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10.20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

管理办法(试行)(总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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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管理,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操作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企对账是指全省农信社(含农商银行,下同)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客户的存款账户、贷款账户,按月或按季发放“余额对账单”与客户对账,按照客户要求提供分户账明细,并将客户对账情况返回,以达到农信社与客户账务核对一致的目的。

第三条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农信社各级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银企对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岗位相对独立原则。是指营业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的对账人员负责对账工作。

(二)对账人员相对分离原则。是指专(兼)职对账人员与经办人员严格分离。

(三)多种方式并存原则。是指采取外包对账,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等多种对账方式。

(四)突出重点账户原则。是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余额较大、业务发生频繁、易发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五)有疑必查原则。是指对有疑问或疑点的交易一查到底,不留悬念。

(六)监督确认原则。是指对账责任人对对账结果要签字确认,落实责任。

第五条营业机构要与客户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银企对账工作由各级农信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

第七条银企对账可以采取集中对账模式和分散对账模式。集中对账模式由县级行社成立对账中心,集中打印并发送对账单。分散对账模式由营业机构自行打印并发送对账单。

第八条采取分散对账模式的县级行社,每个办理对公业务的营业机构应至少指定一名人员负责对账相关工作。

第九条采取集中对账模式的县级行社,由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

(一)对账中心职责

1.负责制订银企对账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

2.负责制订对账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协调辖内的对账工作;

3.对辖内对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各对账岗位人员的对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4. 发现对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并提出加强经营管理的建议;

5. 按内部控制流程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对账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由管理层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6.整理、归集对账资料。及时将营业机构上缴的对账服务协议以及对账单据回执等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并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保管;

7.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财务会计部门书面报告对账工

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对账工作开展情况、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存在的问题、工作措施与建议等内容;

8.根据风险防范要求,不断完善对账系统功能;

9.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营业机构(部门)职责

1.负责与客户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

2.及时收集、整理、规范、保存账户信息;

3.配合对账中心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4.配合对账中心做好上门对账工作。协助对账中心发送、回收对账单据回执,对逾期未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催收;

5.受理客户对账查询;

6.及时发送账户明细对账单(分户账页);

7.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科技信息部门职责

根据对账要求,及时提取、分发对账数据,并负责相关软硬件的安装维护。

(四)相关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资金营运部等)职责

1.根据工作要求,对在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2.向相关领导反馈检查结果;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在分散对账模式下,对账工作由各营业网点对账岗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对账岗职责:

(一)每月上旬完成按月(季)末余额发放“余额对账单”(非集中邮寄部分),与企业进行定期对账;

(二)定期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对账工作,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面对面对账;

(三)对收回对账单中的未达账项进行逐笔核查,确认未达原因。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财务部门及网点负责人,并不得与当事人直接联系;

(四)受理客户的对账查询;

(五)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上报对账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事后监督负责监控本机构开立对公账户的异动情况,并及时提交给对账员,对账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面对面对账等措施。

第四章对账周期

第十三条账户分类。各县级行社可以根据账户余额、发生额、发生频率等数据,对账户进行分类,将需对账账户分为重点账户、普通账户、其他账户、特殊账户等不同类别。

第十四条对账周期依据账户的不同分类有所不同,分为月、季、年。其中,对公账户最低每季度需对账一次。

第十五条对风险高的账户要进行重点监控,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账力度,主动防范风险。对于值得高度关注的账户,原则上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并收回对账回执;对于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必须逐月上门对账,核对发生额和余额,并收回余额对账回执;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要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面对账。

下列账户,至少应每月对账一次。如:

(一)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二)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三)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四)非农信社主动营销开立,开立后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五)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六)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七)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第五章对账管理

第十六条对账单据的打印。各网点(含对账中心,下同)对账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末生成的余额对账单打印完毕。

第十七条对账单的发出。各网点应于余额对账单打印后2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送余额对账单。发出的对账单据,必须以系统打印格式为准。系统无法打印时,手工补制的对账单据必须换人复核,并经网点负责人审核签章确认。

第十八条农信社发出的对账单据,要加盖对账业务专用章或业务用章。

第十九条对账单据回执的填制。客户应在核对无误后,在对账单据回执上加盖在农信社预留全套印鉴,上门对账人员应加盖“已面对面对账”戳记及经办人员印章。

第二十条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客户应于每月20日前将对账回执,按照规定的方式送回农信社。客户逾期未送回的,网点应积极催收。

第二十一条对账单据回执的审核。对账人员应对收回的对账回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印鉴的审核和账户余额的审核。审核工作应于回执收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对账不符的处理。经未达账项调整后仍对账不符的,对账人员要与营业机构(部门)共同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详细登记处理情况,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客户对账单据可采取邮寄送达、外包送达、上门对账及自取四种发送方式。

(一)邮寄送达是指采用挂号信件邮寄对账单至客户。

(二)外包送达是指委托承包公司发送对账单至客户。

(三)上门对账是指农信社对账人员直接上门将对账单交送客户。

(四)自取是指客户去开户网点自行取回对账单。

第二十四条采用外包方式对账的县级行社,应与承包公司签订协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承包公司的保密责任,确保账务数据和客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对账单据回执根据发送方式的不同,应采取不同的收回方式。

(一)邮寄送达和客户自取的,由客户开户网点负责收回,逾期未收回的,由网点对账人员负责收回。

(二)外包对账的,由承包公司或客户开户网点负责收回。

(三)上门对账的,由上门对账人员负责收回。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对账资料按照网点、对象实行序时整理,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依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营业机构(部门)要严格履行对账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账工作管理,及时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真实、准确地反映客户对账信息,认真处理好各项对账工作并积极解决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各营业机构(部门)负责人必须组织安排好本机构的对账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做到内外配合,分工明确,主动开展对账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账经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辖内对账工作,确保对账工作质量;定期反映和通报对账工作情况,在对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财务会计部反映,情况严重的,可直接向分管领导或联社领导反映;通过对账工作,及时

发现辖内农信社经营和内控管理方面的漏洞,提出有效防范措施。

对账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存在风险隐患的,不得与开户网点和经办人员联系,应及时报告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由负责人按规定程序报告。

第二十九条财务会计部要将对账工作作为农信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对账工作管理,对对账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的建议。同时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促使相关部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促进对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正常开展对账工作的,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没有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或对账协议上的对账信息与实际不符,造成对账单不能及时送达的;

(二)未及时维护客户信息或信息维护不正确,导致未能按期进行对账的;

(三)由于客户信息收集、维护有误,导致对账单生成、发送错误的;

(四)对账中发现问题或对账不符处理不及时的;

(五)对账人员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低,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档案管理混乱的;

(六)对账人员未能坚持面对面对账,擅自委托他人进行对账的;

(七)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应对账而未对账、应收回对账单回执而未回收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行社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客户信息,引起客户纠纷,严重影响各县级行社声誉的;

(二)明知或应知该账户开立、使用异常,而与客户串通,提供不实对账信息的;

(三)对账中发现重要问题,未及时汇报,导致案件发生的;

(四)对账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出现制作虚假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伪造存款人回执、与存款人勾结等行为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严重影响各县级行社声誉或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账工作不代替相关条线、各类检查需要的内外账务核对。

第三十三条各级农信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对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对账服务协议(样本)

2.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信息表

附件1: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银企对账服务协议

编号:

重要提示: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加粗条款),关注您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异议,请向经办行社咨询。

甲方(全称):

客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全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商银行)信用社(支行)

回邮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维护客户利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的有关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第一条基本约定

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对账制度,及时核对账务,纠正发生的账务差错。

乙方应按照《银企对账信息表》确定的对账方式和对账周期向甲方提供对账单,列明甲方对账账户余额,对甲方反馈的对账不符情况配合甲方及时处理,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

甲方应按照《银企对账信息表》确定的对账方式和对账周期与乙方核对银行账户,如发现存款余额不符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如调节后仍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将账务核对结果通知乙方。

第二条对账要素及《银企对账信息表》

本协议所称的对账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对账的账户、对账签章、对账方式、对账周期、纸质对账单寄送地址、对账联系人姓名、对账联系人电话、对账联系人手机等内容。

本协议所指对账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该账户账号等具体信息,由《银企对账信息表》确认。甲方在乙方开立多个账户的,应填写多份《银企对账信息表》。

《银企对账信息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当填写《银企对账信息表》,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对账要素。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对账要素真实、准确、有效,乙方仅对甲方提供的对账要素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甲方对账要素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乙方申请变更,并填写新的《银企对账信息表》。因对账要素有误或者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对账具体事项

本协议所指的对账是指纸质余额对账,具体包括纸质余额对账单的制作、寄送和收回。

本协议所指的对账单为纸质余额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统一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余额对账单”名义发出,且需甲方核对后将对账回执反馈给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银企对账信息表》中所选择的对账周期进行对账。

对账周期为月/季/年的,对账周期截止日为每公历月/季/年的末日。乙方在对账周期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余额对账单。纸质余额对账单的寄送和收回方式由乙方通过《银企对账信

息表》进行确认。甲方在上一个对账周期截止日后12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乙方对账单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乙方要求提供对账单,否则,视为甲方已收到对账单。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账户变动情况、对账回执反馈情况等自行调整对账周期、对账方式等对账要素。

甲方提出核对账户明细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账户明细情况或按甲乙双方约定日期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账户明细。甲方申请(或约定日期)后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在甲方未提出核对账户明细的情况下,乙方也可自行向甲方提供明细对账单,明细对账的要素默认与余额对账一致。甲方对账户明细有疑问或异议的,应立即联系乙方,乙方应安排人员跟进处理。

第四条对账回执

乙方向甲方提供纸质余额对账单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账务,并于上一个对账周期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回执填写对账结果并按照《银企对账信息表》的约定加盖单位预留签章或其它对账用章送至乙方。甲方在《银企对账信息表》中选择邮寄作为纸质对账单寄送和收回方式的,应将对账回执邮寄至乙方前述对账回邮地址。甲方逾期未反馈对账回执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确认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负责纸质对账单的寄送和收回。

甲方保证加盖在对账回执的签章与其与乙方约定的对账签章相符。

如果甲方返回对账回执签章与约定不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对账回执,有权对甲方采取更严格的控制账户风险的管理措施(如支付结算凭证按份出售等)。

第五条协议生效、变更、终止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变更或终止本协议。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

解除本协议,甲方对此有异议的,异议期为7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

在双方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乙方有权直接执行有关规定而不视为违约。

甲方单个对账账户因销户或因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转为久悬未取户时,乙方终止提供该账户对账服务。

甲方所有对账账户销户或因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转为久悬未取户时,乙方终止提供对账服务。

因乙方机构撤并,由乙方以营业公告形式通知甲方,本协议由承接乙方业务的其他机构履行。

甲方变更单位名称的,甲方应提供变更后的签章和有效证明,本协议对名称变更后的主体继续有效。

第六条其他事项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乙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属任一对账中心对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的,甲方确认该对账中心得到乙方的授权。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甲方声明:

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加粗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如以上声明与事实或甲方真实意愿不符,甲方请勿签字/盖章;如相符,请在对应位置签字/盖章)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2:

附件2银企对账信息表小版.pdf

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账工作管理,保障本行及客户资金安全,提升对账风险防水平和对账效率,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对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长期不动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管理部门和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与客户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工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客户与本行就某一具体日期双方结算账户的账面余额,或以某一时段双方结算账户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的工作。 第四条本行对账工作坚持“质量为先,风险为重,效率第一”的指导思想,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对账结果真实反映会计核算、业务过程和处理结果的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在规定时间发送对账单,协助和督促客户在规定时间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 (三)风险重要性原则:利用对账系统数据分析,实现风险账户分类,对余额较大,风险系统较高的重点账户,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及对账后续工作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 (四)独立性原则:对账机构设置与业务经办部门、基层网点分离。按照岗位不相容要求,不得由业务经办、复核人员进行对账工作,应换人核对。 (五)动态性原则: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对账数据上下衔接,对账工作应连续、周期性进行。 (六)合作原则:对账工作应上下联动,各基层网点及总行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负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对账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一)负责制订本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各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二)负责制订对账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协调全行的对账工作; (三)对辖对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各基层网点及各对账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六条本行设立对账中心,隶属于财务会计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本行对账工作质量; (二)负责打印、封装纸质对账单,对收回的对账回执进行扫描、验印、核对、对账单回执识别,对对账协议、对账单据回执等对账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归档;进行对账统计,对对账不符的进行重新核对; (三)负责向客户发送电子对账信息和电子对账全过程的跟踪; (四)做好客户对账回访,了解客户对账需求; (五)每季度终了后30日向财务会计部书面上报对账工作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总结容包括对账工作开展情况、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存在的问题、工作措施与建议等; (六)遇有对账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按部控制流程向财务会计部报告; (七)揭示对账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并提出加强经营管理的建议。 第七条对账中心岗位设置及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一)对账中心负责人。 1.负责对账中心总体运行、对账系统的日常维护; 2.负责与外包方的协调与联络; 3.负责数据的导入、电子对账数据发送收回、纸质对账单的打印、封装后交专职对账员发放; 4.对全辖数据的回收统计管理,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工作; 5.负责对账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总结的上报等。 (二)对账中心专职对账人员。 1.严格执行对账制度,根据分工片及工作安排和账务核对操作流程开展对账工作,对所有对账容、事项和结果签字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负责分工片区对账单的发放、收回、拆封;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会计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会计核算基础规范 1.1.1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工作,防范操作风险,适应综合业务系统的需要,根据《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等制度和文件,特制定本规程。 1.1.2 会计核算要求 会计核算是指从办理业务、审核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账务记载和账务核对,直至轧平结清账务,打印日计表的全过程。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 会计核算必须遵循双人临柜(柜员制除外)、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时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核算质量要求达到“五无”、“六相符”,即账务无积压、

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1.1.3 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凡资产增加、负债减少、支出发生,记入借方;凡资产减少、负债增加、收入发生,记入贷方。在账表上,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各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合计和借贷方余额合计各自平衡。 1.1.4 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是反映全辖经济业务状况,分析各项业务及账务活动情况,统一会计核算内容的工具,是建立总、分类账的依据。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会计科目和科目代号由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省联社根据上述部门规定确定部分二级和三级科目。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无权确定、更改三级以上科目。 会计科目调整时,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经过修改调整的会计科目,决算报表上下年度余额要衔接。

《对账管理实施细则》

《对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行及监管部门有关对账工作的要求,加强会计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保障客户与银行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账工作坚持“对账人员分离、多种对账方式并存、突出重点客户”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对账包括我行与存贷款客户之间的银企对账,我行与当地人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对账,我行系统内对账。 第二章对账的操作管理 第四条与单位存贷款客户对账 (一)对账总体要求 1、与单位存贷款客户的定期对账(以下简称定期银企对账)由财务会计部统一组织、负责实施。对账人员负责定期银企对账工作,对账人员严格与前台记账柜员、客户经理相分离。 2、单位的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应按月对账填发“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限期收回。单位退回的对账回单,对账人员勾对未达账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登记,并妥善保管。 3、定期银企对账可采取邮寄对账单和面对面对账等多种方式进行。对于余额较大的存款账户、易发风险账户应主动上门对账。 4、营业机构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柜台或回单柜向客户

提供明细对账单。经柜台向客户提供的明细对账单应加盖营业机构业务公章。 (二)定期银企对账频率及质量要求 1、存款账户、各类贷款账户每月必须坚持对账,剔除长期不动户,对账率应达到100%。确实无法送达或收回对账单的,对账人员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经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余额对账单回收率=(实际收回的余额对账单数量/应发放余额对账单数量)×100% 2、回收的余额对账单需加盖开户单位公章或在我行的预留印鉴,否则视为无效对账,需重新进行核对。 (三)定期银企对账信息来源 综合业务系统开户登记簿中客户初始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包括账户名称和联系电话(含办公座机电话、联系人手机号码),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如遇客户地址变更,余额对账单不能送达,会计主管应安排专人在短期内查明客户新地址,并通知相关对账人员。 (四)对账余额不符的处理。对于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对账不符,会计主管要安排专人(非记账人员)主动与客户联系,进一步核对明细账务,查明不符原因。属于我行账务核算差错的,要在2日内核对和调整完毕。调整相符后,营业机构要在对账单上注明调整结果、调整日期,由会计主管和经办人员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后,及时交回对账人员,与余额对账单一并保管。账务调整不得返原记账岗位处理。属于单位账务核算差错的,要求单位财务人员应与账户行联系,查明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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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管理,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操作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企对账是指全省农信社(含农商银行,下同)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客户的存款账户、贷款账户,按月或按季发放“余额对账单”与客户对账,按照客户要求提供分户账明细,并将客户对账情况返回,以达到农信社与客户账务核对一致的目的。 第三条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农信社各级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银企对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岗位相对独立原则。是指营业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的对账人员负责对账工作。 (二)对账人员相对分离原则。是指专(兼)职对账人员与经办人员严格分离。 (三)多种方式并存原则。是指采取外包对账,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等多种对账方式。 (四)突出重点账户原则。是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余额较大、业务发生频繁、易发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五)有疑必查原则。是指对有疑问或疑点的交易一查到底,不留悬念。

(六)监督确认原则。是指对账责任人对对账结果要签字确认,落实责任。 第五条营业机构要与客户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银企对账工作由各级农信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 第七条银企对账可以采取集中对账模式和分散对账模式。集中对账模式由县级行社成立对账中心,集中打印并发送对账单。分散对账模式由营业机构自行打印并发送对账单。 第八条采取分散对账模式的县级行社,每个办理对公业务的营业机构应至少指定一名人员负责对账相关工作。 第九条采取集中对账模式的县级行社,由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 (一)对账中心职责 1.负责制订银企对账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 2.负责制订对账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协调辖内的对账工作; 3.对辖内对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各对账岗位人员的对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4. 发现对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并提出加强经营管理的建议; 5. 按内部控制流程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对账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由管理层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6.整理、归集对账资料。及时将营业机构上缴的对账服务协议以及对账单据回执等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并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保管; 7.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财务会计部门书面报告对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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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现状 2020年4月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现状本文关键词:河南省,内部控制,农村信用社,现状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现状本文简介:第2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现状 2.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概况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于1951年成立,作为中原农村金融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和主力军,早就已经成为了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六十多年以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帮助之下,一步步经历从弱变强、从小变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现状本文内容: 第2 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现状 2.1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概况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于1951 年成立,作为中原农村金融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和主力军,早就已经成为了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六十多年以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帮助之下,一步步经历从弱变强、从小变大。现在,河南省农村信

用社已经发展成为河南省内金融机构存贷款规模最大、所属网点最多、服务区域最广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服务中原地区经济建设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于2003 年从国家所定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试点里被划定出来,从农业银行分离交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于是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于2005 年成立了,而其主要职能为协调、指导、管理、服务全省农村信用社。至此全省所有的农村信用社都由此结合了起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也就进入了一个联合发展壮大的新时期,从而形成了一个垂直的管理系统。截止到2014 年 6 月,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先后发展了143 家县级法人机构。 而其中农商行(农合行)28 家、县级联社115 家,营业网点5268 个,干部员工8 万多名。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已发展成为河南省内存贷款规模最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河南省在近些年积极提升发展质量,从转变发展方式入手使得其所辖各项业务持续、快速、稳健的发展。与此同时,截至2014 年 6 月末,河南农村信用社资产总额也高达9330.97 亿元。截至2014 年6 月末,各项贷款余额4617.11 亿元,较2014 年年初增加了451.84 元;河南省农信社的各项存款7799.97 亿元,比2014 年年初增加了1068.74 亿元。自2005 年省联社成立以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存贷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是一家在河南省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 务的机构。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社致力于为农民和农村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介绍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业务范围以及服务理念。 首先,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非常丰富多彩。成 立于1951年,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起步 最早的之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一家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它在农村地区建立了广泛的网点,并与当地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持续的改革创新,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已经逐渐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作为一 家综合金融机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不仅提供个人、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贷款、储蓄、汇款等基本金融服务,还开展了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推广。例如,针对农村金融需求,农村信用社推出了农民专项贷款、小额信贷以及供应链金融等产品,为农民和农业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持。此外,农村信用社还积极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最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服务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农民的宗旨。农村信用社秉承“诚信、务实、创新、共赢”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为广大农民和农村企业提供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农村信用社积极

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金融服务模式,并不断加强人才培养和服务能力的提升。通过不断改进和创新,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努力成为农村金融事业的领军者,为河南省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总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多年的发展和创新,已经成为一家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在未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将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为河南省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农民生活改善做出更大贡献。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信社征信业务管理,促进征信业务规范发展,根据《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豫农信贷…2006?8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农信贷…2006?83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农信贷…2009?40号)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 (一)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农信社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报送、维护等工作; (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人行征信系统”); (三)建立和完善征信系统用户管理体系; (四)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五)征信系统的有关检查指导; (六)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联社信贷业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是技术保障部门,市农信办和县级行社是征信业务管理的主要协调和应用部门。 第四条省联社信贷业务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省农信社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与我省农信社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 (三)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 (四)对全省农信社征信数据质量进行评价,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五)根据征信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征信系统配套功能; (六)完成省联社及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五条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全省征信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二)负责征信系统相关软硬件的升级、管理和维护; (三)保障征信系统网络畅通;

农村信用社业务介绍

农村信用社业务介绍 农村信用社业务包括:金燕卡业务、个人业务、公司业务、清算汇兑、中间业务、理财业务。 一、金燕卡业务 1.金燕卡业务 金燕卡是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面向社会发行的符合银联标准的人民币借记卡。它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购物消费、综合理财等功能。持卡人可申请主附卡等业务。 金燕卡功能 存款:活期、定期、整整理财、通知存款。 取款:金燕卡可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5000多个营业网点和境内外具有银联标识的ATM 机上取款。 主附卡:主附卡适用于在外地求学的学生,父母持主卡,通过设定附卡的取款和消费额度来实现对子女花销的管理;学生持附卡,在河南农信系统内存取款无手续费。 商户消费:金燕卡可在境内外的银联商户刷卡消费,安全便捷,刷卡消费无手续费。 金燕卡优惠 四免一参与:免开卡工本费、免年费、免小额账户管理费、免系统内通存通兑手续费,参与消费积分。 主附卡介绍 主卡持卡人凭主卡、主卡持卡人身份证件及附卡持卡人身份证件可申请开立附卡,附卡权限由主卡持卡人设定和修改。主卡与相对应的附卡共用同一账号,主卡持卡人可对其附卡持卡人的消费及取现情况随时查询,修改附卡权限或注销附卡。主卡、附卡可设立不同密码。附卡可在限额内取现、转账、消费,存现无限额。 温馨提示 如果您家有大学生、中学生在外地求学,您是否经常遇到两难的境地,既想给孩子充裕的钱包,又担心孩子理财能力不强。

为您支招 您可以办理主附卡,孩子持附卡按您设定的额度提取学费和生活费。您只需变更额度,就可轻松解决孩子较大的开支。金燕卡既方便您对孩子的照顾和管理,又节省额外的手续费支出。 2.河南农信金燕快贷通 产品简介: “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信社向辖内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原则上在30万元以内,主要满足农户、个体商户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遵循的原则: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以“金燕快贷通·福农卡”(以下简称贷款卡)为载体,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 借款人条件: 1.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5.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工作流程:客户申请→评级授信→签订授信合同→发放贷款卡→客户用信 优惠政策 贷款利率原则上在当地县级行社现行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20%。同时, 也可结合贷款还款付息情况和对农信社的贡献度,给予一定优惠。 二、个人业务 宣传口号:金燕快贷通,致富好帮手 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产品简介: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住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 (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评审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实行逐级有限授权,有权审批人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对县级联社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信贷业务咨询和备案制度。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咨询和备案。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十四条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2023年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柜员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柜员制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操作和管理,优化劳动组合,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明确柜员旳职责与权限,建立有效旳风险防备机制,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支付结算措施》、《储蓄管理条例》、综合业务系统多种业务操作规程等,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柜员制是按照综合业务系统规定旳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在严密监控和严格监督下,由单个柜员或多种柜员组合,办理储蓄、对公、银行卡、代收代付等业务旳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并

独立或共同承担对应职责、享有有关权限旳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二章柜员制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实行柜员制应具有如下基本条件: 一、营业机构综合柜员应熟悉会计、出纳、结算等业务制度规定,纯熟掌握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技能。 二、安全防备措施达标,监控系统完备,能对柜员整个营业时间段进行全程录像,能通过影像回放观看柜员及客户业务处理全过程,且效果到达能看清持续点钞动作及票面旳清晰度。 三、配置了合格、充足旳出纳机具和防伪设备,保证业务操作安全、精确。 四、营业网点对外服务窗口和内勤人员旳配置应保证业务旳正

常开展。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旳营业网点按照专人授权、柜员综合办理业务、实际需要旳原则合理设置岗位。 一、每个柜员单独承接对公、储蓄、银行卡、代收代付、中间业务等日间柜面业务,并分管有关印、证、押(压)。 二、人员充足旳网点由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作为授权员;人员紧张旳网点实行柜员相互授权。 超规定限额旳,由管辖社统一安排专职异地授权员。 三、对部分个性化业务(如签发汇票、签发本票、发放贷款、收贷、收息、电子汇兑、储蓄存款挂失、止付、冻结等)可指定窗口办理。 四、网点负责人(坐班主任或主管会计,如下统称负责人)按

同业账户管理制度

同业账户管理制度 篇一: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 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

河南农信行社股金管理办法

河南农信行社股金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股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农信办、济源农商行,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现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股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明确责任,加大管理力度,强化制度落实,进一步规范股金管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股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县级农信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股金管理,保护县级行社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66号)、《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发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农信社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向县级行社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行社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县级行社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行社章程必须明确:自觉接受省农信联社和市农信办的管理。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六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向县级行社申请入股,成为县级行社的股东。 1.自然人(农户、农村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2.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对外累计权益性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县级行社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八条县级行社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向县级行社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

河南农信行社股金管理办法

河南农信行社股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股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农信办、济源农商行,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现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股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明确责任,加大管理力度,强化制度落实,进一步规范股金管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股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县级农信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股金管理,保护县级行社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发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农信社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向县级行社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行社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县级行社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行社章程必须明确:自觉接受省农信联社和市农信办的管理。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六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向县级行社申请入股,成为县级行社的股东。 1.自然人(农户、农村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对外累计权益性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县级行社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八条县级行社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向县级行社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十条县级行社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两种股权。

农商银行银企对账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银企对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以下简称本行)对账管理工作,规范对账流程,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现和处置账户资金风险,保障本行与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试运行版)》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公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对账。 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本行与对公客户按照规定或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客户就某一时点的存款账户余额或某一时段内存款交易明细等账务信息,在银企对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对账系统)进行相互核对、确认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辖内营业网点。 第四条对账工作遵循重要性、及时性、连续性、全面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本行将对公账户实行分类,对余额大、活动频繁的重点账户,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 及时性原则,是指本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发送对账单据

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 连续性原则,是指客户账户存续期间,本行应按照规定或约定,保持定期对账的连续性,不得违反规定或约定中断对账。 全面性原则,是指本行对账工作需覆盖所有对公存款账户,除特殊原因经审批不对账之外,都应进行对账。 第二章对账组织体系及岗位职责 第五条运营管理部是本行辖内营业网点对账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辖内网点开展对账工作; (二)监控辖内网点对账工作落实情况,并及时处理; (三)建立并落实对账工作交接登记制度; (四)负责网点对账岗的业务指导、培训、检查、评价和考核; (五)其他对账工作职责。 第六条本行在运营管理部门内设立对账管理岗、对账审核岗,各网点对账操作岗原则上由会计主管兼岗。 第七条对账岗位职责 (一)运营管理部门的对账岗位职责: 1、落实辖内对账工作组织、管理、与指导; 2、规范建立辖内对账人员工作责任制; 3、监测辖内对账工作完成情况,督办或处理对账过程中发

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规程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规程 豫农信贷〔2008〕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豫农信贷〔2005〕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特别是统一法人后的县联社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县联社可依据本规程制定各自的信贷管理规程及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章信贷业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五条县联社要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横向制衡,协调发展”的原则,分别设立客户拓展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客户拓展部门是负责客户业务的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的管理、客户营销的职能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制订信贷制度、统一信贷管理和审批辖内信用社信贷业务的职能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是负责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实行主任负责制。县联社主任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对县联社理事会负责。 第七条实行信贷审查、审批制度。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对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信贷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评审会由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实行客户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县联社负责法人客户和大额自然人客户,信用社负责小额自然人客户”的原则,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额度管理,形成县联社集中经营与授权经营相结合的信贷经营管理模式。 第三章信贷业务流程 第九条信贷业务基本程序: (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二)自然人客户额度较大的,参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流程;经信用评定的农户(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可按照相关规定简化贷款手续,在柜面直接办理。 (三)低风险信贷业务可由受理部门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的需向有权审批人上报。 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足额承兑及有价证券(存单、国债、保单)质押,且质押率不超过90%,期限相互匹配的信贷业务。 第十条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客户拓展部门→→评审会→主任或授权副主

信用社银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办理,根据人民银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以下简称财税库银业务),是依托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间联网,采用电子方式办理单笔实时划缴税款、定时批量划缴税款、电子对账等业务。 第三条财税库银业务全省实行统一网络、接口和规范,由省联社接入人民银行TIPS系统,实现全省一点清算。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财税库银业务按职责不同分为清算行和经办社(行)。清算行(即省联社结算中心,下同)负责与TIPS系统对账并办理资金清算。经办社(行)是指纳税人的开户社(行),负责办理柜面签约信息的维护、批扣清单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打印等业务。

第五条清算行必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与各清算国库完成税款资金清算。清算国库收到划缴的税款资金后,按照TIPS系统自动生成的对账单划转各支库。 清算国库是指TIPS系统中负责与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资金勾对,并将资金按照收款国库进行划转的国库。 第六条联网业务信息交换以发起方为准,扣款结果信息以TIPS系统为准。 第七条业务人员应对系统运行信息、纳税人信息和账户资金等信息严格保密,防止发生数据丢失或泄密行为。 第八条财税库银业务处理系统用户设置、参数维护、业务数据修改、账务调整等重要环节应设专人复核,并坚持双人办理原则。 第九条经办社(行)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业务操作,并对签约帐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财税库银业务处理系统联网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一节接入和撤销 第十一条省联社接入TIPS系统及办理开通和撤销业务事项,应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省联社提出申请时应按人行国库部门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包括清算行号以及相关撤销、

农商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号)、《企业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等 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和XX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农商银行为企 业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 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

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机构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企业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企业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农商银行应当按照企业资金结算用途和账户分类要求指导企业规范使用账户,不得错误使用或随意变更账户类型。 第五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许可证。企业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保持实行备案制度不变。 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之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办理变更、撤销业务的,均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级经济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单位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仍实行核准制,仍按现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执行。

2023年农村信用社对账管理实施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对账管理实行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规范会计核算管理,加强内外账务查对,防备操作风险,完善对账业务流程,保证银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关加强银行对账工作旳告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行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对账,是指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下简称本社)与客户(除个人存款客户)、金融机构(开

户行)、系统内往来业务、本社各业务部门之间一切会计业务往来旳查对。 第三条本社对账以网银、网站、自助设备作为对账旳重要渠道,以纸质单据作为对账旳辅助手段,为客户提供以便,灵活旳银企对账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本社对账工作,建立“集中管理、统一原则、分级负责、定期汇报”旳管理制度,实行“对账人员分离,多种方式并存,突出重点账户”旳对账原则,做到对账工作发、收、管相分离,杜绝一手清。 第五条实现银企对账是现代商业银行必备旳事后风险管控手段,建立高效旳银企对账平台,实现对对账过程和对账

成果旳全面管理,并通过对柜面、邮寄、电子渠道对账信息旳整合与加工处理,有效地防备风险,及时发现差错,堵塞资金管理漏洞,同步为管理者决策和管理提供支撑。 第二章对账工作旳组织 第六条对账工作旳组织实行由对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分管会计业务旳领导任副组长,财务会计部、内审审计部、科技信息部、合规部、客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资金营运部等负责人为组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系统对账工作,处理对账工作中存在旳问题。 第七条部门对账工作职责

1、财务会计部负责人为财务对账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全辖财务会计“八相符”工作,对账务会计工作质量及真实性负责。清算中心负责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对账工作。 2、内审审计部负责人为对账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全辖对账管理工作旳检查与监督。 3、对账中心负责人为对账组织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全辖对账工作运行和不定期上门对账工作,对账务查对工作质量、真实性负责。 4、科技信息部负责人为对账数据完整性、真实性旳第一负责人。 5、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正常贷款和表内、外不良贷款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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