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创造性,根据《XX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XX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

第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普通本科专业为8年,专科起点本科专业为6年。

第二章学分

第四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类课程学分计算标准如下:

1.理论课程:16学时计1学分。

2.体育课:36学时计1学分。

3.独立开设的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

4.集中安排的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原则上一周计1学分。第五条学分的确定,取小数点后1位数。

第六条四年制普通本科专业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160学分,

不超过180学分。专科起点本科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80学分,不超过90学分。

第三章学分修读

第七条学生应修读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

第八条学生可按专业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表安排学分修读时间。

第九条辅修专业学分修读要求,由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条转专业学生的学分修读要求,由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以下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

(一)与必修课程修读时间冲突的重新学习课程;

(二)经批准的缓考课程;

(三)经学校遴选程序派出的国(境)外交流学生的必修课程。

申请免听者应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与绩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学习,不得再次申请免听该门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修相应学分:

(一)在校期间因病不能修读体育和军训、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等实践性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相应学分,免修学分须以其他学分替代,以保证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毕业总学分。

(二)参加XX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语种的计算机课程。参加大

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中外语水平要求的,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相应课程的成绩由教务处进行认定。

(三)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免修军训、军事理论课、体育课、思想品德修养课等,直接获得学分,成绩由教务处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应予重新学习。选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或者改选其他课程。重新学习课程成绩注明“重修”字样。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所修读课程必须经过考核方可取得成绩。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或者及格以上者,可以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方式由课程负责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成绩评定既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等级制换算百分制的以与该等级对应的百分制分数取中取整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直系亲属病危(故)或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而不能参加必修课程期末考试的,可向教务处申请缓考。

第十七条成绩记载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1.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课程成绩90〜10080〜8970〜7960〜690〜59

绩点4.0〜5.03.0〜3.92.0〜2.91.0〜1.90

五级记分制课程成绩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

绩点4.53.52.51.50

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或重新学习后,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补考按卷面成绩记载,绩点为1.0;重新学习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按正考成绩获得学分和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X该课程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取得我校承认的外校课程成绩及学分,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学生已取得的学分确需进行成绩折算的,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折算。

第五章学分奖励

第二十条设创新学分。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和科技竞赛中获奖,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等,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设拓展学分。学生取得教育教学、技术技能、考研升学、辅修专业、体育文化竞赛等方面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创新学分与拓展学分的转换根据学校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毕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可以毕业,符合规定条件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修读辅修专业取得相应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且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的,可以取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学分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学位申请经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并不再继续修读的,学校可以提供相关成绩证明。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相关管理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洛阳理工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

校发〔2016〕56号 关于印发《洛阳理工学院 学分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洛阳理工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7日 —1 —

洛阳理工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教高字〔2003〕91号),加快本科教学改革步伐,全面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我校建设示范性应用技术型大学进程,决定在学年学分制基础上,全面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为核心,优化专业结构,加强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多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加大投入,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不断丰富和有效配置,充分调动全体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全面实施学分制改革,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二、基本目标 学分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 (一)建立以学生为主体、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计量制和学分绩点制为核心,包括弹性学制、辅修(含双学位)制、学分置换制、学业导师制、补考重修制等构成的教学管理体系。 (二)构建“按学年注册,按学分交费,按学分选课,按学分毕业,按绩点授学位”的学籍与学费管理机制。 (三)深化教学、人事、财务、后勤和学生管理制度改革,营造学生成才和学校发展互动共赢的管理制度和文化氛围。 —2 —

(四)完善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管理及教学信息服务体系,提高教学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广大师生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途径及完备的教学信息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一)弹性学制 基本学制4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申请及注册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学籍注册。学生休学创业,可再保留学籍2学年。 (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1.压缩毕业学分要求。文科总学分不超过165学分,理工科总学分不超过175学分。压缩必修课学时,增加选修课学时,设置柔性专业方向课程模块。 2.优化课程体系。构建适应学分制要求的课程平台体系,课程结构包括通识教育平台(通识教育必修和选修课程)、专业课程平台(基础、核心、选修课程)、实践教学平台、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平台。 3.增加选修课比例。增加对学生选课的指导,增加课程数量和开课数量,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 —3 —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5号)、《关于对辽宁师范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辽价函[2008]20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的学分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注册与选课 第四条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秋季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下学期课程;春季学期无需缴纳学费,按时注册即可。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期第15周内完成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办法 第六条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计

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延期修读的学生,按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第八条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按照正常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九条有补考且未通过的课程,将在下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该门课程的,以及学生辅修、复修的课程(指已通过该课程而继续选修该课程的),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重修、辅修、复修均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条因病、因事、因考试冲突等原因申请缓考的课程,须参加该课程下学期开学初的免费补考。 第十一条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免试某门课程(每学期不超过两门),该门课程仍按照正常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因生病、出国等原因休学、停学、退学,休(停、退)学在每学期第一个月内申请批准的,免收当学期的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申请批准的,全额收取当学期专业学费。申请休(停、退)学时,已考核的课程正常收取学分学费。整个学期休(停)学的,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按学校有关规定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还当年的专业学费和当学期的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转大类(专业)的学生,如转入、转出大类(专业)的专业学费不一致,则按照所在大类(专业)相应的学期收取专业学费。如因转大类(专业)导致选修课程学分总数超过转入大类(专

安徽理工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

安徽理工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9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试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现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学分制基本要素 (一)学分制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衡量学习量和学习质量的教学管理制度,它表征了培养方案完成情况、学习量的上下限、毕业、学位授予标准等教学因素的数字化计量。 课程学分采用以下方法计算:以0.5学分为最小单位,理论教学(含实验)每16学时为1学分;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等分散进行的,每20学时为1学分;集中进行的,每周为1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最低总学分要求:四年制本科各专业180学分,其中,四年制医学类本科专业200学分;五年制医学类本科各专业245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230学分。 (二)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 某一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学分×绩点数。 某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为:成绩低于60分,绩点=0;成绩等于60分,绩点=1;成绩大于60分,绩点=1+[成绩-60]×0.1。 补考通过后,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计60分,学分绩点为1.0。同一门课程多次重学,其考核成绩对应绩点取最高值为其最终绩点。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将作为学位授予、学生评优、免试推荐研究生等方面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弹性学制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为3年(或4年);不论何种原因,最长为6年(或7年)。在弹性修读年限内,学生修满或超额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合格,经核准后准予毕业;符合《安徽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四)选课制 学生通过选课方式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业。每学期的第15周在网上公布下学期的选课课表。课表包括课程名称、代码、学分、教师、上课时间、开班容量、教材版本信息等。学生每学期选课学分数上下限、各种课程组班人数等具体规定见《选课手册》。 1.低年级(一、二年级)为基础教育阶段。基础教育阶段所修课程原则上为必修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每门课程应有多名主讲教师授课。学生选择任课教师。 2.高年级(三年级至毕业)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自主选择下一学期拟修读的课程。 (五)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 学校制定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有关规定。学生选修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须按学分收费标准交费。 1.辅修专业教育 本科教育阶段实行辅修专业教育。学生可自主选择辅修专业,修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资格。 2.双学位教育 学生可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大类的第二本科专业,完成

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创造性,根据《XX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XX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 第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普通本科专业为8年,专科起点本科专业为6年。 第二章学分 第四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类课程学分计算标准如下: 1.理论课程:16学时计1学分。 2.体育课:36学时计1学分。 3.独立开设的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 4.集中安排的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原则上一周计1学分。第五条学分的确定,取小数点后1位数。 第六条四年制普通本科专业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160学分,

不超过180学分。专科起点本科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80学分,不超过90学分。 第三章学分修读 第七条学生应修读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 第八条学生可按专业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表安排学分修读时间。 第九条辅修专业学分修读要求,由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条转专业学生的学分修读要求,由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以下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 (一)与必修课程修读时间冲突的重新学习课程; (二)经批准的缓考课程; (三)经学校遴选程序派出的国(境)外交流学生的必修课程。 申请免听者应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与绩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学习,不得再次申请免听该门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修相应学分: (一)在校期间因病不能修读体育和军训、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等实践性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相应学分,免修学分须以其他学分替代,以保证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毕业总学分。 (二)参加XX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语种的计算机课程。参加大

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校教〔2017〕47号 为推进和规范我校的学分制管理模式,为学生创造自主学习的环境和条件,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学分计算 第一条理论与实验课程 理论课16学时计1学分;体育、实验、上机课程32学时计1学分。 第二条实践教学环节 军训计2.5学分;课程(设计)、实习、小设计等,1周计1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学分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计。 第三条创新教育活动 创新学分,指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之外的各种竞赛性、科研性、实践性活动所取得的学分。这些活动主要包括由学校、学院(系)组织,并经教务处核准的各类发明、设计、社会实践、科学研究以及社团活动。实施细则如下: 1.竞赛性活动获奖 获国家级以上奖励计2学分,获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计1.5学分,获市级三等奖或校一等奖计1学分,市级鼓励奖、参赛奖,校二等奖及以下者计0.5学分。同一奖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 精品

别记学分,不予重复。 精品

2.发表论文 在国外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作者(排名第一)每篇计1.5学分,其他作者每篇计0.5学分。在其他公开发行刊物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1.0学分,其他作者0.5学分。 3.取得科研成果 学生结合本专业学习,经科研实践取得署名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可获得2学分。 4.参与科学研究 学校鼓励二年级以上学生积极参加课余科研活动。凡参与USRP项目的学生,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指导教师的评定结果,给予1.5学分。指导老师应根据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工作态度、撰写论文等情况给予成绩评定。 5.社会实践、社团活动 计划外有创意的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组织单位应事先提出活动方案,并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创新学分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在教务处备案。经备案的社团活动以一学期计0.5学分,社会实践以7-14天计0.5学分,15-30天计1学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类的累计创新学分不超过1.5学分。 参加社团活动的学生必须提交活动的心得体会或总结报告。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要写出实践报告。主办单位要对报告进行评阅,给出评分(以优、良、合格、不合格计)。教务处对提交的报告进行抽查,对质量不合格报告,有权退回并要求学生修改,并 精品

南阳理工学院关于试行学分制实施方案

南阳理工学院关于试行学分制实施方案 【信息类别】教学文件【发布单位】综合科【访问量】197 【发布时间】2007-7-3 11:12:26 学分制是适应社会对教育个性化、人才类型多样化的一种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模式。为在全院范围内顺利实行学分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行学分制,是我院为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旨在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突出学生的主体意识,培养适应时代需要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多样化、复合型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实现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实行学分制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需以足够的教学资源为前提条件,并且要有配套的改革措施。因此,结合我院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推行学分制应从核心环节入手,量力而行,阶进式地逐步深入和完善。 二、实行学分制的主要目的 (一)实行学分制是为了实现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分制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发展学生个性为核心,以修读最低必要学分为毕业标准,通过一系列的教学管理得以逐步落实。学分制的实施把教育的“选择权”交给学生,“学”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学习空间。为学生发展个性、开发潜能、养成个人兴趣和爱好、造就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提供条件。 (二)实行学分制是为了实现教师的整体素质提高。学分制的实施将竞争机制引入其中,更强调教师与学生的交互性。学生选课的同时也选定教师,而教师的基本情况信息都提供给了学生,这样将促进教师提高自身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主动改善自己的智能结构。 (三)实行学分制是为了创造有利于优秀学生脱颖而出的条件。学分制的实施将打破原来的学年学分制那种按计划进行单一规格培养的做法,培养不同方向、不同层次的人才。建立重在提高学生创新能力的新型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用发展的眼光正确评价学生,允许学生在不同领域确定不同的发展方向,承认学生在各方面,特别是实践能力上的发展。 (四)实行学分制是为了实现对教育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学利用。随着学分制的不断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选课制、主辅修与双学位制、弹性学制、多学期制及其它一些相关制度将陆续实行或完善,大力推进教学管理体制改革和教学管理手段现代化的建设,促进人事分配制度、学生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的改革,从而为教育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科学利用等提供新的依据。 三、学分制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弹性学制的人才培养方案。 1.允许提前或推迟毕业,允许学生停学。基本学制为四年的本科生,允许在3-7年内修读。2.允许优秀学生对其部分必修课及选修课申请免修、免听。 3.取消重修课程范围的限制。不管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与否,学生均可申请课程重修及参加重修考试,并以考试最高成绩记入学籍。 4.取消对课程重修次数的限制。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均可多次申请重修。在课程未取得及格及其以上成绩前,该门课程均以成绩不及格清理学籍。 (二)改革课程设置结构,加大选修课比例。 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修读的学分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第二课堂专项学分,其中选修课学分占教学计划总学分的30%以上。 1.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

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 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学校进一步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自主性,按照“重人品、厚基础、强能力、宽适应”的人才培养指导思想,依据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特制定并实行《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一、学分与学分制 1.学分制作为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其基本内容是: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的计量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学分计算以课程为单位,把每门课程的各种教学形式所需的课内外时间合并计算,折算为学分。 2.我校实行学期标准周制,即每学期理论教学周数为16周,课程按每16学时计1学分,少于16学时但达8学时以上计0.5学分,少于8学时的不计学分;体育课、实验课每32 学时计1学分,少于32学时但达24学时以上计1学分,少于24学时但达12学时以上计0.5 学分,少于12学时的不计学分;实践性课程环节,累计每周计1学分,少于一周但达半周以上计0.5学分,少于半周的不计学分。 3.学生需按要求修满最低毕业学分数,按综合培养计划规定,原则上理、工科专业为177学分,经、管、文、法、体、艺类专业为166学分。 二、综合培养计划、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 1.综合培养计划是学校培养人才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指导学生修读课程的基本依据,学生必须根据综合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学分要求。 学生完成综合培养计划的学制为基本学制,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类专业为5年),学生在校最长时间(含休学)的上限为基本学制加2年。提前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未如期完成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在校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上限。 综合培养计划主要内容有: (1)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学生必须修读并获得必修课程的学分数,并修够所要求的选修课程学分数,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2)课程设置。明确课程属性、课程名称、学时数、学分数及各教学环节的分配。 (3)教学进度表。

理工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理工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试行学分制管理,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行学分制管理的收费制度,旨在学年学费基础上计算学分学费标准,为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或希望学习更多知识情况下,给予学生重修、复修、辅修机会。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不高于学年学费标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经申请并获批准修业年限可缩短至3年或延长至6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过批准后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 第四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内,且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两年。 第五条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者,需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课程、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六条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程指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第七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以0.5为最小单位。将学时换算成学分的原则为:理论课程16学时记1学分,体育课、独立实验课等32学时记1学

分,军训、入学和毕业教育、专业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1周记1学分。 第八条标准学制为四年的专业,毕业学分为180学分左右,具体最低学分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依据我院和其他院校的学分互认协议,在校期间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可向所在系申请将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我院的课程学分,依据学分转换申请单登记成绩并归档申请单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按照《AA理工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参照《AA理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及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表执行。 第四章选课与辅修专业 第十三条学生选课应依据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各系应委派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修读必修课、限选课,再选其它类选修课;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选课应自行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选课原则: 1. 只有按时注册的学生才有资格进行选课。 2. 根据学期教学安排在选课周内进行选课。 3. 为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公共选修课限选3门。 4. 经核准选定的课程,不得变动。学生应对自己的选课结果负责。

成都理工大学学分制规定

成都理工大学学分制规定 一、总则 为鼓励学生创新实践,追求卓越,根据《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类别与学分核定标准1.学术技术成果类 (1)修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光盘版收录者获得10个创新学分,被SCIWeb版收录者获得8个创新学分;修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正刊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获得6个创新学分;在一般正式刊物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获得4个创新学分。 (2)修读期间以第一持有者身份申请获得发明专利者获得10个创新学分,以第一持有者身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获得5个创新学分;以第二、第三、第四持有者身份申请获得发明专利者获得7、5、3个创新学分;以第二、第三、四持有者身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获得3、2、1个创新学分。 (3)修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或文学作品者获得10个创新学分、出版译著者获得6个创新学分;修读期间以第一

作者身份在其他正规出版社出版专著或文学作品者获得5个创新学分、出版译著或其他作品者获得3个创新学分。 2.科技竞赛类 (1)修读期间代表学校在国际竞赛中获得特等或一等奖励者获得10个创新学分,获得二等奖励者获得8个创新学分,获得三等奖励者获得6个创新学分。 (2)修读期间代表学校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特等奖励者获得10个创新学分,获得一等奖励者获得8个创新学分,获得二等奖励者获得6个创新学分,获得三等奖励者获得4个创新学分。 (3)修读期间代表学校在省级竞赛中获得特等奖励者获得6个创新学分,获得一等奖励者获得4个创新学分,获得二等奖励者获得2个创新学分,获得三等奖励者获得1个创新学分。组队参赛者,所有队员同等对待。省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或全国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并签章的竞赛、比赛视为省级竞赛。全国性行业协会、区域性国际协会组织的竞赛、比赛视为省级竞赛。 3.体育竞赛类 (1)修读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或国际体育竞赛,破纪录者获得10个创新学分、获得第一名者获得8个创新学分,获得第二名者获得6个创新学分,获得第三名者获得4个创新学分。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 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5号)、《关于对辽宁师范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辽价函[2008]20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的学分所交纳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收费方式采用预收结算制,即在每学年开学初,按学生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注册与选课

第四条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秋季学期按规定交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未交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课程;春季学期无需交纳学费,按时注册即可。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并可以选课。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期第15周内完成交费注册手续。 第六条选课结束后,原则上不退课也不退费。 第三章交费标准及办法 第七条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延期修读的学生,按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软件学院延期修读的学生,延期专业学费按前两年专业学费收取。 第九条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按照正常标准交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十条未通过的必修课程,将在下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重修、辅修、复修课程均按选课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申请必修课程的缓考,可参加该课程下学期初的补考;申请选修课程的缓考,教务处将删除该门课程,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学制与学期 一、学制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三六年(包括休学、停学和保留学籍等)。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要求的总学分,并达到〈大学生体质标准〉,即可取得毕业资格。以四年为标准修业年限计,提前或延长毕业年限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实施细则见有关规定。 二、学期 学校每学年设置春季、秋季两个长学期和一个暑期短学期。长学期安排周,其中用于教学周,考试周;短学期安排周,主要用于安排选修课、讲座、军训、实习、设计、创新活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条:学分计算 一、理论与实验课程 理论课学时计学分;体育、实验、上机课程学时计学分。 二、实践教学环节 军训计学分; 课程(设计)、实习、小设计等,周计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计学分; 三、创新教育活动 创新学分,指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之外的各种竞赛性、科研性、实践性活动所取得的学分。这些活动主要包括由学校、学院(系)组织,并经教务处核准的各类发明、设计、社会实践、科学研究以及社团活动。 为从制度上保证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规定每个本科生修学期间应至少修满个创新学分方能毕业。 实施细则: 、竞赛性活动获奖 获国家级以上奖励计学分,获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计学分,获市级三等奖或校一等奖计 学分,市级鼓励奖、参赛奖,校二等奖及以下者计学分。同一奖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记学分,不予重复。 2、论文发表 在国外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作者(排名第一)每篇计学分,其他作者每篇计学分。在其他公开发行刊物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学分,其他作者学分。 、取得科研成果

宁夏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充分落实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全面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进一步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一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本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三年的专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 第四条本、专科生在标准学制四年或三年中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学分,思想品德优良,健康状况合格,符合学院的有关规定,准予毕业。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符合《宁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本科生在三年中、专科生在二年中即已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学分,可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本科生应在第六学期初、专科生在第四学期初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已修学分应占全部毕业学分的85%以上,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者,系批准后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七条本、专科生在标准学制四年或三年内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不符合退学条件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延长修读年限。不提出延长修读申请者,按肄业或结业的有关规定处理。 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随下一级进行管理,享受在校生待遇,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缴纳培养费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本科生修业满六年,专科生满四年,仍未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按结业或肄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其中断学习 (停学),保留学籍。 第二章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十条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为保证学生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实施学分制应按照本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和学分制管理要求,制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除保留原有内容外,还应注意: 1、确定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每学期应修学的基本学分、本专业的毕业学分等。 2、选修课一般从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起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须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地设。 3、本科各专业课内理论总学时控制在2000学时以内,各类实践环节总学时控制在1000学时以上,各专业总学分为180〜210。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之间学时、学分比例原则上为7:2:1 ,各类课程允许有5%Z内的灵活度,即在11个学分内的浮动。 4、专科各专业课内理论总学时控制在1400学时以内,各类实践环节总学时控制在800学时以上,各专业总学分为130〜150。必修课、选修课之间(专科不分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学时、学分比例原则上为9:1,各系、各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大选修课比例。 第十一条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将课程设置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 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学生必须修读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我校所开选修课分为两类: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南京理工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

南京理工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对人才需求多样化的要求,推动教育思想、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探索并建立更具生机活力和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机制,更好地因材施教,在原有学分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本科培养计划 1.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 (1)根据学科发展的趋势、人才培养的规律和我校实际情况,将现有55个本科专业按学科分为25个专业大类。从21世纪人才所需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出发,按照“宽专业、厚基础、重能力、高素质”的基本原则构建和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方案,突出专业办学特色,合理调整课程设置,把拓宽专业口径与灵活设置专业方向有机结合,增强大学生的适应能力和就业针对性。 (2)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将“第二课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2.培养计划的总体结构 (1)理工科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数一般控制在174学分左右;经管类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数一般控制在165学分左右;人文类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数一般控制在160学分左右。全校学生须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第一课堂学分,同时须修满第二课堂4学分。

二、课程设置 课程按模块设置,分为通识教育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科选修课、公共选修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 1.通识教育基础课是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自然科学基础、体育、外语、计算机基础、军事理论等课程。 2.学科基础课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本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课程。主要包括专业大类所属的学科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和相关学科基础课。专业大类统一设置学科基础课,由于专业特色的差异,不同专业之间可略有不同。 3.专业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和学习专业技能的课程,分为专业方向必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专业方向必修课是体现专业办学特色的核心课程,招生量大、涉及面广的宽口径专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专业方向模块,每个方向模块所设置课程的总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专业选修课所设课程的总学分一般为应选学分数的1.5~2倍。原则上每门专业课程不超过3学分。 4.学科选修课是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扩大知识面,使学生学习了解本学科发展前沿以及本专业大类里其他专业的选修课程,所设课程的总学分一般为应选学分数的1.5~2倍,原则上每门学科选修课程不超过2学分。 5.公共选修课包括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自然科学类选修课程和艺术类选修课程;面向理工经管类学生开设的人文素质类,面向人文类学生开设的工程技术类选修课程,以及其他综合类选修课。学生可根据个人基础、能力、兴趣选修。 6.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获得对实际工程问题或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解决能力的重要环节,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分析和综合能力、合作精神等,包括实习、集中综合性实验、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军训等。 三、弹性学习年限 1.我校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校学习3~6年。 2.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停学)超过6年(服兵役除外),自行退学。 四、辅修制 1.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辅修第二专业。关于辅修的规定详见《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的管理规定》。 2.学生凡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 五、选课制

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 (2017年5月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主管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由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青岛理工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学分 第六条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 年(或5年),修业年限为3-8年(或4-10年);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3-6年。 第七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2—

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10.9)

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体现我院本科培养方案对实践教学创新的要求,围绕我院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及原则。本细则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学生;坚持以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着力点;坚持以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三个结合”的原则,即:课内课外相结合、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学习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科生素质拓展参与对象为洛阳理工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从2013级本科生开始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学工部(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系(部、院)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制的实施和运行。各系(部、院)成立由各系(部、院)党总支

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教务员为成员的实施机构。 第五条素质拓展学分实施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主抓,院团委牵头,学工部、教务处、宣传部、科研处、社会科学系、各系(部、院)党总支为成员单位。各系(部、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委,办公室主任由院团委书记兼任。 第六条各系(部、院)应具体做好素质拓展活动的安排、落实及活动的动员、部署、组织、总结等工作,同时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素质拓展基地建设。 第三章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第二课堂素质拓展活动包括社会实践类、科技创新类、创业实践类、职业技能类和校园文体类等5个模块,其中社会实践类为必修项目,科技创新类、创业实践类、职业技能类和校园文体类为任选项目(注:各系(部、院)根据教学安排进行的实验、实习和就业或岗前实习不在此范围内)。 第八条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完成课内必修、选修和其他实践环节学分的同时,均必须完成规定的素质拓展活动项目,要求所有本科学生四年内至少获得 4 个素质拓展活动学分,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方式完成,方准毕业。即:社会实践类为必修项目,修满2学分;科技创新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们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良好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成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校为其提供的贷学金; 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6、按照我国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的疾病患者,由本人申

闽南理工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闽南理工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闽南理工教〔201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闽南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闽南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附原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给予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以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交纳学费和其它费用。未按规定交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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