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三条信用担保是指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债权人是指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享有对债务人获得债权的权利人。

第五条债务人是指有偿付债务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独立自主、公开透明、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进行信用担保业务。

第二章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准入管理

第七条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较高的诚信度和业务经验;(四)注册资本符合监管

机构规定的最低标准;(五)具备独立决策的能力。

第八条信用担保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审批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设立登记

机关报备,并向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提供与设立审批、备案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信用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信用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及时进

行更新。

第十二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岗

位职责和权限边界,健全审批、核查、监督、风险预警等制度。

第十三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

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对债务人的尽职调查义务,确保债务人具备偿还能力和还款信用。

第十五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正的原则,与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信用担保合同,并明确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分类模型,科学判断和评

估担保风险,并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担保费率。

第四章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供业务报告、财务报告等必要的信息。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包括

业务审批、风险监测、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违规违

法行为实施严厉的监管和处罚。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评级机制,定期对信

用担保机构进行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第五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见附件部分。

附件:1、信用担保机构设立申请表格

2、信用担保合同模板

3、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分类模型

附件部分详见附件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信用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担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和业务操作。

2. 债权人:债权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享有对债务人获得债权的权利人。债权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债务人:债务人是指有偿付债务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机构,包括信用担保公司、商业银行等。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4月28日)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贷款业务,防范融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出资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行社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区域合作、总额控制、动态调整、实时监测、主动退出的原则。 第四条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对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担保机构名单库,县级行社只能与名单库内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第二章担保机构准入管理 第五条准入条件。申请与县级行社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 (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与实有现金资产相符,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或出资人;(四)无不良信用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六)近三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前均为盈利,且无不良担保记录;(七)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并主动声明股东关联关系等; (八)县级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准入流程 受理 拟与县级行社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可直接向县级行社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县级行社递交如下材料: 1.合作申请书; 2.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与原件审核一致); 3.出具的承诺书以及股东清单和主动申明的股东关联关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前三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7.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及合作协议,累计担保及在保情况;

信用社(银行)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工作,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省联社有关信贷规章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基本规定,省联社具体信贷产品中对保证担保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人以其信誉作保障,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四条农信社不得发放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的保证贷款,但低风险类保证人提供的担保除外。 第五条农信社认为保证担保不足以防范贷款风险的,还应当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 第二章保证人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农信社新增贷款的保证人: (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行业的,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 (二)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含)以上,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新增担保)没有超过其净资产; (三)对外提供保证符合法律规定和其内部规章管理制度或授权规定,意思表示真实; (四)无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新增贷款包括首次建立信贷关系、收回再贷、借新还旧及增加贷款额度。 第七条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除以下信贷产品外,不得作为新增贷款的保证人: (一)省联社制定的专项保证信贷产品; (二)市州联社(办事处)制定并报省联社备案的区域性保证信贷产品。 第八条因资产保全和存量维护的需要,借款人无法提供其他担保的或者为了进一步覆盖贷款风险需要的,农信社可以接受具有一定担保能力,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保证担保和具有一定担保能力的有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的保证担保。 资产保全、存量维护是指贷款质量在次级(含)以下的存量贷款增加或补办贷款保证担保手续。 进一步覆盖贷款风险是指贷款已经按照担保制度规定通过其他担保物或保证担保全部覆盖了贷款风险,为了进一步减小贷款的风险而追加贷款保证担保手续。 第九条农信社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第十条下列法人、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 (二)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是指管理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及其管理方式的政策、规定和规范标准。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担保行业对企业及金融行业的影响不断增加,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逐渐凸显出其在企业和金融行业中的重要性。 一、对外担保的意义 对外担保是指一家企业以自己的信誉和财力,为另一家企业或个人进行的信用担保行为。这种担保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获得更多的信贷额度或借款资金,也可以增加企业的资信度和市场竞争力。此外,对外担保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社会财富创造能力。 二、对外担保的风险 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着风险。如果被担保人拖欠贷款或违约,担保企业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另外,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可能会低估被担保人的风险,从而对自身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管理对外担保的方式对企业发挥正面作用、控制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国家针对担保机构和企业提出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1.担保机构资金管理办法。担保机构通过合理的风险控制 和资金运作,可以更好地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健康。 2.担保条件控制办法。规定了在担保行为中应对被担保人 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具有偿债能力,防止借款人的恶意银行卡套现和过圈等违法行为。 3.担保风险评估办法。尽可能地减少担保行为中可能出现 的风险,对担保额度、抵押物种类或规值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4.银行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对外担保行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逐步制定银行对外担保的新标准,完善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 5.对外担保报告办法。担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外担保的情况和情况。 四、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意义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于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和防范风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银行服务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担 保机构和企业的行为,对自身和被担保人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降低对内部和外部市场的风险。 2.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水平。担保机构可以逐步提高对被 保障人的服务水平,在担保方式、担保风险评估等方面精益求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下列简称信用社或者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与流淌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与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与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 (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 (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者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与审查 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 1.主体资格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经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三条信用担保是指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债权人是指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享有对债务人获得债权的权利人。 第五条债务人是指有偿付债务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独立自主、公开透明、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进行信用担保业务。 第二章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准入管理

第七条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较高的诚信度和业务经验;(四)注册资本符合监管 机构规定的最低标准;(五)具备独立决策的能力。 第八条信用担保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审批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设立登记 机关报备,并向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提供与设立审批、备案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信用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信用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及时进 行更新。 第十二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岗 位职责和权限边界,健全审批、核查、监督、风险预警等制度。 第十三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 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担保活动,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合用于各类担保机构和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授 信业务。 第三条担保机构依法从事担保业务,应当遵守本法律法规和各 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诚信经营,保护债权人权益,促 进债务人偿还债务。 第二章担保机构资质、备案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担保经营许可和备案,在 规定时间内在备案登记簿上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担保机构在申请担保经营许可前应当制定社会责任报告,并将其报送备案登记机关审核备案。 第六条担保机构变更其设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业务模式、股权结构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备案登记机关报告并更新备案手续。

第三章担保业务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借贷交易双方所约定的担保方式开展担保业务。 第八条担保机构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 信用状况及财务状况,对其提出的担保要求进行审查,科学评估担 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资信情况,制定担保方案。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及其财务顾问共同制定还款计划,监督执行还款计划,及时发现和应对借款人还款风险。 第十条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向债权人报送担保财产的相关信息, 并且应当在担保协议中约定担保财产的出质、转让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正确的担保法律规定,保证担保物 品的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好抵押、质押、保证等 各种担保物品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担保管理办法》和《担保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及时发现担保机构违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监管问责。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一、引言 担保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手段,它能够为借款人提供额外保障,并促进信贷市场的流动。然而,由于担保涉及一定风险,必须建立相 关的管理办法,以确保担保过程合法、合规并有效地进行。本文将着 重探讨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其主要内容。 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具有重 要意义。 首先,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能够防范金融风险。担保行为涉及多方利益,一旦出现担保方无力偿付的情况,将给借款人和债权人带来困扰。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担保行为,确保其在一定的风险控制范围内 进行,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有利于保护借款人权益。担保是为借款人 提供额外信用支持的行为,但如果担保过程不受管理办法的保护,借 款人可能会遭受不正当担保或过度担保的损失。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 办法,可以保障借款人的权益,避免其陷入经济困境。 最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金融机 构作为提供担保的主体,在管理办法的指导下,能够更加规范地开展 担保业务,提升自身的信用和声誉。这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市场竞 争力,推动其健康发展。

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担保主体条件规定。管理办法对能够作为担保主体的金融机构和 企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注册资金、经营状况、信用等条件。这些 规定旨在确保担保主体有足够的实力和信用背景,能够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风险评估与控制。对外担保涉及一定的风险,因此管理办法 要求担保主体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担保控制措施。这有利于减少担保风险,提高担保的有效性。 3.担保合同规定。担保主体与借款人之间的担保行为必须通过担保 合同来明确约定,管理办法对担保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了规定, 以确保担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4.担保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明确了担保主体在担保失效后的责任追 究机制,包括追索担保款项、追究违约责任等。这能够有效约束担保 主体的行为,促进其履行担保责任。 5.监督与处罚机制。管理办法设立了监督机构,并规定了对违反管 理办法的担保主体进行处罚的机制。这有助于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四、结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具有防范风险、保护借款人权益和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等多重功能。通过合理 制定并严格执行担保管理办法,能够有效规范担保行为,维护金融市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1. 引言 集团公司担保是指母公司或旗下子公司为集团内部的其他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为了规范和管理集团公司担保行为,确保集团 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担保管理办法。 2. 背景 集团公司担保是集团内部资源调配的一种方式,可以增强集团 内部子公司的信用,促进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然而,如果担保行 为不加管理和限制,可能会导致集团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和风险集中。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担保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3. 定义 - 集团公司:指由一个母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是多个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它可以通过持股、控 制权或其他方式控制其他子公司。 - 担保:指提供担保责任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形式。

- 担保门槛:指集团公司担保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担保类型、 金额、期限等。 4. 担保管理原则 - 风险可控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 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 公平公正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 偏袒某一子公司,损害其他子公司的利益。 - 利益最大化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在保证整个集团利益最大 化的前提下进行。 - 合法遵规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要求。 5. 担保管理程序 5.1 担保申请与评审 - 担保申请:子公司需要向母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包括担保类型、金额、期限、担保原因等。 - 担保评审:母公司根据担保申请进行评审,评估其风险性和 可行性。评审内容包括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 5.2 担保决策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根据合同或当事人的约定,以财物或第三者信用来确保债务的清偿或其他义务履行的一种经济行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和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等。

第五条集团担保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集中担保。集团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统一管理和集中组织所属各级子公司的担保管理工作; (二)严格程序,谨慎决策。集团在做出担保决策前,按照相关程序审查被担保企业条件,分析论证、评估担保项目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合规,保障安全。集团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合法规范、风险可控。 第二章担保基本要求 第六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第七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不得为以下对象提供担保: (一)个人、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不含国有股份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 (二)本市范围以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

(三)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八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净资产额。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为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出资额(在参股企业享有的资产低于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 第九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管理。 二、经营范围 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代理发债等业务。 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规章制度和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客户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 三、实力条件 1、注册资本及资本充足率 担保公司应具备较高的资本实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0%。 2、人员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专业化的业务团队和管理团队,聘请风险管理、法律、金融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确保公司业务稳健运营。 3、信息化建设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信息技术领先的系统平台,实现业务和风险管理的自动化,提高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的质量。

四、风险管理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严格把控业务风险。 1、风险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控制、监测、报告和应对等措施。 2、风险认定和分类 担保公司应该对融资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认定和分类,在对融资企业进行担保时,应该严格根据信用评级和企业风险情况进行分类和担保额度的确定。 3、应急预案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应急预案,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应对,防范和化解风险。 五、信息披露 担保公司应该及时公开信息,充分披露与业务运营和风险相关的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提高公司透明度,树立良好形象。 六、合规经营 担保公司应该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法律法规合规 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章制度,以及各项工作指引等行业标准,严格遵守合规要求。 2、诚信经营 担保公司应该诚信经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满足客户需求,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承兑、保函等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在此过程中,担保是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客户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担保管理是银行授信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本文将围绕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展开探讨,阐述其内涵、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概述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时,对担保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文件。该办法旨在加强银行授信业务中担保管理的监管和约束,规范银行担保业务的行为准则,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还是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依据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担保形式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银行担保业务主要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同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拓展。银行在担保时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二)担保对象 银行在担保时应对客户进行实施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审查,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和承担担保资格。客户的经济实力、信用记录、市场前景等是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担保责任 银行对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应明确、具体,以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担保责任包括担保时的义务、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银行应对担保金额进行审慎把握,避免风险过大。 (四)担保费用 银行担保业务的费率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在银行和客户间签署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担保费用应根据不同担保方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担保管理

银行在行使担保义务时,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包括担保审核、担保跟踪、担保解除等方面,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和可预测性。 三、实施要求 (一)加强内部管理 银行应对担保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确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银行应在担保业务中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信贷风险做好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 (三)合规运作 银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担保业务的运作。减少担保收费不规范、理赔不及时的事情发生,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服务水平 银行在担保业务中应加强对客户的服务和扶持,提高服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 四、结语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是银行管理平稳、减少风险的重要手段。银行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和客户满 意度。在担保业务中,银行要坚持“审慎、公正、透明”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服 务和融资保障。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法规及政策介绍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法规及政策介绍 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中小企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中 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为了解决这 一问题,信用担保成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 文将介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该法规于2008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等机构联合发布实施。该办法旨在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明确了基金的 来源、监督与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中小企业获得有效的信用担 保支持。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该法规于2009年发布实施,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银 行等机构制定。办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管理 要求,细化了机构的运营管理方式与监督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可 靠的担保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担保法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95年发布实施。该法对担保合同的签订、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及担保的效力等进行了详 细规定,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权益和义务。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政策 1. 支持政策 中国政府为了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财政、税收、利率等方面 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例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设立,可以为中 小企业提供最多30%的贷款质量保证;税收方面,对参与信用担保业 务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等。 2. 协同机制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协同效应,中国政府设立了多个 协同机制。例如,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建 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评级,为担保机构提供 决策依据。 3. 风险补偿机制 为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中国政府建立了一系列风险补偿机制。其中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用于补偿信用担保机构因中小企业 违约导致的损失;以及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提供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 供担保,保障担保机构及时获得赔付。 结语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出台与实施,为中小企业提供 了广阔的融资渠道与更优惠的利率条件。同时,这也促进了中小企业 的健康发展,推动了中国经济的繁荣。信用担保机构在提供保证与担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市的进步与发展,促进高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产业化,建立现代商业信用保障体系;规范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明确公司担保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市担保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主要指人民币借款信用担保,是根据合同或当事人的约定,以信用来确保借款的清偿的一种经济行为,即以公司作为担保人以保证方式直接为债务人(被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受益人,主要指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除借款担保外,公司办理的其他类型的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和方式办理。 第三条公司的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坚持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谨慎性和守法原则: 一、公司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公司认定的商业信誉以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的品质、经营性质及业绩、财务状况、未来预期收益,以及以往偿债记录等。 二、公司每年提供的信用担保余额不超过企业资本的10倍,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公司对每一被担保企业均实行信用额度控制,一般不超过其净资产额的30%,最高不超过60%。公司担保代偿的损失率控制在担保余额的5%以内。 三、公司担保业务程度实行受理、评审和决策三个过程管理,形成责任分解,互为因果,系统控制,集中决策的制衡机制,以保证决策的严谨、全面、公正和正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均不独立经办担保业务。 四、公司担保风险责任依据担保规模、风险程度、项目特点分别实行公司独立承担、公司与协作金融机构按比例承担、公司与相关担保机构形成组合共同承担的三种形式。主要采取与协作金融机构协议承担风险责任的形式,即与金融机构联合审查担保项目,通过协议方

商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业务的担保行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业务担保,是指本行在办理信用业务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本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担保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业务担保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信用业务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行申请办理的各类信用业务。 第二章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第六条本行信用业务采用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以及三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 第七条对同一笔信用业务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一笔信用业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保人共同担保的,应采用共同连带责任担保方式。 第八条债务人申请连续信用业务时,可采用最高额担保方式,最高额担保的额度以担保人的偿债能力为基础,最高不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2倍。 第九条公司为本行债权提供担保的,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为本人担保事项的表决,对是否同意担保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并出具同意担保意见书。 第十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偿付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章保证方式的管理 第十一条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没有按期偿还债务本息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十二条本行只采用连带责任保证,不采用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第十三条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原则上不得以保证人单方面出具的承诺书代替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有效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经总行确定的担保公司; 2、无重大债务纠纷; 3、财产所有权清晰; 4、具有充足的还款来源和代为清偿能力; 5、为本行债权做保证的意愿清楚。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担保的定义 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业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保障信用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担保是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时,信用社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信用社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担保的种类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条件下,无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信用社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抵押财产折价抵贷。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抵贷. 按质押物品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权利质押是指将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 第四条担保特殊形式 (一)多种方式担保 多种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在同时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担保时须注意: 1、在实现债权时,保证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首先实现抵(质)押权。如果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只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信用社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则保证人在信用社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共同保证

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DOC)

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章总则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业务担保,指本行在办理信用业务过程中要求债务人提供的各项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信用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票据贴现、保理、拆借、贷款承诺(意向)、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以及融资性租赁业务等. ……。 第二章担保方式的选择 …… 第八条下列符合物权法、担保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规定,抵押人有权处分并经本行认可的财产,可以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除外);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

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其中,需要从严掌握、审慎接受的抵押物包括: (一)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专业性较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三)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其他价值稳定性或变现能力较差,或本行较难管控的抵押物。 对审慎接受的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的核心资产;或者能通过本行集中专业操作完善过程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限制接受的抵押物包括: (一)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二)第二清偿顺序的不动产抵押; (三)其他价值难以评估,或价值稳定性或变现能力差,或本行难以管控的抵押物. 原则上限制接受的抵押物不能单独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担保。 第九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抵押担保的抵押

四川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担保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检查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担保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 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

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农村 信用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农村信用社有权依法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农村信用社占有或者 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农村信用社有权依法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 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一)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抵押(或质押)担保以外的贷款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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