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下水航行参考

长江下水航行参考
长江下水航行参考

长江船舶抛锚扎风指导意见

关于长江船舶锚泊扎风的指导意见 长江水域实属遮蔽区域,理论上全线都是避风区,所以常人一般不理解:长江船舶也要抛锚避风。事实上,笔者经过多年的长江船舶管理经验,给同行或船舶一些长江船舶锚泊扎风的指导意见供参考。 1、上游库区 自长江三峡大坝建成后,长江上游宜昌秭归段至重庆涪陵段就形成库区,江面变宽,水位抬高。夏天时节,由于周围山区特殊的地形,库面上容易发生风暴或龙卷风。虽然持续时间段(一般不会超过8小时),但风力大,最大水面上风力可达10级,此时,小吨位船,空载船,就有必要减速航行至岔河口或山凹处,触坡避风。 2、中游段 长江中游段,洞庭湖口,城陵矶段,由于洞庭湖与长江交汇,此处江面较宽,水流紊乱,再加上周围的丘陵结构地形,一年四季都有风,夏季或冬季都容易有超过7级的大风天气出现。还有荆河段江面,由于四周平原地形特点,也容易在江面上形成飑线飓风(春夏季节),冬季寒潮大风。2015年“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就是由于当年6月1日中游监利段突发飑线天气,船舶冒险航行导致的。 3、下游段 长江沿线,自武汉到江苏浏河口,均属内河区域,而且自上

而下,江面越来越宽,大风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夏季的风暴(包括台风登陆)、冬季的寒潮大风。 台风登陆产生的大风天气,一般限于南京以下航段,越往内陆走,台风就会自动消亡,而且每年频次不高。 但长江下游秋冬季节每年寒潮大风,影响就较大。还是由于沿岸的地形结构特点,长江下游注明的大风区就有:安庆九江段八里江口下游、华阳河口、鄱阳湖口等区域,最大风力也可达8-9级。 以上地区、以上时节,如预报或实际风力较大时,航经的小型船舶(比如5000吨级以下)、空载船等,就需要提前或就近锚泊抗风,俗称“扎风”。 笔者管理的公司船舶扎风管理规定如下: 1、气象部门预报或当地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可以选择安全水域抛锚扎风,并向公司上报相关的风浪信息。 2、长江沿线江阴以上航段,因水面相对不宽,大风区(比如八里江口下游、华阳河口等区域)范围相对不大,在船舶机器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白天时间不建议锚泊扎风。 3、当出现船舶机器设备在大风中有故障,或需要频繁压大舵角才能稳船时,可以考虑选择安全水域抛锚扎风。 4、船舶通过桥区等有风力限制规定的水域时或海事因大风发布禁航公告时应遵从其规定,选择安全水域抛锚等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796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范 本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

长江干线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试行

长江干线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发生搁浅等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成贵铁路宜宾金沙江公铁两用桥下沿线至江苏浏河口下游流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的连线内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富裕水深是指船舶正浮时,船底龙骨板外缘的最低点至海底(或河床)表面的垂直距离。 第五条长江干线宜宾至芜湖段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一)李渡长江大桥以上,富裕水深不小于0.3米; (二)李渡长江大桥至慈湖河口段,富裕水深不小于0.2米; (三)载运危险货物的,富裕水深应另加0.1米。 第六条长江干线江苏段水域航行船舶应根据本船实际吃水,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一)实际吃水不足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4米;

(二)实际吃水在5米及以上不足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5米; (三)实际吃水在7米及以上不足9.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7米; (四)实际吃水在9.7米及以上不足10.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8米; (五)实际吃水在10.5米及以上,富裕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0%。 (六)载运危险货物的,富裕水深应另加0.1米,航速超过12节的另加0.1米。 第七条船长应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富裕水深满足本规定要求,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船舶航行长江富余水深规定(试行)》(航政监督字(88)第044号)同时废止。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1.0 总则 1.1 目的:考虑到长江是一个特殊的狭水道,海轮在长江水域操纵与海上有明显不同,为了保证海轮长江航行安全,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须知。 1.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航行长江上海段/江苏段水城内的海轮。 1.3 依据:海轮在长江航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4 水文条件: 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期,水位高、水流急。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流的影响。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以上。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总之,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雾、強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1.6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长江江苏段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且常有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繁。 1.8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2.0 船舶长江航行前的准备工作 2.1 对船长及驾驶员是否持有长江航行资格证明进行核查,如不满足要求应聘请引航员。 2.2 对船舶关键性设备和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并 将检查和测试结果记入。 2.3 船长与公司联系,收集最新长江航行信息和规定,对航道变化和水深情况进行查询,对船舶航行图书资料、电子海图进行检查并改正到最新。 2.4 船长应组织驾引人员认真熟悉掌握长江航行避让规则规定、航道水文情况、本船操纵性能,详细布置驾引操作注意事项。 2.5 长江航行期间,如果能够满足船舶操作需要,则可以使用重油,否则应当使用轻油。 2.6 检查船舶吃水和计算水面净空高度,满足航道水深和桥梁、架空电缆高度规定。如对本船数据是否超过限制有疑问时,应提前向公司或当地VTS咨询。 2.7 检查无线电通讯设备,至少保持两部VHF畅通值守。 2.8 船长综合评估驾引人员操作技能、船舶状况和外部航行条件等情况,决定是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 (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 (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 (五) 渡运水域; (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二)六圩河口水域。 (三)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 (四)福姜沙北水道上下口。 (五)南通天生港下口水域(长江#29浮至长江#31浮)。 (六)通航环境受限制或复杂的其它水域(如大型水工工程施工水域、危化品码头密集区或其它专用航道)。 五、船舶实施追越时的责任与义务 (一)追越船的责任 1、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前应主动与被追越船进行信息的有效沟通,取得被追越船同意后方可追越。 2、泰州大桥以上航段下行追越小型船舶时,应主动发出追越信息,不应妨碍小型船舶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743-72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四)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及作业中,除显示一

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 AIS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标注所载货物名称等动态数据,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六)严禁在危险货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生活区使用明火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予以严格限制。 (七)除机舱专用动火工作间外,严禁实施热工作业(包括烧焊、拷铲、易产生火花的各类作业)。液货船需要维修时,应进厂修理,进厂前应进行洗舱、通风和测爆,以防可燃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八)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充分了解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持有与所服务的液货船相适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航行中应封舱,并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 为改善长江下游水上交通环境,维护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除本条(二)项规定的情况外,凡行驶长江下游水域(上界:右岸武昌汉阳门轮渡码头与左岸汉阳晴川阁的联线;下界:右岸浏河口浏黑屋与左岸崇明施翘河信号杆的联线)的机动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则。 (二)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本规则规定的航路行驶: 1.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艇; 2.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 3.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4.经长江港航监督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定义 (一)“分道通航制”指根据航道条件,采用适当的方法建立通航分道,旨在隔开相反船舶交通流的定线措施。 (二)“通航分道”指在实行分道通航制的航段中有一定界限供船舶单向行驶的水域,通航分道分上行通航分道和下行通航分道。 (三)“分隔带(线)”指用以分隔通航分道的带(线)。 (四)“分边通航制”指在航道条件不足以建立通航分道,但仍可满足船舶对驶会让的航段中建立分边航路,规定上行船与下行船互会左舷或右舷的定线措施。 (五)“分边航路”指在实行分边通航制的航段中供船舶沿航道一侧单向行驶的水域,分边航路分上行分边航路和下行分边航路。 (六)“单向通航制”指在航道条件不能满足某些船舶会让的航段中,规定其相互间只能单向行驶的定线措施。 (七)“横驶”指船舶由航道一侧的规定航路驶向另一侧的规定航路。 (八)“横驶区”指供船舶横驶的规定水域。

(九)“小型船舶”指200总吨或220.5千瓦(300马力)及以下,且吃水在2米及以下的船舶,包括由这类船舶拖带组成的船队。 (十)“小型船舶推荐航路”指为小型船舶(队)推荐的上行航路。 第二章船舶航行 第四条分道通航制水域内的航行 (一)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在实行分道通航制的航段内,上、下行船舶应分别沿附表一规定的上、下行通航分道行驶。 (二)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顺着通航分道中的船舶总流向行驶,并尽可能让开分隔带(线)。 第五条分边通航制水域内的航行 (一)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在实行分边通航制的航段内,上、下行船舶应分别沿附表二规定的上、下行分边航路行驶。 (二)船舶在分边航路内应尽可能靠该航路所在的航道一侧行驶,会遇时应保持适当的安全横距。 第六条单向通航制水域内的航行 (一)本规则附表三规定的受控制的船舶(队)在实行单向通航制的航段内应单向通过,禁止其相互会让,当上、下行船可能同时通过该水域时,上行船应在规定的等让点或其它安全水域等让。 (二)船舶在通过实行单向通航制的航段前,应在规定的地点和频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来船联系。 第七条横驶 船舶横驶必须在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四规定的“横驶区”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行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附件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目录 1通则 (2) 1.1目的 (2) 1.2适用范围 (2) 1.3一般要求 (2) 1.4定义 (3)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3) 2.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 3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7) 4 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7) 5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0) 6 湘江过闸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0)

前言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必备要素,也是内河水运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制(修)订了长江水系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通航技术条件、各航道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等因素,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修)订。 本尺度系列的修订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 1.1目的 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制(修)订《长江水系通过枢纽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滚装货船等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通过船闸、升船机的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 长江水系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船舶主尺度应满足本尺度系列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通航建筑物的限制条件。 1.3.4 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通航建筑物、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其他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船舶(队)营运航速应不低于预定航程水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且应满足海事部门对最低对岸航速的要求。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Ships and the Yangtze river navigation key operating instructions 1 总则 1.1 目的:考虑到长江是一个特殊的狭水道,海轮在长江水域操纵与海上有明显不同,为了保证海轮长江航行安全,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须知。 1.2 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航行长江上海段/江苏段水域内的海轮。 1.3 依据:海轮在长江航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4 水文条件: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期,水位高、水流急。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流的影响。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以上。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总之,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 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雾、强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1.6 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长江江苏段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且常有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繁。 1.8 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2 船舶长江航行前的准备工作 2.1 对船长及驾驶员是否持有长江航行资格证明进行核查,如不满足要求应聘请引航员。2.2 对船舶关键性设备和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将检查和测试结果记录。 2.3 船长与公司联系,收集最新长江航行信息和规定,对航道变化和水深情况进行查询,对船舶航行图书资料、电子海图进行检查并改正到最新。 2.4 船长应组织驾引人员认真熟悉掌握长江航行避让规则规定、航道水文情况、本船操纵性能,详细布置驾引操作注意事项。 2.5 长江航行期间,如果能够满足船舶操作需要,则可以使用重油,否则应当使用轻油。2.6 检查船舶吃水和计算水面净空高度,满足航道水深和桥梁、架空电缆高度规定。如对本船数据是否超过限制有疑问时,应提前向公司或当地VTS 咨询。 2.7 检查无线电通讯设备,至少保持两部VHF 畅通值守。 2.8 船长综合评估驾引人员操作技能、船舶状况和外部航行条件等情况,决定是否夜航。 2.9 船舶长期停航或进行主、副机修理后,开航前应进行主、副机运转试验。 3 船舶长江航行操作基本要求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山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舶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主航道包括K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

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 (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其中: 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航道交汇处为警戒区(见附件2) O 船舶必须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船舶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船舶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大型船舶应当在主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但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驶。 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罗泾、宝钢和外高桥等码头,或进入黄浦江的大型船舶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南航道下驶。 小型船舶应当在小型船舶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 经南槽航道驶往长江吴淞口以上水域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沿主航道北侧航道行驶。 经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驶往吴淞口以下水域的小型船舶,应当从宝山支航道经吴淞口警戒区沿外高桥沿岸航道行驶。 船舶进、出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特别谨慎地驾驶。禁止船舶在警戒区内追越他船。 船舶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等必须横越通航分道时,应当尽可能与通航分道内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就近横越,并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 船动态。 除靠、离码头外,船舶应当避免在码头前沿水域航行。

海轮长江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海轮长江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一

海轮长江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一、海轮长江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是狭水道。海轮在长江狭水道航行,应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保持高度警惕和正规了望,始终做到谨慎驾驶; (二)海轮进长江前,船舶应配备最新有效的图书资料,船长应充分考虑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流速和流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督促相关人员对主辅机、锚机、舵机等关键航行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效用试验,确保处于良好正常状态; (三)海轮在长江航行应保持两部VHF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手段,及时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以协调一致,确保安全; 必须保持一部VHF在16频道值守,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 中心的指令; (四)船舶应始终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宝塔水道下口(长江#136至#138浮)、尹公洲航段(长江#100红浮至#106红浮)、福姜沙南水道、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1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8节; (五)在驶经桥区(无障碍桥墩除外)、渡运区域、长江#27浮至长江#32浮、福姜沙南水道和福姜沙北水道、长江#79浮至长

江#86浮、长江#96浮至长江#106浮、长江#120浮至长江#126浮或受限水域航行时,须派专人了头,备锚航行。了头人员与驾驶台要密切保持联系,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示意他船动态。上述关键航段、遇恶劣天气或视距接近或小于2000米、航行环境复杂等情况下,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 在任何时候,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应及时报告船长,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 (六)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大风、浓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选择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海轮避让的基本原则 (一)早发现,早判断,及时让; (二)车让为主,舵让为辅; (三)情况不明或意图不统一时,应及时大幅度降速或停车,必要时倒车; (四)紧迫危险,避重就轻; (五)为保护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减少事故损失或危害程度的扩大,当碰撞危险不可避免而采取避让行动时,海轮应: 1.避免朝向客汽渡船舶转向; 2.避免朝向危险化学品船舶转向; 3.避免朝向码头密集区域或危险化学品码头方向转向;

长江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长江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登记船舶的源头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货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内河船舶及其航运公司。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并具体负责在本局登记国际航行船舶的源头管理。 各分支海事局及其所属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本局登记船舶的源头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籍港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通过源头管理,建立严格、规范、诚信的船籍港管理形象。 第二章船舶入籍控制 第五条实施新建或改建船舶报备制度。新建或改建船舶应在开工前,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建造厂向拟申请登记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备。 第六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拟登记的船舶严格控制,并重点关注船舶重大改建、老旧船舶或黑名单船舶转籍等情况,防止低质量船舶入籍。

第七条船舶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取得临时国籍证书。 申请正式登记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临时国籍证书。 第八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属于黑名单或重点跟踪船舶的,应对该船的船舶安全状况和船舶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验船质量问题的暂时不予办理船舶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报长江海事局,如该船舶不在本地,可委托船舶所在当地海事机构协助检查。 第九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船舶入籍登记时,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检验发证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长江海事局。 第三章船舶安全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长江海事局应制定船籍港船舶安全管理数据库标准,并具体负责建立本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数据库。 第十一条各分支海事局应建立本局登记船舶安全管理数据库,掌握相关船舶、航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数据库应包含航运公司、船舶基本数据、公司体系、登记、安全检查、事故、黑名单及重点跟踪船舶及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分支海事局应充分利用安全管理数据库,加强对船公司和船舶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章安全信息报备和分析

长江干线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概要

长江干线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征求意见稿)

目录 前言 ..................................................... II 1通则 (1) 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一般要求 (1) 1.4定义 (2)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2) 2.长江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3) 3长江干线过闸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3) 4长江干线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 5长江干线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 6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5)

前言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必备要素,也是内河水运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了长江干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长江干线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通航技术条件、各航道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等因素,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修订。 本尺度系列的修订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长江干线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 1.1目的 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修订《长江干线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航行于长江干线船闸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滚装货船等标准船型,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的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舶等非运输船舶。 1.2.2 多用途过闸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的船型名称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各船型名称、种类,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 过闸船舶主尺度应满足本尺度系列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的限制条件。 1.3.4 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长江干线和其他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船舶(队)营运航速应不低于预定航程水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且应满足海事部门最低对岸航速要求。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1.3.7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13号)。 1.3.8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主管部门及相应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重庆界石盘至江苏浏河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船舶禁限航的统一管理,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禁限航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禁限航规定 第四条??船队应综合考虑航区等级、水位、航道尺度、船型、吨位及主机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拖带量,每0.735千瓦(每马力)拖带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武汉以下水域,上行时不超过6吨,下行时不超过9吨; (二)武汉至宜昌水域,上行时不超过5吨,下行时不超过8吨; (三)宜昌以上水域,上行时不超过2吨,下行时不超过3.5吨。 第五条??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客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出港;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禁止航行。 (二)渡船:对岸岸线看不清或江阴以上能见度不足1000米、江阴以下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渡船不得开航。 (三)其他船舶。

1.长江干线三峡大坝以上水域,能见度不足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2.长江干线葛洲坝以下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第六条??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禁止开航。 (二)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三)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四超一潜”水上拖带船队及吊拖船队等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四)当地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渡船禁止开航。 船舶通过桥区等有风力限制规定的水域时,遵从其规定。 第七条??船舶应根据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预报水位变化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3米,客船、高速客船、渡船、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船队、快速船及600总吨以下船舶禁止夜航。 (二)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5米,客船、高速客船、渡船、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滚装船、船队、快速船及600总吨以下船舶禁止航行。 (三)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6米,所有船舶禁止航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苏交规[2010]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8.20 【实施日期】2010.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10]2号2010年8月20日) 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意见》的精神,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加快我省长江干线船型 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退出长江航运市场,规范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 拆解、改造(简称“拆改”)管理及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拆改以及补贴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拆改是指在我省注册并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实施范围内的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 舶拆解、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 品船拆改。 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对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 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安排符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将船舶拆改的船舶所有人。 第五条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江苏运

2007年第1期(总第10期)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理论统...

2007年第1期(总第10期)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理论统...

2007年第1期(总第10期)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理论统考成绩公布后,共有34名考生提出成绩核查申请,现予公布核查结果,并请将核查结果及时通知考生。

附件第10期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理论统考成绩核查情况序号考区考号科目核查结果备注 1 湖北省 地方 海事局0704092019 船舶辅机合格准考证号涂错 2 0701105061 造船轮机大意合格试卷代号涂错 3 湖南省 地方 海事局0801105062 职务与法规合格准考证号涂错 4 0801105069 船舶操纵合格准考证号涂错 5 0801105079 职务与法规不合格准考证号涂错 6 0803065021 船舶操纵不合格经核查无误 7 0803065002 避碰与信号不合格经核查无误 8 0803065044 避碰与信号不合格经核查无误 9 0801102001 主推进动力装置不合格经核查无误 10 江苏 海事局1401102002 主推进动力装置合格试卷代号涂错 11 1401102010 轮机管理该考生未 参加此科 目考试 考生1401102019将 准考证号涂错为 1401102010 12 1401102019 轮机管理合格 13 长江 海事局1512095069 避碰与信号合格准考证号涂错 14 1512105120 船舶操纵不合格经核查无误 15 1501105078 造船轮机大意不合格经核查无误

16 1511105077 职务与法规不合格经核查无误 17 1511105080 职务与法规不合格经核查无误 18 1511102005 船舶辅机不合格经核查无误 19 1506065204 船舶辅机合格 此准考证号编排有 误,无法过卡 20 四川省 地方 海事局 1101105028 避碰与信号不合格准考证号涂错 21 安徽省 地方 海事局0502105519 统考信息反馈表显 示该考生作弊,取消 当期成绩 22 0502065178 避碰与信号不合格已公布的成绩单中有该考生的该科目成绩 23 0511105066 避碰与信号不合格经核查无误 24 0508105044 统考信息反馈表显示该考生作弊,取消当期成绩 25 0508105097 统考信息反馈表显示该考生作弊,取消当期成绩 26 0508105110 统考信息反馈表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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