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控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担保,是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XXX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内容包括业务担保的工作职责以及在担保申请、调查评估、审批、日常管理、信息披露以及责任追究流程中的要求。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是担保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二)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三)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审议批准担保管理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定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三)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审批公司担保管理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财务中心为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草拟、完善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规范担保管理流程;

(二)对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担保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协助提交决策机构审批;

(三)办理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手续或向子公司下达担保事项书面批准文件。

(四)本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五)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财务中心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将追偿情况及时向经理层报告;

(六)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第十条企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解释协议或合同条款;

(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出具调查评估报告。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分析报告;

(二)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六)被担保人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七)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八)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如适用)。

第十二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中心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财务中心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调查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企管中心或公司外聘具有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对担保申请人开展调查与评估。调查评估人员与担保业务审批人员应当分离。担保申请人为企业关联方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调查评估。

第十七条对担保申请人资信状况和有关请款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评估,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企业担保政策和要求,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相抵触的业务,一概不得提供担保;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对担保项目经营前景和盈利能力进行合理预测。

第十九条对以下情况不予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担保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担保申请人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二十条企管中心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出具调查评估报告。与财务主任签署的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且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款第(四)项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款第(四)(五)项担保,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长及相关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担保文件,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签订对外担保文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审批流程签署担保合同后,需将担保合同及相关借款资料交由公司财务中心保管。子公司按审批流程签署担保合同后,需将担保合同及相关借款资料在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财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六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中心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及企管中心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在连带担保方式下,如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公司应与担保对象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所担保的最高限额及担保期限,并明确约定公司提供的担保与其他方提供的担保保持独立,其他担保方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与公司无关。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财务中心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中心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指派财务中心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四条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日内履行偿债义务。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启动追偿程序。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企管中心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七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七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四十条子公司进行对外担保时,需将对外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二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对外担保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董事会视公司遭受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财务中心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中心。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试运行。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篇一: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就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发布施行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融资性担保,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办法》是根据当前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的。《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 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仅作为普通的工商企业进行注册管理,导致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发展无序、经营管理失范,融资性担保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办法》正是要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促使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确立可持续经营的业务模式,增强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的需要。十几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下,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

[精-源自央企]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集团公司担保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开展担保工作,包括反担保。 成员单位指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各单位为保障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对外融资、工程承包、货物销售、物项采购等需求,应债权人要求而设定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履约担保等。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成员单位所提供担保事项,包括成员单位对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属单位)提供的担保、成员单位及下属单位使用自有资产对本单位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参考依据 -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担保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公司本部、子公司应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应当首先使用自有资产提供担保;自有资产担保能力不足的,向公司或上级单位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第七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遵循“同股、同权、同利、同责、同担保”的原则,按股权比例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按股比承担责任,特殊原因确需超股比担保的,必须要求其他股东落实数额相对应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 第八条公司不对无股权关系的集团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确需对参股单位提供担保,只能按股比对自身股权部分提供担保。 第九条各单位提供担保的事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真实经济活动背景原则。各单位提供担保时应基于真实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借贷、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应当在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范围内。 (二)充分理由原则。各单位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各单位带来较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各单位带来较大损失,且带 -2-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根据合同或当事人的约定,以财物或第三者信用来确保债务的清偿或其他义务履行的一种经济行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和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等。

第五条集团担保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集中担保。集团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统一管理和集中组织所属各级子公司的担保管理工作; (二)严格程序,谨慎决策。集团在做出担保决策前,按照相关程序审查被担保企业条件,分析论证、评估担保项目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合规,保障安全。集团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合法规范、风险可控。 第二章担保基本要求 第六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第七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不得为以下对象提供担保: (一)个人、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不含国有股份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 (二)本市范围以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

(三)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八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净资产额。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为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出资额(在参股企业享有的资产低于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 第九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管理。 二、经营范围 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代理发债等业务。 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规章制度和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客户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 三、实力条件 1、注册资本及资本充足率 担保公司应具备较高的资本实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0%。 2、人员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专业化的业务团队和管理团队,聘请风险管理、法律、金融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确保公司业务稳健运营。 3、信息化建设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信息技术领先的系统平台,实现业务和风险管理的自动化,提高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的质量。

四、风险管理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严格把控业务风险。 1、风险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控制、监测、报告和应对等措施。 2、风险认定和分类 担保公司应该对融资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认定和分类,在对融资企业进行担保时,应该严格根据信用评级和企业风险情况进行分类和担保额度的确定。 3、应急预案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应急预案,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应对,防范和化解风险。 五、信息披露 担保公司应该及时公开信息,充分披露与业务运营和风险相关的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提高公司透明度,树立良好形象。 六、合规经营 担保公司应该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法律法规合规 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章制度,以及各项工作指引等行业标准,严格遵守合规要求。 2、诚信经营 担保公司应该诚信经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满足客户需求,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事务管理,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经营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提供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的担保管理是指从担保项目受理、调查、评审、决策、实施、日常管理、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担保项目遵循总额控制与比例管理相结合、审批与办理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控股公司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担保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公司担保业务实行总额控制,比例管理: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公司原则上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的10%。 第八条担保申请人原则上应首先利用自身资产进行抵质押融资,不足部分再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企业资本金要按出资协议要求全额到位;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 (四)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的,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能提供公司接受的有效反担保;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九条控股公司及政策性担保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公司接受的反担保方式: (一)保证反担保。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提高集 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水平,确保借款从业机构贷款风险可控,保障 借贷双方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的贷款担保管理,规范借款 从业机构的贷款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借款从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担 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二章贷款担保管理流程 第四条集团公司在贷款审批时,由贷款从业机构出具担保意见,确认该借款是否需要担保。 第五条如需要担保,贷款从业机构应按照担保规定出具担保方案,并报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担保方案进行审批,确认担保方案合理性, 出具担保函。

第七条担保函应包括担保方案要求的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重 要条款。 第八条贷款从业机构应在担保函签署之日起3日内将收到的担 保函交由贷款机构。 第九条如借款机构不能按担保函要求行使担保人担保,贷款从 业机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汇报。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要求 第十条贷款从业机构在出具担保意见时,应对担保对象的财务 状况、担保物评估等进行充分调查,确保担保方案合理。 第十一条担保物评估需由集团公司指定评估机构进行,并按照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担保物价值。 第十二条贷款从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 过程中各项责任及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贷款从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及时 掌握担保对象出现问题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贷款担保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贷款担保管理实施日常监督,定期对贷款从业机构的贷款担保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合法权益,提高集团公司对外融资的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基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其他债务融资,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风险承担形式。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对象,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品,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担保财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额度,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金额上限。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费用,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因提供担保而从受益方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控制,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 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通过合理的担保方式和措施,尽可能降低对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二章担保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集团公司应制定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审批流程、担保方式、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等,确保担保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条本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担保审批体系,担保审批应 遵循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岗位分工、责任明确、信息真实可靠等原则。 第十一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额度管理制度,制定担保 总额度、单个担保额度、为单个担保项目分配的担保额度以及担保余额等管理规定,并通过现金流、财务指标等风险评估方式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和担保规模。 第十二条本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各级管理层和担保业务经验, 制定科学的担保费率,结合产品种类、风险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担保费用定价。 第十三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担保风险管理档案,加快风险预警、处置和担保风险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2)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担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二、担保公司的设立 1.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经过相关 部门的审批,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2.担保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担保公司的股权 结构应合法、合理、公平,不得存在不当利益输送行为。 3.担保公司应设立专业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 权责。 三、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 1.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信用担保、 保证担保、保函担保等方式。

2.担保公司可以提供对企业的信用评估、风险管理等 相关服务。 3.担保公司可以参与信用资产证券化业务,但需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 1.担保公司应确保其提供的担保服务合法、合规,不 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2.担保公司应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风险,建立科学、规范的风险评估体系。 3.担保公司应及时向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决策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可控。 5.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过程中,应尽到审慎的调 查义务,不得随意承诺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 1.担保公司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并定期进行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和披露。

2.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健康稳定运营。 3.担保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合理配置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六、担保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1.担保公司应依法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2.担保公司应主动公示经营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1.对于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2.担保公司应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的影响。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 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可以相互担保。 第七条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法人单位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对外担保运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的全过程。 三、定义 对外担保:公司为他人承担一定债务或提供一定保障,有担保责任的行为。 担保风险:指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 作风险等。 四、工作职责 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对外担保的审核、批准、实施、监督等职责。 各部门(包括相关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 对外担保的业务规模、种类、对象等限额和信用指标。 担保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业务流程控制,认真履行风险控制职责,对于 违反信用承诺或者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业务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应认 真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情况开展定期分析评估,在发现风险问题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五、审核批准 所有对外担保业务需经过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 审核批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清偿能力、财务状况、行业 市场环境、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等。 担保业务需要经过公司部门、公司领导、董事会审议等多重层面的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实施。

六、风险控制 公司对外担保要遵循“风险可控、先风险后业务”的原则。在担保业务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等条件严格控制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大对担保业务的监测力度。 对担保对象的风险情况要通过信用调查、财务分析等方式进行评估,确保担保对象信用良好,清偿能力强。 对于担保风险的管理,公司应制定完整的担保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担保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七、报告、公告和公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协会的要求报告担保情况,及时公告和公示依法应当公布的担保事项信息。 八、法律责任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的,依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补充规定 本制度如需修改,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审批程序进行修改。 十、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我们将不断完善和更新制度以适应公司发展和市场变化,谢谢。

公司担保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对控股、参股企业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向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 第九条公司不得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向境外所投资企业 提供担保的,应报杭州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担保程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 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企业向公司申请提供担保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子企业事先向公司财务审计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担保的内容、金额、原因等事项;公司财务审计部要求补充其它材料的,子企业应及时提供; 二公司财务审计部对担保事项经审核无异议的,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一、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对外担保事务,确保公司在进行对外担保过程中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并降低风险。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二、定义 1.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资金或信用负债形式为他人提 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2.担保对象:指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个人、企业或 其他组织。 3.担保责任:指公司对外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支付担保债务、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三、担保范围与条件 1.担保范围: –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应明确规定,包括担保种类、金额限制、期限等。 –担保种类主要包括信用担保、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等,具体种类应根据担保对象的需求、公司自身 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综合考虑。 –担保金额和期限应按照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并建立相应审批程序 和决策机制。 2.担保条件: –担保对象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良好、偿债能力强等。

–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的具体条件,包括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并与担保对象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四、风险评估与控制 1.风险评估: –公司在进行对外担保前应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调查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 评估担保风险的大小和可接受范围。 –风险评估应由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进行,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报告和档案。 2.风险控制: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管控、担保决策程序、担保责任跟踪等。 –在进行对外担保时,公司应谨慎选择担保对象,并按照担保责任约定进行跟踪与监督,确保及时掌握 担保风险的动态。 五、信息披露与报告 1.信息披露: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条件等关键信息,以确保外部 利益相关方获取充分的信息。 2.报告制度: –公司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向公司高层和监管机构等主管部门报告对外担保的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括对外担保的金额、期限、担保收益与风险等信息,以便监管部门和公司高层及时了 解担保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中通建设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得为本公司(de)股东、股东(de)控股子公司、股东(de)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 (一)对外提供(de)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de)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de);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de)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de)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de)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de)营业执照、经审计(de)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de)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de)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de)建议. 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对外担保(de)授权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de)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de)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de)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de)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de)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权益,根据《ZHRMGHG公司法》、《ZHRMGHG担保法》、《ZHRMGHG物权法》和《XXXX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XXXX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担保人身份为被担保人承担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以合法与自愿为基础,坚持以下原则: (一)审慎原则 公司担保业务必须提高风险意识,谨慎提供担保,实行规模控制。 (二)按流程决策原则 公司的担保业务应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公司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方能提供担保。 (三)投资关联原则 公司原则上只对控股、参股投资企业等与公司有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并按照股权投资比例提供担保。

(四)“谁受理、谁负责”原则 投资企业的担保申请按项目管理关系由子公司(投资部)负责受理。子公司为投资企业申请担保业务的责任单位,对担保风险控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责任项目经理(或经办人)为相应担保业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监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审查和定期汇总分析。 第二章担保方式 第四条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公司担保业务主要采取保证担保、权利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等三种方式。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 公司提供权利质押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以公司持有的、可依法自主处置的权利为质物,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或以折价、拍卖、变卖公司质押权利进行受偿的行为。质押的权利包括股权、股票、收费权、探矿权、采矿权、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商标专利等。 公司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以公司持有的、可依法自主处置的房屋财产、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公司资产设定抵押,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代为履

公司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公司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篇1:公司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科学规范的决策体系,保证公司担保业务评审制度化,加强在保项目保前、保中、保后管理,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担保业务实行"审保分离"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担保项目风险评审、风险管理归口部门为风险管理部。 第二章 风险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责制定评定担保项目质量的有关风险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负责组织、协调担保项目风险分类评定工作(风险分类评定办法另定)。

第六条负责担保项目风险评审及保函或保证合同审查。 第七条负责督促并协助业务部门对在保项目进行保后管理。第八条负责损失类代偿项目管理。 第九条规范前台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担保业务评价体系。第十条规范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流程,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台帐,负责在保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负责担保项目阶段性风险评价,定期报送风险监管报告。 第十三条 负责风险管理后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担保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流程(图)。 第十七条 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流程(图)。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的五个阶段。风险预警 风险预控风险监管风险处理风险后评价。 第四章 担保业务报批和合规性审查 第十九条 担保业务报批。 担保业务部填写《担保业务报批表》(见附件一)连同初审合格的各项报批材料(企业主体资料、财务资料、项目资料、反担保资料、《担保项目申请书》、《担保项目评价报告》、其他附件材料),提交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条 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 1、审查担保业务部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2、审查客户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报批条件。 3、审查企业主体资料、财务资料、项目资料钩稽关系是否对应,判断企业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必要时项目评审人员会同业务人员现场查看、核对)。 4、审查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是否完整。 5、审查《担保项目申请书》、《担保项目评价报告》的完整性、数据准确性,担保评价结论是否符合企业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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