去维权或有他人维权,好似与自己无关,心不齐!一维权过于极端唯有抗物业费,伤害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时也损害了大多数的业主利益。 在这样的背景下,物业服务公司不加强内部管理,又不提高服务意识只追求眼前的利盈,反而导致小区的物业服务成本上升,小区环境恶性循环,物业公司“入不敷出”难以为继,大多物业公司只好走为上策。 例如,华林家园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再加上小区公共部位的收益以及停车难等问题显出,引发业主的集体维权,并在维权过程中业主强烈要求成立合肥市蜀山区华林家园业主委员会。申请成立业委会筹备组在南七街道又是一个难题,它为何处处刁难呢?如同求她们办私事似的,后来在丁岗社区委陈永国副书记的大力支持下,花了一年多的时

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

当前,在一些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矛盾不断,有的甚至发生“对立”,使小区管理陷入困境和混乱之中。可见,如何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已成为各级房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 问题。当前业主委员会作用软化的主要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相关的指导依据。截止目前,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运作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依据。当前,大多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还处于一种自发式或指定式的无规则运作状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对于如何指导、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具体履行哪些职能却未予以明确。此外,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它既不是法人组织,也不是社团组织。业主委员会究竟能够承担怎样的责任,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对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失误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予以明确。2 .业主法律意识不强,思想观念滞后。总体上说,业主目前参与小区公共事务决策的积极性不高。对未真正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情,大部分业主缺乏关注度,态度漠然。这种态度导致业主委员会成员多是退休的老人,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业主委员会几乎成为一个“空中楼阁”

式的组织,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不少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缺乏足够认识。有的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就是带领大家“维权”,跟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搞对立,全方位地为业主争取“最大”利益;有的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组织,又不是社团组织,对一些重大问题不能完全委托于它。 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的意见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有法可依。首先是要制订、出台有关成立业主委员会运作的实施细则。目前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均对其进行了 相应的约束。业主委员会作为市场经济下的群众自治组织,从组建开始直至成立后的运转也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业主委员会运作的指导和监督。其次是要构建完善的业主自治机制。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构建完善的业主自治机制,除了要进一步加快如《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外,业主的自律和综合素质也非常重要。《业主公约》是业主自治自律最重要的合约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任何机构对违反《业主公约》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予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这决定了业主自治机制的严重缺陷和不足。因此,政府要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运行进行指导监督的同时,完善业主自治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最后是要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精选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精选 成立业主大会的目的在于能更好地对小区进行管理,促进各业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来,那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怎样写?下面给大家分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欢迎借鉴!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精选篇1XX市XX街道大桥社区: XX位于XX市城关区XX路2234号,由XX金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工程开发建设,并由开发商委托金房物业公司做为前期物业管理至今。本小区于20XX年6月起相继交付业主使用,入住使用时间已达13年多,小区共有住宅约7000户,已交付使用6000多户,入住率达到90%,本小区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XX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或其委托的使用人组成,业主较多的可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的规定,特请接受本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希望能在大桥社区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 此致

礼敬! 申请人:XX业主(住址:XX市XX路号,联系电话) 20xx年xx月xx日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精选篇2XX办事处、XX社区:XX小区位于XX,小区占地面积XX平方米,按照规划许可文件该小区建筑住宅XX套,建筑总面积共计XX平方米,本小区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的50%以上,于X年X月X日交付专有部分满两年,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60%以上,按照《XX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符合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现申请成立XX业主大会。 特此申请。 业主代表(盖章或签名):xxx XX年X月X日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精选篇3xxxx人民政府、城管局: xxxx小区业主及住户经自愿报名,准备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小区于20XX年5月30日入住,到今日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已经达到90%以上,现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要求,请求xxxx 人民政府、xxxx城管局批准成立“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并指导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 请予支持为感!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原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一部规则。 中文名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发文字号 建房[2009]274号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性质 政府文件 目录 1. 1 颁布机构 2. 2 总则 3. 3 相关会议 1.? 业主大会 2.? 业主委员会 3. 4 指导监督 1. 5 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颁布机构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会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当好三个角色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自治作用_陈强

中国建设报/2012年/11月/30日/第008版 管理与实践 当好三个角色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自治作用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陈强 近年来,在浙江省温岭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温岭市的物业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持续、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轨道。截至2011年,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123个,管理面积612万平方米,物业管理从业人员2000多人,服务人口17万人,全市已成立业主委员会59个,占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的70%。近年来,繁昌小区、月河星苑、佳园东区等一批住宅小区先后被评为台州市二星级物业管理小区和台州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实创物业服务公司和环雅物业管理公司去年被评为台州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为连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纽带,其良好运作关系到一个小区的安定和团结。正确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对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不断增多的矛盾和投诉、提高社区生活环境、稳定社会秩序是十分重要的。 高度重视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一)加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促进社区和谐、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物质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纠纷越来越多。这些纠纷大都牵涉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出台的《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台州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公约》等规范性法规文本,都对加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载体,在小区管理工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十分明确的。 (二)加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住质量的必然要求。当前,温岭市居民住房需求已进入面积增加与质量提高并重、单纯的生存型需求向舒适型需求转变的新阶段。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质量,既需要提高住宅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也需要有良好的物业管理,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居住质量,既是广大老百姓的迫切愿望,更需要充分发挥广大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作用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监督、指导作用,形成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者的合力,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三)加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助推温岭市物业管理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小区是城市的细胞。近年来,各(镇)街道、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扮演了各自的角色,在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因此,下一步温岭市物业管理要实现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毫不松懈地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工作,使之走上良性发展轨道,真正成为物业管理工作的“助推器”。 当好三个角色,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自治作用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主要载体,要强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不断规范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机制。 (一)当好“家长”角色。 1.提高工作水平。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台州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适合小区实际的《业主大会指导规则》、《业主管理公约》、《小区车辆管理办法》等小区规章制度,使之处理小区事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机构,有独立的诉讼地位。那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对其讲解下。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如下: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务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当业主人数较多时,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中选举产生,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业主大会是指一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共同体,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 8 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表明,业主委员会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许多事项。比如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而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开展。业主委员会中委员的人选,也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和更换。 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基于业主的选举和业主大会授权,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 所以,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规定。《物权法》赋予了业主更多的自治权利,业主权利的回归使得小区对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权利的“代言人”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小区的综合治理与整体发展建设具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必要性及业主委员会所代表的巨大利益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必要性及业主委员会所代表的巨大利益 > 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居永和 >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必要性] > 之所以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因为: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也购买了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业主所购买的房屋是能为业主单独占有和使用的,而业主所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却不能与其他业主所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划分。每一位业主所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只能与其他业主所购买的土地使用权一起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因而,只有全体业主共同行使土地使用权才能实现每一位业主对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但,全体业主共同行使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事事都由全体业主坐下来讨论,这在客观上既无必要也不可能,所以,必须有一个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常设机构来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土地使用权。这一常设机构就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的土地使用权不仅仅是房屋投影所覆盖的土地使用权,而是整个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在开发商将小区的房屋全部出售以后,开发商在此小区已没有一砖一瓦、没有属于开发商的一寸土地,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只能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 > 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是一块巨大的不动产,若没有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巨大的不动产将被白白搁置,这一巨大的不动产所能创造的巨大财富将白白地丢失。有这一巨大的不动产而不用,岂能没有人垂涎?!开发商正是看中了这一巨大的不动产所能创造的巨大财富才拼命打压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开发商正是看中了这一巨大的不动产所能创造的巨大财富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拼命扶植一个所谓的“业主委员会”为其傀儡。> [业主委员会所代表的巨大利益] >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不仅能为小区全体业主节省物业管理费的大笔支出,而且将为小区全体业主创造物业管理方面的巨额收入。绝大多数业主关心的只是物业管理费的支出而忽视或不知道物业管理方面的收入。事实上,物业管理方面的收入远远大于物业管理费的支出。

论如何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论如何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物业管理条例》首次确立了业主大会制度,也确立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地位。但是业主委员会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地位直接影响着业主委员会作用的发挥,以至出现业主委员会片面追求维权或不作为的现象。确立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开展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与引导是发挥其作用的重要环节。 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 1、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办事,滥用监督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手划脚,任意指责,把物业管理企业当成自己家的保姆,把炒物业管理企业鱿鱼时常挂在嘴上。 2、业主委员会把物业管理企业当成对立面,采取偏激的行动片面维权。一见业主有不满意就站出来维权,甚至鼓动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或者与物业管理企业对簿公堂、官司不断,以期达到维权的目的。 3、业主委员会随意忘记职责,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比如:不按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违反业主公约的现象不闻不问,甚至带头违反业主公约等。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法律地位模糊、不具体,削弱了业主委员会应有的作用。《物业管理条例》从立法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我国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但该制度并不完善。业主委员会既不是组织又不是法人,既不是法人社团,又不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人。业主委员会只是社区决策机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如此模糊的定位,决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争议的焦点。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业主委员会显然不可能承担确保每个业主不违约的义务。那么从理论上说,如果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每个业主均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应直接追究个别违约业主的责任,则前提是业主委员会与各个业主之间存在着某种代理关系。

如何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如何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全面发展及业主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全国物业管理领域的投诉和纠纷正在不断上升,矛盾的激化已经影响到社区业主的生活环境。业主委员会作为连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纽带,它的良好运作将关系到一个小区的安定和团结。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服务消费的主体,享有业主大会召开的提议权和物业管理事项的提案权、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的修改权、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权、对物业管理执行情况的知情权、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权等。业主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强调业主享有的权益,同时明确业主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的关键。 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关系中互相依存、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是具有工作目标一致性、各自职责差异性、双方地位平等性的两个部门,不能简单地定高定低、比上下。物业管理公司要自觉纳入监督机制之下,诚信自律,为业主服务;业主委员会要正确运用监督机制,而不是单一行使“至高无上”的监督权、否决权。这样才能够避免双方互相敌视、互相设防的紧张对抗局面。因此,业主委员会定位是否准确,是关系到业主能否参与民主自治的先决条件和重要保障。 (1)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物业的情况,有权选择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提供服务性管理。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受托是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市场的双向选择,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或不委托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的自由,物业管理公司也有不接受委托的自由。在组织关系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 (2)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是独立运作的、互不干扰,双方可以因发展变化的需要,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续签、修改或解除合同,但都无权干预对方的内部活动。 (3)工作上的合作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物业的过程中经常要和业主委员会发生联系,业主委员会为了业主的共同利

如何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如何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如何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作者:佚名 时间:2008-4-16 浏览量: 如何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文/喻启威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全面发展及业主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全国物业管理领域的投诉和纠纷正在不断上升,矛盾的激化已经影响到社区业主的生活环境。业主委员会作为连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纽带,它的良好运作将关系到一个小区的安定和团结。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服务消费的主体,享有业主大会召开的提议权和物业管理事项的提案权、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的修改权、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权、对物业管理执行情况的知情权、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权等。业主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强调业主享有的权益,同时明确业主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的关键。 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关系中互相依存、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是具有工作目标一致性、各自职责差异性、双方地位平等性的两个部门,不能简单地定高定低、比上下。物业管理公司要自觉纳入监督机制之下,诚信自律,为业主服务;业主委员会要正确运用监督机制,而不是单一行使“至高无上”的监督权、否决权。这样才能够避免双方互相敌视、互相设防的紧张对抗局面。因此,业主委员会定位是否准确,是关系到业主能否参与民主自治的先决条件和重要保障。 (1)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物业的情况,有权选择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提供服务性管理。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受托是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市场的双向选择,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或不委托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的自由,物业管理公司也有不接受委托的自由。在组织关系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 (2)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是独立运作的、互不干扰,双方可以因发展变化的需要,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续签、修改或解除合同,但都无权干预对方的内部活动。 (3)工作上的合作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物业的过程中经常要和业主委员会发生联系,业主委员会为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也时常要和物业管理公司打交道,由此产生了他们之间的合作工作关系。一般来说,委托合同中都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如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有义务把重大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现状及分析

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问题及分析工管国际1111 王倩玉1120408145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问题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程序执行不规范: 在召开业主大会的时候,并没有将业主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导致每次大会参与人数寥寥无几,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于是只能通过业主选出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有他们去代表业主们去解决事情。《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在业主委员会在选拔的时候,业主也没有积极性,所以选出的人往往不具有代表性,大多为退休的老人们,导致小区业主们的意见没法得到统一,当出现问题的时候,大家依旧各执一说。以至于现在很多的小区的业主只关注自己家里面的情况,而门外的、小区里的则一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个人以为是因为中国人大多缺乏公民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在平时的社区生活中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可每到需要征求集体意见的时候或者老小区改造的时候,当涉及到个人利益的时候大家才想起去征讨自己的权利。当然其中也不乏很多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不按着规范走,没有很好的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办事,最后都引起了纠纷,甚至闹到法庭上也绝不是少数。这就要求业主们提高公民意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范办事程序。另一方面,业主的维权意识不强,即使作为业主也意识不到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当自己权益受损的时候也投诉无门,而当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官官相护,业主们只能吃哑巴亏。这就更要求推出实质性的规范和规划,来规范各个部门的人按照程序办事,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方可有条不紊。 问题二:业委会成员工作自律程度不高: 有些业委会成员将自己的工作推给了物业公司,没有好好尽到自己监督物业工作的义务,甚至出现了个别业委会全权托管给物业,使得物业和业主之间的责任义务更加没有界限。抑或,有些业委会随意的过度干涉物业的工作,煽动业主,把小事夸大,没有好好的协调好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 没有丝毫的专业知识,甚至公民意志和社会责任感都不强。尤其在牵扯到资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意义是什么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意义是什么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意义是什么?业主委员会是如何日常运作的? 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在于可以集中选择、解聘物业管理公司;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物业管理费水平,监督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获得小区物业规划资料,了解会所、停车场、天台、花园的产权及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等等。如果没有业主大会,上述权利均无法实现。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业主大会是一个决策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如果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业委会无权独立作出重大决策,这样保证了小区事务的权力掌握在全体业主手中,而不会被部分人所控制。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享有那些权利? 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全体业主投票并需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投票份额同意才有效: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解聘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3)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续筹等方案的决定。也就是说,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体业主手中,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决定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的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并不是对立、水火不相容的,而是平等、互利、共赢的一种合同关系。 如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社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三篇

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三篇 篇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 XX居委会: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小区(滨湖华城)业主有权利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 根据XX省XX市XX县的有关规定,本小区房屋交付比例已经超过规定。且我们愿意作为发起人的身份依法定程序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社区居委会有对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等工作有监督指导的职责和义务,故我们恳请有关单位,尽快安排对本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及业委会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我们将团结全体业主,在有关方面的监督指导下,共同完成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的工作,为构建和谐社区而努力。 多谢合作! XXX小区业主签名:

年月日

篇二:关于XX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致:XX市XX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 XX小区位于XX区XX,总户数2292户。分别于20XX年5月30日及20XX年7月30日入住。入住已近两年时间,目前入住率已达到80%以上。 依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使小区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能够合法、合理并且顺利的进行。特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并指导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完成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望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批准! 业主代表签字: 序号住址姓名联系电话 1 幢单元楼号 2 幢单元楼号 3 幢单元楼号 4 幢单元楼号 5 幢单元楼号 6 幢单元楼号

8 幢单元楼号 9 幢单元楼号 10 幢单元楼号 11 幢单元楼号 12 幢单元楼号 13 幢单元楼号 14 幢单元楼号 15 幢单元楼号 16 幢单元楼号 17 幢单元楼号 18 幢单元楼号 19 幢单元楼号 20 幢单元楼号 21 幢单元楼号 22 幢单元楼号 23 幢单元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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