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家法规,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件。本文旨在分析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内容和意义。

一、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定义

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是指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旨在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道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规定,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驾驶证的管理、交通信号和标志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等。

3.道路建设和维护管理,包括道路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管理、道路管理实施等。

4.道路企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包括道路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和生产监督管理等。

5.道路执法和监督管理,包括交通执法和监督管理的任务、机构设置、职责和权力等。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标准,包括事故现场处置、责任认定、理赔等程序和标准。

三、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意义

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使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都认识到道路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形成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它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道路交通的有序运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1.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制定道路安全管理条例,可以让社会大众更加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形成文明安全的道路交通风尚。

2.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利于依法行政。

增强道路交通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能力,规范政府行政执法,促进了行政管理机关合法合规的工作。

3.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社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国家发展经济和提高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道路交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四、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与完善

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应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实施;二是广大市民和道路从业人员的执行。

首先,政府和执法部门应赋予其明确的职责和权利,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的责任和任务,加强执法和监督管理。此外,还应逐步完善和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促进道路交通管理的模式和标准化,使其更加人性化、安全、便捷和高效。

其次,广大市民和道路从业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认真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从而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运营。

综上所述,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它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定,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交通环境。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中国在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规范行车行为和维护行车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本文将对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以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增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事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实行交通安全大防线,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加强组织协调,分工协作,全民参与,营造安全文化,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条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落 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本章规定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总体性质和目的,明确了实行交通安全大防线的具体要求,提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四条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辖区内办理机 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审验、补证、换证、注销和吊销等业

务,执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评考试,公布考试内容、要求和结果,组织考试培训和协调交管部门、鉴定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时间不少于6个月,注销后申请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考试,并按照规定参加技能考试。 本章规定了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明确了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和重新取得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机动车注册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登记地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性质等相关信息,领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动车所有人,包括个人、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等所有机动车所有权人。 第七条除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外,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每隔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时间到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应当重新办理保险、行驶证、车船税等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行驶证被盗抢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办。已经使用6个月以上的机动车行驶证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报案后,到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办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精品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以下是XXX为大家准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XXX主管全国公路事业。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分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XXX批准2016 ★精品文档★ 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分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发展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计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XXX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县道发展规划

道路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家法规,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件。本文旨在分析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内容和意义。 一、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定义 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是指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旨在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道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规定,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驾驶证的管理、交通信号和标志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等。 3.道路建设和维护管理,包括道路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管理、道路管理实施等。 4.道路企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包括道路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和生产监督管理等。 5.道路执法和监督管理,包括交通执法和监督管理的任务、机构设置、职责和权力等。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标准,包括事故现场处置、责任认定、理赔等程序和标准。 三、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意义 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使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都认识到道路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形成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它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道路交通的有序运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1.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制定道路安全管理条例,可以让社会大众更加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形成文明安全的道路交通风尚。 2.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利于依法行政。 增强道路交通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能力,规范政府行政执法,促进了行政管理机关合法合规的工作。 3.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社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国家发展经济和提高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道路交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四、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与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容有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道路通行条件篇一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道路通行条件篇二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关于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保护生命安全、尊重交通秩序、依法管理交通”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涵盖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交通指示标志、交通设施等内容。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充分和正常使用,定期维护和检修交通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五条市政府应根据道路交通实际需求,合理规划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交通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第六条市政府应制定并执行交通设施的新建、改造、拆除、移位等管理规定,确保交通设施的统一和规范。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 资格条件,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八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尊守行车纪律,不得违章 行驶、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等。 第九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交通安全 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驾驶员信息管理系统,对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核查。 第四章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持有有效的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并进行车辆保险。 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机动车 的注册、年检、强制保险等手续。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禁止违规驾驶、酒驾、毒驾等行为。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保护现场证据,同时立即报警、救助伤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4.04.30 •【文号】国务院令第405号 •【施行日期】2004.05.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 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

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引言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是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中国制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将从该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背景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道路交通日益拥挤,交通事故频发。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中国政府开始制订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旨在建立全面、科学、规范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水平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三、主要内容 1.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安全意识,提高交通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交通安全设施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 交通安全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交通参与者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 交通安全应急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交通事故,减少交通事故的损失。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吸取教训,改进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四、实施情况 自《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交通管理部门积极贯彻落实,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呈现下降趋势,交通安全水平逐步提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规之一,旨在规范汽车道路交通,保障行人和驾驶员的生命安全。下面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该条例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种类、布设和使用要求,以及对于违反标志和标线的处罚和罚款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使道路标志和标线能够更有效地引导驾驶员行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机动车行驶的规定。该条例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的一系列规定,包括限速、避让行人、不得超车等。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道路交通的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非机动车行驶的规定。该条例明确了非机动车行驶的规则,包括骑车人应该骑在非机动车道上,要遵守交通信号,保持安全距离等。这样的规定能够提高非机动车行驶的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行人通行的规定。该条例规定了行人在道路上的通行规则,包括要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不得闯红灯等。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对行人的保护,减少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的情况。 五、酒驾和醉驾的处罚。该条例规定了酒驾和醉驾的处罚标准,包括吊销驾驶证、罚款等。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减少酒驾和醉驾的发生,保障道路上其他参与交通的人员的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我国道路交通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各地交警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条例的宣传,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道路的安全和秩序,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确保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展开,探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首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合理、科学,能够引导驾驶员正确行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种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种类、规格、布设位置和使用方法,如禁止停车标志、减速标志、等待标线等。同时,对于违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这样的规定为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其次,机动车驾驶的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机动车是道路上最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但其行驶过程中也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如超速行驶、闯红灯、酒驾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罚款,比如酒驾和醉驾将会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这些规定的实施能够有效地约束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的水平。 第三,非机动车行驶的规定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一环。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乱穿马路、擅自占用机动车道等。为了保障非机动车在道路

道路指示标志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指示标志安全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指示标志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指示标志,是指设置在道路上的指示车辆、行人行进或者停止的标志,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信息显示装置等。 第三条道路指示标志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指示标志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道路指示标志的设置 第五条道路指示标志的设置应当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交通安全等因素,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第八条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第九条交通信息显示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第十条道路指示标志的设置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三、道路指示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和其他行人应当遵守道路指示标志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当根据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并遵守交通标

志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保持安全车距,减速慢行,避让行人。 第十三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路边1米以内行走。横过马路时,应当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和患者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经营性道路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障道路平整、畅通,并根据需要在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者损毁道路指示标志。如需设置其他交通设施的,应当经过批准。 四、道路指示标志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指示标志的设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

2023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

2023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合同协议、条据书信、应急预案、规章制度、演讲致辞、活动方案、心得体会、职场故事、自我介绍、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articles, such as contract agreements, letter of understanding, emergency plans, rules and regulations, speeches, activity plans, insights, workplace stories, self introductions, other sample articles, and more.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

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

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安全检查、加强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载和处理交通事故,定期对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安全教育,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逾期六十日不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新能源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手势信号: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制定了公路安全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 2 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事情。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城市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门路开展规划,制定城市门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门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存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 城市门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门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门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门路开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第十四条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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