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XXXXX资担保有限公司

组织架构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机构设置

第一条公司机构设置遵循精简高效、职能分立、相互制约、相互协作、信息畅通的原则。

第二条公司机构设置:

一、组织构架:

二、公司行政综合部、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授信部为公司后台服务和管理部门,业务部为公司业务拓展和业务管理一线部门。

三、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增、减部门设置,调整部门名称和职能,根据业务发展可增设营业部、办事处等业务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机构职责

一、总经理

公司实行董事会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履行以下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

2、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方案、战略发展目标。

3、决定公司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制度。

4、审批公司年度预决算、各项支出及资金调度。

5、决定公司员工的奖励、处罚和聘任、解聘。

6、聘请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和财务顾问。

7、行使公司章程、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务部

1、项目评审阶段

l、接待申请企业,审查、评估担保新项目;

2、初步了解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填写接待登记表,根据担保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项目,通知申请企业交纳项目评审费;

3、核实申请企业、项目情况,综合分析评价企业及项目风险,完成反担保措施的核查工作,作出是否担保的判断;

4、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提请审批;

5、对已受理的项目或经审批决定担保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向银行出具担保意向函或担保函;草拟、准备担保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落实担保条件,办理担保、反担保合同、协议的签订事项,完善担保法律手续;办理备案、公证及抵押、质押、登记等反担保事项;

2、担保阶段

1、跟踪、监督、管理在担保项目、反担保措施及反担保资产;

2、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项目有关情况,分析被担保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和处理建议;

3、做好在担保企业、项目的汇总统计、分析、综合评价工作;

4、受理、评审在担保项目的展期、续保、增减担保额度的申请,出具评审报告,按项目审批流程报批;

5、对事故项目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提出代偿意见,配合风险管理部组织履行代偿义务;

6、对已代偿的项目,配合风险管理部行使追偿权,同时配合做好追偿所得的反担保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

7、积极主动发展新客户,提出新业务拓展意见和建议。

8、按月度分别向授信部、风险管理部报送业务信息统计情况以及与各家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合作情况统计信息表。

9、做好本部门业务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并建立好电脑台帐。

10、建好业务电脑台帐。

11、完成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授信部

1、研究、分析担保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状况,提出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与方案;

2、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情况、担保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当年度业务发展状况,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和规划,出具公司下一年度业务发展规划分析报告;

3、公司年度业务发展规划分析报告应当于上一年度12月15日前完成,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文件下发执行;

4、公司年度业务发展规划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国家宏观经济和担保行业发展状况分析,按季度出具行业政策动态报告;

6、公司当年度担保业务发展状况及分析;

7、公司下一年度担保业务发展及管理规划。包括:行业控制指标、企业(客户)控制指标、业务品种控制指标、担保额度控制指标、担保期限控制指标以及各项控制指标临时调整原则和方案等内容;

8、负责对担保业务所涉行业、企业、担保业务品种的结构、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的清理、调整和授信管理工作;

9、按季度清理、统计和分析公司业务所设各项指标的执行和变化情况,出具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对需要做出调整的控制指标,一并提出调整建议和实施方案,提交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文件下发执行;

10、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当于当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第四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合并于年度业务发展规划分析报告内容;

11、检查、监督业务部门各项业务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12、负责担保业务新品种开发、流程设计及授信管理工作;

13、积极开发担保业务新品种,提出业务新品种的操作方案和工作管理流程:

14、组织新业务品种的分析和调研工作,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公司办公会通过后及时设计和开发;

15、设计新业务品种的操作方案和工作管理流程,提交公司办公会通过;

16、完善新业务操作流程材料,提交公司风险管理部作法律风险审核;

17、形成新业务系统操作文件,由公司下发业务部门组织执行;

18、协同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完成担保项目风险排查工作;

19、完成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风险管理部

1、负责公司业务工作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风险审查和管理工作,对重大业务项目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出具法律意见或风险审查意见;

2、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出具年度业务经营风险分析报告,并据此提出下一年度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目标及控制方案,提交公司办公司讨论通过后执行;

3、公司办公会决定或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书面提出风险审核要求后,应当在3个工作内出具书面风险审核意见或法律分析意见;

4、按季度出具公司项目风险分类分析报告,第四季度风险分类分析报告合并于年度业务经营风险分析报告内容;

季度风险分类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一季度业务风险控制意见和建议。季度风险分类分析报告应当在当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5、负责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的起草或审核;

6、每年度12月10日前完成公司管理规范的清理工作,根据公司管理需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提交公司办公会讨论;

7、年度结束前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公司办公会对公司管理规范作出修订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讨论稿并提请讨论和审议;

8、处理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事务以及其他内部及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

9、及时清理公司与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提

出调整意见和建议,提交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组织落实;

10、相关合作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完成与合作方合作关系续订、调整或终止、解除的接洽和清理工作;

11、配合财务部、行政综合部完成公司内部法律培训工作;

12、组织核查和处置事故项目,提出事故项目核查报告和处置方案;

13、组织履行代偿义务,代表公司行使追偿权;

14、负责担保项目执行审批工作,管理公司抵(质)押反担保资产权利凭证;

15、完成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财务部

1、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工作,拟制公司财务管理规划和方案;

2、负责公司社保、医保、公积金、房租、水电、物管等费用的办理及交纳;

3、负责公司项目保证金的存储及账户管理;

4、负责统计公司业务信息、编织业务信息表;

5、负责公司纳税申报和缴纳工作;

6、负责公司对项目的稽核工作;

7、完成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行政综合部

1、负责公司内部的行政及后勤保障工作:起草、执行内部管理、运行文件,组织业绩考核、学习交流培训、会议筹办、信息统计、内部刊物、宣传报道;

2、负责公司各类证照的年检、注册;

3、负责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工作:组织人员招聘,建立员工档案、工作业绩档案、劳动统计报表及公司工会工作;

4、管理公司行政、业务档案;

5、管理、使用印章及出具公函;

6、管理公司的各项物资并做好登记;

7、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和网络维护;

8、完成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篇一: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就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发布施行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融资性担保,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办法》是根据当前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的。《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 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仅作为普通的工商企业进行注册管理,导致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发展无序、经营管理失范,融资性担保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办法》正是要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促使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确立可持续经营的业务模式,增强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的需要。十几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下,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三条信用担保是指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债权人是指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享有对债务人获得债权的权利人。 第五条债务人是指有偿付债务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独立自主、公开透明、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进行信用担保业务。 第二章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准入管理

第七条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较高的诚信度和业务经验;(四)注册资本符合监管 机构规定的最低标准;(五)具备独立决策的能力。 第八条信用担保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审批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设立登记 机关报备,并向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提供与设立审批、备案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信用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信用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及时进 行更新。 第十二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岗 位职责和权限边界,健全审批、核查、监督、风险预警等制度。 第十三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 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级担保基金经营运作,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构建全信用担保体系,大力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保障公司、出资人、债权人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名称经政府批准和工商部门核准,注册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性质:、 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公司依据《办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对级信用担保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促进基金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六条公司经营方针是:实行市场化运作,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预,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安全审慎,高效快捷,开拓创新。 第七条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以担保业务为杠杆,重点为我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产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改进与创新的劳动和技术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扩大我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其资金来源,致力于促进我经济发展,服务于我经济发展战略,重在体现社会效益,努力实现和增加经济效益,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实施融资担保政策,促进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本市场相关监管机构共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的业务行为应遵守《商业银行法》、《证券业法》、《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要求其实施融资担保政策,对客户没收保证金、担保费用等资金进行保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确、完整地报送本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并且服从当地政府的公正管理和监督。 二、背景检查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实施背景检查,同时也应实施排查可能存在的任何违法行为或依法应当避免的行为,防止以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所禁止的性质采取的任何措施或采取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动。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归属方特别是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向政府部门提供真实、合法的背景证明文件,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合规、安全经营。 三、业务准入认证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准入认证应当由其上级金融监管机构每五年进行一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准入的项目必须经报上级金融监管机构审批,并根据该上级机构的有关业务准入认证指标及标准审查通过。 (三)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已取得业务准入认证但未按规定实施完善内部控制管理的,上级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情况要求及时整改。 四、资产和财务报表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大额担保业务特有和特殊的风险特性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的融资担保交易进行详细的核查。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以便金融监管机构了解本公司业务情况。 (三)每月或每季度,由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本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以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安全有效地管理和运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 投资者和借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正常运作,促进融 资市场的发展和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取得了经营 担保业务的许可,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融资性担 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局负 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规范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和备案 第六条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的,应当向风险 评估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许可的,发放《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期限;不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开业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公司章程、经营计划、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规程、监督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 第三章经营行为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担保服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关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开展风险较低的担保业务,切实提高担保风险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把握市场需求,以客户为导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担保费率,并在担保业务明细中充分公示。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详细的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程序,严格遵守风险防范原则,控制风险水平。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担保业务资金流向和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程,及时公开信息,确保投资者和借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指依法设立,以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合法经营,依法开展业务,承担相应风险。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第二章准入与备案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具备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和设施;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等制度; (五)担保人的整体风险承受能力能够满足其业务规模的要求;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准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三)注册资金来源证明; (四)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五)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资质证明;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备案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经营与监管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 (二)为企业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 (三)依法接受委托,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服务; (四)其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制定担保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 (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评估授信对象的风险等级; (三)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四)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确保担保公司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 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可以相互担保。 第七条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法人单位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管理。 二、经营范围 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代理发债等业务。 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规章制度和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客户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 三、实力条件 1、注册资本及资本充足率 担保公司应具备较高的资本实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0%。 2、人员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专业化的业务团队和管理团队,聘请风险管理、法律、金融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确保公司业务稳健运营。 3、信息化建设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信息技术领先的系统平台,实现业务和风险管理的自动化,提高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的质量。

四、风险管理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严格把控业务风险。 1、风险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控制、监测、报告和应对等措施。 2、风险认定和分类 担保公司应该对融资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认定和分类,在对融资企业进行担保时,应该严格根据信用评级和企业风险情况进行分类和担保额度的确定。 3、应急预案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应急预案,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应对,防范和化解风险。 五、信息披露 担保公司应该及时公开信息,充分披露与业务运营和风险相关的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提高公司透明度,树立良好形象。 六、合规经营 担保公司应该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法律法规合规 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章制度,以及各项工作指引等行业标准,严格遵守合规要求。 2、诚信经营 担保公司应该诚信经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满足客户需求,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公司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公司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篇1:公司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科学规范的决策体系,保证公司担保业务评审制度化,加强在保项目保前、保中、保后管理,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担保业务实行"审保分离"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担保项目风险评审、风险管理归口部门为风险管理部。 第二章 风险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责制定评定担保项目质量的有关风险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负责组织、协调担保项目风险分类评定工作(风险分类评定办法另定)。

第六条负责担保项目风险评审及保函或保证合同审查。 第七条负责督促并协助业务部门对在保项目进行保后管理。第八条负责损失类代偿项目管理。 第九条规范前台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担保业务评价体系。第十条规范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流程,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台帐,负责在保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负责担保项目阶段性风险评价,定期报送风险监管报告。 第十三条 负责风险管理后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担保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流程(图)。 第十七条 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流程(图)。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的五个阶段。风险预警 风险预控风险监管风险处理风险后评价。 第四章 担保业务报批和合规性审查 第十九条 担保业务报批。 担保业务部填写《担保业务报批表》(见附件一)连同初审合格的各项报批材料(企业主体资料、财务资料、项目资料、反担保资料、《担保项目申请书》、《担保项目评价报告》、其他附件材料),提交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条 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 1、审查担保业务部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2、审查客户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报批条件。 3、审查企业主体资料、财务资料、项目资料钩稽关系是否对应,判断企业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必要时项目评审人员会同业务人员现场查看、核对)。 4、审查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是否完整。 5、审查《担保项目申请书》、《担保项目评价报告》的完整性、数据准确性,担保评价结论是否符合企业实际。

公司担保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对控股、参股企业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向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 第九条公司不得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向境外所投资企业 提供担保的,应报杭州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担保程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 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企业向公司申请提供担保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子企业事先向公司财务审计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担保的内容、金额、原因等事项;公司财务审计部要求补充其它材料的,子企业应及时提供; 二公司财务审计部对担保事项经审核无异议的,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权益,根据《ZHRMGHG公司法》、《ZHRMGHG担保法》、《ZHRMGHG物权法》和《XXXX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XXXX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担保人身份为被担保人承担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以合法与自愿为基础,坚持以下原则: (一)审慎原则 公司担保业务必须提高风险意识,谨慎提供担保,实行规模控制。 (二)按流程决策原则 公司的担保业务应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公司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方能提供担保。 (三)投资关联原则 公司原则上只对控股、参股投资企业等与公司有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并按照股权投资比例提供担保。

(四)“谁受理、谁负责”原则 投资企业的担保申请按项目管理关系由子公司(投资部)负责受理。子公司为投资企业申请担保业务的责任单位,对担保风险控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责任项目经理(或经办人)为相应担保业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监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审查和定期汇总分析。 第二章担保方式 第四条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公司担保业务主要采取保证担保、权利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等三种方式。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 公司提供权利质押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以公司持有的、可依法自主处置的权利为质物,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或以折价、拍卖、变卖公司质押权利进行受偿的行为。质押的权利包括股权、股票、收费权、探矿权、采矿权、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商标专利等。 公司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以公司持有的、可依法自主处置的房屋财产、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公司资产设定抵押,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代为履

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事务管理,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经营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提供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的担保管理是指从担保项目受理、调查、评审、决策、实施、日常管理、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担保项目遵循总额控制与比例管理相结合、审批与办理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控股公司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担保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公司担保业务实行总额控制,比例管理: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公司原则上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的10%。 第八条担保申请人原则上应首先利用自身资产进行抵质押融资,不足部分再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企业资本金要按出资协议要求全额到位;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 (四)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的,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能提供公司接受的有效反担保;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九条控股公司及政策性担保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公司接受的反担保方式: (一)保证反担保。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 ______________ 所属企业的资产监管,规范担保运作程序,防范担保风 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________________ 系所有具有担保资格的成员企业单位及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有资产或信誉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______________ 所属企业担保方式限于抵押、质押、保证。 第五条 _______________ 属企业担保债务类别限于商品买卖、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具 有金钱给付性质的经济往来中。 第六条 _______________ 属企业禁止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 应经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董事局主席批准。 _____________ 集团地产公司为购房者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受本办法约束。 _____________ 资本集团下属担保公司在集团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受本办法约束。第二章担保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______________ 属企业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控股公司审核同意,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出具承诺书、保函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第八条 ______________ 所属企业相互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人发起0A流程,同时附担保 事项情况说明、担保合同、担保企业同意提供担保的复函,经控股公司法务主任、审计监察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第九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除银行、保险公司等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须经法务主管部门审查,重大合同可交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

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担保、垫款、贷款、投资等业务的金融机构,是为融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中介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承担着必要的风险管理和资金管理任务,必须保证其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确保其经营业绩和长期稳定发展。本 文将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安全原则。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确保公司经营安全。 2. 效益原则。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为企业创造价值,提高效益。要以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为根本任务,以创造更大的利润为衡量财务管理效果的标准。 3. 规范原则。财务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规范经济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4. 灵活原则。财务管理要灵活运用各种金融手段,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需要,采取不同的运营策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效益。 二、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1. 严格控制成本。融资担保公司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人力成本、信息技术成本、风险管理成本等,必须加强成本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资金,压缩不必要的开支。 2.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融资担保公司必须合理运用各种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加强风险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对客户的信用担保、对融资项目的投资等,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业务审批和风险定价,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和 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各种风险挑战。 4. 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报表。融资担保公司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建立财务制度,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管理层需求和财务会计准则,设计完整、系统的财务报表,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5. 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融资担保公司必须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构建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化将从多个方面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更好的贴近和服务客户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7.08.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施行日期】2017.10.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3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8月2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

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最新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篇

(最新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篇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financing guarantee c ompanies (latest edition)

(最新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第一章总则范文(通用版) 2、篇章2: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文档常用版 3、篇章3:第三章业务范围 4、篇章4: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5、篇章5:第五章监督管理样本(通用版) 6、篇章6:第六章法律责任模板(常用版) 7、篇章7:第七章附则模板 篇章1:第一章总则范文(通用版)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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