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担保活动,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合用于各类担保机构和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授

信业务。

第三条担保机构依法从事担保业务,应当遵守本法律法规和各

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诚信经营,保护债权人权益,促

进债务人偿还债务。

第二章担保机构资质、备案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担保经营许可和备案,在

规定时间内在备案登记簿上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担保机构在申请担保经营许可前应当制定社会责任报告,并将其报送备案登记机关审核备案。

第六条担保机构变更其设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业务模式、股权结构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备案登记机关报告并更新备案手续。

第三章担保业务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借贷交易双方所约定的担保方式开展担保业务。

第八条担保机构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

信用状况及财务状况,对其提出的担保要求进行审查,科学评估担

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资信情况,制定担保方案。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及其财务顾问共同制定还款计划,监督执行还款计划,及时发现和应对借款人还款风险。

第十条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向债权人报送担保财产的相关信息,

并且应当在担保协议中约定担保财产的出质、转让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正确的担保法律规定,保证担保物

品的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好抵押、质押、保证等

各种担保物品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担保管理办法》和《担保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及时发现担保机构违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监管问责。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担保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各类资产负债情况、内部控制、担保提供质量、信用评估、危(wei)险化解等方面。

第五章附件

所涉及附件如下:

1.社会责任报告模板

2.备案登记簿模板

3.担保提供清单样本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8月27日颁布的担保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3月15日实施的合同法律规定。

3.借贷交易:指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交易过程。

4.担保物品:指要求出借人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凭担保协议约定之财产向出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

第七章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

1.在担保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担保物品浮现赔偿、损坏等情况,担保机构应当加强监管和管理,规范担保物品管理程序,保证担保物品完整、真实、有效。

解决办法:加强担保物品管理,规范出入库程序,定期检查担保物品状况,保证担保物品的安全。

2.在担保贷款过程中,可能会浮现资金回收难的情况,担保机构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担保贷款流程,科学评估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资信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解决办法:及时制定还款计划,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或者及时与债务人沟通,争取更长的还款时间。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是指管理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及其管理方式的政策、规定和规范标准。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担保行业对企业及金融行业的影响不断增加,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逐渐凸显出其在企业和金融行业中的重要性。 一、对外担保的意义 对外担保是指一家企业以自己的信誉和财力,为另一家企业或个人进行的信用担保行为。这种担保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获得更多的信贷额度或借款资金,也可以增加企业的资信度和市场竞争力。此外,对外担保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社会财富创造能力。 二、对外担保的风险 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着风险。如果被担保人拖欠贷款或违约,担保企业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另外,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可能会低估被担保人的风险,从而对自身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管理对外担保的方式对企业发挥正面作用、控制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国家针对担保机构和企业提出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1.担保机构资金管理办法。担保机构通过合理的风险控制 和资金运作,可以更好地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健康。 2.担保条件控制办法。规定了在担保行为中应对被担保人 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具有偿债能力,防止借款人的恶意银行卡套现和过圈等违法行为。 3.担保风险评估办法。尽可能地减少担保行为中可能出现 的风险,对担保额度、抵押物种类或规值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4.银行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对外担保行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逐步制定银行对外担保的新标准,完善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 5.对外担保报告办法。担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外担保的情况和情况。 四、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意义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于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和防范风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银行服务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担 保机构和企业的行为,对自身和被担保人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降低对内部和外部市场的风险。 2.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水平。担保机构可以逐步提高对被 保障人的服务水平,在担保方式、担保风险评估等方面精益求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三条信用担保是指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债权人是指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享有对债务人获得债权的权利人。 第五条债务人是指有偿付债务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独立自主、公开透明、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进行信用担保业务。 第二章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准入管理

第七条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较高的诚信度和业务经验;(四)注册资本符合监管 机构规定的最低标准;(五)具备独立决策的能力。 第八条信用担保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审批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设立登记 机关报备,并向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提供与设立审批、备案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信用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信用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及时进 行更新。 第十二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岗 位职责和权限边界,健全审批、核查、监督、风险预警等制度。 第十三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 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一、引言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金融行业的一种特殊机构,旨在为中小企业 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帮助其解决融资难题。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 构的运作,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融资性担 保机构管理办法》。 二、背景 我国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各种原因,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融资性担保机 构应运而生。然而,在发展过程中,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出现了一些 问题,如管理混乱、风险控制不力等。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 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登记管理:规定了融资性担保 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业务经验等。同时,要求融

资性担保机构在获得准入资格后进行登记管理,并严格监管其经营 活动。 2.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运作:规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 本金应符合一定比例规定,并强调要加强资本金的质量管理,确保 融资性担保机构有足够的资本实力进行风险担保。 3.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明确了融资性担保 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包括风险评估、贷款担保、咨询指导等。同时,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违规行为。 4.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强调了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建立 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方面。要求融资 性担保机构加强对融资项目的审核把关,合理评估风险,并制定相 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5.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及 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其经营状况,包括财务信息、风险情况等。同时,加强监管,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 投资者和借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正常运作,促进融 资市场的发展和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取得了经营 担保业务的许可,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融资性担 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局负 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规范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和备案 第六条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的,应当向风险 评估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许可的,发放《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期限;不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开业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公司章程、经营计划、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规程、监督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 第三章经营行为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担保服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关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开展风险较低的担保业务,切实提高担保风险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把握市场需求,以客户为导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担保费率,并在担保业务明细中充分公示。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详细的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程序,严格遵守风险防范原则,控制风险水平。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担保业务资金流向和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程,及时公开信息,确保投资者和借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融资性担保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担保活动,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合用于各类担保机构和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授 信业务。 第三条担保机构依法从事担保业务,应当遵守本法律法规和各 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诚信经营,保护债权人权益,促 进债务人偿还债务。 第二章担保机构资质、备案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担保经营许可和备案,在 规定时间内在备案登记簿上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担保机构在申请担保经营许可前应当制定社会责任报告,并将其报送备案登记机关审核备案。 第六条担保机构变更其设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业务模式、股权结构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备案登记机关报告并更新备案手续。

第三章担保业务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借贷交易双方所约定的担保方式开展担保业务。 第八条担保机构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 信用状况及财务状况,对其提出的担保要求进行审查,科学评估担 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资信情况,制定担保方案。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及其财务顾问共同制定还款计划,监督执行还款计划,及时发现和应对借款人还款风险。 第十条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向债权人报送担保财产的相关信息, 并且应当在担保协议中约定担保财产的出质、转让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正确的担保法律规定,保证担保物 品的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好抵押、质押、保证等 各种担保物品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担保管理办法》和《担保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及时发现担保机构违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监管问责。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指依法设立,以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合法经营,依法开展业务,承担相应风险。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第二章准入与备案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具备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和设施;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等制度; (五)担保人的整体风险承受能力能够满足其业务规模的要求;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准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三)注册资金来源证明; (四)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五)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资质证明;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备案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经营与监管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 (二)为企业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 (三)依法接受委托,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服务; (四)其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制定担保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 (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评估授信对象的风险等级; (三)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四)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确保担保公司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进行担保管理的规定,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一、贷款担保的定义 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法规和规定的担保资产作为保障,以保障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二、担保方式 1. 抵押担保。指借款人将自己的房产、土地、工厂等固定资产抵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抵押物变卖或拍卖以获取债务清偿 2. 保证担保。指借款人请其他人或企业担保,承诺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承担偿付责任。 3.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将自己的额度之内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质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质押物变卖或拍卖以获取债务清偿。 4. 现金担保。指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保障。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使用现金进行清偿。 三、贷款担保管理流程 1.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 审核评估。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评估,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同时也会对担保人的资产和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3. 签订担保协议。银行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内容。 4. 提供担保资产。借款人需提供符合担保协议要求的资产作为担保。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对资产进行估值并确认担保质量,确保资产的所有权和抵押、质押或保证的合法性。 5. 贷款发放。当担保资产符合要求时,银行或金融机构会通过电子转账等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一、引言 担保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手段,它能够为借款人提供额外保障,并促进信贷市场的流动。然而,由于担保涉及一定风险,必须建立相 关的管理办法,以确保担保过程合法、合规并有效地进行。本文将着 重探讨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其主要内容。 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具有重 要意义。 首先,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能够防范金融风险。担保行为涉及多方利益,一旦出现担保方无力偿付的情况,将给借款人和债权人带来困扰。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担保行为,确保其在一定的风险控制范围内 进行,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有利于保护借款人权益。担保是为借款人 提供额外信用支持的行为,但如果担保过程不受管理办法的保护,借 款人可能会遭受不正当担保或过度担保的损失。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 办法,可以保障借款人的权益,避免其陷入经济困境。 最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金融机 构作为提供担保的主体,在管理办法的指导下,能够更加规范地开展 担保业务,提升自身的信用和声誉。这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市场竞 争力,推动其健康发展。

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担保主体条件规定。管理办法对能够作为担保主体的金融机构和 企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注册资金、经营状况、信用等条件。这些 规定旨在确保担保主体有足够的实力和信用背景,能够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风险评估与控制。对外担保涉及一定的风险,因此管理办法 要求担保主体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担保控制措施。这有利于减少担保风险,提高担保的有效性。 3.担保合同规定。担保主体与借款人之间的担保行为必须通过担保 合同来明确约定,管理办法对担保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了规定, 以确保担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4.担保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明确了担保主体在担保失效后的责任追 究机制,包括追索担保款项、追究违约责任等。这能够有效约束担保 主体的行为,促进其履行担保责任。 5.监督与处罚机制。管理办法设立了监督机构,并规定了对违反管 理办法的担保主体进行处罚的机制。这有助于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四、结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具有防范风险、保护借款人权益和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等多重功能。通过合理 制定并严格执行担保管理办法,能够有效规范担保行为,维护金融市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中的有关术语解释: 1. 担保措施:贷款人为保障借款人偿还贷款而采取的措施。 2.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等,设定抵押权,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3.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提取或者不提取实物,依法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4. 特别授信:指商业银行授予借款人的一种特殊的贷款产品,可用于借款人的特定用途和资金需求。 5. 共同借款人:有几个人共同承担借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 第四条原则 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风险可控:审慎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合理设置业务期限和贷款利率,确保风险可控。 2. 协议友好:建立良好的商业往来关系,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制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当充分协商、公开透明。 3. 保护权益:严格履行担保义务,保护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类型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业务类型 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以下业务: 1. 对企业、个人提供抵质押担保,满足其融资需求; 2. 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措施,降低贷款人风险; 3. 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包括信用保证、信用再担保等。 第六条申请条件 借款人或担保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法律适格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具有稳定的经营或者收入来源,具备偿还债务能力; 3.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担保物或者信用保证; 4. 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经营情况等必要材料。 第三章风险控制 第七条信用评估 商业银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建立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识别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八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安全、高效的贷款审批、查询、跟踪和管理制度,及时获得经营活动的重要信息,对风险进行预警和管理。 第九条担保方式 商业银行在进行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根据担保物的性质、数量和法律效力,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确定担保方式,合理确定担保物的价值和质量。 第十条风险压降 商业银行在进行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设置合理的利率并合理确定借款期限,确保借款人有充足的时间和能力偿还贷款,同时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违约风险和信用损失。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管理。 二、经营范围 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代理发债等业务。 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规章制度和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客户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 三、实力条件 1、注册资本及资本充足率 担保公司应具备较高的资本实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0%。 2、人员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专业化的业务团队和管理团队,聘请风险管理、法律、金融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确保公司业务稳健运营。 3、信息化建设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信息技术领先的系统平台,实现业务和风险管理的自动化,提高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的质量。

四、风险管理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严格把控业务风险。 1、风险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控制、监测、报告和应对等措施。 2、风险认定和分类 担保公司应该对融资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认定和分类,在对融资企业进行担保时,应该严格根据信用评级和企业风险情况进行分类和担保额度的确定。 3、应急预案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应急预案,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应对,防范和化解风险。 五、信息披露 担保公司应该及时公开信息,充分披露与业务运营和风险相关的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提高公司透明度,树立良好形象。 六、合规经营 担保公司应该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法律法规合规 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章制度,以及各项工作指引等行业标准,严格遵守合规要求。 2、诚信经营 担保公司应该诚信经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满足客户需求,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承兑、保函等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在此过程中,担保是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客户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担保管理是银行授信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本文将围绕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展开探讨,阐述其内涵、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概述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时,对担保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文件。该办法旨在加强银行授信业务中担保管理的监管和约束,规范银行担保业务的行为准则,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还是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依据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担保形式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银行担保业务主要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同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拓展。银行在担保时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二)担保对象 银行在担保时应对客户进行实施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审查,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和承担担保资格。客户的经济实力、信用记录、市场前景等是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担保责任 银行对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应明确、具体,以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担保责任包括担保时的义务、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银行应对担保金额进行审慎把握,避免风险过大。 (四)担保费用 银行担保业务的费率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在银行和客户间签署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担保费用应根据不同担保方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担保管理

银行在行使担保义务时,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包括担保审核、担保跟踪、担保解除等方面,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和可预测性。 三、实施要求 (一)加强内部管理 银行应对担保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确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银行应在担保业务中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信贷风险做好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 (三)合规运作 银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担保业务的运作。减少担保收费不规范、理赔不及时的事情发生,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服务水平 银行在担保业务中应加强对客户的服务和扶持,提高服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 四、结语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是银行管理平稳、减少风险的重要手段。银行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和客户满 意度。在担保业务中,银行要坚持“审慎、公正、透明”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服 务和融资保障。

公司担保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对控股、参股企业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向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 第九条公司不得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向境外所投资企业 提供担保的,应报杭州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担保程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 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企业向公司申请提供担保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子企业事先向公司财务审计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担保的内容、金额、原因等事项;公司财务审计部要求补充其它材料的,子企业应及时提供; 二公司财务审计部对担保事项经审核无异议的,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 ______________ 所属企业的资产监管,规范担保运作程序,防范担保风 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________________ 系所有具有担保资格的成员企业单位及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有资产或信誉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______________ 所属企业担保方式限于抵押、质押、保证。 第五条 _______________ 属企业担保债务类别限于商品买卖、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具 有金钱给付性质的经济往来中。 第六条 _______________ 属企业禁止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 应经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董事局主席批准。 _____________ 集团地产公司为购房者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受本办法约束。 _____________ 资本集团下属担保公司在集团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受本办法约束。第二章担保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______________ 属企业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控股公司审核同意,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出具承诺书、保函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第八条 ______________ 所属企业相互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人发起0A流程,同时附担保 事项情况说明、担保合同、担保企业同意提供担保的复函,经控股公司法务主任、审计监察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第九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除银行、保险公司等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须经法务主管部门审查,重大合同可交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XX集团(以下简称“省XX集团”)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照省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 (二)风险可控原则; (S)依法依规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担保行为包括省XX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XX集团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控

股子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为“所属公司 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 第五条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只对有股权关系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省XX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向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 (二)申请担保的企业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 (S)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担保; (四)对金融子企业进行担保; (五)省XX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 (六)其他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 以上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事务管理,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经营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提供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的担保管理是指从担保项目受理、调查、评审、决策、实施、日常管理、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担保项目遵循总额控制与比例管理相结合、审批与办理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控股公司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担保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公司担保业务实行总额控制,比例管理: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公司原则上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的10%。 第八条担保申请人原则上应首先利用自身资产进行抵质押融资,不足部分再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企业资本金要按出资协议要求全额到位;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 (四)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的,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能提供公司接受的有效反担保;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九条控股公司及政策性担保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公司接受的反担保方式: (一)保证反担保。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 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可以相互担保。 第七条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法人单位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权益,根据《ZHRMGHG公司法》、《ZHRMGHG担保法》、《ZHRMGHG物权法》和《XXXX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XXXX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担保人身份为被担保人承担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以合法与自愿为基础,坚持以下原则: (一)审慎原则 公司担保业务必须提高风险意识,谨慎提供担保,实行规模控制。 (二)按流程决策原则 公司的担保业务应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公司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方能提供担保。 (三)投资关联原则 公司原则上只对控股、参股投资企业等与公司有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并按照股权投资比例提供担保。

(四)“谁受理、谁负责”原则 投资企业的担保申请按项目管理关系由子公司(投资部)负责受理。子公司为投资企业申请担保业务的责任单位,对担保风险控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责任项目经理(或经办人)为相应担保业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监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审查和定期汇总分析。 第二章担保方式 第四条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公司担保业务主要采取保证担保、权利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等三种方式。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 公司提供权利质押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以公司持有的、可依法自主处置的权利为质物,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或以折价、拍卖、变卖公司质押权利进行受偿的行为。质押的权利包括股权、股票、收费权、探矿权、采矿权、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商标专利等。 公司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以公司持有的、可依法自主处置的房屋财产、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公司资产设定抵押,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代为履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种类、受理及调查 第五条管理办法所指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第六条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分为公司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

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七条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八条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受理及调查,参照相关业务的操作细则执行。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担保项目的评审 第十条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审和终审四级审核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如未签署明确意见而又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名的,一律视同为同意。 第十一条担保项目初审由各担保业务部负责。其内容包括企业调查、项目基本风险度评估、确定收费标准、撰写企业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等,具体内容与方法详见操作细则中的《尽职训查》。 第十二条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部复审是指审查员和法律复审员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反担保措施的可靠性、还款计划的稳定性、调查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给出相应的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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