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的问题

速裁程序的问题
速裁程序的问题

速裁程序的问题

一、受案范围问题

一般而言,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宜用速裁程序快速、便捷地处理。但何为简单的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将简单的民事案件规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速裁程序作为民事简易程序的一种,其受案范围似乎在法律上已经很明确了,但当具体到个案时,这一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易把握。一些案件在初步审查时看似简单,案件事实似乎很清楚,但进入审理中,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和法庭辩论的展开,就会发现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并非当初审查时认为的那么清楚、简单;而有的案件标的额可能很大,但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并无争议,仅是在给付期限上不能达成协议,这样的案件在实践中仍是适宜速裁的。因此,民诉法第142条的这一规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显现出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任何案件在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以前,很难确定其是否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种概括在理论上不符合司法认知自身的规律性;其次,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来确定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因弹性过大而难以操作。针对简单民事案件存在主观与客观、审前与审后等多重判断标准的问题,笔者认为,速裁案件的范围应当在调研的基础上予以规范,建立科学的民商事案件繁

简分流机制。

从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分析,笔者赞同目前许多学者提倡的民事案件“简单推定说”,建议依此原则来分流案件,灵活确定速裁案件受案范围。从民事案件难易程度的盖然性分析,简单的民事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远远高于复杂的民事案件。“简单推定说”便于节约司法成本,同时又有程序转换制度做保障,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会因程序的简化而受到侵害。另外,“简单推定说”是我国现有立法状态下的一种惟一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就是根据“简单推定说”原理并运用反向排除法来框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该条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五种除外情形,前四种都属法定型的非简单民事案件,第五种情形属于弹性条款,即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己确定和调整。据此,除了前四种除外情形,法院完全可以将大多数的民商事案件首先推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予以繁简分流,进而选择哪些案件更适宜速裁程序审理。在排除一般意义上的非简单民事案件、缩小简单民事案件范围之后,不妨再利用一些既灵活又原则的方法,来帮助确定进入速裁流程的案件。

例如,可以确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的大致比例,这有利于在实务中进行宏观上的把握,避免要么掌握过宽和要么掌握过窄的现象。又如,选择由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对案件予以细致甄别,明确排除不属速裁范围的案件,这样分流出的繁简案件相对较为准确。再如,对每个案件分流前可以电话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以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尽快让当事人达成诉讼上的和解。

应当承认,采取“简单推定说”的分流原则客观上会扩大速裁受案范围,增加速裁法官的工作量,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与速裁案件相匹配的制度。对于速裁组调解不成或不能及时调处的案件要及时与审判庭进行交接,加快案件回转速度。速裁法官在实践中也要善于总结,不断的调整速裁案件类型,确定哪些案件类型一般不适宜速裁,以便于在案件分流时及时排除。

二、送达问题

“快送达”作为速裁程序的一个关键环节,其效率如何直接影响到整个速裁程序的进程。速裁机制的送达方式灵活多样,除了通常采取的发传票形式外,捎口信、电话、传真等等都是法院经常使用的方式。但是,各种送达方式的优缺点也较为明显。电话送达效率高效力低,邮递送达效力高效率低,成为制约速裁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

根据。”由此可见,对于那些以简便方式送达传唤的,法院须以经当事人确认或有证据证明其确已收到为前提。实践中,采捎口信、电话通知等简便方式传唤的,往往缺乏送达回证等书面凭证,若当事人在传唤后未如期参加庭审,要证明其已经得知或收到开庭通知谈何容易?法官将不得不通过“高效力”的邮寄方式重新送达,一定程度上反而影响了速裁的效率。此外,即便采用“高效力”的邮递送达方式,也免不了出现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等等问题,从而导致一些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因送达不便而不适于速裁审理。可见,送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制约速裁程序适用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速裁案件应侧重于效率,可以采取一些加强效率的方式方法来解决送达问题。一是增加速裁机构送达人员、车辆的投入,设立专人专车直接送达机制。速裁机构应当充实业务能力强、身

体素质好的送达人员,配备专用警车,对于采取其它方式送达有困难的速裁案件及

时上门送达。送达人员要配有录音、照(录)相等设备,电话送达时可以通过录音的方式证明已向当事人送达;对于那些拒不接收法律文书又无有

关组织见证的当事人,可以录像和照片的形式附卷,以证明送达的合法性。二是通过邮寄送达时,改变邮局投递人员职权的局限性。按国外通常做法,邮递人员在接受法院的委托进行投递送达时,邮递人员就临时具备了公务人员的身份,具有公务人员送达的职权,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邮递人员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或叫邻居代收等方法进行送达。三是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诉讼联络点,请联络员协助查找受送达人员的下落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四是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送达。目前法院很少采用这种方法,因为这被认为是不规范和不合法的行为。我国的送达,法院是负责到底的。有的国家如美国联邦诉讼规则中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送达的。送达不能,实质上也属于一种诉讼风险,这种风险责任应当是由当事人来承担。从在这一角度来看,由当事人进行送达并且自担风险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三、一些具体的处理技巧问题

速裁机制最大的特点就是“简”而“速”,速裁法官可以充分利用简便、快速的办案方式,迅速起到彻底了结民商事纠纷的作用。然而,同样的速裁案件,有的人可能认为很简单,处理一次便能得到解决;但有的人拿到案件后却无从下手,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对付。往往简单的矛盾纠纷,有时就因为办案人员的方法不当,时机不准,则演变得复杂起来,使矛盾激化,为以后的工作带来困难。所以,速裁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效果,受到速裁法官的知识、技能、经验等影响甚大。

(一)要有“火眼金睛”的本领,善于找准各种纠纷的症结点

民商事纠纷的类型非常繁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就列举了300种案由,加之社会变革中新情况、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进入速裁程序处理的各类纠纷异常丰富。速裁法官就是一个“全科医生”,要善于掌握各种纠纷的症结点,“对症下药”,才能做到“药到病除”。任何一件纠纷,都有一个切入点。速裁法官就是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善于发现矛盾的切入点和症结所在,因案而异、因势利导,有区别、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如果当事人对法律认识不同,则着重宣讲法律、法规,使当事人对涉案争议的法律知识有较为全面的了解,通过沟通得到相互谅解。

如果

是对案件事实存在分歧的,则在查明事实真相后,立足事实讲道理,使当事人缩小分歧,达成一致。总之,当事人提起诉

讼,原因总是在某个焦点上对纠纷看法不一,只要较好地把握了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把好调解的“角度”,就能有效化解双方的“结”,达到息诉止争。

(二)要有灵活应变的本领,善于突破各种纠纷的瓶颈

一些案件通过速裁法官的努力,往往双方的怨气已经开始有所化解,诉争矛盾已经不再那么对抗了,但往往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离彻底了结总是差“一步之遥”。例如赔偿案件的给付时间和方式、离婚后房产的过户问题等等。此时若不能乘胜追击,案件很可以就此前功尽弃而留下遗憾。所以,速裁法官要掌握突破各种纠纷瓶颈的技巧,灵活机动地应对这些瓶颈问题。例如,笔者曾处理过一个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电话联系做双方工作后,被告表示愿意按照原告请求支付赔偿款。但被告是外地人,觉得来法院处理既不方便也不合算,又担心直接将赔偿款汇给原告后,原告不能向其提供车损材料造成其到保险公司理赔困难,故一直拖着未支付赔偿款。笔者了解到被告的实际想法和困难后,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提出由被告先将赔偿款汇入法院账号,法院负责将原告车损原件材料邮寄给被告,然后原告来法院取钱并撤回案件。事后,双方对法院的操作方法均表示满意。所以,在一些速裁案件中采取灵活机动的应对措施,简化不必要的程序,不仅能及时有效地突破纠纷的瓶颈问题,也能收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三)要提高法官综合素质,提高速裁案件的调解能力

司法是一种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这种活动主要是由法官来独立完成的。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法律原则、

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同时还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快速的反应处置能力等。调解是速裁程序中特别注重的方法,民商事速裁纠纷千差万别,事无俱细,都可能涉及。速裁法官要使当事双方的利益冲突关系得以理顺,并最终使之纷争化解,一方面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还需要具备多种学科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否则,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就不知如何下手。一个能说会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法官可能会把“死亡”的婚姻调解和好,反之,一个口齿笨拙、缺乏洞察力的法官则可能把未“死亡”的婚姻导向死亡。可见,要成为速裁案件的调解高手,速裁法官只有博才多学,具备多方面的知识,调解中才能纵横捭阖。只有

掌握

了解各方面的知识,在调解各类案件纠纷时才不至于“吃嫩”,不至于冷场。所以,必须提高速裁法官的综合素质,使之作为调解工作的主持者,在调解过程中能够

积极、主动、灵活地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主持调解。

工作心得:从四方面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工作心得:从四方面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适应我国司法实践需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发挥了程序推动者、程序适用衔接协调者、检察监督者的多维职能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依法、深入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充分发挥速裁程序功能,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速裁程序进行细化和完善。 强化快速办案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按速裁程序办理;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所以,为了达到对案件繁简分流的预期效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乃至侦查阶段就应当强化加快节奏、简化环节的办案理念。 速裁程序试点是健全检察建议运行机制的一个有利契机。检察机关应侧重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注重速裁程序适用检察建议的说理性。检察机关在提出相应建议时,宜列明详细而有说服力的建议理由。第二,注重办案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检察机关积极完善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工作衔接机制,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并认为有可能适用速裁程序时起,借助专门快速办案机制和流程,使检察

机关及时了解案件信息并确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处理,以便做好提出量刑建议等准备活动。 重视量刑建议权效力作用 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审判后裁量判断是否采纳。应当充分重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推动速裁程序适用中的特殊作用,可进一步细化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 着眼于提升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效率,该程序以被追诉人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前提。检察机关通过与被追诉人沟通,减少案件处理若干基本的争议事项,实现审判阶段的快速审理、裁判。量刑建议的法定效力应得到逐步强化,既要肯定其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等带来的积极效果,又要对法院的定罪量刑裁判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力。为了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法院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处理案件的,最终裁判量刑结果即宣告刑应当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内作出。这一点在实践中还需要加强宣传,强化司法办案人员的认知。 未来程序设计中,检察官可否不出庭 根据目前的规定,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检察官应当出庭支持公诉。《办法》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如果试点工作结束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在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些案件中,检察官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理由如下:第一,非对抗性诉讼的效果延伸。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赔偿被害人,使得案件争议不大、控辩双方对抗性已然很弱。因

速裁程序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评估 各试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2014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最新)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 (最新) 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刑事和解构成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框架,速裁程序的核心理念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其适用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协调。速裁程序有何特殊性、与其他从宽情节如何累加适用。作为新的法律规定,笔者就如何将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机关适用的若干问题结合基层司法实践作以粗浅探析。 认罪认罚从宽概述。从检察机关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建议,并在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中建议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定幅度刑罚减免的具体制度设置。 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实行进一步的简化相关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之“速”,主要体现在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轻罪案件在办案流程、庭审模式等方面进行简易化、便捷化处理,从《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中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结期限等方面体现了“速”,旨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

资源,解决司法资源紧缺与刑事案件数量骤增之间的矛盾,提升办案效率。 速裁程序全程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原则,在速裁程序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就应在实体上从宽,在程序上简化,以求提高诉讼效率。刑事速裁程序在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理念的同时又具备其特性。 适用范围有所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包括重罪在内的所有案件,甚至在死刑案件中也可落实。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则受到了较大限制、适用范围更小,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认罪认罚的认定要求更为严格。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幅度根据其自首、坦白以及当庭认罪态度等法定、酌定情节进行考量,而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对于刑期提出辩解,往往不会明显影响其从宽幅度。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对于构成“认罪认罚”的要求更为严格,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更具形式化。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将“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书面承诺的形式;在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表现在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即将“认罪认罚”体现在口头承诺的形式。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桂益萍、柴智峰、崔倩如 刑事案件速裁工作自2014 年试点以来,取得较为显著成果,杭州地区办案机关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不过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开始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应该说速裁程序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具体举措。本文对速裁程序的经验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对策,以期为完善速裁程序、深入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提供参考。 杭州市办理速裁案件基本情况截止 2016 年6 月30 日统计数据,杭州地区检察机关已办理速裁案件5125 件5217 人,审查起诉周期平均5 天,法院审理周期平均4 天,用时远少于“两高”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罪名占比分别为:危险驾驶71.22%、盗窃20.94%、故意伤害1.23%、毒品犯罪1.37%、交通肇事1.09%、寻衅滋事0.43%、抢夺0.37%、诈骗2.28%、非法拘禁0.12%、扰乱公共秩序0.10%、其他犯罪0.85%。杭州市为落实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做了诸多努力。一方面,建立外部工作机制,规范诉讼流程。2014 年11 月,杭州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了《杭州地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办案期限、

工作机制、办案方式等进行全方位细化,为办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建立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内部程序。杭州市检察院制定了《杭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起诉规则》,详细规定了从审查起诉到出庭公诉活动的内部审查、审批的各个环节具体操作规程,列明了各环节应当开展的具体工作和程序流程。同时,专门设计了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法律帮助告知书、具结书、评估委托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规范速裁程序的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格式,统一、规范了全市速裁程序的检察法律文书制作。 刑事速裁程序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适用范围问题 当前速裁程序适用比率仍然偏低,试点地区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比例不足10%,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案件类型多样化程度不够,罪名适用太过集中,危险驾驶、盗窃、毒品犯罪占到速裁案件总数的95%。 (二)被告人权益保障问题 被告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知情权和辩护权。一方面,知情权保障不足。许多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证据了解得不够充分,仅仅知道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目录。另一方面,辩护权无法保障。许多被告人形式上参与了整个庭审,但法律知识缺乏,也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导致被告人的辩

刑事速裁案件实施办法(试行)打印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质量和效率的平衡,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结合本区刑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二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拟起诉时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审查起诉笔录应记载有如下事项:(一)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清楚认罪的法律后果。 (二)对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明细的签认(一式两份)。 (三)犯罪嫌疑人清楚知悉其签名确认后,开庭时如其没有新意见,证据将不再出示。 (四)犯罪嫌疑人对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意见,并知悉法庭将可能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程序。 (五)犯罪嫌疑人对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的意见。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但基于其对法律认知要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属于法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调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帮助。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时随案将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起诉书电子版、审查起诉笔录、明确的量刑建议书等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浅论刑事速裁程序

浅论刑事速裁程序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加 了刑事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简单说,就是一种"迅速裁判"的程序。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相比,刑事速裁程序属于更加简化的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意在通过 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并在简化的同时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 权利。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将会极大化地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发展过程 1、刑事速裁程序的发展变化进程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试行两年。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行两年,速裁程序试点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2018年,试点工作结束,总结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刑事速裁程序,上升为 法律规范。 2、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 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 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的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包括:危险驾驶、交 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 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这一范围有些狭窄,而在实践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集 中于盗窃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危险驾驶案件、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由于案件 范围包括的案件少,又集中于几类案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件多积压的问题,那么对于优 化诉讼资源、有效分流案件、提高效率就 难以起到作用,也无法真正发挥出速裁程序的价值。所以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 需要扩大。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 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此规定可以看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适用对象没有犯罪性质、犯罪罪名的限制。 在2018年,总结两次的试点工作经验,正式将刑事速裁程序上升为法律,增加到新修 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 适用范围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同时,规定了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范围情形。第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 响的;第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 程序有异议的;第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 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第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由此可知,《刑事诉讼法》 已经扩大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 应当在程序和实体上予以从宽论处,也就是实体上要从轻,程序上要从简,尽可能采用取保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刑事速裁程序作为当下试点的一项新的举措,进一步简化了我国的刑事程序,顺应了世界轻罪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满足了我国刑事政策宽严相剂的要求。自试点启动至今,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已逾两年,刑事速裁程序必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会在试点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带着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几何的疑虑,笔者查阅了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各种资料,调查了部分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状况,发现刑事速裁程序依然存在着适用范围窄,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庭审程序虚置,监督缺失,量刑建议不规范等问题。本文力图在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发现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一些国家的刑事简易制度,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提出一些建议,致力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优化与完善.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价值;实践调研;完善建议

Abstract T he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cess is a new move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It complies with the trend of the mitigation of punishment in the world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China's criminal policy lenient and strict agent.Since the pilot since toda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rate of cutting process has been more than two years.The author who has doubts about the pilot effect of the fast cutting procedure in judicial practice access to various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part of the pilot cities, and collate, analyze the information obtained.And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uch as narrow scope of application, imperfect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efendants and victims, absence of court proceedings,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imperfect remedy in criminal speed cutting applications.This paper This paper is trying to through my own thinking and investigation research and learn from some foreign countries criminal summary system for putting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mments to build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gram and to optimize and improve the procedures of criminal rate cut. Key word:criminal rate cut program;value;practice research;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刑事认罪认罚程序概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制度适用 1、适用条件: ●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2、适用范围:所有罪名,基层、中级管辖一审案件。 3、不适用的情形: ●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4、慎重适用的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 ●主观恶性深,系惯犯或累犯; 二、当事人权利保障 1、认罪认罚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作为是否从宽的重要但非必然考虑因素; 3、谅解作为量刑重要考虑因素 ●没有赔偿,量刑从严把握; ●有赔偿,但无谅解、和解协议,考虑从宽量刑; ●有赔偿,有谅解、和解协议,较大从宽量刑。 三、三种不同情况 1、认罪认罚(速裁); 2、认罪认罚(简易); 3、认罪认罚(普通)。 四、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1、适用条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对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

2、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案件疑难复杂,涉恐、涉黑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有异议的;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达成谅解、和解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程序特殊规定 ●独任审判; ●送达期限不受刑诉法规定的限制; ●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当庭宣判; ●应当当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即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被告 人最后陈述。 ●可以多案集中开庭,集中宣判; ●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开庭; ●一般十日内审结;可能判刑一年以上的,可以十五日审结。 五、认罪认罚(简易) 1、适用条件:基层法院管辖,三年以上刑罚 注:无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使用于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承认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特殊规定 ●严格按照简易程序规定进行,独任审判; ●应当当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听取被告 人最后陈述。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六、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特殊规定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询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无异议的证据可以当庭认证。

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评估 各试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2014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速裁程序的问题

速裁程序的问题 一、受案范围问题 一般而言,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宜用速裁程序快速、便捷地处理。但何为简单的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将简单的民事案件规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速裁程序作为民事简易程序的一种,其受案范围似乎在法律上已经很明确了,但当具体到个案时,这一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易把握。一些案件在初步审查时看似简单,案件事实似乎很清楚,但进入审理中,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和法庭辩论的展开,就会发现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并非当初审查时认为的那么清楚、简单;而有的案件标的额可能很大,但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并无争议,仅是在给付期限上不能达成协议,这样的案件在实践中仍是适宜速裁的。因此,民诉法第142条的这一规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显现出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任何案件在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以前,很难确定其是否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种概括在理论上不符合司法认知自身的规律性;其次,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来确定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因弹性过大而难以操作。针对简单民事案件存在主观与客观、审前与审后等多重判断标准的问题,笔者认为,速裁案件的范围应当在调研的基础上予以规范,建立科学的民商事案件繁

简分流机制。 从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分析,笔者赞同目前许多学者提倡的民事案件“简单推定说”,建议依此原则来分流案件,灵活确定速裁案件受案范围。从民事案件难易程度的盖然性分析,简单的民事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远远高于复杂的民事案件。“简单推定说”便于节约司法成本,同时又有程序转换制度做保障,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会因程序的简化而受到侵害。另外,“简单推定说”是我国现有立法状态下的一种惟一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就是根据“简单推定说”原理并运用反向排除法来框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该条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五种除外情形,前四种都属法定型的非简单民事案件,第五种情形属于弹性条款,即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己确定和调整。据此,除了前四种除外情形,法院完全可以将大多数的民商事案件首先推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予以繁简分流,进而选择哪些案件更适宜速裁程序审理。在排除一般意义上的非简单民事案件、缩小简单民事案件范围之后,不妨再利用一些既灵活又原则的方法,来帮助确定进入速裁流程的案件。 例如,可以确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司法速裁程序的积极意义

司法速裁程序的积极意义 内容摘要:速裁程序的出现曾因缺乏法律依据、强制力弱等原因被否认,本文从司法的效率性、及时救济的必须性等方面充分肯定了速裁程序的必要性。 关键词:速裁程序司法的效率性 近来,司法改革中出现了速裁程序这一新生事物。它是就涉讼金额不大、事实清晰的案件快速裁决的一种程序,是就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的裁判程序。虽然有人以速裁程序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强制性差、缺乏所谓的务实基础为由而主张不宜推广,但笔者认为:速裁程序出现的本身就说明它能更大地满足公民权利保护的要求,虽然其本身尚有许多需完善之处,可我们不能因其有瑕而否认其为一块美玉。 在远古社会,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往往采取同态复仇、等量报复等私力救济方式。到了文明社会,国家以公力救济来确保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进一步缩小、限制私力救济的范围。当我们关闭了私力救济的窗口时,就必须把公力救济的大门向公众敞开,就必须确保公力救济的渠道的通畅。因为从根本上讲,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每个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而让渡的首要前提就是让渡更能确保自身权利的实现。就司法而言,除了应保证其被动性、公正性等性质外,笔者认为必须有一个及时性(即效率性)的要求。法学界有句名言:迟来的正义是一种非正义。如果受侵害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公力救济的保护,那么受害人就有可能选择其他途径予以救济。数年前出现的讨债公司就是最明显的例证。个体往往是在其自身合法的私力救济方式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去求助于讨债公司。但从本质上讲,讨债公司应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然而,他为什么不去寻求公力救济呢?速裁程序不失为解决这类问题的一个办法。 速裁程序的最大优势在于裁决的效率性。公正是法律的生命而效率是行政的目标,然而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时常是互为手段和目的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化使得程序的规定更加细化,而细化后的程序彼此间不能有效整合,直接影响到诉讼效率。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诉讼周期过长,延长诉讼周期的随意性过大。 学者们一直认为应简化诉讼程序并更多地适用简易程序,要坚持程序的简明性。所谓程序的简明性,是指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所使用的程序,要在与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程序的期望程度相适应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做到程序的简便和明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繁文缛节。同时还要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率。速裁程序因此而产生。超市一般有专门为小额消费结算的通道以提高效率,同理可知,在诉讼中也应该有相应的速裁程序来满足简易案件纠纷解决的需要。速裁程序正是繁简分流的理性选择。

速裁程序告知、选择确认书

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小额速裁程序告知及选择确认书 ( )南民初字第号 一、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并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二、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下列给付之诉案件,且当事人均选择小额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 (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劳务、委托、运输合同案件;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三)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

(六)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普通侵权、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三、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打电话、捎口信、发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司法专递、电脑网络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 四、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不迢过七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五、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开庭审理时,简化庭审程序,但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陈述权,并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二十日内不能审结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六、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七、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可以当庭宣判。 八、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对于判决不服的,不可以上诉,但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书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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